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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法定权力

    栏目:七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尘埃落定 时间:2024-06-05 18:39:27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人大代表法定权力

    权利

    审议权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对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并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表决权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上,对列入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包括对确定的候选人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决定的权利。

    选举权

    人大代表依法选举决定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上一级人大代表(县级以上)的权利。

    质询权

    人大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并要求必须予以答复的权利。

    提出罢免案权

    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职务议案的权利。

    提议权

    人大代表提议临时召开人大会议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发言表决免究权

    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人身特别保护权

    人大代表享有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或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

    第二篇:人大代表的权力

    人大代表的权力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个方面工作的建议、评议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大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升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应他们的意见和要

    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优秀人大代表条件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县乡镇人大决议、决定、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兢兢业业,尽职尽责。

    二、热心代表工作,勇于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履行代表职责,经常向县、乡镇人大反应

    人民群众愿望和要求。

    三、按时出席每次代表大会,积极参加县、乡镇人大和代表小组活动,在活动中积极依

    法履行职责。

    四、同原选区选民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积极主动为群众办实

    事、办好事。组织代表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向政府及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促进政府和“两院”工作,成效显著。

    五、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敢于抵制不正之风。

    先进代表小组条件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县、乡镇人大决议、决定。

    二、代表小组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健全的活动制度,周密的活动计划。小组活动出席率

    到达80%以上,在活动中能依法履行职责。

    三、代表小组长热心代表工作,积极组织小组开展活动,经常与县、镇人大保持密切的联系。

    四、组织代表团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向政府及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促进政府和两院”工作,成效显著。

    五、组内代表都能联系原选区选民和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反应群众愿望,较好的发挥

    人大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

    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调整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农民负担、镇统筹费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七、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以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以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副主席职责

    一、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四、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五、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七、依法办理代表辞职和补选代表事项。

    八、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它事项和上级人民代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篇:法定数罪并罚归纳

    法定数罪并罚归纳——杨艳霞

    一、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第120条第2款)。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第157条第2款)。

    三、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

    四、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第198条第2款)。

    五、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第204条第2款)。

    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第241条第4款)。

    七、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241条第4款)。

    八、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294条第3款)

    十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318条第2款)。

    十二、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十三、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第四篇:法定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2. 第五十二条

    3.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4. 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5. 第六十七条

    6. 第八十九条

    7. 第一百三十条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第22条

    2.第47条

    3.第48条

    4.第55条

    5.第110条

    6.第111条

    7.第1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三条

    2.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第十二条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四条

    2.第七条

    3.第十九条

    4.第二十七条

    5.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第八条

    2.第三十六条

    3.第五十一条

    4.第七十四条

    5.第七十五条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三条

    2.第四条

    3.第九条

    4.第十一条第二款

    5.第十三条

    6.第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第三十一条

    2.第九十四条

    3.第九十五条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1. 第十八条第二款

    2.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1.第四条第一款

    2.第五条第一款

    3.第十三条第三款

    4.第十四条

    5.第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第二条第二款

    2.第三十九条

    3.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4.第五十三条

    5.第五十七条

    6.第八十四条

    7.第九十一条

    8.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第二十六条

    2.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3.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4.第六十六条

    5.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6.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五篇:法定依据

    一、法定依据

    1、《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2、《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

    3、《成都市定价成本监审程序规定(试行)》

    二、申请条件

    1、医院自制药剂的成本价格;

    2、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的成本价格;

    3、其他需要审定的成本价格。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向被监审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

    第二步:对经营者报送成本资料初审;

    第三步:直接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第四步:对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生产流程等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步:对被监审的经营者出具成本审核意见书;(将审核同意后的成本审核初步意见告知书送达经营者。经营者在收到成本审核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回复成本审核告知意见的,价格管理科认真研究经营者的反馈意见后采纳合理部分,并将成本核算调整情况书面呈报局领导审核)。

    第六步:最终审核成本经局成本监审委员会批准后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四、申请材料

    1、经营者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报告;

    2、有权单位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审计报告;

    3、监审期内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审计等部门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师事务所应由我局和经营者共同指定)

    4、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86667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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