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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栏目:八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琴心剑胆 时间:2024-06-27 06:53:35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2024年1月25日司法部令第67号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 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

    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

    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

    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

    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

    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

    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

    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

    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易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

    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

    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

    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

    (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超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冒顶向上,帽徽超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

    盔。

    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拘袖、卷

    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

    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不

    得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

    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

    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

    有色眼镜。

    第八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便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酗酒。

    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

    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 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

    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十一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对模范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篇: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2024年1月25日司法部令第67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拘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一条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二条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十一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对模范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第二十条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篇: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本站推荐)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已经2024年1月25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7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二条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 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四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 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臵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臵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臵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微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衬)、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第九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 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11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对规模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

    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

    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服。

    第三条着常服、执勤服时,佩戴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

    肩。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第四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

    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要带上系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民警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民警鞋跟不得高于四

    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来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

    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睛。

    第五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袖、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六条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

    有序。

    第七条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肩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第八条体能课着作训服。

    第九条不得着制服出校(除工作需要)。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等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公安督察通知单》,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

    第十一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单》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

    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公务员工作考核时评定为不称职档次,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并取消所在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发出《公安督察通知单》的上级公安机关书面报送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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