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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栏目:六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柔情似水 时间:2024-09-30 22:15:50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人员在职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一.职责

    1.政工科人事干部负责人员的日常培训、考核管理。

    2.政工科组织大队的年终总结工作。

    二.规定

    1.在本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的正式干部(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申请参加业余学习,2.学习期满成绩全部合格(指一次学历),凭毕业证书报销学费。入学考试培训费、书本费自理。

    3.因工作需要参评技术职称的由个人向政工科提出申请,经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政工科统一办理相关事宜。

    4.有关培训的要求执行《人力资源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要求全体人员达到城管关于上岗培训的标准要求。

    5.考核与评定要求

    (1)新上岗人员,在工作两个月内,由部门或政工科对其岗位职责及业务能力进行一次考核评定。

    (2)对在岗人员要按计划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结束均应进行考核评定。

    (3)每年12月中旬全体人员应进行自我评定总结,从个人思想意识、知识、工作能力及业绩等方面进行总结。

    (4)在个人总结基础上,大队各部门组织进行年终总结,部门领导和全体人员都应进行年终述职。

    (5)政工科长在各部门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大队的年度总结,编制年度总结报告,经管理者代表审核后,报队长批准。

    (6)年终对全体人员的本年度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优秀者人数控制在全体人员的10%——15%以内。

    (7)政工科负责建立、保存人员培训档案,作为人员晋级依据之一。

    6.培训计划及实施

    每年政工科于12月底前制定下年度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对象、时间、考核方式等),经管理者代表审核,报大队长批准后下发各部门,并监督实施。

    第二篇:5-26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经贸委员会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定期复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第二章 特种作业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指从事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及共运行,电气设备检修、试验、维修等的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指从事气焊、电焊的焊接和切割金属(含锅炉压力容器、船舶焊接作业以及矿山井下的焊接作业)等的作业。

    (三)起重机械作业:指从事起重机机械的驾驶、司索和指挥,以及电梯的安装、维修作业,矿山绞车操作、维修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指行驶于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包括矿井井下电机车、采掘机械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指从事两米以上(含两米)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建筑起重升降设备的架设、拆除等的作业。

    (六)制冷作业:指从事制冷设备安装、维修、调试、运行等的作业。

    (七)爆破作业:指土石方爆破、建筑物爆破、采矿爆破、焊接爆破等的作业。

    (八)矿山通风作业:指从事主扇、局扇、风机通风设施、风量调配操作、瓦斯抽放、通风瓦斯检查等的作业。

    (九)矿山排水作业:指从事矿井水泵操作的作业。

    (十)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指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作业,以及锅炉水质化验。

    (十一)压力容器操作:指气瓶检验、液化石油气槽车驾驶、液化石油气槽车押运,以及各种中、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充装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国家经济贸易会批准的其他作业。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条件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初学者不大于45周岁;

    (二)持特种作业操作证者男不能超过60 周岁(含60周岁)、女不能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备相应特种作业工种所需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参加国家

    和省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操考核合格的在职人员、社会待业人员,以及技校、职业中学、中专、大专院校(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的在校理工科学生。第四章 培 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前,必须经有资格的培训单位进行本工种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学习和训练。

    第八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审查认可。第九条 特种作业培训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教学场地、手段和设施符合本工种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训练的要求;

    (二)有满足教学要求,获得资格认可的特种作业培训教员;

    (三)有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明确的培训目标,以及保证培训质量的教学计划;

    (五)有完善的培训安全保证措施。

    第十条 特种作业培训教员的资格,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资格考核认可。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培训教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二)具有所承担的教学专业必须的专业知识,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操作示范能力;

    (三)从事本专业工作或教学不少于5年;

    (四)能够进行正常教学活动,有特种作业教员资格证。

    第十二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三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培训资格,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资格审批。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采用集中学习、集中训练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按照国家和省颁发的相关《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执行。

    第十五条 培训教材采用国家及省安全生产综合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指定的统编教材。第五章 考核和发证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降低标准。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察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人员,应先填写《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并经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由其本人或其所在取得资格培训单位持《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及体检表交取得资格考核单位审核后方要参加考核。

    第二十条 参加考核的人同经理论和实际操作成绩及格,由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地级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签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考核不及格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补考1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新培训。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和完善的考核组织管理制度;

    (二)实际操作考核必备的条件和设施;

    (三)有经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认可的考评员。

    并经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地级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审查认可。

    第二十二条 考评员不得在本单位培训学员中进行考核工作,以及对其亲属的考核采取回避

    制度。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全国通用。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遗失《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应登记声明作废后,持《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第六章 复 审

    第二十四条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者必须每两年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规定的时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及格的由复审单位予以确认,复审不及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原复审单位提出再次复审的申请,复审仍不及格的,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复审,由持证人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资格单位提出申请,取得考核资格的单位负责进行审验。第二十六条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技术新知识,新标准和事故案例分析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核。

    第二十七条 复审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逾期未复审的,不得继续独立作业,操作证失效。第二十八条 跨地区就业或者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取得考核资格的单位申请复审。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和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

    第三十条 跨地区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应每半年向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报送上半年有关特种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统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时复审的;

    (二)违章三次或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年龄、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单位有违规行为,由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地级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取消其培训、考核资格。第三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秉公办事,若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全省发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教材、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的资格情况、签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省的地方的有关特种人员管理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篇:考核管理规定

    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技能、工作绩效,更好地扩展人才,提高工作效率,充分体现人才与价值的能者升、庸者降、违者罚、勤者奖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范围 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节 考核具体事项

    第三条 考核作用

    1.把绩效考核作为晋升、解雇和调整岗位的依据,着重在能力和能力发挥、工作表现上进行考核。

    2.把绩效考核作为确定工资、奖励的依据。

    3.把绩效考核作为潜能开发和教育培训的依据,着重在工作能力和能力适应程度上进行考核。

    4.把绩效考核作为调整人事政策、激励措施的依据,促进上、下级的沟通。5.考核结果供生产、采购、行政、人事、财务等部门制定工作计划和决策时参考。第四条 考核原则

    1.本公司对高、中、低层员工均应进行考核,但不同级别员工考核的要求和重点不同。

    2.本公司考核程度一般自下而上,层层逐级考核,也可单项进行。

    3.本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方案均应有可操作性,是客观的、可靠的和公平的,不能掺入考评主办人员个人的好恶。

    4.本公司考核实行透明制,不搞暗箱操作,不制造神秘感、紧张感。

    5.本公司考核结果以不同方式与被评者见面,使之心服口服、诚心接受,并允许其中申诉或解释。6.本公司考核活动属于日常工作,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第五条 考核时间

    1.本公司考核分为定期考核(每日记录、月度汇总、总评)、不定期考核。2.基层人员考核周期短;中、高层考核周期稍长,甚至1年1次。第六条 考核指标体系

    本公司对不同考核对象,如职务、岗位不同,选择的考核指标有所区别和侧重。本公司对不同考核目的,如奖金、晋升工资级别,选择考核指标的权重不同。第七条 考核人与考核形式

    1.直接上级考核。本公司一线员工可由直接上级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但应注意缺点是日常接触频繁,可能掺杂个人感情因素。

    2.间接上级考核。由间接上级越级对下级部门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

    3.同事评议。同级或同岗位的职工之间相互考核和评价,须保证同事关系融洽的。4.自我鉴定。员工对自己进行评价,抵触情绪少,但往往不客观,会出现自夸现象。5.下级对上级评价。下级职工(部门)对上级领导(部门)评价,弊病较多;下级怕被记恨、穿小鞋,故光说好话,缺点一语带过;上级怕失去威信,工作中充当老好人。可改进用无记名评价表或问卷。

    6.外部的意见和评议。由外协单位、供应商、中间商、消费者(或传媒),对与之有业务关系的企业职工进行评价。

    7.外聘绩效专家或顾问。一般较为公正,避开人际矛盾,结论较为客观;但成本较高,且对某些职位工作不内行。

    8.现场考核或测评。公司专门召开考评会对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答辩和考评,或者通过相对正式的人事测评程序和方法对候选人考评。

    各种形式各有优缺点,适用于不同考核对象和目的,也可在考核中综合应用。第八条 考核规定

    1.查询记录。对生产记录、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2.定期考核。企业视情况进行每周、月季度、半年、的定期考核,以此为基础积累考核资料。

    3.书面报告。部门、个人总结报告或专案报告。

    4.考核表。设计单项考核主题或综合性的表单,为方便应用可使用多项式选择、评语、图表、标度或评分标准。

    5.重大事件法。为每一员工或部分员工建立考绩日记,专门记录其重要的工作事件,包括好的和坏的。

    6.比较排序法。通过在考评群体中,对考评对象两两相互比较,优中选劣中选优,逐步将员工从优到劣排队。

    目前绩效考核的方法很多,企业可根据考核目标、考核对象等因素选用;或者综合各种规定,归纳出考评结果。第九条 考核结果的反馈

    1.考绩应与本人见面,具体方法有:

    (1)通知和说服法。课长如实将考核结果的优缺点告诉被评人,并用实例说明考绩的正确性,最后鼓励其发扬优点,改正缺点,再创佳绩。

    (2)通知和倾听法。课长如实将考核结果(优缺点)告诉被评人,然后倾听对方意见,相互讨论。

    (3)解决问题法。课长一般不将考核结果告诉被评人,而是帮助其自我评价,重点放在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上,协商出有针对性的改正计划,激励、督促其执行。2.为避免引起被评人的反感、抵制,应注意:(1)不要责怪和追究被评人的责任和过错。(2)不要带有威胁性地教训下级。

    (3)不做泛泛而谈,多援引数据,用事实说话。(4)对事不对人

    (5)保持双向沟通,不能上级单方面说了算。(6)创造轻松、融洽的谈话氛围。3.考核后的面谈技巧:(1)对考核优秀的下级

    ① 继续鼓励下级的上进心,为其参谋规划。② 不必对下级许愿诱惑。(2)对考核差的下级

    ① 帮助其具体分析差距,诊断出原因 ② 帮助制定改进措施

    ③ 切忌不分青红皂白、兴师问罪。(3)对连续考绩差、未显进步的下级 ① 开诚布公,让其意识到自己的不足 ② 揭示其是否职位不适,需换岗位。(4)对老资格的下级

    ① 特别尊重,不使其自尊心受伤害。

    ② 充分肯定其过去的贡献,表示理解其未来的出路或退休的焦虑。③ 耐心关心下级,并为他出主意,以达到考核目标。(5)对雄心勃勃的下级

    ① 不要泼冷水,打击其上进的积极性。

    ② 耐心开导,阐明企业奖惩政策,用事实说明愿望与现实的差距。③ 激励其努力,说明水到渠成的道理

    第三节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起草、制定、修改、解释,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颁行。

    第四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句容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目的

    为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和要求,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制度要求,为特种作业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的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24年6月29日)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绿色动力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四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1、特种作业的范围和工种人员要求

    1.1本管理规定所称的特种作业范围,系指具有控制质量和安全危害风险,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以下作业:

    A、电工作业;

    B、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C、起重作业及起重机械操作; D、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E、登高架设作业。F、压力容器操作

    1.2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以下工种人员。主要包括:

    A、电工; B、电(气)焊工; C、起重工; D、起重指挥; E、起重机械操作工; F、架子工;

    G、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H、司炉证

    1.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年龄满18周岁;

    B、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制度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D、符合相应工种需要的其它制度条件。

    2、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2.1一般制度 2.1.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经过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项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2.1.2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取证及复审工作,由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所属部门按照地方主管部门要求负责组织与管理。

    2.2培训

    2.2.1根据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或按照地方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由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所属部门负责编制专项培训计划,并负责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2.2培训教材按地方主管部门统一指定的内容,培训时间及形式按地方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2.3考核、取证

    2.3.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学习,按时参加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2.3.2按照地方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办法制度,考核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下一次的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活动。

    2.3.3对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公司安环部负责做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领取、发放与管理工作。

    2.4复审

    2.4.1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工作,由公司安环部严格按地方主管部门制度的年限和时间进行。

    2.4.2公司安环部统一负责公司各类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办证事宜。2.5监督管理

    2.5.1公司各部门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和日常检查工作。

    2.5.2公司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由公司安环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2.5.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无证上岗进行特种作业的,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2.5.4特种作业人员更改工种进行特种作业时,需经公司安环部批准后,参加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5.5新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教育培训,在参加地方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的考核、取证前,严禁独立顶岗作业。

    2.5.6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者,应严格按地方主管部门制度的年限和时间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证自行失效。

    2.5.7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参加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的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5.8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2.5.9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发证机关吊扣、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1、各级主管生产领导均有责任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按分管均有检查总结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管理的义务和责任。

    2、若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规定,造成事故后果者,按事故障碍考核。

    第六章附则

    1.除上述规定外,安环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及修改。2.本制度解释权归安环部。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五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设备的安全,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根据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电梯(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潜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则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使用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作业人员,电梯司机;

    (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司索、指挥的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司机;

    (三)厂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和司机;

    (四)客运索道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缆索编素的作业人员,客运索道司机;

    (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操作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本规则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满 18周岁;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考核,了解相应工种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应工种的操作技能。

    第二章 培 训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重点是提高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的技能与预防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的实际能力。

    专业技术培训应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并参照其指定的专业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的题库和推荐的培训教材进行。

    第六条 专业技术培训具体的学时和内容应当根据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确定。

    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参加取证的专业技术培训不得少于160个学时,使用操作门机)及其他作业人员参加取证的专业技术培训不得少于80个学时。

    专业技术理论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基本原理,备控制部位和安全装置的名称、作用与使用方法;设备安全操作的规程和技术,设备维护和保养的方法;一般常见故障、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判断与处理方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实际操作培训内容应根据各工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与技能的基本要求而确定。

    第七条 申请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应当填写储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书》(见附,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问培训单位提出申请。经培训单位审查年龄、学历、身体等条件后安排培训计划。

    第八条 拟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教学手段、设施及场所符合本工种作业的专业技术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

    (二)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完善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四)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专业技术理论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实际操作教员应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以上的技能水平,或者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应工种的工作资格和经历。

    第十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3年由原批准机构进行一次复审。经复审合格后,方可以继续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应在每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前15无,将当期的培训计划、师资情况等资料,报送当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后,方能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由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包括专业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专业技术考核内容必须按照培训考核大纲和专业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的题库进行。

    第十四条 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由申请人或者培训单位持记载了培训情况的《申请书》,向当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由该机构负责实施考核。

    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再受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的专业技术考核申请。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考核不合格者,允许在6个月内申请补考一次。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或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二)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中至少有五名是考核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三)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员应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以上的技能水平,或者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应工种的工作资格和经历;

    (四)考核条件和手段应满足该工种的专业技术考核的要求。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考核后,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评卷人员和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员,应在有关成绩

    单或者评分记录上签字。专业技术考核的有关资料、健康证明、文凭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等,应与《申请书》一起存档。

    第四章 发证和复审

    第十八条 经专业技术考核并审核其他条件合格者,由负责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签发全国通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含正本和副卡)。资格证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者,每2年进行一次复审。持证人员应填写《申请书》,并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由当地的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进行。复审合格者,考核发证部门应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复审不合格者,可在2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回其资格证书;未按期复审,其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复审内容为:

    (一)2年期间从事相应工种工作情况(聘用单位签章);

    (二)检查违章作业记录;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知识更新和事故案例教育;

    (五)本工种专业技术考核。

    第二十一条 跨地区从业人员或跨地区流动施工的单位,也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复审。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聘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考核发证部门及聘用单位均须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考核发证部门应将考核发证和复审的情况,记录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数据库中。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如发现伪造、涂改或转借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现其情节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将违章作业情况记录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数据库中。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损害了国家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违反本规则,在相关工作中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培训单位或及其工作人员,由审查批准培训单位资格的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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