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教学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篇:临床教学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医科大学临床教学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临床教学基地
第一条 临床教学基地包括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实习基地。承担各专业学生临床教学任务(包括理论教学、见习、实习、实践等),是临床教学基地应尽的义务,各临床教学基地要积极承担和努力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
第二条 附属医院
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与学校签署附属医院协议的医院,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应为三级甲等医院。附属医院承担各专业临床教学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主要教学任务包括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及课程建设等。
第三条 教学医院
经有关部门批准,与学校签署教学医院协议的医院即成为学校的教学医院,是学校临床教学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教学医院要努力创造条件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包括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等。
第四条 实习医院和实习基地
实习医院和实习基地是指与学校签署实习医院(基地)协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是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和接受医药卫生国情教育的重要基地。业务上接受学校和有关二级学院的指导,承担学校部分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五条 基地接受教学任务之前,应制定师资培训计划,培训合格人员方可承担临床教学任务,并将临床教师授课人员名单报学校临床教学处。然后根据学校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按教师资格审定程序,落实任课教师、组织教学小组。
第六条 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授课计划、见习计划、实习计划、落实教学场地。完善教学环节、编排课程表、见习轮转表和实习轮转表等,并与学校保持教学原则相同、教学进度一致,确保教学质量。
第七条 基地负责学生在院期间的政治思想教育、行政管理、组织管理及生活管理,遇有学生违纪等情况应及时同学校学生处、临床教学处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每班配备兼职班主任,由基地教务处(教学科)专职干部兼任。
第八条 基地领导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办公会,讨论并解决教学有关问题,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第一线进行教学及学生管理检查活动,并向河北医科大学临床教学处汇报。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参加河北医科大学组织的有关教学会议,教学竞赛活动,研究落实有关教学任务,确保完成河北医科大学教学计划的各项内容。
第九条 确保高质量完成教学大纲、见习大纲及实习大纲所规定的教学任务。授课及见
习学期有专职老师脱产带教。定期组织好教学查房、小讲座等活动。加强医院临床技能培训中心的建设,努力创造机会,增加学生见习和实习实践操作机会。保证各教研室示教床位2-3张,实习生生均实际管理床位不低于6张,配备先进的多媒体教学的设施,并配制相应的挂图、幻灯、录像带、光盘等教学工具,以提高教学的效果和质量。
第十条 每年投入一定经费,用于改善教学条件、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工作人员的待遇,调动教学管理各个环节的积极性。
第二章 临床教学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设主管教学院长一人,全面负责教学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下设教务处(教学科),具体负责教学业务工作、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及行政工作。包括落实教学任务、检查教学质量、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等。按课程建立各临床教研室,教研室主任由各相应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主任兼任,实行医疗、教学、科研一体化。教研室应设教学副主任一名,负责教学常务工作,同时设教学秘书1名,以协助正、副主任工作。实习医院和实习基地教学机构设置根据需要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教学院长职责
1.在学校党委和院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指示。在学校临床教学处指导下,开展教学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好医疗工作与教学工作的关系;加强对临床各教研室的组织领导、师资培训、业务考核及教学质量的检查;加强对各级教学管理人员的领导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制定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
2.定期听取各教研室的教学工作汇报,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检查指导;及时反馈教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临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按时布置年度工作计划,分解教学目标,及时检查目标执行情况,每学期进行教学工作总结并上报学校临床教学处。
3.深入教学一线开展教学研究,努力探索临床教学改革新途径,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4.努力开展临床课程建设,培养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充分利用师资、教学设备的优势,在完成专业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结合专业特点开设选修课,不断拓宽、加深学生的知识面。
5.努力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临床人员从事临床教学工作,应把临床教学工作的成绩作为临床医师晋级加薪的重要指标,形成人人重视教学,人人热心教学的局面。
6.对学生在实习期间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学校临床教学处及学生处联系,共同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医院教务处职责
1.根据学校教务处下达的教学计划,向临床有关教研室下达教学任务,编排各专业课程表和学生见习、学生实习轮转表。
2.根据教学任务,认真落实任课教师,并进行教师资格审查。根据教学大纲、教材,与教研室共同研究授课计划,组织教师集体备课,检查备课教案,落实教材及实验材料的供应工作。
3.督促教师填写教学任务书,回收各课程授课计划。每学期初,应将本学期教学任务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校临床教学处。
4.深入课堂、各临床科室,观摩听课,了解学生上课及见习、实习情况。做好课堂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的质量评价的组织、统计、分析和教学经验的总结工作。
5.组织教学大纲、见习大纲、实习大纲、考试大纲及考核方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促进各门课程的教材建设。
6.负责考试组织及题库建设工作。不断改进考试方法,加强考场纪律,提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
7.加强对教学床位的管理,努力保证临床医学专业实习生生均实际管理床位不低于6张。8.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积极组织教改活动,结合实际开展教学研究。
9.负责组织落实学校临床教学处每年开展的校级临床教师授课质量检查及学生见习、实习中临床技能考核的检查工作。
10.负责教学档案管理工作。
11.完成教学工作总结。每学期末应对本学期教学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包括各专业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统计、教学检查总结、教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考试结果分析及教学效果的评价等,并以书面形式报学校临床教学处。
12.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每学期开学后办理学生注册手续,并将注册情况报告学校教务处学籍科。完成学生考勤工作并定期上报学校临床教学处。
13.负责学生各种补贴及助学金、奖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
14.负责本科毕业生参加全国统考研究生的报名相关工作及免试研究生推荐工作。15.负责学生思想工作,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基础扎实、技术过硬、品学兼优的医学人才。
第十四条 临床教研室主任职责
1.在教学院长和教务处的领导下,开展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
2.根据医院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落实任课教师,组织教学小组。依据教学大纲和教材制定详细的授课计划并落实教学场地、设备、教具等具体教学环节。
3.教研室主任全面负责学生的见习、实习工作。选派有经验的教师担任教学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4.每学期应制定本教研室教学检查计划和青年教师培养性授课计划。每周应安排一次教学查房或病案讨论活动,努力保证学生见习、实习质量。
5.深入课堂了解情况,反馈信息,及时处理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6.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更新教学内容,定期召开本教研室教学研讨会,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7.负责教材建设,做好学生临床见习指导、实习大纲等修订工作。
8.负责学生考核工作,加强题库建设,严把学生毕业实习出科技能考核质量关。第十五条 教学秘书职责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培育合格人才,各临床医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临床教学干事制度。临床教学干事(教学秘书)由各教研室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业务较好,责任心强,热心教学的医师担任,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学生见习、实习的轮转安排,介绍见习、实习的程序要求,负责学生考核成绩的记载等事宜。
2.根据实习大纲、协助科室主任制定本科具体实习细则,并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使其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3.督促带教老师检查和修改实习生所撰写的医学文书。
4.检查见习、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了解学生职业道德、学习态度、劳动纪律等。有的放矢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组织纪律等方面教育,与班主任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5.负责学生日常考勤记录,统一保管学生考勤表,出科后随出科鉴定一并交于医院教务处。
6.实习结束时,组织病区负责医师及护士长等,按照考核要求对实习生进行全面考核,并评定实习成绩。学生出科后一周之内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和临床实习轮转教学情况汇报,交至医院教务处。
7.定期参加教学会议,协助主任解决教学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1.实习指导教师应由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担任。
2.协助教研室主任搞好教学工作,负责所在科室或病区的教学工作,并制定本科室或病区学生实习计划,分配实习任务。
3.直接承担带教任务,并负责选派实习带教教师。4.检查实习带教教师的教学工作。
5.负责学生日常考勤记录,统一保管并按时上交学生考勤表。6.随时检查学生实习完成情况,及时协调本科或病区的教学工作。
7.实习结束时,组织本科或病区2~3名教师成立考核组,按照考核要求对实习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评定实习成绩。学生出科后一周之内将学生毕业实习成绩考核表上交医院教务处。
8.经常向教研室主任汇报学生实习情况,协助主任解决教学中的问题。第十七条 实习带教教师职责
1.实习带教教师一般应由有三年以上临床经验的医师担任。
2.实习带教教师是实习学生的直接指导教师,要带领和指导实习学生进行住院医师应完成的各项医疗实践活动,并对实习学生负责。
3.根据实习大纲对实习学生进行业务指导,使其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4.检查和修改实习学生所撰写的各种医疗文书。5.协助实习指导教师认真做好实习学生出科考核工作。
6.负责实习学生的思想工作,注重医德教育。配合班主任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临床教学管理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进入教学基地之前,基地有关领导要全面检查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根据教学计划,把教学任务下达到各教研室,并落实授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带教教师。要安排好学生的住宿和就餐,努力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九条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各基地要建立和健全实习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机构和人员,切实做好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到达基地后,要开好学习动员会。向学生介绍基地情况,进一步提出对学生的要求。强调学生要遵守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并带领学生参观医院熟悉环境。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进入实习科室,师生见面,教研室(科室)主任向学生介绍科室情况,带领学生熟悉科室环境,明确实习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组织好学生对授课和带教教师的评议,一般在10月和次年4月各搞一次。评议结果要进行统计和汇总,及时反馈并注意保存。
第二十三条 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对教学查房、小讲座进行评议,并注意对评议结果的统计和保存。
第二十四条 各教研室要提前做好计划,对本学科临床教学工作进行检查,教学基地每学年要组织1~2次教学检查,认真贯彻落实教学质量评价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根据教学评优制度,组织落实评优工作。
第二十六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对教学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以密切学生与医院的联系,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习结束开好总结欢送会,主要回顾学生实习情况,对学生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有关临床教学基地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工作联合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对各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工作进行下列检查:
1.每学年学生进入基地前,对教学、学生食宿等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2.每学期对各教学基地进行巡回检查,了解检查基地教学及学生学习、生活情况,协调有关事宜。
3.每学年组织一次专项教学检查。专项教学检查要提前通知各教学基地,并告之检查内容、方法和时间安排,各基地要进行认真准备。学校对检查结果要进行总结、分析,并印发至各教学基地。
第三十条 各教学基地每学年要组织l~2次教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理论授课、见习课、学生普通病历书写、教学查房、小讲座、出科考核等。要制定检查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医院要组织学生对主要实习教学环节进行下列评议:
1.每学年组织实习学生对教师的授课和带教情况进行两次评议,评议结果要归档,作为教师评优的依据之一。
2.每学年对内、外、妇、儿科各组织一次教学查房评议。3.每学年对内、外、妇、儿科各组织一次小讲座评议。第三十二条 临床教学基地教学评估工作。
1.各教学基地每两年按学校教学评估标准对教学工作进行一次自评,评估总结报临床教学处。
2.学校按照本科教学评估标准每四年对教学基地进行一次教学工作全面评估。3.教学评估标准参照冀医临字[2024]3号文件《河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本科教学评估标准》。
第四章 临床教学主要教学环节基本要求
第三十三条 专业理论课和见习
临床专业课程理论课教学和临床见习是培养高质量临床医师的关键教学阶段,是医学生临床基本理论培养不可或缺的教学过程。各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于开课前一学期制订出相应课程的教学日历,教学日历包括理论课和见习课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应内容的授课周次和教师姓名。承担临床理论课教学的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的理论课授课学时,占理论课总学时的比例不低于50%,见习课任课教师主治以上应占70%以上。
第三十四条 毕业实习
临床毕业实习是医学教育全过程中极为重要的教学阶段,是培养学生临床医疗工作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重要环节。各级医院要努力完成学校和临床医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增强教学意识,加强医院教学工作规范化管理,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实习质量,培养合格医学人才。实习带教教师要认真指导所带实习学生的全部医疗工作,重点培养学生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病历和各种医疗文件的书写及诊疗基本技能操作,并把培养学生临床诊疗思维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贯穿于实习教学的各个环节。
第三十五条 三级医疗查房
在三级医疗查房工作中要贯穿对学生知识、技能和良好医德医风的培养。在医疗查房中,凡是实习学生管理的病人,应由学生报告病历,各级查房医师要结合病人实际,向学生提出有关问题,并重点讲述查体和治疗的有关知识,纠正学生病历、查体中的错误,传授观察管理病人的经验。
第三十六条 教学查房
教学查房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式,是在临床教师指导下,以教学为目的、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学生临床思维能力和基本技能为重点的查房,是学生在生产实习教学过程中强化临床思维训练、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有实习带教任务的临床科室每周应安排一次教学查房,由经验丰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主持查房,每次查房应提前准备1-2名症状典型、诊断明确的病人,时间控制在60分钟左右。
第三十七条 小讲座
小讲座题目的选择要密切联系临床实际,要根据课题内容,将有关临床知识纵横贯联,全面系统而又有重点地介绍给学生,并要适当介绍国内外有关的新进展。任课教师要认真备课,讲究教学方法和艺术,提倡启发式教学,避免书本知识简单重复,力求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三十八条 教学病例讨论
教学病例讨论是实习阶段培养学生临床诊断、治疗、预后等决策思维的重要教学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学习医学前辈、上级医师和同学间的知识经验,加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提高解决临床问题的能力。分析讨论以学生为主,教师起引导和深化讨论的作用。以临床问题为核心,注重对学生进行临床思维能力、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的训练,综合运用提问式、启发式、讨论式等方法,提高教学效果。主持教师一般应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且教学经验较丰富的教师承担。
第三十九条 临床基本技能培养
1.学生实习床位管理要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每个实习学生要在带教教师指导下固定管理至少6张病床。固定管理病床有利于增强实习学生的责任心,可以系统管理、观察病人,通过参加所管病人的各项诊疗工作,学习有关疾病的诊治知识。对于新入院病人,学生要在带教教师指导下收集病史,全面进行体格检查,提出诊断处理意见,填写检查化验申请单,开写处方医嘱,书写普通病历。
2.病历书写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病历书写是医务工作者从事医疗活动的最基本行为,也是医学生实习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实习学生在内科和外科实习期间要完成至少五份普通病历,在妇产科和儿科实习期间要完成至少三份普通病历,同时在每个实习病区至少要完成3份以上合格住院病历。
3.临床技能培训
在学生实习前和实习过程中,组织学生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临床技能训练,使学生在毕业时熟练掌握教学大纲要求的基本临床操作技能,能够正确判读内、外、妇、儿科临床常见病的辅助检查结果。
第五章 考试
第四十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极其重要一环,科学的考试方法和严明的考试纪律是促进学生努力学习的有效手段。
第四十一条 结课考试
1.考试形式:每门课在结束后进行笔答闭卷考试(考查)为最基本的考试形式。鼓励各教研室对考试工作开展研究,探讨更科学的考试方法。但各种考试改革的探讨均应在开课前写出详细方案,报临床教学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2.命题:各教研室在讲课结束后,要指定专人负责命题工作,应尽量选用多种题型,题量应能覆盖该学科的主要知识点,要求试题能反映该门课程的主要内容,能鉴别学生对课程掌握的程度,相邻年级之间的试题应尽量避免重复,三年内试题重复率不超过30%,要求各教研室同时出两份试题,一份考试用,另一份补考用,各教研室应逐渐建立题库,以利提高出题水平。
3.考试由医院教务处(教学科)统一安排,教研室协助实施,考场实行单人单桌,每个考场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人数多于50人时)监考人员。
4.评卷:考试后教研室要组织教师认真评卷。评卷打分要准确,评卷时不应让学生在场,评卷时间不能拖得太久,一般应在三天以内评阅完毕,将学生成绩填写清楚后报医院教务处登记归档并录入学校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学生试卷装订后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试卷和成绩单成绩不准涂改,凡出现改动处均须评卷教师签名、教务处盖章。
5.教师应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不得在考试中弄虚作假,严格考试纪律。教务处(教学科)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杜绝考试中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二条 出科考试
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四门主干学科每轮回实习结束前,均要进行全面出科考试,内容包括基本技能考核、理论考试、思想表现及出勤情况。考试由各科或病区成立由2~3名教师组成的考核组,对在本科或病区实习的学生逐一进行考核。考试时老师要查看学生书写的普通病例和毕业实习手册,从病例中随机抽取一份用于病历书写评分,同时检查学生是否按要求填写实习手册中基本技能操作统计表,并根据学生所填写的内容抽测1-2项操作。其他科实习结束前也要结合各科特点对学生进行理论或实践考核,并评定成绩。出科考试有关规定见冀医教字[2024]53号文件。
第四十三条 毕业考试
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生毕业考试分为临床能力综合考试和毕业理论考试两部分。临床能力综合考试在最后一轮实习结束前由学校统一规定时间进行,考试内容包括内、外、妇产、儿科四个学科以及心电图诊断和放射阅片,毕业理论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内容涵盖内、外、妇、儿科四学科。临床能力综合考试和毕业理论考试分别作为单独一门考试成绩录入成绩表,其中一门不及格即为毕业考试不及格。毕业考试有关规定见冀医临字[2024]1号文件。
第六章 教学评优工作
第四十四条 优秀教师条件
1.热爱教学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2.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业务素质。3.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为人师表。
4.教学工作认真负责,对学生要求严格,重视对学生“三基”的培养。5.热心教学工作,乐于承担教学任务,在以下四个方面之一有突出成绩:
①在授课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知识、能力、素质综合培养,教书和育人相结合,教学效果好。
②带教认真负责,带教效果好。在日常医疗工作中主动传授业务知识,努力加强学生临床基本技能训练,所带学生反映良好,在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
③承担小讲座任务,认真备课。讲授内容密切结合临床实际,反映学科新进展,善于运用启发式教学,教学方法灵活,讲授效果突出。
④组织教学查房,认真负责。能体现以教学为目的,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学生临床思维、基本技能为重点,教学查房效果好,表现突出。
第四十五条 先进教研室(科室)条件
1.教研室(科室)能积极完成学校和医院下达的教学任务,认真安排落实。
2.开展教学研究,定期召开教学研讨会。努力创造条件,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不断改
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3.毕业实习教学环节安排有序,组织得力,实施顺利,效果较好。4.对学生认真负责,关心学生的思想,及时解决他们在学习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优秀教师和先进教研室(科室)的评选,应在每年六月底前进行,名额根据医院情况自行确定。校级优秀教师和先进教研室(科室)应从院级优秀教师和先进教研室(科室)中推荐。
第四十七条 表彰
1.对评选的优秀教师、先进教研室,由医院在教师节进行表彰和奖励。
2.评选出的校级优秀教师和先进教研室(科室),由学校在教师节颁发荣誉证书或奖励。3.各医院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优秀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4.学校将不定期召开先进教研室、优秀教师的经验交流会。
第七章 教学档案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临床教学基地要责成专人(兼职)负责管理教学档案。第四十九条 根据文件、资料分类设卷,集中保存。第五十条 教学档案的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建立协作关系有关申请、批文、协议书,本院机构设置、床位配置、设备状况、师资队伍情况。
2.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和基地有关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
3.教学文件:有关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医院各年度教学日历、实习安排、基地及教研室工作总结。
4.考试:考试试题和成绩册长期保存,考试卷保留到学生毕业后三年,每学期对考试进行分析总结。
5.检查与评估:教学检查、教学评估的有关材料。
6.小讲座:小讲座课程安排表、讲稿。7.教材。
8.其他。
第五十一条 教学档案的具体内容及分卷,各教学基地可机动掌握。每学年的教学资料应在7月底前整理好。
第五十二条 在学校组织的教学评估中,教学档案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冀医临[2024]1号文件,2024年3月13日)
第二篇: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24-01-16 10:48:50 关键字: 医学院校 临床教学 管理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并管理好各种临床教学基地,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第三条 承担一定教学任务是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附属医院
第四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承担临床教学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附属医院的设置、规模、结构及其工作水平,是对高等医学院校进行条件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
第六条 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附属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科室设置应该齐全,其中内、外(中医含骨伤科)、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口腔专科医院应有80张以上病床和100台以上牙科治疗椅。
2、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5%以上。
3、应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室、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七条 附属医院病床总数应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与病床数1:O.5的比例。附属医院的医疗卫生编制按病床数与职工1:1.7的比例配给。学校按教职工与学生1:6—7的比例配置附属医院教学编制。
第八条 附属医院应保证对教学病种的需要,内、外、妇、儿各病房(区)应设2—4张教学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在不影响危重病人住院治疗的前提下,尽可能调整病房中的病种,多收容一些适合教学的患者住院治疗。
第三章 教学医院
第九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教学医院(以下简称“教学医院”)是指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十条 教学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教学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内、外、妇,儿各科室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教学医院应具备适应教学需要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兼职教师队伍,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70%以上。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医德医风良好、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包括承担临床课理论教学任务的具有相当于讲师以上水平的人员,直接指导临床见习的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3、应具有必要的教室、阅览室、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生活条件。
按照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教学医院应达到三级医院水平。
第十一条 教学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临床课讲授、指导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考核等工作,并结合临床教学开展教学方法和医学教育研究。
第四章 实习医 院
第十二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实习医院(以下简称“实习医院”)是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和接受医药卫生国情教育的重要基地。
实习医院是经学校与医院商定,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十三条 实习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实习医院一般应内、外、妇、儿各科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各种实习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实习医院要具备适应学生实习所必需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卫生技术队伍,有一定数量的适应教学需要的技术骨干,能保证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是住院医师以上人员。进修医生不宜承担临床带教任务。
3、具备必要的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学生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 实习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指导毕业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等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以下简称“三类医院”)必须坚持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医疗卫生的预防观念和群体观念教育,确保教学质量。
三类医院均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加强领导,不断提高医疗、护理水平。
三类医院中承担教学的医务人员应在品德修养、医德医风、钻研业务、尊重同道、团结协作诸方面做学生的表率。
第十六条 附属医院直属于高等医学院校领导与管理,完成教学任务;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附属医院数量不足的高等医学院校,各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具体情况,新建、划拨改建、或在不改变原有领导体制及经费渠道的情况下,选择一部分条件及水平较好的教学医院划为附属医院。
对目前尚未达到标准条件的附属医院,学校主管部门应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协商,予以充实完善,限期改进,或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附属医院的卫生事业经费(包括经常费、基建费、设备费、维修费等)由学校的主管部、委或学校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主管部门下拨,并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决附属医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投资。
附属医院的一般教学仪器设备和按接纳每名学生8—10平方米核算的教学用建筑面积,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十九条 附属医院一般应实行系、院合一的管理体制。临床医学系(院)的主任(院长)、副主任(副院长)应兼任附属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并由学校任命。附属医院应设有专门的教学管理处、室,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干部;医学院校的临床各科及医技各科教研室应设置在附属医院内,各教研室主任兼任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主任。
第二十条 附属医院可根据教学情况,为具有各级医疗卫生职称的人员评定或报请相应的教学职称。
第二十一条 非高等医学院校直接领导的附属医院,教学机构的设置、教学管理、职称评定等,参照附属医院领导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为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各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医疗卫生、科研任务不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扶持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建设,并监督和检查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有一名院领导负责教学工作,并设立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教学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被批准的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张挂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院牌,并可在国内外的交流中使用此称号。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与学校主管部门协商,优先选留优秀毕业生。
教学医院享有国家政策给予的在人员编制、经费补贴、师资培养和经学校办理教学设备免税进口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把教学工作列入医院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医院的收入,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补贴。
学校对教学医院中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根据应聘期间的教学能力及临床教学的情况,评审、晋升或免去其兼职教学职称。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人员,享有在高等医学院校借阅图书资料、进行科研协作和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可参与高等医学院校有关科室组织的教材与实习指导的编写工作,享有评定优秀教师、获得有关教材和教学资料的权利;教学医院的教师可享有教学休假。
第二十六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拨给学校专项实习经费,以教学补贴费的形式统筹拨发教学医院,用以购置一般常用教学仪器、设备。学校按标准向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支付学生实习经费。
高等医学院校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工作应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高等医学院校有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进行人员培训、教学和医疗指导,安排专题讲座、示范性教学查房和教学交流活动,帮助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切实提高教学和医疗水平。
第二十七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在基本建设中,应修建必要的教学专门用房(教学医院按每生4平方米、实习医院按每生2.5平方米核算),所需经费主要由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同时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投入。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学生生活用房只能为教学专用。现有教学用建筑面积不足者,应设法予以补足。
第六章 三类医院的审定认可
第二十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公布《全国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名册》、《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名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高教)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组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审定工作组。有关部委参加其所辖高等学校所在地的工作组。工作组的职责是:
1、负责所辖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管理的协调工作。指导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发展建设。
2、审定位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按医院类别抄报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3、执行《教学医院审定工作实施细则》,负责位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的审定工作,将审定意见及有关资料按医院类别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条 申报教学医院应与协作的高等医学院校先签署正式协议,待履行审定、备案手续后执行。解除协议亦要履行同样手续。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各专业,原则适用于医科类其它专业的临床实习基地的管理工作。
高等医学院校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作建立的预防医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有关精神,由高等医学院校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商解决。
预防医学类、法医学类、药学类等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亦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列临床见习,指临床课程讲授过程中,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主要目的的临床观察与初步操作实践,包括现有的课间见习及集中见习等教学形式;毕业实习指以培养临床医师为目的的各专业,在毕业前集中进行的具有岗前培训性质的专业实习;临床实习指专业实习以外的与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的、集中的临床实践教学,适用于基础医学类、预防医学类、法医学类专业及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医学营养学、麻醉学、护理学,妇幼卫生等专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此件由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于1992年11月15日联合下发。
第三篇: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1992年11月15日)
为加强高等医学教育的临床教学环节,确保教学质量,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订了《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我国普通高等医学教育,尤其是以完成临床医师为培养目标的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和中医学类专业的临床教学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建国以来,各高等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基地,在医科高级专门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出现了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培养质量。为此,国家教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1992年卫生部还印发了《卫生部属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这些工作为制订《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奠定了基础。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高等院
校、承担教学任务的医院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使本《规定》能顺利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并管理好各种临床教学基地,特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第三条 承担一定教学任务是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附属医院
第四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承担临床教学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附属医院的设置、规模、结构及其工作水平,是对高等医学院校进行条件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
第六条 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附属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科室设置应该齐全,其中内、外(中医含骨伤科)、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口腔专科医院应
有80张以上病床和100台以上牙科治疗椅。
2.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5%以上。
3.应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室、学生宿舍和食堂等。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七条 附属医院病床总数应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与病床数1∶0.5的比例。附属医院的医疗卫生编制按病床数与职工1∶1.7的比例配给。学校按教职工与学生1∶6至1∶7的比例配置附属医院教学编制。
第八条 附属医院应保证对教学病种的需要,内、外、妇、儿各病房(区)应设2~4张教学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在不影响危重病人住院治疗的前提下,尽可能调整病房中的病种,多收容一些适合教学的患者住院治疗。
第三章 教学医院
第九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教学医院(以下简称“教学医院”)是指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 的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第十条 教学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教学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内、外、妇、儿各科室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教学医院应具备适应教学需要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兼职教师队伍,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70%以上。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医德医风良好、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包括承担临床课理论教学任务的具有相当于讲师以上水平的人员,直接指导临床见习的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3.应具有必要的教室、阅览室、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生活条件。按照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教学医院应达到三级医院水平。第十一条 教学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临床课讲授、指导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考核等工作,并结合临床教学开展教学方法和医学教育研究。
第四章 实习医院
第十二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实习医院(以下简称“实习
医院”)是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和接受医药卫生国情教育的重要基地。
实习医院是经学校与医院商定,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实习医院由学校分别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医院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实习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实习医院一般应内、外、妇、儿各科设备齐全,并有能适应各种实习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实习医院要具备适应学生实习所必需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卫生技术队伍,有一定数量的适应教学需要的技术骨干,能保证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是住院医师以上人员。进修医生不宜承担临床带教任务。
3.具备必要的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学生生活条件。第十四条 实习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指导毕业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等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以下简称“三类医院”)必须坚持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医德
医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医疗卫生的预防观念和群体观念教育,确保教学质量。
三类医院均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加强领导,不断提高医疗、护理水平。
三类医院中承担教学的医务人员应在品德修养、医德医风、钻研业务、尊重同道、团结协作诸方面做学生的表率。第十六条 附属医院直属于高等医学院校领导与管理,完成教学任务;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附属医院数量不足的高等医学院校,各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具体情况,新建、划拨改建、或在不改变原有领导体制及经费渠道的情况下,选择一部分条件及水平较好的教学医院划为附属医院。
对目前尚未达到标准条件的附属医院,学校主管部门应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协商,予以充实完善,限期改进,或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附属医院的卫生事业经费(包括经常费、基建费、设备费、维修费等)由学校的主管部、委或学校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主管部门下拨,并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决附属医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投资。
附属医院的一般教学仪器设备和按接纳每名学生8平方米~10平方米核算的教学用建筑面积,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十九条 附属医院一般应实行系、院合一的管理体制。临床医学系(院)的主任(院长)、副主任(副院长)应兼任附属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并由学校任命。附属医院应设有专门的教学管理处、室,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干部;医学院校的临床各科及医技各科教研室应设置在附属医院内,各教研室主任兼任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主任。
第二十条 附属医院可根据教学情况,为具有各级医疗卫生职称的人员评定或报请相应的教学职称。
第二十一条 非高等医学院校直接领导的附属医院,教学机构的设置、教学管理、职称评定等,参照附属医院领导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为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各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医疗卫生、科研任务不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扶持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建设,并监督和检查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有一名院领导负责教学工作,并设立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教学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被批准的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张挂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院牌,并可在国内外的交流中使用此称号。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与学校
主管部门协商,优先选留优秀毕业生。
教学医院享有国家政策给予的在人员编制、经费补贴、师资培养和经学校办理教学设备免税进口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把教学工作列入医院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医院的收入,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补贴。
学校对教学医院中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根据应聘期间的教学能力及临床教学的情况,评审及晋升其兼职教学职称。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人员,享有在高等医学院校借阅图书资料、进行科研协作和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可参与高等医学院校有关科室组织的教材与实习指导的编写工作,享有评定优秀教师、获得有关教材和教学资料的权利;教学医院的教师可享有教学休假。
第二十六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拨给学校专项实习经费,以教学补贴费的形式统筹拨发教学医院,用以购置一般常用教学仪器、设备。学校按标准向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支付学生实习经费。
高等医学院校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工作应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高等医学院校有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
院进行人员培训、教学和医疗指导,安排专题讲座、示范性教学查房和教学交流活动,帮助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切实提高教学和医疗水平。
第二十七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在基本建设中,应修建必要的教学专门用房(教学医院按每生4平方米、实习医院按每生2.5平方米核算),所需经费主要由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同时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投入。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学生生活用房只能为教学专用。
现有教学用建筑面积不足者,应设法予以补足。第六章 三类医院的审定认可
第二十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公布《全国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名册》、《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名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组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审定工作组。有关部委参加其所辖高等学校所在地的工作组。工作组的职责是:
1.负责所辖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管理的协调工作,指导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发展建设;
2.审定位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按医院类别抄报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3.负责位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的审定工作,将审定意见及有关资料按医院类别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三十条 申报教学医院应与协作的高等医学院校先签署正式协议,待履行审定、备案手续后执行。解除协议亦要履行同样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各专业,原则适用于医科类其他专业的临床实习基地的管理工作。
高等医学院校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作建立的预防医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有关精神,由高等医学院校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商解决。
预防医学类、法医学类、药学类等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亦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列临床见习,指临床课程讲授过程中,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主要目的的临床观察与初步操作实践,包括现有的课间见习及集中见习等教学形式;
毕业实习指以培养临床医师为目的的各专业,在毕业前集中 进行的具有岗前培训性质的专业实习;临床实习指专业实习以外的与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的、集中的临床实践教学,适用于基础医学类、预防医学类、法医学类专业及医学影像 学、医学检验、医学营养学、麻醉学、护理学、妇幼卫生等 专业。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
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高〔1992〕8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附属医院 第三章 教学医院 第四章 实习医院 第五章 管理
第六章 三类医院的审定认可 第七章 附则
为加强高等医学教育的临床教学环节,确保教学质量,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订了《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我国普通高等医学教育,尤其是以完成临床医师为培养目标的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和中医学类专业的临床教学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建国以来,各高等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基地,在医科高级专门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出现了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培养质量。为此,国家教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1992年卫生部还印发了《卫生部属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这些工作为制订《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奠定了基础。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高等院校、承担教学任务的医院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使本《规定》能顺利实施。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并管理好各种临床教学基地,特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第三条 承担一定教学任务是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附属医院
第四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承担临床教学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附属医院的设置、规模、结构及其工作水平,是对高等医学院校进行条件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
第六条
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附属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科室设置应该齐全,其中内、外(中医含骨伤科)、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口腔专科医院应有80张以上病床和100台以上牙科治疗椅。
2.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5%以上。
3.应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室、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七条
附属医院病床总数应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与病床数1:0.5的比例。
附属医院的医疗卫生编制按病床数与职工1:1.7的比例配给。学校按教职工与学生1:6-7的比例配置附属医院教学编制。
第八条
附属医院应保证对教学病种的需要,内、外、妇、儿各病房(区)应设2-4张教学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在不影响危重病人住院治疗的前提下,尽可能调整病房中的病种,多收容一些适合教学的患者住院治疗。
第三章 教学医院
第九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教学医院(以下简称“教学医院”)是指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与高等医学院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十条
教学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教学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内、外、妇、儿各科室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教学医院应具备适应教学需要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兼职教师队伍,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70%以上。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医德医风良好、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包括承担临床课理论教学任务的具有相当于讲师以上水平的人员,直接指导临床见习的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3.应具有必要的教室、阅览室、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生活条件。
按照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教学医院应达到三级医院水平。
第十一条
教学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临床课讲授、指导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考核等工作,并结合临床教学开展教学方法和医学教育研究。
第四章 实习医院
第十二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实习医院(以下简称“实习医院”)是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和接受医药卫生国情教育的重要基地。
实习医院是经学校与医院商定,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实习医院由学校分别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医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实习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实习医院一般应内、外、妇、儿各科设备齐全,并有能适应各种实习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实习医院要具备适应学生实习所必需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卫生技术队伍,有一定数量的适应教学需要的技术骨干,能保证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是住院医师以上人员。进修医生不宜承担临床带教任务。
3.具备必要的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学生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
实习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指导毕业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等工作。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以下简称“三类医院”)必须坚持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医疗卫生的预防观念和群体观念教育,确保教学质量。
三类医院均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加强领导,不断提高医疗、护理水平。
三类医院中承担教学的医务人员应在品德修养、医德医风、钻研业务、尊重同道、团结协作诸方面做学生的表率。
第十六条 附属医院直属于高等医学院校领导与管理,完成教学任务;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附属医院数量不足的高等医学院校,各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具体情况,新建、划拨改建、或在不改变原有领导体制及经费渠道的情况下,选择一部分条件及水平较好的教学医院划为附属医院。
对目前尚未达到标准条件的附属医院,学校主管部门应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协商,予以充实完善,限期改进,或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附属医院的卫生事业经费(包括经常费、基建费、设备费、维修费等)由学校的主管部、委或学校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主管部门下拨,并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决附属医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投资。
附属医院的一般教学仪器设备和按接纳每名学生8-10平方米核算的教学用建筑面积,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十九条
附属医院一般应实行系、院合一的管理体制。临床医学系(院)的主任(院长)、副主任(副院长)应兼任附属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并由学校任命。附属医院应设有专门的教学管理处、室,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干部;医学院校的临床各科及医技各科教研室应设置在附属医院内,各教研室主任兼任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主任。
第二十条
附属医院可根据教学情况,为具有各级医疗卫生职称的人员评定或报请相应的教学职称。
第二十一条 非高等医学院校直接领导的附属医院,教学机构的设置、教学管理、职称评定等,参照附属医院领导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为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各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医疗卫生、科研任务不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扶持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建设,并监督和检查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有一名院领导负责教学工作,并设立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教学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被批准的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张挂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院牌,并可在国内外的交流中使用此称号。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与学校主管部门协商,优先选留优秀毕业生。
教学医院享有国家政策给予的在人员编制、经费补贴、师资培养和经学校办理教学设备免税进口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把教学工作列入医院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医院的收入,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补贴。
学校对教学医院中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根据应聘期间的教学能力及临床教学的情况,评审及晋升其兼职教学职称。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人员,享有在高等医学院校借阅图书资料、进行科研协作和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可参与高等医学院校有关科室组织的教材与实习指导的编写工作,享有评定优秀教师、获得有关教材和教学资料的权利;教学医院的教师可享有教学休假。
第二十六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拨给学校专项实习经费,以教学补贴费的形式统筹拨发教学医院,用以购置一般常用教学仪器、设备。学校按标准向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支付学生实习经费。
高等医学院校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工作应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高等医学院校有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进行人员培训、教学和医疗指导,安排专题讲座、示范性教学查房和教学交流活动,帮助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切实提高教学和医疗水平。
第二十七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在基本建设中,应修建必要的教学专门用房(教学医院按每生4平方米、实习医院按每生2.5平方米核算),所需经费主要由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同时教学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投入。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学生生活用房只能为教学专用。
现有教学用建筑面积不足者,应设法予以补足。
第六章 三类医院的审定认可
第二十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公布《全国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名册》、《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名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组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审定工作组。有关部委参加其所辖高等所在地的工作组。工作组的职责是:
1.负责所辖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管理的协调工作,指导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发展建设;
2.审定位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按医院类别抄报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3.负责位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的审定工作,将审定意见及有关资料按医院类别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条
申报教学医院应与协作的高等医学院校先签署正式协议,待履行审定、备案手续后执行。解除协议亦要履行同样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各专业,原则适用于医科类其它专业的临床实习基地的管理工作。
高等医学院校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作建立的预防医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有关精神,由高等医学院校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商解决。
预防医学类、法医学类、药学类等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亦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列临床见习,指临床课程讲授过程中,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主要目的的临床观察与初步操作实践,包括现有的课间习及集中见习等教学形式;毕业实习指以培养临床医师为目的的各专业,在毕业前集中进行的具有岗前培训性质的专业实习;临床实习指专业实习以外的与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的、集中的临床实践教学,适用于基础医学类、预防医学类、法医学类专业及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医学营养学、麻醉学、护理学、妇幼卫生等专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促进基层药房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以病人为中心,对人员、设施设备和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以及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基层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本规定建 立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质量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管理体系,并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有效、合理。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个人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服务范围设置相应的药房,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其人员组成与职责按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九条 药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等学校(含)以上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剂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药人员管理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施与设备管理、药品质量管理、药品供应管理、处方调剂管理、突发与危急事件处置管理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药人员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时了解与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与变化;
(二)负责购入药品的验收、贮存与养护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加强对特殊药品和效期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三)负责药品的调剂、使用与药品管理;
(四)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五)了解并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逐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七)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药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药品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调配、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与岗位职责;
(三)特殊药品购进、储存、保管、使用管理;
(四)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流程与管理;
(五)药品效期的管理;
(六)处方管理制度(包括调配和审核处方);
(七)不合格药品和退换货药品的管理;
(八)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监测报告的管理;
(九)中药饮片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出库复核管理;
(十)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十一)药品质量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十二)人员培训与人员健康体检的管理;
(十三)安全卫生管理;
(十四)与药品质量有关设施设备(如温度调控设备、冰箱、冷柜、去湿机、温湿度计等)使用的管理等。
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药品过程中发现药品质量问题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定期向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专门或兼职人员负责监测和报告工作。
第四章 设施与设备
第十七条 药房的分区布局:
(一)药房的分区应当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统一管理及整体性原则,确保其功能与任务的落实。
(二)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模、任务与药房开展药学专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工作室,如西药房、中药房、药品库房等。
(三)药房的面积、布局和流程合理,应当能够保障其正常工作的开展;区域划分合理,工作区、非工作区分别设置。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设置相应的专用储存场所和设施。药房(库)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根据用药范围须设置“三柜一箱”:存放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保险柜、存放二类精神药品带锁的专用柜(抽屉)、存放需避光保存的药品的遮光柜和存放需要冷藏药品的冰箱。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药品储存专柜。
第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库)应有控温、防尘、防潮、避光、通风、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包括空调、冰箱、计算机、打印机、保险柜、药架(柜)、避光药柜、密闭的中药饮片柜、温湿度计等。
第二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应当配置必要的药学工具书,如《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中国国家处方集》、《新编药物学》等,并具备查询信息的网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逐步实施信息化管理,包括药品管理信息系统和医师处方管理信息系统等。
第二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应保持环境整洁,严禁堆放与药品无关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废弃杂物。
第五章 药品购进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购 本单位使用药品。
第二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本机构委托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中标企业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不得任意改变合同条款。
第二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四川省基层医疗机构中标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支付平台”采购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中标药品,通过中标生产企业或中标生产企业委托的经营企业配送药品。
购进药品时,留存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对首次购进的药品留存所购药品的批准文件、省药检所质检报告等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效期、数量、价格等内容的合法票据。按照《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支付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支付货款。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入库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第二十九条 药品入库验收记录应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中药材要标明产地)、批准文号、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及验收结论等内容。
购进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3年。第三十条 验收合格,签字入库后,应及时在“四川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完成入库确认。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及破损等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拒绝接收。凡采购的药品无质量等问题的,不得无故退货。
第三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依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在采购没有国家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时,只能采购按照《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
第三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药品储存与养护
第三十三条 药库(房)应当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区为绿色;待验药品区、退货药品区为黄色;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
第三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架(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化学药品、中药饮片、中成药、生物制品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内服、外用药品应当分开存放;性质互相影响、易串味药品、拆零药品应当分开摆放;药品与医疗器械(耗材等)分开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化学试剂)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定专用库房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三十五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保险柜)存放,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做到专帐记录,帐物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三十六条 药库(房)应配备专(兼)职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与养护,定期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备设施,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养护检查发现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失效、霉烂、虫蛀、破损、淘汰、污染或变质等药品应封存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药库(房)应建立效期药品管理制度,至少每季度须对药品效期进行清理,并填写药品效期表,对效期在5个月以内的药品必须公示上墙。药品发放应遵循“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逐步建立药品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在库药品的购进、验收、养护、出库复核、使用、调剂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并对质量情况和药品效期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
第七章 药品调配与使用
第三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药品调配工作。调剂处方时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必须做到“四查十对”,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 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不得为获得经济利益推荐使用药品,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四十条 调剂处方和医嘱时的“四查十对”包括:查处方、查药品、查配伍禁忌和查用药合理性;对科别、姓名、年龄,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对临床诊断。
第四十一条 对处方或医嘱用药适宜性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滥用抗生素、激素、维生素、静脉注射的情况;
(七)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八)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四十二条 应当凭医师处方或医嘱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三条 调剂处方时必须准确核对,发现以下情形之一,应拒绝调配:
(一)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
(二)用药错误;
(三)不规范处方;
(四)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 对拒绝调配的处方按《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对原最小包装的药品拆零调配的,应当做好拆零记录并保存原最小包装。直接接触拆零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应当清洁卫生,并在包装材料上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批号、医嘱使用期限、医疗机构名称、拆零日期等内容。拆零药品不得混批包装。
药品拆零应当做好详细记录,拆零记录至少应当保存一年,原包装应当保存至拆零药品用完为止。
第四十五条 拆零调配药品,应当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的拆零调配室或者专用操作台;拆零调配场所应定期消毒灭菌,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拆零调配使用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后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裸手不得直接接触药品。
第四十六条 中药饮片配方应当计量准确,中药饮片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炮制规范。中药饮片装斗前及调配时应当进行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和错配。
中药饮片形状类似和配伍相反、相畏饮片不能放在一起;饮片贮藏应保持通风、阴凉及干燥,避免日光的直接照射,室温应控制在25℃以下,相对湿度保持在75%以下为宜。防止饮片霉变、虫蛀、变色、泛油及气味散失。
麻醉和毒性等特殊中药饮片按国家有关规定调剂与管理。第四十七条 调配后的处方必须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留存备查。
第四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利用医疗广告进行药品宣传和推荐。第四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过程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五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国家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南,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国家药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监督责任主体,每年应对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次。
第五十二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药人员进行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建立人员培训档案,逐步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其考核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五十三条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国家药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等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特殊管理药品: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
(二)拆零药品:指拆掉药品最小包装单元,即失去用法、用量、批号和有效期,需要再包装的药品。
(三)从药人员: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四)药品损害: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五)用药错误:指药物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第五十六条 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疫苗的使用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质量管理,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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