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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维权方式最新一览[精选多篇]

    栏目:七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繁花落寂 时间:2024-06-02 21:14:21

    第一篇:消费者维权方式最新一览

    在商品交易中,以个人力量独立从事交易的消费者与作为经营者的大公司、大企业尤其是大的垄断集团相比,其经济力量极为弱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费者维权方式最新一览,喜欢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哟!

    消费者维权方式

    一、协商和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二、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消费者投诉时应注意四点:1、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处理,一般按管辖范围受理;2、是当消保委未能解决时,消费者可请消保委作损害鉴定,提供证据;3、是消费者要尽快选择申诉或起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4、是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人民法院起诉都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三、行政申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决定申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四、提请仲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仲裁具有当事人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守机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等特征。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由仲裁庭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

    五、提起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消费者权益简介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315标志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从1983年以来,在每年的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内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是指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维权方式最新一览

    第二篇:消费者维权

    中国消费维权困境的表现及其成因

    啊啊啊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学院)工商管理专业 2024届)

    摘要:消费者权益就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关键词:消费者;维权;表现及成因 China's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predicament of performance

    and its causes

    ZHUZong-xiang

    Graduate 2024,Business Management(Second Degree),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College(Tourism College),FAFU

    Abstract:Consumer rights according to law is refers to enjoy the rights of consumers and the right is brought to consumer protection due to the interests, its core is the consumer rights.And consumer rights, the consumers for daily consumption should be fair to get basic security such as food, clothing, housing, health care and education the rights of essence is to give priority to as a basic human righ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nd the improvement of income level, consumption growing demand for the protection of trading disadvantaged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to maintain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and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work more and more get the attention of our country.Nowaday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consumer rights problem becomes more and more prominent.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predicament becomes more and more obvious.Key words: consumer;right protection;manifestations and causes

    引言

    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并于1987年被国际消费者协会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我国还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1]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但是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以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一些不法经营者从单位或个人利益出发,利用这一

    1时机,大肆进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活动,严重地损害消费者利益。我国目前的消费者问题比较严重,若不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必将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损坏社会主义

    [2]制度的信誉,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1中国消费者维权困境的表现

    1.1“高成本”的维权难题

    今年“3 ·15”的主题是“消费与安全”,可谓是反映出广大消费者的心声与诉求。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各级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达到60.7万件。这还只是消协有登记在案的。2024年《中国新闻网》曾作过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63.817%的受调者在合法权

    [3]益受到侵害时选择“默默忍受”,而近七成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太高。

    许多消费者在消费遇到损失时,首先会考虑维权的成本是不是会超过收益,许多消费者因为怕麻烦,在损失较小的时候都不会选择站出来维权。可以说,维权成本过高问题,已经成为消费者“不能承受之重”,也是造假、售假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1.2假冒伪劣你产品泛滥成灾

    从近年来大大小小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以及事件的善后处理中,我们发现从地下作坊的造假到知名企业制造的骇人事件,这种侵犯消费者事件已经发生了质变,而后者所造成的伤害范围和程度都大大超过了前者。受害消费者权利保护面临困境和无奈,事件中的受害人权利要么被漠视,要么被遗忘。这也集中反映出中国的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现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如人意。

    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孪生姐妹法律诞生以来,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形态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与早期孤立、单个的侵犯,到现在发生大规模性、群发性侵权事件。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从早期的“权利”启蒙,“王海式”的维权,到现在消费者要面对的是组织程度更高,经济实力更强,且掌控资本和社会资源更广泛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消费者与这些企业而言显得更为弱势,更为无力与这些企业抗衡。如果仍像往常一样维权,显

    [4]然力量微弱。

    一面是假冒伪劣商品产品泛滥成灾,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一面是受害的消费者权利不能得到有效救济,甚至被遗忘被漠视!而这一切,也预示着消费者的维权方式和权利保护状况已应当有所改变,应当进入一个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时代。

    1.3其他表现方面

    关于消费者维权困境的表现还有其他很多方面,三百六十行,行行有规矩,每一行业的维权困境表现也不尽相同,比如一些电器制造业的售后服务维修问题、食品行业的质量保证问题、服装饰品的质量保证问题等等。

    2中国消费者维权困境的成因

    中国消费者维权困境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具体有以下八个方面:

    1.1权力范围问题

    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5]隐私权。

    1.2 行政保护体制问题

    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

    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

    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特别是2024年12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第29号令,公布并正式实施《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继202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24年《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后,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管理的又一重大举措。上述法规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为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和消费者利益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更多的制度资源。通过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生产者的某些行为来对消

    [6]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行政保护制度在我国正在被逐渐的建立起来。

    1.3 维权途径问题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必然要同经营者发生争议或者说纠纷。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依法有权向侵权者提出要求其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请求,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虽然现行的法律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

    [7]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1.4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1.5赔偿主体问题

    在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过程中,最为实质性德问题是消费者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获取赔偿的问题。损害赔偿是在大多数消费者权益争议中消费者所主张的要求。要有效解决争议,就必须

    [8]首先明确消费者该向谁索赔,即确定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

    1.6民事责任的落实问题

    民事责任是经营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首先是平等的民事关系,经营者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在法律上即表现为经营者不承担法定或约定的民事义务,使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受到侵犯,其一般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范畴,因而民事责任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基本、最普遍的法律责任形式。因为,民事责任的最大特点是实行补偿或赔偿的原则,即当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失后,侵害者一方必须补偿受害者一方实际遭受额损失,而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中,消费者最关心的也是如何得到充分补偿的问题。尽量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制裁,但其最主要的还是使消费者被侵害的权益得以恢复和补偿。可以说,民事责任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保障。正因为如此,对经营者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并不能代替对民

    [9]事责任的追究,否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会落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削弱了《消法》的作用。

    1.7行政执法措施问题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没有明确其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手段;二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为了控制危害范围、降低危害后果,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采取一定的应急手段,如发生危害商品退出市场的禁令、强制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

    1.8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

    消费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并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申诉后,以上的这些单位的调解、处理意见令消费者不甚满意,而消费者自己认为所提的要求合情合理,或投诉、申诉理由非常充分,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当,那么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经营者的行为构成犯

    [10]罪时,司法部门还要依法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消费者协全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相关的程序减化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解决,缺乏仲裁或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现存的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结语

    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必

    [11]然要求所在。

    参考文献:

    [1]佚名.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维权现状及完善途径[EB/OL].###,2024/6/1

    5[2]佚名.消费者维权[EB/OL].,2024/5/27

    [3]孙瑞灼.消费维权何时走出高成本的困境[EB/OL].###,2024/6/15

    [6] 徐世英.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M].2024年10月第1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3.

    [7] 王先林.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论[M].2024年5月第2版.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24:146.

    [8] 应飞虎.信息、权利与交易安全—消费者保护研究[M].2024年9月第1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255.

    [9] 王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M].2024年6月第1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52.

    [10] 涂永松.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研究[M].2024年9月第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4:41.

    [11] 余少祥.弱者的权利—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研究[M].2024年2月第1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4:395.

    第三篇:维权方式

    一、协商和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二、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消费者投诉时应注意四点,一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处理,一般按管辖范围受理;二是当消保委未能解决时,消费者可请消保委作损害鉴定,提供证据;三是消费者要尽快选择申诉或起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四是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人民法院起诉都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三、行政申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决定申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四、提请仲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仲裁具有当事人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守机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等特征。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由仲裁庭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

    五、提起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第四篇:消费者过度维权

    4月11日,上海浦东机场20余名旅客冲入跑道逼停飞机。乘客称航班因天气延误,旅客多番辗转维权以致情绪失控。拦机事件发生后,航空公司终于给每位乘客赔偿了1000元。13日,广州白云机场发生一起部分旅客因纠纷冲出登机口进入停机坪事件。

    消费者维权难的现状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采访提纲】

    1.乘客拦飞机维权,购车者用“驴拉汽车游行”的方式维权。在您日常工作中,还碰到过哪些看起来“过激”或方式比较另类的维权方式?

    日常生活离不开消费,消费纠纷也就不可避免。有些人遭遇消费纠纷通常采取“一吵二闹三砸打”等过激行为强行解决。结果有时不仅维权不能,甚至还违法犯罪。过激的维权方式有:到商家堵门贴大字报拉条幅影响商家正常经营等。

    2.出现拦飞机、打砸售楼处等另类维权方式的深层根源在哪?说明许多时候,正当的维权方式作用有限?

    一是,在商业领域,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一些经营者或多或少在销售过程中参入诱导或欺诈手段,来达成交易,“说出去的话收不回来”,而对售后服务仅仅限于纸上谈兵,属于空口承诺,缺乏诚信意识 1

    和责任意识,致使消费者处于消费维权的弱势地位。二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不能切实有效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进行举证。对像汽车、房产等高额的消费品来说,消费者如要做鉴定来分清责任往往是要先垫付较高的检测费用。

    3.有人总结如今维权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在消费者维权领域,确实存在这种现象。比如上述拦飞机后立即获得千元赔偿一事,说明“过激”维权确实有一定作用。我们该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维权索赔往往是在纠纷发生之后才进行,所以,消费者在维权之前要重视保存权益受损的事实证据。面对合法权益受损时,消费者要冷静处理,客观分析发生纠纷的前因后果,要采取正确的维权方法,控制纠纷扩大,防止损失加重。消协建议消费者维权应以“和”为贵,首先与商家友好协商,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消协等维权部门投诉,力争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闹得凶”就给赔偿,这是不是一种变相纵容呢?商家该有何更好的处理方式?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时代,对经营者来说,要算好经济帐,如果老盯着眼前点滴之利,而不顾长远,总有一天会砸掉自

    己的品牌,而不仅仅是赔偿一双鞋、一辆车这样的一件商品那么简单。经营者还是应当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奉承“顾客是上帝”的服务理念,重视销售过程中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建立专门的售后服务部门,加强对其相关人员的培训。真正能够按照对消费者的承诺经营,对任何经营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5.以上事例说明,面对汽车商、家电、航空公司等商界巨头,消费者的确处于弱势地位?相关法规在这一块消费者权利保障方面还有何缺陷或待完善的?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合法权益受损后维权途径。消费者一旦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依据相应法规标准提出索赔要求,任何超出国家现行法规标准的索赔要求,都无法得到法规及维权部门的支持。消费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限度或经营者实际承受限度的维权行为,被称为消费者过度维权。过度维权主要表现在维权要求过高,维权语言过激,维权手段过分等。一些消费者的权益遭受侵害,找经营者协商时,内心往往窝火,双方话不投机,情绪就会激动,甚至还会出现谩骂现象;有的消费者利用商家惧怕其品牌形象受到影响,无奈采取“息事宁人”这一处臵心理,故意现场“维权”,制造吵闹场面,外地甚至有消费者用老牛拉着需要维修的汽车招摇过市,有的则有意利用媒体作要挟,损害经营者的商誉,这种“维权”已经变成了“勒索”。有的消费者除了向工商、消协部门投诉外,还向其他相关部门申诉,由于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不同部门就投诉内容处理方法不同,不同的处理结果往往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在此,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制定或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应对出现的新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还应加大普法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消费者、经营者的普法力度,以普法宣传、咨询服务活动,集中举办培训班的方式对经营者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培训。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消费环境会日益繁荣。

    第五篇:消费者维权常识

    《北京市商业企业鞋类商品经营管理办法》节选
    第十条 经营者销售的残次品,等外品应当不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穿 用,并在鞋包装盒,购鞋凭证(单据)和店堂告示上向消费者明示,不 予明示的承担“三包”责任.第十一条 鞋类商品依据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以双方当事人认 可的形式约定,“三包”期限不得少于 90 日;没有约定期限的,不得少 于 180 日.第十二条 鞋类商品的“三包”从售出时开具的购鞋凭证(单据)所 标明的日期计算有效期限.经过修理的,扣除修理所占用时间,重新更 换的,从更换之日重新计算期限.第十三条 鞋类商品售出 7 日以内出现帮面裂,帮脚裂,严重泛 硝,明显变色,脱色;鞋跟变形;前帮明显松面,涂层脱落或龟裂,帮 面接触地面磨损;勾心软,断或松动;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影 响正常穿用等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负责一次性原价退货,或由消费者 选择决定修理,更换.第十四条 鞋类商品售出 7 日以后 15 日以内, 出现第十三条所列 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由消费者选择决定修理,退货.第十五条 鞋类商品售出 15 日以后,在“三包”期限以内,出现第 十三条所列的质量问题, 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 不易修复或不可修复的, 或修复后影响穿着和美观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由消费者选择退 货.第十六条 在“三包”期限以内出现开胶,开线,鞋跟松动,掉跟,

    坏拉锁,露钉头等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承担修理责任.第十七条 鞋类商品因质量问题需要修理的,修理期限每次不得 超过 10 日;送生产厂家或外埠修理的,修理期限每次不得超过 20 日;超过修理期限的,每日按购鞋金额的 5%补偿消费者.经过修理的鞋类 商品,应当在购鞋凭证(单据)上注明所修理的部位,日期.在“三包” 期限内,修理两次后仍出现同样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 货.第十八条 鞋类商品在“三包”期限内经过修理的, 经营者应当对消 费者实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额根据修理部位,兼顾购买时间,由双 方按照购鞋金额的比例协商解决:装饰物,10-20%;开胶,开线,鞋 跟松动,掉跟,坏拉锁,露钉头,20-30%;帮面裂,帮脚裂,严重泛 硝,明显变色,脱色;鞋跟变形;前帮明显松面,涂层脱落或龟裂,帮 面接触地面磨损;勾心软,断或松动;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 30-50%.第十九条 鞋类商品在“三包”期限内更换的,因无同型号,规格, 且消费者不愿调换其它型号,规格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原价退货.第二十条 鞋类商品售出后, 10 日内未经过穿着, 在 不脏, 不残, 不影响二次销售的, 消费者可持购鞋凭证(单据)选择决定更换或退货.

    国家相关工作人员对鞋类制品三包规定的解读 从我们日常工作中的纪录来看,中国鞋类的投诉一

    直居高不下,占 产品类投诉的前几位,鞋类制品做为与百姓息息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关

    系到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对于老百姓而言,当您买鞋遇到质量问题的 时候, 您有哪些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呢?国家对鞋类制品的三包规定 又是如何制订的, 在我们今天的节目中将详细的向您介绍有关于鞋类制 品的三包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之规定,鞋类商品一律实行包修,包换和 包退的政策.其中包修,包换,包退的有效期为:动物皮质(纯皮)鞋 类为三个月,其它质地鞋类为一个月.有效期的计算以购买鞋类开具的 售后凭证为准,不以您穿着的时间为准.例如我们曾接到过有消费者打来电话,在夏季时买的棉皮鞋,由于属非 应季产品,所以价格比较偏宜,但到冬天穿着的时候发生质量问题,向 这种投诉我们一般是不予受理的,因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鞋类质保期 限,虽然您穿着的时间可能很短,哪怕只有几天时间,但这些证据并不 能够做为申诉的合理理由.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断帮,断底,皮面脱落,严重脱浆等 质量问题, 消费者可以享受包退的政策, 商家应按原销售价款给予退货.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开胶,开线,掉根等其它质量问题,由商 家免费为消费者维修.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制品连续维修两次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的, 应给予更换, 如果消费者不要求更换或无同款式同价格鞋类制品提供更 换的话,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退货时,商家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每 日千分之三的折旧费.在三包期间内,如果消费者对鞋的质地发生质疑,认为其与购买的

    标称不符合时,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消费者 预付, 鉴定之后, 如确认鞋类制品存在质量问题, 此鉴定费由商家承担.同时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或者换货.例如某些消费者购买鞋类制品时,如商家标明是纯皮质鞋类,而消 费者对此持怀疑态度,您就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如证明 不是纯皮制品的话,您购买的产品就可以进行退货或换货.对于鞋类制品损坏,消费者认为是质量问题,商家认为是穿着不当 造成损坏,而达不成共识时,也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具 体的实施方式也可以参照我们刚才介绍的方法.对于因鞋类制品引起申诉的消费者, 要出具有效的购货凭证或发票, 同时要求在购货凭证上要标明购买日期,品牌,型号,颜色,质地是否 纯皮等信息,并由商家签名或盖章,只有出具有效的购货证明,我们方 可受理此投诉.

    鞋类国家三包规定 鞋类国家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商品三包条列● 三包规定 A.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2.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B.包换: 一, 未穿过之新

    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 包换.1.左右脚不配双.2.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二, 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 题之鞋子,予以包换.1.鞋面有严重退色者.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3.正常使用而 鞋底断裂.C.包退: 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 给消费者.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 0.5%之 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 3.可酌情按原价每日 0.5%收取折旧 费,予以退货.D.包修: 一, 开胶,脱线,断线在“三包”期内免费维修.在包修内容 中,凡在第一个月内出现“包修”范围所列质量问题(除小跟面脱落)之一者修除复外并酌情

    补偿原售价 15%-20%.E.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店恕不实行“三包”:1.消费者因穿着, 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导致鞋子破损者,不 属三包范围.2.特价拍卖鞋不属于三包范围.3.标明“处理品”,“B 品”的.4.消费者自 行修理或拆动的.5.超出三包期限规定的.F.保养说明 1.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 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2.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3.鞋子若打湿, 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烘烤.4.鞋子应 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5.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6.休闲鞋,凉鞋不宜作剧烈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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