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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范文)

    栏目:七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轻吟低唱 时间:2024-06-20 15:54:01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范文)

    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高级讲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2年。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讲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2.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讲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能结合所授专业(学科)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价值的调研报告(教改试验报告)1篇。

    2.专业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文化基础课教师应具有任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及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能胜任2门以上课程(以1门课程为主)的教学工作;并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等,或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3.完成学校在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师,其每学年授课总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同学科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4.担任班主任或教研组长1年以上,胜任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

    5.积极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职业教育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并至少每学年上1节(次)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且达到良好以上等次。申报当年,按照管理权限,在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省属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6.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到中小学、幼儿园,下同)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文化课教师也要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考察、调研报告。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2.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开展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育教学评价研究,总结出的教改经验和研究成果经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在市级范围内推广应用且获得好评。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2次。

    4.主持一项或参加两项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职业教育科研项目(课题组前三名),并通过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

    6.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校级骨干教师,且近两年在学校组织的教学检查综合评价中,每次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三分之一。

    7.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1次,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2次(其中二等奖1次)。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同时在具有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

    2.公开出版4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或本人参与撰写达4万字以上的合著1部;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达4万字以上。

    3.参加省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获得国家级二等奖1次,或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2次(其中一等奖1次)。

    第十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第十七条 实行专业技术聘用制的中等专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上聘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及有关规定说明

    (一)所称“公开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

    (二)论文、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表彰、教育教学和教学实践方面的规定是: 1.论文、论著必须是任期内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或正式出版的,且是所任教学科或专业方面的论文、论著,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习题集等。

    2.发明专利必须是与教学业务、从事专业有关的。

    3.科研成果必须是通过鉴定、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通过规模生产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

    4.表彰系指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市(厅)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个人或集体(仅限班主任)的表彰。

    5.骨干教师系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认定的各类骨干教师。

    6.教学技能竞赛活动主要包括优质课教学案例、教改课件、说课讲演、优质课大赛等。

    7.教学检查综合评价须附经学校验证的原始评价材料;获奖须附奖励证书;发明专利须附专利证书;成果奖励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获奖证书;公开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材料和专家评价意见。

    (三)申报人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案,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案;

    经学校验证的反映教学工作量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开课通知书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经学校验证的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的相关文件或通知书,经实践单位验证的实践计划书,经学校和实践单位验证的实践(调研考察)报告。

    (四)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词(语)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2.“市”指设区市,不包括县级市。

    3.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各自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4年起执行。原《安徽省中专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和《安徽省中专讲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教人〔1999〕129号)同时废止。

    皖教秘师〔2024〕53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普通中等 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4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304号)的统一部署,为做好2024年度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教师、从职业高中过渡到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实习指导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实习指导教师、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实习指导教师。

    二、岗位设置和管理

    各地、各校要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皖人社秘﹝2024﹞317号)精神,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对于在编在岗教师,各学校须在人社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申报,超出结构比例申报的,将不予受理。其中,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数不超过学校副高级职数的5%,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数不超过学校中级职数的10%。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所属学校的人事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评审标准

    2024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按《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24〕14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执行《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24〕15号)执行。并就有关具体事项补充如下:

    1.申报人员应提供经学校验证的2024-2024学年度原始教案(文本或电子教案);对担任2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的,原始教案需同时提供。

    2.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或学校按规定对申报人员组织的考评课教学考评,须是2024年1月1日以后进行的。

    3.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应填写直接(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3)一式2份。

    四、申报推荐

    (一)申报人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2份,见附件1)。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2份,必须手写,见附件2)。

    3.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

    4.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业绩、成果。对2人或2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教学科研成果、表彰奖励等,应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承担的项目、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及表彰奖励等,要注明授予的部门、时间和等级。

    5.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其中获奖的应同时提供获奖证书。

    6.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7.评审标准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有证书提供原件复印件(不收原件),每份复印件上应写“该件为原件复印件,审核人:xxx”经核实后盖主管部门章方为有效。

    (二)每位申报人员须填写《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见附件4),承诺保证所提交的相关证书、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取消,且五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

    (三)学校要成立由学校领导(不超过2人)、专家(可以聘请外校)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推荐小组,评审推荐小组不少于7人。评审推荐小组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业绩和成果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后应将申报人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对原始材料不真实,公示有异议且调查问题属实的,不得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出具公示证明(见附件5);要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教育教学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作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并填入评审表中;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在评审表、鉴定表等表格的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签字确认,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确保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

    (四)各市、省直管县和省直各有关单位,务必于2024年10月13日前完成申报人员的材料审核、公示、审查及推荐工作。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及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评审材料报送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至20日,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个人报送材料不予受理。报送材料包括:委托评审函、《2024年申报中专学校教师和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6)及申报人提供的评审材料。

    联 系 人:省教育厅师资处 查榕宁 联系电话:0551—62815130 电子邮箱:sfc@ahedu.gov.cn

    附件: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 3.直接申报(破格)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4.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 5.单位公示证明

    6.2024年申报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

    7.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材料鉴定表

    安徽省教育厅

    2024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皖人社秘„2024‟304号

    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

    工作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4‟7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职称制度改革和综合管理的职能作用,按照《安徽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要求,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今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数量仍实行总量控制,国家下达我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指标数为148,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省教育厅组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省教育厅师资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分别报人社部、教育部备案同意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结果。中小学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仍按属地原则,由各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二、稳步开展有关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一)技工院校教师和中职中专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今年起,在全省开展技工院校教师和中职中专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技工院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委会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中职中专学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委会设在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师资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技工院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审分别按皖人社秘„2024‟122号、皖人社秘„2024‟309号执行,中职中专学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审分别按皖教师„2024‟13号、皖教师„2024‟14号执行。

    (二)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今年起,在我省企业单位试点开展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评委会设在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由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人教处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三、畅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一)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符合我省职称规定的,可参加职称评审,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二)在军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含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转业到地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原有专业技术资格依然有效,按照相关规定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可申报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

    (三)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向相应系列、级别的评审委员会申报;各地行业主管部门、人事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业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部门负责复核推荐。

    四、规范职称委托评审、转评、破格工作

    (一)委托评审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按照属地原则,根据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级别政府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辖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具中、初级委托评审函。中直驻皖单位、外省单位(个人)需要委托我省有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相应级别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各级评委会应按本办法规定受理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我省具有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评委会的,不得委托外省代评。委托代评通过人员,按管理权限,由职称管理部门核准公布。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申报材料。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因整建制变更单位名称和岗位属性,专业技术人员按现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时,不再进行同级转评,可持原有职称直接申报。

    (三)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确实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符合相应级别、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破格条件,可不受学历、资历、继续教育条件等限制直接申报职称。破格申报职称的,须经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受理,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未经上述程序提交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五、取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申报职称条件 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职称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含医古文、古汉语考试,下同)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必备条件;用人单位结合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在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时自主确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学习可作为继续教育内容,凡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可一次性折算登记继续教育学时,职称外语考试合格登记45学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的每个模块登记15学时。

    六、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职称评审的有效衔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仍然按照皖人发„2024‟30号文件执行,学时要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有冲突的,按照人社部令第25号文件执行。2024年度以前仍按原政策执行。因故当年度不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顺延下一年度学习。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学习和考试,及时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形式、学习内容和学时数,按管理权限积极做好学时审核工作,不得向专业技术人员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和培训方式,同时要加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监管,凡符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取得学时的,均予以认可。未按照要求选修公需科目,或达不到规定的年度学时和累计学时的,不得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今年,我省继续教育公需课目按照皖人社秘„2024‟37号、皖专技协办„2024‟1号)执行。

    七、加强职称评委会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高度重视职称申报、审核及评审工作,做到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授权组建评审委员会的地区和单位的评审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巡查、随机抽查,受理举报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凡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对评审委员会擅自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范围评审情况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对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无故两年不开展评审工作的,按自动放弃评审权处理;对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撤销评审委员会,取消评委资格,追究其责任。

    八、有关要求

    (一)按时有序开展评审工作。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审批工作需在12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跨年度评审,确有特殊情况需推迟评审的,应书面征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抓紧拟定具体的年度评审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技处备案,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开展好年度评审工作。今年职称评审工作(含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部门、单位)原则上仍按照皖人发„2024‟81号文件执行,内容与本通知冲突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后,如相关规定与之冲突的,以《实施意见》为准。涉及职称评审权下放以及职称自主评审的,有关工作另行通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推荐工作。

    (二)关于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如,2024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申报高级职称基本任职年限)。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相应顺延。

    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从聘任之日起算。

    (三)加强职称工作管理。今年起,职称评审申报人员有关信息需要在用人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以及职称审核批复管理部门进行“三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职称人员须是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工作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评职称的规定,防止退休前突击评定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种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

    (四)做好非社会化与社会化职称的衔接。明年起我省将不再开展各类非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通过非公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评审、民营科技评审以及各地自行组织开展的各类非社会化评审等途径取得的职称,仅限非公经济组织使用,该职称不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依据;在申报社会化评审职称时,降一级别使用,无需重新换发社会化评审职称证书。

    (五)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上下衔接的高级职称人员数据信息平台,逐步开展面向全社会的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各系列高评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高级职称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通过登录安徽省高层次人才综合信息服务平

    统(http://220.178.117.230/insertinfo/)将当年度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情况上传到信息平台。

    (六)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保证所提交的相关证书、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取消,且五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

    附件:2024年度安徽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2024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2024年度安徽省高级职称

    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铜陵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评会

    铜陵市人社局

    王建武

    0562-2168521

    第二篇: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等专业学校特点,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高级讲师为副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理讲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规定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四条 对在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与中等专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教师以及在我省中等专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基本任期内考核或任期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第八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讲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讲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

    (二)讲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4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2.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讲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能结合所授专业(学科)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价值的调研报告(教改试验报告)1篇。

    2.专业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文化基础课教师应具有任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及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能胜任2门以上课程(以1门课程为主)的教学工作;并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等,或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3.完成学校在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师,其每学年授课总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同学科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4.担任班主任或教研组长1年以上,胜任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5.积极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职业教育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并至少每学年上1节(次)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且达到良好以上等次。申报当年,按照管理权限,在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省属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6.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到中小学、幼儿园,下同)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文化课教师也要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考察、调研报告。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2.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开展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育教学评价研究,总结出的教改经验和研究成果经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在市级范围内推广应用且获得好评。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2次。

    4.主持一项或参加两项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职业教育科研项目(课题组前三名),并通过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

    6.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校级骨干教师,且近两年在学校组织的教学检查综合评价中,每次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三分之一。

    7.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1次,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2次(其中二等奖1次)。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同时在具有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

    2.公开出版4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或本人参与撰写达4万字以上的合著1部;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达4万字以上。

    3.参加省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获得国家级二等奖1次,或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2次(其中一等奖1次)。

    第十二条 讲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能结合所授专业(学科)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

    2.具有所任教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能胜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并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等,或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3.能完成学校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师,其每学年授课总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同学科标准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4.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并至少每学年上1节(次)校内公开课且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在申报当年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5.担任班主任或教研组长2年以上,胜任该项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6.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一定见解的专业实践报告。文化基础课教师也要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并形成有一定水平的考察、调研报告。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2.在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1次。

    4.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课题组前三名),正式立项,并确认取得明显的研究成果。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

    6.近两年,在学校组织的教学检查综合评价中,每次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二分之一。

    7.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项1次或市级二等奖以上1次。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在具有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中本人参与撰写1万字以上;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3.参加市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2次。

    第六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和第十条中的外语条件,破格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的,任现职以来,除符合正常晋升标准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2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省级骨干教师。2.从事技术创新、教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取得良好效益,产生较大影响,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3.参加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2次。

    4.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全省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获得国家级二等奖2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2次。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有8人次以上获奖,其中1人次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

    (二)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4篇。2.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或参与撰写合著1部,本人承担8万字以上;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 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和第十条中的外语条件,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的,除符合正常晋升标准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2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2.从事技术创新、课程开发、教科研成果转化或推广,取得一定社会效益,产生较大影响,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3.参加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1次。

    4.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全省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1次。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有4人次以上获奖。

    (二)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2.公开出版6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或参与撰写合著1部,本人承担6万字以上;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讲师:获得博士学位后;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本科毕业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满3年)。

    2.助理讲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实行专业技术聘用制的中等专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上聘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及有关规定说明

    (一)所称“公开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

    (二)论文、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表彰、教育教学和教学实践方面的规定是:

    1.论文、论著必须是任期内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或正式出版的,且是所任教学科或专业方面的论文、论著,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习题集等。

    2.发明专利必须是与教学业务、从事专业有关的。

    3.科研成果必须是通过鉴定、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通过规模生产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

    4.表彰系指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市(厅)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个人或集体(仅限班主任)的表彰。

    5.骨干教师系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认定的各类骨干教师。6.教学技能竞赛活动主要包括优质课教学案例、教改课件、说课讲演、优质课大赛等。

    7.教学检查综合评价须附经学校验证的原始评价材料;获奖须附奖励证书;发明专利须附专利证书;成果奖励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获奖证书;公开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材料和专家评价意见。

    (三)申报人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案,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案;

    经学校验证的反映教学工作量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开课通知书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经学校验证的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的相关文件或通知书,经实践单位验证的实践计划书,经学校和实践单位验证的实践(调研考察)报告。

    (四)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词(语)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市”指设区市,不包括县级市。3.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各自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4年起执行。原《安徽省中专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和《安徽省中专讲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教人„1999‟129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实习指导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实习指导教师队伍,为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等职业学校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级职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为副高级职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为中级职务,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水平。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从事实习指导教学岗位工作的实习指导教师、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基本任期内考核或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均满2年。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均满4年。

    3.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均满5年。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农村高级职业中学满15年)。

    5.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且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满5年。

    (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均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均满4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满10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且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满5年。

    第九条

    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2.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能结合所授专业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价值的调研报告1篇。

    2.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具备熟练的专业技能。能编制本专业(工种)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和设计实践教学课题。能独立担任一个专业的实习实训教学任务;且能完成这个专业两个以上的主要实践教学过程,或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3.能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

    4.积极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职业教育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并至少每学年上1节(次)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且达到良好以上等次。申报当年,按照管理权限,在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省属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5.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2.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市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育教学评价研究,总结出的教改经验和研究成果经市级教育部门认定在市级范围内推广应用且获得好评。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奖项1次,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2次(其中二等奖1次)。

    4.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具有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在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教学研究论文2篇)。

    2.公开出版3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或本人参与撰写达3万字以上的合著1部;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达3万字以上。

    3.参加市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2次(农村高级职业中学教师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1次和县级一等奖1次)。

    第十一条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能结合所授专业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有一定见解的教学经验总结1篇。

    2.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根据实践教学计划编制实习指导书。能承担一个专业的主要实习实训教学任务;且能完成这个专业一个以上的主要实践教学过程,或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3.能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

    4.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并至少每学年上1节(次)校内公开课且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在申报当年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5.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考察、调研,并形成有一定水平的考察、调研材料。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2.在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级以上奖项1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1次。

    4.所指导的学生参加市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

    (三)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一定价值的教育教学文章1篇。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中本人参与撰写1万字以上;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3.参加市级(农村高级职业中学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1次(农村高级职业中学教师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取得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相应的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获得博士学位后;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实习指导教学工作满3年(本科毕业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满3年)。2.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受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满2年。

    3.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获得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三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及有关规定说明

    (一)论文、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表彰、教育教学和教学实践方面的规定是:

    1.论文、论著必须是任期内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或正式出版的,且是所任教学科或专业方面的论文、论著,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2.科研成果必须是通过鉴定、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通过规模生产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

    3.实习实训效果须附学校评估材料;获奖须附奖励证书;发明专利须附专利证书;成果奖励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获奖证书。

    4.表彰系指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市(厅)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个人或集体(仅限班主任)的表彰。

    5.骨干教师系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认定的各类骨干教师。

    (二)申报人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和设计的实践教学课题,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课题;

    经学校验证的反映教学工作量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开课通知书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经学校验证的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调研考察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和实践单位验证的调研考察报告。

    (三)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词(语)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2.“市”指设区市,不包括县级市。3.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各自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4年起执行。

    第三篇: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发布时间: 2024/5/9 9:42:13 被阅览数: 1038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等专业学校特点,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高级讲师为副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理讲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规定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四条 对在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与中等专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教师以及在我省中等专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基本任期内考核或任期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第八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讲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2年。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讲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

    (二)讲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4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2.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讲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能结合所授专业(学科)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价值的调研报告(教改试验报告)1篇。

    2.专业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文化基础课教师应具有任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及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能胜任2门以上课程(以1门课程为主)的教学工作;并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等,或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3.完成学校在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师,其每学年授课总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同学科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4.担任班主任或教研组长1年以上,胜任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

    5.积极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职业教育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并至少每学年上1节(次)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且达到良好以上等次。申报当年,按照管理权限,在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省属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6.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到中小学、幼儿园,下同)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文化课教师也要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考察、调研报告。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

    2.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开展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育教学评价研究,总结出的教改经验和研究成果经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在市级范围内推广应用且获得好评。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2次。

    4.主持一项或参加两项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职业教育科研项目(课题组前三名),并通过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

    6.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校级骨干教师,且近两年在学校组织的教学检查综合评价中,每次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三分之一。

    7.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1次,或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2次(其中二等奖1次)。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同时在具有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

    2.公开出版4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或本人参与撰写达4万字以上的合著1部;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达4万字以上。

    3.参加省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获得国家级二等奖1次,或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2次(其中一等奖1次)。第十二条 讲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能结合所授专业(学科)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

    2.具有所任教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能胜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并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等,或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3.能完成学校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师,其每学年授课总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同学科标准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4.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并至少每学年上1节(次)校内公开课且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在申报当年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5.担任班主任或教研组长2年以上,胜任该项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6.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一定见解的专业实践报告。文化基础课教师也要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并形成有一定水平的考察、调研报告。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2.在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1次。

    4.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课题组前三名),正式立项,并确认取得明显的研究成果。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

    6.近两年,在学校组织的教学检查综合评价中,每次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二分之一。7.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项1次或市级二等奖以上1次。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在具有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中本人参与撰写1万字以上;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3.参加市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2次。第六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和第十条中的外语条件,破格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的,任现职以来,除符合正常晋升标准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2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省级骨干教师。

    2.从事技术创新、教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取得良好效益,产生较大影响,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3.参加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2次。

    4.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全省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获得国家级二等奖2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2次。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有8人次以上获奖,其中1人次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

    (二)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4篇。

    2.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或参与撰写合著1部,本人承担8万字以上;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第十四条 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和第十条中的外语条件,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的,除符合正常晋升标准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2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

    2.从事技术创新、课程开发、教科研成果转化或推广,取得一定社会效益,产生较大影响,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3.参加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1次。

    4.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全省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1次。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有4人次以上获奖。

    (二)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

    2.公开出版6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或参与撰写合著1部,本人承担6万字以上;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讲师:获得博士学位后;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本科毕业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满3年)。

    2.助理讲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第十七条 实行专业技术聘用制的中等专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上聘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及有关规定说明

    (一)所称“公开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

    (二)论文、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表彰、教育教学和教学实践方面的规定是: 1.论文、论著必须是任期内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或正式出版的,且是所任教学科或专业方面的论文、论著,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习题集等。2.发明专利必须是与教学业务、从事专业有关的。

    3.科研成果必须是通过鉴定、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通过规模生产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

    4.表彰系指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市(厅)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个人或集体(仅限班主任)的表彰。

    5.骨干教师系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认定的各类骨干教师。

    6.教学技能竞赛活动主要包括优质课教学案例、教改课件、说课讲演、优质课大赛等。7.教学检查综合评价须附经学校验证的原始评价材料;获奖须附奖励证书;发明专利须附专利证书;成果奖励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获奖证书;公开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材料和专家评价意见。

    (三)申报人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案,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案;

    经学校验证的反映教学工作量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开课通知书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经学校验证的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的相关文件或通知书,经实践单位验证的实践计划书,经学校和实践单位验证的实践(调研考察)报告。

    (四)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词(语)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2.“市”指设区市,不包括县级市。3.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各自分工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4年起执行。原《安徽省中专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和《安徽省中专讲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教人〔1999〕129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发布时间:2024-07-12 12:13:11 查看: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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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以及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省、市、县级教研机构教研员,省、市、县级以及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第四条 少年宫、工读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 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理论和“ ”重要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第七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团结协作、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八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或考核不确定等次、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第十条 学历及专业经历

    ㈠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满20年,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满15年,在农村中学(不含县城,下同)任教,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 现已取得本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6、小学教师申请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适用上述各款外,中师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满25 年,且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7、取得高、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其中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只限于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㈡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育教学满3年(本科毕业先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中学二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

    ㈢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中师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7年。

    5、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小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

    ㈣中师毕业后,受聘小学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可申报小学一级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2、担任校(园)长(含副职)的,应完成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接受提高培训,取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证书》。

    3、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人事部门统一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十二条 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学历及专业经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申报破格评审。

    第五章 教育教学条件

    第十三条 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㈠学校教师

    1、围绕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行动研究报告或教育叙事1篇。

    2、对所教学科(专业)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提供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并从中自选2—3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设计。教学设计能体现新课程改革的理念,有课例分析,有教学反思。

    3、能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出勤率正常。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可酌情减少教学工作量(周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申报者除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外,其教学工作时间还必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且现仍在教学岗位。以上须附学校或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基本任期内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和出勤情况证明等。

    4、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研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合格等次以上。实施细则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5、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团委、大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或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班级、教研组、年级组、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过学校以上表彰奖励,以上均须附本人的经验介绍材料和学校的证明)。

    6、是本学科骨干教师,积极参加学校组织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6节(次),并至少开设1节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任现职期间至少开设2次校际公开示范课。且获好评(须附组织单位验证的有关证明和近3年的原始完整的听课记录,研究活动记录,示范课备课笔记和评价意见以及是骨干教师的有关证明)。

    7、县城以上(含县城,下同)中小学教师,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职业学校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平均每年不少于1个月。具体规定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

    8、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表彰部门仅限于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和各级政府,表彰称号仅限于“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须附获奖证书原件。下同);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教坛新星”(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和教学课的教案或教学设计)。

    ⑵在学生思想 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成绩,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班主任或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或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

    级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和学生管理方面的经验总结,经学校验证的班主任、少先队工作实录和个案分析材料)。

    ⑶熟悉和掌握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含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各类学科课程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下同),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任现职以来在学校教育教学测评中获优秀等次2次以上,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或新课程研究演讲达到优秀等次。

    ⑷初中毕业学业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中,所任班级学科平均成绩(等级)、合格率,名列同层次学校前四分之一(省示范高中、市示范中学、一般完中及初中分别在省、市、县市区范围内比较,须有省、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始成绩统计表)。

    ⑸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开展分层教学,分类指导的教学改革,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在高中、初中、小学(低年级或高年级)的一个教学循环期间,所任学科在县级以上教学质量检测中全班学生的成绩合格率明显提高(须附检测部门提供的所任班级一个教学循环期间检测成绩统计分析表及本人在分层教学、分类指导方面的实施方案)。

    ⑹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中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专业技能竞赛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县城以上普通中小学参加省级以上,音体美学科、农村中小学和职业中学参加市级以上),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以上均须附获奖证书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⑺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熟练担任技术性较强的教学工作且教学效果显著,在学校组织的评教评学测评中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三分之一,培养的本专业学生合格率很高,在经济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须附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证明)。

    ⑻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积极进行“双证书”制度或“产教结合”的实践与探索,所培养的职业学校学生在劳动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考核中通过率城市学校达80%、县城及以下学校达60%以上(须附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⑼担任职业中学的专业课教师教学成绩显著,并积极参加相应行业工种考试,取得高级资格或取得相应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须附学校证明和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

    ㈡教研员

    1、具有科学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理念,有一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理论,掌握教学工作的一般规律,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教学研究,积极组织并参与课程改革实验,注意发现、培养优秀教师,总结推广先进教学经验(须附组织课程改革实验方面的计划、总结材料或参加本地课改评选工作的材料)。

    2、对所任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中小学任教(或兼课)1年以上的经历。

    3、有很强的组织、指导、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能力,能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教研活动(须附组织本地区教研活动的计划,以及本人开展教研活动的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

    4、能深入基层,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经常深入学校开展校本教研、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须附在一定层次教学研讨会上就课程标准、教材或教法、学法改革方面的书面发言稿或文章及开展校本教研、进行专业引领的书面报告材料,近3学年原始规范的听课笔记)。

    5、按照素质教育要求,能做好新课程的发展性评估工作;或在参与组织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的统一考试工作中,能正确把握命题导向或做好试卷分析工作(须附课程评估或考试改革研究,如学生发展性评估研究,教师评估、教学评估研究,试卷分析等方面的材料或文章)。

    6、申报当年由教研部门统一组织的典型课例教学(说课)或新课

    第五篇:云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

    云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

    申报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的评价我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充分发挥中专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激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云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四个级别,资格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初级)、讲师(中级)、高级讲师(副高级)、正高级讲师(正高级)。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规定,经评审组织评审通过,获得中专教师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学校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专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以及按规定参加中专教师系列评审的中等职业校外教育机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均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中专学校教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纪,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

    (二)具备中专学校教师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达到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关于教学工作量、担任班主任工作、参加企业实践和教育培训的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或同级以上教师资格证)

    (四)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五)履现职以来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六)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并达到我省教师行业的要求。

    第六条

    申报中专学校教师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助理讲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经过1年以上见习试用,通过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讲师职责。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证书,通过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讲师职责。

    (二)申报讲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聘任助理讲师满4年。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且聘任助理讲师满3年。

    3、获得硕士学位,且聘任助理讲师满2年。

    4、获得博士学位,通过考核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三)申报高级讲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聘任讲师满5年。

    2、获得博士学位,且聘任讲师满2年。

    (四)申报正高级讲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聘任高级讲师满5年。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评审助理讲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具有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基本胜任教学岗位,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较好。

    (三)能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第八条

    评审讲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履现职期间承担过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就业创业指导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管理、技能实践等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

    (五)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级教学成果奖1项。

    2、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学术著作)1部。

    3、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4、参与教研、科研项目1项。

    5、艺术类教师创作的作品或表演成果在专业比赛中获地厅级奖励,或指导学生在地厅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在校级专业比赛中获二等奖。

    6、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地厅级赛事中获优秀奖、在校级专业比赛中获前6名。

    第九条

    评审高级讲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就业创业指导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管理、技能实践等工作,累计满6年(获得博士学位者为2年)。

    (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能熟练地担任一门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三)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

    (四)能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

    (五)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级教学比赛一等奖,且近3年每年完整主讲课程200学时以上,教学效果良好,校级教学考核成绩优秀(指本校教学考核排名前15%)。

    2、获省级教学成果奖或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0万字以上(排名前2);或主编出版教材1部(排名前2)。

    4、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

    5、主持地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

    6、作为第一指导者指导学生或本人参加学科竞赛、职业技能大赛等获省级奖项。

    7、艺术类教师创作的作品或表演成果在专业比赛中获省部级三等奖,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

    8、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赛事中获前6名(团体或个人),或具有国家级裁判资格并在省部级赛事中两次获“优秀裁判”。

    9、获国家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或育成新品种1个(均为排名前3)。第十条 评审正高级讲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就业创业指导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管理、技能实践等工作,累计满10年(获得博士学位者为5年)。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熟练地担任一门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三)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州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或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推动本专业的发展。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和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能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

    (五)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级以上教学比赛一等奖,且近3年每年完整主讲课程200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秀,校级教学考核成绩优异(指本校教学考核排名前5%)。

    2、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第1)或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

    3、独立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20万字以上;或主编出版教材2部(排名第1)。

    4、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在国家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

    5、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地厅级科研项目2项。

    6、主持完成基层科技推广、开发、扶贫、科技教育兴农等省级项目,并担任主要负责人(排名前3),已在较大范围产生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7、作为第一指导者指导学生或本人参加学科竞赛、职业技能大赛等获省级一等奖。

    8、艺术类教师创作的作品或表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3),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

    9、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赛事中获前3名(团体或个人),或担任国家级体育赛事裁判长职务。

    10、获国家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或育成新品种2个(均为排名第一)。

    11、获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科技创新人才等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第五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对不具备本《评审条件》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业绩贡献突出,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相应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破格申报高级讲师,须具备以下条件2项:

    1、获省级以上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教育教学荣誉称号之一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第一完成人。

    2、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教学、教研、科研等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发表4篇以上。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5万字以上(排名前2);或作为第一主编(或第二副主编)出版教材2部以上。

    4、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

    5、主持地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2项以上。

    6、获省部级组织的学科竞赛二等奖3项以上。

    7、艺术类教师从事艺术创作,作品获省部级二等奖项以上。

    8、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体育赛事中获前3名(团体或个人)。

    9、专业课教师达到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水平或本专业(工种)二级(高级)水平。

    (二)破格申报正高级讲师,须具备以下条件2项:

    1、获国家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教育教学荣誉称号之一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第一完成人。

    2、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教学、教研、科研等学术论文16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发表8篇以上。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30万字以上(排名前2);或作为第一主编(或第二副主编)出版教材4部以上。

    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5、主持地厅级科研项目4项或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排名前3)以上。

    6、获省部级组织的学科竞赛一等奖3项以上。

    7、艺术类教师从事艺术创作,作品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

    8、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体育赛事中获前3名(团体或个人)。

    9、专业课教师达到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领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水平,或达到本专业(工种)一级(技师)水平。第十二条

    讲师破格申报正高级讲师,须在具备高级讲师破格条件的同时具备正高级讲师破格条件,且成果不能重复累计。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承担学校(单位)领导等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其教学课时量原则上不低于专任教师课时量的三分之一;承担学校(单位)中层领导等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其教学课时量原则上不低于专任教师课时量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延迟申报情形和期限规定: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定等次或等次为基本合格者,当年不计入履职年限且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当年不计入履职年限且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三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三年、四年内不得申报。

    (三)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或有违反师德行为者,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四)工作中出现教学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一年至五年不得申报。第十五条 有关规定说明:

    (一)本《评审条件》第六条中的“通过考核”指考核定职情形。

    (二)本《评审条件》所要求出版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名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此范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此范围;国家级期刊,是指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或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其他期刊均不属此范围。

    (三)本《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术和业绩成果,均须为申报人员所从事的学科专业。

    (四)本《评审条件》中的“以上”均含本级。

    (五)“省部级”指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办、局层次。“地厅级”指州(市)委州(市)政府或省级委、办、厅、局层次。

    (六)职业技能大赛指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及国家行业部门组织的,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独立举办或联合举办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七)艺术、体育类教师的成果除单独标注外均指个人或第一完成人(第一指导者)。

    (八)同一事项多次获奖的,只以其中最高奖项计。第十六条

    各地各学校可根据本地本校学科建设、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以不低于本评审条件的标准制定本地本校评审条件实施细则。州市由教育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范性文件程序制定并联合发文;学校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师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发文。在制定细则时,要把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突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实际水平的考核,突出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导向。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评审。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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