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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栏目:五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雨声轻语 时间:2024-11-04 04:50:43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事故后,班组长应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组织人员抢救伤员。

    二、施工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勘察事故现场,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取证及拍照,召开事故分析会,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根据“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及时结案。

    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上报总公司,市建设局、劳动部门、检察机关及市总工会,不得隐瞒不报。

    五、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档案,如实填报已、未遂工伤事故登记表、企业职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伤亡事故基本情况卡片

    (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月报表,其中,不管是否发生工伤事故,都要填报伤亡事故基本情况卡片

    (一)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月报表。

    六、发生工伤事故后,对所有资料进行认真整理以及每月将上报的报表等归档备查。

    第二篇: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处理办法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做好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工作,并使员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常州市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工伤事故的处理。3.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管理原则

    工伤事故管理工作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工伤事故分类

    5.l 工伤事故亦称职业伤害,指员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产生的伤亡和出差中的伤亡因工作相关,亦属于工伤。

    5.2 职工工伤事故按严重程度可分为

    5.2.l 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5.2.2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5.2.3 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5.2.4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5.2.5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5.2.6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

    6.工伤申报与保险办理

    6.1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符合工伤条件的向市劳动保障局申报工伤认定。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申报,遇有特殊情况可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认可后可延长申报期限。

    6.2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经区劳动保障局认定的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为伤者办理医疗费用核对、报销、伤残鉴定等相关手续。

    6.3 符合工伤申报条件的本人或部门必须按申报要求向人力资源部及时提供相关证明,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25天)提供证明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7.工伤认定范围

    7.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7.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7.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7.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7.1.4 患职业病的;

    7.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7.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7.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7.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7.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7.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7.3 职工符合本制度6.1、6.2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7.3.1 故意犯罪的; 7.3.2 醉酒或者吸毒的; 7.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8.事故报告

    8.1 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等基本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电话或口头上报安质环保部,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填写《工伤事故报告》报安质环保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工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涉及灾害与紧急事件的还应按公司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各相关预案。

    8.2 道路交通事故应在其部门获得事故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内及时上报安质环保部、公司领导。

    8.3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安质环保部,安质环保部同时逐级上报公司领导、常州市安监局、集团公司。

    8.4 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待进一步调查的事项要及时续报。8.5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经过和初步分析原因等。

    8.6 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部门,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需要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记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8.7 对重伤及以上的事故现场,必须经安质环保部及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勘察同意后方可进行清理。

    8.8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公司工会应及时报告市总工会。

    9.事故调查

    9.1 事故发生部门应配合安质环保部进行事故现场调查和医院跟踪,伤势较重人员的事故发生部门应对医院抢救伤者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定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医院抢救情况,直至脱离危险或死亡。

    9.2 事故调查工作,按工伤事故严重程度的分类、分级负责进行。

    9.2.1 轻伤事故:由各部门负责组织调查。9.2.2 重伤事故:由安质环保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

    9.2.3 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由安质环保部会同上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9.3 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后,安质环保部应立即抽调专人召齐事故当事人,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收集有关材料,包括伤亡人员情况、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人员培训及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拍照、录像、绘制现场图等。

    9.4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9.4.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9.4.2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9.5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9.5.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9.5.2 确定事故责任者;

    9.5.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9.5.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9.6 事故调查组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9.7 事故调查的程序

    9.7.1 成立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9.7.2 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抢修情况及事故经过;

    9.7.3 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9.7.4 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9.7.5 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9.7.6 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9.8 工伤事故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及时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写出事故通报

    9.8.1 轻伤事故,事故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安质环保部。工会、安质环保部应参加事故分析会。

    9.8.2 重伤事故,由安质环保部和相关职能部门主持。

    9.8.3 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由安质环保部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五天内写出《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9.9 《职工伤亡事故案卷》由安质环保部负责管理。9.10 事故单位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后,三天内填写一式三份《工伤事故报告》上报安质环保部。

    9.11 事故部门上报《工伤事故报告》时,必须提供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10.事故统计

    10.1 事故部门统计时,工伤职工不论以什么方式歇工,凡满一个工作日(如调休、工休等),都视作工伤歇工的连续,10.2 工伤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认符合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附表B《损失工作日计算表》中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损失的工作日,不论歇工与否,都应作工伤处理,并作考核。

    11.事故考核

    11.1 对事故部门的考核,均按公司《安全奖惩制度》及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11.2 凡事故部门涉及与外单位发生的事故考核,经事故调查分清责任后;按事故责任分别考核。

    12.事故处理

    12.1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由事故部门负责落实。

    12.2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工伤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3 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提供有关资料、情况和拒绝执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4 因无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事故,考核安全、设备管理部门。

    12.5 未经培训上岗(特种工)属违章作业范畴,按“三违”原因考核责任者;如因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考核违章指挥者。

    12.6 凡发生重复事故,将加重处罚。

    12.7 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安全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部门,考核事故部门负责人。

    12.8 对事故责任者和管理者的处罚,经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由安质环保部执行考核。

    13.事故结案

    13.l 事故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工伤事故档案的经办人,必须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3.1.1 轻伤事故:事故部门报出《工伤事故报告》,经安质环保部确认签章后,即可结案归档。

    13.1.2 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待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予以结案归档。

    13.2 工伤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六十日内处理完毕。13.3 工伤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布对事故责任者和管理者的处理结果。

    14.善后处理

    14.1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属轻微伤的治疗费用由公司支付。

    14.2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确认意见。工伤医疗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3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4.4 工伤医疗期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4.4.1 职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14.4.2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14.5 工伤职工致残鉴定和伤残抚恤金、补助金和工伤保险等待遇问题,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常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14.6 致残职工需安装假肢、镶牙和配臵三轮车等补偿功能器具的,由事故部门书面报告,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同意,其购臵、安装和维修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报销。

    15.附则

    15.1 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工伤事故,由派遣单位负责申报,其它按照公司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规定执行。

    15.2 进厂实习的技校生、大学生应由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后方可进厂实习,或委托劳务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15.3 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15.4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5.5 本制度解释权属安质环保部。16.相关记录

    《工伤事故报告表》 《事故分析会记录表》 17. 相关附件 《工伤事故报告表》 《事故分析会记录表》

    第三篇:工伤事故处理

    1、申请认定工伤——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工伤需要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认定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并在10内将认定结果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6、告知义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送达工伤认定决定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7、劳动能力鉴定。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8、鉴定机构(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9、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10、鉴定程序(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四篇:如何处理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一、定义: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

    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构成工伤事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工伤事故是发生在企业之中的事故;二是工伤事故是企业雇佣的职工遭受人身伤亡的事故;三是工伤事故是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事故。其时间和场合只限于企业职工在工作中因工致伤致死的范围,其他时间和场合发生的事故,不在工伤事故范围之中。因此,凡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就是工伤事故。

    二、急救:自救、他人救助。避免血流不止和伤口感染,及时将伤者护送到安全地

    方,必要时请保安协助处理。

    三、护送:伤者的直接上司或者事故发生的第一见证人,立即将其送往保安室,同

    时通知行政主管(电话:2620905或***)派车由部门主管或公司其他人员陪同护送到医院。要求行政部车辆管理员将每日值班司机的名单公布于保安室,确保工伤事故发生时,有司机及时开车将伤者送达医院(镇级以上医院,一般送到东凤医院)。

    四、医药费借支:部门主管代替伤者填写借款借据,经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部借

    支相应费用,待伤者治疗结束后到财务部进行费用的报销。

    五、报案:工伤事故发生1小时内由伤者的直接上司通知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如其

    直接上司不在现场则由事发现场的第一见证人来负责通知),电话:2620913或***。请说明以下几点:部门、姓名、受伤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比如请说明是左手还是右手,左手的哪个指头的哪一个指节,即必须很清楚地指明伤者受伤的部位)。人力资源部主管在接到通知的5分钟之内向保险公司报案,电话号码为95518,保单号:PZFG***007。报案后,记录好报案号码。

    六、诊治:挂号、领取病历、诊治。均用伤者自己的真实姓名,病历、门诊证明发

    票得等一切单据上所写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必须与伤者所持身份证完全相符。

    七、陪护:如属重伤,伤者的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时,由公司委派人员到医院对伤者

    进行护理。未通知公司而自请的陪护人员,公司不予支付护理费。

    八、探视:探视由行政部主管负责。

    九、出院手续办理:出院手续由伤者自己办理。伤者必须保存好病历及单据。具体

    包括——有医生签名的病历本、加盖印章的住院证明、加盖印章的门诊证明、所有医药费用收据、检查报告单(如CT、X光、B超等)、出院证明等。

    十、费用报销:伤者将上述第八条中所述的一切单据和病历送到人力资源部,人力

    资源部负责将医药费单据进行复印,单据复印后,原件留下,以便交给保险公司。复印件交伤者,人力资源部协助伤者到财务部进行医药费用的报销(填写《安全事故报告书》进行对此工伤事故的分析和处理等,由总经理审批后,再填写费用报销单: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部主管在部门主管栏签名、财务部会计审核、财务总监签名、总裁或总经理签名、财务部报销医药费冲减前借款)。

    十一、工伤期间伙食费补助和陪护人员的工资支付:伤者凭出院证明或者门诊证明上

    医生所写的休息时间进行15元/天伙食费的补助。如住院,且有陪护人员护理伤者时,陪护人员的工资由公司支付。

    十二、评残:人力资源部负责与保险公司联系,并办理评残申请手续、残疾确定等级、理陪等事项。

    人力资源部

    2024年7月13日

    第五篇: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生产事故的报告

    (一)、生产事故报告的要求

    1、电话等;

    2、报告迅速。应使用尽可能快(1小时内)的方式,如电话、传真等,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人报告内容详细,应包括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人的姓名、员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3、按照报告程序,逐级上报。

    (二)、伤亡事故报告的程序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企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企业发生职工伤亡,如有隐瞒、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

    由于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极为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因此,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该行政法规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市建管局、市政府并报告省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以上所列部门。

    二、事故处理的要求

    (一)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事故调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弄清事故情况,从思想、管理和技术等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2、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

    查清事故发生经过,找出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这是事故调查分析的最终目的。

    3、调查组的组成(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事故调查的程序

    1、伤员抢救与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之后,首先要做的工作是立即抢救伤员,疏散有关人员,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要认真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状态及痕迹等。确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的扩大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死亡事故现场还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部门同意,才能清理。

    2、搜集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1)、物证搜集。事故调查获取的第一手资料是事故现场留下的各种物证,如遭破坏的部件、碎片,各种残留及致害物所处的位置等。现场所收集到的各种物证均应贴上注有时间、地点、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内容的标签。所有物证均应保持原样,不得冲洗擦试印迹。需要对有害健康的危险物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也应在不损坏原始证据的条件下进行,确保各种现场物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在获取现场物证后,应对事故发生前的有关事实及有利签别和分析事故的各种材料进行搜集。

    事故发生前的有关事实包括:事故发生前各种设备及设施的性能、质量及运行状态,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实验),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必要时可取样分析),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有利于事故鉴别和分析的材料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工龄及从事本工种的时间等,受害者及肇事者接受安全教育(如三级教育)的情况,受害者及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事故当天受害者及肇事者的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和动作以及作业时间的情绪和精神状态等。

    (3)、证人材料的搜集

    在获取物证及事实材料后,应尽快找到事故的目击者和有关人员搜集证明材料。可以通过交谈、访问及询问

    等方式来获取证人材料,但在询问时应避免提一些具有诱导性的问题。此外,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还应通过多方调查,前后对比等来对证人口述材料的真实程度,进行认真考证。

    (4)、事故现场摄影

    对于一些不能较长时间保留、有可能被消除或被践踏的证据,如各种残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种痕迹、事故现场全貌等,应利用摄影或录相等手段记录下来,为随后的事故调查和分析提供原始和真实的信息。

    (5)、事故图绘制

    为了直观的反映事故的情况,还应将事故的有关情况绘制出来,如事故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三、事故原因分析

    首先,要认真整理和研究调查材料。要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切忌主观臆断。在经过反复鉴别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规定的以下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从直接原因(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入手,即从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入手。确定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后,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方面(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一般可以理解为管理上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清主次,进行事故责任分析。

    四、事故责任分析

    对事故责任分析,必须以严肃认真态度对待。要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不同作用,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最后,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组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就所调查的内容写出书面的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结论意见、责任分析、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基本内容。

    六、事故的处理

    事故处理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和处理,即:对发生的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和没有采取防患措施、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按所负责任的大小分别实行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或既处行政处分又处经济罚款。

    七、各类事故的划分

    (一)、按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3)、死亡,其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此种分类是按伤亡事故造成损失工作日的多少来衡量的,而损失工作日是指受伤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简称失能)的工作日。各种伤害情况的损失工作日数,可按GB5441-86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或选取。

    (二)、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定为四级:

    1、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2、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3、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4、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三)、按事故类别分类

    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分为20类。建筑施工企业易发生的事故占10种:

    1、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2、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3、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4、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5、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驭室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6、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7、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属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等缺氧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1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GB6441-86其他19种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包括起重伤害)、坍塌等事故,为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5%以上,称为“五大伤害”。

    此外,还有按受伤性质分类。受伤性质量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实质上这是从医学的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体名称,常见的有如下些名称:电伤、挫伤、割伤、擦伤、刺伤、撕脱伤、扭伤、倒塌压埋伤、冲击伤等。

    八、事故报告的内容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结论意见、责任分析、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基本内容。

    九、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内容与要求

    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档案,按时如实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保存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片资料等有关资料,作为技术分析和改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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