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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栏目:六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空谷幽兰 时间:2024-09-21 21:51:55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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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发改企业[2024]2897号【颁布时间】2024-11-13【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zcfb/zcfbtz/2007tongzhi/t20071205_176934.htm 【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产业集群

    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企业[2024]28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

    为积极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促进产业集群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委。

    附件:关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业集群发展迅速,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为促进产业集群又好又快发展,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国产业集群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产业集群已成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组织形式和载体。随着国家统筹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和区域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目前,东部沿海省市产业集群已占到本区域工业增加值的50%以上,中西部地区产业集群发展迅速,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集群优势日益显现。同时,产业集群覆盖了纺织、服装、皮革、五金制品、工艺美术等大部分传统行业,在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材料以及文化创意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加速发展,并涌现出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和区域品牌。

    实践表明,产业集群在强化专业化分工、发挥协作配套效应、降低创新成本、优化生产要素配置等方面作用显著,是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引导和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集约使用土地等资源,集中进行环境治理;有利于带动中小企业发展,提升区域和产业竞争力;有利于统筹区域和城乡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产业集群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对产业集群发展缺乏整体规划和引导,一些地区盲目搞园区建设、铺摊子、上项目,导致地区分割、资源浪费严重;部分产业集群以贴牌生产为主,技术含量较低,产业链不完善,自主品牌和创新能力缺乏;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对产业集群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滞后,有些对分散排放没有集中治理,环境污染严重,有些落后生产能力在产业转移中没有依法淘汰。为解决上述问题,研究提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总体思路和措施

    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产业集群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进技术进步、实现节能减排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科学规划引导,优化产业集聚环境,突出优势和特色,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培育和发展一批特色明显、结构优化、体系完整、环境友好和市场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切实推动产业集群转入科学发展轨道。

    (一)加强科学规划,优化区域和产业布局。严格贯彻《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循产业集群形成、演进、升级的内在规律,准确把握产业集群不同发展阶段特征,结合区域优势和特色,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提升产业集群整体优势。推进东部加工制造型产业集群向创新型集群发展,加快提升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分工地位。以特色产业和自然资源为突破口,主动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延伸产业链条,加快中西部地区产业集群发展。健全体制机制,发展专业化协作配套,促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形成一批新型装备制造业集群。在具备条件的中心城市适度发展文化、创意设计等新兴集群,促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着力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的高技术产业集群。

    (二)坚持节约发展,提高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按照布局合理、土地集约、生态环保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改善交通、电力、给排水、污染治理等基础设施水平,加快产业集中区建设。整合提升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和工业园区等),促进特色产业集聚发展。依法搞好土地整理,推进土地资源整合,盘活土地存量,用地指标优先向优势产业集群倾斜。合理规划土地使用方向,优先满足环保型科技型企业小规模用地需求,为企业集聚发展提供必要空间。

    (三)壮大龙头企业,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积极培育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发挥其产品辐射、技术示范、信息扩散和销售网络中的“领头羊”作用。引导龙头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剥离专业化强的零部件和生产工艺,发展专业化配套企业,提高企业间专业化协作水平。支持热处理、电镀等工艺专业化企业发展,加快解决产业链薄弱环节。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相关配套条件的企业实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化,促进产业链延伸。

    (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层次。鼓励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等环节采用先进信息技术,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大力推广应用先进制造技术,促进传统产业集群加快由委托加工(OEM)向自主设计加工(ODM)、自主品牌生产(OBM)转变。引导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主动接轨国际制造业标准体系,推进产品国际标准认证,支持企业参与国家和国际标准制订和修订。鼓励科研院所和产业集群加强产学研联合,积极吸引跨国公司以及优势企业在产业集群设立制造基地、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和地区总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技术创新成果,保护诚实守信者,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创新氛围。

    (五)切实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型工业。选择若干产业集群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建立产业集聚区内物质能量循环利用网络,发展生态型工业和生态型工业园区。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清洁生产、资源节约、污染治理和淘汰落后等手段,推动高消耗高污染型产业集群向资源节约和生态环保型转变。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集群污染综合整治。对于排放集中、污染严重的产业集聚区,探索集中治理方式,推广节能减排共性技术,降低企业治理成本。

    (六)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培育区域品牌。把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建设有机结合,重点发展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名牌产品和企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产品争创国际知名品牌。支持产业集群以品牌共享为基础,大力培育区域产业品牌(集体品牌或集体商标、原产地注册等)。鼓励有关商会、协会或其他中介组织提出地理标志产品和出口企业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依法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有条件的产业集群可以发展工业旅游和产业旅游,提高区域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在发展制造业的同时,加快发展金融、信息和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在规模较大的产业集群中,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自主经营、有偿服务”原则,重点支持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构筑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发展一批以特色产业为依托的商品批发市场,加快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现代物流服务网络体系。依托产业集群建立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工学校,引进国内外职业培训机构,加强职业教育。引导和推动在产业集群内依法组建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

    (八)规范引导区域产业转移。要加强对产业转移的引导,结合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基础和潜力,按照减少资源跨区域大规模调动的原则,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能够发挥区域优势特色的生产能力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在产业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市场准入条件,坚持“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则,禁止“两高一资”和已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转移,切实加强监督和检查。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搞好产业集群工作

    (一)加强对产业集群工作的宏观指导。要充分认识产业集群的重要作用,把发展产业集群作为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建立和完善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产业集群发展的宏观管理、规划引导和协调服务。要组织研究制定本区域重点产业集群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纳入各级规划体系。加强对产业集群培训力度,建立产业集群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健全产业集群的统计监测体系。

    (二)加大对产业集群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统筹政府相关部门政策手段,形成共同扶持产业集群发展的合力。现有各项财政专项资金要向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和龙头企业倾斜,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产业集群发展环境建设。加强产业集群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对接与合作,搭建产业集群新型融资平台。充分发挥国家开发性金融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完善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等支持措施。开展以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式企业债券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的探索。

    (三)推动重点产业集群示范建设。各地要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产业集群作为工作重点,加强调查研究,发挥其在产业升级、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示范引导作用。要按照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等方面要求,在全国推动一批重点产业集群示范建设,支持一批产业集群环境建设项目,促进产业集群做强做大。

    第二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业集群发展迅速,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为促进产业集群又好又快发展,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国产业集群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产业集群已成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组织形式和载体。随着国家统筹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和区域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目前,东部沿海省市产业集群已占到本区域工业增加值的50%以上,中西部地区产业集群发展迅速,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集群优势日益显现。同时,产业集群覆盖了纺织、服装、皮革、五金制品、工艺美术等大部分传统行业,在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材料以及文化创意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加速发展,并涌现出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和区域品牌。

    实践表明,产业集群在强化专业化分工、发挥协作配套效应、降低创新成本、优化生产要素配置等方面作用显著,是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引导和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转变 1

    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集约使用土地等资源,集中进行环境治理;有利于带动中小企业发展,提升区域和产业竞争力;有利于统筹区域和城乡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产业集群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对产业集群发展缺乏整体规划和引导,一些地区盲目搞园区建设、铺摊子、上项目,导致地区分割、资源浪费严重;部分产业集群以贴牌生产为主,技术含量较低,产业链不完善,自主品牌和创新能力缺乏;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对产业集群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滞后,有些对分散排放没有集中治理,环境污染严重,有些落后生产能力在产业转移中没有依法淘汰。为解决上述问题,研究提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总体思路和措施

    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产业集群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进技术进步、实现节能减排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科学规划引导,优化产业集聚环境,突出优势和特色,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培育和发展一批特色明显、结构优化、体系完整、环境友好和市场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切实推动产业集群转入科学发展轨道。

    (一)加强科学规划,优化区域和产业布局。严格贯彻《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循产业集群形成、演进、升级的内

    在规律,准确把握产业集群不同发展阶段特征,结合区域优势和特色,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提升产业集群整体优势。推进东部加工制造型产业集群向创新型集群发展,加快提升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分工地位。以特色产业和自然资源为突破口,主动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延伸产业链条,加快中西部地区产业集群发展。健全体制机制,发展专业化协作配套,促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形成一批新型装备制造业集群。在具备条件的中心城市适度发展文化、创意设计等新兴集群,促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着力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的高技术产业集群。

    (二)坚持节约发展,提高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按照布局合理、土地集约、生态环保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改善交通、电力、给排水、污染治理等基础设施水平,加快产业集中区建设。整合提升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和工业园区等),促进特色产业集聚发展。依法搞好土地整理,推进土地资源整合,盘活土地存量,用地指标优先向优势产业集群倾斜。合理规划土地使用方向,优先满足环保型科技型企业小规模用地需求,为企业集聚发展提供必要空间。

    (三)壮大龙头企业,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积极培育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发挥其产品辐射、技术示范、信息扩散和销售网络中的“领头羊”作用。引导龙头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剥离专业化强的零部件和生产工艺,发展专业化配套企业,提高企业间专业化协作水平。支持热处理、电镀等工艺专业化企业发展,加快解决产业链薄弱环节。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相关配套条件的企业实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化,促进产业链延伸。

    (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层次。鼓励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等环节采用先进信息技术,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大力推广应用先进制造技术,促进传统产业集群加快由委托加工(OEM)向自主设计加工(ODM)、自主品牌生产(OBM)转变。引导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主动接轨国际制造业标准体系,推进产品国际标准认证,支持企业参与国家和国际标准制订和修订。鼓励科研院所和产业集群加强产学研联合,积极吸引跨国公司以及优势企业在产业集群设立制造基地、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和地区总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技术创新成果,保护诚实守信者,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创新氛围。

    (五)切实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型工业。选择若干产业集群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建立产业集聚区内物质能量循环利用网络,发展生态型工业和生态型工业园区。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清洁生产、资源节约、污染治理和淘汰落后等手段,推动高消耗高污染型产业集群向资源节约和生态环保型转变。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集群污染综合整治。对于排放集中、污染严重的产业集聚区,探索集中治理方式,推广节能减排共性技术,降低企业治理成本。

    (六)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培育区域品牌。把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建设有机结合,重点发展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名牌产品和企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产品争创国际知名品牌。支持产业集群以品牌共享为基础,大力培育区域产业品牌(集体品牌或集体商标、原产地

    注册等)。鼓励有关商会、协会或其他中介组织提出地理标志产品和出口企业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依法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有条件的产业集群可以发展工业旅游和产业旅游,提高区域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在发展制造业的同时,加快发展金融、信息和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在规模较大的产业集群中,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自主经营、有偿服务”原则,重点支持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构筑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发展一批以特色产业为依托的商品批发市场,加快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现代物流服务网络体系。依托产业集群建立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工学校,引进国内外职业培训机构,加强职业教育。引导和推动在产业集群内依法组建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

    (八)规范引导区域产业转移。要加强对产业转移的引导,结合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基础和潜力,按照减少资源跨区域大规模调动的原则,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能够发挥区域优势特色的生产能力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在产业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市场准入条件,坚持“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则,禁止“两高一资”和已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转移,切实加强监督和检查。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搞好产业集群工作

    (一)加强对产业集群工作的宏观指导。要充分认识产业集群的重要作用,把发展产业集群作为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建立和完善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产业集群发展的宏观管理、规划引导和协调服务。要组织研究制定本区域重点产业集群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纳入各级规划体系。加强对产业集群培训力度,建立产业集群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健全产业集群的统计监测体系。

    (二)加大对产业集群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统筹政府相关部门政策手段,形成共同扶持产业集群发展的合力。现有各项财政专项资金要向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和龙头企业倾斜,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产业集群发展环境建设。加强产业集群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对接与合作,搭建产业集群新型融资平台。充分发挥国家开发性金融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完善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等支持措施。开展以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式企业债券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的探索。

    (三)推动重点产业集群示范建设。各地要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产业集群作为工作重点,加强调查研究,发挥其在产业升级、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示范引导作用。要按照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等方面要求,在全国推动一批重点产业集群示范建设,支持一批产业集群环境建设项目,促进产业集群做强做大。

    第三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2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15 号),中央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同时,要明确企业的节能主体地位,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为此,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同配合,扎实工作,把节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狠抓落实。

    附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2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15号),“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

    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条 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24〕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经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节能量在1万吨(暂定)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

    第十条 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

    第十二条 按属地化申报原则,企业将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下同)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确定、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

    政部。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地方上报的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奖励标准确定项目奖励额度,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抄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五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财政部将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国家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到2024年12月31日。

    第四篇: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升级

    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新一轮科技革命和全球产业调整加快推进的大背景下,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升级成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建设现代产业体系进而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抓手。广东省中山市以发展产业集群为着力点,积极推动“中山制造”向“中山创造”、“中山服务”转型,“中山产品”向“中山质量”、“中山实力”升级。

    促进产业组织优化和服务社会化,将产业链延伸到研发和销售环节。抓住产业链上的研发和销售环节,逐步实现三个延伸:一是将主导企业的质保体系延伸到配套企业,提高配套协作企业的产品质量,促进产业链协调发展。二是把产业链从产品制造过程逐步延伸到产品设计、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的全过程。三是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技术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将服务延伸到产业集群和产业链中,在集群内建设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创业服务中心、教育培训中心,提高产业集聚的层次。

    促进传统产业新型化和新兴产业规模化,提升产业集群发展层次。一是着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采用高新技术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传统产业集群加快由委托加工向自主设计加工、自主品牌生产转变,推动传统产业集群由低成本型向创新型转变。二是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鼓励企业采用先进信息技术,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大力推广应用先进制造技术,引导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主动接轨国际制造业标准体系,推进产品国际标准认证,支持企业参与国家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鼓励科研院所和产业集群加强产学研联合,积极吸引跨国公司、优势企业设立制造基地、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和地区总部。加快发展产业关联度高、产品链条长、带动能力强、技术含量高的装备制造业,做大做强特色现代产业集群。三是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健康医药、精细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引导生产要素向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集聚,着力构建特色鲜明、配套完备的高技术产业群。

    促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转变产业集群发展模式。一是按照生态产业链进行规划布局和建设改造,建立产业集聚区内物质能量循环利用网络。二是通过推行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利用等,推动产业集群向资源节约和生态环保方向发展。对于排放集中、污染严重的产业集聚区,探索集中治理方式,推广节能减排共性技术,降低污染治理成本。三是提高资源集约利用水平。结合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求,制定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单位面积产出标准,对占地少、能耗小、产出高的产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倡导“零用地”招商,提高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严控无项目厂房建设。统筹管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相关排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四是加快发展生态产业。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业,积极创建生态镇、生态村和生态社区,大力改善人居环境。

    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全面融入全球产业体系。一是更加主动而有选择地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不断延伸产业链,提升国际分工地位,促使产业集群沿着提高附加值之路升级。重点引进价值链高端项目,推进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实现外资企业本土化,弥补本地产业集群在核心技术方面的不足。同时,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二是创新区域合作协调机制,加强与港澳和珠三角其他城市的经济协作,共同构筑优势互补、产业配套、资源共享、环境共保的发展新格局。充分发挥传统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通过合理分工,在全区域内优化配置生产要素,鼓励和引导出口导向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将部分劳动特别密集、对劳动力成本特别敏感的生产工序和环节向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的地区转移。

    第五篇: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4〕3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 《幼

    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1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2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3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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