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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岗位申报程序指南Microsoft Word 文档(精选五篇)

    栏目:六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平静如水 时间:2024-08-24 22:09:56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公益性岗位申报程序指南Microsoft Word 文档

    公益性岗位申报程序指南

    (一)向县人社部门提交申请;

    (二)根据县人社部门批示用人指标,新增或换岗人员需向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交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人员招聘简章,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发布招聘信息,面向全县招录;

    (三)所有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报名、面试人员本人需带《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身份证、户口本、及社区(村)等证明原件(本单位可以推荐人员报名面试,但仍需提供以上证件);

    (四)报名人员经培训后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被录用人员一经上岗,用人单位准备公岗完备资料报送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且每月5日前向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报送《公益性岗位安置情况台账》、《公益性岗位使用情况台账》。

    (注:请注意各程序申报时间。以上程序根据房人社发【2024】2号文件解释,所有公益性岗位申报程序请以该文件为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资料指南

    1、用人单位申请(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2、公益性岗位审核认定表;

    3、用人单位诚信承诺书;

    4、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花名册(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学历、身份证号、家庭详细地址、人员类别、提供岗位、联系电话。);

    5、工资表(每个月)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身份证复印件;

    7、户口本复印件;

    8、劳动合同复印件;

    9、《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10、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11、人员类别证明。

    (1)4050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女性40-50岁,男性50-60岁)。

    (2)、大学生:大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社区(村)、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原件及户口本(反映户口性质页)复印件3份。

    (4)、残疾人: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复印照片、反映该人员基本信息页)

    (5)、城镇低保人员: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6)、成年孤儿:福利院证明或当地组、社区(村)和乡镇出具的证明原件3份。

    (以上资料准备3套,其中送县劳动就业局1套,县财政1套〔原件〕,用人单位存档1套。)

    第二篇:公益性岗位申报流程

    公益性岗位申报流程 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登记有上岗意愿人员 申报条件: 1、4045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

    3、本区户口

    4、残疾人 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初审,出平议、公示,推荐区就业局

    上报材料 【原件、复印件(1份)】上报材料【2份】身份证、户口本 ﹑就业失业登记证、公证书、公益岗位审核推荐表 5 区就业局复审出复议,推荐市就业局 6 区就业局负责人审核,填写审核意见 7 市就业局终核 如不通过,说明原因,退还申报人员资料:如通过,市就业局向用人单位发放派遣单 用人单位建立申报人档案,签订服务协议,确定上岗

    特定公益性岗位(原见习大学生岗位)申报流程图 1 社区登记有上岗意愿人员 申报条件:1﹑1986年以后出生2、2024年7月以后毕业

    3、本地户口

    4、国民系列大专以上学历 3 社区初审,推荐区就业局 上报材料 【原件、复印件(1份)】上报材料【2份】身份证、户口本 ﹑毕业证﹑西宁市职介推荐表、大中专毕业生审核推荐表 5 区就业局复审,推荐市就业局 6 区就业局负责人审核,填写审核意见 如不通过,说明原因,退还申报人员资料:如通过,市就业局向用人单位发放派遣单 用人单位建立申报人档案,签订服务协议,确定上岗

    第三篇:申报程序指南

    政务公开办事程序

    一、申办新药临床研究/新药证书及生产

    (一)申办新药临床研究

    1、申办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新药研制的单位或个人。

    2、申报资料:申请报告;新药临床研究申请表;根据新药类别按《新药审批办法》要求报送的技术资料;特殊药品、戒毒药品以及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化学药品应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

    3、申办程序:在收到申报的全套资料(一式2份)后进行预审查,对通过预审查的,通知申请人正式受理,并批转省药品检验所进行审核;省药品检验所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我局根据省药品检验所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安排现场考核和召开审评会,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要求的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临床研究,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人修改补充资料。

    (二)申办新药证书及生产

    1、申办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生产所报新药条件(必须通过GMP认证的品种应提供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企业,可同时申请新药证书和批准生产文号;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只能申请新药证书。

    2、申报资料:申请报告;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根据新药类别按《新药审批办法》要求报送生产的有关资料和样品。

    3、申办程序:同上,经我局审查符合要求的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新药证书或批准生产文号,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人修改补充资料。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审批办法》。

    (四)承办处室:药品注册处,联系电话(0531)8562042

    二、申办仿制药品

    (一)申办拟仿制药品定点

    1、申办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生产所申请拟仿制品种条件并通过国家GMP认证(氧气、空心胶囊、中药饮片、辅料生产的除外)的企业。

    2、申报资料:申请报告;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拟申请仿制药品申办表一式2份;《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3、申办程序:申请人向我局提供申办的全套资料(一式2份)后,经过预审查通过的品种,通知申报人正式受理。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

    (二)申办仿制药品生产

    1、申办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申办的拟仿制品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定点的药品生产企业。

    2、申报资料:申请生产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仿制定点的文件;人体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试验批准文件;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意见;仿制药品申请表一式5份;《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药品GMP证书》复印件;按照《仿制药品审批办法》要求须提交的技术资料一式5份(原件)及样品。

    3、申办程序:申请人向我局提供申办的全套资料(一式2份)后,经过预审查通过的品种,通知申报人正式受理,并批转省药品检验所审核;对必须进行人体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仿制品种,需经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研究;省药品检验所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我局根据省药品检验所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安排现场考核,必要时召开审评会,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要求的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生产文号,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人修改补充资料。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品审批办法》。

    (四)承办处室:药品注册处,联系电话(0531)8562042

    三、申办中药品种保护

    (一)申办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对所生产的中药品种自愿申请保护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申报资料:《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表》;药品批件及质量标准;药理、毒理和临床总结资料;省药品检验所抽验报告;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

    (三)申办程序:申请人向我局提供申办的全套资料后,经过预审查通过的品种,通知申报人正式受理。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要求的上报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也可直接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由其发给《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四)依据: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五)承办处室:药品注册处,联系电话(0531)8562042

    四、申办《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

    (一)申办药包材生产企业(车间)开办资格

    1、申办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内新开办的药包材生产企业或开办生产尚未经注册品种的生产车间。

    2、申报资料:申请报告;《开办药包材生产企业暂行规定(试行)》规定的各项资料;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3、申办程序: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上述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一类药包材生产企业是否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意见;作出二、三类药包材生产企业是否准予开办的决定。

    (二)申办药包材注册证

    1、申办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内,取得开办资格并筹建完成的药包材生产企业拟生产的药包材产品。

    2、申报资料:申请报告;《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申请表》以及按药包材相应类别要求报送的各项资料;

    二、三类药包材需要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3、申办程序: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上述资料后,经资料审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抽验样品检验均符合要求的,一类药包材产品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

    二、三类药包材发给《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并上报国家局备案。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四)承办处室:药品注册处,联系电话(0531)8562042

    五、申办《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包括增加制剂范围)

    (一)申办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

    (二)申报资料: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意见(包括增加制剂范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医疗机构自查报告;设计方案、工艺布局图纸及论证意见;制剂室质量管理制度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我局同意建立制剂室的立项文件及认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办程序:申请人将上述资料报我局后,经审查资料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范》。

    (五)承办处室:安全监管处,联系电话(0531)8562052

    六、申办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

    (一)申办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临床试验和生产上市的研究机构。主要系指药品临床前研究机构和临床研究机构(包括研究院所、学校、医疗机构、企业、合同研究单位、药品检验所等)。

    (二)申报资料:申请报告;《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表》及录入数据磁盘;研究机构合法性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文件复印件。我局认为须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申办程序:申请人可直接向我局申报;在收到申报的全套资料(一式2份)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合格的发给《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证书》。

    (四)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五)承办处室:安全监管处,联系电话(0531)8562053

    七、申办《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包括增加生产范围)

    (一)、申办药品生产企业立项

    1、申办范围: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国内未生产的二类以上(含二类)新药证书,中药生产企业具有国内未生产的二个以上(含二个)三类新药证书也可申请。

    2、申报资料:申请报告;企业申请及《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可行性报告》;《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暂行规定》(国药管安[1999]5号)要求的资料;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我局认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申办程序: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上述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意见。

    (二)、申办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1、申办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同意立项,完成筹建任务并获得国家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企业。

    2、申报资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企业自查报告;《药品GMP证书》复印件(氧气、空心胶囊、中药饮片、辅料生产企业除外);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我局认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申办程序: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上述所需的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意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办药品生产企业暂行规定》(国药管安[1999]5号)

    (四)承办处室:安全监管处,联系电话(0531)8562052

    八、申办药品GMP认证

    (一)申办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已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药品生产车间,目前已经筹建完毕,方可提出GMP认证申请。

    (二)申报资料:企业申请及自查情况;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3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GMP认证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料;我局认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办程序: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上述所需的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

    (五)承办处室:安全监管处,联系电话(0531)8562052

    九、申办《麻黄素单方制剂购销凭证》

    (一)申办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中转站及二级麻醉药品经经营单位。

    (二)申报资料:购买方单位介绍信;购买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购买方所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购买的文件;我局认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办程序: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上述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意见。

    (四)依据:《麻黄素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单方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安[2024]268号)

    (五)承办处室:安全监管处,联系电话(0531)8562052

    十、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申办范围:拟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药品广告(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宣传资料)申请人及在国家重点媒体发布药品广告的我省申请人。

    (二)申报资料:

    1、省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本省境内发布药品广告申请,须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广告审查表》一式5份,其中终审影视广告须附已摄制的大二分之一录像带1盒,终审广播广告须附已录制的录音带1盒;

    (2)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按规定加盖红章的复印件)1份,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供有效证明;

    (3)广告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按规定加盖红章的复印件)1份;

    (4)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复印件及包装;

    (5)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或其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证明该商标注册的文件复印件1份;

    (6)有商品名称的药品,必须提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该商品名称的批准资料1份。(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省外药品生产企业在本省境内发布的药品广告须提交的资料:

    申请人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除报送本条第1项(2)~(7)所列资料外,须提供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1份,完整复印件5份,其中影视广告须附已摄制好的大二分之一录像带1盒,广播广告须附已录制好的录音带1盒。

    (三)申办程序:广告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上述资料后,经审查通过的,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讲明原因并将其申报资料退回本人。药品广告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每周的星期二至星期五为药品广告受理及批复时间。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165号)等有关规定。

    (五)承办处室:市场监督处,联系电话(0531)8562063

    十一、申办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一)申办范围:已获营业执照,具有从事招标代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并申请药品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

    (二)申报资料:申请药品招标代理资格认定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1、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执照;

    2、有关业务人员数量的证明材料和具有中级、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及其药学专业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

    3、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活动所用房产证明和相关设备、设施目录等情况资料;

    4、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所需相应资金的财务证明;

    5、专家库专家名单及专家遴选方法;

    6、我局认为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7、填写“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三)申办程序:提出申请的中介机构提交申报资料交后,经我局审查符合要求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核发《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将资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

    (五)承办处室:市场监督处,联系电话(0531)8562061

    十二、申办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申办范围:申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经济组织。

    (二)申报资料:

    1、资格审查

    由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局向我局提交开办申请报告及《药品批发企业资格审查申请表》,并附下列资料,装订成册(一式4份):

    (1)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申请者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4)申请开办企业可行性报告;

    (5)拟配备执业药师、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计划;

    (6)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仓库、检测等房屋使用证明或租用意向合同书;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核发《许可证》审查

    申请单位接我局同意的批复后方可进行企业建设。建设完毕后,向所在地市局提交验收申请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装订成册(一式4份):

    (1)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自查情况;

    (2)主要人员名单(包括主要负责人、质量、检验、验收人员职务、职称、从业年限);

    (3)执业药师或相关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4)商品储存和检测设备、仪器目录。

    3、变更许可证内容

    (1)药品批发企业因改制更名须提交企业所在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资产评估确认报告》、《公司章程》、《药品经营企业更名申请表》、市局初审意见。

    (2)药品批发企业更名需向提交企业所在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药品经营企业更名申请表》,市局初审。

    (3)药品批发企业变更经营地址,按核发许可证程序提交资料。

    (4)药品批发企业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须提交任命文件。

    (5)药品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提交的材料与核发许可证提交的材料相同。

    (三)申办程序: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现场检查,出具验收结论。合格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或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验收不合格的,经办人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五)承办处室:市场监督处,联系电话(0531)8562062

    十三、申办药品GSP认证

    (一)申办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方可申请GSP认证。

    (二)申报资料: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GSP认证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开办企业报送批准立项文件);

    2、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3、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企业验收、检验、养护、销售人员情况表;

    4、企业经营场所、仓储、检验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5、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6、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7、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8、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9、须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申办程序:申请人向我局提交报资料后,经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考查,符合要求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将申报资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五)承办处室:市场监督处,联系电话(0531)8562062

    十四、申办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一)申办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以及我省医疗器械产业政策拟开办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单位。

    (二)申报资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企业技术人员名单、企业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如职称证、毕业证、内审员证书等)、生产场所证明(如: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生产设备、检验仪器购置发票复印件、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各一式2份。

    (三)申办程序: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向我局提交全套资料后,经预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组织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的决定。

    (四)依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五)承办处室:医疗器械处,联系电话(0531)8562071 *

    十五、申办二类医疗器械试产注册

    (一)申办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方可申请试产注册。

    (二)申报资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产品技术报告;安全风险分析报告;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产品性能自测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近一年内(生物资料未临床试验前半年内)出具的产品试产注册式检测报告;两家以上临床试验基地的临床试验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三)申办程序: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向我局提交全套资料后,经过预审查通过的品种,通知申报人正式受理。我局组织召开专家审评会,根据审评结果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在自正式受理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

    (四)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五)承办处室:医疗器械处,联系电话(0531)8562071。

    *

    十六、申办二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及重新注册

    (一)申办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且已取得医疗器械试产注册证半年至两年的企业可进行准产注册;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且已取得医疗器械准产注册证的企业,在注册证到期前6个月,应重新注册。

    (二)申报资料:

    1、准产注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试产注册证复印件;注册产品标准;试产期间产品完善报告;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产品准产注册检测报告;产品质量跟踪报告;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2、重新注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原准产注册证复印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产品准产注册检测报告;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产品质量跟踪报告;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三)申办程序: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向我局提交全套资料后,经过预审查通过的品种,通知申办人正式受理,我局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组织进行现场考核,并提出综合审查意见。一般至正式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

    (四)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五)承办处室:医疗器械处(0531)8562071

    十七、申办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申办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医疗器械产业政策要求,拟开办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单位。

    (二)申报资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企业技术人员名单、企业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有关培训证明)、营业场所证明(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企业管理制度、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各一式2份。

    (三)申办程序: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向我局提交全套资料后,经预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组织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的决定。

    (四)依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五)承办处室:医疗器械处(0531)8562072 *

    十八、申办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批准文号

    (一)申办范围:所申请的产品必须已取得准产注册证,外省的产品必须是已经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获得宣传文号。

    (二)申报资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一式5份;产品准产注册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广告文稿,录音、录像带;我局认为须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三)申办程序: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向我局提交全套资料后,我局组织审查,经审核认为符合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广告宣传批准文号的决定。

    (四)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五)承办处室:医疗器械处(0531)8562072

    十九、申办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

    (一)申办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以及我省有关医疗器械产业政策要求,拟开办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单位。

    (二)申报资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表》一式3份;企业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的说明;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三)申办程序: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向我局提交全套资料后,我局组织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备案的决定。

    (四)依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五)承办处室:医疗器械处(0531)8562071

    二十、申办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

    (一)申办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以及我省有关医疗器械产业政策要求,拟开办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单位。

    (二)申报资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一式3份;企业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的说明;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三)申办程序: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向我局提交全套资料后,我局组织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备案的决定。

    (四)依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五)承办处室:医疗器械处(0531)8562072 二

    十一、申办执业药师注册

    (一)申办范围: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工作尚未注册的;须再次注册、变更注册的。

    (二)申报资料:

    1、首次申请注册执业药师的人员须提供:《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4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6张;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身体健康体检表;所在执业单位证明;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

    2、再次申请注册执业药师的人员须提供:《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4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执业单位考核资料;《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

    3、变更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的执业药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省内变更执业单位或执业范围的应提供:《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一式4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原注册执业单位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2)执业药师出省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应提供:《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一式4份;《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3)执业药师进省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除按首次注册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供:原注册机构盖章同意的《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原件;原注册执业单位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4、须办理注销注册的,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须提供以下资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一式4份;《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三)申办程序:个人申请;执业单位及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按上述要求分别准备资料,并于每月最后一周申报资料提交我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的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依据:国家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发(99)30号、人发(99)34号以及国药管人字(2024)156号文件。

    (五)承办处室:人事教育处(0531)8562082

    三、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行为规范

    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与人民健康、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加强药品管理,提高药品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是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生活质量的具体体现,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按照“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贯彻落实“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体现监督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监督执法工作中,任何部门和人员对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的行政行为都有监督、检举的权利,对违犯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将依据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一)廉政建设

    1、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擅自参加管理相对人举办的各类庆典、国内外参观、考察等活动。

    2、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不准利用职权无偿使用管理相对人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其他物品,不准到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3、不准参与被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不准担任被监督单位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以及领取报酬。

    (二)行政服务

    1、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热情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文明、优质、高效的服务。

    2、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做好宣传工作,为管理相对人了解和掌握各种药品监督管理信息提供良好服务。

    (三)行政收费

    1、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对收罚款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2、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为便于全社会监督,每月第一周的周五为局长公开接待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的举报电话为:(0531)8562100,8562101

    第四篇:公益性岗位申报资料

    公益性岗位申报资

    一、公益性岗位单位申报所需资料

    1、公益性岗位设立批复文件

    2、公益性岗位审核认定表(统一由用工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3、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5、提供公益性岗位拟聘就业困难人员公示表

    二、困难人员个人认定所需资料

    4、公益性岗位统计表(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填报人签字)

    1、新增人员填写《求职登记表》一份(注:一张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三、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信息)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基本信息、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申报资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资料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补贴申请明细表(统一使用固定格式电子表格打印)

    3、申请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一份(统计表)银行直达工资单),并加盖用工单位公章

    5、申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社会保险补贴资料

    4、提供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月直达工资凭证复印件一套(单位资金支付凭证、注:请各申请单位将人员花名册和直达工资单按统一顺序编号。

    1、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享受补贴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统计表用工单位名称缴纳)

    3、提供缴纳保险税票复印件一份,并加盖用工单位公章(各项保险必须按

    4、分险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缴费人员明细并加盖经办机构公章,统一用电子表格打印、申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名称缴费的不予补贴

    附:困难人员分类注: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不予纳入公益性岗位补贴范围,按非用工单位

    以上补贴由公益性岗位批复设立单位按季申报

    (1)大龄失业人员;(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3)失地农民;(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5)残疾人;(6)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7)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8)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困难人员类别分类所需资料

    (1)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所在社区证明。(2)

    失地农民: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的证明。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城镇“零就业”家庭条件,持《户口簿》、及家庭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居民身份证》和失业证明等材料,自愿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和《城镇“零就业”

    家庭申请认定表》各一份并公示。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低保证》复印件一份。

    件一份。

    (6)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由社会福利机构

    出具相关证明复印件一份。

    日制高校毕业生)

    (7)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限定全

    (8)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本人所在村组证明。(5)残疾人: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等级证明复印资料下载地址:sygyxgw@163.com 密码:sygyxgw2011

    第五篇:云南投资指南申报程序

    组员:王丽娟(组长)、袁佳、朱庆珍、管晨、陶剑飞

    财经应用文作业

    任课教师:朱鹏

    上课时间:周二(六、七节)

    一、申报程序

    1.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者或其授权代理人提出申请报告 2.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或指部门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3.关于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书面答复(管委会)

    4.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企业名称预登记、到国土资源、环保、规划。消防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5.编写可行性报告和拟订企业章程

    6.报送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外资企业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7.关于章程、可行性报告、董事会名单的批复(管委会)8.领取企业代码(技术监督局)9.领取批准证书(管委会)10.领取营业执照(工商局)

    二、申报材料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3、外资企业章程(原件,一式二份);

    4、外资企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名单(原件,一式二份);

    5、外国投资者的工商登记证明文件(中英文,复印件,一式四份)、资信证明文件(中英文,复印件,一式二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中英文,复印件,一式二份);

    6、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一式二份);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报送其签订的合同副本)

    备注

    1、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应为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并出具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及财税部门的确认意见;

    2、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需报送该项目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

    3、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需提供设备清单及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特殊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 :(1)中方办理编与项目申请报告向所在市或自治区发改委核准(2)投资者或法定代办机构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登记、到国土资源、环保、规划、消防等部门办理三资企业的名称的许可手续。

    3(3)将准备好报批的文件和资料送到市外经贸局(设备等没有正确的商品编码的话,可以空格处理)。

    (4)外经贸局审毕,将批文传到市质监局之后,市质监局将赋码单回传至市外经贸局。

    (5)外经贸局将批文(包括已确认的设备清单)批准证书发予企业。(6)凭批准证书,批文等到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筹建)。(7)凭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到市外经贸局办理确认书(假如项目属鼓励类的话)。

    (8)到市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市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证,到银行开户,到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办理国税、地税登记证。(9)到所在地制作企业印鉴。

    (10)到该自治区技术监督局申请企业代码。

    (11)凭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到海关督查科办理自理报关证。

    (12)到海关综合业务科备案、审价,办理免税证(注:此时海关需到工厂实地查看,了解企业的生产场地是否落实)。

    (13)在企业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证,消防验收意见、生产能力证明、验厂报告等。(14)到市外经贸局加工贸易二科签订生产合同。

    (15)企业持生产合同等到海关备案科备案(海关再次验厂,了解企业的设备是否已到位)。

    (16)企业进原料,开始投入生产。

    昆明市高新开发区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昆明市改革开放步伐,促进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推动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高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面积11.5平方公里,由新区、金鼎科技园、科技街和云南民办科技园等部分组成。

    第三条 高新区是昆明市综合改革的试验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生长点和发育区,是对外开放的窗口。高新区应积极探索和建立按国际惯例运行的高效、灵活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高新区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要基地,新型的现代化科技城区,昆明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第四条 鼓励在高新区兴办下列高新技术产业和项目:

    (一)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三)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四)新能源技术,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五)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六)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第五条 投资者可采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经营。鼓励各类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或中介机构以专利、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或劳务收入投资入股,其股份比例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0%。

    第六条 管委会设立高新区财政分局,是市财政管理部门的分支机构,其业务工作由管委会领导,接受市财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高新区财政分局负责编制和执行高新区的财政预决算;管好用好高新区内的财政资金和上级下达的各项资金;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区内的各类单位进行财务、会计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税务管理部门在高新区设立分局,负责对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的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税收征管工作,审批、办理有关税务业务。

    第八条 高新区设立分支金库。高新区的财政收入,扣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的部分外,全部留在高新区用于开发建设。

    第九条。高新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高新区的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和房地产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高新区内土地的征用、开发管理工作和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出让、划拨和转让、出租、抵押工作,代发全市统一编号的《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书;负责高新区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二)审批高新区内的修建性详规;代发全市统一编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作规划许可证》;负责核收有关费用;负责高新区内的规划监察工作。

    (三)负责审批高新区内的建筑初步设计,审验施工企业资格,发放施工许可证;负责核收有关费用;负责高新区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四)负责高新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高新区内的市政监察工作。

    (五)负责高新区内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核收有关费用;代发全市统一编号的有关证书;负责高新区内的房管监察工作。

    第十条 管委会对兴办各类项目的申请,手续完备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批复或转报。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投资者须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兴建。如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应申请延期;无故拖延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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