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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栏目:七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琴心剑胆 时间:2024-09-19 18:57:17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周口市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 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下发《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条在局党组领导下,办公室、监察处和专卖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全面或专项的监督检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1、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3、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四条本局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草拟的部门(机构)将文件的草稿送分管局长会签、登记,经局长签发的上述规范性文件要送专卖处、办公室备二份存查。

    第五条凡上级交办的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要求我局会签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交办公室登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提出意见或会签建议,报局长(含分管局长)批准。

    第六条对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 检查。

    第七条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含简易程序)送办公室档案室入档,以备复议、应诉和存查。

    第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申请分期交纳或缓交罚没款的,应由专卖处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或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一年时,专卖部门将执行情况分别向局长办公会议和上级局作书面汇报,并接受上级局的执法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为实施该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2、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3、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罚没款情况;

    5、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

    6、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7、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

    8、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

    1、对执法情况进行调查;

    2、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3、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执法检查查询书》;

    4、对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提出下列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①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依法纠正或建议文件制发单位纠正;

    ②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撤消或者责令改正;

    ③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消极执法的,有权责令其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④对不严格执法的人员,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

    ⑤发现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有违纪行为,报局长室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烟草管理机构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可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撤消。

    第十二条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和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第十三条公民或者组织对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和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或者本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上级或本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违法行政行为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三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教委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教委各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六条

    教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执法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教委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消;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了解掌握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莅年初三十日内向教委党工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4-11-22 14:0

    1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局委各科室(所)的执法部门。

    第四条 局机关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1)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3)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4)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2.行政许可程序的内容: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

    (2)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3)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4)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

    (6)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以及有关记录是否规范、签字归档;

    (7)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8)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9)许可文书、证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10)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3.行政确认程序的内容:

    (1)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据以做出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且确凿充分;

    (3)查验记录、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等是否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

    (4)实地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全面、客观、公正;

    (5)颁发证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

    (6)收取的费用是否符合法定项目和标准;

    (7)是否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4.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1)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履行等步骤;

    (2)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3)调查取证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

    (5)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是否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6)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7)是否违反一事不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原则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8)卷宗材料中是否体现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以及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否适当;

    (9)依法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步骤,《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11)结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2)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情形。

    5.行政强制程序的内容:

    (1)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和法定程序送达行政相对人;

    (2)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按规定送达行政相对人;

    (3)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使用的票据是否合法;

    (4)实施行政强制是否按照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的情形;

    (5)是否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其他行为。

    6.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程序的内容,针对个案,参照执行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7.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的内容:

    (1)是否一案一卷;

    (2)封面是否按规定填写;

    (3)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5)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8.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9.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1)执法工作现状;

    (2)是否有行政不作为行为;

    (3)是否有越权执法行为;

    (4)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0.具体行政行为遵守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

    11.罚款、收费的收缴情况;

    12、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

    13、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听取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2.对执法卷宗进行抽查;

    3.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4.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5.执法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6.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销;

    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应予以纠正或撤销;对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部门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在实施监督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被监督部门在接到执法监督文书后十五日内,应将处理结果报告区政府法制机构。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应及时向被检查部门通报并向局领导汇报。

    第十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按过错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

    第十二条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职务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可建议区政府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阔斯特克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执法人员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的要求,结合全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进行监督检查必须采取现场记录。

    第三条乡政府对本级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方面进行监督应记录的内容:

    (一)依法行政领导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依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依法行政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情况;

    (四)依法行政统计和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试情况;

    第四条乡政府对本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方面进行监督应记录的内容:

    (一)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集体决定、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是否建立和规范运行;

    (二)行政决策权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

    (三)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是否经过专家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向社会公布或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五条 乡政府对本级行政机关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方面进行监督应记录的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县法制机构备案;

    (四)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乡政府对本级行政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监督应记录的内容:

    (一)是否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有无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或组织及其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

    (二)是否定期清理行政执法依据,及时学习宣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无适用已修改、废止、失效的法律依据的情况;

    (三)是否依法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有无权责不清、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未予追究责任的情况;

    (四)是否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立案、回避、调查、听证、决定等程序,有无严重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五)是否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有无行政执法文书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

    (六)是否建立行政执法职权争议协调机制,有无职能重叠、职权交叉得不到解决的情况。

    第七条 乡政府对本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方面进行监督应记录的内容:

    (一)是否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有无越权行政以及随意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剥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情况;

    (二)是否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并纠正违法行为,有无因行政不作为损害公共利益及行政相对人利益和导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

    (三)是否维护政府公信力,有无随意撤销、变更生效行政决定的情况;

    (四)是否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有无该受理不受理、该审查不审查、该裁决不裁决的情况;有无拒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情况;

    (五)是否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有无拒不应诉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的情况;

    (六)是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查处机制,有无推诿、敷衍、拒不查处投诉举报的情况。

    第八条 乡政府对本级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监督应记录的内容:

    (一)编制及更新本机关信息公开目录的情况;

    (二)涉及公众利益重大信息的公布情况;

    (三)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

    (四)本机关执法依据、执法人员、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第九条 乡政府对辖区行政执法机关、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除本制度其他条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转变政府职能的情况;

    (二)依法设置机构,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的情况;

    (三)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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