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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资产(二十二篇)

    栏目:六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前尘往事 时间:2024-06-27 07:34:49 下载.docx文档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资产篇一

    目录1)总则2)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3)出资4)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5)董事及董事会6)经营管理机构7)劳动管理8)税务、财务、会计、审计9)利润分配10)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11)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如下:甲方:(以下简称甲1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215;(以下简称甲2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215;乙方:(以下简称乙1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215;(以下简称乙2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以下简称乙3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215;

    第二条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合资企业的名称为,英文名称为(以下称“合资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2.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出资

    第九条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215;%,出资金额各为元。2.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甲1方:215;%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甲2方:215;%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乙1方:215;%元乙2方:215;%元乙3方:215;%元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帐户。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7.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

    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时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

    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部相互转让。

    第四章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1.甲方的责任(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2.乙方的责任(1)利用在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董事的派出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215;名,其中甲方派出215;名,乙方派出215;123下一页《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2)》出自:b名。2.董事的任期为215;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董事的职责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方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等遇。

    第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召集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2.董事会原则上________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215;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发送给各位董事。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职责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2.董事会职责如下:(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3)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5)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转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办法。(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9)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10)决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3.关于上述(1)-(9)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关于(10)-(15)项决议,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决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1.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为215;年,可以连任。

    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经董事会聘任。

    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流推荐,经董事会决定聘任。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2.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2)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4)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

    第十八条经营委员会1.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员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2.经营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4.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用、解雇、工资、奖金、福利、医疗等事项。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方能决定。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

    第七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合资公司职员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它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第二十一条关于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定,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资公司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上一页123下一页《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2)(第2页)》出自:b

    第二十五条合资公司以215;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从____月____日起到____月三十____日止。所有的记帐凭证、传票、统计表、帐簿都用中文书写,重要的记帐凭证、帐簿、统计表,要同时使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七条合资公司在中国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也可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内、外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合资各方,可以向合资公司派遣自己的审计师,检查会计帐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条合资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书的代理人,可随时阅览、检查合资公司的会计帐簿以及其它计算记录。

    第九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一条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则应按公司各方出资比例,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乙方分得的净利润,在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的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四条每营业年度的最初四个月内,总经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

    第十章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如任何一方提议延长,并得到董事会通过之后,可以在合资期满215;年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合资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1.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2.合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3.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4.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5.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

    第三十七条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满或按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董事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则以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接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2.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合资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合资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3.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根据之后,决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经董事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合资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三十八条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限终了或解散时,以其总资产对债务负担责任。2.资产进行转让或处理时,外汇资产要取得等价外汇以清算外汇债务。3.不能转让或处理的资产剩余时,215;方要以合适的平价额。将剩余资产全部接收,清算债务。4.偿还债务之后的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根据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5.分配给乙方的剩余财产中的外汇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可以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提出清算报告,得到董事会批准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并对外公告。

    第四十条因合资期限期满,解散或其它理由而本合同终止时,合资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资的任何公司继续使用本合资公司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解散后,各种文件资料、帐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1方以外的合资各方全体分别保存。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

    第九条的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额时,则从

    第十五天起算,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缴付相当其出资额%的罚金。逾期三个月,则除缴付累计应出资额215;%的罚金外,其他合资方有权按本合同

    第三十六条3款规定,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2.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b;1.对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的章程进行解释或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合资公司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2.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国进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被告者如是乙方,则由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承担。3.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资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资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其它事项。4.仲裁时使用语言为英语。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二章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用中文和215;文书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1.本合同在签字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2.合同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资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经批准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根据《合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由合资各方协商决定。

    第四十七条向合资各方发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

    第一条所记载的各方的法定地址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于年215;月215;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字。中方签名:外方签名:上一页12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2)(第3页)》出自:b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资产篇二

    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其三家授权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出资,在中国_________市建立并经营合资企业,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章?合营双方

    第一条?合同的双方如下:

    甲?方:_________

    登记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

    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别委托_________为其授权代表。

    1._________:

    登记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

    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2._________:

    登记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3._________:

    登记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第二章?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合营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在_________市登记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合营企业的名称和法定地址如下:

    名?称:中文:_________(以下简称“合营企业”);英文: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四条?合营企业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其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如公布新法律,则按《_____》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分别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限度对合营企业承担责任,并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损失。

    第三章?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合营企业的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建造,经营具有现代化水平的_________俱乐部,为中外人士(新闻工作者、实业家、商界人士及其他各界人士)提供社交、会议、办公、通讯、康乐、食宿场所和服务。通过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和优质、_____率的服务,获得双方均满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社交和会议场所、康乐项目、旅馆、办公楼、餐馆、附属的通讯设备和商品部,以及其他有关的生活、工作服务设施。

    第八条?合营企业的建设和经营的规模如下:

    总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新建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旅馆部分约_________平方米(约_________间客房)办公楼分约_________平方米;

    原有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四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美元,投资中包括下列费用:

    1.合营企业进行经营所需的土地处置费;

    2.市政工程设施费;

    3.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移转合营企业的作价;

    4.设计费(包括勘测费);

    5.建设费(包括新建筑的建设及f.f.e.庭际绿化和附属设施的建设);

    6.筹建费;

    7.开业筹备费;

    8.新建筑建成开业前的流动资金;

    9.建设期间的贷款利息;

    10.其他由董事会决定的不可预见的开支的费用。

    第十条?合营企业进行经营所需用地已由甲方进行了处置,其中处置费为_________美元。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在合营企业成立后移交给合营企业,作价为_________美元。

    第十一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固定为_________美元。其中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美元,占_________%;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美元,占_________%。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分别按前条规定的出资金额以如下方式出资:

    1.甲方:甲方的土地处置费_________美元,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_________美元,合计_________美元,作出出资。土地处置费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的详情,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出资一览表》。

    2.乙方:以现金_________美元作为出资,乙方三家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根据以下规定向合营企业缴足全部出资额。

    1.甲方土地处置费_________美元,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_________美元。甲方应在合营企业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_________天内将全部土地和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交付合营企业验收。

    2.乙方应分两批将其应缴足的注册资本现金_________美元汇入合营企业开立的银行帐户。第一批应于合营企业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十五(15)天内交付_________%的注册资本,计_________美元;第二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交付_________%的注册资本,计_________美元。

    第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根据延误的时间和金额,按利率_________%/日向非违约方支付延误赔偿金。如超过期限_________个月仍未履行出资义务,非违约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而对非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缴足出资额后,须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合营企业发给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说明书。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所需的投资总额中,除本章规定的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外,不足部分_________美元由合营企业另行筹资。

    第十七条?为筹措第十六条所列投资总额中不足部分的资金_________美元,合营企业委托_________银行牵头,_________银行为副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贷款。

    如仍不足,合营企业在得到中国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向其他银行申请接受以投资总额中未完成投资(投资总额扣除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费用后,即《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列的_________美元)的_________%(扣除前款所述建筑费的_________%的金额)为限度的借款。

    第十九条?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反担保协议应在合营企业成立后尽快签署。

    第二十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必须事先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在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但是一方提出转让时,另一方须在接到书面通知_________天内书面签复是否接受转让,如逾期未作出接受转让的答复,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出资额的条件,不能比向本合同另一方提出的条件优惠。

    第二十二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的通过或确认,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甲方同意乙方在合营企业成立后,成立以_________为首的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成的投资公司,如未发生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乙方可向该投资公司转让乙方出资者的资格或全部出资额。但是,该投资公司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承担其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能力。

    乙方应于转让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由合营企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甲方要为尽快取得该项批准进行积极协助。

    第五章?合营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营双方除必须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应负责协助办理下述事项:

    甲方:

    1.辅助合营企业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合营企业成立的申请批准、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

    2.协助合营企业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向中国有关部门办理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所有权移交给合营企业的手续;

    3.负责提供新建建筑物和改造原有建筑物所必要的有关法规、数据和资料;

    4.在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外籍业务人员的入境、居留等手续;

    5.协助合营企业办理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经营中的水、电、煤气、暖气、通讯、道路等有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正常使用的联系事宜;

    6.协助合营企业办理建设工程和经营所必需从中国境外采购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用品的报关手续,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和申报减免税手续等事项;

    7.协助合营企业办理招聘中国籍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业人员的事宜;

    8.协助合营企业就改造原有建筑物、新建筑物的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事宜,尽快取得中国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9.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在原有建筑物改造完成之时,新建筑土建工程完成之时,使其通过中国有关验收部门的峻工检查;

    10.尽最大努力辅助合营企业取得_________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向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贷款许可手续;

    11.协助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乙方:

    1.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方针和计划,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外联系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或租用建设工程和经营所必须从中国境外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用品,并安排运抵指定的中国港口;

    2.根据合营企业的利益和需要,推荐和派遣有能力胜任和有合作精神的人员参加合营企业筹建和经营管理工作;

    3.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为其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经营人员在中国境外培训提供场所和一切必要的条件,或其他有关安排;

    4.辅助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

    第二十七条?董事的_____为_________年,董事_____届满,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如果一名董事的职位因故出现空缺时,其原委派方将另外一名董事替补。

    遇有特殊情况,委派可以在其委派的董事_____届满前更换该董事,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和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由甲方、副董事长由乙方分别各自委派的董事中任命。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授权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由董事长授权另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数,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另一名董事或一个第三者代表其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须得到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须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方能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的一致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但合营期满的解散不包括在内);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

    4.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应委托副董事长或另外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议,董事长必须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除非他们本人是董事或者是被委托代表一名董事。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上决议的事项,应分别用中文和_________文作出议事录,经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签字后由合营企业归档保存,并抄送甲乙双方。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在中国_________举行,经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协商同意,也可改在其他地点举行。

    第三十七条?除了担任合营企业管理职务应得的报酬外,董事不得从合营企业获取任何报酬。但董事会开会期间的往来旅费、住宿、招待等开支由合营企业负担。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合营企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在合营企业成立之后的前_________年,本着甲乙双方人数对等原则,总经理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或甲乙双方分别推荐,从合营企业成立后的第_________年开始,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由乙方或甲方双方分别推荐。

    在合营期间,总会计师由甲方推荐,审计师由乙方推荐,如双方同意。审计师也可由甲方推荐。

    第四十一条?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四十二条?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对董事会负责,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下属人员,并行使其他被授予的职权。在总经理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授权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副总经理补助总经理工作,并在总经理授权之下,分担一定范围的经营管理的领导职权。总经理对合营企业日常业务中的重要事项,应与副总经理协商一致。

    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在章程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任何经济组织的执行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营企业的商业竞争,否则,应视为合营企业的失职行为。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董事会决定可随时解聘。

    第四十五条?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在经营管理机构中分设若干部分。分管合营企业各方面的业务,分设的部门经理和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向总经理负责。

    第四十六条?经营管理机构包括临时设立的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的人员编制、工资待遇及福利等,由总经理负责拟定,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合营企业旅馆部分的经营管理,委托_________负责,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委托条件,拟订委托合同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筹建和筹备

    第四十八条?合营企业在开始阶段,应在董事会的授权和监督之下,由总经理在副总经理协助下完成以下三项任务:

    1.有关合营企业的建设工程的工作;

    2.有关合营企业全面开业的准备工作;

    3.原有建筑物和设施全面开业前的正常经营。

    第四十九条?对于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第三项任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之间应作如下的责任分工:

    1.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

    2.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分别负责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的工作。

    1.筹建处

    (1)组织制订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由总经理和副_____报董事会决定,并报中国主管当局批准;

    (2)根据批准的扩大初步设计,制作工程预算,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报董事会决定;

    (3)接洽承包设计单位,安排与其订立设计合同的有关事宜;

    (4)接洽总承包施工单位,安排与其订立总承包合同的有关事宜;

    (5)安排在中国境内采购和运输工程建设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

    (6)随时督促检查承包设计和承包施工的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地履行合同,并根据需要与对方协商解决履行合同中发生的问题;

    (7)及时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隐蔽部分,组织部分工程的验收及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8)严格按照设计和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掌握设计费和工程费的支付,并在预算的范围内支付其他有关费用;

    (9)整理和保存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的一切图纸、文件和其他记录资料;

    (10)其他有筹建的业务。

    2.筹备处

    (1)维护、管理原有建筑,维持正常营业;

    (3)安排各营业部门所需设备、家具和其他用品的采购、运输、安装;

    (4)拟订各营业部门人员的编制;

    (5)安排和管理对营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6)做好合营企业全面开业的一切准备。

    3.行政处

    (1)负责一般行政事务工作;

    (2)负责有关法律事宜;

    (3)负责文书、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等工作;

    (4)制订财会制度,全面负责财会工作;

    (5)负责资金的筹措、使用及收支工作;

    (6)负责新建筑及原有建筑的建设、改建费的投资预算、结算的管理工作;

    (7)负责工作人员的考核、选拔、聘用及岗前培训工作;

    (8)制订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方案及奖惩条例等。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条所述临时机构在完成其规定任务后,经董事会决定,应即行撤销。在临时机构撤销以前,总经理必须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就合营企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并做好全面开业准备。

    第五十二条?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协商一致后,可将筹建和筹备工作的一部分与第三者合作完成或委托第三者代理完成。

    第五十三条?合营企业新建筑物的设计,须由合营企业委托_________和_________合作进行,其有效送审设计方案的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增加部分,不得超过_________万平方米的_________%。

    合营企业委托_________总承包合营企业新建筑物的建设工程。

    第九章?采购

    第五十四条?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营业所必需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用品,应由总经理负责提出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将拟在中国境内采购和必须从中国境外进口的品目分别开列清单,报董事会批准后由合营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者采购。

    第五十五条?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营业所需物资的购置,在品质、价格和交货期限同等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中国的产品。

    第五十六条?为保证合营企业各方面的设施达到国际上较高级的水平,如合营企业需要从中国境外进口设备、材料等物资,应按中国政府规定事先编制计划,申领进口许可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免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章?劳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合营企业所需要的中国籍职工,可以由甲方推荐,或者在劳动人事部门协助下,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核,择优录用,并与之签订雇佣合同。

    第五十八条?合营企业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福利、_____、劳动纪律,由经营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中国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具体规章,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营企业与本企业工会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章的各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合营企业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薪金待遇,由董事会决定。中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与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同工同酬。

    第十一章?税务

    第六十一条?合营企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和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在新建筑物和原有建筑物开始营业前,合营企业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分别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申请,经批准后实行。

    第六十二条?合营企业职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三条?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分别下列三种情况,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按期折旧完毕,不留残值。

    1.新建房屋、建筑物和原有建筑采用加速折旧办法。新建房屋、建筑物自投入使用次月起_________年折旧完毕,原有建筑自投入使用次月起_________年折旧完毕。报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后实施;

    2.各种机器设备自投入使用次月起_________年折旧完毕;

    3.各种_____和电子设备,自投入使用次月起_________年折旧完毕。

    第六十四条?在新建筑峻工和原有建筑改造完成后,总会计师应尽快计算列出合营企业固定资产一览表,并经审计师审计,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连同折旧办法一起报请中国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章?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五条?合营企业的财会制度由总会计师在审计师的协助下,根据中国财政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予以制订,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合营企业的财会制度应报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北京市财务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合营企业的会计制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个会计年度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至该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十七条?合营企业出据的单据、帐簿,均用中文书写,季度、年度报表分别用中、_________文书写。人民币为记帐的本位币。对外币的收支除应登记实际收付的外币金额外,还应按照确定的汇率(根据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记帐。由于货币兑换率波动引起的损益作为当年损益入帐。

    对于外币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收付款项以及债务等,除按当日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还应按实际计算金额和收付的货币另行记帐。

    第六十八条?合营企业应按季和按年度提出会计报表,分别报送甲乙双方。合营企业的季度和年度报表分别_________市税务机关、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年度报表还应抄送审批机构。

    报表格式应符合中国财政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

    1.每季的会计报表,应在季度终了的次月二十日前报出;

    2.年度会计报表,应在次年的四月三十日前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出。

    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决算,如出现亏损,应由次一年的税前收益中弥补,在补足各年度亏损及偿还该项应偿还的银行贷款之前,不得分配当年的利润。

    合营企业经年度决算实现的利润,在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剩余的利润,按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办法由董事会决定。

    各种基金的提留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十条?合营企业在国或国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

    合营企业要在国以外或_____、澳门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应向国有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第十三章?审计

    第七十一条?在合营企业的每个会计年度末,合营企业应责成审计师对企业的帐簿和单证记录进行审计,该项审计须在不迟于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_________天内完成。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连同审计师的报告应在完成后尽快提交给董事会及甲乙双方。

    第七十二条?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前条所述年度审计结束后的_________个月之内,对合营企业的全部帐目进行审计。此时审计完成后,须向董事会提出审计报告。董事会应在收到该审计报告_________天内,对有关问题作出答复。

    第七十三条?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各会计年度中,对一项特定的帐目或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此种专项审计须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抄送总经理,并且应尽量不影响合营企业正常业务的进行。

    第七十四条?根据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要求进行审计的一方,须自己另行聘请审计师或会计师进行审计。此种审计产生的费用由要求进行审计的一方负担。

    第十四章?土地使用费

    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自用地合同规定的时间起截至合营期限终止或合营企业提前解散时为止,每年按规定向中国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交纳所占用土地的使用费。

    第十五章?合营期限

    第七十六条?甲乙双方的合营期限为_________年,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原有建筑自双方缴足第一批出资额之日起开始营业、改造。原有建筑的营业、改造和新建筑的建设为第一期,时间约为_________年。新建筑物竣工后和原有建筑一起全面营业。第二期自全面营业开始之日为_________年。

    第七十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时,应在合营期满之前至少六个月,经董事会决议,并报中国有关当局批准。

    如第七十六条所指第一期超出_________年,董事会须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合营企业在全面营业期间因故中断三个月以上时,董事会应向中国原审批机构申请相应延长合营期限。

    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遇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应由董事会在_________天内作出解散合营企业的决议,提出解散申请书,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可以提前终止和解散:

    1.合营企业连续_________年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或亏损累计超过注册资本;

    2.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因不可抗力或发生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未曾预见到的事件,致使合营企业继续经营明显陷入困境;

    4.合营企业不能达到其经营目的,而又无其他发展前途;

    5.投资总额超出_________美元,甲乙双方又无法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6.经努力,合营企业得不到_________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贷款;

    7.经努力、合营企业无法同第五十三条所指的设计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及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管理公司就委托条件等事项达成一致。

    第十六章?违约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义务,或者因其他违反合同和章程的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须负责对此损失实行赔偿。

    因一方违反合同或章程义务导致合同不得不提前终止的,不解除违约一方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章?清算

    第八十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的程序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第八十一条?合营企业清算当时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全部财产,按照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十二条?合营企业期限届满进行清算时,固定资产(已折旧完毕,不留残值)作价一美元由甲方购买,其他财产均按当时帐面价值计算。

    合营企业中止合同进行清算时,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均被当时的帐面价值计算。由清算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可分配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八十三条?合营企业清算后的财产,乙方分得的部分用_________币支付。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帐册和文件交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八章?_____

    第八十四条?合营企业投保的各种险别,均须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向中国的_____公司投保。投保的险别、金额和期限及其他有关事宜,在_____合同中规定。

    对中国的_____公司所未设的险别,可在中国境外的_____公司投保。

    第十九章?适用的法律

    第八十五条?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二十章?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条?甲乙双方对属于合营企业经营、技术、销售、管理和财务状况中的秘密资料,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面予以公开。

    第八十七条?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以及本企业与其他单位间订立的协议和合同,不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者公开。

    第二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八十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以友好精神力求协商解决。

    如争议未能协商解决,应提交有关_____机构进行_____。如甲方为原告,应在_________,根据该协会_____规则进行_____;如乙方为原告,应在_________,根据该委员会的_____规则进行_____。_____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九十条?在发生争议和在协商、_____期间,除有争议的问题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章?解除合同

    第九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失效:

    1.第十七章规定的清算手续完成后;

    2.乙方全部出资额转让给甲方后;

    3.如果本合同签字后六个月得不到中国政府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的修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资产篇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___ 国(地区)注册的 ___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 ___年___ 月 ___日在中国 ___ 签订的建立合资企业 ___ 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资公司

    名 称: 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 ______________ 国籍: 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资各方

    甲方名称:中国 ______________ 公司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 ______________ 国籍: 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称: 国 公司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 ______________ 国籍: 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合资各方按其合资条件对合资公司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五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 经营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

    第六条 合资各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经济效益,使合资各方获得满意的利益。

    第七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合资公司经营规模: (视具体情况写)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___ 。

    第十条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___ 。

    其中:甲方出资 ___ ,占注册资本的 ___ %,乙方出资___ ,占注册资本的 ___ %。

    第十一条 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11.1.甲方:现金 ___ ;机械设备 ___ ;厂房 ___ ;工地使用费 ___ ;工业产权 ___ ;其它 ___ ,共 ___ 元

    11.2.乙方:现金 ___ ;机械设备 ___ ;工业产权 ___ ;其它 ___ ,共 ___ 元

    (或者合营各方均以 ___ 出资。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按投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十二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20%,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第十三条 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资公司聘请的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合资各方均不得将出资证明书,向外抵押担保或作其他有损合资公司利益的用途。

    第十四条 合资期内,合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后,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章程;

    6、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8、决定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事项;

    9、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其中第5、6、8款应由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能生效,其它事宜,可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 ___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 名,乙方委派 ___ 名。董事任期为三年,经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 ___ 方委派,副董事长___ 名,由 ___方委派。

    第二十一条 合资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委派或更换董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_ 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必须做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合资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___ 人。监事会应当包括投资者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选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由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撤换监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___ 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合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合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合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合资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资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 ___ 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资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合资公司如生产经营需要,可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三十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合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 合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四十四条 合资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确认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 合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 合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资公司所得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资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 合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头四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出具查账报告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查阅合资公司账簿。查阅时,合资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九条 合资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如需加速折旧,报税务机关批准。

    第五十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资公司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条 合资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一条 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后四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三条 合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九章 劳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起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五条 合资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由合资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六条 合资公司有权对违反合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合资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八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五十九条 合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条 合资公司工会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资公司安排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资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一条 合资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合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资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三条 合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四条 合资公司每月按合资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费。合资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五条 合资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合资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资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资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十七条 合资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资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资。

    合资公司提前终止合资,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做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资。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资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第六十九条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根据合资公司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的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二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三条 合资公司的债务和损失全部清偿后(其剩余财产如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还应依法交纳所得税)的剩余财产,按合资各方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合资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五条 合资公司结业后,其各种账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六条 合资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有关规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修改时同。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 ___ 市签字。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签名: ______________ 签名: ______________

    法定(授权)代表: 法定(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资产篇四

    目录

    序言

    第一章合营企业的组成

    第二章饭店的规模及造价标准

    第三章出资总额,出资比例及资本转让

    第四章利润分配及亏损负担

    第五章合营期限

    第六章建造期间合同各方的责任

    第七章董事会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劳动管理

    第十一章设备、配件及材料的采购

    第十二章纳税

    第十三章保险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

    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九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序言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和____________国_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共同投资联合经营饭店。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合营企业的组成

    1.1合营各方为: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_________________地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街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国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______国__________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国_________地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如合营者为多方,可按丙,丁……方称)

    1.2合营企业的名称和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营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合营企业是在中国建立的,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的法人。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饭店的规模及造价标准

    2.1饭店的占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饭店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设:旅馆(其中豪华客房__________套;中档高级客房__________套;普通客房__________套);各类餐厅,商场,医疗室,健身房,舞厅,停车场,游泳池及娱乐场所各种服务设施。

    2.2饭店还包括以下设施和装置:

    中央冷暖空调系统,电脑管理控制系统,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闭路电视和音响系统,锅炉房,洗衣房,水塔,排污系统,汽车队及建造和营业可能需要的其它设备。

    2.3饭店造价标准:

    普通客房每平方米平均造价_________元;中档高级客房每平方米平均造价_________元;豪华客房每平方米平均造价_________元。其它设施每平方米造价__________元。(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章出资总额,出资比例及资本转让

    3.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或合营各方商定的货币)。

    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__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_____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3.2合营各方将以下列方式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_______________元;土地使用费_______________元;设备_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_元;共__________元。

    乙方:现金_______________元;机械设备_______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_元;共__________元。

    3.3投资范围:

    饭店土建工程投资: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建筑费,设计费,水费,工程材料费。

    装修,设备家俱等投资;包括物资的购置,包装运输,在建造期间的财产保险费。

    开办费:包括员工培训,宣传广告,管理以及其它必要的费用开支。

    筹建费:包括筹建资金,银行担保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双方筹建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旅差费,办公费等。

    福利设施费:包括职工住宅的征地,拆迁,建造及设备安装等。

    不可预见费:经筹建处批准,用于饭店建设开办期间不可预见的开支。

    流动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用于开业周转金。

    3.4合营各方在合营企业得到营业执照后天内,分期缴足出资资金,其应付金额和付款期限规定如下:

    任何一方对其出资额逾期缴付或欠缴均按14.3条办理。

    3.5.1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均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5.2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另一方同意,合营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其转让股份。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另一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第四章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

    4.1合营企业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后,由董事会决定扣除合营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或亏损。

    4.2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仅以企业注册资本为限。

    第五章合营期限

    5.1合营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开始营业,期限为________年。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

    5.2经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企业期限,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机构提出延长申请。每次延长以________年为限。

    5.3在合营期限届满时,甲方将用____________________币购买外国投资者的股份,购买价格另行商定。

    第六章建设期间合营各方的责任

    合营各方各负其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1)按基本建设进度计划向饭店筹建处提供达到可进行施工的场地。即办理场地征用手续并负责迁移拆除清理地面障碍物。

    (2)负责饭店界区以外的三通(通电,通水,通路)及市政配套工程。

    (3)协助办理饭店的设计施工方面的报批手续。

    (4)协助申请在中国境内采购材料设备等物资的计划指标。

    (5)组织合营企业的其它工程设计施工工作。

    (6)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

    (7)协助合营企业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

    (8)负责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

    (1)按3.4的规定,及时将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港口。

    (2)协助办理设计委托,审查设计方案等工作。

    (3)协助合营企业招聘外国籍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指派能胜任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饭店筹建工作。

    (5)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在国外选购机械设备,配件等事宜。

    (6)培训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7)负责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董事会

    7.1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______名,乙方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________方委派。

    7.2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会的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后,如获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7.3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召开,均按合营企业的章程执行。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8.1合营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_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______名,由甲方推荐______名。乙方推荐__________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________年。

    8.2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合营章程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

    合营企业将根据本企业的业务需要,设立部门经理,负责部门业务的日常工作,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8.3正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任命和免职。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务。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9.1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合营企业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到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合营企业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也可以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外其它银行开立帐户。

    9.2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年度应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企业的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甲,乙双方商定的另一种外文书写)

    9.3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一名,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由__________方推荐,副总会计师由__________方推荐。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均由董事会任命。

    第十章劳动管理

    10.1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合营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后,即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10.2甲乙方双方推荐及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设备、配件的采购

    合营企业为经营所需要的设备,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原则上由双方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对需要在国外采购的产品,一般应选择具有国际先进性和适用性的产品。其价格不应超出国际市场的公平价格。

    选购前,合营各方应充分酝酿协商,必要时可以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二章纳税

    12.1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12.2合营企业的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章保险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合营企业成立后,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企业的保险计划。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办理各种投保手续。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14.1合营各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合营另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采取后,未能完全弥补另一方所遭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4.2合营一方因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其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根据具体情况订)

    14.3合营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合营企业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从逾期的第一个月计算。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资的货币支付。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15.1合营各方因地震,台风,严重的水灾和火灾战争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一方延迟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规定的情况下,不当作违约处理:

    15.1.1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阻止,阻碍,迟延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必须已采取了所有能够实施的合理措施。

    15.1.3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时,已立即通知合营另一方,并在十五天内以书面的形式提供事故及处理情况,以及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该事故发生地的有关机构出具证明。

    15.2在事件影响结束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16.1合同发生争议时,合营各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或经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和调解的,可以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或双方同意其它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应遵守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应遵守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6.2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者由仲裁裁决。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

    17.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本合同的适用法律。

    17.2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8.1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修改合营合同,但合营各方必须就此签署书面协议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方能有效。

    1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营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18.2.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18.2.2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效益;

    18.2.3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延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

    18.2.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18.2.5合同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已经出现;

    18.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18.3.2法院判决解除的合同。

    18.3.3双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合营任何一方未征得合营他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本合同章程或合同附件规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违反上述规定以任何方式转让的合同均属无效。

    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按照本合同原则订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协议,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条款与附件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9.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需经__________批准,方能生效。

    19.3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____________________地签字。

    19.4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_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国_______________公司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资产篇五

    第一章总则

    、 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 省 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 ,电话: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中国

    (以下简称乙方),在中国 省 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 ,电话: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中国

    ,在 登记注册,(以以下简称丙方)英文:

    其法定地址: ,英文: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 合资经营" "。(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外文名称为: 。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自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及规模

    第六条合营各方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销售 和 公文箱、尼龙箱及五金配件、制革、鞋。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年产 只 公文箱。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由双方商定,并报审批机构批准,生产规模可增加,产品品种将发展到人造皮及天然皮公文箱、皮革、皮革制品及配件等。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共 美元。

    第十条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共为 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

    甲方: 美元,占 %

    乙方: 美元,占 %

    丙方: 美元,占 %

    第十一条合营各方均以现金美元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丙方按其出资比例在领到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一次缴付。

    第十三条合营各方中任何x方如向其它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其它合营各方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理登记手续,合营各方在合营期内不能减少出资额,但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当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其它合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合营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宜:

    ×方责任: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负责合营公司所需设备的订购进口报送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借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它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方责任: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原材料等事宜;并负责将所订购的货物运到中国港口;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使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产品,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技术提供

    第十五条 方为合营公司提供 公文籍等产品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营目的要求的,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方照 方提供的技术要求,积极配合,组织雇员认真学习。

    方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协助先进设备选型和购买,提供先进的技术。

    第十六条合营各方密切配合应在合营公司开工六个月培训期后,使合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合格率达到 %。

    第十七条产品质量标准,依照销售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章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合格产品占年总产量的 %。

    第十九条合营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由 方负责销售国外市场,合营公司参与销售价格应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董事会制订。

    第二十条合营公司的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代销,或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一条为了在中国境内外产品销售及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其中,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批准后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的商标由董事会商定,然后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第九章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派 名,乙方委派 名,丙方委派 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 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并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解散终止;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营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对重大问题应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协调,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它不属于重大权力问题,可采用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并主持,经任意两名董事提议,董事长或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会议一般应在 市,必要时也可在中国的其它城市或国外的适当地点召开。董事会的重大决议等记录签署后应以中、英文各一份送各方存档。

    第二十八条经各方同意后,由董事会聘请公证会计师一人列席董事会会议。公证会计师有权审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会计档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董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特邀代表列席董事会。

    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合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首任总经理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一人,由 方推荐,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由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第三十一条经营管理机构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或处分。

    第十一章设备材料购买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设备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合营公司委托方在国外市场购买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设备时,应邀请 方派人参加,价格应经合营公司同意。

    第十二章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在筹建和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小组,负责生产厂房的调整,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等工作。

    筹备组由 人组成,费用在准备费中列支,筹建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筹建组长副组长由董事会任命,组长和副组长对生产准备工作进行实施和监督,准备工作完成后由董事会验收。验收完毕,筹建组即告撤销。

    第三十六条筹备小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 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小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工作。

    第三十八条筹建小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筹建小组根据 方提供的工艺生产要求,确定引进和在中国境内购置和加工的设备清单,价格共同商定,择优购置,并专门签定设备购置合同,按合同验收设备,如不符合要求将按章索赔。

    第十三章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具体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集体或个别的订立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 市劳动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中外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合营公司一切外汇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制定会计制度,并付诸实行。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

    (但不得低于 %)。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记载;月终、年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亏计算表,生产成本核算表)分别用中文和英文编写,在次月十日前向中外各方报告。

    第四十六条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方认为需要聘请其它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的财务进行审查, 方应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由×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在中国 分行开设人民币和外币帐户,平时以人民币和美元分别记帐,年终以人民币进行会计决算。

    第四十八条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的合格产品出口,按规定可申请减、免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免征手续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合营各方分得的利润用于公司再投资部分,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五十一条合营公司所得的利润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余下的净利润按投资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各项基金金额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二条 方分得的利润汇往国外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和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合营公司发生亏损时,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用储备基金弥补或结转下年度。

    第五十四条合营公司缺少资金时,可按"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暂行规定办法"向中国或中国的其它金融机构贷款,也可向国外机构贷款,筹措资金时,应考虑利率、期限等条件。

    第十五章合营期限

    第五十五条合营期限为 年,自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合同期满后,如甲、乙、丙方愿意继续合营,可在合同期满前六个月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贸部(或其它的委托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五十七条出现下列各项情况时,合同也可提前终止:

    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 %或不能恢复时。

    2.遭受不可抗力的外来影响,合营公司经营发生困难而无法继续时。

    3.任何x方违反合同,使企业无法经营时。

    发生上述情况,合营各方应作最大努力,排除障碍,避免终止合同。

    第五十八条提前终止本合同,须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提出结业申请证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贸部或其授权机构审批。

    第五十九条终止合同时,由董事会提出财产清理的方案,报请当地的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核并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公证会计师办理清算事宜。清算后的财产,按投资后的比例折分。 方分得的资金可按"合资法"规定汇往 。

    第六十条合同终止,清理工作结束,必须向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营业执照,停止一切营业活动。

    第十六章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章保险

    第六十二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六十三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六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法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六十五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其它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公司合同,如各方面同意继续合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章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合营各方中的任何x方未按合同第五章规定按期提交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给合营公司其它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的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按合同第五十七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十七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合营公司几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方应付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行的银行保书。

    第二十章场地使用费

    第六十九条合营公司使用的场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第七十条合营公司租用场地 平方米,租用费为每年 元(人民币)/平方米,租用费缴纳方法,期限要根据 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合营公司租用 方厂房、仓库暂定为 平方米,租用费定为每年 元(人民币)/平方米,按使用面积计取,水、电、汽设施租用费每年共计 万元(人民币),上述三项费用列入产品成本。

    第二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七十一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用电报通知合营公司其它各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逾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的出具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章适用法律

    第七十二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三章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三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七十四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章文字

    第七十五条本合同用中文写成。

    第二十五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七十六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组建工程协议、销售协议等(略),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七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条甲、乙、丙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丙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九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甲、乙、丙方授权的代表在中国 签字。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资产篇六

    金融类合同参考格式(样本一)

    目录

    1)总则8)技术训练

    2)资本9)确立银行设施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10)利润

    4)董事会11)财务会计与审计

    5)经营管理机构12)税务

    6)业务13)保险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讯地址

    23)附加条款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银行

    英文:

    银行地址:

    第三条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

    第六条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包括。

    (3)和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和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该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和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廿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元。

    第七条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代理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知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务: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托及解雇非董事会委托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业务

    第十九条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一)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二)本、外币投资业务;

    (三)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四)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五)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六)信托、保管箱业务;

    (七)本、外币担保业务;

    (八)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九)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十)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十一)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十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和成为银行在子公司,改名为。该两子公司分别在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和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和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和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订定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便利。

    第十章利润

    第二十四条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缴交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红利用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财务会议制度

    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货币单位

    银行记帐本位币为×币,除编制×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审计与报表

    银行的帐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税务

    第三十二条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保险

    第三十五条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保险公司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给人民保险公司或由人民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四章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条例》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一)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三)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四)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员会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十九章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保密

    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四条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

    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令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令规定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

    第二十章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内部调解

    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仲裁

    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三十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仲裁处按照联合国一九七六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六十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六十天内联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扩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量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章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条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通知书

    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知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就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法定通讯地址

    第四十九条法定地址

    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二十三章附加条款

    第五十条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董事会决定后,呈交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前写合约及照会

    本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正式生效后,订约四方所有的前口头和书面的协议或照会等,如与本合同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资产篇七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元。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元。

    第十一条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__。

    其中:现金__元;

    机械设备__元;

    厂房__元;

    土地使用权__元;

    工业产权__元;

    其它__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__。

    其中:现金__元;

    机械设备__元;

    工业产权__元;

    其它__元。

    第十二条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合营合同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名,乙方委派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资产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以下简称甲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甲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第二条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合资企业的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 (以下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2.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出资

    第九条

    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 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 %,出资金额各为 元。

    2.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1方: % 元,其中 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2方: % 元,其中 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1方: % 元

    乙2方: % 元

    乙3方: % 元

    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 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7.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时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部相互转让。

    第四章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1)利用在 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 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 名,其中甲方派出 名,乙方派出 名。

    2.董事的任期为 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方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等遇。

    第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2.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发送给各位董事。

    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职责

    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2.董事会职责如下:

    (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3)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

    (5)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转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

    (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办法。

    (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9)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

    (10)决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

    (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关于上述(1)-(9)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关于(10)-(15)项决议,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决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1.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为 年,可以连任。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经董事会聘任。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流推荐,经董事会决定聘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2.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

    (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2)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4)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

    第十八条经营委员会

    1.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员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

    2.经营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

    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用、解雇、工资、奖金、福利、医疗等事项。

    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

    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方能决定。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

    第七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合资公司职员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它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第二十一条关于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定,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资公司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合资公司以 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从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的记帐凭证、传票、统计表、帐簿都用中文书写,重要的记帐凭证、帐簿、统计表,要同时使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七条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也可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内、外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合资各方,可以向合资公司派遣自己的审计师,检查会计帐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条合资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书的代理人,可随时阅览、检查合资公司的会计帐簿以及其它计算记录。

    第九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一条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则应按公司各方出资比例,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乙方分得的净利润,在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的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四条每营业年度的最初四个月内,总经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

    第十章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年。

    如任何一方提议延长,并得到董事会通过之后,可以在合资期满 年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合资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

    1.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

    2.合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

    3.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

    5.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

    第三十七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满或按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董事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则以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接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

    2.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合资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

    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合资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3.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根据之后,决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经董事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合资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三十八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限终了或解散时,以其总资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2.资产进行转让或处理时,外汇资产要取得等价外汇以清算外汇债务。

    3.不能转让或处理的资产剩余时, 方要以合适的平价额。将剩余资产全部接收,清算债务。

    4.偿还债务之后的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根据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分配给乙方的剩余财产中的外汇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可以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提出清算报告,得到董事会批准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并对外公告。

    第四十条因合资期限期满,解散或其它理由而本合同终止时,合资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资的任何公司继续使用本合资公司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解散后,各种文件资料、帐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1方以外的合资各方全体分别保存。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额时,则从第十五天起算,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缴付相当其出资额 %的罚金。逾期三个月,则除缴付累计应出资额 %的罚金外,其他合资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3款规定,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1.对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的章程进行解释或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合资公司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国进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被告者如是乙方,则由 国 仲裁协会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资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资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4.仲裁时使用语言为英语。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二章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书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1.本合同在签字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合同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资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经批准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根据《合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由合资各方协商决定。

    第四十七条向合资各方发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条所记载的各方的法定地址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 签字。

    中方签名: 外方签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资产篇九

    甲方授权代表:_______

    乙方授权代表:_______

    第一条总则

    中国_______公司与_______国_______公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同意共同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合资双方

    中国_______公司(简称甲方),以中国_______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姓名_______职务_______国籍_______。

    _______国_______公司(简称乙方),在_______国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姓名_______职务_______国籍_______。

    第三条成立合资公司

    3.1.甲、乙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有关法律,意在中国境内成立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合资公司)。

    3.2.合资公司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资公司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资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

    3.4.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系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按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条合资公司宗旨

    合资公司以公正、合法、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采用先进而适用的科学的管理方法予以管理企业。以质优、价廉、交货及时、售后服务完善等在国际及国内市场中显示其竞争能力,为投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合资公司生产、经营一产品,对销售产品予以维修服务并研究开发新产品。合资公司的生产规模为_______。随着生产经营的扩大,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_______,产品品种发展到_______种。

    第六条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6.1.注册资本为_______美元。实际投资为_______美元。

    甲方投资额为_______美元,占总额_______%;

    乙方投资额为_______美元,占总额_______%。

    6.2.甲、乙方按双方商定的现金及实物投资;

    甲方:现金_______美元;

    机器设备购入价格_______美元(附件在本书内简略)。

    厂房建造估算价格_______美元(厂房设计、进度、质量控制附件,在本书内简略)。

    乙方:现金_______美元;

    工业产权_______美元;

    转让产品的制造工艺、专利费_______美元(附件在本书内简略)。

    6.3.上述的实际投资金额以双方同意的现金、实物和技术投入。全部投资需在合资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后的_______个月内完成。除注册资本外若需合资公司增补资金,经董事会决定以合适的方式在中国筹集或直接向国外银行贷款。

    6.4.甲、乙方按美元投入,在中国境内所需人民币支付的开销费需折合美元汇率,应以支付日的前1日17时,中国银行公布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准。

    乙方年终所获净利润的人民币部分金额应按年终审计师核准后7个工作日17时中国银行公布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准。

    6.5.甲、乙方任一方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投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双方的责任

    7.1.甲方负责

    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手续,组织合资公司所需厂房和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及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协助合资公司招聘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才、技术人员、工人及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7.2.乙方负责

    为合资公司在国际市场中选购先进适用的机械设备并提供有关信息,以质择优,保质保量地引进所需设备;

    引进机械的合同条款待董事会审阅后由主管部门予以办理;

    指派验收引进设备、安装、调试的技术人员,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监督技术转让方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能持久地稳定地生产合资的产品;

    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技术转让

    8.1.甲、乙方同意由合资公司_______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为达到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宗旨。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检验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商标及包装等。

    8.2.按合同规定乙方和技术转让方应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为此,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应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亦是同类技术中属先进的

    ,设备的选型及性能应是优良的以满足技术转让的要求。

    8.3.乙方对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工艺流程和设备进厂时间及技术服务,应开列清单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8.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技术资料是技术转让的组成部分,应保证如期提供。

    8.5.在技术转让协议期内,乙方及转让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技术情报和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资公司,不另收费。

    8.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协助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掌握其转让的技术。

    8.7.若乙方未能按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行为,甲方可提出索赔以弥补损失。

    8.8.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的净销售额的_______%,提成费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8.9条款规定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技术转让提成费的有效期。

    8.9.合资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_______(大写_______)年。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合资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开发该技术。自引进该项技术于正式投产后持续_______(大写_______)年后,以合资公司的名义有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项技术,原技术转让方无权予以干涉或指控。

    第九条产品销售

    9.1.合资公司的产品可在中国境内、外市场销售,外销部分占_______%,内销部分占_______%。

    9.2.产品可由下列渠道向境外销售:

    由合资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占_______%;

    由合资公司与_______外贸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和寄售占_______%。

    9.3.为了扩大产品销售及保持产品信誉,可在中国境外设立“产品服务中心”,承办售后服务事宜。

    9.4.合资公司的产品在技术转让期限同所使用的商标为_______。

    第十条董事会

    10.1.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成立之日。董事会由_______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决定。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10.2.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会议。经3/4董事提议,董事长或召开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10.3.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各一名,总经理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由甲乙方推荐并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___年。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若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条职工管理

    11.1.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及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11.2.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遵照《外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订劳动合同予以实施。劳动合同签订后由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11.3.合资公司职工有权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二条财务、税务、审计

    12.1.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等须用中英文书就。

    12.2.合资公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12.3.合资公司职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2.4.合资公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予以决定。

    12.5.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审计师予以审计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若乙方需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予以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但一切费用自理。

    12.6.每一营业年度的前3个月,由总经理编制上一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三条筹备工作

    13.1.合资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董事会下设立筹建组,筹建组由_______人组成,甲方_______人,乙方_______人。筹建组组长一人,由_______方推荐,副组长一人,由_______方推荐。筹建组长和副组长由董事会任命。

    13.2.筹建组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的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策及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管理工作。

    13.3.筹建组负责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性能考核,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尽量优先在中国购买,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应邀请甲方派

    人参加。

    13.4.筹建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董事会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13.5.筹建组在工程完成并办理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合营期限

    14.1.合资公司的合营期限为_______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即合资公司领得营业执照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一致通过,于合资期满6个月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14.2.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方投资比例予以分配。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甲、乙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的第六条的规定依期按数投资时,从逾期第30个银行日算起,每逾期1天,违约方应缴付投资额的_______%的违约罚款给予守约的一方。若逾期90天仍未提交投资额,除累计应缴付投资额的_______%的违约罚款外,守约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5.2.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责任。若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5.3.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方应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十六条合同修改、终止和解除

    16.1.本合同及附件予以修改时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方能生效。

    16.2.合资公司由于某种原因出现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可提前终止合资期限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保险

    合资公司的各项工程的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具体事宜由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用电报通知对方。于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部门出具。根据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仲裁

    19.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产生分歧应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9.2.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分歧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20.1.根据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附件(合资企业章程)均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0.2.本合同及附件均须经投资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20.3.甲、乙双方除签发的通知、电报、电传外,凡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时应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第二条所列地址为法定的甲、乙方的通讯地址,若法定地址有所变更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二十一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和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二条文本

    22.1.本合同以中、英文书就,中、英文具有同等效力,中、英文本如有不符,以_______文为准。

    22.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系为醒目而用,不影响对本合同所列内容的解释。

    甲方授权代表:_______

    乙方授权代表:_______

    签字:_______

    签字:_______

    见证人:_______

    见证人:_______

    日期:_______

    日期:______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资产篇十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银行

    英文:××××××××

    银行地址:××××××

    第三条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

    第六条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包括××××。

    (3)××和××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和××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该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和××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廿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元。

    第七条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代理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知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务: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托及解雇非董事会委托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业务

    第十九条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一)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二)本、外币投资业务;

    (三)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四)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五)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六)信托、保管箱业务;

    (七)本、外币担保业务;

    (八)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九)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十)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十一)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十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和××成为银行在××的子公司,××改名为××××。该两子公司分别在××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和××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和××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和××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订定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便利。

    第十章利润

    第二十四条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缴交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红利用××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财务会议制度

    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货币单位

    银行记帐本位币为×币,除编制×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审计与报表

    银行的帐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税务

    第三十二条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保险

    第三十五条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保险公司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给人民保险公司或由人民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四章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条例》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一)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三)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四)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员会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十九章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保密

    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四条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

    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令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令规定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

    第二十章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内部调解

    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仲裁

    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三十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仲裁处按照联合国一九七六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六十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六十天内联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扩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量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章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条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通知书

    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知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就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法定通讯地址

    第四十九条法定地址

    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二十三章附加条款

    第五十条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董事会决定后,呈交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前写合约及照会

    本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正式生效后,订约四方所有的前口头和书面的协议或照会等,如与本合同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资产篇十一

    第一章总则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法规,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澳大利亚××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杭州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特定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资双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在中国杭州市西湖区登记注册。

    其法定地址:杭州西湖区路20号建工大厦内

    联系地址为:杭州市玉古路号×大厦层座邮编:

    法人代表:

    职务:执行董事

    国籍:中国

    澳大利亚××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其法定地址:,australia

    法人代表:

    职务:执行董事

    国籍:澳大利亚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杭州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第三条合资公司名称为:杭州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合资公司的法定住所:杭州市玉古路号×大厦层座

    邮政编码:

    第四条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自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

    第六条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目的:按照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努力服务好国内政府,企业和个人,办成国内领先的投资咨询公司,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合资公司经营范围:经济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建议扩大经营范围)。

    第四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资公司投资总额为40万人民币。

    第九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人民币。

    第十条甲、乙双方的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15万人民币,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0%;

    乙方:认缴出资额15万人民币,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0%。

    第十一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个星期内缴清。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合资各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宜:

    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按照合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依期如数解缴出资额;

    3、协助办理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4、协助合资公司联系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5、协助合资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经营管理人员、所需的其他人员;

    6、协助外籍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

    7、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

    乙方责任:

    1、按照合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依期如数缴付出资额。

    2、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六章董事会

    第十四条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两名,董事长名。董事、董事长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由甲、乙双方轮流派员担任。第一届董事长由乙方派员担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3.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批准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8.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9.修改公司规章;

    10.对公司决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2.决定聘用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高级职员;

    13.决定公司为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或将公司款项借给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14.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15.决定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

    16.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对1、2、5、6、9、10、11、13款的事项,需全体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对于其它事项,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通过。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2名及2名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2名董事,不够2名董事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董事兼任,任期三年。

    第十九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若干部门,办理总经理交办事项,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条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研究,可随时撤换。

    第八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与员工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章税务、财务、审计、外汇管理

    第二十三条合资公司及中外员工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二十四条合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任何一方认为需要聘请境外注册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以同意,其费用由需要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合资期限

    第二十九条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距合资期不满180天前向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第十一章合资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合资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超过实缴注册资本部分应交纳所得税,再根据甲,乙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保险

    第三十一条合资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保险机构的规定由合资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二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中止合资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条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为违约方片面终止本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按本合同规定报审批机构要求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资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未按合同第四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任何一方逾期支付出资额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守约主方支付守约方出资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对合资公司进行清算,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所有合资公司筹备及设立后所有费用。

    第三十六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七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六章法律适用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七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合资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十条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八章文字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用中文写成。

    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包括:合资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及其附件需要经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合资各方发送通知的方式,如用电传、图像传真通知时,凡涉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所列乙方的法定住所为乙方收件地址,甲方的联系地址为甲方的收件地址。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在中国杭州签字。

    甲方: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澳大利亚××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资产篇十二

    第一章 总则   _____,_____和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简称“合资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_____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2.01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 方:_____,_____(上述两个实体合称甲方,两个实体可共同和各自享受与承担在本合同下的有关甲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   职 务:_____   国 籍:_____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   职 务:_____   国 籍:_____   乙 方:_____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   职 务:_____   国 籍:_____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3.01条 甲、乙双方根据“合资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和规定,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的制药有限公司。  第3.02条  1.合营公司名称是:_____(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其英文名称:_____  为此,合营公司与乙方将签订一个许可使用“_____”名称的合同。  无论什么原因,如果乙方在合营公司中不再有_____%的股份,甲方同意改变合营公司的名称,以使合营公司的中英文名称中不再出现“_____”的字样。  2.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  第3.03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3.04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除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外,各方均不对合营公司的债务负有更多的责任,合营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合营公司的财产求偿。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4.01条 1.合营公司的目的是: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和长期真诚合作的愿望,努力吸取合营双方各自的专长采用适宜的先进技术以及科学的管理方法,将合营公司建成一个现代化的制药企业,使其在产品的品种、质量及价格方面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并使甲方和乙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合营公司应依照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以及乙方制定的内部的质量规格条例,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国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从事生产和推销医药产品。  2.为了达到上述的主要目的,合营公司可以单独或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与各种形式和性质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经济实体、机构及个人合作,根据“合资法”与本合同在国内外成立分公司、子公司。  第4.02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制造和销售各种剂型的药品。药品的包装包括大包装(例如粉、颗粒、片剂、胶囊剂等)和适合消费者的需要的小包装。  为了达到它的主要目的,合营公司有权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  第4.03条 合营公司将生产如在不断调整的本合同附件中列出的产品。  a类:用中国国内生产的原料药生产的产品,由合营公司通过乙方包销的形式在国外市场销售。  b类:用乙方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原料药生产的产品,由合营公司通过乙方包销的形式在国外市场销售。  c类:用乙方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原料药生产的产品,由合营公司利用甲方的销售机构,根据合营公司和甲方签订的代销合同在国内市场销售。  d类:董事会可于将来决定d类产品。包括下述产品:  (1)用乙方或中国国内原料药生产乙方开发的产品,使用乙方的商标,由合营公司在国内国外销售。出口产品应由乙方包销。  (2)用中国国内的原料,生产合营公司开发的产品,包括先进的中草药制剂产品,使用合营公司的商标,由合营公司在国内国外销售,按董事会的决定出口产品可由合营公司直接或通过乙方销售。  生产b类、c类及部分d类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料药,合营公司按不高于乙方及其子公司或其团体公司之间购买同类原料药时的平均价格从乙方或其子公司购买。  第4.04条 按合营公司工厂的设计能力,合营公司初期的生产规模为年产量_____至_____片/粒。根据市场情况,今后再增加约_____美元的投资。合营公司的年产量可增至_____片/粒。  第4.05条 合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外汇主要由出口a、b类以及部分d类产品来解决。如外汇仍有不足,特别是当合营公司未能成功地按合理的条款和条件出口产品时,合营公司也可以按本合同第十九章所述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第4.06条 合营公司今后将努力进行研究和开发工作。其研究和开发的成果和产品均属合营公司所有。这些成果和产品,可按照董事会决定的条款和条件,分配给或转让给甲方或乙方,或双方。  

    第五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5.01条 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相当于_____美元的人民币或_____币。  第5.02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美元。  甲方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_____%。  其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为_____美元。现金出资为相当于_____美元的人民币。  乙方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_____%。  其中:以工厂设施的设计及服务出资,作代价为_____美元。现金出资为相当于_____美元的_____币。  第5.03条 合营公司总投资额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将由合营公司向中国境内的银行或其他经合营公司选择并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解决。从甲方和/或乙方要求的对合营公司的贷款的担保或担保物应由双方按各自在注册资本的出资额的比例给予提供。  第5.04条 1.甲方除以现金对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外,还以_____平方米场地(以下称“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额出资。场地使用年限为_____年。场地使用权的出资作价为_____美元。  2.乙方除以现金对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外,还以如本合同第12.01条及本合同附件四所述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设计的设计工作和服务,并以此作为出资额出资,作价为_____美元。  第5.05条 双方应制定对注册资本分阶段的、同等出资的初步计划。一旦董事会正式成立,董事会应根据合营公司的实际要求调整该出资计划,但最后的出资应在合营公司厂房土建完成之前支付。以现金出资时,甲、乙双方应按出资计划规定的出资日期和出资以现金存入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所立的人民币帐户和外币帐户。  甲方和乙方的出资是按美元折算的。运用的外汇兑换率为实际出资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瑞士法郎对美元的兑换率。出资后外汇兑换率的变化不影响双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  任何一方如果推迟了应交纳的资金时,应交付拖欠利息,利率比出资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年度贷款的利率高_____%,直到交足资金并全部付清拖欠应付利息为止。  第5.06条 甲方和乙方应在出资计划规定特定事项完成后分别向注册资本出资。  第5.07条 合营公司的双方投资额需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证明。合营公司据此给出资者出具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共同签署的出资证明。  第5.08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5.09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事先都需取得对方书面同意。一方转让时,对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5.10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5.11条 当双方的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后,合营公司一旦取得了为使合营公司能有效地经营所需要的各种许可,合营公司将请求甲、乙双方协助合营公司安排所需的长期贷款。  

    第六章 合营各方责任  第6.01条 甲方责任如下:  1.向有关中国机关申请批准本合同及其附件,代表合营公司进行登记和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办理有关合营公司建立的其他事项。  2.根据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对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出资。  3.协助合营公司办理有关场地的开发事宜。  4.协助合营公司对场地获得的接通水、电和燃料,接通通讯、交通及其他有关的基础设施。  5.根据本合同第9.01条的规定,向甲方已有客户代销合营公司的内销产品。  6.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合格雇员,及时任命合营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推荐第14.01条的副总经理和第14.03条规定的其他高级职员。  7.协助合营公司申请并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所必须的批准。  8.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合营公司从中国境外购置的所有机器设备的进口及海关手续。  9.协助合营公司申请确认附于本合同后的“合营公司和合营各方的税务待遇的申请书”中提出的税务待遇。  10.协助合营公司与中国境内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谈判。  11.协助合营公司和乙方的外国雇员和职工获得他们进入中国从事有关合营公司业务所要求的签证和工作许可。  12.严格遵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所有规定。  13.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甲方的其他事项。  第6.02条 乙方的责任如下:  1.根据本合同第十二章负责工厂设施设计,并就该设计工作与中国设计院密切合作。  2.为合营公司推荐在海外购置所需机器设备。  3.根据本合同附件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技术转让和提供技术服务。  4.协助合营公司申请并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所有必须的批准。  5.直接或通过其子公司向合营公司出售合营公司根据本合同第11.03条为b类、c类和部分d类产品的生产所需要的所有原料药。  6.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合格雇员和及时任命合营公司董事及副董事长,推荐14.01条的总经理和14.03条规定的高级职员。  7.协助合营公司同在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谈判。  8.协助合营公司和甲方的中国雇员、职工取得他们在中国境外从事有关合营公司事务的旅行所要求的去往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的签证和工作许可。  9.根据第9.02条规定的合营公司和乙方签订的包销合同,通过合营公司产品的出口以及通过第19.01条(b)(iii)、(iv)、(v)(vi)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协助合营公司获得足够的外汇。  10.严格遵守合同及其附件的所有规定。  11.办理合营公司委托乙方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技术合作  第7.01条 在合营期内,根据合营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乙方应向合营公司转让其产品的先进技术,以及乙方今后对这些产品的改进。该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和条件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三“技术转让协议”中。  (1)乙方应以技术资料和医学/科学资料的形式向合营公司转让a类、b类、c类和部分d类产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技术、质量控制等专有技术的数据、资料和知识,包括今后的改进和进一步的发展,以使合营公司可能根据“gmp”和乙方质量规格和不断修改的“药品生产指南”进行生产、包装和销售该产品。  (2)乙方准予合营公司使用属于乙方的商标的使用许可,其条件和条款规定在本合营附件“技术转让协议”中。  (3)作为乙方转让技术和继续发展该技术如上述(1)项和(2)项的报酬,合营公司应在单项产品开始商业性销售后的_____年期间,按该单项产品的净销售额的_____%向乙方支付该单项产品技术提成费。_____年的提成期过后,不再支付提成费。合营公司有权无偿继续使用转让的技术和生产销售所转让的产品。  (4)对用于乙方转让给合营公司的产品的属于乙方拥有的,但未在中国专利局登记的具有专利权的技术,乙方应向合营公司提交有关专利证书。经乙方与合营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不同情况,合营公司按运用该有专利权的技术的单项产品的净销售额的_____% ̄_____%给乙方支付附加技术提成费。该附加技术提成费应在专利有产期内支付,但支付该附加技术提成费最长不超过自该单项产品开始商业性销售后的_____年期间,_____年期间过后不再支付任何提成费,合营公司有权无偿继续使用该项具有专利权的技术。  (5)对用于乙方转让给合营公司的产品的属于乙方拥有的并在中国专利局登记批准的具有专利的技术,合营公司将根据(4)的原则与乙方另行签订专利许可合同。  (6)乙方与合营公司的签订的按本合同附件三的形式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与合营合同期限相同,原则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对技术转让合同进行修改。  (7)合营公司在使用乙方转让的技术时,对于第三者提出的权益要求,不负任何责任。  第7.02条 合营公司开发的产品作如下规定:  1.合营公司将来按董事会批准所开发的d类产品应具有疗效、稳定性、有效期内的安全性。合营公司应严格地依据“gmp”和乙方的标准操作程序和不断修改的“药品生产指南”以及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被普遍接受的安全标准来制造和包装产品。  2.在合营公司对该d类产品或该d类产品的新的药品剂型或新的剂量进行首次制造或包装前,合营公司应交给甲方和乙方完整的产品文件,包括全部技术资料和全部医学/科学资料,让甲方和乙方作出意见和批准,即确认所有文件是否完整。  3.在合营期限内,如合营公司发觉它未能保持或不能保证严格地按照合营公司为了“gmp”,安全健康或其他目的所提出的该d产品的产品规格来制造,包装、质量控制、贮藏和运输任何产品时,合营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减少或在可能的情况下防止损失,并立即把以上情况通知甲方和乙方。  4.根据乙方规定由合营公司制造和/或包装的产品,合营公司应保存参考样品,所用原料、包装材料及产品的完整的资料,也根据乙方规定由合营公司进行随后的稳定性的检验。  5.合营公司自己开发的产品属于合营公司所有,并使用合营公司自己的商标。  6.除上述1、2、3、4、5规定外,如果合营公司要求从甲方或乙方给予附加的技术帮助或先进技术。对此,合营公司应就适应的报酬与甲方或乙方达成协议。  第7.03条 经董事会同意并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合营公司可从第三者引进甲方和乙方所没有的先进技术。合营公司也可向第三者转让合营公司自己开发的技术。  

    第八章 场地使用  第8.01条 甲方保证合营公司在第23.01条所规定的合营期间中享有对场地的使用权。  第8.02条 合营公司承担场地的开发费,即取得场地的占地所发生的费用(劳动力安置,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新菜田开发费、拆迁费等)以及接通公用设施的费用。甲方和乙方估计总的开发费为人民币_____元左右。  第8.03条 合营公司应委托一个合适的机构负责安排和办好所有有关劳动力安置、土地补偿、青苗补偿、新菜田开发及拆迁等事宜。委托该机构在六个月内完成这些事宜。 

    第九章 产品销售  第9.01条 合营公司应负责在国内销售其产品,并委托甲方作为甲方已有的客户的销售代理人。由甲方代销的条款和条件应在合营公司与甲方签证的销售代理合同中给予规定,或应包括下列原则:  1.甲方应是合营公司产品在国内销售给甲方已有客户的销售代理人。  2.产品的宣传和广告工作应由合营公司进行。  3.产品的销售价格应由合营公司决定并且能够使产品在国内市场具有竞争力。  4.甲方应享有销售佣金,该佣金占净销售额的比例由合营公司和甲方协议决定。  第9.02条 计划由合营公司出口的乙方的a类、b类和部分d类产品以及合营公司开发并由董事会决定由乙方在国外销售的d类产品,由乙方在中国境外包销。由乙方包销的条款和条件应在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包销合同中给予规定,并应包括下列原则:  1.乙方应为独家的出口产品包销商。  2.乙方应以出厂价fob北京的条件,从合营公司购买出口产品,该价格应能使乙方按照国际市场有竞争力的价格转售出口产品。乙方应定期地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在中国境外销售的市场资料。  3.合营公司应负责为该出口产品取得出口许可证,乙方应负责在出口产品销售的国家和地区取得销售许可。  第9.03条 由合营公司开发的d类产品亦可由合营公司直接出口。  第9.04条 合营公司应进行市场调查,以使决定当地市场条件和了解为国内市场服务的最佳途径和方法,据此,合营公司应在晚些时候运用该市场调查资料建立其自己的销售组织。 

    第十章 设备、辅料、包装材料的购置  第10.01条 董事会已经做出有关合营公司生产产品的最终决策之后,应根据乙方推荐购置机器设备。乙方应提供机器设备的型号、规格和供应者。为了确保工厂设施的经营根据“gmp”和乙方的规格,合营公司应从乙方推荐的可靠性、信誉好的供应者购置机器设备。乙方应协助合营公司从海外定购机器设备。  第10.02条 关于购买零件、分析测定仪器、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如果能符合规格、保证要求、与其他部件配套,可靠的并在其他方面如服务、维修、维护及改进的服务和质量符合要求,可以对在中国购买给予优先考虑。  第10.03条 在符合乙方质量规格和质量控制条件下,合营公司可以从中国或外国的来源购买辅料和包装材料。 

    第十一章 原料药的供应  第11.01条 为a类产品的生产和合营公司开发的d类产品所要求的原料药和物质应在中国购买。  第11.02条 为获得技术转让合同的技术目标以及维持最高的生产标准。合营公司应从乙方购买所有其需要的原料药,以生产b类、c类和部分d类产品。  第11.03条 乙方应向合营公司按乙方同合营公司签订的供应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供应第11.02条提到的原料药,该供应合同应包括下列原则:  1.乙方对原料药的报价不应高于乙方向其子公司的并不时修改的报价的平均价格,其价格条件应是cif。  2.向合营公司供应的原料药应符合乙方的标准规格。  3.所有原料需求的预测、订货和支持应根据供应合同的规定。  4.合营公司同意它应仅从乙方或其子公司购买所有它所需要的原料药。  5.合营公司应用双方同意的自由兑换的货币为该原料药支付。  6.合营公司应负责为该原料药获得必要的进口许可和政府批准,并应负责为该进口支付的任何关税和税款。  

    第十二章 工厂设施的设计准备和建筑  第12.01条 1.为确保合营公司将拥有和经营一个有先进的设计特点的现代化的药品(生产)工厂设施以便遵循“gmp”和_____方规格,并符合中国政府有关设计的规范要求,_____方应为该工厂设施准备设计。  合营公司与_____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设计协议”的形式及条款和条件签订设计合同。_____方与一个_____设计院合作来完成该项设计工作。合营公司将与_____设计院签订一个设计合同,明确规定设计分工、协作、责任和报酬。_____方积极地参加该设计合同的谈判。  2._____方应通过准备工厂的初步设计和实施设计(护大初步设计),指导并监督_____设计院的设计是否符合_____方的设计规格。_____方对该项设计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需要_____方确认的设计和图纸,应由合营公司负责安排译成_____文。  3.上述第2款中所述的_____方的设计工作和服务,连同_____方由于设计工作需要派专家/技师来往_____的飞机票费(飞机票最多应不超过_____人次),应根据第5.04条作为_____方对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其作价为_____美元。合营公司应支付该专家/技师的食宿费(每次不超过两周,最多_____人次)。合营公司应负责支付_____设计院的设计费。  第12.02条 本合同批准日后的一个月内,合营公司应建立一个建设和筹备办公室(筹备办公室)。董事会应委托该筹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筹备办公室应在合营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工作。  第12.03条 筹备办公室的一般责任为:  1.在本合同批准日后三个月内,准备总设计费的预算。为了便于主管部门对设计的审批协助_____方工作。  2.根据设计与工厂建筑的总承包商就建筑合同(“建筑合同”)进行谈判。  3.组织购置和检验工厂的建筑所要求的设备和材料,并在_____码头办理所有进口手续和海关申报。  4.组织所有设置及设施的安装并在_____方指导监督下进行技术投试。  5.决定项目建设的总进度。  6.编制开支计划,并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  7.编制有关管理程序。  8.保存和管理所有在建筑阶段期间的文件、图纸、档案和资料。  9.定期准备由董事会审查的建筑报告。  第12.04条 该工厂设施设计批准后,合营公司应与筹备办公室选中的总承包商签订建筑合同。该建筑合同应根据批准的设计和董事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来进行。  第12.05条 筹备办公室应监督工程的实施以确保其符合设计和建筑合同的规定。  第12.06条 筹备办公室的费用和其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包括在合营公司建设预算中。  第12.07条 工厂建筑完工后,筹备办公室应安排董事会进行工程的验收。  在工厂设施根据批准的设计的完工以及对交接程序的完成表示满意后,董事会应解散筹备办公室。  第12.08条 除上述工作外,合营公司在其建设期间的其他生产准备工作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

    十三章 董事会  第13.01条 1.董事会是合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权力和职责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  2.合营公司的重大事项应由董事会全体一致决定。该重大事项在《公司章程》中第二十九条予以规定。  3.除上述条款外的其他事项应由多数票通过决议决定,但是至少各方委派的一名董事投了赞成票。该事项在《公司章程》第三十条予以规定。  第13.02条 董事会应由_____名董事组成,各方应各委派_____名董事。甲方应在其董事中委派一名董事长,乙方应在其董事中委派一名副董事长。  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职期限应为四年,经委派方决定可以连任。  第13.03条 合营公司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其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13.04条 董事会的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副董事长就被暂时授权来履行董事长的职责。  第13.05条 董事会会议应每年举行_____次,并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程序、法定人数要求、代理、投票等事宜在《公司章程》第四章中规定。  

    第十四章 管理机构  第14.01条 合营公司应设一名总经理和一名副总经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应由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应由_____方推荐。他们的任期为四年,同样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连任。  第14.02条 总经理应对董事会负直接责任。他应执行董事会的各种决定并应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工作和管理。副总经理应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当总经理缺席时,副总经理就代表总经理履行其职责。关于主要事项的决定需要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共同签署,在《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中予以规定。  第14.03条 1.合营公司应建立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领导下的,由生产经营部经理、质量控制总经理、车间工程师、人事部经理、财务管理经理(即:总会计师)以及销售和物料供应部(材料管理)经理组成的管理机构,上述人员均应由董事会任命,各高级职员的任期应为四年,亦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连任。  2.甲方应推荐质量控制部经理、人事部经理和总会计师。乙方应推荐生产经营部经理、车间工程师、销售和物料供应部(材料管理)经理。在晚些时候董事会可对甲乙双方推荐的职位作调整。  第14.04条 高级职员有营私舞弊和严重渎职的情况,可由董事会的决议随时解聘,触犯刑法者应对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国刑法承担责任。  第14.05条 合营公司高级职员工资和报酬应由董事会根据下述原则决定:  (a)合营公司高级职员中的外国雇员的工资和报酬应与中国的医药合营公司的同样职位的同类职员的平均工资标准相似,并应以双方同意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如果法律允许,在中国境内一般日常开销所需那一部分工资和报酬,经董事会决定应以人民币支付。  (b)合营公司高级职员中的中国当地雇员的工资和报酬应与中国的医药合营公司的同样职位的同类职员的平均工资标准相似。该工资和报酬应以人民币支付。  第14.06条 如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应自费或支付住房补贴为合营公司的外国高级职员提供住房。该提供的住房或支付的住房补贴应有一个合理的标准,该标准与中国其他医药合营公司为外国管理人员提供的住房或住房补贴标准相似。  第14.07条 所有其他事项,如合营公司的中外高级职员的津贴、福利、旅行费用标准等等应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章 劳动管理  第15.01条 1.合营公司的职员、工人的雇用、招聘、解雇和辞职,以及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及其他事宜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2.合营公司职员、工人的工资和报酬应根据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其个人实得工资水平是_____地区国营医药企业职员、工人实得工资收入的_____,该工资应全部付给每一个职员、工人。  3.在合营公司职员工人不能适合合营公司的要求条件下,合营公司将尽力保持将其职员、工人的长期雇用政策,接受特殊培训职员、工人的雇用期不得少于_____年。  4.如果职员、工人过剩或经过培训后仍不断适合合营公司的要求,合营公司可解雇他们,但将依法给予补偿。  5.上述1、2、3和4款的所述事宜按董事会的决定将在合营公司与职员、个人集体或个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应向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15.02条 合营公司的奖励、福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合营公司职员和工人的奖金、福利,不得它用。 

    第十六章 工会  第16.01条 合营公司的职员、工人有权按《合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合营公司对工会的工作将给予支持,给予其房屋、设备的使用权,以便工会的办公,开会及开展其他活动。  第16.02条 合营公司的工会在本合营公司内享有《公司章程》第九章所规定的权利及义务。  第16.03条 合营公司将拨出合营公司职员、工人工资总额的2%作为工会活动经费。工会将按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使用这笔经费。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资产篇十三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计算机2)

    5)合营公司经营场所

    6)合营双方的责任

    7)技术转让与保密8)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及专利管理

    9)合营公司的采购与销售

    10)董事会

    11)经营管理机构

    12)劳动管理

    13)财务和利润分配

    14)保险

    15)特别约定

    16)争议的解决

    17)合同文字

    18)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一章总则

    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政府的其他有关法规(以下简称法律),通过诚挚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建立合资经营企业《》(英文名称:《》简称_______),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__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合营各方及合资经营公司

    第一条本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及法定代表:

    甲方: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

    职务:________

    国籍: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

    职务:________

    国籍:________

    第二条合资经营公司的名称为______。英文名称为_______。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采用先进的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_____地区的计算机用户提供优质的技术和教育服务,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和提供咨询服务,并使投资各方获得应有的利润。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合营公司还应遵守本合同及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方仅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合同公司自成立日起合营期限为___年。成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双方至迟于合营期满之日前六个月达成延长合营期限的协议。

    第七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美元。

    第九条甲、乙双方的出资额共为_____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出资:

    甲方:

    ____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出资方式:

    折合_____美元的人民币现金。人民币一美元的比价按交付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售出牌价计算。

    乙方:

    _______占注册资本的____%

    出资方式:

    现金____美元,其中包括合营公司经营所必需用的部分设备等。

    第十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二期缴付。第一期共缴付___美元,双方各缴付____万美元。并应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天内付清。第二期出资的缴付时间由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合营公司的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甲、乙方投资中的外汇和合营公司的外汇收入均应以外汇存入开户银行。只有当董事会决定将外汇(全部或部分)兑换成人民币以支付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开支时,才能将外汇存款兑换为人民币。

    第十二条任何一方如不能按规定时间缴纳全部或部分出资,则出资不足部分按年(365天)息___%向合营公司支付利息,按日计算,每月缴付一次。人民币一美元比价按滞交期间的最高比价计算。

    第十三条投资双方缴付出资额之后,应由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议师验证,并开具验资报告,向投资双方发给出资证明书,并向中国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或出售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任何一方均不能无理由地不同意另一方所要求的转让。

    第四章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规模

    第十五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___地区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的用户提供下列服务:

    (1)计算机硬件的安装/拆除和软件的安装

    (2)改进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和技术性能

    (3)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维修、保修

    (4)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和翻新、改装

    (5)计算机和外部设备的技术性能鉴定

    (6)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技术的技术咨询服务

    (7)计算机系统的现场规划

    (8)供应计算机备件、备机

    (9)大专水平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职业技术教育

    (10)国际市场计算机价格的咨询服务

    (11)代理____公司在中国和___地区的销售服务

    (12)来料加工性质和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

    (13)开发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第十六条合营公司的发展:

    第一阶段:主要为中国境内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阶段:建立大专水平的计算机技术职业教育机构

    第三阶段:建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四阶段:为中国境外____地区提供服务

    第五章合营公司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合营公司设立在中国____,所需的生产、经营、教育、办公等场所由甲方以优惠条件提供,合营公司按月缴付租赁费。合营公司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上述场所也可以由合营公司自建,甲方以能争取的优惠条件提供需用土地及水、电等设施。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所使用的场所发生土地使用费,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六章合营双方的责任

    第十九条甲方的责任

    (1)办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合营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场所,水、电以及其他为实施本合同所必需的物资。

    (3)选派有相当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经合营公司考试合格后参加合营公司的工作。

    (4)协助办理乙方派遣来合营公司工作人员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和生活设施的方便。

    (5)协助合营公司对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中国进行的培训工作,培训费用由合营公司支付。甲方提供优惠条件。

    (6)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品、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燃料及运输设施等。

    (7)向合营公司提供中国国内市场信息,并协助合营公司开辟中国国内市场的代理销售渠道。

    (8)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取得按本合同规定进行业务活动所需要的外汇的手续。

    (9)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可能的减税、退税和免税的手续。

    (10)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乙方的责任

    (1)根据合营公司的委托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寻找计算机用户。在转售过程中所取得的利润归合营公司所有,乙方只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乙方在中国和____地区的全部在合营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应通过合营公司进行。

    (2)以优惠价格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和备机;测试仪器和工具;以及软件等合营公司经营所需要的其他产品。

    (3)根据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应选派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合营公司的管理和在中国或____地区参加计算机硬件的安装、维修和开发软件等技术工作或进行技术指导。合营公司向乙方付费并承担上述人员的日常开支。

    (4)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合营公司人员赴___时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学习和生活设施的方便。

    (5)根据合营公司要求的培训计划接受合营公司选派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在乙方的设备上和学校内进行培训。经过培训之后应能够按所学内容独立工作。培训费按乙方的标准价格减半。合营公司支付培训费及受训人员的旅费和生活费。

    (6)为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销售或进行服务的___国政府许可证。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其系统的安装、管理、维修、翻新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7)定期向合营公司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并协助合营公司进行来料加工性质的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

    (8)尽最大努力帮助合营公司的代理销售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的服务,并向合营公司缴付代销佣金。

    (9)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章技术转让与保密

    第二十一条合营公司可以与甲方或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经营范围及规模所需要的先进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know-how),甲方或乙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均采取优惠条件。

    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发明或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属合营公司所有,有关的全部资料由合营公司独立保存。

    第二十三条合营公司通过技术转让协议所取得的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保密按双方签订的有关转让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非经合营公司批准,合营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合营公司拥有的技术知识。合营的任何一方要使用合营公司的技术知识时,须与合营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保密条款,合营公司按优惠价格收取技术转让费。

    第二十五条合营双方应要求各自选派到合营公司工作的人员履行对技术知识的保密职责。

    第八章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及专利管理

    第二十六条由合营公司的雇员、转包者、代理人在为合营公司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发明,软件或者专有技术的发展或改进,所属权均归合营公司所有。与此有关发明的专利申请以合营公司的名义进行。

    第九章合营公司的采购与销售

    第二十七条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备机应优先在中国购买。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采购争取与中国其他单位享有同等价格,并且以人民币支付。如果在中国市场采购的物品不能满足合营公司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质量、性能和可使用性),合营公司将以优惠价格从乙方采购。但若乙方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合营公司可以自行在国际市场采购。若准备在国际市场采购,合营公司将通知乙方价格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合营公司备件库中的备件和任何计算机设备、软件、专用工具以及其他产品的销售和计算机服务、培训可以由合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或____国家进行,也可以委托合营的双方或第三方代理。这种活动除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法令外,还应参照____国政府的有关规定。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在有竞争力的条件下,应保证合营公司的经营获利。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或者不是由合营公司分支机构生产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的销售,合营公司将以乙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有关协议应当在乙方和客户之间签署。但合营公司的再出售和再出口除外。

    合营公司将获得一定比例的硬件代理销售佣金。

    只有当乙方收到可立即使用的客户付款之后,才付给合营公司这种佣金,佣金将以乙方收到的同样的付款形式付给合营公司。

    第十章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合营公司登记注册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乙方委派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会的任期____年,董事会的成员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为代表。

    第三十二条董事可委派另外一人在开董事会时作为他(她)的全权代理人行使其权利。出现此情况时应将全权代理委托书交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决定以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的多数票通过,但重大事宜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同意方能通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章程条款的修订

    (2)异常情况的处置,包括异常情况的建立、撤销和延期

    (3)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

    (4)双方其余各期出资额投入日期

    (5)经营范围的任何改变

    (6)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7)利润分配方案

    (8)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独立审计师的聘请或解聘

    (9)预算的决定或决算的批准

    (10)价格和销售条件的决定

    (11)超过___美元的合同的签订

    (12)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建立的或撤销

    (13)每季度借款超过___美元或每年借款超过____美元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在合营公司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内召开。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形,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在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举行,若经董事会决定,也可以在其他地点举行。

    第十一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乙双方共同推荐。第一任总经理由___方推荐。第一任副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经营管理机构应包括总会计师一人。上述人员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四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以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合营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其职责的,或无能力成功地经营合营公司的,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可随时撤换。

    第十二章劳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合营公司招聘职工,须经合营公司考试合格后录用。在合同的头__年,人员的选择、考试和录用应由合营公司和甲、乙双方联合进行。

    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四十条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章财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办理。但是为使合营公司的经营有足够的外汇,应当做出安排。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账册、统计报表均同时使用中、英两种文字。合营公司的人民币收支和美元收支分别记账以人民币为统一记账核算单位。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制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之后为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按双方投资比例分配。上述三项基金的比例由董事会视合营公司经营情况决定,其中储备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扣除的比例应超过毛利润的__%,且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法令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根据各方投资比例分配,___方优先取得外汇。分配后由合营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合营公司将在___方协助下采用来料加工加工费的方式解决____方所分得利润中的人民币部分。

    第四十六条合营公司有关的税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办理。合营公司将尽量取得减、免税的优惠,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营公司在获利经营的头___年免缴所得税,并且在此后___年减免所得税___%。合营公司还将申请在允许的最长时期享受各种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审计师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账册、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果甲方或乙方欲聘请他自己选择的其他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地,他有权进行这种审查,而且合营公司将予以充分的合作,所聘请的其他审计师的费用由聘方承担。但是任何这种额外审计的内部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十四章保险

    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的一切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保险费由合营公司缴付。

    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的保险如在任何中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之外时,可以由双方同意的在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章特别约定

    第五十条如果由于中国或____国政府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受阻甚至无法执行时,有关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立即转交上述的有关文件。

    第五十一条上述第五十条情况发生时,双方应迅速通过谈判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修改,以使投资双方不致因此而受损失。如果一方不同意作出上述变动,另一方有权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止本合同,但应提前___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十二条由于受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事故的影响,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使本合同的履行困难或不可能时,遭受上述不可抗拒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对方,并应于可能的最短的时间向对方提供事故详情以及对合营公司经营的影响或损毁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根据事故对合营公司损毁或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散合营公司,或者部分免除或暂缓合营公司的经营活动,或者停止合营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事故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者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可以提请解散合营公司。

    第五十四条合营任一方不是由于不可抗拒事故而不履行本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实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均视为违约,合营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还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若合营双方仍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五条合营公司经营期满而又没有延长其经营期,或提前终止解散时,应由董事会组成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程序。合营公司的财产将按清算时的账面余额进行清算。现金应以现金分配,其它财产,包括应收的帐目,应按当时在中国或国际市场可得到的最高价格兑换成现金。在清偿债务之后,清算财产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给甲方和乙方。分配后由合营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

    第五十六条当本合同终止,如果合营公司尚有资产或者在销售区域内有产品,双方可以按合营公司同意的,但不超过购入价格购买这些资产或产品。在做资产负债表时,应记入这些金额。

    第五十七条当本合同终止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处理,任何一方可以优先购买另一方在清算时分得的财产。

    第五十八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或延长期,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和要求,或有关结束合同的争议和要求。应当由有关双方在友好和信任的气氛下通过诚挚的协商和谈判解决。若双方不能在___天内解决争议,应交由____仲裁院按照此协议签订日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将由____仲裁院选定的仲裁员进行。他的裁决将是最后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整个仲裁过程,包括辩论和摘要都用___语进行。由仲裁院做出的决定被认为是最后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有关仲裁的花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专家、证人和法律顾问的花费。

    第六十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七章合同文字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二条此合同,包括附件、日程、附属文件和附录,只有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并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略)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六十四条一旦本合同结束,字头____和字词____不经___方的书面允许,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十五条甲、乙方双方向对方发送通知,可以采取电传或电报。但若通知涉及双方权利或义务时,应同时以书面文件通知。邮件应是邮资已付的航空挂号邮寄。

    双方的法定地址为邮件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以中、英两种文本在中国____签字。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资产篇十四

    目录

    前言

    (1)合营双方

    (2)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3)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4)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5)合资各方的责任

    (6)技术转让

    (7)产品销售

    (8)董事会

    (9)管理机构

    (10)原材料及设备的采购

    (11)公司的筹建

    (12)劳动管理

    (13)税务、财务、审计

    (14)合营期限

    (15)解散与清算

    (16)保险

    (17)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8)违约责任

    (19)不可抗力

    (20)适用法律

    (21)争议的解决

    (22)合同文本和文字

    (23)合同生效及其他

    附件一 技术转让协议

    附件二 产品销售协议

    附件三 会计程序

    前言

    ____与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共同投资举办生产及销售钻头的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营双方

    本合同的当事人为: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_______ 邮政信箱: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 邮政信箱: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决定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______________钻头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2.1合营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

    英文名称为:________

    2.2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__

    2.3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2.4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3.1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采用________先进制造技术,技术诀窍,以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制造与销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____钻头。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使合营公司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均具有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使投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3.2生产经营范围:合营公司生产和销售各种类型和尺寸的____钻头及乙方在合营期间所发展并已投产的所有其他型号的____钻头。

    合营公司还从事以下与生产及销售业务有关的活动:

    (1)对销售的产品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2)研究与发展____钻头新产品,以便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3.3生产规模:合营公司投产后第____年,全面生产时,应具有年产____只各种规模型号____钻头的生产能力。

    第四条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4.1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均为____美元,甲乙双方各投资____美元,均为总注册资本的____%。

    4.2合营公司正式投产后,甲乙双方以头____年的部分利润作为再投资,用于发展新工艺,提高产量或增加流动资金。

    4.3甲乙双方将按本合同附件四“作价协议”中1.1及1.2条所列内容作为出资。出资的实物部分,按作价协议规定进行作价。出资的实物所有权归合营公司所有,免于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权等。

    4.4合营公司每年应按中国地方政府规定缴付土地使用费。

    4.5甲乙双方的现金出资分两期支付。在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各自认缴现金的出资额的__________%,其余____ %在六个月内交齐。出资的现金应存人中国银行________分行合营公司的账户内,并取得凭证。实物出资部分按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四作价协议中的规定交付合营公司,合营双方缴付出资额后,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4.6合营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回抽其注册资本。

    4.7合营一方需转让为其所有的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同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请原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时,条件不得比向合营另一方转让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

    第五条 合营各方的责任

    5.1甲方有责任完成下述各项事宜:

    5.1.1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5.1.2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各项可能的减免税申请手续。

    5.1.3协助合营公司向有关银行办理开户及获取贷款的手续。

    5.1.4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5.1.5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及工程设施的土建设计、施工。

    5.1.6按本合同附件四“出资协议”1.1条所列项目在规定期间内提供现金、机械设备等。

    5.1.7协助办理乙方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器具的进口报关手续。

    5.1.8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及通讯设施。

    5.1.9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气和其他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

    5.1.10协助合营公司招聘中国国内的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5.1.11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人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5.1.12协助解决合营公司职工的食宿、医疗、交通等。

    5.1.13协助乙方办理乙方所得外汇汇出手续。

    5.1.14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项。

    5.2乙方有责任完成下述各项事项:

    5.2.1按本合同附件四“出资协议”1.2条所列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5.2.2协助合营公司向国外银行获取贷款。

    5.2.3提供必要的设备安装、调试及试生产技术人员。

    5.2.4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

    5.2.5保证按合同规定返销合营公司产品,并采用多种方式与甲方密切配合,使合营公司达到外汇收支平衡。

    5.2.6协助合营公司在国际市场上购置设备、原材料。

    5.2.7协助中方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和必要的手续。

    5.2.8协助解决中方人员在国外的住宿及交通等。

    5.2.9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技术转让

    6.1甲乙双方同意,将由甲方代表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合营公司经营所需的先进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及生产管理技术和各种测试方法、材料配方、产品的质量标准、质量保证等。

    6.2乙方对转让技术提供如下保证:

    6.2.1向合营公司转让的全部技术是实用的、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符合合营公司要求的,按照转让技术生产的产品质量能达到乙方同类产品的质量标准,产量能达到规定的生产能力。

    6.2.2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全部资料,均应按时提供给合营公司。

    6.2.3在合营公司整个合同的有效期间,乙方保证将其改进和发展的并已用于生产的所有新技术及时地、完整地提供给合营公司。

    6.2.4按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对合营公司技术人员、工人进行技术培训,使他们能及时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6.2.5提供合营公司认为必要的技术支持。

    6.2.6乙方将帮助中方试验、评价热稳定性____产品。

    第七条 产品销售

    7.1乙方负责包销合营公司年产量____产品,但最多为____只,其余产品将由合营公司销售到国内市场及按本合同附件五“产品销售协议”原则所确定的国际市场。

    7.2如果乙方未能按7.1条的规定完成包销数量,则应按未完成包销产品的只数占应完成包销产品的总只数的比例,将分得的利润或等值的进口原材料,补偿给合营公司,超过____年销售数量时,可将超额完成的只数作为下年度包销数不足的补偿。

    7.3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报中国审批机构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7.4合营公司产品使用乙方的产品商标,并注明中国制造。

    第八条 董事会

    8.1合营公司的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8.2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及董事长任期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甲乙方在任何时候均可经书面通知撤换由其委派的董事会成员。

    8.3董事会是合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一切重大事宜,下列重大事宜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8.3.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8.3.2合营公司的解散;或合营公司合营期的延长;

    8.3.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8.3.4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8.3.5合营任一方出资额的转让;

    8.3.6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任免;

    8.3.7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审计师;

    8.3.8决定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事宜,

    8.3.9其他合营双方均认为属重大事宜,需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

    其他事宜可由多数通过作出决议。

    8.4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经书面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其职权。

    8.5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按如下规定进行:

    8.5.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由其书面授权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

    8.5.2会议一般应在合营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召开,特别情况由董事会决定会议召开地点;

    8.5.3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8.5.4董事会会议应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具书面委托,授权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及表决,全体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合法成员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每人持一票表决权;

    8.5.5董事会会议应作好书面记录,决议部分应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会议记录经与会成员签字后,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归档;

    8.5.6会议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书面表决所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8.6董事除在公司另任职外,合营公司不支付董事会成员薪金。

    董事或董事书面委托的代表在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与董事会议有关旅行、交通、住宿补贴及会议本身费用,按董事会核准的数额,由合营公司支付。

    第九条 管理机构

    9.1合营公司设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首届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首届副总经理____方推荐,经董事会任命,任期____年。下届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确定任命。

    9.2总经理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主持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9.3合营公司可设立若干部门,各部门经理负责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

    9.4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可随时撤换。

    第十条 原材料及设备的采购

    10.1合营公司所需的生产用设备、原材料、运输工具等,在质量、价格及交货期等条件相同情况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10.2在合营公司需要时可委托乙方在国外或委托甲方在国内购买设备,受委托方可提取____的手续费。在选购过程中,受委托方的对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派人参与选购工作。

    10.3合营公司委托乙方代购的国外原材料、价格应与乙方卖给其子公司的优惠价相同。

    第十一条 公司的筹建

    11.1合营公司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筹建组。筹建组由____人组成,其中甲方____人,乙方____人,并由甲方推荐组长一人,乙方推荐副组长一人,组长、副组长均由董事会任命。

    11.2筹建组在筹建期间负责处理以下事项:

    11.2.1经甲、乙方代表批准后,签订购置设备、材料、器具等的合同,并履行之(包括交货的验收、安装调试等)。

    11.2.2甲乙双方各项实物出资的验收及引进技术资料的检验、验收。

    11.2.3组织设备、附属工程的安装调试。

    11.2.4编制筹建期间的建设及用款计划,负责筹建期间的财务支付。

    11.2.5负责技术资料的整理、转译。

    11.2.6负责合营公司的一切文件、资料等的接收、整理、归档等。

    11.3筹建期间一切重要文件往来,须经正副组长双方签署后生效和执行。

    11.4筹建组在设备调试试车工作完成并办理完毕手续后,报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二条 劳动管理

    12.1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生活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董事会研究确定,并在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工会组织集体签订或职工个别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12.2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聘请及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税务、财务、审计

    13.1合营公司按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包括地方税收,但只与乙方有关的利润的汇出税、技术转让的提成费及入门费的预提所得税由乙方支付。

    13.2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的所得税。

    13.3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的有关规定和董事会的讨论决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

    13.4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报当地财政部门及税务机关备案。

    13.5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从公历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营公司的一切自制的记账凭证、单据、报表、账簿均用中文书写,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合营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账,月终、季终及年终分别采用中英文编制报表。同时,合营公司按乙方要求的方法提供给乙方一份所需的会计资料,此资料不作为合营公司结算依据。

    13.6合营公司财务审计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账目,出具查账报告。如果任何一方认为需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同意,但所需一切费用由该聘请方负担。

    合营公司一切会计档案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存。合营公司解散后,所有账本、文件由原中方合营者保存。

    13.7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内,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包括负债表、损益计算表、纳税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四条 合营期限

    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年。

    在合营期满前一年,如合营一方书面要求延长合营期限,经另一方同意,董事会一致通过,于期满前六个月,将申请报告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五条 解散与清算

    15.1合营公司在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宣布解散时,应进行清算。清算时,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及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

    清算委员会委员甲乙方各占____,清算委员会委员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请董事会通过执行。

    15.2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实物、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财产以账面值为依据,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15.3合营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甲乙方的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15.4整个清算过程应在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六条 保险

    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7.1本合同生效后,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17.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17.3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应视为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取赔偿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8.1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按期如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一的罚款给对方。逾期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违约方除应缴付投资额的百分之三的罚款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17.3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8.2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分别承担自己应负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费用。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无法预见并且对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对方。并在十五天内,用航空挂号函件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由有关政府部门出具上述不可抗力事故发生的证明,按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履行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21.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____仲裁院,根据该会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1.2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21.3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规定以外,由败诉方负责。

    21.4仲裁决议将采用中、英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文本和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合同的中英文正本各签署一式四份,甲乙方各保存两份。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23.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附件,下述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资产篇十五

    本协议,于 __  年__ 月__ 日由以下两方签订: 是一家依墨西哥法律组成的公司,主要经营__年__月__日场所为___(以下简称x),代表人为____:____ 是一家依___法律组成的公司,主要经营场所为____(以下简称y),代表人为____。

    兹证明

    鉴于x为在___方面投资以___为目的而设立,并有意从事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业务;

    鉴于y多年从事研究、开发和制造____以及在世界不同地区销售____;

    鉴于y具有在外国生产合同产品的经验并有能力提供生产这类产品的技术服务;

    鉴于x和y有意互相合作共同的墨西哥设立一家新公司,生产以下具体描述的产品;并且 鉴于x和y有意使新公司从y获得制造这类产品的技术服务并且y愿意向新公司提供这种技术服务;

    为此,以本协议所述的相互义务及房地产对价,双方共同达如下条款:

    第一条 设立新公司

    1.1 为生产和销售第二条2.1所描述的产品“而设立一个新公司,双方同意共同在墨西哥设立墨西哥商法典所规定的一家资本可变的股份;所附附件-该公司章程为本协义不可分割的部分;新公司以下简称“fcam”。

    1.2 本协议各方在fcam资本中所占股份比例为:x和其三名指定人共占百分之五十一(51%),y和其三名指定人共占百分之四十九(49%);除非双方书面同意,该股份比例在本协议期间将保持不变。墨西哥法律规定股份公司至少要有五(5)名股东。为了与该规定一致,x和y每一方可委派指定人三名,每人持一股并不多于一股每方所持的股份。x和y将始终对他们各自指定人遵守本协议和fcam公司章程条款负责,并对持fcam股份的指定人的继承人和受让人负责。任命指定人之前,x和y需与对方协商。

    1.3 本协议期间,无论自愿或法律要求或其他另有规定,除非符合本协议和fcam章程,任何一方都不能出售、分配、转让、抵押、担保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每一方所持的fcam的股份(或由此产生的权利和利益)。

    1.4 x将根据其获得____和墨西哥政府有关当局的许可的需要,投资建立fcam最初资本及随后增加的资本金,该投资额以满足实施法律对需获许可的要求为限。x将尽其努力获得_____政府的批准。

    1.5 fcam一旦组成,双方将根据墨西哥外国投资法立刻着手使fcam申请并获得其注册以及申请x和y在fcam的股份在墨西哥外资国家注册局注册。

    第二条 产品和技术服务

    2.2 fcam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____,以下简称“合同产品”。如经双方同意,其它类型产品也可补充定义为合同产品。

    2.2 协议双方同意y将向fcam提供有关生产产品的许可证和技术服务,fcam和y将订立技术服务协议并作为本协议附件二(以下称作“技术服务协议”)”

    第三条 产品销售

    3.1 因为这对fcam来说是经济效益最大,符合其最大利益,所以 fcam生产的合同产品将由其本身直接销售给在墨西哥的第三方。

    3.2 当fcam董事会建议fcam生产的产品出口的话,协议双方同意将使fcam通过y来出口其产品,因为fcam利用国际销售设施来出口其产品对fcam有利;这同样是因为y拥有包括合同产品在内的销售这类产品的独家销售权。因此,如果fcam试图通过____以外的渠道出口的话,将造成____一方严重违反____与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fcam和y将决定其帮助facm料品出口应得的佣金和报酬。

    第四条 商标

    4.1 协议双方同意,除非另有约定,fcam生产的全部产品使用____商标。该商标归y所有。fcam使用该商标的条件是符合由fcam和y达成的本协议附件三商标许可协议的条款(以下称作“商标许可协议”)。

    4.2 x同意其本身以及fcam只选择____商标,而不使用与墨西哥其他商标有关联的商标,除非墨西哥法律规定使用该关联商标。不过,如果使用这种关联商标是法律上要求的,但是法律又允许可设法免于这种要求的话,x将尽其努力使fcam获得这种豁免。如果使用墨西哥关联商标是不可避免的话,那么最终使用的墨西哥商标需得到x和y的一致同意,并且该商标应作为fcam的财产。

    第五条 “fcam”的管理

    5.1 双方同意fcam的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协议有关条款管理fcam。

    5.2 协议双方同意授权管理fcam的董事会对公司整体经营计划的报批和监督执行负责。该经营计划需提交协议双方审阅和批准。

    5.3 尽管本协议作了上 5.1条款,协议双方应在fcam股东大会的决议前,本着友好和相互信任的精神,就fcam管理和业务有关的需讨论的所有问题,经常互相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只要任何一方希望与对方协商的话。

    所有这些问题用以下例子举例,但例举不意味着对描述的限制:

    (1)fcam应遵循的业务和管理政策;

    (2)短、中、长期经营计划及其调整;

    (3)资本金的增加与减少;

    (4)董事会成员的增加或减少,或董事会的重新选举;

    (5)审阅和批准财务报表,分配fcam财政年度的利润利润。对于fcam股利的公布及利润分配,协议双方愿意遵循留足内部储备用于业务有效发展的政策。另外,双方愿意在储备留足后通过取得相互一致意见,发布胜制分配方案;

    (6)为fcam的经营和发展筹措资金;

    (7)重要的人事问题;

    (8)扩大生产能力;

    (9)负责审定执行期超过一年的fcam所订立的协议或安排;

    (10)新产品的引进;

    (11)fcam检查、审计及法律咨询人员的聘用。

    5.4 对于任何法律规定需有董事会或/和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协议双方应使其在董事会的代表或在一般或特别股东大会上的代表根据双方以5.3条款为原则业已达成的意见投票。

    5.5 协议双方同意保证fcam将尽实际可能最大限度地使用y所要求的表格式样,用于fcam向协议双方提供管理和财务信息材料;并且fcam应建好会计和财务账目以备协议双方的检查或审计。

    5.6 双方理解并同意fcam董事会应建立经常性限制代表fcam的总经理及fcam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以及其它管理的制度。代表fcam和用于支付款项的所有支票本票及其他任何可议付凭证任何时候应由董事会任命的实际任职的两名授权代表共同签字,才能生效并对fcam构成约束。

    他们两人中的一位应是总经理、行政财务经理、商务经理或生产经理,而另一位应是会计经理、总会计师、审计师或直接对财会经理负责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 人员调换

    6.1 除了由任命为fcam董事会成员的人员外,协议双方同意,经双方认为需要或必要,将他们各自的雇员调任fcam管理部门的主要岗位。协议双方考虑将由fcam担任会计经理、生产经理以及任命销售经理助理,将由____担任会计经理、生产经理以及任命销售经理助理,将由____派员担任总经理、商务经理、行政和财务经理等职务。总经理届时空缺期间,fcam全面管理将由fcam选派的会计经理和生产经理负责。

    6.2 来自 x或 y的调换人员的工资,包括津贴,应由 fcam根据其在 fcam工作时间支付。调换人员来往

    ____和墨西哥发生的费用,根据具体情况,由fcam支付或裣给x或y,需要的话由协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支付或补给____的款项应是美元。

    6.3 本协议有关论述不能被理解为不允许fcam根据自身的需要雇佣其自己的经理或其他雇员。

    6.4 协议双方同意为了使fcam的管理协调有效,fcam董事会应要求fcam总经理定期召集fcam主要管理经理共同讨论研究他们各自部门重要事项,并且总经理应就涉及公司中方针政策的事项以及主要经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项向董事会汇报或征求董事会的建议。

    第七条 机器设备的销售

    协议双方同意并将使 fcam同意 y将向 fcam出售,fcam通过 y购买经过y和fcam协商决定的特定机器设备,以保证根据技术服务协议由y向fcam提供的技术决巧得到有效使用,并以协议双方同意的价格和条件成交。双方理解并同意在本协议提及的技术服务协议生效之后,y才根据该协议向fcam进供技术资料。

    第八条 双方合作

    8.1 一旦fcam提出合理要求,y作为合资公司的一方同意向墨西哥经理和其他人员或fcam主要雇员提供由y组织进行的现行培训计划的合作。

    8.2一旦fcam提出合理要求,并符合相互同意的书面条件,视具体情况,由y或x向fcam提供合作。尽可能地提供咨询、资料和指导或提供其雇员的服务,或有关方认为以下事项中适宜提供的合作。双方同意,或y作为在墨西哥东道国的合资方,将主要向fca

    m提供a组的合作,或 x将主要向facm提供b组事项的合作:

    a.(1)获得进口设备、零件和材料所需的许可证;

    (2)招雇工作;

    (3)解决劳资纠纷。

    (4)注册或任何其它法律和现行规定要求fcam进行的法律程序;获得墨西哥当局授权给予的许可证、优惠政策、认可及其它权利;

    (5)就墨西哥税法和财会惯例给予咨询;

    (6)与墨西哥当局和____进行谈判;

    (7)处理fcam与第三方的法律诉讼及其它法样行为;

    (8)对fcam为达到不断提出的经营目标而需增加的销售量,当fcam需要时,给予商务上的帮助;

    b.(1)产品营销、市场调研和产品计划,从而达到fcam不断提出的经营目标;

    (2)作好与产品有关的广告和助销的准备工作;

    (3)零件和材料的购买;

    (4)获取第三方所有的专利或其他工业产权的许可和认可;

    (5)会计和财务分析,成本计算;

    (6)当fcam要求时,根据技术服务协议和墨西哥可能条件,在解决生产问题或改进工厂运行方面,给予技术帮助;8.3、8.1和8.2条款以上所述并不构成或可解释成本协议任何一方单独、联合或与fcam提供合作的任何一方单独、联合或与fcam一起对上述

    特定事项的进行或实施负责(fcam应独自对上述事项的进行或实施负责),也不能要求向fcam提供合作的任何一方承担因处理上述事项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应由fcam独自承担)。另外,双方同意,当x或y提出要求时,fcam应向x或y支付或补偿其向fcam提供的服务发生的费用。支付或补偿的种是美元

    第九条 期限和终止

    9.1 在本协议 1.5条款所述的注册继续有效以及或 x和或y继续是 fcam的股东的条件下本协议以1.4条款所述的最后一项政府批准获得之日作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9.2 当下述任何一项事项发生时,本协议终止:

    (1)x作为一方或y作为另一方根据fcam公司章检条款许可的方式处理他们在fcam的全部股份,结果x作为一方或y作为另一方不再拥有fcam的股份;

    (2)提交fcam破产申请三十天后,并且在这三十天内该破产申请未被取消;或将全部或实质上全部fcam资产分配给债权人之时;或当任命fcam全部或实际全部财产接受人或托管人之时;或在fcam自动或被动解散之时;

    (3)所有以(2)中描述事件的发生与x相关,而非fcam;

    (4)y,而非fcam发生了与上述(2)所描述的相关事件;

    (5)x根据9.4条款终止本协议,或

    (6)y根据9.4条款终止本协议,或

    (7)如果商标许可协议和技术服务协议两者或其一在本协议生效日后一百八十(180)天仍未生效。

    9.3 如果当墨西哥法律不再允许y拥有fcam发行并认购股份的百分之四十九(49%);或因商标许可协议条款或任何原因终止或不再延长商标许可协议或附加商标许可协议,如果fcam和y之间签署了这种协议的话;和/或提前终止技术服务协议和/或fcam和y订立的附加技术服务协议,x将有权选择问y至少提前(90)天之时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9.4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应有权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的协议终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条件是另一方实质性地违反了本协议和/或fcam公司章程的任何条款,并且在书面通知书交于违约方九十(90)天内违约未得纠正。在违约方努力改正其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如果因下面违约方自身不能控制的事件造成纠正时间延长(最长不能超过三百六十(360)天,在计算时间时应扣除因这些事件造成的延误。这些事件例如不可抗力、政府或其有关部们的疏忽、遵从政府当局的要求规定、命令、火灾、风暴、洪水、地震、公共敌对行为、战争、反叛、起义、暴乱、破坏、入侵、检疫限制、罢工、停工、运输障碍和延误及禁运等。一方行使终止权利不能影响该方根据本协议因享受的

    任何权利,除非另有原委。任何一方没有或推迟行使本协议赋于其的终止权利并不构成对其就其它或引发的违约行使终止权产生影响。

    9.5 一旦依据协议9.2的(3)或(5)或者9.3条款终止本协议,x将被认为 将y拥有的fcam所有股份根据fcam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的出售给x。

    9.6 当出现9.2(2)的情况(除非fcam主动解散或被动的解散),双方都将作为fcam的股东行使各自的股票权使得尽可能的迅速主动解散fcam。

    9.7 当出现本协议一方根据 fcam公司章程将其拥有的 fcam股份全部出售给另一方的情况时,任何fcam欠出售股份方的欠款或出售方欠fcam的欠款均将与支付所出售的股份价款同时到期并得以偿付。另外,在出售方对fcam负债给予担保的情况下,

    仍旧是fcam股东的一方要么使得出售方免除对该债务的担保,要么对售方的债务给予补偿。

    第十条 技术资料的使用及保密

    为了协议双方和fcam的最大利益,互相达成如下规定;

    (1)协议双方应保证向pcam提供的技术决窍和知识或由y向fcam提供的机器设备只能为了生产产品由fcam独家使用;fcam提供的机器设备只能为了生产产品由fcam独家使用;fcam不能将该技术决窍或知识或设备供第三方使用,另外fcam不能复制任何这类设备。

    (2)x将保存并对y提供给fcam用于建立fcam的任何和全部资料和知识给予保密。

    (3)除非墨西哥法律另有规定,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将本协议或fcam与y订立的任何协议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同样也不允许fcam作任何透露。

    (4)在非本协议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知识公开之前,上述各方对本协议和fcam与y订立的任何协议及任何一项具体的技术资料、决窍或知识的保存、保密或禁止非授权使用或泄露应尽责任均使这些协议得以存在,避免终止。

    第十一条 竞争和分销

    为了避免降低fcam的价值,协议双方将在本协议期间不直接或间接待有除fcam外其它个人或公司的股票或在其享有利益,如果这些个人或公司在墨西哥现在或将来生产和/或销售与fcam相同类型或相同规格的合同产品和/或者这些个人或公司根据与本协议不同的方式从事生产或/或销售该产品的话。y通过其自己贸易渠道根据____和 fcam 之间的协议选择进口在墨西哥使用和销售的该类型合同产品例外。

    y和facm将在相互认为方便的时候订立一个进口____或其它类型或规格的与fcam能向其客户提供____全套产品,但这种销售要符合上一段落所述的例外情况。

    第十二条 总条

    12.1 通知

    为达到本协议目的,任何本协议涉及的通知应使用被认为有效的英文和____作出。

    a.如果派人递送,送达之时应视作收到;

    b.根据以下提供的地址用航空邮件寄出,或本协议之后一方书面提供给另一方的其它地址;用挂号或登x:____y____并要求返回收条,预付邮资。以这种方式寄送应理解为收件人在邮件寄出之日后其十个工作日内收到的邮件。

    12.2 仲裁

    协议双方同意对于解释和执行本协议中双方间产生的分歧,差异或争议将尽其努力友好解决。但是,万一这些分歧、差异或争议不能得到解决,它们将提交并最终通过___依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由任何一方提出。仲裁员根据该商会规则任命一名或多名。

    仲裁程序用英文进行。

    视具体情况,根据仲裁员意见作出的判决可要求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向该法院申请接受裁定并给予执行。

    12.3 继任者和委派人

    本协议所有条款对本协议各方和他们各自的继任者和委派人构成利益和约束。在本事先取得本协议另一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能自主或采取法律行动委托或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任何未经同意的委派或转让无效。

    12.4 协议整体性和修改

    本协议双方订立的本协议对本协议所涉及的事宜具体整体性。当本协议生效之时,本协议将替代并废除其它所有与本协议涉及事宜有关的协议、谈判、承诺和文字。本协议可修改、修订、替代或取消。本协议和有关的条款、条件上有根据本协议设各方的书面文件才能放弃。任何一方一次或多次放弃本协议任何一个条件并不构成以后进一步放弃任何条件。

    12.5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有效性、建立和执行将适用墨西哥法律。

    12.6 条款标题

    本协议中所用条款标题只为了查阅便利,并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不能影响对本协议的有效解释。

    12.7 协议语言

    本协议和任何本协议的附加合同或协议都将用英文书就并寄送。该英语文本,尽管会被译成英文以外的其它语言,在出现与其它语方文本与英文本与英文不一致情况时,起决定和控制作用。

    12.8 去除公司标志

    a.本协议各方同意,当y以任何理由不再参加fcam时,立即把y名字从fcam公司名称中去除,并停止使用y或类似有关名字。

    b.当x在fcam发行并认购的股票中持有量不足百分之四十九(49%)减三(3)时,只要x出具书面要求,上述a中提到的义务即靠成立。

    12.9 去除公司标志

    a.本协议各方同意,当x以任何理由不再参加fcam时,立即把x外字从fcam公司名称中去除,并停止使用类似名字。

    b.当x在fcam发行并认购的股票中持有量不足百分之五十一(51%)减了(三)时,只要y有书面要求,本条款上述a中提到的义务即该成立。

    12.10 罚款如上述第12.8和12.9款规定的任何一项条件发生,则x或y将在不超过九十(90)天的期限内要求fcam的其他股东服从依此二条款规定并履行义务。如在上述或限内未能完成上述义务的履行,则fcam将向x或y支付每月相当于50,000美元的常规性罚款。该项罚款仅是为了没有及时依据联邦区民法典 1846章和其它章节条款及共和国其他州相关章节完成义务因此,x和y同意,视具体情况,x或y在要求上述义务得以履行的同时附加或独立要求罚款得以支付。

    12.11 生产计划

    如果经本协议双方批准的生产计划需提交墨西哥政府批准,墨西哥政府将在一定的条件和条款下批准该计划,然而在任何一方看来这样的计划难以实施,协议双方将就如何处理这种情况进行友好洽商。

    协议各方在以上文首所写日期正式订立本协议,此证。

    ______ 公司  ____ 公司

    代表:_____ 代表:_____

    年月日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资产篇十六

    第一章?总则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法规,杭州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澳大利亚_________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杭州_________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特定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资双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杭州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在中国杭州市西湖区登记注册。

    其法定地址:杭州西湖区_________路20号建工大厦内

    联系地址为:杭州市玉古_________号_________大厦_________层?座?邮编: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职务:执行董事

    国籍:中国

    澳大利亚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其法定地址:_________,?australia

    法人代表:_________

    职务:执行董事

    国籍:澳大利亚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杭州xx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第三条?合资公司名称为:杭州xx公司

    英文名称为:_________?co.?ltd.

    合资公司的法定住所:杭州市玉古_________号_________大厦_________层_________座

    编码:_________

    第四条?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自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

    第六条?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目的:按照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努力服务好国_____府,企业和个人,办成国内领先的投资咨询公司,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合资公司经营范围:经济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建议扩大经营范围)。

    第四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资公司投资总额为40万人民币。

    第九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人民币。

    第十条?甲、乙双方的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15万人民币,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0%;

    乙方:认缴出资额15万人民币,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0%。

    第十一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个星期内缴清。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合资各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宜:

    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按照合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依期如数解缴出资额;

    3、协助办理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4、协助合资公司联系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5、协助合资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经营管理人员、所需的其他人员;

    6、协助外籍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

    7、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

    乙方责任:

    1、按照合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依期如数缴付出资额。

    2、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六章?董事会

    第十四条?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两名,董事长?名。董事、董事长_____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由甲、乙双方轮流派员担任。第一届董事长由乙方派员担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3.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批准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8.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9.修改公司规章;

    10.对公司决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2.决定聘用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高级职员;

    13.决定公司为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或将公司款项借给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14.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15.决定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

    16.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对1、2、5、6、9、10、11、13款的事项,需全体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对于其它事项,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通过。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2名及2名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2名董事,不够2名董事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董事兼任,_____三年。

    第十九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若干部门,办理总经理交办事项,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条?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研究,可随时撤换。

    第八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_____、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与员工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_____、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章?税务、财务、审计、外汇管理

    第二十三条?合资公司及中外员工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二十四条?合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任何一方认为需要聘请境外注册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以同意,其费用由需要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合资期限

    第二十九条?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30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距合资期不满180天前向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第十一章?合资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合资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超过实缴注册资本部分应交纳所得税,再根据甲,乙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_____

    第三十一条?合资公司的各项_____均在中国境内_____机构投保,投_____别、_____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_____机构的规定由合资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二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中止合资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条?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为违约方片面终止本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按本合同规定报审批机构要求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资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未按合同第四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任何一方逾期支付出资额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守约主方支付守约方出资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对合资公司进行清算,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所有合资公司筹备及设立后所有费用。

    第三十六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章?法律适用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七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合资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十条?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八章?文字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用中文写成。

    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包括:合资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及其附件需要经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合资各方发送通知的方式,如用电传、图像传真通知时,凡涉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所列乙方的法定住所为乙方收件地址,甲方的联系地址为甲方的收件地址。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在中国杭州签字。

    甲方: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澳大利亚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资产篇十七

    第一章总则

    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政府的其他有关法规(以下简称法律),通过诚挚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建立合资经营企业《》(英文名称:《》简称_______),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__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合营各方及合资经营公司

    第一条本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及法定代表:

    甲方: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

    职务:________

    国籍: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

    职务:________

    国籍:________

    第二条合资经营公司的名称为______。英文名称为_______。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采用先进的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_____地区的计算机用户提供优质的技术和教育服务,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和提供咨询服务,并使投资各方获得应有的利润。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合营公司还应遵守本合同及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方仅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合同公司自成立日起合营期限为___年。成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双方至迟于合营期满之日前六个月达成延长合营期限的协议。

    第七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美元。

    第九条甲、乙双方的出资额共为_____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出资:

    甲方:

    ____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出资方式:

    折合_____美元的人民币现金。人民币一美元的比价按交付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售出牌价计算。

    乙方:

    _______占注册资本的____%

    出资方式:

    现金____美元,其中包括合营公司经营所必需用的部分设备等。

    第十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二期缴付。第一期共缴付___美元,双方各缴付____万美元。并应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天内付清。第二期出资的缴付时间由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合营公司的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甲、乙方投资中的外汇和合营公司的外汇收入均应以外汇存入开户银行。只有当董事会决定将外汇(全部或部分)兑换成人民币以支付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开支时,才能将外汇存款兑换为人民币。

    第十二条任何一方如不能按规定时间缴纳全部或部分出资,则出资不足部分按年(365天)息___%向合营公司支付利息,按日计算,每月缴付一次。人民币一美元比价按滞交期间的最高比价计算。

    第十三条投资双方缴付出资额之后,应由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议师验证,并开具验资报告,向投资双方发给出资证明书,并向中国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或出售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任何一方均不能无理由地不同意另一方所要求的转让。

    第四章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规模

    第十五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___地区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的用户提供下列服务:

    (1)计算机硬件的安装/拆除和软件的安装

    (2)改进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和技术性能

    (3)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维修、保修

    (4)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和翻新、改装

    (5)计算机和外部设备的技术性能鉴定

    (6)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技术的技术咨询服务

    (7)计算机系统的现场规划

    (8)供应计算机备件、备机

    (9)大专水平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职业技术教育

    (10)国际市场计算机价格的咨询服务

    (11)代理____公司在中国和___地区的销售服务

    (12)来料加工性质和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

    (13)开发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第十六条合营公司的发展:

    第一阶段:主要为中国境内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阶段:建立大专水平的计算机技术职业教育机构

    第三阶段:建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四阶段:为中国境外____地区提供服务

    第五章合营公司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合营公司设立在中国____,所需的生产、经营、教育、办公等场所由甲方以优惠条件提供,合营公司按月缴付租赁费。合营公司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上述场所也可以由合营公司自建,甲方以能争取的优惠条件提供需用土地及水、电等设施。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所使用的场所发生土地使用费,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六章合营双方的责任

    第十九条甲方的责任

    (1)办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合营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场所,水、电以及其他为实施本合同所必需的物资。

    (3)选派有相当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经合营公司考试合格后参加合营公司的工作。

    (4)协助办理乙方派遣来合营公司工作人员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和生活设施的方便。

    (5)协助合营公司对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中国进行的培训工作,培训费用由合营公司支付。甲方提供优惠条件。

    (6)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品、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燃料及运输设施等。

    (7)向合营公司提供中国国内市场信息,并协助合营公司开辟中国国内市场的代理销售渠道。

    (8)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取得按本合同规定进行业务活动所需要的外汇的手续。

    (9)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可能的减税、退税和免税的手续。

    (10)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乙方的责任

    (1)根据合营公司的委托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寻找计算机用户。在转售过程中所取得的利润归合营公司所有,乙方只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乙方在中国和____地区的全部在合营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应通过合营公司进行。

    (2)以优惠价格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和备机;测试仪器和工具;以及软件等合营公司经营所需要的其他产品。

    (3)根据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应选派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合营公司的管理和在中国或____地区参加计算机硬件的安装、维修和开发软件等技术工作或进行技术指导。合营公司向乙方付费并承担上述人员的日常开支。

    (4)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合营公司人员赴___时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学习和生活设施的方便。

    (5)根据合营公司要求的培训计划接受合营公司选派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在乙方的设备上和学校内进行培训。经过培训之后应能够按所学内容独立工作。培训费按乙方的标准价格减半。合营公司支付培训费及受训人员的旅费和生活费。

    (6)为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销售或进行服务的___国政府许可证。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其系统的安装、管理、维修、翻新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7)定期向合营公司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并协助合营公司进行来料加工性质的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

    (8)尽最大努力帮助合营公司的代理销售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的服务,并向合营公司缴付代销佣金。

    (9)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章技术转让与保密

    第二十一条合营公司可以与甲方或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经营范围及规模所需要的先进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know-how),甲方或乙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均采取优惠条件。

    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发明或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属合营公司所有,有关的全部资料由合营公司独立保存。

    第二十三条合营公司通过技术转让协议所取得的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保密按双方签订的有关转让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非经合营公司批准,合营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合营公司拥有的技术知识。合营的任何一方要使用合营公司的技术知识时,须与合营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保密条款,合营公司按优惠价格收取技术转让费。

    第二十五条合营双方应要求各自选派到合营公司工作的人员履行对技术知识的保密职责。

    第八章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及专利管理

    第二十六条由合营公司的雇员、转包者、代理人在为合营公司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发明,软件或者专有技术的发展或改进,所属权均归合营公司所有。与此有关发明的专利申请以合营公司的名义进行。

    第九章合营公司的采购与销售

    第二十七条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备机应优先在中国购买。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采购争取与中国其他单位享有同等价格,并且以人民币支付。如果在中国市场采购的物品不能满足合营公司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质量、性能和可使用性),合营公司将以优惠价格从乙方采购。但若乙方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合营公司可以自行在国际市场采购。若准备在国际市场采购,合营公司将通知乙方价格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合营公司备件库中的备件和任何计算机设备、软件、专用工具以及其他产品的销售和计算机服务、培训可以由合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或____国家进行,也可以委托合营的双方或第三方代理。这种活动除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法令外,还应参照____国政府的有关规定。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在有竞争力的条件下,应保证合营公司的经营获利。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或者不是由合营公司分支机构生产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的销售,合营公司将以乙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有关协议应当在乙方和客户之间签署。但合营公司的再出售和再出口除外。

    合营公司将获得一定比例的硬件代理销售佣金。

    只有当乙方收到可立即使用的客户付款之后,才付给合营公司这种佣金,佣金将以乙方收到的同样的付款形式付给合营公司。

    第十章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合营公司登记注册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乙方委派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会的任期____年,董事会的成员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为代表。

    第三十二条董事可委派另外一人在开董事会时作为他(她)的全权代理人行使其权利。出现此情况时应将全权代理委托书交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决定以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的多数票通过,但重大事宜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同意方能通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章程条款的修订

    (2)异常情况的处置,包括异常情况的建立、撤销和延期

    (3)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

    (4)双方其余各期出资额投入日期

    (5)经营范围的任何改变

    (6)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7)利润分配方案

    (8)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独立审计师的聘请或解聘

    (9)预算的决定或决算的批准

    (10)价格和销售条件的决定

    (11)超过___美元的合同的签订

    (12)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建立的或撤销

    (13)每季度借款超过___美元或每年借款超过____美元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在合营公司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内召开。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形,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在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举行,若经董事会决定,也可以在其他地点举行。

    第十一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乙双方共同推荐。第一任总经理由___方推荐。第一任副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经营管理机构应包括总会计师一人。上述人员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四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以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合营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其职责的,或无能力成功地经营合营公司的,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可随时撤换。

    第十二章劳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合营公司招聘职工,须经合营公司考试合格后录用。在合同的头__年,人员的选择、考试和录用应由合营公司和甲、乙双方联合进行。

    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四十条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章财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办理。但是为使合营公司的经营有足够的外汇,应当做出安排。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账册、统计报表均同时使用中、英两种文字。合营公司的人民币收支和美元收支分别记账以人民币为统一记账核算单位。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制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之后为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按双方投资比例分配。上述三项基金的比例由董事会视合营公司经营情况决定,其中储备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扣除的比例应超过毛利润的__%,且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法令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根据各方投资比例分配,___方优先取得外汇。分配后由合营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合营公司将在___方协助下采用来料加工加工费的方式解决____方所分得利润中的人民币部分。

    第四十六条合营公司有关的税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办理。合营公司将尽量取得减、免税的优惠,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营公司在获利经营的头___年免缴所得税,并且在此后___年减免所得税___%。合营公司还将申请在允许的最长时期享受各种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审计师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账册、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果甲方或乙方欲聘请他自己选择的其他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地,他有权进行这种审查,而且合营公司将予以充分的合作,所聘请的其他审计师的费用由聘方承担。但是任何这种额外审计的内部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十四章保险

    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的一切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保险费由合营公司缴付。

    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的保险如在任何中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之外时,可以由双方同意的在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章特别约定

    第五十条如果由于中国或____国政府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受阻甚至无法执行时,有关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立即转交上述的有关文件。

    第五十一条上述第五十条情况发生时,双方应迅速通过谈判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修改,以使投资双方不致因此而受损失。如果一方不同意作出上述变动,另一方有权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止本合同,但应提前___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十二条由于受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事故的影响,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使本合同的履行困难或不可能时,遭受上述不可抗拒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对方,并应于可能的最短的时间向对方提供事故详情以及对合营公司经营的影响或损毁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根据事故对合营公司损毁或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散合营公司,或者部分免除或暂缓合营公司的经营活动,或者停止合营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事故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者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可以提请解散合营公司。

    第五十四条合营任一方不是由于不可抗拒事故而不履行本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实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均视为违约,合营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还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若合营双方仍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五条合营公司经营期满而又没有延长其经营期,或提前终止解散时,应由董事会组成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程序。合营公司的财产将按清算时的账面余额进行清算。现金应以现金分配,其它财产,包括应收的帐目,应按当时在中国或国际市场可得到的最高价格兑换成现金。在清偿债务之后,清算财产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给甲方和乙方。分配后由合营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

    第五十六条当本合同终止,如果合营公司尚有资产或者在销售区域内有产品,双方可以按合营公司同意的,但不超过购入价格购买这些资产或产品。在做资产负债表时,应记入这些金额。

    第五十七条当本合同终止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处理,任何一方可以优先购买另一方在清算时分得的财产。

    第五十八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或延长期,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和要求,或有关结束合同的争议和要求。应当由有关双方在友好和信任的气氛下通过诚挚的协商和谈判解决。若双方不能在___天内解决争议,应交由____仲裁院按照此协议签订日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将由____仲裁院选定的仲裁员进行。他的裁决将是最后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整个仲裁过程,包括辩论和摘要都用___语进行。由仲裁院做出的决定被认为是最后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有关仲裁的花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专家、证人和法律顾问的花费。

    第六十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七章合同文字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二条此合同,包括附件、日程、附属文件和附录,只有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并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略)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六十四条一旦本合同结束,字头____和字词____不经___方的书面允许,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十五条甲、乙方双方向对方发送通知,可以采取电传或电报。但若通知涉及双方权利或义务时,应同时以书面文件通知。邮件应是邮资已付的航空挂号邮寄。

    双方的法定地址为邮件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以中、英两种文本在中国____签字。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资产篇十八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简称“合资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2.01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

    (上述两个实体合称甲方,两个实体可共同和各自享受与承担在本合同下的有关甲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3.01条甲、乙双方根据“合资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和规定,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的制药有限公司。

    第3.02条

    1.合营公司名称是:

    (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其英文名称:__________

    为此,合营公司与乙方将签订一个许可使用名称的合同。

    无论什么原因,如果乙方在合营公司中不再有%的股份,甲方同意改变合营公司的名称,以使合营公司的中英文名称中不再出现的字样。

    2.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3.03条合营公司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3.04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除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外,各方均不对合营公司的债务负有更多的责任,合营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合营公司的财产求偿。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4.01条

    1.合营公司的目的是: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和长期真诚合作的愿望,努力吸取合营双方各自的专长和采用适宜的先进技术以及科学的管理方法,将合营公司建成一个现代化的制药企业,使其在产品的品种、质量及价格方面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并使甲方和乙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合营公司应依照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以及乙方制定的内部的质量规格条例,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国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从事生产和推销医药产品。

    2.为了达到上述的主要目的,合营公司可以单独或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与各种形式和性质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经济实体、机构及个人合作,根据“合资法”与本合同在国内外成立分公司、子公司。

    第4.02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制造和销售各种剂型的药品。药品的包装包括大包装(例如粉、颗粒、片剂、胶囊剂等)和适合消费者的需要的小包装。

    为了达到它的主要目的,合营公司有权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

    第4.03条合营公司将生产如在不断调整的本合同附件中列出的产品:

    a类:用中国国内生产的原料药生产的产品,由合营公司通过乙方包销的形式在国外市场销售。

    b类:用乙方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原料药生产的产品,由合营公司通过乙方包销的形式在国外市场销售。

    c类:用乙方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原料药生产的产品,由合营公司利用甲方的销售机构,根据合营公司和甲方签订的代销合同在国内市场销售。

    d类:董事会可于将来决定d类产品,包括下述产品:

    (1)用乙方或中国国内的原料药生产乙方开发的产品,使用乙方的商标,由合营公司在国内国外销售。出口产品应由乙方包销。

    (2)用中国国内的原料,生产合营公司开发的产品,包括先进的中草药制剂产品,使用合营公司的商标,由合营公司在国内国外销售,按董事会的决定,出口产品可由合营公司直接或通过乙方销售。

    生产b类、c类及部分d类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料药,合营公司按不高于乙方及其子公司或其团体公司之间购买同类原料药时的平均价格从乙方或其子公司购买。

    第4.04条按合营公司工厂的设计能力,合营公司初期的生产规模为年产量至________片/粒。根据市场情况,今后再增加约美元的投资,合营公司年产量可增至_________片/粒。

    第4.05条合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外汇主要由出口a类、b类以及部分d类产品来解决。如外汇仍有不足,特别是当合营公司未能成功地按合理的条款和条件出口产品时,合营公司也可以按本合同第十九章所述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第4.06条合营公司今后将努力进行研究和开发工作。其研究和开发的成果和产品均属合营公司所有。这些成果和产品,可按照董事会决定的条款和条件,分配或转让给甲方或乙方,或双方。

    第五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5.01条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相当于美元的人民币或币。

    第5.02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美元。

    甲方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____%。

    其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为美元。现金出资为相当于__________美元的人民币。

    乙方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____%。

    其中:以工厂设施的设计及服务出资,作代价为__________美元。现金出资为相当于__________美元的币。

    第5.03条合营公司总投资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将由合营公司向中国境内的银行或其它经合营公司选择并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解决。从甲方和/或乙方要求的对合营公司的贷款的担保或担保物应由双方按各自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的比例给予提供。

    第5.04条1.甲方除以现金对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外,还以__________平方米的场地(以下称“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额出资。场地使用年限为__________年。场地使用权的出资作价为 美元。

    2.乙方除以现金对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外,还以如本合同第12.01条及本合同附件四所述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设计的设计工作和服务,并以此作为出资额出资,作价为

    美元。

    第5.05条双方应制定对注册资本分阶段的、同等出资的初步计划。一旦董事会正式成立,董事会应根据合营公司的实际要求调整该出资计划,但最后的出资应在合营公司厂房土建完成之前支付。以现金出资时,甲、乙双方应按出资计划规定的日期和出资额以现金存入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所立的人民币帐户和外币帐户。

    甲方和乙方的出资是按美元折算的。运用的外汇兑换率为实际出资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瑞士法郎对美元的兑换率。出资后外汇兑换率的变化不影响双方出资额在注册本中所占的比例。

    任何一方如果推迟了应交纳的资金时,应交付拖欠利息,利率比出资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年度贷款的利率高__________%,直到交足资金并全部付清拖欠应付利息为止。

    第5.06条甲方和乙方应在出资计划规定特定事项完成后分别向注册资本出资。

    第5.07条合营公司的双方投资额需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证明。合营公司据此给出资者出具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共同签署的出资证明。

    第5.08条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5.09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事先都需取得对方书面同意。一方转让时,对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5.10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5.11条当双方的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后,合营公司一旦取得了使合营公司能有效地经营所需要的各种许可,合营公司将请求甲、乙双方协助合营公司安排所需的长期贷款。

    第六章合营各方责任

    第6.01条甲方责任如下:

    1.向有关中国机关申请批准本合同及其附件,代表合营公司进行登记和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办理有关合营公司建立的其它事项。

    2.根据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对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出资。

    3.协助合营公司办理有关场地的开发事宜。

    4.协助合营公司对场地获得和接通水、电和燃料,接通通讯、交通及其它有关的基础设施。

    5.根据本合同第9.01条的规定,向甲方已有客户代销合营公司的内销产品。

    6.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合格雇员,及时任命合营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推荐第14.01条的副总经理和第14.03条规定的其它高级职员。

    7.协助合营公司申请并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所必须的批准。

    8.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合营公司从中国境外购置的所有机器设备的进口及海关手续。

    9.协助合营公司申请确认附于本合同后的“合营公司和合营各方的税务待遇的申请书”中提出的税务待遇。

    10.协助合营公司与中国境内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谈判。

    11.协助合营公司和乙方的外国雇员和职工获得他们进入中国从事有关合营公司业务所要求的签证和工作许可。

    12.严格遵守本合同及附件的所有规定。

    13.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甲方的其它事项。

    第6.02条乙方的责任如下:

    1.根据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对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出资。

    2.根据本合同第十二章负责工厂设施设计、并就该设计工作与中国设计院密切合作。

    3.为合营公司推荐在海外购置所需机器设备。

    4.根据本合同附件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技术转让和提供技术服务。

    5.协助合营公司申请并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所有必须的批准。

    6.直接或通过其子公司向合营公司出售合营公司根据本合同第11.03条为b类、c类和部分d类产品的生产所需要的所有原料药。

    7.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合格雇员和及时任命合营公司董事及副董事长,推荐14.01条的总经理和14.03条规定的高级职员。

    8.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谈判。

    9.协助合营公司和甲方的中国雇员、职工取得他们在中国境外从事有关合营公司事务的旅行所要求的去往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的签证和工作许可。

    10.根据第9.02条规定的合营公司和乙方签订的包销合同,通过合营公司产品的出口以及通过第19.01条(b)、(iii)、(iv)、(v)、(vi)条规定的其它方法协助合营公司获得足够的外汇。

    11.严格遵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所有规定。

    12.办理合营公司委托乙方的其它事项。

    第七章技术合作

    第7.01条在合营期内,根据合营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乙方应向合营公司转让其产品的先进技术,以及乙方今后对这些产品的改进。该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和条件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三“技术转让协议”中。

    (1)乙方应以技术资料和医学/科学资料的形式向合营公司转让a类、b类、c类和部分d类产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技术、质量控制等专有技术的数据、资料和知识,包括今后的改进和进一步的发展,以使合营公司可能根据“gmp”和乙方质量规格和不断修改的“药品生产指南”进行生产、包装和销售该产品。

    (2)乙方准予合营公司使用属于乙方的商标的使用许可,其条件和条款规定在本合同附件“技术转让协议”中。

    (3)作为乙方转让技术和继续发展该技术如上述(1)项和(2)项的报酬,合营公司应在单项产品开始商业性销售后的__________年期间,按该单项产品的净销售额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该单项产品技术提成费。

    年的提成期过后,不再支付提成费。合营公司有权无偿继续使用所转让的技术和生产销售所转让的产品。

    (4)对用于乙方转让给合营公司的产品的属于乙方拥有的,但未在中国专利局登记的具有专利权的技术,乙方应向合营公司提交有关专利证书。经乙方与合营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不同情况,合营公司按运用该有专利权的技术的单项产品的净销售额____%给乙方支付附加技术提成费。该附加技术提成费应在专利有效期内支付,但支付该附加技术提成费最长不超过自该单项产品开始商业性销售后的年期间,

    年期间过后不再支付任何提成费,合营公司有权无偿继续使用该项具有专利权的技术。

    (5)对用于乙方转让给合营公司的产品的属于乙方拥有的并在中国专利局登记批准的具有专利的技术,合营公司将根据(4)的原则与乙方另行签订专利许可合同。

    (6)乙方与合营公司签订的按本合同附件三的形式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与合营合同期限相同,原则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对技术转让合同进行修改。

    (7)合营公司在使用乙方转让的技术时,对于第三者提出的权益要求,不负任何责任。

    第7.02条合营公司开发的产品作如下规定:

    1.合营公司将来按董事会批准开发的d类产品应具有疗效、稳定性、有效期内的安全性。合营公司应严格地依据“gmp”和乙方的标准操作程序和不断修改的“药品生产指南”以及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被普遍接受的安全标准来制造和包装产品。

    2.在合营公司对该d类产品或该d类产品的新的药品剂型或新的剂量进行首次制造或包装前,合营公司应交给甲方和乙方完整的产品文件,包括全部技术资料和全部医学/科学资料,让甲方和乙方作出意见和批准,即确认所有文件是否完整。

    3.在合营期限内,如合营公司发觉它未能保持或不能保证严格地按照合营公司为了“gmp”,安全健康或其它目的所提出的该d类产品的产品规格来制造、包装、质量控制、贮藏和运输任何产品时,合营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减少或在可能的情况下防止损失,并立即把以上情况通知甲方和乙方。

    4.根据乙方规定由合营公司制造和/或包装的产品,合营公司应保存参考样品,所用原料、包装材料及产品的完整的资料,也根据乙方规定由合营公司进行随后的稳定性的检验。

    5.合营公司自己开发的产品属合营公司所有,并使用合营公司自己的商标。

    6.除上述1、2、3、4、5规定外,如果合营公司要求从甲方或乙方给予附加的技术帮助或先进技术。对此,合营公司应就适当的报酬与甲方和乙方达成协议。

    第7.03条经董事会同意并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合营公司可从第三者引进甲方和乙方所没有的先进技术。合营公司也可向第三者转让合营公司自己开发的技术。

    第八章场地使用

    第8.01条甲方保证合营公司第23.01条所规定的合营期间中享有场地的使用权。

    第8.02条合营公司承担场地的开发费,即取得场地的占地所发生的费用(劳动力安置、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新菜田开发费、拆迁费等)以及接通公用设施的费用。甲方和乙方估计总的开发费为人民币

    元左右。

    第8.03条合营公司应委托一个合适的机构负责安排和开办好所有有关劳动力安置、土地补偿、青苗补偿、新菜田开发及拆迁等事宜。委托该机构在六个月内完成这些事宜。

    第九章产品销售

    第9.01条合营公司应负责在国内销售其产品,并委托甲方作为甲方已有客户的销售代理人。由甲方代销的条款和条件应在合营公司与甲方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中给予规定,或应包括下列原则:

    1.甲方应是合营公司产品在国内销售给甲方已有客户的销售代理人。

    2.产品的宣传和广告工作应由合营公司进行。

    3.产品的销售价格应由合营公司决定并且能够使产品在国内市场具有竞争力。

    4.甲方应享有销售佣金,该佣金占净销售额的比例由合营公司和甲方协议决定。

    第9.02条计划由合营公司出口的乙方的a类、b类和部分d类产品以及合营公司开发并由董事会决定由乙方在国外销售的d类产品,由乙方在中国境外包销。由乙方包销的条款和条件应在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包销合同中给予规定,并应包括下列原则:

    1.乙方应为独家的出口产品包销商。

    2.乙方应以出厂价fob北京的条件,从合营公司购买出口产品,该价格应能使乙方按照国际市场有竞争力的价格转售出口产品。乙方应定期地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在中国境外销售的市场资料。

    3.合营公司应负责该出口产品取得出口许可证,乙方应负责出口产品销售的国家和地区取得销售许可。

    第9.03条由合营公司开发的d类产品亦可由合营公司直接出口。

    第9.04条合营公司应进行市场调查,以使决定当地市场条件和了解为国内市场服务的最佳途径和方法,据此,合营公司应在晚些时候运用该市场调查资料建立其自己的销售组织。

    第十章设备、辅料、包装材料的购置

    第10.01条董事会已经做出有关合营公司生产产品的最终决策之后,应根据乙方推荐购置机器设备。乙方应提供机器设备的型号、规格和供应者。为了确保工厂设施的经营根据“gmp”和乙方的规格,合营公司应从乙方推荐的可靠的、信誉好的供应者购置机器设备。乙方应协助合营公司从海外定购机器设备。

    第10.02条关于购买零件、分析测定仪器、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如果能符合规格、保证要求、与其它部件配套,可靠的并在其它方面如服务、维修、维护及改进的服务和质量符合要求,可以对在中国购买给予优先考虑。

    第10.03条在符合乙方质量规格和质量控制条件下,合营公司可以从中国或外国的来源购买辅料和包装材料。

    第十一章原料药的供应

    第11.01条为a类产品的生产和合营公司开发的d类产品所要求的原料药和物质应在中国购买。

    第11.02条为获得技术转让合同的技术目标以及维持最高的生产标准,合营公司应从乙方购买所有其需要的原料药,以生产b类、c类和部分d类产品。

    第11.03条乙方应向合营公司按乙方同合营公司签订的合同范文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供应第11.02条提到的原料药,该合同范文应包括下列原则:

    1.乙方对原料药的报价不应高于乙方向其子公司的并不时修改的报酬的平均价格,其价格条件应是cif。

    2.向合营公司供应的原料药应符合乙方的标准规格。

    3.所有原料药需求的预测、订货和支付应根据合同范文的规定。

    4.合营公司同意它应仅从乙方或其子公司购买所有它所需要的原料药。

    5.合营公司应用双方同意的自由兑换的货币为该原料药支付。

    6.合营公司应负责为该原料药获得必要的进口许可和政府批准,并应负责为该进口支付任何关税或税款。

    第十二章工厂设施的设计准备和建筑

    第12.01条1.为确保合营公司将拥有和经营一个有先进的设计特点的现代化的药品(生产)工厂设施以便遵循“gmp”和

    方规格,并符合中国政府有关设计的规范要求,×方应为该工厂设施准备设计。

    合营公司与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设计协议”的形式及条款和条件签订设计合同。

    方与一个设计院合作来完成该项设计工作。合营公司将与设计院签订一个设计合同,明确规定设计分工、协作、责任和报酬。方积极地参加该设计合同的谈判。

    2.方应通过准备工厂的初步设计和实施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指导并监督设计院的设计是否符合方的设计规格。

    方对该项设计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需要方确认的设计和图纸,应由合营公司负责安排译成×文。

    3.上述第2款中所述的方的设计工作和服务,连同×方由于设计工作需要派专家/技师来往的飞机票费(飞机票最多应不超过人次),应根据第5.04条作为×方对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其作价为____美元。合营公司应支付该专家/技师的食宿费(每次不超过两周,最多_____人次)。合营公司应负责支付设计院的设计费。

    第12.02条本合同批准日后的一个月内,合营公司应建立一个建设和筹备办公室(“筹备办公室”)。董事会应委任筹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筹备办公室应在合营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工作。

    第12.03条筹备办公室的一般责任为:

    1.在本合同批准日后三个月内,准备总设计费的预算。为了便于主管部门对设计的审批协助×方工作。

    2.根据设计与工厂建筑的总承包商就建筑合同(“建筑合同”)进行谈判。

    3.组织购置和检验工厂的建筑所要求的设备和材料,并在码头办理所有进口手续和海关申报。

    4.组织所有设备及设施的安装并在方指导监督下进行投试。

    5.决定项目建设的总进度。

    6.编制开支计划,并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

    7.编制有关管理程序。

    8.保存和整理所有建筑阶段期间的文件、图纸、档案和资料。

    9.定期准备由董事会审查的建筑报告。

    第12.04条该工厂设计批准后,合营公司应与筹备办公室选中的总承包商签订建筑合同。该建筑合同应根据批准的设计和董事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来进行。

    第12.05条筹备办公室应监督工程的实施以确保其符合设计和建筑合同的规定。

    第12.06条筹备办公室的费用和其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包括在合营公司建筑预算中。

    第12.07条工厂建筑完工后,筹备办公室应安排董事会进行工程的验收。

    在工厂设施根据批准的设计的完工以及对交接程序的完成表示满意后,董事会应解散筹备办公室。

    第12.08条除上述工作外,合营公司在其建设期间的其它生产准备工作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三章董事会

    第13.01条1.董事会是合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权力和职责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

    2.合营公司的重大事项应由董事会全体一致决定。该重大事项在《公司章程》中第二十九条予以规定。

    3.除上述条款外的其它事项应由多数票通过决议决定,但是至少各方委派的一名董事投了赞成票。该事项在《公司章程》第三十条予以规定。

    第13.02条董事会应由____名董事组成,各方应各委派____名董事。甲方应在其董事中委派一名董事长。乙方应在其董事中委派一名副董事长。

    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任职期限应为四年,经委派方决定可以连任。

    第13.03条合营公司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其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13.04条董事会的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副董事长应被暂行授权来履行董事长的职责。

    13.05条董事会会议应每年举行____次,并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程序、法定人数要求、代理、投票等事宜在《公司章程》第四章中规定。

    第十四章管理机构

    第14.01条合营公司应设一名总经理和一名副总经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应由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应由方推荐。他们的任期为四年,同样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连任。

    第14.02条总经理应对董事会负直接责任。他应执行董事会的各种决定并应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工作和管理。副总经理应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当总经理缺席时,副总经理应代表总经理履行其职责。关于主要事项的决定需要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共同签署,在《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中予以规定。

    第14.03条1.合营公司应建立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领导下的,由生产经营部经理、质量控制部经理、车间工程师、人事部经理、财务管理经理(即:总会计师)以及销售和物料供应部(材料管理)经理组成的管理机构,上述人员均应由董事会任命,各高级职员的任期为四年,亦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连任。

    2.甲方应推荐质量控制部经理、人事部经理和总会计师。乙方应推荐生产经营部经理、车间工程师、销售和物料供应部(材料管理)经理。在晚些时候董事会可对甲乙双方推荐的职位作调整。

    第14.04条高级职员有营私舞弊和严重渎职的情况,可由董事会的决议随时解聘,触犯刑法者应对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国刑法承担责任。

    第14.05条合营公司高级职员的工资和报酬应由董事会根据下述原则决定:

    (a)合营公司高级职员中的外国雇员的工资和报酬应与中国的医药合营企业的同样职位的同类职员的平均工资标准相似,并应以双方同意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如果法律允许,在中国境内一般日常开销所需那一部分工资和报酬,经董事会决定应以人民币支付。

    (b)合营公司高级职员中的中国当地雇员的工资和报酬与中国的医药合营企业的同样职位的同类职员的平均工资标准相似。该工资和报酬应以人民币支付。

    第14.06条如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应自费或支付住房补贴为合营公司的外国高级职员提供住房。该提供的住房或支付的住房补贴应有一个合理的标准,该标准与中国其它医药合营公司为外国管理人员提供的住房或住房补贴标准相似。

    第14.07条所有其它事项,如合营公司的中外高级职员的津贴、福利、旅行费用标准等等应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章劳动管理

    第15.01条1.合营公司的职员、工人的雇用、招聘、解雇和辞职,以及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及其它事宜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2.合营公司职员、工人的工资和报酬应根据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其个人实行得工资水平是____地区国营医药企业职员工人实得工资收入的____%,该工资应全部付给每一个职员工人。

    3.在合营公司职员工人不断适合合营公司的要求条件下,合营公司将保持尽力将其职员、工人的长期雇用政策,接受特殊培训职员、工人的雇用期不得少于_____年。

    4.如果职员、工人过剩或经过培训后仍不能适合合营公司的要求,合营公司可解雇他们,但将依法给予补偿。

    5.上述1、2、3和4款中所述事宜按董事会的决定将在合营公司与职员、工人集体或个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应向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15.02条合营公司的奖励、福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合营公司职员和工人的奖金、福利,不得它用。

    第十六章工会

    第16.01条合营公司的职员、工人有权按《合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合营公司对工会的工作将给予支持,给予其房屋、设备的使用权,以便工会的办公,开会及开展其它活动。

    第16.02条合营公司的工会在本合营公司内享有《公司章程》第九章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16.03条合营公司将拨出合营公司职员、工人工资总额的2%作为工会活动经费。工会将按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使用这笔经费。

    第十七章税收

    第17.01条合营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国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缴纳税款。

    第17.02条合营公司的高级职员、职员、工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17.03条本合同签字之后,甲方和乙方将立即将本合同、附件和“合营公司合营方关于税务待遇的申请书”提交给中国税务部门以争取早日取得有关税务通知。

    第十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18.01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将按照中国财政部《中外合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参照有关国际会计标准的惯例制定。

    第18.02条合营公司将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18.03条1.合营公司的全部帐簿和财务记录应合理、详细、完整和准确并公平地反映财务结果以及其制作之日的合营公司财务现状。

    2.合营公司的全部凭证、帐簿、报表将用中文制作,主要财务、会计文件、报表(包括月季和年度报表)将译成英文并其内容上与中文文件、报表相符。

    第18.04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将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但合营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从合营公司成立之日,即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最后一个会计年度截止于合营公司解散或合营期满。

    第18.05条合营公司将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同时并用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外汇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日公布的外汇比价值折算成人民币。

    第18.06条合营公司将在中国银行

    分行分别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并可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18.07条1.合营公司的总会计师负责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2.总会计师将按期向董事会提供合营公司的财务报告(按月、季和年度)。

    第18.08条1.合营公司将聘请一名独立的来自于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注册的审计师负责年度验证合营公司的报表及财务报告。

    第十九章外汇

    1.该审计师的报告将提交给董事会和总经理。

    2.各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聘请会计师审查合营公司的报表和财务报告,费用自理,合营公司将为此种审查提供便利。

    第19.01条合营公司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用各种适当的办法努力保持外汇收支平衡。

    a)通过出口合营公司的产品取得外汇,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第9.02条规定由乙方与合营公司签定包销合同,乙方负责出口合营公司的产品。在开始商业性生产起×年内该出口作为外汇的主要来源。该×年后合营公司的产品的出口将继续增加以创所需的外汇。

    b)在合营期间内,如上述a)的办法尚不足时则合营公司或乙方将使用下列办法创外汇。

    (i)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收支平衡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外汇平衡规定”)的第六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合营公司可利用乙方的销售渠道推销国内产品出口。“国内产品”包括甲方所生产并同意出口的任何产品和乙方认为可以成功地销往国外的其它任何第三方生产的任何产品。

    (ii)根据外汇平衡规定的第八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合营公司可以向有外汇支付能力的企业销售产品,并以外币计价结算。

    (iii)根据外汇平衡规定的第九条,乙方(包括乙方的所有其它部门)已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它合资企业的合法收入的外汇有余额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乙方可调剂解决合营公司与乙方所设立的其它合营企业的外汇问题。

    (iv)在特殊情况下,乙方同意,合营公司可以用人民币支付乙方的利润。根据外汇平衡规定的第十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乙方可用人民币再投资于国内能够新创外汇或新增加外汇收入的企业并享受外汇平衡规定第十条所给予的优惠。

    (v)根据外汇平衡规定第五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合营公司可向中国国内用户销售其产品,替代进口,收取外汇。

    (vi)在其它现行或将来的规定允许范围内,合营公司或乙方可采用其它手段以求其外汇收支平衡。

    第19.02条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19.03条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将存入在中国银行开户或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银行的外汇存款帐户。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支出从该外汇存款帐户中支出。

    第19.04条根据合营公司债务和需要,董事会应决定合营公司外汇支付顺序。

    第二十条利润分配

    第20.01条合营公司将从其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三项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但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的比例为税后利润的×%。

    第20.02条1.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总经理负责准备上一年度的收支平衡表,损益报告书及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查批准。

    2.董事会将决定是否将提取三项基金后的税后利润分配给各方。任何利润的分配将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第20.03条原则上,合营公司将用外汇支付乙方分得的利润,在特殊情况下,合营公司的外汇不足以支付乙方的利润,合营公司应选择下列之一:

    a)乙方同意后,以人民币支付乙方的利润或:

    b)直至合营公司获得足够的外汇,合营公司将:

    i)提取应付乙方同等金额的人民币并将该笔人民币在中国存入有利息帐户,一旦获得充裕的的外汇后,合营公司将以外汇支付乙方的利润,以人民币支付其存款利息。或:

    ii)提取应付乙方的同等金额的人民币作为合营公司的流动奖金。一旦获得充裕的外汇,合营公司将以外汇支付乙方的利润以人民币支付其利息。利率将按合营公司决定使用这项资金之日中国银行贷给其它中国国营企业的类似贷款利率而定。

    第二十一条保险

    第21.01条合营公司的一切保险事宜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保险公司投保,董事会将决定保险的种类、范围,价值以及保险期限。

    第二十二章保密

    第22.01条1.合营公司对甲方或乙方提供给合营公司的一切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要严格保密,并只能在合营公司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2.合营公司的全部高级职员、职工将与合营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对在他们就业期间所接触的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予以保密,这种保密协议可包括在劳动合同内。

    3.甲方应对合营公司或乙方对其所披露的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保守保密,未经乙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向其它任何第三方披露。

    4.乙方应对合营公司或甲方对其披露的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向其它任何第三者披露。

    第22.02条合营公司,其任何雇员,甲方和乙方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保密义务:

    1.保密资料的泄露非合营公司,其任何雇员,甲方或乙方的过失而已经为公众所知。

    2.保密资料为有泄露权的第三者提供。

    3.如果合营公司,其雇员,甲方或乙方将保密资料泄露之前,已为第三者完全掌握的。

    第二十三章期限、解散、清算

    第23.01条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

    年,从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开始。

    第23.02条在合营期满前两年,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延长合营期限,延长期限批准之后,要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

    第23.03条合营公司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解散,其中(b)~(1)项可能发生在合营期满之前。

    a)合营期满,不再延长。

    b)合营双方一致认为提前解散合营公司于双方有利。

    c)第17.03条中所述的税务待遇申请书未获税务机关批准。

    d)在申请建设施工许可证时,第8.03条所述事宜尚未完成,致使合营公司无法在场地上开始进行建筑时。

    e)工厂建设的总投资额(包括场地开发费,设备费等)超过双方估计的数额的____%或____%以上。

    f)合营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g)因外汇支出持续超过收入,虽经双方努力仍不能改变,以致无法继续经营。

    h)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经营。

    i)任何一方的董事或推荐的高级职员被有效地排除参与董事会或对合营公司的管理。

    j)合营的任何一方或合营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被国家没收或征用。

    k)合营各方通过其在董事会的代表未能就有关合营公司的全面政策,经营中的重大问题达成协议,这种情况对于合营公司继续有盈利地经营造成实质性和不利的影响。

    1)合营的一方严重不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本条c、d、e、f、g、h、i、j、k或1项中有一项发生后,任何一方建议提前解散合营公司,董事会应在三十天内召开会议讨论此建议,为避免终止合同及提前解散合营公司,双方应尽最大努力排除障碍,如会后三十天内仍无法解决,应由董事会作出解散决议,提出解散申请书,经中国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公司可以解散。

    在本条1情况下,违约方应对合营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23.04条经审批机构批准后,董事会宣告合营公司解散,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清算委员会人选。清算将按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第十章进行。

    第二十四章违约和不可抗力

    第24.01条除本章24.02条规定外,若本合同一方在实质性方面不完整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及附件,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六十天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时,该方便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责任,负责赔偿履约方或合营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第24.02条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旋风、雷电、战争、洪水、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或其它不可预见的事件,其发生和后果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致使该方无力履行本合同和/或附件,受害方应立即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声明本合同和/或附件不能履行的原因,受害方应尽全力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对另一方或合营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2.如受害方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是其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并满足了本条第一款的要求,该方不履行合同将不视为违约。

    3.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____天以上,合营双方将召开会议,商讨由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是否应修改本合同和/或附件。

    第二十五章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第25.01条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国法律。已公布的中国法律未涉及事宜,采用国际惯例。

    第25.02条1.在履行本合同及附件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程序进行仲裁。如果双方不能就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达成一致意见,则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商会仲裁院并按该院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语言采用×语。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和附件。

    第二十六章合同文本与文字

    第26.01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包括中文本三份,英文本三份。中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权威性和同等的法律效力。各方均已核实中、英文两种文本并承认两种文本的内容在实质上相同。甲乙双方将各自保存中、英文本各一份。

    第二十七章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第27.01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27.02条本合同及其附件一至六自审批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27.03条本合同或附件应以双方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修改,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27.04条1.在本合同生效后若政府颁布较本合同条款更为有利并适用于合营公司,甲方或乙方的有关税务、关税或外汇方面的优惠条件或其它新法律、条例和规定,合营公司,甲方或乙方将及时根据这些新规定申请取得其所提供的利益。

    2.在本合同生效后,若政府颁发有关税务、关税、外汇或其它事宜的法律、条例或规定以及现有的或新的法律、条例或规定的修改补充或废除,严重影响合营公司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下的经济利益,双方为了保持合营公司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下的经济利益应及时协商对本合同的条款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27.05条1.一切通知都必须以书面文字形式送至对方。

    ______方给____方的通知用中文书写附英文译本;

    ______方给____方的通知用英文书写附中文译本。

    2.通知采用电传、电报或航空邮寄方式传送。电传、电报发送之日视为生效。航空邮寄以邮戳日期或其类似文件为准生效。

    3.通知应送至各方的下列地址:

    甲方: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资产篇十九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和解释

    第三章合资公司各方

    第四章合营公司的成立

    第五章生产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七章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八章营销、投标和技术转让

    第九章设备、原材料采购、合同及其他

    第十章董事会

    第十一章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二章劳动管理

    第十三章税务、财务和审计

    第十四章合营公司的期限和终止

    第十五章解散和清算

    第十六章保险

    第十七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十九章适用法律

    第二十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章语言

    第二十二章其他条款

    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甲方)与_________(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它适用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_________,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定义和解释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本合同另有定义外:

    关联公司是指:

    (1)就甲方而言:从事建设业务的甲方的股东公司,在本合同签署时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就乙方而言:

    (i)从事建设业务的乙方的股东公司,在本合同签署时即:___________;

    (ii)乙方持有股份的任何公司。

    适用法律:指任何具有适当管辖权的中国政府机关颁布颁发的任何适用的法规、法令、政令或其它法律、规章、条例或任何规定、公告、指令或任何执照、同意、许可、授权、特许权或其他批准。

    审批和登记机构:指一切根据适用法律确定的具有适当审批和注册级别的负责颁发有关授权和/或办理有关登记的主管的中国政府机关。

    联系公司:就本合同任何一方而言,指受该方控制、控制该方或与该方处于同一控制之下的其他公司,此处控制指

    (i)直接或间接持有该方或其他公司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表决权或类似权益,和

    (ii)有权推选该方或其他公司的多数董事,视情况而定,且该等权利的行使无须经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股权:指各方持有或拥有的所有认缴的且已全额缴清的股权或作为向合营公司资本出资的对价而发行的其他形式的权益。

    欧元或eur:指欧洲货币联盟的法定货币。

    不可抗力:指第59.1条所列之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应作相应的解释。

    合营公司: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股权式合资经营公司。

    合资法:指1979年7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不时修改的文本。

    合资法实施细则:指1983年9月2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改的文本。

    营业执照日:指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颁发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的日期。

    终止通知:指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根据第五十三条(提前终止)发出的要求提前终止合营合同和解散合营公司的书面通知。

    中国政府机关:指中国政府,或中国或中国任何政治分区内的任何立法机关、部委、部门,或任何性质的司法机关、行政或军事机构(包括任何法院),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地方政府和由中国的任何一个或数个授权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法人、公共组织、公众信托或其他法律实体。

    rmb或人民币: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体系:指_________用于斜拉索和悬索结构的体系。

    区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

    第二条释义

    (1)本合同中,除非出现不同的意图,否则,本合同提及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a)每次提及的资产均包括财产、收入和权利;

    (b)月指自公历月的某一日起截止于下一公历月与前述某一日数字相同一日的期间,但若该期间结束的有关公历月没有与前一公历月的某一日数字相同的一日,则该期间应截止于其结束的那个公历月的最后一日;

    (c)日即指公历日;

    (d)任何条、段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某一条、某一段或某一附件,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e)本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合同或协议亦包括经允许的对本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合同或协议所做的不时修改或补充;及

    (f)本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2)若上下文要求,词语使用的单数形式应包括其复数形式,反之亦然。

    (3)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之用。

    第三章合资公司各方

    第三条合营合同各方

    本合同各方为: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建并存续的公司,在中国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邮编:_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正式被授权签署本合同;国籍:中国。

    _________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家依据_________国法律正式组建并存续的公司,邮编: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正式被授权签署本合同;国籍:_________国。

    第四条声明及保证

    每一方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

    (1)该方系为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且根据其向另一方提供的、且作为本合同附件一的其各自的营业执照、章程以及确认其正式成立、权力和授权的正式文件中所述的其他类似的公司组织文件,具有全权经营其业务;

    (2)该方具有全部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

    (3)该方为获准签署本合同采取了所有必要的行动,经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之后,本合同依据其条款的规定产生该方的有效权利和可对抗该方且可执行的义务。

    若因任一方的上述声明与保证不准确或不属实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该方须赔偿另一方。

    第四章合营公司的成立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成立

    甲方和乙方根据合资法、合资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适用法律,同意在中国_________市建立一个股权式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合营公司)。

    第六条合营公司的名称及法定地址

    合营公司的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商标仍然是乙方的专有财产,合营公司仅在乙方是合营公司的多数股东的情况下根据附件二商标许可协议被授予使用_________商标的非独家权利,作为合营公司名称的一部分。

    _____________商标仍然是甲方的专有财产,合营公司根据一商标许可协议被授予使用_________商标的非独家权利,作为合营公司名称的一部分。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

    第七条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适用法律。

    合营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享有合法权利及有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组织形式

    根据合资法第四条和合资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以及适用法律的规定,合营公司为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各方的责任仅以其各自根据本合同第六章的规定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包括根据本合同和适用法律所决定的此后任何增资中各方的出资额。

    第五章生产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九条成立合营公司的目的

    各方成立合营公司的目的在于根据各方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在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领域取得富有竞争力的市场地位,以便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盈利,使合营公司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销、制造、供应和安装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

    第十一条生产规模

    合营公司在最初_________年里的生产规模预计达到_________元人民币。

    上述数字仅是预计。该预计将由合营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予以调整。

    第六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投资总额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万(usd_________)美元。

    第十三条注册资本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_________)美元,相当于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一(71%)。

    在这笔数额中:

    甲方认缴_________万(usd_________)美元,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三(33%);

    乙方认缴_________万(usd_________)美元,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七(67%)。

    第十四条各方的出资

    14.1各方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如下:

    甲方:以相当于_________万美元(usd_________)的人民币现金出资。甲方现金出资时人民币和美元之间所用的汇率应为甲方的银行转帐之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买卖中间价来计算。

    乙方:以_________万美元(usd_________)的现金出资。

    14.2在符合下面第14.3条规定的情况下,各方根据下列日程分期并根据上面第14.1条的规定支付其各自的出资: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五(15%)应当在营业执照日之后三(3)个月之内全部付清;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其余部分应当在营业执照日之后十八(18)个月之内全部付清;

    14.3各方同意各方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应当在下列所有前提条件得以满足或由各方书面放弃之后才能进行:

    (1)由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的本合同以及各方为合营公司成立和运营而准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被审批和登记机构全部批准;合营公司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已经取得营业执照;

    (2)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的商标许可协议和作为附件三的技术许可协议已经被合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一致正式批准,其形式见附件;

    (3)各方在上面第四条中的声明和保证自作出之日起一直真实、准确。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上述每一个文件和批准应当符合各方已经决定的形式和实质。

    如果上述任何前提条件在营业执照日之后三(3)个月之内仍不能得以满足,而且如果各方未能以书面同意:

    (i)放弃该未能得以满足的前提条件,或

    (ii)在取决于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将该条件的最后期限延长另外三(3)个月,则任何一方应有权通过向其他方送达一份终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其他方

    (i)向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或

    (ii)向其他方提出索赔,且应当适用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前终止)。

    第十五条出资证明和注册资本的变更

    15.1各方实际缴付的每次出资均须由一家在中国正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合营公司收到满意的验资报告后,须向各方颁发由董事长签字的出资证明,以证明各方在合营公司中的股权。验资报告的费用均由合营公司承担。

    15.2在得到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的前提下,合营公司可依据本合同第30.2条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各方有权根据其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认缴或缴纳注册资本的增资,但各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情况除外。

    15.3合营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并依据本合同第30.2条的内容和条件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注册资本须经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额外融资

    16.1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即_________万(usd_________)美元(以下简称债务融资),相当于投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须通过各方根据其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提供股东贷款(以下称为股东贷款)和/或金融机构贷款筹措。

    16.2各方在此同意,为了筹措债务融资资金,合营公司可能需要以其自己的固定资产,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下称担保)。

    16.3除按上述规定以合营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外,各方确认如果金融机构要求合营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则应当根据各方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16.4若董事会确认合营公司在债务融资之外还需要额外融资,董事会须根据第30.2条通过决议批准注册资本增资并须向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申请批准各方依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的股权比例认缴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增资。

    16.5一经获得全部所需的授权和完成全部所需的备案和登记,各方须立即向合营公司提供或责成他方提供注册资本增资项下的资金。

    如果一方未能就金融机构向合营公司提供的贷款提供担保,或未能根据上述第16.4条和第16.5条规定认缴注册资本增资,则另一方应有权提供未能提供方的担保和/或对资本增资出资,而未能提供方的股权须相应减少。

    第十七条股权的转让

    17.1只有经董事会事先批准后,一方方可有权就其在合营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地或间接地设置质押或义务(下称质押)。

    17.2在不影响第53.2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欲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转让、转移或交付(下称转让)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下称待转让股权),必须得到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以及审批和登记机构的批准。任何向第三方的转让须遵守第17.3条至第17.8条的规定。

    17.3若任何一方(转让方)有意向第三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该方须将其意向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下称非转让方)和董事会(转让通知)。转让通知须包括以下信息:欲受让方(受让方)的全称和地址,受让方的章程及其经正式审计的前三(3)年的资产负债表;建议价格、付款方式和任何其他与转让有关的内容和条件;受让方不可撤销地书面保证遵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内容和条件以及以转让方为一方的有关合营公司管理、经营和融资的任何性质的所有协议。

    (1)非转让方须在收到转让通知的四十五(45)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转让方

    (i)其同意所提议的转让,或

    (ii)其有意就全部(而非部分)待转让股权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2)如果非转让方在收到转让通知后的四十五(45)天内未作出答复,则转让方须发出与第一份转让通知内容相同的第二份转让通知。如果非转让方在收到第二份转让通知后的十五(15)天内未作出答复,则所提议的转让应视为已被接受,且非转让方须责成其任命的董事投票赞成该转让。

    (3)如果非转让方通知其同意所提议的转让,则该方须责成其任命的董事投票赞成该转让。该转让须按转让方发给非转让方的转让通知中所列明的价格和条件进行且须由转让方在上述四十五(45)天期限届满后的六十(60)天内提交董事会批准,并同时提交受让方同意受以下第17.6条提及的所有协议约束的承诺。

    (4)如果非转让方在收到转让通知后的四十五(45)天内通知其有意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方),则该方有权按以下两个价格中较低者购买待转让股权:

    (i)转让通知中规定的购买价格和

    (ii)在优先购买权方要求确定资产净值的情况下,根据第17.7条确定的购买股权时待转让股权的资产净值。转让方须责成其委派的董事投票赞成该转让,待转让股权的购买价格须按第17.7条之规定支付给转让方。若根据本第17.3(d)条进行的任何股权转让在优先购买权行使通知日或根据第17.7条确定资产净值之日(依何者合适而定)后的九十(90)天内因转让方的原因而未依法完成,则该未完成须被视为转让方的实质违约,且须适用第57.2条的规定。

    (5)在任何情况下,非转让方均可要求合理满足其以下要求:股权是以根据诚信原则出售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的,转让价格是转让通知中规定的价格,没有任何折扣、退款或减让。如果不能(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任何相关付款单据等方式)令非转让方在合理程度上满意,董事们应拒绝批准转让。如果转让方未按此等诚信原则实施转让,非转让方将保留对转让方的追索权。

    (6)任何一方提议的任何转让须以受让方做出以下安排为前提,即:

    (i)由转让方转让和/或向转让方偿还(依何者合适而定)转让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现有的股东贷款,或由转让方所安排的股东贷款和

    (ii)向受让方转让转让方提供的任何担保。该转让或还款应在任何所提议之转让之前足额完成。

    17.4当乙方有意将待转让股权转让给一家联系公司时,在以上第17.3(a)条中规定的转让通知已正式送达后,甲方须被视为已放弃行使其在以上第17.3条项下的优先购买权、已作出以上第17.2条项下的同意,且须责成其向董事会委派的董事投票以使董事会一致通过批准转让的决议。向联系公司进行的任何转让须遵守第17.5条至第17.9条项下的规定。

    17.5各方同意协助合营公司向审批和登记机构申请批准根据本第十七条进行的任何股权转让。

    17.6联系公司或受让方(视情况而定)应接替转让方承担其与待转让股权有关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转让方在转让日之前发生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本合同、其附件以及所有以转让方为一方的有关合营公司管理、经营和/或融资的任何类型的其它协议中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7.7任何准备转让的股权的价格应当基于转让方在合营公司资产净值中的相应比例(价格)由合营公司董事会所指定的在中国的国际公认的审计事务所(评估师)确定。评估师应当在被指定后三十(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上述经评估师确定的价格,应当在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转让后三十(30)日内支付给转让方。有关评估报告的费用由各方平均分担。

    17.8根据本第十七条进行的任何股权转让只有在

    (i)受让方签署本合同及以上第17.6条所述之所有协议,且

    (ii)审批和登记机构对转让予以批准和登记之后,方为有效。

    转让方须在合营公司的协助下,负责在合营公司董事会批准转让之日起三十(30)天内编制并提交根据适用法律在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办理转让审批和登记的行政手续所需之全部文件。

    17.9如果一方依适用法律被宣布破产,且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计划转让,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就该等股权拥有优先选择购买权并可以购买或让其选择的第三方购买破产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该破产方将被视为对此转让表示同意。

    该股权的购买价格须根据本合同上述第17.7条所规定的原则基于破产方在合营公司资产净值中的相应比例确定。

    第七章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各方的义务

    合营公司须负责以下各项事宜,但是,下列事项更具体地说是每一方的义务:

    18.1甲方的特定义务

    (1)根据第六章的规定向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缴付出资;

    (2)协助合营公司从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取得合营公司成立、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的变更和延展所需的所有批准,且协助合营公司处理与中国有关部门的日常关系;

    (3)尽其所有努力协助宣传合营公司形象、品牌和产品,以便使合营公司产品最优化并被业主和承包商所采用;

    (4)协助合营公司办理与合营公司业务所需的场地和其它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各种手续;

    (5)协助合营公司办理机器和设备的进口海关手续,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买体系的制造、供应和安装所需的适当质量和数量的国产原材料、设备、零部件、化学品或零备件,并向合营公司提供体系的制造、供应和安装所必需的工作和仓储条件,包括合格的劳力、电力供应、水和其它公用设施、通讯设施以及运输工具和服务。所有向第三方供应的内容都应当以最好的价格,所有由甲方向合营公司供应的内容都应当是以公平的市场价格供应。

    (6)选择具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担任副董事长和总经理,并协助合营公司聘用合适的、合格的中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它人员;

    (7)经董事会要求,协助合营公司根据第十六条(额外融资)获得中国的银行提供的一笔或数笔人民币贷款;

    (8)协助乙方职员和合营公司的外方职员及其家属申请并获得入境签证、居留证、就业证和旅行许可;

    (9)在任何情况下均尽力本着符合合营公司利益的原则行事,不从事和避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合营公司利益的行为;

    (10)协助合营公司在主管建设的中国政府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登记并取得适当的资质。

    (11)经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提出要求,在以下各方面协助合营公司:

    (a)在不妨碍本合同另外确定的任何更具体的义务的前提下,在有关中国政府机关办理以下方面的有关申请:

    (i)依据有关鼓励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或规定获得所有批准、登记和一切适用于或可能将适用于合营公司的外汇管理和税收或其它方面的豁免或其他优惠待遇;

    (ii)获得与安全、环保事宜有关的必要许可、执照和其它批准;和

    (iii)本合同规定的、或本合同签署后的合营公司运营必需的其他事宜;

    (b)若发生任何中国机构颁布或采取任何具有法律或行政效力的措施、或实施任何商业政策,且对合营公司或合营公司各方造成负面影响,尽最大努力根据适用法律限制或避免此类措施的影响;和

    (12)履行甲方特别承担的所有其它工作,按照本合营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甲方且甲方接受了的所有其它事宜,且此等事宜是甲方确认或已经确认负责办理的。

    (13)协助合营公司将其用于形象和销售的所有相关文件如小册子、技术记录、参考表、网址和其它促销资料翻译成中文。

    (14)协助合营公司组织研讨会以便促销合营公司产品。

    18.2乙方的特定义务

    (1)根据第六章的规定向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缴付出资;

    (2)选择具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担任董事长和副总经理;

    (3)经董事会要求根据上述第十六条(额外融资)的规定,努力从国外或必要时从在中国设立并营业的外国银行寻找和选择资金来源,为合营公司的融资和扩展提供资金;

    (4)尽一切努力协助宣传合营公司的形象、品牌和产品,以便使合营公司产品最优化并被业主和承包商所采用;

    (5)协助合营公司以合理价格在国外采购为体系的制造、安装和供应所需的适当质量和数量的设备和机器以及这些机器和设备至中国港口的海运;

    (6)要求_________根据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的规定提供专有技术、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

    (7)提供生产设备安装、测试和试生产的合格的技术人员;

    (8)要求_________根据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的规定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9)经合营公司董事会提出要求,协助合营公司招聘适当合格的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

    (10)在任何情况下都尽力本着符合合营公司利益的原则行事,不从事和避免从事损害合营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

    (11)履行乙方特别承担的所有其它工作,按照本合营合同或其附件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合营公司委托乙方且乙方接受了的所有其它事宜,且该等事宜是乙方确认或已经确认负责办理的。

    第八章营销、投标和技术转让

    第十九条项目

    19.1合营公司的目的是在区域内促销体系的使用并制造和安装在区域内承接的项目所使用的体系。

    19.2甲方应当每月通知董事会体系可以安装的任何其它项目,而管理委员会应当负责建立一个详细的项目清单,包括每个项目的下列信息: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地点、主跨度、塔楼数量、投标日期、安装日期、吨位、拉索类型。

    第二十条营销

    合营公司应负责通过文件、技术推介、工地访问和推荐单等形式向潜在客户促销体系。任何该种文件应当由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投标

    21.1管理委员会应当决定是否对任何低于_________(______)万欧元的项目发出要约。对于任何超过_________(______)万欧元的项目,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21.2对于每个项目,为了取得最好的要约,每一方应当按照附件5a中的其自己的工作范围并根据每年预先商定的费率给予最好的价格。对于成立后的第一年而言,参考价格列于附件5b。

    21.3若合营公司就某一项目中标,从而根据有关合同须提供履约担保函,各方同意在合营公司无法提供该履约担保的情况下,由各方根据其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分别提供履约担保。

    第二十二条不竞争

    22.1各方同意,在区域内,各方将遵守下列规定以免与合营公司发生竞争:

    (1)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决不直接或间接就平行绞线索发出任何其它形式的要约,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决不直接或间接就平行钢丝索发出任何其它形式的要约,但各方以对此书面同意的情况除外;就此而言,甲方须根据本合同第六十八条在其各部门建立保密政策,以确保任何员工,合伙人等不在合营公司以外传播或使用有关技术的信息。所有可能获得信息的人员须签署一保密和非竞争协议。

    (2)各方将在任何可能的时候促销体系。游说活动将在投标前阶段进行以便促销规范中的平行绞丝索体系:当平行钢绞线体系为投标时的指定体系时,甲方将不单独发出任何其它类型拉索的要约;当投标阶段确定数个拉索体系,包括平行钢绞线拉索体系时,合营各方应将体系作为最好的体系予以促销并进行游说以便取得平行钢绞线拉索体系项目。各方应当富有诚意地讨论任何其它要约以便增加合营公司的中标机会;当平行钢丝索体系为任何项目在投标阶段唯一确定使用的体系时,乙方将不发出任何其它类型拉索的要约;如有不清、疑问或体系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各方应富有诚意地讨论出解决办法。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和其分支机构将不提议将_________斜拉索锚具体系向区域内的任何其他方分销和安装。

    22.2在本合同签署时,指定平行钢绞线拉索体系为唯一体系的潜在的项目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3各方另同意,在区域外:

    (1)合营公司或甲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在取得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将不直接或间接促销、营销、发出要约销售、安装任何使用或拷贝体系或其任何部分的项目;

    (2)但是,乙方同意个案考虑合营公司可能与乙方或任何乙方的关联实体相联系的可能的项目,或者提供部件或者履行可能的工作。在任何情况下,该种合作应当取得董事会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技术转让

    23.1各方同意,乙方应当责成_________国际公司根据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合营公司提供其专有技术和技术。

    23.2乙方同意责成________国际公司向合营公司授予在区域内部分销售、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斜拉索体系的许可。________专有的专有技术和体系列于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之中。

    23.3根据上述第十三条规定,只要乙方是合营公司的多数股东,乙方应当责成_________国际公司授予合营公司_________拉索体系的独家许可,作为技术许可协议的对价,________国际公司应获得按照合营公司年营业总收入在_______万欧元以下部分计算的4%的特许权使用费和按照合营公司年营业总收入超过_______万欧元部分计算3%的特许权使用费,见附件三规定。如果发生必须由______预先批准的_________钢绞线向第三方销售,则合营公司应当按照每一米钢绞线_________欧元的费用支付给_________国际公司,见附件三规定。

    23.4乙方应向合营公司提供或责成_________国际公司向合营公司提供技术协助所需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和工程师。

    23.5乙方应当继续开发本合同有关业务的技术以便向合营公司提供持续的技术优势。

    23.6合营公司应当执行并严格遵守乙方或_________国际公司批准的拉索安装程序和产品规范。

    23.7甲方和其联系公司不应在中国或国外开发或销售即使是部分源于根据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转让的技术的任何其它体系或设备。其判断标准是列于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之中的乙方的或______国际公司的专利和体系,以及专利没有覆盖的但通过乙方和/或______国际公司传送的注释、图纸、说明书和工作程序所传达的技术信息。双方将尽最大努力使专有技术不泄露给分包商和/或合作伙伴并在与分包商和/或合作伙伴的协议中规定类似的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期限内和之后十(10)年内,甲方和其联系公司或合作伙伴承诺不营销或制造或供应或安装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所述的乙方体系的任何部分。

    23.8乙方在此承诺,若乙方根据本合同第17.4条向其联系公司转让乙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该转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影响本第二十三条项下确定的技术许可。

    第九章设备、原材料采购、合同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设备和原材料

    合营公司购买设备时,在有关设备符合技术规范且技术条件和商业条件至少同国外类似设备相同的情况下,合营公司可优先在中国购买该等设备。

    第二十五条公平交易原则

    有关的当事方与合营公司之间就任何设备或服务的供应或采购的所有交易,须按照竞争性市场条件进行。

    第十章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的成立

    根据适用法律并经中国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合营公司应取得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长须在营业执照日起的十五(15)日之内,召集第一次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三(3)名董事组成,包括董事长一(1)名,副董事长一(1)名,其中一(1)名董事由甲方委派,二(2)名董事由乙方委派。董事长由乙方委派,副董事长由甲方委派。

    所有董事的任期为四(4)年,若其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若因任何原因董事会出现空缺,须由空缺董事的原委派方委派董事替代。对任何董事的免除或更换只能由原委派方决定。对任何董事的委派或免职(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须由委派方向合营公司及另一方提交书面通知,指出董事的姓名;若是委派,还须另附董事候选人的履历。

    出席或被代理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每一董事拥有一票平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二(2)次例会。无论任何时候,若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认为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是有必要的或合适的,或者经一(1)名或一(1)名以上董事提出书面要求,应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九条法定人数和代理人

    至少二(2)名董事出席或被代理出席董事会议方构成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若在某一董事会会议召开后一(1)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则由董事长(或董事长缺席时或确有理由不能出席时由副董事长)在五(5)天内召集一次新的董事会会议,该新的董事会会议应于召集通知发出之日后的十五(15)天内召开。在该重新召集的董事会会议上,二(2)名董事出席或被代理出席即构成有效的董事会会议,并可依下述第三十条的规定有效地作出决议。

    无法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可以任何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和传真,指定代理人。一位董事或代理人可在董事会会议中代表一位或数位董事,前提是该等董事与被代表董事由同一方委派。

    第三十条董事会决定

    30.1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重大事宜。董事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和由代理人代理出席会议的董事的简单多数投票作出。重大事宜应由董事会不时确定,包括:

    (1)批准每一位项目经理的报告;

    (2)批准每个年度财务报表;

    (3)批准每项超过_________万欧元的财务支出;

    (4)通过合营公司的重要规章和制度;

    (5)决定聘用和解聘任何人员如部门经理、工地代表、会计、工程师;

    (6)任命由每一方各派一名代表的管理委员会。

    (7)签订合同;

    (8)批准合营公司投资和任何承担长期责任的投资;

    (9)批准任何金额超过_________万欧元的材料、设备等的采购,但高额大型项目特别授权的情况除外;

    (10)经营附件四中财务管理制度所述的收款帐户;

    (11)批准任何债券、担保、保险证明签发或合营公司承担此类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

    (12)批准由公司或其经理或其员工受益的任何保单。

    30.2尽管有以上第30.1条的规定,以下重大决定须由出席和由代理人代理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投票决定: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终止或解散和清算;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任何增加或减少;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股权的任何转让或质押,或合营公司各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股权的调整;

    (5)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实体的合并或合营公司的分立;

    (6)合营公司资产的抵押。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书面决议

    由全体董事或董事代理人签署的书面决议,与正式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僵局

    32.1如果由于任何原因,董事会无法做出第30.2条项下的一致决定,则讨论此等事宜的董事会会议应休会,并应在七(7)天内重新召开。若该重新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仍无法作出一致决定,则须建立一详细讨论记录,未解决的一项或数项事宜须提交各方的上级机构进一步讨论并解决。

    32.2若在以上第32.1条所述的重新召开董事会会议之日起的六十(60)天内,董事会的进一步讨论及各方上级机构间的讨论均未作出决定,则乙方有权根据第53.1条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终止通知(提前终止)。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的举行

    董事会会议须在合营公司的场所举行,会议应使用英文进行。经各方同意,董事会会议可在董事长确定的其他地点举行。合营公司须自费安排至少一(1)名合格的翻译列席所有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的召集

    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对重大事宜作出决定。董事长不在或确有原因不能召集主持会议时,由经正式书面授权的副董事长在董事长不在或不能召集主持期间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尽管有上段规定,若董事长(或董事长不在或确有原因不能召集主持会议时,由得到正式授权的副董事长)在收到一(1)名或一(1)名以上董事依第二十八条提出召开特别会议的要求后的十五(15)天内,未发出特别会议通知,则该特别会议可由提出该等要求的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在此情况下,由副董事长或上述董事中推选出的一名董事主持会议。各方明确同意,按本条规定召集的任何会议在任何情况下均须遵守本章的其它规定,尤其是第二十九条有关法定人数和代理人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

    35.1会议通知须在会议召开之日前至少十五(15)天以传真形式发给每一位董事及各方,并随后以挂号信确认(须有回执)。该通知期限可由全体董事会成员于任何时候一致放弃,且此等通知期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适用于根据第二十九条(法定人数和代理人)和第32.1条(僵局)重新召集的董事会会议。

    35.2会议通知须:

    (i)以中文及英文书写;

    (ii)注明会议召开地点、日期和时间;

    (iii)明确并详细列明会议议事日程;并

    (iv)附有会议上讨论的所有材料及文件。未列入会议通知的事项在任何会议上均不予讨论,但经两(2)名或两(2)名以上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十(10)天书面建议的事项除外。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纪要的公布

    36.1董事会应指定一名董事会秘书。任何董事或总经理均可担任董事会秘书。

    36.2在每次董事会会议期间,董事会秘书须准备该会议的纪要(英文及中文),包括有关的附件及附录,并将会议纪要复印件提供给每一位董事及每一方。会议纪要须包括出席和被代理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及会议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并须由出席和被代理出席会议的所有董事签署,纪要原件由合营公司存档。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成员费用的报销

    任何董事均无权因其董事职务从合营公司领取任何酬金、津贴及其他费用,但须明确,董事(或其授权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因出席董事会会议而直接发生的、且有正式凭证的合理旅费、食宿费以及其它费用和支出须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权力

    董事长为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董事长因任何原因不能行使其职权的情况下和期间内,由一名经正式书面授权的董事代表合营公司,或若无该授权,则由副董事长代表合营公司。

    董事会以及董事长须在董事会确定的范围和限度内向总经理授权。

    第十一章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一(1)名经甲方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和一(1)名由乙方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的副总经理组成。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为四(4)年,经原提名方要求、董事会批准后可连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定,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合营公司的银行经营和工地帐户由管理委员会根据附件四所规定的规章运行。

    涉及供货、投资和人员任命批准的所有运行方面的决定、根据第三十条须提交董事会的所有工作以及就特殊项目任命的工地代表未获得正式授权的、第三十条以外的任何工作须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共同决定。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具体工作描述在合营公司章程中予以确定。

    第四十条其他管理人员

    40.1所有的工地和项目经理均须由董事会任命,分别负责合营公司各部门的管理,如生产、技术、财务与稽核、人事管理等,处理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事宜并向管理委员会负责。

    甲方和乙方派遣的人员的有关费用和支出(如有),须由合营公司根据各方商定的、并由董事会确认的内容和条件承担。

    40.2如有需要或必要,合营公司应为每个重要项目或每组项目配备一(1)名由董事会任命的工地/项目经理和至少一(1)名基于甲方推荐任命的工地代表以及至少一(1)名基于乙方批准而任命的技术助理。

    第十二章劳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劳动政策

    根据适用法律,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辞退、辞职、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奖金惩罚以及其它事项在由合营公司和职工个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并在每位职工签署劳动合同时向其提供并由其签署的员工手册中明确。

    劳动合同签署后,须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可能从合营公司或任一方获得保密信息和/或特殊培训的职工,在其劳动合同中须包括关于获得的保密信息和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保密承诺。

    第四十二条职工

    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合营公司拥有雇用和辞退其职工和其他人员的自主权。

    人员聘用须以个人的资质和能力为依据。人员聘用程序中可包括由合营公司组织的考试。劳动合同中须规定试用期。

    高级管理人员可根据其专业资格予以聘用,工作条件与其他雇员相同。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奖励和所有其他有关事宜将由董事会决定。

    合营公司仅雇用已与原雇用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的中国职工。因此,对于合营公司雇用的职工在受雇于合营公司之前由任何原单位欠付的工资、奖金、其它福利和社会保险和费用,合营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中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如总经理认为合营公司欲有效运营必须增加或减少合营公司职工人数,则总经理有权增加或减少合营公司职工人数。

    第四十三条劳动管理

    总经理根据颁布的有关中国劳动法律法规享有所有可能的职权实行先进的管理和质量监督方法,包括有权对违反劳动合同或合营公司规章的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或处以纪律处罚,直至解雇。对因故被解雇的员工的经济赔偿和解雇费依劳动合同规定及有关的中国劳动法律和法规办理。

    第四十四条工会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依据适用法律建立工会,工会须代表职工的权益,并依据适用法律的规定行使其权利。

    合营公司须提取合营公司员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2%)作为工会活动基金。工会须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的《工会基金管理条例》使用此基金。

    第十三章税务、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五条税赋

    45.1合营公司须根据适用法律和适用于合营公司的优惠政策缴纳各项税款。

    45.2在甲方的协助下,合营公司须向有关税务机构申请获得所有现有的或将来可能适用的税收优惠待遇。

    第四十六条个人所得税

    合营公司职工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颁布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七条利润分配

    47.1合营公司须根据合资法和合资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须由董事会根据合营公司经营情况和适用法律讨论决定。每年提取的总额不超过(扣除所得税后的)年净利润额的百分之十(10%)。

    47.2总经理最迟须在决定利润分配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七(7)天前制订一份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各位董事审阅和讨论。

    47.3在支付税款并按以上第47.1条提取基金后,董事会须宣布当年净利润。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净利润均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九十(90)天内按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利润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对于应付给乙方的红利,应由合营公司在向乙方支付之日以人民币和欧元之间的适用汇率兑换成欧元。

    47.4除非以前的亏损已经弥补否则董事会不应分配利润。

    第四十八条会计规则

    48.1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48.2合营公司的簿记和会计制度须按适用法律执行。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营公司须采用乙方的操作和财务规则及要求。

    48.3合营公司须使用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帐目中使用的外汇与人民币的兑换率为有关交易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外汇的买价和卖价之中间价。

    48.4合营公司根据适用法律采取借贷记帐法。

    48.5合营公司的任何固定资产在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须明确,合营公司可以有权(i)在特殊情况下根据适用法律向有关税务部门申请对某些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和/或(ii)享受任何对其更有利的折旧方式。

    48.6所有报表、报告、商业文件和帐本均须同时用中文和英文书写。

    第四十九条审计

    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账目稽核和检查须由在中国正式注册的且与国际公认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联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结果报告须提交董事会和总经理。

    任何一方均可外聘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进行财务审查。在此情况下,相关的一切必要费用由该方负担,该等会计师完全有权查阅合营公司的帐本和记录,合营公司和另一方须与任何该等会计师充分合作。

    第五十条财务报告

    每一会计年度的前三(3)个月内,管理委员会须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方案并将所有此等文件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总经理亦负责准备以下文件,并提交各位董事:

    (1)生产、成本、利润和现金情况的月报表;

    (2)中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一年二次的现金流量表;

    (4)解释说明和研究报告,以使董事会对提交到董事会的所有有关问题做出适当决定;

    上述文件须按董事会确定的形式和期限,用中文和英文准备。董事会可不时改变上述形式和期限。

    第五十一条外汇

    一切与外汇有关的事宜均按适用法律办理。

    合营公司可使用在中国合法可行的一切外汇兑换方法,以保证其全部外汇需求。合营公司可申请并获得为使用任何外汇兑换方法所必需的或任何时候成为必需的任何批准。

    第十四章合营公司的期限和终止

    第五十二条合营公司期限

    52.1合营公司的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年,但根据本协议另行延期或终止的情况除外。营业执照日为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

    52.2经各方一致同意,可最迟于合营公司终止之日前六(6)个月向审批和登记机构提交延长合营公司期限的申请。

    第五十三条提前终止

    53.1在下列情况下可发出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及解散合营公司的终止通知:

    (1)如果在合营公司成立之后的第三年起,合营公司累计亏损超过其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二(2/3),且合营公司的后备和潜在订单不能使合营公司在以后的两年里有盈利,则任何一方可发出终止通知;

    (2)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可根据第五十九条发出终止通知;

    (3)如果一方在中国的全部或主要资产或财产被没收或征用,该方可发出终止通知,或若合营公司在中国的全部或主要资产或财产被没收或征用,则任何一方可发出终止通知;

    (4)如果一方对本合同或章程实质违约,且在收到实质违约通知后未弥补该违约,则根据第57.3条的规定有权发出终止通知的另一方可发出终止通知;

    (5)如果本合同第14.3条(各方的出资)项下的任何前提条件在营业执照日后的九十(90)天内未得到满足,且各方未以书面形式同意放弃或延期满足该等未满足的前提条件,任何一方可发出终止通知;

    (6)如果依本合同有关规定转让乙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在该等授权申请后三(3)个月内未得到审批和登记机构的授权,乙方可发出终止通知;

    (7)如发生第32.2条(僵局)项下规定的僵局情况,乙方可发出终止通知。

    (8)如果合营公司在营业执照日之后在区域内在超过三(3)年中没有取得任何合同,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发出终止通知。

    (9)如果甲方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以至于该等变化可能构成与乙方或合营公司的业务的利益冲突或竞争,则乙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

    (10)如果其他方将要破产、和解、重组(如股份的持有发生重大变化)、重整和清算程序或无力支付到期债务,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发出终止通知。

    53.2根据以上第53.1(1)、(2)、(3)、(4)、(5)、(6)各条发出终止通知后六十(60)天内,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通知)甲方和董事会其欲向甲方购买其在合营公司中持有的全部股权(提议的转让),在此情况下,甲方有义务根据本合同第17.7条的内容和条件按股权转让价格出售该股权。在发出出售通知后的一(2)个月内应召开董事会会议,各方须责成其委派的董事出席或被代理出席该会议并投票以使董事会一致决议批准提议的转让,并且在此情况下各方须向审批和登记机构提出相应申请以批准该提议的转让。

    53.3在不影响以上第53.2条规定的情况下,在根据第53.1条发出终止通知后,如果:

    (i)乙方在终止通知发出后六十(60)日内未根据第53.2条发出购买通知;或

    (ii)乙方根据第53.2条行使了其购买选择权,但在终止通知发出日后六(6)个月内未完成随后的转让;或

    (iii)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未批准第53.2条中提及的提议的转让,则应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且各方须责成其任命的董事出席或被代理出席该会议并投票以使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批准合营公司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解散和清算。

    如果上段所提及的终止是由第53.1(2)、(3)、(4)、(6)条造成的,则已经发出终止通知的一方有权直接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而不管董事会是否作出决议。

    尽管有以上第53.2条的规定,且在遵守以下第57.3条的前提下,若因乙方对本合同和章程实质违约,甲方根据第53.1条发出终止通知,则乙方无权购买甲方股权,甲方有权直接向审批机构申请合营公司清算。

    53.4合营公司的终止,无论是期满终止还是根据第53.1条规定(提前终止)发出提前终止通知而终止,应当导致附件三技术转让协议的立即终止,甲方和合营公司应当立即归还乙方所有由乙方转让给合营公司的或合营公司或甲方利用乙方技术和专有技术而发出的图纸、技术资料、说明书和计算表、软件、电脑档案和产品。

    第十五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四条解散和清算

    54.1合营公司的解散和清算须按照适用法律执行。

    54.2如果合营公司解散及清算,则董事会须制定清算程序和原则,任命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成员,及向审查部门报告。

    54.3清算委员会须由合营公司的所有董事以及一(1)名由甲方指定的审计师或律师和一(1)名由乙方指定的审计师或律师组成。清算委员会主任须由董事长担任。

    54.4清算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均有权就需要在清算委员会会议上决定的事项投一票,该些事项应当由出席或被代理出席的成员多数投票决定。

    54.5清算委员会的责任是检查、评估合营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有形及无形资产、财产以及应收帐款)、债务及其他负债,编制财产清册、资产负债表和清算计划(清算计划),该清算计划须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54.6为制定清算计划,清算委员会须选择并指定一家在中国正式注册的且与国际公认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联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并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核查合营公司的所有资产、债务及其他负债并对上述全部资产进行详细估价(清算价值)。清算委员会须在指定资产评估机构后的三十(30)天内将清算价值通知各方(清算价值通知)。

    54.7任何一方均可在清算价值通知发出后的十五(15)天内通知另一方其拒绝接受部分或全部清算资产的清算价值(拒绝通知)。

    若任何一方在上述规定的有关期限内向另一方发出拒绝通知,各方须在该拒绝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就合营公司全部或部分清算资产的修订清算价值(下称修订清算价值)达成一致。

    若各方在拒绝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未能就修订清算价值达成一致,或任何一方未在清算价值通知发出后十五(15)天内向另一方发出拒绝通知,则须视为同意清算价值。

    54.8清算委员会须将包括最终清算价值的清算计划报董事会批准,且各方同意责成其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投票赞成该清算计划。

    54.9董事会批准清算计划后,清算委员会须将清算计划报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备案,并按此清算计划执行清算。

    54.10在合营公司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须代表合营公司起诉及应诉。

    54.11任何清算费用以及应付给清算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均须优先于其他费用支付。

    54.12合营公司的清算完成后,合营公司须向有关机构申请注销其营业执照并将其返还给有关机构。

    第十六章保险

    第五十五条保险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须在获许在中国营业的任一中国或外国保险公司投保。

    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期等均须由董事会按照适用法律决定。

    第十七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或公司章程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时,须由过失方(以下简称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皆有的过失,由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及各自对违约责任的责任比例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实质违约

    57.1如任何一方未按第14.2条的规定如期如数缴付以上第14.1条规定的该方对注册资本的出资或未根据第15.2条的规定(注册资本的变更)如期如数缴付任何已批准的注册资本增资的出资,则不论本合同有任何其他规定,每逾期一月,违约方须按百分之二(2%)的月利率就逾期未付之出资额向合营公司缴付利息,作为对本合同违约的违约金。

    57.2以下行为构成本合同所述的实质违约行为:

    (1)任何一方

    (i)未责成其委派的董事投票赞成根据第十七条(股权转让)进行的任何股权转让或根据第53.2条(注册资本的变更)进行的任何提议的转让;或

    (ii)未责成其委派的董事本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理出席根据议事日程应作出决定的董事会会议,因而妨碍董事会做出决定;

    (2)任何一方超过应缴付之日两(2)个月仍未缴付其对注册资本的出资;

    (3)任何实质性违反第二十二条(不竞争)所规定的不竞争义务;

    (4)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未能遵守技术许可协议所规定的保密和不传播义务;

    (5)任何一方未在第17.3(4)条(股权转让)所提及的九十(90)日的期限内完成任何股权转让;或

    (6)一方未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实质性义务。

    57.3发生本合同实质违约时,非违约方须书面通知违约方于三十(30)天内弥补该实质违约(下称实质违约通知)。若实质违约通知后三十(30)天内违约方未弥补该实质违约,则非违约方有权根据以上第53.1条(提前终止)发出终止通知。

    第五十八条违约赔偿

    虽有以上第五十七条(实质违约)的规定,如因对本合同的违约致使合营公司或另一方发生费用或支出、负担额外的义务(包括任何付款义务)、或者承受任何损失(包括利润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合营公司和/或非违约方(视具体情况而定)其承担的费用、支出、付款义务或遭受的损失。

    根据本合同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或本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任何一方付款,须使用与该有关方缴纳出资时使用的相同货币,如该方以实物出资,则用评估其价值所用之货币。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九条不可抗力

    59.1不可抗力指有关方和/或合营公司不能预见或不能控制,或虽能预见但不能避免,且产生于本合同签署日之后全部或部分地阻止或延误任一方履行本合同和/或阻止合营公司实现其业务目标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敌行为、不能归咎于一方疏忽或不当行为的火灾、洪水、地震、台风或其它自然灾害、流行病、战争、合营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收入被没收或征用。

    59.2当一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该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各方可在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范围和期间内中止履行其义务并免交罚款地自动延期履行,延期的期限等于中止的期限。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合理实质性证据以及该不可抗力不利后果的持续时间。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也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减轻或终止不可抗力对其义务的影响。

    59.3若一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则各方须立即相互协商以便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案并尽其所有合理的努力降低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若各方未能在六(6)个月内找到解决方案,则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应根据第53.1条(提前终止)处理。

    第十九章适用法律

    第六十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的解决均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并可公开获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

    第二十章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一条友好解决

    如果各方对于由于本合同引起的、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对其任何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性或终止方面的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经任何一方要求后,应立即将有关争议提交各方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该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任何人),尽力通过协商解决该等争议、分歧或索赔。所有争议应通过各方代表之间的协商友好解决。如上述争议未能根据本第六十一条在上述要求提出后六十(60)天内解决,各方可执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仲裁

    62.1如各方未能根据第六十一条解决任一争议、分歧或索赔,该等争议、分歧或索赔仅能并最终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仲裁应在_________进行。仲裁庭应由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指定的三(3)名仲裁员组成。第三名仲裁员既不得为中国国籍也不得为_________国国籍。

    62.2仲裁庭的任何决定和裁决为终局裁决且对仲裁程序的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为法律仲裁,各方应服从仲裁庭的任何裁决。各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任何到法院或法庭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权利。各方同意,该裁决可对仲裁各方或他们在任何地方的资产执行,且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可承认该仲裁裁决。

    62.3仲裁员裁决时,须考虑在本合同中确定的各方的目的,已颁布及可公开获得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国际仲裁庭在裁决和解决类似争议时采用的被普遍接受的标准和原则。

    62.4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正在提交仲裁的争议内容外,本合同须继续履行。

    第六十三条主权豁免的放弃

    若任一方可在任何一法域可能为其自身或其资产或收入要求免于诉讼、执行、财产保全或其它法律程序,该方同意不提出豁免请求并不可撤销地放弃该豁免权。

    第二十一章语言

    第六十四条语言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各方承认两种文本实质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章其他条款

    第六十五条附件

    根据本合同中确立的原则订立的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各方的权限和权力

    附件二a乙方的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

    附件二b甲方的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

    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

    附件四财务管理制度

    附件5a价格清单(_________向合营公司所提供的材料的价格)

    附件5b价格清单(甲方和乙方向合营公司所提供的设备和服务的价格)

    附件六制造分许可协议

    附件七场地和建筑物租赁协议

    第六十六条整体约定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章程包含了各方就本合同规定的交易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此前各方间与此有关的所有文件、讨论、意向书、补充意向书、谅解备忘录、谈判及协议,本合同及其附件和章程在被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之日生效。各方中的每一方承认,该方是基于本合同中的陈述和保证而签署本合同的,而非基于其它任何陈述和保证。

    第六十七条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及其附录的修改须得到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同意,须提交原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如必要),并只能在得到批准后才有效。

    第六十八条保密

    每一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间及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的十(10)年内,除该方为履行本合同而被许可或被要求使用保密信息外,不可为任何其它目的使用任何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提供任何此等保密信息,各方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其现任及未来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和承包商在上述期间内披露任何此等信息。

    保密信息指(i)任何一方不论是直接向另一方或另一方联系公司披露的,或通过其联系公司间接向另一方或另一方的联系公司披露的本合同及其附件和章程项下的信息,或(ii)合营公司所有注明专有、保密或类似字样的书面或有形的(如果是以口头形式披露,则须在该口头披露后的三十(30)天内将该口头披露记录成标有类似字样的书面文件发送给另一方,并同时告诫保密义务)、不论以何种方式与市场、客户、产品、专利、发明、程序、方法、设计、战略、方案、资产、债务、费用、收入、利润、组织、雇员、代理、分销商或总体业务有关的信息;但以下信息不得被视为保密信息:

    (1)非因信息接收一方的过错或疏忽而为公众或行业所知的信息;

    (2)该信息已为信息接收一方所持有,但该方须能证明其已拥有该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资产篇二十

    目录

    1)总则

    2)合营各方及合资经营公司

    3)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4)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规模

    5)合营公司经营场所

    6)合营双方的责任

    7)技术转让与保密

    8)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及专利管理

    9)合营公司的采购与销售

    10)董事会

    11)经营管理机构

    12)劳动管理

    13)财务和利润分配

    14)保险

    15)特别约定

    16)争议的解决

    17)合同文字

    18)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一章总则

    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政府的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通过诚挚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建立合资经营企业《》(英文名称:《》简称(),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_____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合营各方及合资经营公司

    第一条本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及法定代表:

    甲方:_____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职务:_____

    国籍:_____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职务:_____

    国籍:_____

    乙方:_____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职务:_____

    国籍:_____

    第二条合资经营公司的名称为《》。英文名称《》。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采用先进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_____地区的计算机用户提供优质的技术和教育服务,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和提供咨询服务,并使投资各方获得应有的利润。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合营公司还应遵守本合同及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仅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合营公司自成立日起合营期限为_____年。成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双方至迟于合营期满之日前六个月达成延长合营期限的协议。

    第七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美元。

    第九条甲、乙双方的出资额共为_____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出资:

    甲方:

    _____占注册资本的_____%

    _____占注册资本的_____%

    出资方式:

    折合_____美元的人民币现金。人民币一美元的比价按交付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售出牌价计算。

    乙方:

    _____,占注册资本的_____%

    出资方式:

    现金_____美元,其中包括合营公司经营所必需用的部分设备等。

    第十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二期缴付。第一期共缴付_____美元,双方各缴付_____万美元。并应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天内付清。第二期出资的缴付时间由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合营公司的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甲、乙方投资中的外汇和合营公司的外汇收入均应以外汇存入开户银行。只有当董事会决定的将外汇(全部或部分)兑换成人民币以支付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开支时,才能将外汇存款兑现为人民币。

    第十二条任何一方如不能按规定时间缴纳全部或部分出资,则出资不足部分按年(365天)息_____%向合营公司支付利息,按日计算,每月缴付一次。人民币一美元比价按滞交期间的最高比价计算。

    第十三条投资双方缴付出资额之后,应由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开具验资报告,向投资双方发给出资证明书,并向中国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如何向第三方转让或出售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任何一方均不能无理由地不同意另一方所要求的转让。

    第四章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规模

    第十五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_____地区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的用户提供下列服务:

    (1)计算机硬件的安装/拆除和软件的安装

    (2)改进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技术性能

    (3)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维修、保修

    (4)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翻新、改装

    (5)计算机和外部设备的技术性能鉴定

    (6)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技术的技术咨询服务

    (7)计算机系统的现场规划

    (8)供应计算机备件、备机

    (9)大专水平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职业技术教育

    (10)国际市场计算机价格的咨询服务

    (11)代理_____公司在中国和_____地区的销售服务

    (12)来料加工性质的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

    (13)开发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第十六条合营公司的发展:

    第一阶段:主要为中国境内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阶段:建立大专水平的计算机技术职业教育机构

    第三阶段:建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四阶段:为中国境外_____地区提供服务

    第五章合营公司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合营公司设立在中国_____,所需的生产、经营、教育、办公等场所由甲方以优惠条件提供,合营公司按月缴付租赁费。合营公司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上述场所也可以由合营公司自建,甲方以能争取的优惠条件提供需用土地及水、电等设施。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所使用的场所发生土地使用费,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六章合营双方的责任

    第十九条甲方的责任

    1.办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合营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场所,水、电以及其他为实施本合同所必需的物资。

    3.选派有相当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经合营公司考试合格后参加合营公司的工作。

    4.协助办理乙方派遣来合营公司工作人员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和生活设施的方便。

    5.协助合营公司对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中国进行的培训工作,培训费用由合营公司支付,甲方提供优惠条件。

    6.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品、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燃料及运输设施等。

    7.向合营公司提供中国国内市场信息,并协助合营公司开辟中国国内市场的代理销售渠道。

    8.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取得按本合同规定进行业务活动所需要的外汇的手续。

    9.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可能的减税、退税和免税的手续。

    10.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乙方的责任:

    1.根据合营公司的委托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寻找计算机用户。在转售过程中所取得的利润归合营公司所有,乙方只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乙方在中国和_____地区的全部在合营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应通过合营公司进行。

    2.以优惠价格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和备机;测试仪器和工具;以及软件等合营公司经营所需要的其他产品。

    3.根据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应选派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合营公司的管理和在中国或_____地区参加计算机硬件的安装、维修和开发软件等技术工作或进行技术指导。合营公司向乙方付费并承担上述人员的日常开支。

    4.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合营公司人员赴_____时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学习和生活设施的方便。

    5.根据合营公司要求的培训计划接受合营公司选派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在乙方的设备上和学校内进行培训。经过培训之后能够按所学内容独立工作。培训费按乙方的标准价格减半。合营公司支付培训费及受训人员的旅费和生活费。

    6.为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销售或进行服务的_____国政府许可证。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其系统的安装、管理、维修、翻新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7.定期向合营公司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并协助合营公司进行来料加工性质的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

    8.尽最大努力帮助合营公司的代理销售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的服务,并向合营公司缴付代销佣金。

    9.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章技术转让与保密

    第二十一条合营公司可以与甲方或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经营范围及规模所需要的先进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know-how),甲方或乙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均采取优惠条件。

    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发明或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属合营公司所有,有关的全部资料由合营公司独立保存。

    第二十三条合营公司通过技术转让协议所取得的专业权或专有技术的保密按双方签订的有关转让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非经合营公司批准,合营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合营公司拥有的技术知识。合营的任何一方要使用合营公司的技术知识时,须与合营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保密条款,合营公司按优惠价格收取技术转让费。

    第二十五条合营双方要求各自选派到合营公司工作的人员履行对技术知识的保密职责。

    第八章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及专利管理

    第二十六条由合营公司的雇员、转包者、代理人在为合营公司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发明,软件或者专有技术的发明或改进,所属权均归合营公司所有。与此有关发明的专利申请以合营公司的名义进行。

    第九章合营公司的采购与销售

    第二十七条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备机应优先在中国购买。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采购争取与中国其他单位享有同等价格,并且以人民币支付。如果在中国市场采购的物品不能满足合营公司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质量、性能和可使用性),合营公司将以优惠价格从乙方采购。但若乙方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合营公司可以自行在国际市场采购。若准备在国际市场采购,合营公司将通知乙方价格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合营公司备件库中的备件和任何计算机设备、软件、专用工具以及其他产品的销售和计算机服务、培训可以由合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或_____国家进行,也可以委托合营的双方或第三方代理。这种活动除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法令外,还应参照_____国政府有关规定。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在有竞争力的条件下,应保证合营公司的经营获利。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或者不是由合营公司分支机构生产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的销售,合营公司将以乙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有关协议应当在乙方和客户之间签署。但合营公司的再出售和再出口除外。

    合营公司将获得一定比例的硬件代理销售佣金。只有当乙方收到可立即使用的客户付款之后,才付给合营公司这种佣金,佣金将以乙方收到的同样的付款形式付给合营公司。

    第十章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合营公司登记注册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会的任期_____年,董事会的成员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为代表。

    第三十二条董事可委派另外一人在开董事会时作为他(她)的全权代表人行使其权利。出现此情况时应将全权代理委托书交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决定以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全权代表人的多数票通过,但重大事宜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同意方能通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章程条款的修订

    2.异常情况的处置,包括异常情况的建立、撤销和延期

    3.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

    4.双方其余各期出资额投入日期

    5.经营范围的任何改变

    6.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7.利润分配方案

    8.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独立审计师的聘请和解聘

    9.预算的决定或决算的批准

    10.价格和销售条件的决定

    11.超过_____美元的合同的签订

    12.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建立或撤销

    13.每季度借款超过_____美元或每年借款超过_____美元

    第十一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乙双方共同推荐。这一任总经理由_____方推荐。第一任副总经理由_____方推荐。经营管理机构应包括总会计师一人。上述人员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四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以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合营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不能或不愿履行其职责的,或无能力成功地经营合营公司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二章劳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合营公司招聘职工,须经合营公司考试合格后录用。在合同的头_____年,人员的选择、考试和录用应由合营公司和甲、乙双方联合进行。

    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四十条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章财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办理。但是为使合营公司的经营有足够的外汇,应当做出安排。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帐册、统计报表均同时使用中、英两种文字。合营公司的人民币收支和美元收支分别记帐以人民币为统一记帐核算单位。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制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之后为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按双方投资比例分配。上述三项基金的比例由董事会视合营公司经营情况决定,其中储备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扣除的比例应超过毛利的_____%,且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法令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根据各方投资比例分配,_____方优先取得外汇。分配后由合营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合营公司将在_____方协助下采用来料加工,加工费的方式解决_____方所分得利润中的人民币部分。

    第四十六条合营公司有关的税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办理。合营公司将尽量取得减、免税的优惠,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营公司在获利经营的头_____年免缴所得税,并且在此后_____年减免所得税_____%。合营公司还将申请在允许的最长时期享受各种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审计师审查、稽查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帐册、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果甲方或乙方欲聘请他们自己选择的其他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时,他有权进行这种审查,而且合营公司将予以充分的合作,所聘请的其他审计师的费用由聘方承担。但是任何这种额外审计的内部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十四章保险

    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的一切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保险费由合营公司缴付。

    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的保险如在任何中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之外时,可以由双方同意的在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章特别约定

    第五十条如果由于中国或_____国政府有关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变化,致使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受阻甚至无法执行时,有关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立即转交上述的有关文件。

    第五十一条上述第五十条情况发生时,双方应迅速通过谈判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修改,以使投资双方不致因此而受损失。如果一方不同意作出上述变动,另一方有权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止本合同,但应提前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事故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者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可以提前解散合营公司。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资产篇二十一

    第一章总则

    中国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注:若有两个以上合营者,依次称丙、丁_________方):

    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中国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条合营公司生产经济范围是:

    生产_________产品;

    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________。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_________。产品品种将发展_________。(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

    第十条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甲方_________元,占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第十一条甲、乙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注: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为出资时,甲、乙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

    现金____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___元;

    厂房_________元;

    土地使用权____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____元;

    其它_________元;

    共_________元。

    乙方:

    现金____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____元;

    其它_________元;

    共_________元。

    第十二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_________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_________(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三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3.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4.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_________;

    5.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6.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7.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8.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9.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10.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

    1.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_________并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中国港口;

    2.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4.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6.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由合营公司与_________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培训人员等(注:要在合同中具体写明)。

    第十六条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注:在乙方负责向合营公司转让技术的合营合同中才有此条款。)

    1.乙方保证为合营公司提供的_________(注:要写明产品名称)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营公司经营目的要求的,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2.乙方保证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营公司,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3.乙方对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的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

    5.在技术转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营公司,不另收费用;

    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使合营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十七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营公司的直接损失。

    第十八条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销售额的_________%。

    提成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期限。

    第十九条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合营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注: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协议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章产品的销售

    第二十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_________%,内销部分占_________%。(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写明各个年度内外销的比例和数额。一般情况下,外销量至少应能满足合资公司外汇支出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营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_________%。

    由合营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_________%。

    由合营公司委托乙方销售的占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三条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_________。

    第九章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注: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列举主要内容),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它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在具体合同中要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____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_________人,由甲方推荐_________人,乙方推荐_________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____年。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设备购买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合营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十二章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______人组成,其中甲方______人,乙方_________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_________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_________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六条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筹建处在工厂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三章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四十六条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十五章合营期限

    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为________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六章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章保险

    第五十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一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二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三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二十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七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章适用法律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九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_____________国_________地_________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在________________(被诉人国名),由_________(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注:在订立合同时,上述三种方式仅能选一。)

    第六十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章文字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二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营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_,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____签字。

    中国_______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国______公司(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资产篇二十二

    _____与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共同投资举办生产及销售_____钻头的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营双方

    本合同的当事人为: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

    电 报:_____ 邮政信箱:_____

    法定代表:

    姓 名:_____ 职 务:_____ 国 籍:_____

    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

    电 传:_____ 邮电信箱:_____

    法定代表:

    姓 名:_____ 职 务:_____ 国 籍:_____

    第二条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决定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_____钻头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2.1 合营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

    英文名称为:_____

    2.2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

    2.3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2.4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3.1 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采用_____先进制造技术,技术诀窃,以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制造与销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_____钻头。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使合营公司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均具有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使投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3.2 生产经营范围:合营公司生产和销售各种类型和尺寸的_____钻头及乙方在合营期间所发展并已投产的所有其他型号的_____钻头。

    合营公司还从事以下与生产及销售业务有关的活动;

    (1)对销售的产品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2)研究与发展_____钻头新产品,以便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3.3 生产规模:合营公司投产后第_____年,全面生产时,应具有生产_____只各种规模型号_____钻头的生产能力。

    第四条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4.1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均为_____美元,甲乙双方各投资_____美元,均为总注册资本的_____%。

    4.2 合营公司正式投产后,甲乙双方以头_____年的部分利润作为再投资,用于发展新工艺,提高产量或增加流动资金。

    4.3 甲乙双方将按本合同附件四“作价协议”中1.1及1.2条所列内容作为出资。出资的实物部分,按作价协议规定进行作价。出资的实物所有权归合营公司所有,免于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权等。

    4.4 合营公司每年应按中国地方政府规定缴付土地使用费。

    4.6 合营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回抽其注册资本。

    第五条 合营各方的责任

    5.1 甲方有责任完成下述各项事宜:

    5.1.1 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5.1.2 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各项可能的减免税申请手续。

    5.1.3 协助合营公司向有关银行办理开户及获取贷款的手续。

    5.1.4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5.1.5 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及工程设施的土建设计、施工。

    5.1.6 按本合同附件四“出资协议”1.1条所列项目在规定期间内提供现金、机械设备等。

    5.1.7 协助办理乙方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器具的进口报关手续。

    5.1.8 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及通讯设施。

    5.1.9 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气和其他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

    5.1.10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中国国内的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5.1.11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5.1.12 协助解决合营公司职工的食宿、医疗、交通等。

    5.1.13 协助乙方办理乙方所得外汇汇出手续。

    5.1.14 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项。

    5.2 乙方有责任完成下述各项事项:

    5.2.1 按本合同附件四“出资协议”1.2条所列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5.2.2 协助合营公司向国外银行获取贷款。

    5.2.3 提供必要的设备安装、调试及试生产技术人员。

    5.2.4 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

    5.2.5 保证按合同规定返销合营公司产品,并采用多种方式与甲方密切配合,使合营公司达到外汇收支平衡。

    5.2.6 协助合营公司在国际市场上购置设备、原材料。

    5.2.7 协助中方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和必要的手续。

    5.2.8 协助解决中方人员在国外的住宿及交通等。

    5.2.9 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技术转让

    6.1 甲乙双方同意,将由甲方代表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合营公司经营所需的先进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及生产管理技术和各种测试方法、材料配方、产品的质量标准、质量保证等。

    6.2 乙方对转让技术提供如下保证:

    6.2.1 向合营公司转让的全部技术是实用的、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符合合营公司要求的,按照转让技术生产的产品质量能达到乙方同类产品的质量标准,产量能达到规定的生产能力。

    6.2.2 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全部资料,均应按时提供给合营公司。

    6.2.3 在合营公司整个合同的有效期间,乙方保证将其改进和发展的并已用于生产的所有新技术及时地、完整地提供给合营公司。

    6.2.4 按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对合营公司技术人员的工人进行技术培训,使他们能及时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6.2.5 提供合营公司认为必要的技术支持。

    6.2.6 乙方将帮助中方试验、评价热稳定性_____产品。

    第七条 产品销售

    7.1 乙方负责包销合营公司年产量_____产品,但最多为_____只,其余产品将由合营公司销售到国内市场及按本合同附件五“产品销售协议”原则所确定的国际市场。

    7.2 如果乙方未能按7.1条的规定完成包销数量,则应按未完成包销产品的只数占应完成包销产品的总只数的比例,将分得的利润或等值的进口原材料,补偿给合营公司,超过_____年销售数量时,可将超额完成的只数作为下年度包销数不足的补偿。

    7.3 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报中国审批机构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7.4 合营公司产品使用乙方的产品商标,并注明中国制造。

    第八条 董事会

    8.1 合营公司的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8.2 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及董事长任期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甲乙方在任何时候均可经书面通知撤换由其委派的董事会成员。

    8.3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一切重大事宜,下列重大事宜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8.3.1 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8.3.2 合营公司的解散;或合营公司合营期的延长;

    8.3.3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8.3.4 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8.3.5 合营任一方出资额的转让;

    8.3.6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任免;

    8.3.7 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审计师;

    8.3.8 决定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事宜;

    8.3.9 其他合营双方均认为属重大事宜,需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

    其他事宜可由多数通过作出决议。

    8.4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经书面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其职权。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按如下规定进行:

    8.5.1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由其书面授权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

    8.5.2 会议一般应在合营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召开,特别情况由董事会决定会议召开地点;

    8.5.3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8.5.4 董事会会议应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具书面委托,授权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及表决,全体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合法成员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每人持一票表决权;

    8.5.5 董事会会议应作好书面记录,决议部分应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会议记录经与会成员签字后,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归档;

    8.5.6 会议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书面表决所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8.6 董事除在公司另任职外,合营公司不支付董事会成员薪金。董事或董事书面委托的代表在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与董事会议有关的旅行、交通、住宿补贴及会议本身费用,按董事会核准的数额,由全营公司支付。

    第九条 管理机构

    9.1 合营公司设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首届总经理由_____方推荐,首届副总经理由_____方推荐,经董事会任命,任期_____年。下届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确定任命。

    9.2 总经理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主持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9.3 合营公司可设立若干部门,各部门负责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

    9.4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可随时撤换。

    第十条 原材料及设备的采购

    10.1 合营公司所需的生产用设备、原材料、运输工具等,在质量、价格及交货期等条件相同情况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10.2 在合营公司需要时可委托乙方在国外或委托甲方在国内购买设备,受委托方可提取_____的手续费。在选购过程中,受委托方的对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派人参与选购工作。

    10.3 合营公司委托乙方代购的国外原材料、价格应与乙方卖给其子公司的优惠价相同。

    第十一条 公司的筹建

    11.1 合营公司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筹建组。筹建组由_____人组成,其中甲方_____人,乙方_____人,并由甲方推荐组长一人,乙方推荐副组成一人,组长、副组长均由董事会任命。

    11.2 筹建组在筹建期间负责处理以下事项:

    11.2.1 经甲、乙方代表批准后,签订购置设备、材料、器具等的合同,并履行之(包括交货的验收,安装调试等)。

    11.2.2 甲乙双方各项实物出资的验收,及引进技术资料的检验、验收。

    11.2.3 组织设备、附属工程的安装调试。

    11.2.4 编制筹建期间的建设及用款计划,负责筹建期间的财务支付。

    11.2.5 负责技术资料的整理、转译。

    11.2.6 负责合营公司的一切文件,资料等的接收、整理、归档等。

    11.3 筹建期间一切重要文件往来,须经正副组长双方签署后生效和执行。

    11.4 筹建组在设备调试试车工作完成并办理完毕手续后,报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二条 劳动管理

    12.2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聘请及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税务、财务、审计

    13.1 合营公司按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包括地方税收,但只与乙方有关的利润的汇出税、技术转让的提成费及入门费的预提所得税由乙方支付。

    13.2 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3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的有关规定和董事会的讨论决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

    13.4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报当地财政部门及税务机关备案。

    13.5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从公历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营公司的一切自制的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均用中文书写,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合营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帐,月终、季终及年终分别采用中英文编制报表。同时,合营公司按乙方要求的方法提供给乙方一份所需的会计资料,此资料不作为合营公司结算依据。

    13.6 合营公司财务审计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帐目,出具查帐报告。如果任何一方认为需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同意,但所需一切费用由该聘请方负担。

    合营公司一切会计档案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存。合营公司解散后,所有帐本,文件由原中方合营者保存。

    13.7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内,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包括负债表、损益计算表、纳税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四条 合营期限

    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年。

    在合营期满前一年,如经营一方书面要求延长合营期限,经另一方同意,董事会一致通过,于期满前六个月,将申请报告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五条 解散与清算

    15.1 合营公司在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宣布解散时,应进行清算。清算时,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及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

    清算委员会委员甲乙方各占_____,清算委员会委员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请董事会通过执行。

    15.2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实物、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财产以帐面值为依据,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15.3 合营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甲乙方的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15.4 整个清算过程应在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六条 保险

    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7.1 本合同生效后,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17.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17.3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应视为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取赔偿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8.1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按期如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一的罚款给对方。逾期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违约方除应缴付投资额的百分之三的罚款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17.3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8.2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分别承担自己应负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费用。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21.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_____仲裁院,根据该会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1.2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21.3 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规定以外,由败诉方负担。

    21.4 仲裁决议将采用中、英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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