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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栏目:六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尘埃落定 时间:2024-08-11 03:55:22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关于调整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http://www.feisuxs)查询。中共党校颁发的学历,到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函授部或研究生部办理查证,出具《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登记表》。

    九、关于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检索

    在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中,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提交的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免费注册后进行检索、验证。报送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著作原件与加盖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检索页一同附上。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附件:《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批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办: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办: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讯地址:郑州市政五街2号 邮编:450003

    第二篇:关于调整我省有关职称政策通知(豫人社[2024]153号

    关于调整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豫人社[2024]153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切实保证申报、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现就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批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批,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24]152号)及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当年不再审核;尚未达到控制标准的,按每年2%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

    事业单位在报批结构比例时,须同时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主、辅系列分配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

    鉴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已全面推开,新调整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对基层单位已给予了适当倾斜,与此相衔接,《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豫人[2024] 56号)中乡镇“年满50周岁或在农村工作30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限制”的规定,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2024年起不再执行,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2024年起停止执行。

    三、关于乡镇中心校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

    在乡镇中心校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人员,申报中学、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按照教研员的评审条件进行申报评审。对其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的要求,申报中级职务须“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申报高级职务须“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其他业绩条件在原教研员标准上降低一个级别。

    四、关于技工院校毕业生申报评审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精神,为进一步畅通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时,技工学校毕业生比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学历同等对待,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高级班毕业并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人员,比照大专学历对待。

    五、关于申报护理专业主任护师人员的学历要求

    从2024年起,申报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专业)护理专业主任护师的人员,需具备护理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担任副主任护师5年以上,且所在医院符合床位和设岗要求。对于不符合学历要求但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破格条件参照豫人职[2024]17号文件中主任医(药、技)师、主任中医师破格评审条件执行。

    六、关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测试免试

    (一)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测试免试

    按照《关于乡镇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24] 330号)精神,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水平专项考试。从2024年起,豫人[2024] 56号文件中“对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并连续在乡镇工作10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免除业务测试”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关于参加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测试免试的认定

    《关于参加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2024]18号)中规定的业务测试免试人员,以省帮扶办认定的帮扶队员为准。

    七、关于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9月底。

    有聘任要求的系列(专业),今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任职年限要求5年以上的,应在2024年6月30日前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于2024年9月30日前聘任。任职年限要求不同的依次类推。

    八、关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学历实行认证

    从2024年起,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须提交学历认证报告,并在认证报告复印件上加盖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报送评审材料时,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一同附上。未经认证的学历,不作为合格学历对待。

    (一)提交学历认证报告的学历为参评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时所使用的、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

    (二)提供学历查验的机构为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共党校。

    (三)学历查询方式。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历,一是到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其在各省(市、区)的代理机构办理学历认证,二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feisuxs)查询。中共党校颁发的学历,到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函授部或研究生部办理查证,出具《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登记表》。

    九、关于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检索

    在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中,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提交的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免费注册后进行检索、验证。报送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著作原件与加盖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检索页一同附上。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附件:《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批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河南十三类人可免考职称外语

    来源:考试吧(Exam8.com)2024-10-24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豫人社[2024] 271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事(人事劳动)局:

    随着职称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进职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现将目前我省职称工作的有关政策归纳并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期问题

    1999年及以后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原有效期4年)、2024年及以后取得B、C级合格证书(原有效期3年),或者2024年及以后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或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达到60分的,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长期有效,不受原有效期的限制;其申报或聘任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仍须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取得省级合格证书或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当年有效。

    转换系列(专业)评审的人员,由无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转评有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须参加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要求;其它转评人员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二、考核问题

    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重新计算任职年限。非国有单位未进行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三、申报学历问题

    (一)凡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现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按破格条件进行评审。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学科分类,同一学科内的专业为相近专业。从职称申报的角度,我省把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科类的专业视为相近专业,但有些特殊专业如医学、外语、理学、工学等应严格要求本专业。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对学历专业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参加工作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下学历,从取得学历之日起满两年后可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满两年可破格申报。

    (三)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可正常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上述学历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申报时须提交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在职学习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但没有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人员,需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方可正常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任职年限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后,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聘任,从实际聘任起开始计算任职年限。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任职年限。

    五、申报问题

    (一)破格申报问题

    为了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吸引、鼓励高层次人员来我省工作,博士后流动站合格出站人员、博士、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管优秀专家、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方面一等奖的主持人,经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省职改办批准,可以破格1-2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的人员(卫生系列除外)可以越级申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实行任职年限破格。任职年限破格人员申报时,须提交用人单位的专题推荐报告和2名以上同行高级专家推荐意见。

    学历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人员仍允许学历破格申报。

    (二)转换系列申报和申报两个资格问题

    1、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申报同级转评,取得与现工作岗位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经转评的人员,当年不得连转带评、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整建制转为中学的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教师,不需进行同级转评,可直接申报中学教师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不论是否变动,只要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可参加经济、统计、会计、审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资格和相关的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也可申报评审经济、统计、会计、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工艺美术等实行社会化评价的系列(专业),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在医学院校或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既担任教学任务又从事卫生临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教师系列和卫生技术两个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先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系列须与本人编制性质相一致。

    4、申报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坚持单位主体工作岗位优先,聘任时以单位主体工作岗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岗位为准。不允许同一申报评审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任职资格。

    (三)直接申报(即一步到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军队转业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和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确实具备担任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条件,可在单位岗位限额内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上述人员自享受直接申报政策起4年内可在一个职务系列(专业)、一个职务级别内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申报的最高职务级别为副高级,逾期按低一级职务申报。

    直接申报人员按相应系列(专业)的破格条件进行评审,评委会主要考核其近5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

    (四)在党政机关从事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公务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控制在审计、会计、统计、工艺美术、翻译、档案等系列(专业)。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首次申报参照直接申报(即一步到位申报)的规定执行。

    (五)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且可自主申报的系列(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翻译等),申报人员须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方可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凡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国家规定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聘任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持执业资格证书及有关材料直接申报。

    (七)结合我省实际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实行人事代理的教师、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以及学校地处县(市)城区以外的高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时,支教工作可暂不作要求。

    (八)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和业务考试严重违规违纪的,3年内不得申报。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对限制申报范围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六、答辩问题

    (一)根据《关于完善破格和单列岗位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我省有关规定,需要答辩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未按要求参加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

    (二)参加答辩的范围:

    1、申报正高级职务人员(卫生、计划生育、农业系列等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除外);

    2、申报农业科研、社会科研、自然科研、党校教师、体育教练员系列高级职务人员;

    3、破格申报人员;

    4、越级申报和直接申报(即一步到位申报)人员;

    5、申报直接认定副教授人员;

    6、转换系列(专业)申报人员;

    7、小学高级教师转评中学一级教师后,晋升中学高级教师的人员;

    8、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答辩的人员。

    (三)评委会要认真组织好答辩各环节工作,加大答辩在评审工作中的权重。专家对答辩情况要作出总体评价,并区分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以切实发挥答辩在人才评价中的作用。

    七、论文外审问题

    逐步推行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论文外审制度。除全日制本科院校教师晋升教授实行论文外审外,从2024年起,对申报社会科学研究、新闻、出版系列正高级职务人员的论文实行外审。在召开评委会前,高评会所在部门对申报人的2篇鉴定论文(附电子文档)统一编号,每篇论文请3名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权威专家进行隐名审评。专家审评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价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八、科学技术奖认定问题

    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2024年及以后科学技术进步奖须由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评选、颁发,加盖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公章。凡没有正式奖励文件,以评委会名义发放的证书一律不予认可。

    九、中评会管理问题

    中评会必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备案,其中设在省辖市的中评会以及无主管单位的中评会,由省辖市人事(职改)部门资格审查、下发任职通知并办理资格证书;设在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资格审查、下发任职通知并办理本部门所属单位人员的资格证书。

    十、《任职资格证书》补发问题

    《任职资格证书》丢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丢失证书作废的遗失声明(注明:姓名、性别、任职资格名称、评审通过时间、证书编号、丢失时间)。补发证书须个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补办高级资格证书还需省辖市职改办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持遗失声明(原件)按证书办理程序和原证书编号办理补发手续。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情况属实、符合补发要求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补发的《任职资格证书》正页右下方应加盖“补发”字样,以示区别。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有职称政策执行。

    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

    来源:考试吧(Exam8.com)2024-7-1 2:11:00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豫人职〔2024〕12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及中央驻豫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关于做好2024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24]105号)和《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豫人[2024]9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考试的范围

    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有外语要求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或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由无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转评有外语要求系列(专业)的人员,除符合外语免试条件者外,均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中学、小学教师和申报艺术系列(美术专业除外)的人员,申报评审或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外语仍不作要求。

    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翻译、律师、公证、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等系列(专业)的人员以及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国际商务专业除外)的人员在申报评审或报考时,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在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全国或省内通用标准。

    需转换系列(专业)的人员,除由无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转评有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外,外语不作要求。

    二、考试的语种、专业类别和等级

    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开考的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其中,英语分为综合、理工、卫生3个专业类别,其它语种不分专业类别。每个语种及专业类别分A、B、C三个等级。考生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确定参加考试的语种及专业类别。

    国家未开考的古汉语和医古文仍由我省统一组织考试,与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同时进行。考试分正高、副高、中级三个级别。

    三、考试的对应级别

    (一)A级的适用范围

    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申报其它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中,卫生、工程系列中不含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B级的适用范围

    1、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中,卫生、工程系列中不含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

    3、翻译系列和大、中专院校中直接从事外语教学的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限第二外语);

    4、申报未设正高级职务系列的(工程系列除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5、除高教、科研、卫生系列外,申报其它设置正高级职务系列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三)C级的适用范围

    1、翻译系列和大、中专院校中直接从事外语教学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限第二外语);

    2、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除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外,申报其它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含参加全国及省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拟聘人员)。

    (四)下列人员可选考古汉语或一门外语

    1、申报图书资料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申报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艺术系列美术专业从事国画创作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下列人员可选考医古文或一门外语

    1、国家恢复高考制度前(不含1977年)正式参加并一直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进入中医药学校学习及中医学徒人员;

    2、按照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卫政字[1978]1583号文件规定吸收到全民所有制中医药机构中的人员(即1979年统招人员);

    3、申报或聘任卫生系列中医、中药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四、考试合格标准的确定

    从2024年起,对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人员免费发放成绩通知书,不再核发考试合格证书。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在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有效。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当年有效。参加我省组织的古汉语、医古文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分数线的,在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有效。

    五、免试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免于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考试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合格出站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

    (二)外语考试期间从事援外工作或经省政府批准在国外考察访问不能参加当年外语考试的人员。

    (三)经组织选派进疆工作或参加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的人员。

    (四)通过BFT高(A)级考试或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五)出国留学连续一年以上的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六)当年年底年满50周岁的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七)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八)通过BFT中(I)级考试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九)在企业(不含企业中的事业单位)生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获得本专业科技成果符合下列条件者

    1、省辖市科学技术奖二等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省辖市科学技术奖一等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以上,或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均限前3名),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一项以上,或国家发明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均限前3名),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十)其他业绩特别突出,取得显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符合外语免试条件者,需填写《河南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审批表》(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省辖市人事局或省直厅(局)审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省人事厅审批。

    六、2024年之前参加职称外语(含古汉语、医古文)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第四篇: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调整职称英语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调整职称英语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人字[2024]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中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各企业人力资源部(人事处):

    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24]37号)要求,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以人为本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政策做出相应调整,现将有关调整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不作职称英语考试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

    (一)中小学教师系列;

    (二)艺术、文学创作系列;

    (三)卫生系列中临床中医药专业;

    (四)档案、文博系列中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专业;

    (五)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的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矿山、测绘、勘探、铁路和公路建设施工等专业。

    二、作职称英语考试要求的专业系列中予以免试的人员

    (一)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人员

    1.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经省级以上政府教育部门认证)或通过专业培训、专业进修及做访问学者等方式连续在国外有半年以上留学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后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3.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已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

    4.正式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专业技术人员;

    5.通过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的专业技术人员;

    6.具有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一直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7.其他能够证明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工作在基层一线的人员

    1.在我省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高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拔尖创新人才人选以及我省重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中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乡镇及其以下基层企事业单位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年龄较大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

    1.在申报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2.继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四)其它人员

    1.从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及群团机关,流动到我省企、事业单位,未保留公务员编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经我省派出的一次性援助经历在半年以上的援藏、援疆、援外人员在援助期间或回省后首次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3.从部队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人员;

    4.各系列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5.民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关于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问题

    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等级合格证书长期有效。

    四、有关要求

    (一)此次职称外语考试政策的调整是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学科领域的发展状况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状况,从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加科学、客观、便捷的外语应用能力评价服务,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服务的大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职称外语考试上述有关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和更改予以免试专业系列和人员的范围,如有发生,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要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工作纳入各类高层次人才素质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对作职称外语考试要求的专业系列和人员,要按照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继续坚持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对免予考试的人员,也要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引导他们不断提高外语水平。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在政策规定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0431-85611228、85611229

    电子信箱:rstzjc@163.com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第五篇: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职称外语免试条件)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中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各企业人力资源部(人事处):

    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24]37号)要求,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以人为本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政策做出相应调整,现将有关调整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不作职称外语考试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

    (一)中小学教师系列;

    (二)艺术、文学创作系列;

    (三)卫生系列中临床中医药专业;

    (四)档案、文博系列中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专业;

    (五)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的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矿山、测绘、勘探、铁路和公路建设施工等专业。

    二、作职称外语考试要求的专业系列中予以免试的人员

    (一)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人员

    1.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经省级以上政府教育部门认证)或通过专业培训、专业进修及做访问学者等方式连续在国外有半年以上留学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后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3.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已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

    4.正式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专业技术人员;

    5.通过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的专业技术人员;

    6.具有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一直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7.其他能够证明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工作在基层一线的人员

    1.在我省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高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拔尖创新人才人选以及我省重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中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乡镇及其以下基层企事业单位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年龄较大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

    1.在申报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2.继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四)其它人员

    1.从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及群团机关,流动到我省企、事业单位,未保留公务员编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经我省派出的一次性援助经历在半年以上的援藏、援疆、援外人员在援助期间或回省后首次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3.从部队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人员;

    4.各系列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5.民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关于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问题

    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等级合格证书长期有效。

    四、有关要求

    (一)此次职称外语考试政策的调整是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学科领域的发展状况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状况,从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加科学、客观、便捷的外语应用能力评价服务,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服务的大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职称外语考试上述有关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和更改予以免试专业系列和人员的范围,如有发生,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要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工作纳入各类高层次人才素质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对作职称外语考试要求的专业系列和人员,要按照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继续坚持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对免予考试的人员,也要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引导他们不断提高外语水平。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在政策规定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0431-85611228、85611229

    电子信箱:rstzjc@163.com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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