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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运代理服务合同(5篇模版)

    栏目:七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七色彩虹 时间:2024-06-03 15:01:16

    第一篇:货运代理服务合同

    货运代理是中间商就是自己没有船或者飞机的或者船公司、航空公司,都是货代。那么签订货运代理服务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货运代理服务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货运代理服务合同范文1

    鉴于:

    甲方有意委托乙方为全国范围内的货运代理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作为甲方代理人,办理有关代理事项,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签约方: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项目负责人: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项目负责人: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第二条 委托运输货物的名称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

    以甲方每次委托代理货物运输时与乙方签订的一次性托运单核定的货物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为准。

    第四条 货物包装

    包装方式:

    1、包装分为外包装和内包装,甲方须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并以适宜保护货物原则的对其所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特别是甲方托运易碎类、易污染类、易变质等货物时,应自行提供适合长途运输的包装。

    2、甲方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考虑到甲方货品包装的统一和完整,以及甲方托运时已包装完毕和封箱等情况,乙方仅负责检查外包装体外表面的完好性。包装材质、尺寸大小、牢固度、内部衬垫、空隙填充、防水、防倾斜、防震、防颠簸等,均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 运输方式、运输期限

    1、乙方有权完全独立地选择具体承运人完成对甲方交付货物的运输,并有权选择适合货物运输的运输工具及运输路径等。

    2、乙方承诺在双方书面约定确认的时限内,确保运输供应商按时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目的地。

    第六条 货运代理各项收费

    1、托运费: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的一次性托运单上核定的价格作为双方结算托运费的依据,托运单上约定的托运费包括网点揽货、线路规划、货物分拨、转运等操作以及支付给实际承运第三人的运费应收取的服务费。托运单所核定的价格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托运费标准(详见附件1)为计算依据,合同有效期间,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认后可以对托运费价格进行调整,并签订新的补充条款或协议。合同期内,甲方单月托运费总额未达到人民币元的,乙方拥有对托运费价格表(附件1)的随时调价权。

    2、其他杂项费用:

    (1)保价费:甲方自愿选择保价运输,并同意乙方按照货物保价金额的4‰收取保价费。对于价值较高的货物,保价费收取标准可以另行协商。

    关于保价金额:甲方须按照货物实际价值如实声明保价金额(即声明价值),如托运的同一批货物每件之间价值不同,应分别保价并在合同上另行注明。不分别保价的,按保价总金额平均计算出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其中每件货物内装有小件的,按单件货物保价金额和内装数量平均计算出每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

    (2)提货费收取标准为:

    (3)送货费收取标准为:

    (4)保管费及仓储费收取标准为:

    (5)其他:

    3、除前述收费项目外,乙方还可收取特服费、信息费、工本费、代收货款服务费(如有)等,具体金额以托运单标注为准。

    第七条 对账及账单确认

    1、除即时结算外,每一费用结算周期为一个账单期,乙方在每一个费用结算期截止日后整理出一份对账单,并通过当面交付、或邮寄、或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交由甲方核对和确认。

    2、甲方收到对账单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给乙方答复。甲方核实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货日期、托运单号、起止地、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保价金额、各项费用金额、收货人是否收到、货物有无毁损或灭失等。甲方如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均应书面提出。

    3、如甲方没有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反馈意见,即视为甲方确认无误。该对账单即作为双方结算费用、乙方已完成约定义务的依据。

    第八条 费用结算

    1、费用结算期限为下列第种方式:

    (1)当月发生的费用当月结清;

    (2)上月20日至本(当)月20日的费用本(当)月底前结清;

    (3)当月发生的费用在次月的 日之前结清;

    (4)现金即时结算:当票发生费用由 付清。

    A、托运人

    B、收货人

    2、在约定的结算日期之前,如因甲方托运货量增长致使发生的服务费累计达到人民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的结算日期之前结算支付。

    3、若甲方托运货量相应服务费金额连续三个月低于人民币3000元的,乙方有权单方取消甲方定期结算的权利,而改由甲方以现金方式即时结算。

    4、甲方以支票、承兑汇票或者银行转账的形式向乙方结算支付服务费,但乙方不接受任何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带有“农村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字样出票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远期支票”等。

    5、为了保证付款的有效性和资金安全性,甲方必须将款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或者将乙方认可的支票、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乙方单位指定的财务人员(须持有加盖乙方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委托书)。否则,视为甲方无效支付。

    6、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乙方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第九条 禁止性约定

    1、甲方有义务如实申报所托运货物的性质,不得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易污染等危险品。否则,所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罚款和费用,甲方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2、甲方不得托运需要保温、保湿、保持干燥的特殊货物,严禁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易污染等危险品,不得托运或夹带货币、有价证券、金银、国家文物、古玩字画、假冒伪劣品以及其他禁运或限运货物。若因此被国家相关部门查扣、处罚或造成其他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赔偿。

    3、甲方要求乙方上门提货或给收货人送货上门的,应分别由甲方和收货人负责货物的装卸,乙方不负责货物的装卸,在装卸过程中造成任何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运输供应商的选择

    乙方作为受托方,应合理、谨慎选择运输供应商,并对全程运输服务质量向甲方负责。

    第十一条 货物的提取

    1、收货人有领取货物的义务。收货人在受领货物时,有义务在乙方的《提货检验签收凭证》或签收单据上签字,如货物有异常,收货人必须在乙方的《提货检验签收凭证》或签收单据中做异常签收记录并如实备注,此《提货检验签收凭证》或签收单据将作为收货人(发货人)索赔的依据。如收货人未在乙方的《提货检验签收凭证》或签收单据上做异常签收,则乙方有权拒绝收货人(发货人)提出的任何索赔。

    2、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填写不明或乙方联系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明确表示拒收货物,且也联系不到甲方,或甲方在乙方发出提货通知30日仍拒不领取货物,则视为放弃货物的所有权和对货物的处置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理。

    3、若收货人在乙方发出提货通知后明确表示拒收货物,或仍不领取货物超过30日,乙方有权将货物退回到甲方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货物签收凭证,以证明收货人已收取货物的,必须在自交运货物之日起60日内书面提出请求,否则,乙方不再承担签收凭证的保管和出示义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不得以货物索赔及其他任何理由单方扣除、抵消或延期支付。如逾期支付,则每日按应支付费用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如因乙方过错逾期到达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按该票托运费金额的5‰赔偿甲方,最高赔偿限额为该票货物的托运费。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为:

    (1)若甲方选择保价运输,如货物实际损失金额高于保价金额的,乙方按保价金额赔偿;如货物实际损失低于保价金额,乙方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甲方应提供真实的货物价值发票,以便准确核定货物实际损失,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2)若甲方没有对货物保价,则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为该票毁损、灭失货物部分托运费的两倍。

    4、乙方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货物本身的损失,乙方对于甲方(或收货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的其他损失和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三条 货物留置权的行使

    1、如甲方拒绝、拖延、逾期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中止运输并留置甲方的所有货物,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对于约定服务费由收货人支付的,如果货物到达时收货人拒绝支付,则甲方应无条件地向乙方支付,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在甲方和收货人完全支付之前,乙方有权留置全部货物。

    3、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而拒绝赔偿时,乙方有权中止运输并留置甲方的所有货物,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代收货款业务(□ 有;□ 无。若无本项业务,本条款项下内容不生效)

    1、甲方委托代收货款的,应当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的金额、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托运单上直接约定。

    2、原则上由收货人自提货物,如需乙方送货,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必须先检验签收并支付货款后,乙方才配送货物,否则乙方有权拒绝送货。

    3、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如甲方要求变更代收货款金额等事项的,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盖章后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不接受临时性电话等口头变更要求。

    4、如收货人拒绝支付货款或拒绝全额支付货款,乙方将情况通知甲方后,甲方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如要求返回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仍按照约定收取代收货款手续费。

    5、乙方不负责为甲方代开、代转货物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发票。

    6、乙方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后,在48小时内将货款汇入甲方的账户内,如遇星期六、星期日和其他节假日,汇款期限相应顺延。

    7、无论收货人是否收货,收货人以货物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重量不符、质量不合格等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甲方应自行向收货人收取货款,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免责条款

    若货物的毁损、灭失或逾期到达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甲方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或者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短少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密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及终止后两年内,甲、乙双方有责任对在合作中了解到的有关对方的各种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货物价格、库存、服务费标准、货运到达地点、收货人、货运方式等)进行保密;除非是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或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所需或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均不得向公众或无关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否则,被披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相应损失。

    第十七条 通信联络的确认

    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第一页所明示的各方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均为真实有效的,并保证电话畅通、可随时收发传真和电子邮件。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变更方均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2、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列明的联络方式向甲方邮寄信函、发送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自从乙方寄出,或发出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即视为已送达。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保证其各自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货运代理服务合同(托运单)的人员享有签订该货运代理服务合同(托运单)的权力。

    2、本合同未约定事宜以双方每次签订的货运代理服务合同(托运单)为准;若本货运代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事宜与托运单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3、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相互留存对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货运代理服务合同范文2

    甲方:临清市汽车四队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跟据《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执行本合同

    一、车辆及经营权

    1、乙方自愿将其自购车辆申请注册登记为甲方公司,乙方经营自负亏盈,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 车值 万元、购于20_年1月14日,主车吨位 吨。

    3、乙方因发生交通事故,代理服务费不可减免,否则,一切后果及损失完全由乙方负担。

    二、合同期限及费用交纳:

    1合同期限为叁年,自20_年1月14日起至20_年1月13日止。

    2、合同期间按照先交款后营运的原则,乙方必须按月按时上交,甲方代理服务费均由乙方负担,逾期不交按每日5%支付滞纳金。

    3、本合同车辆每月缴纳管理费合计壹佰伍拾元,由甲方代办代理上交有关部门。

    4、因乙方的停车、修车、事故原因不减免管理费。

    三、车辆保险:

    1、乙方(车主)对所营运车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办理强制险以及第三责任基本险为附加险,其投保费用完全由乙方(车主)负担,甲方同意办理保险,保险单由甲方保管。甲方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交通事故当事人与甲方无任何法律关系。

    2、乙方投保车辆保险期届满7日前通知甲方,向甲方交足金额保险费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完全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货运车辆实行《合同运输》,合同中须载明承运人为乙方。如发生货损、货差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负担,与甲方无关。

    4、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运输纠纷,甲方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法和合同约定对乙方的车辆营运行使监督权。

    2、甲方有权对乙方车辆按规定强制保养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车辆挂牌、落户、报停等手续,协助乙方办理。

    3、车辆驾驶员的年检、年审、协助乙方办理车辆的营运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按时代收代缴乙方应交的管理费、工商管理费、税金。甲方收取的代理服务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收。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运输票证、二级维护保养等,完全由乙方承担费用。

    6、甲方组织乙方人员岗位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安全学习、传达交通部门的公文通知。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依法经营,接受和服从甲方的服务和管理。

    2、乙方车辆必须投强制保险,以及车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的全额保险。(三者责任险需20万元以上)

    3、乙方第月29日前交足次月交通规费、税金和甲方代理服务费,逾期每日按5%收取滞纳金。

    4、甲方不得无偿使用乙方车辆,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公务用车。

    5、乙方违法营运,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暂扣乙方车辆及相关手续,期间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负担。

    6、乙方车辆转让时,提前5日告知甲方,并办理转户手续,重新签订合同,否则,乙方承担永久性责任。

    7、乙方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按时参加车辆一切证件手续的年检、年审工作,否则后果自负。

    8、车辆事故报废和车辆使用年限到期报废,乙方必须将报废车辆及一切行车营运手续、牌照交给甲方,并将车辆到指定拆解单位报废,车管部门注销,乙方不得擅自解体和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完全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与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终止与解除合同。

    2、违约一方,除承担法律责任外,承担对方的全额损失,并按损失额的20%支付违约金。

    3、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和国家政策调整情势变动及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终止和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准使用甲方公司冠名全称、证件、标志等,否则,由乙方完全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七、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律管辖。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乙 方:(签字)____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车 号:

    车 型:解放

    载 重:

    年 月 日

    货运代理服务合同范文3

    合同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货物出口运输代理服务达成如下委托协议:

    一、服务内容

    乙方委托甲方将货物自国内口岸出口运往世界各地港口,业务范围包括:出口舱位洽订,代办仓储报关,代办陆路集装箱运输,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业务。

    二、服务要求

    甲方接受委托后,依照乙方具体要求(以乙方书面/电子托运单为准)及时快捷、稳妥将货物运抵乙方指定的目的港。

    三、费用结算与付款

    海运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根据订舱委托书上(托运单)约定的价格或者其他书面资料来计算,如果在办理货物出口运输过程中发生额外的费用,应该由乙方承担,具体金额以甲方开具的额外费用通知单为准。

    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双方约定按次、按期结算费用:包括运费、附加费、代垫费用以及额外费用。

    双方确认费用后乙方需按约定的时间将费用汇至甲方指定之银行账户,甲方为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四、违约责任

    甲方必须按乙方的委托要求代理货物出口业务,在办理委托运输过程中产生任何意外情况需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与期限支付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扣押货物及提单直至收妥费用为止。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则续约,否则合同终止。

    六、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货运代理服务合同范文3篇

    第二篇: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合同样本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合同签订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进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乙方作为甲方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甲方委托承办下列国际运输事宜: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订舱 □报关 □报检 □拖车 □仓储 □装箱 □转运

    □代垫代付海运运费

    二、价格条款

    1、乙方承运甲方出进口货物,应按照甲方的托运要求,按时按质将货物运达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2、每批次的具体服务内容及价格见双方确认的报价单,双方确认的报价单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在协议的有效期内,如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明显变化,任何一方均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对服务价格的调整,双方确认调整的新价格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新价格生效前则按原价格执行;

    4、报价单未列示的实际发生的代垫费用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码头杂费、港建费、异地提柜费拖单

    4、报价单未列示的实际发生的代垫费用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码头杂费、港建费、异地提柜费拖单费等)实报实销的原则

    三、费用结算

    1、结算方式:

    □月结,甲方在确认首笔业务发生前须支付 元代垫费用作预付款给乙方。每月 日前,甲乙双方需对上月发生的费用进行核对,在核对完成后,乙方需要及时把费用发票交给甲方,甲方凭相关发票及账单与乙方结算,在甲方在收到发票的 日内将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上。乙方给予甲方的信用额度为RMB。□票结:①空运业务,在送舱当天支付空运费;

    ②陆运、海运业务及代垫费用,在收到发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循环押单,如无续单需付款放单。

    2、甲方在要求付款期内未能按时支付费用的,应以付款保函的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申请延期,并明确支付时间和担保。延期一般不允许超过 个工作天,如未经乙方同意而延期付款的,每日加收延付费用的 %的滞纳金。

    3、若因甲方未按时付款而影响提单的发放、电放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四、双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委托的货物必须是普通货物,不包含危险品及违禁品货物。如因甲方所委托的货物包含危险品或违禁品,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处罚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出运前不少于 天通知乙方,并明确如下事项: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柜型、柜量、起运港、目的港、最终卸货地、裝柜時间、装柜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关单位名称、货物名称、货物重量、货物体积、货物件数、货物麦头、运输条款、付款条款、订舱日期、放货方式、报关方式、并注明是否需要过街磅。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

    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5、为了维护甲方利益,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上述款项及运输代理费可采用包干费或者实报实销的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采用包干费方式的如遇有关费率调整,则相应调整包干费。

    6、若发生意外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理事故,提供相关资料,并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需理赔的货损清单及相关损失金额。

    7、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付费,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8、甲方应该对其托运的货物自行投保,或者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事宜,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此费用不在双方约定的费用以内。如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购买适当的货物保险,则非乙方原因产生的货损乙方概不负责。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确保所运输货物的安全,如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______元人民币或每公斤______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及货物的合理损耗;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示的;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海关各项规定。如做转关的,司机及车辆必须在海关备案,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3、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按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4、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5、除甲方能证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6、甲方要求货物紧急出运时,应事先在托运单“特别要求声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确认航期,否则乙方不承担延误运输责任。

    7、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承运人或乙方有权依法留置货物或扣单(提单、报关单、核销单或其他单证),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对他方不负赔偿责任:自然灾害、政府禁令、战争以及其它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原因。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发生的事件书面通知对方,并附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合同效力

    1、本协议有效期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续期。如果双方对原合同未提出任何变动或更改,在新合同未签订前,按原合同执行。

    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有意终止该协议,须提前至少 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确定终止该协议。

    3、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或终止后,甲乙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保密义务。

    4、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以书面资料为附件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履行本协议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传真、电传、信函、电子邮件等内容均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

    裁,仲裁地为深圳,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6、本协议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结束前甲方须结清所有费用。

    七、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方应提供以下附件(加盖公章):

    1、项目服务报价单。

    2、甲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3、甲方资质证书复印件。

    4、甲方开户行及账号说明

    八、合同的保密条款、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和双方未了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并且守约方有权提出索赔。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货运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货运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促进双方的经营发展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结算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出口集装箱货物海运业务合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托运单证应内容正确、完整,并注明有关运输要求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2、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准确的舱单资料并完成提单的核对等工作内容,以供甲方制作运费舱单和相关预申报舱单;

    3、乙方的委托单应在甲方规定的截止订舱时间前送达甲方,对超过截止订舱时间乙方要求订舱的货物,甲方可积极协助其进行配载,但不为此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

    4、乙方委托甲方提供服务的货物,其包装应处于良好的状态,适合于运输、储存和保管,货物应当为合法非禁运货物。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履行代理职责,代乙方办理集装箱货物出口的货运代理业务;

    2、甲方有责任按乙方提供的委托单内容配载货物,但若乙方实际出运的货物与委托单内容不符,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3、在单证准确齐全、进场时间符合要求及码头、海关、船期均正常的情况下,甲方应尽量安排乙方货物及时出运;

    4、甲方向乙方提供货物实际的装船动态信息,以及货物运输跟踪情况。

    三、运杂费结算方法

    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运杂费标准支付运杂费,并不得因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争议或与货物有关的其他事宜影响费用之结算。

    四、其他

    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裁决。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有效期为:2024 年 01 月 01日至 2024年 12月 31 日。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 期: 日 期:

    第四篇:国际货运代理合同

    篇一:国际货运代理合同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合 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受托方:广州欧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李 伟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3号富力盈力大厦北塔1704室邮编:510623 联系人:李 伟 电话:86-20-38012377 传真:86-20-38012390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事宜,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报验、装箱、拆箱、转运、代垫代付海运、空运运费等相关事宜,甲方同意支付相应的海运、空运运费、包干费及乙方因办理委托事项而垫付的其他费用等。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全和有效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或专门订舱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和包干费金额和预付或到付及其他特别要求。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检、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配额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四、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拆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及相应费用等事宜。

    五、因甲方提供的文件、信息等内容不实等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因此而对第三方履行赔偿等责任的,甲方同意赔偿给乙方。

    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航班、船期预报以及截止接单日期等与甲方所委托业务有关的信息,乙方的前述预报不构成甲、乙双方对航班、船舶驶离港、抵港等的具体时间约定,仅作为双方办理有关订舱事宜等的参考。

    七、根据业务的需要,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空运运费、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前述款项及费用可采用包干费的形式进行结算,也可在包干费外另行结算。甲方同意以双方确认的金额支付,并不得以乙方是否已与第三方结算完毕作为付款的抗辩。

    八、乙方应积极、谨慎、安全地办理甲方所委托的业务,若因故未能按甲方的要求办理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对于因甲方的原因或货主的原因而在超过截止接单日要求加载货物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对于确实无法加载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于所委托的运输方式要求及货物的特殊属性。如果甲方的货物对运输、储存、装卸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单上注明。否则,所有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若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十、甲方对委托乙方办理的事项有更改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因变更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十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具体事项,根据甲方的每票委托书而定,具体每项业务的费用标准和付款方式、期限,详见《报价及结算单》,《报价及结算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报价及结算单》中的内容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进行变更,变更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变更生效前所发生的业务,仍按原《报价及结算单》的标准执行。若单票业务的委托书中的费用标准与《报价及结算单》不一致的,按该票委托书中的标准处理本票业务。对于《报价及结算单》和委托书中均没有约定的乙方应收费项目,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十二、乙方须在每月日前与甲方核对上个月帐单,甲方须在每月日前向乙方进行支付上月发生的所有款项.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付费,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指定第三人付款的,如第三人拒付、少付、延期付款的,甲方仍有支付义务和依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四、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或《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乙方在代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根据国际相关公约或提单背面条款为准。

    十六、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 一年。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合同有效期将自动延期,除非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十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

    一、报价及结算单;

    二、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甲方:(章)乙方:(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 月日年 月日篇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合同样本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合同签订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进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乙方作为甲方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甲方委托承办下列国际运输事宜: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订舱□报关□报检□拖车□仓储 □装箱□转运 □代垫代付海运运费

    二、价格条款

    1、乙方承运甲方出进口货物,应按照甲方的托运要求,按时按质将货物运达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2、每批次的具体服务内容及价格见双方确认的报价单,双方确认的报价单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

    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在协议的有效期内,如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明显变化,任何一方均可以根据市场 的实际情况提出对服务价格的调整,双方确认调整的新价格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新价格生效前则按原价格执行;

    4、报价单未列示的实际发生的代垫费用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码头杂费、港建费、异地提柜费拖单

    4、报价单未列示的实际发生的代垫费用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码头杂费、港建费、异地提柜费拖单费等)实报实销的原则

    三、费用结算

    1、结算方式:

    □月结,甲方在确认首笔业务发生前须支付元代垫费用作预付款给乙方。每月 日前,甲乙双方需对上月发生的费用进行核对,在核对完成后,乙方需要及时把费用发票交给甲方,甲方凭相关发票及账单与乙方结算,在甲方在收到发票的 日内将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上。乙方给予甲方的信用额度为rmb。

    □票结:①空运业务,在送舱当天支付空运费;

    ②陆运、海运业务及代垫费用,在收到发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循环押单,如无续单需付款放单。

    2、甲方在要求付款期内未能按时支付费用的,应以付款保函的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申请延期,并明确

    支付时间和担保。延期一般不允许超过 个工作天,如未经乙方同意而延期付款的,每日加收延付费用的 %的滞纳金。

    3、若因甲方未按时付款而影响提单的发放、电放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四、双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委托的货物必须是普通货物,不包含危险品及违禁品货物。如因甲方所委托的货物包含危

    险品或违禁品,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处罚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出运前不少于 天通知乙方,并明确如下事项: 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柜型、柜量、起运港、目的港、最终卸货地、裝柜時间、装柜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关单位名称、货物名称、货物重量、货物体积、货物件数、货物麦头、运输条款、付款条款、订舱日期、放货方式、报关方式、并注明是否需要过街磅。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

    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5、为了维护甲方利益,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上述 款项及运输代理费可采用包干费或者实报实销的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采用包干费方式的如遇有关费率调整,则相应调整包干费。

    6、若发生意外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理事故,提供相关资料,并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申报期限

    内申报需理赔的货损清单及相关损失金额。

    7、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付费,每

    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8、甲方应该对其托运的货物自行投保,或者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事宜,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此费用不在双方约定的费用以内。如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购买适当的货物保险,则非乙方原因产生的货损乙方概不负责。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确保所运输货物的安全,如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______元人民币或每公斤______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及货物的合理损耗;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示的;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海关各项规定。如做转关的,司机及车辆必须在海关备案,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3、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

    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按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4、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天前向乙方出具

    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5、除甲方能证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

    任;但乙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6、甲方要求货物紧急出运时,应事先在托运单特别要求声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并由乙方最后确认航期,否则乙方不承担延误运输责任。

    7、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承运人或乙方有权依法留置货物或扣单(提单、报关

    单、核销单或其他单证),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对他方不负赔偿责任:自然灾害、政府禁令、战争以及其它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原因。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发生的事件书面通知对方,并附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合同效力

    1、本协议有效期为,期限从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续期。如果双方对原合同未提出任何变动或更改,在新合同未签订前,按原合同执行。

    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有意终止该协议,须提前至少天书面通知 对方,并经双方确定终止该协议。

    3、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或终止后,甲乙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保密义务。

    4、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以书面资料为附件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履行本协议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传真、电传、信函、电子邮件等内容均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为深圳,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6、本协议共 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结束前甲方须结清所有费用。

    七、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方应提供以下附件(加盖公章):

    1、项目服务报价单。

    2、甲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3、甲方资质证书复印件。

    4、甲方开户行及账号说明

    八、合同的保密条款、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和双方未了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并且

    守约方有权提出索赔。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篇三: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协议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愿意将全部进出口货物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进出口的相关手续,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的委托,并负责安排相关的订舱、配载、制单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内容完整、正确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有效印章,以便乙方及时订舱、报关及安排公路运输等。

    2、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备妥货物直至装箱或将货物发往乙方指定地点。如系产地装箱,则由甲方按乙方开列的提箱单到指定箱站提箱,然后到产地装箱,并及时将箱号、铅封号及实际装箱数量及时通知乙方。如委托乙方办理公路运输的,甲方应提前进行书面委托,并注明装箱地点、时间、联系人电话和通讯地址等详细情况。

    3、甲方提供的单据应与实际货物相符。单据与实际货物出现不符,需要更改单据时,要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协助改制有关单据。

    4、甲方如果委托乙方报关,则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向乙方提供齐全、有效的单据,并配合乙方共同做好海关的检查工作。

    5、甲方应在装箱/拆箱之前做好备货/提货事宜。

    6、甲方须在乙方通知的时间内确认海运提单样本的内容,审核提单样本的记载是否符合要求。

    7、如因目的港收货人弃货、拒付海运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所属的结算月,将目的港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仓储费用、海关费用以及代理费用等)全部支付给乙方,支付费用均以乙方目的港代理所提供账单为准。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负责安排进出口服务。

    2、乙方接受委托后,按委托要求及时安排订舱、配载、报关、商检、装箱、陆运、装船等相关手续,但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除外。(不可抗力因素是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其发生的任何因素)

    3、乙方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应及时将船名(航班)、提单号等有关配载信息反馈给甲方。

    4、乙方在收到承运人的确认出运信息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签发提单并交付委托人。

    四、费用及结算方式

    1、乙方于每月 15日前将上月运费及杂费清单传真给甲方,由甲方进行核对。

    2、甲方应及时审核乙方开出的发票及运、杂费清单,如有异议应在自收到发票或运费清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同甲方同意按照乙方开出的发票金额或者运杂费清单的金额进行结算。

    3、甲方最迟于每月25日前付清上月所欠乙方的全部费用。

    4、拼箱货物如发生弃货,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卸货港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港杂、拆箱、堆存及处理费用。

    5、甲方就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货损或其它争议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的货运纠纷,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解决。除乙方认可,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索赔作为理由,以扣减或拖欠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运费及杂费。

    五、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过错,如:单证与货物不符、延迟装/送货物、延迟出单或出单后更改(包括报关单据及提单等),甲方承担由此相应产生的责任/风险及费用等。

    2、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货物损坏、丢失,非海运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乙方承担赔偿。

    六、其他

    1、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要更正、补充,要求一方必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作本合同的补充部分。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日期: 日期:

    第五篇:进口货运代理合同

    篇一:进出口货运代理合同 进出口货运代理合同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联系人:

    乙 方:苏州大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吴江市云梨路36号3楼 电 话: 联系人:

    甲乙双方就苏州甲乙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委托苏州大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代理甲方的进出口贸易的货运事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并签订下列协议: 1.甲方义务与责任:

    1.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出口货运代理;

    1.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书面进出口委托书,以便乙方订取舱位,同时甲方应在报关前及时将货物及相关单证送至乙方所指定的口岸仓库;货物如需由乙方提货,甲方需提前通知并承担相应的提货费用;甲方应及时提供书面进出口报关委托书及相关单证以利乙方及时完成进出口报关。

    1.3甲方应尽一切可能准时提供内容完整、准确的报关所需的文件、单证、货品以利于乙方的进出口报关,如因甲方的延误而导致货物无法如期登机上船出口或无法正常进口,一切责任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1.4甲方应确认所提供的文件、单证、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律法规所许可,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规定必须提供出口许可证明的货物的出口应提供相应的出口许可证明,否则因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须由甲方自行承担;

    1.5甲方应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完全符合仓储保管和运输要求的包装,否则应对在仓储和运输过程中由于货物包装的原因而引起的货损承担责任;1.6乙方在提货、报关和运输过程中所遇到问题和困难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1.7甲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在处理甲方货物过程中所产生的进出口相关费用。

    2.乙方义务与责任:

    2.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承担甲方委托货物的进出口事宜;

    2.2 乙方人员对由于实施本合同而接触的甲方的文件和信息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并承担保密的义务;

    2.3乙方应制定一套有效的安保规范措施,以确保甲方货物的安全;货物于陆上运输、仓储、搬运的过程中,乙方应确保货物的完整,因船公司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船期延误或造成乙方损失,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并协助解决。

    2.4乙方需及时向航空公司和船公司定取舱位,安排出口报关并与航空公司和船公司交接已获准出口的货物。

    2.5如果是门到门服务,乙方应负责安排出口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清关及派送工作,非门到门服务,乙方应负责做好货物交接工作。

    2.6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甲方进出口货物后所需的提单(提单开船后24小时)、退单(上海清关报关后30天之内,转关报关14天之内,特殊单证特殊处理)。3.费用及结算方式: 3.1乙方按照本协议所附报价单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3.2 乙方结算周期为每月1日至每月末,乙方应在下个月1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的结算清单及发票,甲方应在收到上述请款单后的 60日内向乙方付款,如不付乙方有权进行扣单处理,并保留才取进一步措施。

    3.3 乙方替甲方垫付的税金及到付运费,原则上不垫付,若垫付税金及到付运费,甲方在收到相关费用单证三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支付给乙方。4.修改与补充:

    4.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并经双方各自授 权的代表正式签署生效;

    4.2 在修改或补充未获得双方书面确认之前,仍需执行本合同规定的 条款。

    5.生效与终止:5.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5.2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若双方无终止合同的意向,本合同将自动延长1年; 5.3本合同终止后,协议双方仍应该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6.其他:

    6.1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分中文版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6.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7.附件:

    委托费用表(报价表)

    甲方:乙方:苏州大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 —————————————— 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 ——————————————

    二oo 年 月 日篇二:运管 进口货运代理协议二方范本 货运代理协议

    签订日期: 签约地点: 货物委托方(甲方):xx有限公司

    货物代理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平等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作为甲方进口货物货运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信守。

    二、甲方义务与责任合同号:

    1、甲方应在船舶到港前以书面形式将船名、船型情况通知乙方,并及时将报关报检资料等提供给乙方。

    2、若甲方对协议项下货物的储存有特殊要求,应在货物到港前向乙方说明必要的储存注意事项。

    3、货物出库前,甲方应将书面提货单传真至乙方,以便乙方做好出货的准备工作;甲方提供的书面提货单必须盖有xx公司提货专用章。

    4、货物到港时,如有质量、数量异议由甲方自行向相关方索赔,乙方尽力予以协助。

    5、甲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6、本协议下的货物归甲方所有,乙方对该批货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挪用和调拨、抵押或进行其它的处置行为。

    三、乙方义务与责任

    1、负责本协议项下货物在港口的全部接卸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抵港后及时与港务局、船代等有关单位联系,安排好靠泊、接货、卸船、短倒等事宜。

    2、负责货物在港口的报关、报验、申报运输计划及发运工作;并于卸货后30天内将正本商检证书、税单、正本报关单交给甲方。

    3、货物卸港时,乙方应派人监督卸船,如发现货物有质量或数量上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甲方的指示处理。

    4、确保抵港货物原船原转,不能与其他货物混堆;确保货物卸船后全部运到港务局指定堆存地。

    5、卸货完毕,运至指定堆存地后二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入库单。入库单上须写明货物入库时间、名称、规格、数量、堆存位置等信息。

    6、乙方对甲方入库货物必须严格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并于每7天出具盖有公章的库存表与甲方对帐一次。

    7、提货人提货时,乙方应根据,认真核对提货人提供的授权提货证明、身份证号等信息; 不得错发货物、超发货物。

    8、货物出库后48小时内,乙方应将盖章的出库单传真至甲方处;出库单上应注明出库时间、品名、规格、船

    名、车队、数量等信息。

    9、乙方应做好货物出入库及储存情况的记录,做到账物相符,并于每7天向甲方提供盖章的货物出运明细账

    及库存账,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10、甲方监督货物的接卸、装运及检查货物的储存情况时,乙方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11、乙方应最大限度地减少货物在卸船、短驳、储存、出库等环节的损耗、短少。船舶到港卸货,乙方应及时

    与相关方进行沟通,确保船仓清理干净;货物短驳至堆场时,尽可能防止货物散落地面;货物归垛后,及时在货垛四周洒上白灰,并根据货物自身因素、天气因素等采取遮盖、喷水等措施防止货物流失(此句适用于矿砂、煤、焦炭等散货);放货过程中,应确保全天24小时内有人在磅房监磅、在前场指挥装货,并逐车开装车小票;装货完毕,确保货场清理干净,并及时封垛。

    四、费用及支付

    1、xx港港杂费:元/吨(即设施保安费、卸货费、倒运费、装车费、商检费、一次性过磅费等港口费用),港杂费、商检费发票原单原转。货代代理费元/吨。

    以上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费用结清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货物。2内交海关,或由乙方转交给海关。

    3、甲方原因造成货物超期堆存的,超期堆存费由甲方负责,xx港免费堆存30天。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港杂、代理费后3天内,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支付码头港杂费用的付款凭证,并保证单据和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5、港杂费及代理费等计费吨以提单实际显示重量为准。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1甲方的原因导致相关报关报检单证未能按时提供给乙方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甲方承担。

    1.2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2.1船舶抵港后,由于乙方过错导致卸货滞期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2.2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超期堆存的,甲方概不负责超期堆存费。

    2.3未接到的指示擅自放货或由于在放货环节上操作失误导致货物超发、错发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所遭受 的一切损失。

    2.4接卸、保管上不当造成货物质量、数量出现问题,乙方应按照甲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5 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第三条第2项的规定时间内,及时将报关单、商检证书、税单等交给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其它条款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如协议一方严重违约,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但应提前

    15天书面通知其它方。

    2、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提交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诉讼 解决。

    4、协议期限:甲方货物靠泊之日起至货物全部疏清之日止。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公司(盖章)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盖章)地址:

    电话: 传真:篇三:《海运空运进出口货运代理协议》

    货运代理协议 协议编号甲方: 英文名称: 地址: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手机: 乙方: 地址: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手机: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货运代理业务,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适用范围:

    1、航线:具体航线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甲方同意将该航线进出口货运业务全权委托乙方代理。

    2、乙方将按甲方委托依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代理甲方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进行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报检、内陆运输、装船、装机、发单及文件交接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订舱时应及时传真或送交乙方正确的货运委托书,并注明所托运货物的件 数、重量、体积、起运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运价及特别要求,如果该货运委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引起后果责任由甲方承担。货运委托书除内容完整正确外,还应显示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和联系人,并加盖订舱章或公章。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检时,应及时提供有关单证,依不同贸易性质备齐所

    需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许可证、报关单、手册、发票、装箱单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批文等合法合格单证、正本海洋提(运)单或已换好的提货单(到货通知书—)、进口免税表/手册/证明。

    3、甲方出运的货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夹带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口之物品,如果甲方违反本规定,将依法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各项损失。

    4、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操作确认,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乙方有权拒绝更改。

    5、在装运前及时对运杂费(乙方代理费用包含在内)予以确认,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结算全部运 杂费。

    6、甲方目的港收货人,经乙方目的港代理通知后,迟延提货的,因此在目的港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甲

    方和收货人连带承担,若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或拒绝提取货物则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7、货物在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地面航空站掌管期间,由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地面航空站的原因造成货物 的丢失、短缺、毁坏、潮湿等,乙方应提供船公司/航空公司出具的相关报告,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要求向承运人索赔的,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交书面报告。甲方在法律规定赔偿期不提相关证据报告的,视作放弃索赔要求。

    8、进口运输中,如因海关、检验检疫、查验及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造成提货延误而产生的疏港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及其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9、进口运输中,甲方接货后,应对货物的完好情况作确认,甲方如无任何异议,则视为货物已完好交 付甲方。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向承运人或其代理订舱,并及时将提单号码、场站名称、截港时间等以 入货通知或订舱回单的形式通知甲方,凡因甲方提供单据不及时、不准确,或船公司舱位已满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货物不能上船出运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联系有关各方,力争货物能装船/装机或安排下航次/航班出运,但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

    2、船期更改、体积、重量、件数不符,乙方有责任于货物进港前通知甲方,甲方亦得 及时与乙方书面确认上述更改内容或要求退关,否则乙方有权正常出运货物。

    3、货物装船/装机出口后要及时通知甲方确认提单,以便乙方能及时联系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船期/航班信息、运价信息和货运信息以及乙方新增服务项目供甲方参考选择,尽最大努力为甲方降低运输成本。

    4、乙方目的港代理,保证合理收费除正常目的港费用及手续费外不得超收,如有超收情形,乙方有责

    任代甲方索回超收差额。

    5、按协议规定向甲方收取运杂费(乙方的代理费用包含在内);

    6、协议履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自然天气、政府行为、码头拥挤、罢工停工或劳动受限制等非

    乙方原因造成的运输延误或取消,并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7、进口运输中,乙方在收到货物及运单后,应及时向甲方发出到货通知。

    8、进口运输中,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代甲方委托第三方运输公司或由乙方运输,乙方应及时做好报关

    后海关放行的货物运输,尽量满足甲方的送货要求。

    9、如遇运费到付,甲方需乙方代收,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放货前与甲方确认运费金额。甲方要求

    乙方返还运费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财务认可的发票。

    四、对于特殊货物如:危险品、特种箱货物,甲方应就货物详细情况及运输要求如实地提前 向乙方提出申请,得到确认后,方能安排订舱及后续业务程序。

    五、运杂费的计收和结算:

    1、运杂费,是指乙方在履行甲方委托的进出口货运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甲方承担的全部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海运费、空运费、内陆运输费、单证费、报关报检费、港杂费、港口附加费、燃油附加费等美金费用或人民币费用。

    2、运杂费按双方确认的费率计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运费确认书后立即对乙方提出的运杂费(乙方

    代理费用包含在内)予以确认并回传乙方,如甲方在收到运费确认书后不予回传,则视为默认费用无误。★ 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如下基本资料以备案:(1)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提供企业基本帐户帐号)(4)加盖公章的货代证书或其他相关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协议期间,如承运船公司/航空公司调整运费水平或增收附加费,乙方将按新调整后运价或在协议费

    率基础上加收附加费后与甲方结算。

    4、甲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支付运杂费。运杂费以 为限,如累计运杂费已超过此金额,则应先付

    超过部分(至少为一票货的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及其他以美元结算的费用,甲方必须以美元支付,若

    不能以美元支付,则以乙方规定的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现定为usd 1 = rmb(1)出口货物自装船/装机之日起 15 日内,进口货物自卸船/卸下飞机之日起日内,以货币资金 的形式结算运杂费,不论甲方是否已经向其客户实际收妥运费或貨款等。(2)乙方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份所有运杂费用明细对账单。甲方应在收到账单后_ _日 内进行确认,未及时确认的视为无异议。甲方应在每月日前结清上个月份的所有费用。

    5、甲方若不能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支付运杂费,乙方有权通知目的港代理人暂缓货物在目的港交付,或

    留置提单或货物,或留置外汇核销单等相关单据,或留置甲方其他委托出口货物相应的运输单据,直至甲方付款,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逾期付款,甲方同意每天按欠费总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同意若连续30天以上未委托乙方订舱,将自动取消本协议中约定的运杂费结算方式,按照付款买

    单执行,否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单证或通知目的港代理人延缓交付货物。甲乙双方对以上另有书面约定,从其约定。

    六、账户

    甲方付款账号乙方收款账号

    美金账号: 美元帐号: 开户行: 开户行: 人民币账号:人民币帐号: 开户行: 开户行 :

    七、协议有效期、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壹年,本协议到期后,双方无异议,甲方每年向乙方提供当

    年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公章,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壹年。

    2、任何一方欲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均应提前3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

    变更或解除协议。但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时乙方有权将甲方付款方式变更为付款买单,或解除本合同。

    3、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承担原协议所规定的双方应履行而尚未履行的义务。

    4、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保密,未经双方允许不得将协议内容向任何第三方透漏。

    八、违约责任:

    1、违反协议的行为应承担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

    2、当事人违反协议的有关规定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约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签约地:北京。

    甲方: 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公章: 公章:

    日期:年月 日日期: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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