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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井口考勤、入井验身及升井人员清点制度

    栏目:六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夜色温柔 时间:2024-08-30 04:09:17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煤矿井口考勤、入井验身及升井人员清点制度

    煤矿井口考勤、入井验身及升井人员清点制度

    1、矿井必须由专人负责入井人员检身清点工作,出入井人员应到检身员处进行出入并登记。

    2、每一个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矿靴、自救器肯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3、检身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得擅自脱岗,严把入井安全关。

    4、检身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入井人员情况,登记好入井的人数、工种、作业地点、入井时间。

    5、对违反规定人员,井口检身人员有权不准其入井依照违章情况給予处罚。

    6、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

    7、做好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有未能正常升井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二篇:入井检身和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各井口每班必须配备一名专检身员,并佩戴袖标上岗。

    2.检身工必须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不徇私情者担任,本人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知识;

    3.检身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否则,按“三违”规定处罚;

    4.检身人员必须建立填写的各种台帐有:

    (1)出、入井人员登记记录,其中应详细记录出入井人员的姓名、时间、人数、工种等。

    (2)被查出物品登记台帐。

    (3)交接班记录,其中就详细记录本班出入井人员的数量,对未出井人员应当班搞清原因,必须对下一班交清,或报矿调度室。

    5.检身工必须对每一名出入井人员进行检查,检身时必须礼貌相待、礼貌检查,并对其及所携带物品进行登记,不得让闲杂人员进入井口附近;

    6.检身工兼井口材料保卫工作,必须对入升井材料及使用单位、回收单位进行详细登记;

    7.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禁止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入井前禁止喝酒,否则,严禁入井;

    8.入升井人员严禁乘车,严禁其他人员与运送火药、雷管人员同车进、出井,火药、雷管必须分罐运送,严禁同车运送;

    9.入井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检身工检身,听从指挥,有序出入井,不得滋事生非,否则,按违章处理。

    第三篇:井口检身制度和出入井清点考勤制度

    山西煤销集团金塬达煤业有限公司

    井口检身制度和出入井

    人员清点考勤制度

    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

    井口检身制度

    为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考勤、检身人员要尽职尽责,严格进行考勤和检身,执行人交人,手交手的现场交接班制度,检身人员有权按规定对任何入井人员进行检身,对不能按规定接受检身的人员有权禁止其入井。

    二、考勤、检身人员要着装整齐,保持工作环境文明卫生,24h不间断的开展检身工作,严禁空班漏检,班中睡觉,喝酒或脱岗。对检身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者,一经查出一律调离本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严格检查井口附近情况,禁止在距井口20m范围内抽烟和设置明

    火装置。

    四、对所有入井人员都要进行认真检查,按有关规定严把人员入井关。严格检查出井人员,发现有盗窃国家财产和雷管、炸药的人员,要立即汇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认真做好检身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特别是井下发生人身事故,伤员升井后,要查明伤者姓名、受伤部位、所属单位,并要立即汇报矿调度室。

    六、井口检身人员要和矿灯房值班人员配合,对当班出入井

    人员及时进行核对、统计报告矿调度室,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

    七、任何人不得故意刁难、威胁、打击报复检身人员,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100——10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矿灯房、调度室必须随时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对出入井人员不符及不能按时出入井人员要查明原因,及时报值班领导落实。头灯、自救器发放单位必须随时掌握当班头灯、自救器的发放回收情况,出现意外情况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九、低瓦斯矿井井下需进行电焊、氧焊、气焊作业,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必须经有关科室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设专人监督,否则严禁入井作业。

    出入井人员清点考勤制度

    一、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方可入井作业。

    二、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喝酒.三、因工作、家庭及其其它原因造成精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者不准入井作业。

    四、当班入井人员凭个人专用灯牌领取矿灯、自救器,入井时把个人专用灯牌挂在井口《入井人员牌板》上。

    五、入井人员必须经验身后入井,对未戴上岗证、喝酒、穿化纤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无自救器的严禁入井。

    六、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亲自按规定到考勤地点登记考勤,杜绝考勤不下井,下井不考勤现象。

    七、新工人入井必须指定专人(老工人)带领作业,一同进班、出班、负责新工人的安全保护。

    八、入井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按规定领取矿灯、自救器,排队入井,并出示证件,自觉接受检身工检身后,打卡入井。严格外来人员入井管理,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外来检查、服务和参观学习人员,由矿有关人员陪同,持临时入井证方可入井。

    九、当班作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井必须汇报情况,否则不准拖班。

    十、入井人员升井后必须立即消卡、交灯,严禁升井后不消卡、交灯或延时消卡、交灯。

    第四篇: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平顶山裕隆富兴煤业有限公司

    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加强劳动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根据省、地煤业有限公司有关劳动管理文件精神及煤矿企业入井人员考勤工作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考勤管理工作,成立考勤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后勤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成员:调度室主任、安检科长、综合办公室主任、工资科长,工资科长兼管小组日常工作。

    配备专职考勤员,负责井口考勤管理工作。

    二、考勤制度

    1、井下工作单位职工出勤必须参加本单位班前会,实行班前点名记工,会后更换工作服、领矿灯、自救器、持入井证到考勤室投牌,单位当班值班领导将点名工本送交考勤室,考勤室按规定复核考勤。

    2、地面考勤以科(队)为单位,考勤结束后有单位负责人将

    考勤记工本送交考勤室。

    3、公司所属技术员以上领导下井工作,需先更换好工作衣、领取矿灯、自救器后到考勤室挂牌考勤,升井后填写当班工作记录,考勤室负责考勤。

    4、上级部门和外部人员到我矿检查指导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接待,需下井时有办公室与调度室、安检科、考勤室联系,调度室负责安排陪同人员,安检科负责安全事宜,考勤室负责考勤工作。

    5、公司所有下井工作人员都要持入井证下井,无入井证的不准下井,发现入井证与持证人不符者,考勤员和井口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入井,同时取消当日出勤并上报劳资科查处。

    6、灯房发灯必须专灯专用,发完灯后应及时向考勤室汇报领灯下井人数,考勤室要及时核对考勤下井人数与领灯下井人数是否一致,发现差错必须查找原因并报告有关领导。

    7、井口考勤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入井人员考勤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当天值班矿领导对当天入井人员的考勤工作负全责。

    8、井口考勤员在当班的1点、9点、17点向矿调度室汇报各队、各岗位入井人数,矿调度室要随时掌握井下每个工作地点的人数和具体人员名单。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日出勤工,并给以处罚:

    工作中擅离工作岗位罚款50元。

    上班迟到,无故早退30分钟以内罚款50元,超过30分钟取消当班出勤工。

    因迟到,早退给安全生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构成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工作中消极怠工,不服从领导,班中打架斗殴的取消当

    班出勤工,并按矿有关奖惩条例执行。

    三、考勤员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全面掌握井下各采区、各单位当班出勤人数。

    2、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当班出勤情况,编制考勤日报和月报。建立职工出勤台账,详细记录各单位职务出勤和缺勤情况。

    3、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对在考勤工作中出现的不良现象、提出处理意见。

    4、要做到面向基层、面向生产,说话和气、热情待人,树立服务一线的思想、当好领导的参谋。

    5、认真填写各种报表、记录、台账,做到数字准确清晰,记录保管完善。

    四、责任追究制

    公司执行责任追究制,考勤工作责任要逐级落实,对违反考勤

    制度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以责任处罚或行政处分。

    1、考勤员要严格执行考勤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凡不下井记井下工,虚报下井人员造成考勤不实的罚款100-200元,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对值班考勤员和考勤负责人不按规定记录当班出勤的罚款200-300元,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以处分。

    3、员工不执行考勤规定,扰乱考勤工作秩序,损坏考勤设施的,除按原价双倍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以处分。

    4、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不执行考勤制度,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5、严禁伪造入井证,若发现有伪造者对责任人处以2024元罚款并给以通报批评。

    本办法解释权归富兴煤业公司,在试行中与上级规定有抵住的按上级执行。

    富兴煤业公司

    2024年3月1日

    第五篇:煤矿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地煤公司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出入井人员的安全,动态掌握和控制出入井人员的数量,准确提供井下作业人员名单,预防各种不安全因素进入井下和防止各类盗窃犯罪行为,达到标准化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矿井必须建立出入井人员考勤系统和井下作业人员定位系统,制定并严格执行井口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考核制度,按规定配备检身员和考勤员。

    第三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控制井下作业人数,严禁超定员,井口要24h公示每班下井作业人数。

    第二章出入井人员规定

    第四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亲自按规定到考勤地点登记考勤,杜绝考勤不下井,下井不考勤现象。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入井:

    (一)未载安全帽、自救器和矿灯者;

    (二)携带烟草、点火物品者;

    (三)穿化纤衣物者;

    (四)入井前四小时喝酒者;

    (五)休息不好、精神恍惚者、疲劳上岗者;

    (六)因工作、家庭及其他原因造成精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者;

    (七)携带禁止下井的物品、材料者;

    (八)作业人员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者;

    (九)患有不宜进行井下作业的疾病者。

    第六条入井人员必须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和胶靴,按规定领取矿灯、自救器、排队入井,并出示证件,自觉接受检身工检身后方可入井。

    严格外来人员入井管理,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外来检查、服务和参观学习人员,由矿方进行入井培训、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并登记后,由矿方有关人员陪同,持临时入井证方可入井。

    第七条入井人员升井后必须立即消卡、交灯,严禁升井后不消卡、交灯或延时交卡、交灯。

    第三章井口检身规定

    第八条考勤、检身人员要尽职尽责,严格进行考勤和检身,执行人交人,手交手的现场交接班制度,检身人员有权按规定对任何入井人员进行检身,对不能按规定接受检身的人员有权禁止其入井。

    第九条考勤检身人员要着装整齐,保持工作环境文明卫生,24h不间断地开展检身工作,严禁空班漏检,班中睡觉、喝酒或脱岗,对检身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者,一经查出一律调离本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严格检查井口附近情况,禁止在距井口20m范围内抽烟和设置明火装置。

    第十一条 井口检身工要做好每趟人车的接送工作,维持乘车秩序,杜绝扒、蹬、跳车等违章行为,确保乘车安全。

    第十二条对所有入井人员都要进行认真检查,按有关规定严把人员入井关,严格检查出井人员,发现有盗窃矿财产和雷管、炸药的人员,要立即汇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认真做好检身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特别是井下发生人身事故,伤员升井后,要查明伤者姓名、受伤部位,并要立即汇报井口值班室。

    第十四条井口检身人员要和井口考勤人员密切配合,对当班出入井人员及时进行统计报告,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

    第四章 入井后的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入井人员入井后应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若遇电机车必须选择适宜地点停留,待电机车通过后再继续行进。不准把工具和材料放在轨道上。

    第十六条 入井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岗位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指挥,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应立即上报。

    第十七条 要保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安全标志牌和测量标志。严禁擅自动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设备,无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八条 不得单独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不准单独一人进入偏僻和危险区。

    第十九条 入井人员应掌握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之前必须撤离危险区。

    第二十条 遇到突然停电,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的地方。

    第二十一条 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要随时检查,发现顶、帮松动或脱落,应立即躲开或站到安全地点进行清理。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故意刁难、威胁、打击报复检身人员,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井口考勤室、值班室必须随时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对出入井人员不符及不能按时出井人员要查明原因,及时报值班领导落实。头灯、自救器发放单位必须随时掌握当班头灯、自救器的发放回收情况,出现意外情况要及时向值班室汇报。

    第二十四条低瓦斯矿井井下需进行电焊、氧焊、气焊作业,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持有安检部门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设专人监护,否则严禁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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