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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讲义提纲

    栏目:六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心旷神怡 时间:2024-06-16 12:58:33 下载.docx文档

    《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人教版)》备课资料

    课程标准: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在雅典克里斯提尼统治时期,公元前509年,古代意大利人建立了罗马共和国。此后数百年,罗马共和国不断扩张,先征服并统一意大利半岛,再征服地中海地区,到公元1世纪发展成为一个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大帝国。

    帝国者,一是君主制,一是版图大。

    维系古罗马统治(特别是罗马帝国)的力量主要有三:一靠武力,古罗马军团和蒙古铁骑,一前一后,是古代人类战争史早期和中期出现的两股强大势力,会打仗的罗马军团是扩张和维护统治的重要力量。二靠法律,罗马法律不断调整、不断丰富。三靠宗教,1世纪左右,基督教在罗马帝国境内传播,4世纪演变为国教,由下层人民反抗压迫的宗教变为维护统治的国教。

    从历史影响来看,古希腊的主要历史贡献在于民主,古罗马的主要历史贡献在于法制。现代政治制度的两块基石——民主与法制。

    法律:调节人际关系的强制力量。道德:调节人际关系的非强制力量。

    1896年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在《法律进化论》中提出“五大法系”之说,中华法系、罗马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已消亡,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已半死不活,对今天有重大影响的是罗马法系、英美法系。

    罗马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强调成文法的地位,判例一般不具有法力。目前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又称判例法系、海洋法系、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罗马法是世界古代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法律,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一句话,罗马法指的是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7世纪中叶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总称。

    学术争鸣:关于罗马法起讫时间,国内外学者有多种不同的观点,而国内学者的划分方法事实上基本不出国外罗马法学者的划分框架。一般都把罗马法产生发展的上限定为公元前753年。与此不同,我国著名的罗马法专家周枏将罗马法产生发展的上限定为公元前578年,即罗马王政时期第六王图利乌斯,下限定为公元七世纪初,即东罗马帝国皇帝赫拉克利乌斯。周枏对于罗马法史起讫时间的立论依据是社会形态或国家性质,即首先确定罗马社会是奴隶社会,罗马法是奴隶社会法律,进而在此基础上判断法律发展的进程。这种思路显然与众不同,但也不意味着唯此观点才正确。实际上,罗马法起讫时间的判断同样也是一个标准问题,标准不一,自然结论不一。周枏上下限之定分主要是从社会发展形态出发,这当然是一种思路,但应该不是唯一的思路。在史学界,对于罗马帝国何时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也是颇有争议的。何况一个制度的变迁根本不可能一天或一年完成,故判断一个制度的转变只能找一个标志性的时间点作象征性依据。于是,分歧与不同意见也是不可避免的了。

    一、古代罗马国家的发展简史:

    1、王政时代:

    罗马王政时代是指古罗马在公元前753年到前509年这一时期,又称为罗马王国,伊特鲁里亚时期,是罗马从原始社会的公社制度向国家过渡时期。

    2、共和国时代:

    公元前509年——公元前27年。通过对外战争和外交手段,罗马共和国逐渐由一个城邦发展为一个横跨非洲、欧洲、亚洲,称霸地中海的大国。

    3、帝国时代:

    罗马帝国:公元前27年——公元395年分裂(前27年元屋大维建立元首制,成为事实上的皇帝,罗马共和国结束了,古罗马进入了罗马帝国时代。)

    西罗马帝国:公元395年——公元476年,仍定都罗马

    东罗马帝国:公元395年——公元1453年,定都君士坦丁堡

    二、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1、起源——习惯法:

    背景:公元前6世纪末(共和国早期),贵族垄断立法和司法大权

    法的渊源和其表现形式把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程序制定的法律,通常表现为体系化的条文。不成文法,也称为普通法。所谓不成文法不是说这个国家没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只是说它的一部分法律是由习惯和判例等组成的。

    习惯法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通常是不成文的,外界不易了解。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特点:

    法律与习惯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贵族法官自由裁量权、解释权大,具有很大的弹性

    影响:

    贵族对法律的解释具有随意性,维护了贵族的利益,损害了平民的利益

    2、发展:

    (1)法律渊源和表现形式的发展:由习惯法到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制定:

    背景:公元前5世纪中期(约共和国中期),平民展开反对贵族的斗争

    目的:缓和平民与贵族的矛盾

    特点:

    ①立法形式由下及上,调整公民内部关系,是平民与贵族斗争胜利的产物

    在公元前454年,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置法典编纂委员10人,并派人赴希腊考察法制,至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补充二表,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三说:刻于铜板上;刻于着色的木板上;刻于象牙板上)。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在战火中铜表全部被毁,原文散佚,现在只能从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见梗概。

    ②内容广泛,诸法合体,私法为主:

    涉及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同态复仇法、氏族继承与遗嘱等,体现了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的特点。

    公法与私法:到目前为止,中外法学界关于公、私法的划分没有一致的认识,且比较混乱。其中,影响较大的学说主要有五种:一是目的说。该说从立法的目的出发,认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属于公法,以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属于私法。这是公、私法划分的最初标准。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公、私法的这种划分标准,他认为,公法“造福于公共利益”,私法“造福于私人”。二是社会关系说。该说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出发,认为调整国家和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是公法,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是私法。这是目前关于公、私法划分的一般标准。三是与国家强制机构有无关系说。该说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关于公、私法划分的学说,认为公法所调整的行为涉及国家的强制机构,亦即它服务于国家机构本身的存在、扩展以及直接贯彻那些依照章程或者契约所适用的目的,私法所涉及的行为与国家的强制机构无涉,而是仅仅可以被国家强制机构视为通过准则调节的行为。四是行为说。该说是英国著名学者哈耶克所提倡的关于公、私法划分的学说。哈耶克从法律所调整的行为的不同性质出发,认为公法主要是指那些下达各层人员执行集体计划或具体目的的组织命令,调整的是政府行为或国家行为,而私法主要是指那些支配着个人行动和交易的规则,调整的是个人行为。五是强行法说。该说以瑞士法学家伯克哈特为代表,认为公法是强行法,其法律关系不能由当事人任意改变,法律应由国家机关根据职权强制执行;私法是任意法,其法律关系可以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加以改变,法律的强制执行也应通过当事人的要求。还有一种说法——古罗马时期私法是指“私”的法,即习惯法,公法是指“公”的法,即制定法。(以上见《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4年第1期苏永生《刑法公法化的疑问》一文)

    罗马法学家将罗马法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但其最发达完备的是私法,对后世国家影响最大的也是私法。

    刑法与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梅因在其所著《古代法》中说“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这段话的基本含义是说,判断一个国家文明程度之高低,只要观察一下民法和刑法在该国法律文化中的地位即可。一般说来,文明程度高的国家,民法相对发达,并且在整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中居于核心地位;而文明程度较低的国家,刑法则相对发达,民法较为萎缩,在整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中,刑法居于支配地位。长期以来,主流观点认为刑法属于公法,民法属于私法。

    同态复仇法: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复仇权利奉为神圣法则。

    ③条文明晰,考虑周全

    分传唤、审判、执行、家长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等十二篇,每篇下有若干条文。前十表每一表规定了一方面的内容,把复杂的社会生活划分为十个简单的方面,然后又将法律的触角伸向这些方面的每一个细枝末节,对在当时场合中的所有事情都做出了合理假设。后两表是为前十表专门做的补充。

    就拿“传唤”来说吧,前三条是这样说的,“假如法院需要你到场时,你有义务要去,假如你不去,传唤你的人有义务在两名证人的协助下强迫你去;假如你犹豫或企图逃走,传唤者有权将你抓去。假如被告因年老或生病无法移动,传唤者有义务为他准备交通工具。”其实这么长的一句话的中心思想只有一个,原告和被告必须同时出庭。这些看似繁琐的规定事实上有力的保证了这一中心思想的实施,同时也考虑到特殊情况,较好的维护了出庭双方的利益和审判的公平。

    与“传唤”不同的是,“执行”一表采用的是分布假设法,对长期不还债的债务人在不同时期内作出了不同规定。先是宽限,其次是拘捕,然后是拘禁,若债务人无自备伙食的能力,债权人还要为他准备食物。拘禁之后便到广场上示众,若最后还无人担保则须将债务人卖到国外或杀死。这些规定对贫穷的债务人而言确实很不人道,但是对债权人而言则是比较周到的考虑到了他可能会遇见的各种情况并给他事先拿定了主意,避免了到时候的左右为难和不知所措。

    ④程序法先于实体法:

    程序法先于实体法:实体法常与程序法相对称,但在实务上则程序法先于实体法而适用。如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法院首先须依民事诉讼法审查在程序上应否受理,如属于不应受理者,法院应以裁定驳回起诉,并无适用实体法民法之余地。若经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受理的规定,则应予受理,然后再依民法的规定从实体上裁判其有无理由,作出判决。

    ⑤保留了一些比较野蛮的习惯法

    在对致人伤残的案件中使用的仍是同态复仇法,其实同态复仇法是毫无意义的。假如说甲把乙的胳膊打断了,乙就要反过来把甲的胳膊打断。乍一看乙好像是消了气,精神上得到了满足,但仔细分析乙并没有得到物质上的补偿,社会上还多了两个残疾人。

    另外还有债权人可肢解债务人,家长打死子女不算违法,“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等。

    法律渊源:由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到成文法为主,兼有习惯法

    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或“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一词源于古罗马,通常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法律渊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①根据法律规范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律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的为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为不成文法渊源。(2)从法律渊源与法律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律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直撩相关的渊源为法律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4)根据法律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历史类型的法的渊源有所不同,而同一历史时期或同一历史类型的不同国家的法的渊源也不尽相同。

    法律渊源从法律规范载体形式

    《十二铜表法》的制定,表明罗马法的来源由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发展到成文法为主,兼有习惯法。

    表现形式:由习惯法发展到成文法

    《十二铜表法》的制定,既有法源方面的意义,即到公元前5世纪中期,罗马法的渊源由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发展到成文法为主,兼有习惯法。又有法律表现形式方面的意义,即罗马法开始出现成文法。

    影响:

    公布于罗马广场,此前法律资料由贵族保管,现公之于众,便于所有公民能够平等地借助法律维护其权益。由密室操作到阳光操作。

    ①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

    ②一定程度上限制贵族对法律的随意解释

    ③保护了平民的利益

    地位:

    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块里程碑,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它对罗马社会早期的习惯法作了初步总结,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2)法律渊源和适用范围的发展——从公民法到万民法:

    时间:公元1世纪前后——公元3世纪(约共和国后期和罗马帝国时期)

    背景:

    习惯法和《十二铜表法》等皆适用于罗马城邦(城内)公民,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又称公民法。随着领土的扩张,帝国的建立,公民法具有明显的狭隘性,无法应对许多新的情况。如罗马的公民法特别注重形式,法庭上必须用固定的语言、还要祭神、还有特别的手势等等,谁错一点就算败诉,外邦人无法接受。

    ①公民法适用范围过于狭隘:被征服者无公民权,得不到公民法的保护,产生不满

    公民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而罗马帝国境内不仅仅只有罗马公民,还包括被征服地区的各民族及外邦自由民。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产生了严重的民族矛盾,罗马的侵略扩张过程也是被征服部落不断掀起反抗斗争的过程。并且在不同地区的民族之间由于原有意识形态的不同,纳入同一国家后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和新矛盾,综上所述罗马帝国的人际关系主要有三种,即罗马人和罗马人之间的关系,罗马人和非罗马人之间的关系以及非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之间的关系。很显然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的公民法处理后两种关系是无能为力的,被征服者由于得不到公民法的保护对罗马统治表现出强烈不满,激化了社会矛盾。公民法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于是在新的形势下万民法应运而生。

    ②公民法涉及范围较窄:商品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公民法只规定了罗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规定罗马公民的权利主要有三项:缔结婚约、处理私产和提起诉讼。罗马帝国建立以后,它的发展并不像罗马共和国那样稳定迟缓,而是在强有力的政权之下像离弦之箭般突飞猛进,集中表现在商品经济和贸易的发展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许多大城市成为商品集散地和内外贸易枢纽,对外贸易也空前兴盛,中国的丝绸在罗马备受珍视。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国际交往逐渐扩大,国内经济交流也日趋频繁,在政治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许多公民法无法解决的新矛盾。而万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制定了各类解决债务纠纷时适用的条款,这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并且万民法还对商品生产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作了详细的规定,正因为如此,罗马法才得以成为古代反映商品生产和交换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更重要的是,万民法中扩大了自由民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自由权、财产权、选举权和诉讼权,还制约或消除不合理的家父权、夫权。所有的这一切都有效的巩固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万民法显然比公民法更能适应维系帝国统治的需要。

    ③皇帝的权力不断扩大

    目的:

    ①解决各民族之间的矛盾

    ②解决政治经济活动中的新矛盾

    政治上如扩大了自由民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自由权、财产权、选举权和诉讼权,还制约或消除不合理的家父权、夫权;经济上如调整财产关系,制定了各类解决债务纠纷时适用的条款,对商品生产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买卖、租赁、合伙、委托、借贷、担保的规范)作了详细的规定。甚至有学者认为,公民法就是民法,万民法就是商法。

    表现:

    ①法律渊源:充实新的内容——由习惯法、《十二铜表法》(法典编纂委员会立法)等组成的罗马法到皇帝的谕令(诏谕、训示、批复、裁决)、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成为罗马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有的学者认为《十二铜表法》从未废除过,它的一些条款一直实施到罗马历史的结束。

    此处法律渊源有增加,法律表现形式无大的变化,仍然是成文法范畴。

    ②适用范围:扩大适用范围——通过公民权的大量授予,使罗马法的适用范围由罗马内部公民逐步扩大到罗马帝国统治范围之内一切自由民,罗马法也由公民法逐渐演变成为万民法。

    在罗马共和国时授予公民权就是统治者拉拢同盟、巩固统治的措施。到了帝国时期野心勃勃的皇帝们仍采取两手政策,一方面继续对外扩张领土,残酷打击被征服者;另一方面对各行省上层阶级大量授予公民权,对无罗马公民权的外邦人给予适当的司法保障,以此扩大统治基础和加强对行省的统治。先是屋大维对效忠元首政治的行省上层阶级授予公民,为以后公民权的普及打下了基础;然后克劳狄将公民权广泛授予行省居民,扩大了政权的社会基础;后来韦帕芗改组元老院,授予西班牙等若干城市的奴隶主以罗马公民权,这表明帝国政权进一步获得各行省奴隶主的支持。最后三世纪时塞维鲁王朝皇帝卡拉卡拉颁布敕令,把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全体自由民(奴隶以外的公民、公民家人和外邦人),目的是缓和阶级矛盾和扩大税源,缓和当时的经济危机。就这样,随着公民权在帝国中的不断普及,帝国境内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不复存在,万民法成为通行于帝国境内所有自由民的法律。

    意义:

    尽管万民法还不是非常的完整统一,但万民法取代公民法,使法律具有了更大的适用范围。它协调罗马人和外邦人之间的关系及外邦人相互之间的关系,罗马和外邦之间的政治、军事、经济关系。它可被看作是准国际法的最早形态,对于在庞大帝国内维系、协调各地区的民族关系也起有重要作用。成为巩固罗马统治的重要工具。

    (3)内容的系统化和法典化(从零散到形成完整体系)——《民法大全》的编纂:

    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在位时成立专门的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对现存的所有法律资料,进行增删、修订,形成了法律汇编——《法典》、《法学总论》、《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死后不久新编纂了《新律》,此四者后人统称为《民法大全》(由于《法典》最早编成,并且是这部《民法大全》的核心,所以一般以《查士丁尼法典》作为这部民法大全的代称。又称为《国法大全》)。

    民法含义:徐国栋教授于2024年11月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作的《

    民法帝国主义——民法到底是什么?》报告中认为,民法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即使是作了一辈子民法的人也不见得搞得清楚的一个问题。民法的命名方法为什么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其他部门法都是以其所调整的人类的行为类型来命名,如刑法,劳动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等,他们命名的特征是一目了然,看了名称就知道是干什么的。而民法却没有告诉我们它所调整哪种人类行为类型,或者告诉我们一个可以实施这种人类行为的主体。“民法”一词的用法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含义。如古代的两分法,一个是神法,一个是世俗法,这里的民法是世俗法整体,不是部门法的民法的意思;指称一个国家内部所有的法律;所有的民族为自己制定的法;文明状态的所有的法;包括侵权行为法、表意行为法以及继承法几个部分;指大陆法系等。《民法大全》中的“民法”应该指“世俗法整体”,或者“一个国家内部所有的法律”,指包括刑法在内的古罗马一切法律。

    内容:

    ①《法典》:收敕(帝王所发布的命令、法令或立法)数约4700条,多数为皇帝的批复,最早的法令出自皇帝哈德里安(公元 117 年即位)。内容多涉公法,包括教会法、刑法、市政团体法以及有关

    国政、军事和财政的宪令,皆为《学说汇纂》所不载。共十二卷,卷下分篇,以下再分条令,所有法条均按年代顺序

    编排;律首冠以颁敕皇帝的姓名,律后则附以颁敕的时间和地点,颇便于检寻。

    ②《学说汇编》:共50卷,《民法大全》中篇幅最大,由对39名法学家论著的摘编构成。法学家中最早的是共和时代的Q.M.斯凯沃拉(西塞罗的老师。西塞罗:古罗马著名政治家、演说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法典的主要材料却取自公元100年至250年之间写作的法学家。

    ③《法学总论》:是书虽然也参照了其他古典作家的同类著作,但是总有一半取自盖尤斯(约公元130~约180年,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的《法学总论》,是供青年学习法律之用的法律学教科书。计四卷,篇幅远较前两部法典为小。

    ④《新律》:禁止世人对现行法律的评注终究是一种愚蠢的措施,且注定不能够持久;而想要使法律固定不变、垂诸万世的企图,可以说立时就要破灭,查帝生前对《法典》的修订就是一例。从那次重修《法典》(334年)到查帝逝年(365年),又有整整30年。查士丁尼死后,法学家们收拾这期间颁布的宪令,定为一编,名为《新律》。《新律》收敕百余条,以希腊和拉丁两种文本行世,存诸后世者百五十二条。后来在1583年,一位著名的法学家,法国人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了《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又译民法大全)这种说法,概括地指称包括《新律》在内的查士丁尼编纂的全部法典。这个简短的名称就从那时沿用至今,为我们熟知和习用。

    意义: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整、统一的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它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法典化也称法律编纂,是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法典化的基本条件,一方面是该领域社会关系已经稳定,另一方面是该领域的法律制度已经成熟。

    主题分类是法典编篡的基础。

    (2024年我国首次启动大规模的法律清理活动。法律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做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现行法律曾有过一些专项清理,2024年是大规模的、集中的清理。有学者认为,2024年这次法律清理,是为法律编纂即法典化做准备。)

    查士丁尼编定的《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总论》,虽然在形式与内容两方面均有所本,毕竟是罗马法律史上最有系统、最全面和规模最大的整理工程,真正是前无古人,后无来 者,查士丁尼以此自负也是不难理解的事情。他曾经发布敕令,规定未经辑入《法典》和《学 说汇纂》的先帝宪令与前人学说,概行失效。同时他还号令天下,禁止对《学说汇纂》作任何 改动,即使所摘录的内容与原作并不相符。此外,所有对《学说汇纂》的评注也在禁止之列。

    三、罗马法的分类、核心内容、地位和影响:

    1、分类:

    (1)从调整的对象划分:公法(调整公共利益)与私法(调整私人利益)

    (2)从表现形式划分:不成文法(习惯法)与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皇帝的谕令、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民法大全》)

    (3)从适用范围划分:公民法(习惯法、《十二铜表法》)与万民法(皇帝的谕令、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民法大全》)

    2、核心内容:

    (1)保护私有财产:

    第七表第二条规定“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邻地之间筑篱笆的,不得越过自己土地的界限。”第九条“如树木因风吹倾斜于邻地,邻地所有人亦可诉诸处理。”第十条“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这些体现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神圣性。

    恩格斯:(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部世界性法律。

    依据:罗马法中的万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制定了各类解决债务纠纷时适用的条款,对商品生产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买卖、租赁、合伙、委托、借贷、担保的规范)作了详细的规定;              万民法后的罗马法适用于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世界性国家——古罗马国家。

    (2)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3世纪自由民基本都平等适用罗马法。

    3、地位和实质:

    地位: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部世界性法律

    实质: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

    如第八表第三条规定“如果手或者棒子打断自由人的骨头,则应缴纳罚金300阿司,如为奴隶,则为150阿司”。

    4、影响:

    近期:

    (1)稳定了社会秩序

    (2)保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3)稳固了罗马共和国、帝国的统治

    长远:(见29页“历史纵横”)

    (1)对近代欧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2)成为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推进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力武器

    (3)影响到近代日本、中国的民法发展

    四、课堂练习:

    1、罗马法规定:当事人若不向法庭提起诉讼,法庭即不予受理;一个人除非被判有罪,否则即是无罪之人;一个被控有罪的人,可在宣判前为自己辩护;法官审判应重证据等。这些规定后来成为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下列各项中,符合上述规定的是

    A.法庭立案与否皆取决于案情

    B.被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罪

    C.被告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D.证据是法官判案的唯一依据

    2、“法律条文没有作出规定的,法官就不能受理。譬如有公民的奴隶被人拐走或偷跑掉,此公民要求法律受理就要找法官,向他申明:根据某某法律,我认为此奴隶应归我所有。法官确认后才能受理。”这一描述主要说明罗马法

    A.重视法律程序

    B.保留习惯旧俗

    C.强调法官至上

    D.体现人人平等

    3、从适用范围看,《十二铜表法》是罗马国家制定的A.适用于所有罗马人的法律

    B.调整国内民族关系的法律

    C.调整公民内部关系的法律

    D.调整罗马人与外来人关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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