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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美陪审团

    栏目:七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静谧旋律 时间:2024-06-20 00:50:55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英美陪审团

    我对英美陪审团的看法认识

    ——对我国陪审团的借鉴意义

    何为陪审团

    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目前于司法制度中采用陪审团制度的有美国、英国和中国香港等。陪审团按照英文的意思应该称临时公民审判团,或者公民审判团。陪审团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对给定的案子做出裁决的一组人员,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听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终裁决的一组人员。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初审法院的重要工作,在采用陪审团的审判制度里,由普通民众所组成的陪审团通常用来认定纯然客观之事实。陪审团所认定的结果在英美法上称为verdict,仅具事实认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决,法官会据以参酌法律判断做出判决。如果陪审团认定事实不合乎常理,或者有违背法官所给的法律指示,法官得一一找之申请排除陪审团的结论而迳为判决(英美法上称为JNOV)。

    所谓陪审团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制度。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只适用于刑事案件,其主要职责是决定是否起诉;而小陪审团则参加审判,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在民事诉讼中则是决定被告人是否要赔偿。英美采纳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原因.历史根基以及美国殖民者在反抗英国的革命中赋予陪审团审判的重要意义。.人民的意志的体现(法意识)。

    3.陪审团制度是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防止政府在法律制度中滥用权力。.陪审团可以反映社会的人口特征和价值观念(陪审员的代表性)。

    5.美国人信任陪审团制度还因为所有人在这一制度中都是平等的,他们都将同样接受陪审团的评判。

    像我们曾经看过的:《罗生门》、《魔鬼代言人》、《被告》、《失

    控陪审团》、《费城故事》以及《杀死一只知更鸟》均可以体现英美陪审团的特点。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后,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审判制度最早在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作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第七十五条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人民陪审制度是某种意义上“借鉴”了一种外来文化中所体现出来的人类共同的理念,但是这种理念的承载方式到底能不能被我们所接受?事实上,从这个制度的一开始,作为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的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就处在一个非常尴尬的位置上。而我们的国家似乎也意识到引用这个制度的在当时看来的确是有些仓促,于是把这个制度暂时定位了试行,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陪审员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署名问题的函》中是这样规定的:“关于陪审员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署名问题,„„,所以陪审员与审判员应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上共同署名,以表示其职权和责任;现在我们试行的陪审制,正如来件所说,还只是一种过渡形式;各地区在一定的案件上,虽已酌予采用,但陪审员的人选和名额及其职责各地多不一致,陪审经验尚待继续摸索、创造„„。”

    所谓试行,其本来含义就是为了用实践检验某种制度,看它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所发挥出来的功用,而我们的党和国家却把这种从原苏联引进来的制度绝对化了,似乎要“铁了心”的把它继续“摸索,创造下去”。而且的确在后来的审判实践中不断的摸索,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是否包括人民陪审员等问题的批复》,19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判前试行调解时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批复》。但是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被很好得贯彻实施。我们得最高法院也发现了这个问题,1961年《关于认真贯彻人

    民陪审员制度的批复》,就是说不管你们愿不愿意,明不明白,先贯彻之,有点像我们经常说的在学中干,在干中学。我们并不是说不能借鉴别人的制度,老祖先们就教导我们要“从善如流”,但是学的像不像和学得像个样还是有本质的区别的。陪审团制度保障公民自由的政治功能

    在我国,陪审制度尚不完善

    (一)立法上,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实行,虽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但至今仍没有一部完备的人民陪审法。这使得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及对他们的监督、制约等都缺乏可靠的法律依据。

    1、人民陪审员的产生。目前一些法院主要是面向社会招聘,条件是:高中毕业以上,政治素质好,热爱审判工作,责任心强,身体适宜审判需要等等,根据这样的条件,由社会各界推荐,然后由法院汇总报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于立法的不健全,人民陪审员产生、管理随意性过大,有的陪审员由选举产生,有的由法院聘请,既缺乏严格统一的产生程序,又缺乏规范化的管理,从而影响法院严肃执法的形象。

    2、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及权利义务方面。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其职责和权利义务,导致了人民陪审员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及享有应有的权利。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甚至不愿参与的情况。

    3、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方面。法官和人民陪审员都是公正、公平的象征,在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的同时,我们必须重视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和管理,而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机制,这或多或少会给司法的公正性带来一定的影响。

    另外,人民陪审员的经费问题,邀请人民陪审员所涉及的一系列程序问题等还没有形成相对稳定的制度,这些都给人民陪审制的发展带来了重重困难。

    (二)实践中,人民陪审制也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1、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对于法律既不熟悉又缺乏实际司法审判经验的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在一起工作时,只好接受职业法官的指导,仰仗法官对于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做出的说明及就案件事实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做出的分析。另外,他们作为普通民众对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具有一种尊敬甚至敬畏的心理,自然就产生了权威趋从心态,所以在讨论并做出裁判时,只能听凭法官决定,这往往使陪审员完全附和于职业法官的意见,陪审员对于案件的看法成为法官意见的翻版,这时的陪审就仅仅成为一种陪衬。

    2、人民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由于没有统一的选任标准,导致人民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人民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不知道肩负着民众的意愿,承担着社会付于的责任,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的态度,或是怕麻烦,怕得罪人,没有真正把陪审工作当作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3、人民法院重视不够。法院基于经费和简约、方便等方面的考虑,对人民陪审制还不够重视。

    所有这些因素使得人民陪审制仅仅成了人民司法的旗帜,只具备了象征意义。

    我国陪审制度今后的改革方向,应首先在立法上对人民陪审制加以确认,对包括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方法、途径、权利义务等内容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1、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实行一案一选任的制度是人民陪审制改革的关键一步。基层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每一届任期内根据法律预设的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制定符合人民陪审员资格的人员名单,由法院采取差额或者等额方式抽签选出陪审的候选人,控辩双方可以通过行使申请回避权保证非职业法官能够为控辩双方所信赖。陪审员的选任条件设置应有利于民众广泛参与,不宜限制过严。

    2、赋予人民陪审员以职务豁免权。对于非职业法官,应当同职业法官一样,给予其相应的职务保障,使其在履行职责中能够根据良心和社会正

    义的准则对案件是非做出独立的判断,防止其受到包括职业法官在内的人施加的不当影响,所以立法上应当制定一些与人民陪审员职责相当的豁免权。

    3、对民众参与司法应有刚性规定。民众参与司法,如果可有可无,则可能会因法院不愿实施这一制度而形同虚设,因此法律应当对民众参与司法做出刚性规定或者既有刚性规定(某些案件必须适用陪审的“法定陪审制”)又有柔性规定(某类案件经被告人请求适用陪审的“请求陪审制”),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得以实行。

    4、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支法院外非固定审判队伍,对其监督、管理应同对职业法官的管理相衔接。首先,应列入人大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范围;其次,明确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权限;第三,由法院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业务考核。

    另外,由于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本职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必然会影响其本职工作,所以立法上还应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经费补贴标准及邀请人民陪审员所涉及到的一系列程序问题。

    第二篇:英美陪审团

    论美国之陪审团制度

    ——观(法律电影)感 摘要:欣赏《失陪的陪审团》《十二怒汉》等电影后,感受到美国司法制度的特色,即陪审制度。通过大量资料查询,对美国陪审制度有了一点的了解。本文针对美国陪审团制度做出简要介绍,然后对美国陪审制度的优缺点做出评析。并且对中国应不应该引进该制度进行了分析。

    关键字:美国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在英美法系当中,采用的一种裁判制度,以美国为例,陪审团一般有12名公民组成;在法庭上,听公诉机关和当事人及其律师陈述、辩论,并在闭门会议中,通过投票的方法得到统一判决意见,形成判决,交由法官宣判。优点是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司法公正,避免程序不公正。缺点是容易造成嫌疑人不被定罪,从而逃脱法律制裁。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早期的陪审制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它最早起源于奴隶制雅典和罗马时代。随着历史的发展,11世纪时期陪审理念渗入英国,亨利二世在位时在司法方面的改革对于陪审制的发展有很大的推进作用。陪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古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2]。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每个案件都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法官全部从公民中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3]这种民众集体审判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蕴含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这种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雅典和古罗马作为西方文化主要发源地,其政体都是民主政体,由自由民集体裁决来解决各种事务。这种模式深刻地影响司法活动,我们认为由全体自由民组成民众大会来行使司法审判权是与当时原始的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必然产物。但这种在当代人看来的优秀文明成果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销声匿迹——集权的发展不允许这种民主的陪审制度存在。1

    现代陪审制从严格司法制度上讲,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惯带到了大不列颠。陪审团被最早运用于11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在清理过程中,国王委派的调查员必须召集12名当地知情人彻底查清当地土地情况,这就是“末日审判”(Domesdaysurvey)。采取这种制度是出于一种行政目的——加强土地管理。在此基础上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灵顿诏令》、《北汉普顿诏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制。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参加审判的陪审团,从而确立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

    确立陪审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由于大陪审团在反对英国王室的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所以美国在1776年独立后,人民对大陪审团制度表现了极大的尊重,并将它写入了在1791年成为美国宪法组成部分的共包括10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5]。美国陪审制度的兴旺是历史的结果,美国人对陪审制度情有独钟,这大概是因为美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造就了一片特别适合陪审制度生长的“沃土”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特点

    陪审制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采用“陪审制”。在这种制度下,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陪审制首先在英国形成,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因此,英美法系的现代陪审制度保留了古典陪审制的主要特点。

    ○1.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

    这些普通公民既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更无司法经验。英国1974年颁布的《陪审法》规定:凡在议会或地方政府选举中登记的选民,年龄18到65岁,从13岁起曾在英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陪审权或者因职业限制不能参加陪审的人,都可以出任陪审员。美国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作上述规定是基于这样一种法律观念:司法工作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不能充许少数专业人员的垄断。由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不仅可

    以对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有更深切的了解,也有助于促进公众对法律的信心。○2.陪审员在审前对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

    一方面,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他们有自己的职业,在开庭之前,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对案件先行调查了解。因此在庭审开始时,陪审员对案件没有形成任何内心确信。

    另一方面,这也是由陪审员筛选决定的,陪审员是从符合法定条件的普通公民中抽取的。现代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将有资格担任陪审员的公民名单输入资料库,开庭前随机抽取一部分人通知到庭。这种普遍挑选的方法,保证了陪审员对将审理的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这些被挑选出的公民作为候选陪审员到庭后,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又都可对其进行挑选。

    ○3.陪审团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处于冷静旁观的地位。众听周知,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这种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居于主导地位,独立地决定传唤证人,诘问和反诘证人,法官只是消极地按规定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而陪审团的作用比法官更为消极。在整个庭审活动中,除了最后作出裁决外,陪审团的全部职责就是静坐一旁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而无须象法官那样对双方辩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

    ○4.陪审员单独行使事实裁定权。这是最后但决非最不重要的特点。陪审团获致判决后,即回法庭宣布他们对案件事实及何方胜诉的裁判。当然,由于陪审员未经过专业化训练,法官须就有关法律问题向他们作出解释,但他不能企图驾驶陪审团或侵夺其职权。法官与陪审团各自独立地行使职权,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团的裁决。

    (三)美国陪审团制度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陪审制度的不同表现形式,都以司法上的民主为制度的目标。在美国陪审团制度,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而在我国,陪审员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其地位与权利与法官完全相同,能够负责裁定案件事实的同时,也负责如何适用法律。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优越性

    1.民主思想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民主思想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享有管理国家和其他一切社会事务的权力。①要实现人民享有各项权利,就必须对公权力进行限制。陪审团制度,通过对法官司法审判权的分配,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具体过程中,陪审员的任职资格、陪审团的组成、一致裁决、陪审团的否决原则,无不充满民主的气息。

    2.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在陪审团制度下,使得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都有机会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来,从陪审员的选用,到参与审判,再到进行评议,整个过程是一种生动、具体、深刻的生活化的法制教育形式,这无形中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3.防止权力滥用与腐败的出现。在审判的当天,法院中的陪审团主任或法院书记员会通过随机方式从一大批报到的履行陪审员义务的人中选出分派到各特定的审判中的陪审员名单。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要去贿赂12个临时确定而且是处于隔离状态的陪审员总比贿赂某个人困难得多。

    三、美国陪审团制度面临的挑战

    美国司法体系中的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 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只要是案发地法院的管区之内,年满十八岁以上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当陪审员,但实际上并非那么简单。

    首先是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关联的人不得入选。初选陪审团时,法官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审团能够真正代表最普遍意义上的人民,他的选择会从选举站的投票名单或者电话号码本上随机选择。曾经轰动一时的辛普森一案,陪审团的初选共选出了三百零四名候选人,这是因为初选之后,还有一次严格的筛选,主要是剔除一些由于环境和经历所造成的有心理倾向的候选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断。

    除了法官的审查,陪审员候选人还要接受辩方律师和检方的审查,他们对陪审员候选人都有否决权。另外,双方的律师团都只有否决权,任何一名入选的陪审员都必须同时得到双方的认可。

    最终所需要的只是12名陪审员和12名候补陪审员。自始至终,候补陪

    审员是和正式的陪审员一起参加法庭的审理活动的。每当一名陪审员因故离开,就有一名候补的顶上。一旦候补的全部顶完,再有人必须退出的话,审判就可能由于陪审团的人数不足而宣告失败,一切都要重新开始。

    一般的案子,陪审员通常是可以回家的。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轰动,就必须隔离他们。这样,他们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许呈堂的证据,在判断时不会受到新闻界的推测和不合法证据的影响。自从陪审员宣誓就任之后,他们所能知道的信息远远少于一般的公众。他们被允许知道的东西只限于法官判定可以让他们听到和看到的东西。陪审员不可以看报纸,不可以看电视新闻,所以那些庭外发生的事情,比如辩护律师举行的记者招待会,被害者家属的声明等等,他们都一无所知。

    陪审员在这一段时间里,上食品店买吃的,都有法警跟着,以保证他们不与外界接触。在整个案子结束并移交给他们决定之前,陪审员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讨论案情。总之,一切都为了使他们不受到各界的情绪和非证据的影响,以维持公正的判决。可以说,在这一段时间里,陪审员的自由度比该案的嫌疑犯还要小。

    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争议也很多。它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看上去是最薄弱的一个环节。陪审员随机抽样,来的人五花八门,人种肤色各异,有业无业不论,知识文化不论。在美国,最强大的就是法律队伍了,为什么偏偏要找一帮“外行”来做“法官之上的法官”呢?在美国,所有理解赞同这个制度的人,从来不认为它是一个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一个比它更好的制度罢了。这正像美国人有时候开玩笑的说法:如果你不把陪审团制度和其它国家的制度相比的话,它真是糟透了。美国的第三任总统杰斐逊就认为,陪审团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要重要。

    固然,陪审团制度是有明显的弱点,所有的“法治”都会有“人治”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审理、最终的判定,都有“人”的参与。陪审团制度设计立论认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话,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断。美国人之所以坚持用陪审团制度,就是因为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

    陪审员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他们的判断,就是一般民众放在法律对陪审团的规定之下都会做出的判断。他们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法庭为他们保密,使他们没有心理负担。他们只要自己不想出头露面,可以永远不被周围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当然,这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这个社会是自由的,普通民众是不受任何控制的。

    该制度是对上述民主制度的挑战,辩护律师通过分析每个备选陪审团成员的职业、生活经历、教育背景,人生观,宗教信仰等等,以进一步分析陪审团成员是否对本案的诉讼有利。进一步收集陪审团员的弱点,用于影响他们的观点,或者威胁、利诱。而陪审团成员内部通过个人的影响力,利用人员的从众心理和一致性原则,来影响陪审团成员的决定。无论处于什么样的出发点,对美国司法体系中重要的陪审团制度,都是极大的挑战。

    四、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未来发展

    总体来说,现代陪审团制度是对抗封建司法专断的产物,在当时的历史环境,无疑是适合经济基础的要求的,并且当时法律涉及面不太广,专业性也不如当今

    强,以陪审员的素质是完全能够胜任的。但时至今日,它的这一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司法民主、公众智慧、教育民众等已不再是现代陪审团制度存在的主要依据,陪审团制度显得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环境的要求,陪审团制度的负面效应和内在矛盾日益放大。尤其是进入20世纪后,无论是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推行参审制的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都呈现出来某种衰退甚至萎缩的趋势。

    对于陪审团制度的未来,改革是必然的,但只有当改革后的能够适应社会环境的要求,它才有存在的价值,当它终有一天不能体现它价值的时候,它应该合理的消亡。

    五、我国该不该引进美国陪审团制度

    我国发展到今天的人民陪审制度与西方基本上由不懂法律的外行人组成的陪审团制度有着质的区别,我国的陪审员有一个从外行发展到内行、从非专业发展到专业、从不懂法发展到懂法精通法律的过程,而这种发展过程又基本上是通过参与陪审这种特殊的形式进行的,这种特殊发展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形式下有着强劲的生命力,相信经过加强和完善的人民陪审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在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一定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不必引进他国制度,首先两国的政治制度不同,人民信奉的观念也不同,不应一概而论,其次,每个国家的制度都是从本国历史的发展中不段总结发展出来的,是符合本国国情的!固然有缺点和不足,也不应舍弃,把它不断完善并发展才是硬道理!

    第三篇: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

    法学院刘学斌2011417461

    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

    ----------观赏陪审团系列电影有感

    欣赏一系列关于陪审团的电影,感受到美国司法制度的特色,特别是陪审团制度。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我对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有了一些了解。首先我要对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做简单的介绍,然后间的分析一下英美陪审团制度的缺陷和优点,最后是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陪审团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完善和发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制度在美国陪审团分为两种,一种是大陪审团,通常由23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做钥匙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和物证,决定是否立案起诉。一旦做出决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受办案。另一种是小陪审团通常由12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犯罪行为。

    通过自己的分析和查阅的相关资料,我对陪审团制度做出了简单的利弊分析,陪审团制度有利也有弊。主要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陪审团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审团制度通过分权制衡,审判监督,坚持让公众分享司法权力,保证了司法的民主和公正。还使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做到了民主司法。

    2.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普通公民不受政府及其他权利的影响,防止了其他

    部门对司法权的干涉和影响维护了司法独立,促进公平的司法。

    3.防止权利的滥用和司法的腐败。在审判的当天,通过随机的方式人民陪审

    团,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才空的,要想贿赂12个临时确定的而且处于隔离状态的陪审员是很困难的。同时12个陪审员之间相互制约又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效果。

    4.促进整个人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在陪审团制度下,是社会中的绝大多数

    参与到司法审判的活动中来,整个过程是一个非常生动的,深刻的,富有生活化的法制教育形式,潜移默化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陪审团虽然有以上的优点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其缺陷主要在于:

    1.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很难做出公正的判决。那些不懂法律的陪审员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个人知识和民众意识,并不是真正的法治。

    2.成本过高。陪审团制度导致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提高。如陪审团打不

    成一致意见,倒是诉讼结果悬而未决,同时还要准备新的陪审团重新审理,拖延了时间,总价了成本。

    通过对你以上从以下几点说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多我国的借鉴价值。首

    先,要在制度上保障。我国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在我国世纪审判中没有发挥出拥有的价值,只是流于形势。所以要在制度上保障人们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权力。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分享和限制法官的司法权。第二,就要加强司法独立,在我国司法权很难做到不受其他部门的影响,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进项制度改革,模仿英美创建陪审团制度,陪审员分享司法权,而且不受其他部门的影响。从而促进司法的独立。第三,陪审团制度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快我国的法治化建设。陪审制度是一所免费的学校,陪审员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学习法律知识,领悟法律的精神,更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促进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总之,取他人的长处,补自己的短处。我们应借鉴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长处。吸收他们公平,民主,权力制约,公民权利保障的理念,来改善我们的人们陪审团制度,使该制度名副其实,切实发挥真正地价值。

    第四篇:英美陪审团的影评期末作业

    论美国之陪审团制度

    ——观《十二怒汉》后感 摘要:欣赏《十二怒汉》后,感受到美国司法制度的特色,即陪审制度。通过大量资料查询,对美国陪审制度有了一点的了解。本文首先对陪审制度做出简要介绍,然后对美国陪审制度的优缺点做出评析。文章完全围绕影片进行,分析影片中反映的美国陪审制度。

    关键字:《十二怒汉》;美国陪审团;陪审员

    发源于英国的现在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打破了传统的法官绝对的审判权,使普通民众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之中,是近代司法制度的伟大创新。在美国这片崇尚民主、自由、平等的国度,陪审团制度找到了它真正成长的土壤,它使美国的司法制度独具特色,它成为了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影《十二怒汉》向广大观众生动地展现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一个小小的屋子,足以囊括陪审团制度的特色。影片描述一名纽约青年被控杀父,将被判处一级谋杀的死刑。已经有十一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陪审员8号)觉得事态可疑,坚持已见提出异议,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终于为这一宗几乎已成冤案的判决平反。没有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就不会有电影《十二怒汉》。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由来

    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11世纪的英国,随后传入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陪审制度由于其所固有的民主特性与启蒙主义思潮的民主、人权理念不谋而合,因而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们所热情讴歌。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逐渐成为其主要的诉讼制度。1635年,弗吉尼亚州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的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独立战争胜利之后,1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随后,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进入现代之后,美国逐渐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先,在陪审团组成人员上,逐渐对妇女和黑人开放,对性别和种族的排斥度降低。其次,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是12人,改革之后组成人数可以根据各州的情况在6-12人间组成。再次,陪审团裁决原则上的变化。传统的陪审团裁决是全体一致通过原则,现在开始应用多数主义(但总体上仍为全体一致通过原则)。通过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据统计,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占世界每年总案件的90%。①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实施

    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只处理刑事案件,职责是听审证据,也就是根据检察官、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并决定是否赔偿。我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主要是指小陪审团。电影《十二怒汉》中,陪审团审判使用了小陪审团,整个讨论过程都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证据的质证,决定被告青年是否有罪。

    陪审团制度的具体步骤为:

    1.选拔陪审员。一般来说,陪审员是从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口中挑选的,尽可能代表美国社会的各个阶层、各种人群,这也体现了美国的民主与平等思想,所有公民都有参与司法审判的权利,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担任陪审员,不分贫富、种族和性别。美国法律对担任陪审员的资格,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几乎所有的州都要求陪审员必须是美国公民,具有美国国籍,大部分州还规定了年龄、居所、交流的能力和没有重罪前科等一些条件。一般情况下,一①周静:北京法院网,2024年

    份原始名单要包括80%~90%的地区人口。电影《十二怒汉》中,各个陪审员是来自不同的阶层、不同的收入、不同的出身、不同的职业、不同的年龄,有广告公司的老板,有股票经纪人,有建筑工程师,也有普通的鞋匠;有出身贫民窟的,也有出身高贵的;有七十多岁的老人,也有年轻气盛的青年。但他们却享有完全平等的审判权利,每个人的表决权是完全相同的。

    2.选任陪审员。在审判的当天,法院中的陪审团主任或法院书记员会通过随机方式从一大批报到的履行陪审员义务的人中选出分派到各特定的审判中的陪审员名单,影片中,各陪审人员完全互不相识,可见他们是临时组建。一般情况下,报到的人员一定要多于最终进行审判的陪审员的人数,因为在随后的审核中,存在预先审核和要求陪审员回避的程序。在预先审核的过程中,候选陪审员有可能通过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提出的“有理由的要求回避”和“绝对要求回避”两种方式被从陪审团名单中除名。“有理由的要求回避”一般需要满足下面的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候选陪审员生理上或法律上没有能力担任陪审员,二是该候选陪审员对将审理的案件怀有实际的偏见或倾向。“绝对要求回避”则无需作出任何解释,这一制度被认为是被告所拥有的重要权利之一。

    3.陪审团裁决。陪审团在整个审判过程中都要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当双方做完最后陈述以后,法官会对陪审团作出指示,包括法律原则及其应当如何适用,陪审团必须根据这些原则对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裁决。对陪审团作出的裁决,要求必须是一致的。美国《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要求“裁决必须是一致作出的,它应当由陪审团在公开的法庭上递交给法官。”美国大部分州也同样要求刑事案件的陪审团裁决应当一致。当裁决作出之后,法官会在公开的法庭上宣布裁决的内容。随后,陪审团将会被解散,陪审员可以自由离去。

    4.进一步的程序。如果陪审团裁决被告无罪,被告就不能因为同一犯罪行为再次受到起诉,被告通常也无需进行其他程序。如果陪审团裁决被告有罪,通常会由法官在随后的程序中进行量刑。极少一些州通过立法规定由陪审团作出有罪判决之后,同时由其对量刑作出决定。但通常情况下,对被宣判有罪的罪犯进行量刑是法官的责任。

    (三)美国陪审团制度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陪审制度的不同表现形式,都

    以司法上的民主为制度的目标。在美国陪审团制度,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而在我国,陪审员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其地位与权利与法官完全相同,能够负责裁定案件事实的同时,也负责如何适用法律。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优越性

    1.民主思想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民主思想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享有管理国家和其他一切社会事务的权力。②要实现人民享有各项权利,就必须对公权力进行限制。陪审团制度,通过对法官司法审判权的分配,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具体过程中,陪审员的任职资格、陪审团的组成、一致裁决、陪审团的否决原则,无不充满民主的气息。

    2.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在陪审团制度下,使得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都有机会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来,从陪审员的选用,到参与审判,再到进行评议,整个过程是一种生动、具体、深刻的生活化的法制教育形式,这无形中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3.防止权力滥用与腐败的出现。在审判的当天,法院中的陪审团主任或法院书记员会通过随机方式从一大批报到的履行陪审员义务的人中选出分派到各特定的审判中的陪审员名单。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要去贿赂12个临时确定而且是处于隔离状态的陪审员总比贿赂某个人困难得多。

    三、美国陪审团制度面临的挑战

    1.陪审员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更缺乏审判实践经验,使得陪审团决定缺乏可信度。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中,这样描述:所谓陪审团制度,就是随时请来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已参加审判的权利。一个由12个外行的人组成的团体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而且根本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只需要这12个人形成统一意见就成。按理来说,是否有罪的专业的问题自然是应该由专业人士来裁定,这应当是法官,律师,法学教授们的专职工作。在这个问题上,影片表现出了电影的本色,即来源于现实又不束缚于现实。对案情的讨 论过程中,几位陪审员特别是8号陪审员对多项证据真实性进行了质疑,并最终

    认定证据是伪造的,整个过程体现了高度的专业性。然而在现实中,这种高度的专业性只有警察、律师才能做到,对一个普通的民众是很难做到的。

    2.陪审工作得好坏对陪审员来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因此,陪审员可能不会全身心投入案件的审判,最终导致做出错误的决定。在本片中,真正影响了结果的,其实就是一个人,陪审员8号。现实中出现这样一个人的比率是不高的,往往是低于片中这样的1/12。可以想象,没有这样的一个人,这个陪审团只能得到一个结论,他们在第一次投票就可以确定了。近似这样的事件,我们也可以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的角度来写,也都有感人的、令人深思的案例和文艺作品。

    3.成本大。如上所述,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实施要经历一个相当繁琐的程序,这个过程将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有时候,陪审团经过长时间认真评议后,仍然不能作出裁决,这种情况时,法院不得不在未来的某一时候重新组成陪审团进行再审,直到陪审团达成一致意见。在民事诉讼中,有时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陪审程序后,当事人却可能要求调解,使得以前陪审工作变得徒劳。

    4.法律理性与公众情绪的冲突。法律实施需要实施人具有理性的素质,而在审判中,由于陪审员不具有一定专业素养,及易受到当事人及律师的言辞的影响,最终可能做出不够理性的判断。

    四、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未来

    总体来说,现代陪审团制度是对抗封建司法专断的产物,在当时的历史环境,无疑是适合经济基础的要求的,并且当时法律涉及面不太广,专业性也不如当今强,以陪审员的素质是完全能够胜任的。但时至今日,它的这一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司法民主、公众智慧、教育民众等已不再是现代陪审团制度存在的主要依据,陪审团制度显得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环境的要求,陪审团制度的负面效应和内在矛盾日益放大。尤其是进入20世纪后,无论是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推行参审制的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都呈现出来某种衰退甚至萎缩的趋势。

    对于陪审团制度的未来,改革是必然的,但只有当改革后的能够适应社会环境的要求,它才有存在的价值,当它终有一天不能体现它价值的时候,它应该合理的消亡。

    第五篇: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引言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有选择性地邀请少数非法律工作者的普通民众参与自身的案件审判过程的制度。国内外对这一制度的称谓有所不同,我国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英美则叫陪审团制度。二者在普通民众积极参与、保证审理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公开等方面具有的一致的作用,只是在影响审判结果方面的权力和作用有所差别。相比较来说,国内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陪审员,其意义多是陪同审理,共同见证职业审判人员的公开审理行为,而往往无权干涉判决结果;而英美陪审团制度中的参与公民则有一定的权力裁决嫌犯有罪或无罪,其权力更实际一些。

    二、英美陪审团制度

    英美陪审团制度历史十分悠久,并且在不同时期形成了不同的特征。早期的陪审制度带有封建王权色彩,通常是国家最高统治者的一个政治信息的渠道来源,而当前的陪审制度则已经相当成熟,沉淀为一种专门的司法制度,具有突出的政治司法功用和时代民主特征。现代的陪审制就像“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这一精妙的比喻出自英国著名法官丹宁之口。

    (一)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政治价值

    1.政治参与价值

    托克维尔曾这样说到:“陪审制度的实质就是赋予了少数人民代表一定的法官地位和司法权限,也就是将管理社会的权力分散到了代表全体公民的少数人民身上。”这些陪审员们借由陪审不仅是对司法过程的积极参与,同时他们的陪审实际上是对公民的民主权利的行使,已经触及到了国家政治的层面。

    2.权力制衡价值

    它是法官与陪审团的相互制约。首先,陪审团参与审判裁决,是对法官审判权的制约,防止诉讼当事人受到不当处理;其次,由于陪审团并非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因而它对相关案件的参与必须依赖于职业法官的专业引导。另外,在一定层面上它还是国家公权与人民主权的平衡,因为民众参与司法、政治,实际上也是国家机器运转的一个组成部分。

    3.对国民性的塑造价值

    托克维尔曾阐述到:“不管陪审团的运作方式是怎样的,均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国民性的塑造。这种影响作用尤其体现在民事案件中,也就是说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更能把职业法官的精神传播到社会上,从而使大多数人民群众接受这种精神并作出相应的行为习惯,很好地弘扬了自由精神。公民在尊重司法判决结果的前提下,会自发地形成正确的权利意识。这两方面的价值,正是独立自主观念的核心所在,使其不至于沦为一种空喊的口号。”

    (二)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司法价值

    1.有利于认定事实,化解纠纷

    陪审团的组成人员来自于社会各层各界,他们集体的生活认识与经验积累远比一个单一的法官要丰富得多,因而其在认定事实、处理纠纷上的作用也就更加正确合理。

    2.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英美陪审团制度中的陪审团是随机组成的,并会在案件判决后立刻解体,各个成员既不需承担连带责任,且不受官僚体制的控制与干涉,也无须听从任何其它个人或团体的命令,所以他们只需要以自身的内心确信为依据,来自由地行使各自的裁决权。这种制度既杜绝了其他力量控制、干涉司法过程与裁决结果,又保证了陪审员们的人身安全,因此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司法的独立、公开、公正。

    3.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陪审员的产生决定了其具有普遍代表性,他们对涉案事件和人员的态度与裁决倾向,是符合大众的正义观念与司法期望的,因而陪审团的审判结果既顺应其他公民的意愿,又易于使当事人信服,进而便于执行相关判决结果。

    三、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不同

    英美陪审团的陪审团制度与中国陪审团的制度在诉讼时有所区别,然而设计这两种制度的初衷来讲,所展现的价值追求与司法观念是完全相同的。虽然都是“陪审”,中国陪审团制度就和中美国家的制度有很大的不同。

    第一,中国陪审制度相较于美国的,在对制度的演讲方面没有衔接,进而使得陪审的意识与理念比较欠缺。英国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基于追求民主的传统文化与个人主义而建立的,它追求的是个人的民主、权利、自由以及平等。在英国与美国的诉讼架构,控诉的两方公平对抗,法官和两方之间的司法距离是一样的。陪审团不归为控方,也不归为辩方,从而确保了陪审团对于整个案件的判断的公正和中立。然而由于我国几千年来的封建制度所造成的礼法方面的文化传统,忽视权利而着重义务,加上严格的制度等级,没有可能产生自由平等、民主权力等思想。我们国家的诉讼架构,人民陪审员是非司法机关和非被告的第三方。在这样的架构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是非常局限的。

    第二,美国的陪审制度的陪审团与法官在分工上比较明确,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的判定,法官负责对法律的使用。然而我们国家的人民陪审员在相关法院中执行任务时,享有的权力是和法官相同的,既可以对于案件的事实实行判定,还可以决定案件所牵涉的法律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第三,理论上,我国的陪审员拥有审判员一样的权力,而在实际操作中,陪审员对于法律认识比较弱,无法自己独立的思考,较易跟着审判员的想法,在案件的审理时,因为审判长一般是由专业的法官担当,并支持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所以,参与合议庭的陪审员无法表现出他的作用,而只是被动的去“听”。

    (二)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

    眼下,我们国家的陪审员制度遇到的主要问题是“陪而不审、只陪不审”。表面上,合议庭是由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陪审员在法律中位置是与审判员相同的,然而,在审理时,陪审员没有很好的倾听,在进行合议的时候,由于和法官的专业水平有很大的差距,进而不敢将自己的想法提出。加之,我们国家的法律明确指出,假如合议庭的陪审员存在不一样的意见,仅仅只是记录这个意见,而没有实质性的决定权,使得合议成了“合而不议”,这就是为什么我国的陪审员制度只是表面上的合议制,而实际上是独任制的原因?

    此外,对于选任陪审员在广泛性方面不足,不容易做到真正的选任广泛,并且陪审员的任期不是“一案一选”制而是五年。这样就促使了陪审员持续的连任,变成了陪审专业户,有的甚至只是为了凑这个数,继而没有办法去实现陪审制度的民主性与公正性。

    四、英美陪审团制度对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借鉴

    由于两种制度存在明显区别,使得它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表现出不同作用和效果,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科学完善的陪审制度,造成司法实践困难重重。所以,在本人来看,我国陪审制度建设应当学习借鉴英美陪审团制度成功经验,推动我国陪审制度不断完善发展。

    首先,加强人民陪审员选拔考核规范。在挑选人民陪审员时,司法部门要有选拔考核的具体操作方案,明确规定选拨名额、选拔条件以及考核办法,及时对外公布,同时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形式,严格规范资质审核,报名、审查、笔试、面试等各环节都要严格把关,最后由人民代表大会正式任命。人民陪审员选拨应优先考虑那些经验丰富的退休司法工作人员,他们对于司法程序比较熟悉,相比没有司法工作经验的人来说,能够更好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

    其次,保证人民陪审员能够充分履行职责。司法部门要把陪审制度建设放到重要位置上,为人民陪审员行使权利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改变以往法官“一人说的算”现象,让陪审员更多参与司法审判,成为法庭上的重要组成部分,避免先定后审,保证司法审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而不是搞形式主义。人民陪审员由审判委员会随机挑选任命,主审法官无权自行决定组建陪审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人民陪审员认为证据不足、司法程序存在问题的,可以当面向法官指出,要求立即解决这些问题,若法官不接受意见,人民陪审员可以直接上报审判委员会以及相关司法部门;另外,人民陪审员还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法官违规操作行为,及时反映司法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再次,积极开展培训活动,提高人民陪审员专业素养。定期组织开展司法培训、观摩活动,让广大陪审员学习掌握法律知识、了解司法程序,提高人民陪审员职业素养,从而更好开展陪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培训活动,让人民陪审员高度重视陪审制度,增强其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全面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规范要求。

    另外,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陪审员行为监管。建立有关责任制度,要求每个陪审员认真履行职责,假如陪审员存在失职、渎职现象,司法部门可以采取相应惩罚措施。如果人民陪审员参与了冤假错案审理,除了追究主审法官责任外,陪审员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陪审员一般失职行为,主要采取罚款措施,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或者由人大常委会直接免除其职务,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最后,人民陪审员要认真做好事实认定工作。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拥有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其目的在于维护司法公正,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让人民陪审员去限制专业的主审法官,这样是否会影响到司法审判客观性、公正性?这是我们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法官和陪审员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陷,两者应该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实现优势互补。

    综上所述,我国十分有必要引进英美陪审团制度,当然,如果要在中国实行陪审团制度,除了要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理论研究外,还要进行模拟试验和实证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国外的陪审团制度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改造,使之成为一项更加完善、具体的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一项充满生命力的制度,在日后将得到立法者和实务者进一步的重视,从而促使各方共同努力,使这项制度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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