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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调研分析

    栏目:六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琴心剑胆 时间:2024-06-03 09:49:01

    第一篇:人民调解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调研分析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在和谐社会构建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经济社会转型期,原有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工作方法、队伍结构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如何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已经成为摆在司法行政系统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职

    业化专业化是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必由之路。

    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是民间纠纷多样化、复杂化趋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基层法治工作对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内在需要。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职业化、专业化发展之路。

    ――传统的调解领域和方法不能适应矛盾纠纷化解需要。传统人民调解主要对家庭、婚姻、邻里等民事纠纷进行化解。当前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已经扩展到交通、医患、劳动、消费等领域。民间纠纷已演变成为个体型、群体型共存的的矛盾纠纷,如仍采用传统的调解方法已经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及设置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村(居)调委会和企事业调委会,设置在基层农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新时期这种配置已不能覆盖全部纠纷领域,于是很多领域的纠纷主要依靠行政调解和诉讼手段解决。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行业等非村(居)领域等发生纠纷较为陌生,做起工作来力不从心,客观上限制了自身的发展。

    ――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基本是由村(居)委会和支部成员兼任。这些人员往往兼职过多,无法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同时,人民调解员队伍存在的人员不稳定、缺乏专业知识等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人民调解员要能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律规范、懂得相关专业知识,娴熟运用调解技巧来化解矛盾纠纷息讼止纷。

    ――人民调解经费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目前,许多地方还未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没有建立人民调解专项经费,致使调解员津贴、补贴过低,激励机制尚未形成。

    于是,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利益日趋多元的情况下,推动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已经成为人民调解改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市人民调解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探索

    我市主要从新型调委会建设和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着手,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和队伍建设取得了突破性发展。

    ――新型行业、专业调解委员会建设。2024年,我局选择**港务局开展现代企业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有机结合的尝试。市港务系统新建、充实企业调委会15个,500多名人民调解员接受了培训和考核。同年,我局在浙江万里学院组建了由资深法学教师和法学专业学生组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设了《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课程,培训了300多名具有任职资格的大学生人民调解员,并先后派出10多支人民调解假期社会实践活动队伍走向社会。2024年在市和县(市)区两级全部组建了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会同市消费者协会对新任人民调解员组织了上岗前培训。2024年,各县(市)区总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部建立,66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专业从事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2024年,在民事纠纷集中多发区域――繁华的天一广场商贸地区,整合公安、司法和工商力量,组建了中央商贸区区域性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鄞州区建立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机制,成立了鄞州区交通安全司法所,下属8个交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全区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纠纷赔偿调解工作。今年4月,我局联合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各县(市)区将在年内全面执行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此外,我局还在诸多领域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指导工作。目前,我局与市卫生局就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了一致意见,全市性的保险纠纷、旅游纠纷和公交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也已进入规划阶段,**大学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在筹建中。

    ――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按照我局的工作部署,**区于2024年率先开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以“人员职业化、工作专业化、待遇工薪化”为目标。通过统一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64名社区专职调解员经过筛选和培训后上岗。这些人民调解员专职从事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报酬由区和街道两级政府解决。为促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出台了相应的制度与之配套实施。一是建立工作指导制度。成立了区调解工作指导小组,由**区司法局和区法院、区政法委有关人员组成,每月定期分批到街道参加专职人民调解员学习交流会。二是落实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统一制订了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

    年度考核办法。考核成绩作为续聘、评先表彰、等级晋升和奖金发放的主要依据。三是建立培训制度。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集中培训两次。自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以来,无论从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上看,还是从工作实绩上看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24年,该区共受理调解民事纠纷2581件,调解成功2561件,成功率为99%,全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仅

    仅受理了10件,占千分之0.5,其它都在社区基层得到解决。而同期全市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平均占全部的为21%,人民调解的受理量和成功率均大大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目前,我市多个县(市)区也开始着手建设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推行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工作的方法及成效

    我市在推进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进程,主要抓好四个工作环节:

    ――统一思想,认真抓好前期筹备工作。一是深入基层调研,充分论证。二是取得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整合力量。如**区司法局多次向区委区政府专题汇报“关于建立社区专职调解员队伍的建议和报告”,使区委、区政府认识一致,从人、财、物上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天一广场中央商贸区区域性联合调委会就充分整合了司法行政、公安、工商等多家职能,显示了调处优势。三是选准试点,稳步推开。

    ――严把“三关”,建立专职专业调解员队伍。我们在工作中注意把好人民调解员的入口关、培训关和业务指导关。通过严格标准、广纳人才,打造素质过硬的专职专业人民调解员队伍。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调委会运作。结合行业专业特点,制定和健全相关业务工作制度。

    ――保障经费,为调委会发展提供财力支持。在各地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试点中,经费得到较好地解决。规划中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我局跟市卫生局确定了经费预算方案,其中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薪金将按社会工作者市场标准制定。

    人民调解工作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能有效克服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实现四个方面的转变:

    ――实现了由调处一般矛盾纠纷向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群体性民事纠纷的转变。从过去的只能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一般矛盾纠纷,到目前复杂疑难的交通、医患、环保、土地纠纷和重大群体性民事纠纷,使基层政府能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发展社会经济上,维护了社会安定和谐。

    ――实现了由传统调解到依法调解的转变。通过强化培训、规范管理,使大多数调解员都能在发扬传统调解优势的基础上,熟练运用法律手段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的法治化程度不断提升。

    ――实现了由简单调解到规范化调解的转变。人民调解工作在制度建设和规范性运作上已经日趋成熟。我市推行统一的调解协议书,规范化率达到100%,没有发生一起人民调解协议书为法院撤销。

    ――实现了单方调解向联合调解,被动调解向主动调解及委托调解的转变。人民调解由被动调解转为重大特殊案件主动介入,跨边界地区人民调解组织联防联调,专业领域纠纷以专业调委会为平台,部门配合、行业联动,优势互补,更好地发挥出调解成效。

    四、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工作的一些思考。

    吸收专职社会工作者进入人民调解,建立职业化、专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能显著调动工作积极性,对矛盾纠纷的反应更加迅速,使工作更为高效规范。应该以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为主要载体,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工作领域的拓展。

    思考之一: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努力培育职业化、专业化调解组织机构。

    人民调解工作应该由群众自治性组织来承担,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人民调解工作加强扶持,培育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培育职业化、专业化调解机构。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要借助党委、政府的支持,大力发展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借助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来调处矛盾纠纷。在条件成熟的行业和社团组织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社团组织的优势,增强专项纠纷的化解力度。

    思考之二:创新管理方式,推动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实践证明建设一支专业的、职业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是必要、必须而迫切的。组建专业化调解工作机构,由街道、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出资聘请专职调解员,有利于探索组建一支专业化、社会化的调解员队伍。

    ――吸收专门工作者从事人民调解工作。通过公开考试、考核,招募符合条件的人员,专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整合、利用好区域法律资源,特别是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可以发挥其长期从事基层社区法律服务的优势,积极引导、鼓励、支持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探索新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形式和机制。提高专业知识培训力度,寻求专家咨询支持,提高操作实践水平。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商,通过选聘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组织调解干部观摩审判等方式,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调解艺术和工作水平。对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调解、分类管理,培育发展后备力量。

    思考之三:创新工作机制,建立调解工作新格局。

    为进一步发挥职业化、专业化人民调解效能,必须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衔接,形成综合优势,强化人民调解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地位。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并鼓励人民调解组织在法院的建议或委托之下,参与诉前等各阶段的纠纷调解,推动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如在基层法院设立 “人民调解窗口”,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工作平台,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选择途径,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效地支持诉讼活动。

    ――依托综治平台,推进部门联动联调。以基层综治中心,为联合化解矛盾的平台,通过综治矛盾排摸、工作例会、联动调处、宣传教育等工作机制,有效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新时期,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任重道远,意义重大,只有加强人民调解专职化、专业化建设,人民调解在改革发展中才能永葆青春活力,从而为增强社会自我调控功能、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二篇:人民调解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调研分析

    人民调解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调研分析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在和谐社会构建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经济社会转型期,原有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工作方法、队伍结构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如何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已经成为摆在司法行政系统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职业化专业化是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必由之路。

    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是民间纠纷多样化、复杂化趋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基层法治工作对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内在需要。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职业化、专业化发展之路。

    ――传统的调解领域和方法不能适应矛盾纠纷化解需要。传统人民调解主要对家庭、婚姻、邻里等民事纠纷进行化解。当前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已经扩展到交通、医患、劳动、消费等领域。民间纠纷已演变成为个体型、群体型共存的的矛盾纠纷,如仍采用传统的调解方法已经不能 有效地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及设置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村(居)调委会和企事业调委会,设置在基层农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新时期这种配置已不能覆盖全部纠纷领域,于是很多领域的纠纷主要依靠行政调解和诉讼手段解决。而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行业等非村领域等发生纠纷较为陌生,做起工作来力不从心,客观上限制了自身的发展。

    ――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基本是由村委会和支部成员兼任。这些人员往往兼职过多,无法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同时,人民调解员队伍存在的人员不稳定、缺乏专业知识等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人民调解员要能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律规范、懂得相关专业知识,娴熟运用调解技巧来化解矛盾纠纷息讼止纷。

    ――人民调解经费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目前,许多地方还未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没有建立人民调解专项经费,致使调解员津贴、补贴过低,激励机制尚未形成。

    于是,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利益日趋多元的情况下,推动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已经成为人民调解改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市人民调解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探索

    我市主要从新型调委会建设和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着手,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和队伍建设取得了突破性发展。

    ――新型行业、专业调解委员会建设。XX年,我局选择**港务局开展现代企业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有机结合的尝试。市港务系统新建、充实企业调委会15个,500多名人民调解员接受了培训和考核。同年,我局在浙江万里学院组建了由资深法学教师和法学专业学生组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设了《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课程,培训了300多名具有任职资格的大学生人民调解员,并先后派出10多支人民调解假期社会实践活动队伍走向社会。XX年在市和县区两级全部组建了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会同市消费者协会对新任人民调解员组织了上岗前培训。XX年,各县区总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部建立,66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专业从事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XX年,在民事纠纷集中多发区域――繁华的天一广场商贸地区,整合公安、司法和工商力量,组建了中央商贸区区域性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鄞州区建立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机制,成立了鄞州区交通安全司法所,下属8个交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全区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纠纷赔偿调解工作。今年4月,我局联合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全面 推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各县区将在年内全面执行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此外,我局还在诸多领域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指导工作。目前,我局与市卫生局就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了一致意见,全市性的保险纠纷、旅游纠纷和公交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也已进入规划阶段,**大学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在筹建中。

    ――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按照我局的工作部署,**区于XX年率先开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以“人员职业化、工作专业化、待遇工薪化”为目标。通过统一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64名社区专职调解员经过筛选和培训后上岗。这些人民调解员专职从事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报酬由区和街道两级政府解决。为促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出台了相应的制度与之配套实施。一是建立工作指导制度。成立了区调解工作指导小组,由**区司法局和区法院、区政法委有关人员组成,每月定期分批到街道参加专职人民调解员学习交流会。二是落实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统一制订了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考核成绩作为续聘、评先表彰、等级晋升和奖金发放的主要依据。三是建立培训制度。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集中培训两次。自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以来,无论从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上看,还是从工作实绩上看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XX年,该区共受理调解民事纠纷2581件,调解成功2561件,成功率 为99%,全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仅仅受理了10件,占千分之0.5,其它都在社区基层得到解决。而同期全市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平均占全部的为21%,人民调解的受理量和成功率均大大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目前,我市多个县区也开始着手建设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推行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工作的方法及成效

    我市在推进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进程,主要抓好四个工作环节:

    ――统一思想,认真抓好前期筹备工作。一是深入基层调研,充分论证。二是取得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整合力量。如**区司法局多次向区委区政府专题汇报“关于建立社区专职调解员队伍的建议和报告”,使区委、区政府认识一致,从人、财、物上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天一广场中央商贸区区域性联合调委会就充分整合了司法行政、公安、工商等多家职能,显示了调处优势。三是选准试点,稳步推开。

    ――严把“三关”,建立专职专业调解员队伍。我们在工作中注意把好人民调解员的入口关、培训关和业务指导关。通过严格标准、广纳人才,打造素质过硬的专职专业人民调解员队伍。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调委会运作。结合行业专业特点,制定和健全相关业务工作制度。

    ――保障经费,为调委会发展提供财力支持。在各地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试点中,经费得到较好地解决。规划中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我局跟市卫生局确定了经费预算方案,其中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薪金将按社会工作者市场标准制定。

    人民调解工作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能有效克服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实现四个方面的转变:

    ――实现了由调处一般矛盾纠纷向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群体性民事纠纷的转变。从过去的只能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一般矛盾纠纷,到目前复杂疑难的交通、医患、环保、土地纠纷和重大群体性民事纠纷,使基层政府能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发展社会经济上,维护了社会安定和谐。

    ――实现了由传统调解到依法调解的转变。通过强化培训、规范管理,使大多数调解员都能在发扬传统调解优势的基础上,熟练运用法律手段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的法治化程度不断提升。

    ――实现了由简单调解到规范化调解的转变。人民调解工作在制度建设和规范性运作上已经日趋成熟。我市推行统一的调解协议书,规范化率达到100%,没有发生一起人民调解协议书为法院撤销。

    ――实现了单方调解向联合调解,被动调解向主动调解 及委托调解的转变。人民调解由被动调解转为重大特殊案件主动介入,跨边界地区人民调解组织联防联调,专业领域纠纷以专业调委会为平台,部门配合、行业联动,优势互补,更好地发挥出调解成效。

    四、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工作的一些思考。

    吸收专职社会工作者进入人民调解,建立职业化、专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能显著调动工作积极性,对矛盾纠纷的反应更加迅速,使工作更为高效规范。应该以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为主要载体,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工作领域的拓展。

    思考之一: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努力培育职业化、专业化调解组织机构。

    人民调解工作应该由群众自治性组织来承担,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人民调解工作加强扶持,培育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培育职业化、专业化调解机构。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要借助党委、政府的支持,大力发展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借助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来调处矛盾纠纷。在条件成熟的行业和社团组织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社团组织的优势,增强专项纠纷的化解力度。

    思考之二:创新管理方式,推动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实践证明建设一支专业的、职业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是必要、必须而迫切的。组建专业化调解工作机构,由街道、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出资聘请专职调解员,有利于探索组建一支专业化、社会化的调解员队伍。

    ――吸收专门工作者从事人民调解工作。通过公开考试、考核,招募符合条件的人员,专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整合、利用好区域法律资源,特别是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可以发挥其长期从事基层社区法律服务的优势,积极引导、鼓励、支持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探索新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形式和机制。提高专业知识培训力度,寻求专家咨询支持,提高操作实践水平。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商,通过选聘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组织调解干部观摩审判等方式,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调解艺术和工作水平。对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调解、分类管理,培育发展后备力量。

    思考之三:创新工作机制,建立调解工作新格局。

    为进一步发挥职业化、专业化人民调解效能,必须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衔接,形成综合优势,强化人民调解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地位。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并鼓励人民调解组织在法院的建议或委托之下,参与诉前等各阶段的纠纷调解,推动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如在基层法院设立 “人民调解窗口”,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工作平台,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选择途径,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效地支持诉讼活动。

    ――依托综治平台,推进部门联动联调。以基层综治中心,为联合化解矛盾的平台,通过综治矛盾排摸、工作例会、联动调处、宣传教育等工作机制,有效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新时期,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任重道远,意义重大,只有加强人民调解专职化、专业化建设,人民调解在改革发展中才能永葆青春活力,从而为增强社会自我调控功能、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三篇:人民调解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调研分析

    人民调解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调研分析

    据《法制日报》2024年10月20日报道,去年以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达1373万件。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解决基层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途径,成为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力量。当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的不断健全,群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能否将人民调解员作为一个社会职业来规划和培育,开展人民调解职业化建设,更大程度地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的基础作用,成为当前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人民调解员职业化的基本特征

    目前,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并没有一个确定的定义,但从其内涵来看,人民调解员职业化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以及相应的调解专业技巧及经验;二是人民调解员专门从事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并得到社会的认可;三是人民调解员能够通过调解工作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并以此作为个人及家庭的重要收入。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应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一是调解技能专业化。首先,调解员必须具有较全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储备,能够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厘清双方甚至是多方的事实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矛盾纠纷焦点等,提出符合案件事实、符合公正公平自愿原则的调解协议;其次,调解员应具备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技巧,有较丰富的基层调解经验、调解知识水平,善于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二是调解领域行业化。职业化本身就是工作状态标准化、规范化、制度的代名词。而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当前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不断扩大,由过去较为单一的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扩展到交通、医患、劳动、消费等多领域的矛盾纠纷,民间纠纷已演变成为个体型、群体型共存的的矛盾纠纷,调解的广泛性、普遍性使人民调解工作呈现出行业化的特征。

    三是调解员待遇薪酬化。职业一般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从事的以获得物质报酬作为自己生活主要来源并能满足自己精神需求的、在社会分工中具有专业技能的工作。因此,职业本身具有专门性和稳定性的特征。只有将调解员的待遇薪酬化,才能增强从业人员的事业心和自豪感,满足个人和家庭的物质、精神需求,赢得社会的尊重和认可,保持人民调解队伍的稳定。

    四是调解组织管理规范化。人民调解员职业化是一项系统工程,职业化背景下的调解员队伍的组织管理,应包括以下方面:首先,人民调解员能够依法独立调解。只有人民调解工作职能的独立性地位得到保障,调解员才能够不受其他任何干扰因素影响,完全依照法律和及调解员的职业思维客观地进行公平公正的调解;其次,要有人民调解员准入制度、职级评定制度、专业技能培训制度等相关的调解员组织管理制度。

    二、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区(县)一级的人民调解工作已经基本建成由区(县)人民调解中心、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的三级人民调解网络。我区各司法所实行由区司法局垂直管理后,司法所成为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各街道一级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得到了全面增强,软硬件建设得到充分保障,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发展得到有效推进。但社区一级的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发展进程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人民调解员素质专业性有待提升

    通常,基层街道(镇)和社区(村)这两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只能保证有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调解工作,由于没有明确调解员必须是专职工作人员,因此,调解员大多是聘任退下来的法官、律师、政府工作人员,或者是由政府工作人员、企事业工作人员转任而来,他们在负责调解工作的同时还担负着街道、司法所、社区(村)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这些调解员往往对辖区内的民情较为熟悉,有丰富的工作经验,70%以上具备高中以上学历,但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法律工作经验的占比较小,调解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法律专业知识等方面与当前社会矛盾发展形势还不相适应,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水平还有待提高。对纠纷进行调解主要还是依赖于对当地居民的长期了解,对地方惯例和规范的熟悉以及解决纠纷的经验,或者由于自身条件而产生的对当事人的影响力等等这样一些非专业性的因素,却缺乏对专业技能的掌握,难以应对日益增多的专业性、行业性、政策性的复杂纠纷,难以推动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建设。

    (二)人民调解员队伍稳定性有待增强

    我国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的设立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有法可依,承认了人民调解在司法领域无可替代的价值,但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地位、遴选、人员配备、编制及待遇、培训、职业规划以及督查考核等事项没有具体规定,有的即使有规定但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人民调解员的身份仍然处于动荡、不稳定的状态。社区干部每三年一换,新上任的基层干部又兼任新的调解员,学习掌握调解专业知识只能又重新开始。周而复始,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就无法落实到实际,在一些纠纷的调解上,就会永远停留在“和稀泥”的水平上,人民调解员的地位和威信就无法树立起来。此外,人民调解员通常身兼数职,有的调解员忙于执行领导交待的其他任务而无法在矛盾纠纷发生的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有的调解员由于社区领导的换届而失去在社区工作的机会,也有的调解员由于“工作需要”而被调动到其他的岗位上。人民调解员的频繁更换,无疑会影响工作效率,影响干部、群众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三)人民调解工作的独立性有待提高 社区(村)一级的人民调解员的人事调动、工作内容安排、工资发放、考核评定,都是由社区(村)委员会决定的。而居民(村民)间的一般性纠纷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居民(村民)和政府、企业之间的纠纷所代替,当调解员在调解这类矛盾纠纷时,难免会有“领导意图”、经济利益、个人前途等方面的考虑,甚至会“拉偏架”,损害老百姓的利益,这势必影响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失去群众的信任,甚至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四)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有待落实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不能收取费用,而目前,许多地方还未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没有建立人民调解专项经费,致使调解员津贴、补贴过低,激励机制尚未形成。因而无法保证调解工作的经费,造成绝大多数村调委会运转艰难,办公条件简陋。一旦发生纠纷后,大多采取临时找场所、随处谈情况等办法解决。此外,人民调解员在受理纠纷后,需要经常深入到第一线,调查实情,耗时较多,由于没有经费补助,有时还要自己倒贴,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遇到纠纷不受理或受理后草草结案现象时有发生。

    三、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发展的对策建议(一)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是前提

    建立大调解格局首先要解决有“人”办事的问题。要逐步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形成覆盖镇、村、企业等的组织网络。当前应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组织、指挥、协调作用。要进一步提高调解人员素质。一是结合农村“两委”建设整顿健全、配齐配强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吸纳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等热心民调工作、社会威望较高、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士参加,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新任人民调解员开展任前培训和考试制度,把好人民调解员的入口关。二是科学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对医患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能力。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队伍制定不同的教育培训规划。根据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应整合资源,合理分工,树立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要改变集中培训上大课的方式,多开展一些能让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引起互动的方式。如定期召开调解案例点评分析会结合基本法律知识教育辅导、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庭审等培训方式,更能提高人民调解员参与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改被动培训为主动培训,改理论灌输为具体实践指导。还应当努力把那些懂法律、政策的律师、法官和一些经验丰富的退休干部请来,充当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师资,从而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以达到全面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落实人民调解员经费是保障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工作,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就必须提供一定的经费做保障,目前街道财政有限,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没有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各社区的财政状况不容乐观,社区干部工资待遇普遍偏低,难以调动基层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我区司法局根据纠纷调处难易程度不同,将调解案件划分为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四个等级,对调解个案分别实施了补贴,但由于补贴数额较低,对提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其作用仍然有限。建议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三)建立科学的人民调解员管理制度是关键

    建立科学的人民调解员管理制度,首先要加强业务规范化建设。要按照“三懂一会”(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要求配备调解员;实现调委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调解工作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其次要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考核机制,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不能仅从“利”上来吸引人,更要从“责”上来约束人。可以考虑以调委会为单位,将对矛盾纠纷的调解成功率情况纳入各单位的考核内容。比如:对一个村,凡上交一件纠纷,激化一件矛盾各扣多少分,其分值纳入综合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并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惩办法》的规定,按期对那些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惩。同时,及时收集和挖掘优秀人民调解员突出事迹,通过各种形式广为宣传报道,从而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四)建立大调解格局,公信力是标准。

    建立大调解格局,必须依托综治平台,推进部门联动联调。以基层综治中心,整合公安、司法和工商力量,为联合化解矛盾的平台,通过综治矛盾排摸、工作例会、联动调处、宣传教育等工作机制,有效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调解公信力,要通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开展规范化组织和制度建设,不断稳定调解员队伍,逐步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薪酬水平,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在民间矛盾纠纷处理上的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增强人民调解的公信度,使人民调解工作走上“群众有了纠纷能首先想到依靠人民调解员来调解、人民调解员能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地接受调解、人民调解员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去积极投入到调解工作中去”的良性循环发展的道路。

    第四篇:专业化、职业化、技能化

    专业化、职业化、技能化

    摘 要:英语是中职文化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开展好英语教学,就必须重视和提升英语教师的教育水平,中职英语教师发展方向提升为专业化、职业化、技能化。本文从中职英语教学的价值和作用入手,针对职业教育对英语教学的需求,分析了中职英语老师水平发展提升的趋势和方向。

    关键词:中职英语教师 发展提升 趋势

    一直以来,职业教育都是我国教育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许多学生通过接受职业教育,走上了就业岗位,职业教育也为我国培养了大批职业技能人才。但中职教育也有自身的不足,由于长期以来整个中职教育体系未能形成统一的课程设置标准和教学要求,一些中职院校存在一味重视职业教育而忽视了文化课教学的现象。随着职业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优化教学内容、提升教学质量就成为当前中职教育的发展方向。

    一、中职英语教学的价值和作用

    中职教育主要由职业教育和文化教育两部分组成,学生在接受中职教育时,不仅要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同时接受相应的文化课教学。英语是中职学生在接受职业教育的过程中必须接受的文化教育内容。中职英语教学有以下价值和作用。

    1.帮助学生掌握必要的文化知识,为职业技能的有效实施服务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如今很多机械工具在进行操作时,都需要操作者了解相关的英文内容,如果英语基础太差,那么自身的职业技能就很难有效地施展和发挥。因此,中职英语教学活动的开展将帮助学生掌握一系列极为必要的文化知识,从而使学生的职业技能与文化素养紧密、有效地结合。可以说,发挥学生职业技能的前提和关键正是必要的文化知识。通过开展体系化的英语教学课程,学生的文化水平必然得到实质性的提升。

    2.丰富人才培养理念,为学生的长远发展奠定有效的基础

    当前,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是全球化和国际化,因此,在培养人才时,应坚持丰富、全面的人才培养理念。我们应该明白的是,中职学生在以往的学习过程中,基础并不扎实,尤其是学生的英语基础基本为零。除此之外,学生的学习习惯也比较差,因此,必须强化中职文化教育,通过有效开展英语教学,在弥补学生基础不扎实的同时,让学生掌握更多的知识内容,从而也为学生的长远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3.中职英语教育日益成为学生就业的重要需求

    如今,就业压力大、就业环境恶化已经成为中职毕业生不可回避的问题。面对庞大的毕业生群体,用人单位对学生的要求和标准逐渐提升,再加上科技发展的速度不断加快,在招聘员工时,用人单位往往会考察学生的英语口语水平及英语知识的掌握状况。良好的英语水平成为了学生就业的重要砝码。完善中职英语教育,不仅是从学生就业的角度出发,也是从当前“重技能教学、轻文化教学”,特别是忽视英语教学的客观实际出发。因此,完善中职英语教育意义重大。

    二、中职教育体系及中职英语教学存在的问题

    1.中职教育体系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中职教育已经实现了迅猛发展,但在教育要求不断提升的今天,中职教育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教育意识还较为落后。随着我国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当前的职业教育体系,采用的依旧是传统的教育思路,整个职教体系不仅对市场需求把握不足,同时在理论教学方面也缺乏应有的重视。整个教育意识的落后,就使得整个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之间存在较大的间隙。

    其次,教学过程忽略了理论与实践的充分融合。与普通教育相比,职业教育更突出的特点是学生不仅要掌握丰富的理论知识,而且能在职业应用中进行良好的实践。但很多学校在开展中职教育时,由于对中职教育缺乏足够的了解,再加上教学环节的缺失,使得很多职业教学不能将理论教学有效地应用到实践环节中。部分中职院校在培养人才时,过多地借鉴普通教育模式,培养的学生职业实践水平较差。如果中职教育培养的人才缺乏全面的实践技能,那么整个中职教育实际上就是失败的。

    2.中职教育中英语教学存在的不足

    首先,中职学生的英语基础普遍较差。可以说,很多学生缺乏学习英语的兴趣,一些学生对英语学习有很大的反感情绪,无论是词汇还是语法知识,学生的基础普遍薄弱。其次,学校将管理的重点和焦点放在了职业课程的学习上,对英语教学不仅轻视甚至直接忽略了。一些学校英语教师数量不足,教师教学压力大,英语教学质量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再次,教材的选择和教学设施的配备与时代脱节,存在教材质量不高等问题。很多学校缺乏必要的教学设施,英语教学质量很难得到保障。最后,在教学方面,存在教学模式单

    一、教学理念落后、教学考核机制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当前,很多英语教师在授课时,缺乏激情,教学不生动、没有乐趣,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很难被调动起来。同时,教学考核机制不完善,很多学生的学习情况无法第一时间被教师得知,教学互动不足。

    三、中职英语教师发展提升的趋势和方向

    在中职文化教育中,英语教学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做好英语教学,是深化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在职业教育改革推进的过程中,中职英语教师只有做到专业化、职业化和技能化,才能做好英语教学工作。所谓专业化、职业化、技能化,实质上指的就是教学专业化、内容职业化、水平技能化,即高水平、极为专业地开展中职英语教学。

    1.中职教育对英语教学的新需求

    当前,在中职教育开展的过程中,对英语教学的需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教学活动要有质量,英语教学课堂需有效果,整个教学活动要有效吸引学生的广泛参与,其次,英语教学要与职业技能教学相结合,中职教育的落脚点是职业教育,任何课程都是围绕职业技能教学开展的,因此,在英语教学过程中,无论是教学内容,还是教学方法都要与专业技能的应用有效结合起来;最后,整个教学活动应该注重实践,要积极鼓励学生用英语与他人沟通,通过英语知识的有效运用,实现教学效果质的提升。

    第五篇: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了解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总结工作经验,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当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和规律、提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现场询问、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法,深入了解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历来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人民调解有效促使矛盾双方纷争及时得到疏导化解,互相谅解,预防激化,为使人民调解发挥其应有作用,要加强日常监督,使其工作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县人民政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要求,着力于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四项职责,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要务来抓好落实,并纳入综治维稳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为平安、法治 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024年至目前,县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矛盾纠纷21352起,调解成功21111起,调解成功率达98.8%,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9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04件1508余人,防止群众性械斗12件123余人。近三年 0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2024年调解1801件(此件数仅为要求录入系统的书面调解数,不包含口头调解数),调解成功1787件;2024年调解 1666件,调解成功1650件;2024年,调解1096件,成功1083件;2024年截止目前,调解888件,成功874件。

    (一)加强组织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

    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全县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15个,其中乡镇(街道)调解委7个,村(社区)调解委93个,实现了人民调解乡镇(街道)、村的全覆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15个(2024年在县工商联成立了 0彝族自治县工商业联合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人事争议、房屋拆迁、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管理、环境污染民事损害赔偿、消费者申投诉、妇女儿童权益、公路建设信访、保险业、物业管理、城市更新改造、工商企业等多方领域,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人民调解网络。

    (二)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基层人民调解水平。

    多年来,县人民政府始终把夯实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能力作为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重中之重,多举措、多渠道开展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初步形成了一支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一是建好队伍。一直以来县始终坚持选聘结合,专兼结合,拓宽选任渠道,丰富选任方式,注重吸收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老党员、退休教师、村(社区)干部等专业人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选配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大学生村官充实到村调解委员会中来,打造了一支既沾泥土、带露水、熟悉社情民意又懂法律、懂政策、了解专业行业知识的人民调解队伍。目前,全县现有调解员368人,其中村(社区)调解员235人,乡镇(街道)调解员32人,行业专业性调解员101人。自2024年开展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以来,所有调解员的基本信息录入云南省司法行政基层管理信息平台,做到了所有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

    二是做好培训。按照市对县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专项考核办法要求,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村(社区),围绕“以奖代补”政策、法律法规、调解方法和技巧以及卷宗的制作等方面的内容,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积极选派组织骨干人民调解员参加省市业务培训,积极领悟新思潮、认真学习新方法、切实形成新思路、推动 0县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2024年以来,县共组织各级人民调解员培训58场次,参训人员2142人次。

    (三)完善制度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实效。

    一是健全调解员选聘程序、工作职责、学习培训、经费保障及考核奖惩机制,规范调解活动。要求人民调解员在开展工作时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合理、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人民调解不收费的规定;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接案受理登记制度、调处制度、回访制度、统计上报制度、督查制度、人民调解员学习制度、例会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保障了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有条不紊高效运转。

    二是建立激励机制。我县2024年制定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方案(试行)》,2024年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纳入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范围。自“以奖代补”政策推行以来,坚持“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综合考虑调解案件的难度、质量等因素,分成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四个等次,每成功调解一起,分别奖励50元、100元、300元和500元,避免了“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确保了公平公正,促进人民调解案件数量和质量的双重提升。“以奖代补”制度的建立,极大地调动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了调解工作活力。2024年县司法局组织考核、奖励、兑现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资金2次,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上报卷宗1700件,经过层层严格审核,共有1279件合格,其中,简易纠纷301件、普通纠纷811件、疑难纠纷132件、重大纠纷35件,共兑付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奖金15.325万元;2024年上半年兑现741件,兑付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奖金9.08万元。

    按照省市的相关要求,在县财政极其困难的情况下,0县财政依然预算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2024年下达经费12万元。

    (四)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组织建设

    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2024年9月13日印发出台了《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实施方案 》,在县信访局设立了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办公室及调解室,明确了标识标牌、工作制度、办事流程、工作纪律等内容,由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各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参与日常值班,每周五安排一名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为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县财政给予工作经费预算,当前各项工作开展顺利。

    (五)认真落实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切实防范“民转刑”案件

    一是认真落实《关于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切实防范“民转刑”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石平安办〔2024〕3号)文件精神,把本项工作与发展“枫桥经验”、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一村(社区)一法律服务员、扫黑除恶、文明创建等专项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及时就地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成效明显。为有效整合人民调解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资源,深入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公安派出所一线延伸,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县司法局商县公局,建立司法行政人员进驻派出所参与调解工作机制,经县公安局和县司法局协商一致,决定从2024年6月1日起,县司法局在XX派出所、XX派出所、XX派出所、XX派出所、XX派出所、风景区派出所、XX派出所、XX派出所、XX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选派1名人民调解员、1名律师进驻派出所,实现司法行政人员进驻派出所参与调解率达100%。

    二是重视接边地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为进一步加强XX市与 XX县行政接边地区各类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增进民族团结,共同维护两地行政接边地区的社会稳定,积极落实“矛盾纠纷联查联调、社会综合治安联防联控、接边机构联建联治”等措施,由县司法局与XX市司法局协商,共同制定了《XX市 XX县接边地区联防联调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确通过建立健全地方党政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综治维稳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接边地区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扎实开展“联查、联调、联防、联控”等各项工作。

    (六)强化宣传,扩大人民调解社会影响力。

    一是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刊登典型案例,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是依托各项活动扩大宣传。为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影响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依托各项宣传活动,利用悬挂横幅、设立咨询点、发放法治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人民调解宣传,旨在引导人民群众通过非诉讼调解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2024年制作人民调解手册和人民调解服务指南宣传材料4万余份,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让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了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调解形式和作用,懂得了在遇到一般纠纷时,可首先寻求村(社区)调委会及乡镇(街道)调委会的帮助,避免“找错人、找错门、走弯路”。

    三是结合规范化司法所创建,2024年各司法所积极开展标准化外观建设工作,着力于统一标识标牌、合理划分服务区域与工作区域、统筹建设视觉识别系统、12348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加强工作流程与干部队伍规范管理等几方面,打造司法所标准化建设的“样板房”。目前西街口、板桥、圭山基本完成建设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部分群众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存在遇到大事小事,一部分群众先找熟人,再找法院,或者直接上访,群众对人民调解的性质、法律效力等了解不够,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中的权威性还不高。

    (二)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基层人民调解员受学历、阅历和调解工作经验等影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培训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培训多以乡(镇)、村(社区)一线调解员为主,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相关部门、行业调解员的培训,培训注重理论性而忽视实践性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

    (三)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少数调解员没有严格执行调解程序,如对调处的纠纷不登记、不制作调解协议书等,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方反悔之后得不到有效保障,达不到预期的效果。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硬件设施欠缺,调解场所简单不规范,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三、工作建议

    (一)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力度,扩大社会认知度和权威性。

    要强化对《人民调解法》的宣传,把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优势、特点向人民群众加以宣传,扩大广大干部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度、信任度,积极引导群众通过人民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巩固人民调解结果运用,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

    (二)强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升调解员素质。

    一是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的要求,认真开展调研,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处纠纷的能力。二是注重把群众威望高、法律政策水平高、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选聘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三是结合全县正在开展的“一村(社区)一法律服务员”工作,通过法律服务员和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接受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等活动,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水平和调解效果。

    (三)强化指导管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各级人民调解工作流程,严格调解卷宗制作标准,强化案卷评查管理,有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升;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硬件建设,逐步改善基层调委会的办公条件。积极推进大调解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行政调解为补充,以司法调解为保障的工作格局。

    (四)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确保社会稳定。

    紧密结合法治XX建设、平安单位创建、“七五”普法等工作,不断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根据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增强预见性,把握规律性,掌握主动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激化”,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做到“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社区),重大疑难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纠纷不积压”,把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实现全县的稳定、平安、和谐再做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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