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热门搜索: 购房合同 工作总结报告
  •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八号文库

    人民法院 鉴定

    栏目:八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诗酒琴音 时间:2024-06-29 12:48:46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人民法院 鉴定

    人民法院 鉴定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二xx-x年二月二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二一四次会议通过)

    法释〖二xx-x〗八号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人民法院 鉴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第四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专业资质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以个人名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专业资格证书;

    (三)主要业绩证明;

    (四)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等,鉴定材料《人民法院 鉴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择优确定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候选名单。

    第七条申请进入地方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单位和个人,其入册资格由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第八条经批准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

    第九条已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业务工作报告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三)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四)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年度审核有变更事项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第十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名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委托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如果被选定的单位或专业人员需要进入鉴定人名册的,仍应当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遇有鉴定人应当回避等情形时,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选择鉴定人。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问题。

    第十四条接受委托的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如果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决定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

    第十五条鉴定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协调鉴定人做好出庭工作。

    第十六条列入名册的鉴定人有不履行义务,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人民法院视情节取消入册资格,并在《人民法院报》公告。

    第二篇: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情况鉴定

    关于林小平同志一年来的工作情况鉴定

    林小平同志自2024年1月被录用为当涂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并被安排进基层法庭、执行庭以来,该同志能严格按组织要求,认真学习,勤于工作,乐于进取,勇于创新。一年来,林小平同志在学习、工作上取得了良好成绩,为我院基层法庭、执行庭做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具体鉴定情况如下:

    一、勤于学习积

    累,学习知识面不断拓宽。

    自去年以第一名优势被组织部门选考进我院以来,林小平同志更加注重各方面知识的积累,学习中不仅注重学习政治理论知识,特别是对法律知识学习,一年来,他阅读了许多法学著作,通过了法律专业自考本科考试。一年来,他还注重学习文秘、新闻写作、计算机、英语、市场经济等方面知识,通过学习增强了先进性本领。

    二、认真履行职责,业务工作能力明显提高。

    一年来,林小平同志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考入法院后,他为使自己从政府文书岗位迅速向法院书记员岗位转换好,在基层法庭刻苦锻炼,认真细致、高质高效地做好书记员各项工作,从而快速适应岗位之需。在法院立案受理、法律文书送达、庭前准备、参与案前协调、庭审记录、庭后释疑、判后疏导、案卷装订、参加执行等各项工作中林小平同志均充分做好本职工作,受到了领导和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好评。

    三、有效发挥特长,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一年来,林小平同志充分发挥自身专长,使2024黄桥法庭信息宣传工作成绩一跃成为全院基层法庭之首。一年来,林小平先后在《人民法院报》、《安徽法制报》、《安徽日报农村版》、《马鞍山日报》、《马鞍山信息》报刊及《中国法院网》、《安徽法院网》上发表了稿件110篇,填补了博望法庭从未在国家级媒体、网络上发表稿件的空白。2024年林小平同志还被聘为省委办公厅信息处特约信息员,同时还被推荐参评2024马鞍山日报优秀通讯员。

    四、注重廉洁自律,工作生活作风务实。

    林小平同志注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工作

    中十分注重塑造自身良好形象。林小平同志坚持做到慎德慎威,慎始慎终,一点一滴磨炼意志,一点一滴砥砾品行,严格按院党组的要求,为维护法院整体形象洁身自好。由于表现良好,在院党组的教育、培养下,林小平同志被批准为中共正式党员。

    二○○六年元月二十日

    第三篇: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逐步实现法医学鉴定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法医学鉴定文书形成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文书档案,是按照法医学鉴定程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为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提供科学证据的真实记录。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条 法医学鉴定文书,应以活体检验、尸体检验、文证审查、物证检验、现场勘验等类别,按和一人(件)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法医学鉴定文书必须用毛笔或碳素或蓝黑墨水的钢笔书写、签发,法医鉴定人负责鉴定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归档前应由法医室负责人进行立卷质量的检查。

    第二章 鉴定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五条 鉴定文书材料,从接受法医学鉴定委托书时起,法医鉴定人应即开始收集,着手立卷工作。按照法医学鉴定程序一一受理、检验鉴定、制作鉴定文书所形成的各种文书材料均应收集立卷。

    第六条 收集的范围主要包括,法医学鉴定委托书、登记表、阅卷记录、调查材料、检验记录、解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讨论记录、照片、鉴定书文稿等。

    第七条 卷内文书材料只保存一份(有领导批示的除外)。

    第三章 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八条 卷内文书材料的排列,总的要求是:按照法医学鉴定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 活体检验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调查材料(如病史材料);(5)阅卷记录及讨论记录;(6)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7)照片;(8)备考表;(9)证物袋;(10)卷底。

    第十条 尸体检验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调查材料(如病史材料、物证报告书等);(5)解剖笔录;(6)阅卷记录及讨论记录;

    (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8)照片;(9)备考表;(10)证物袋;(11)卷底。

    第十一条 文证审查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调查材料(如文证材料);(5)阅卷记录及讨论记录;(6)法医学文证审查鉴定书;(7)照片;(8)备考表;(9)证物袋;(10)卷底。

    第十二条 物证检验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检材(名称、性状)记录和检验方法记录;(5)讨论记录;(6)法医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本);(7)照片;(8)备考表;(9)证物袋;(10)卷底。

    第十三条 现场勘验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法医学鉴定委托书;(4)现场勘验笔录;(5)讨论记录;(6)现场勘验报告;(7)照片;(8)备考表;(9)卷底。

    第十四条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中,没有列举的法医学鉴定文书材料,法医鉴定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顺序排列。

    第四章 编 目

    第十五条 卷内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页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及卷底不编写页号。

    第十六条 卷内目录(见附表一)填写方法(1)顺序号:以卷内文书材料排列先后顺次填写的序号,亦即件号;(2)文号:文书制发机关的发文字 号;

    (3)责任者:即文书的署名者;(4)题名:即文书的标题,没有标题的,可以自己拟标题,外加“[]”;(5)日期:文书的形成时间;(6)页号:卷 内文书所在之页的编号;(7)备注:留待对卷内文书材料变化时作说明之用。第十七条 卷宗封面(见附表三)、备考表(见附表二)填写方法

    (1)全宗名称:立档单位的名称;(2)文号:法医学鉴定书制发机关的文号;(3)归档号:文书处理号,由立卷人填写。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要用毛笔或用碳素、蓝黑墨水的钢笔逐项填写齐全、工整。

    第五章 卷宗的装订

    第十八条 装订前要做好鉴定文书材料的检查。对载体破损或字迹褪变的材料,应进行修补或复制。装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 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字迹难以辨认的,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附上中文译本,材料要去掉金属物。

    第十九条 每卷厚度以15毫米左右为宜,过多的可分册装订。案卷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整齐牢固,并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志,封志两头和中间的骑缝处加盖立卷人名章。

    第六章 归 档

    第二十条 法医学鉴定文书要在鉴定工作结束后的一个季度内立卷归档。案卷要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应与相关的诉讼文书案卷保管期限相一致)。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立卷人负责重新整理。

    第二十一条 归档的照片贴在16开硬纸上,在照片下方或上方的纸上注明摄制时间和摄制内容。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入证物袋,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的,另行包装,注明案卷内容、及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连同案卷一并归档,不宜保存的,可拍照附卷。第二十三条 已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增添文书材料时,须征得档案部门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质量。

    第二十四条 归档的卷宗必须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二份,交接双方经过清点卷宗,办交接签字手续,目录双方各留一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篇: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46年8月23日,是新中国第一个省会城市中院,内设32个职能部门和机关党委,下辖道里、道外、南岗、动力、香坊、平房、松北、呼兰8个区法院及依兰、木兰、通河、巴彦、五常、延寿、双城、宾县、方正、阿城、尚志11个县(市)法院。

    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81号的现代化审判大楼风格别致,庄严恢宏,功能齐全,于1998年8月落成并正式启用,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其中办公楼22层,1.48万平方米,审判法庭5层,1.52万平方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哈尔滨市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向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审理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级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一审案件;审理各基层人民法院报送的上诉、抗诉及请批案件;审理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并提起申诉的案件;受理不服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由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依法审理全省知识产权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指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搞好下级

    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同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负责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财务计划和诉讼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武器、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管理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做好本院行政后勤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综合指导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1、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2、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3、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4、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性质为审判机关;职能主要是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和指导,审理应受理的初审案件,审理上诉及申诉案件(按级),有终审权.

    第五篇: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2024)×

    民初字第xx号原告: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

    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被告:孙X林,男,1993年

    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

    系,2024年8月,经被告的父母请求,原告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被告为养子。将被

    告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24年4月,孙X杰为孙X

    林找了份工作。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原告每月给被

    告500元零花钱,还给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关系一直还比较好。2024年9月以后,被告以自己在婚姻问题上与原告存在分歧为由,在当年10月,搬出了原告家,自此不再将

    工资交给原告。2024年3月上旬,原、被告又因被告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被告便

    于2024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趁家中无人的机会将原告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

    电一台搬走,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养父子关

    系,并归还电视机。被告孙X林辩称,与原告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

    中,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2024年8月,由于原告不资助被告结婚而产生了一些

    矛盾,被告就搬至其工作的制药厂居住,原告也不再给零花钱,但被告每逢节假日还买些食

    品去看看原告。2024年3月,原告因病住院。其妻因故不予照顾。被告不计前嫌,特在单

    位请了假,并购买食品和生活用品到医院照顾原告。被告将自己每月2024余元的工资全部

    交给原告,几年来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截止到2024年8月只从原告处得到不

    到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所以搬走原告彩电这只是以此作为对被告结婚的一点补偿,并要

    求法院判令原告退回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结婚所需费用。经审

    理查明,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近4年,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

    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近4年期间,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

    人子之情,而原告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

    之责,再断无向原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

    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

    养父子关系。

    2、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

    3、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

    林结婚资助款5OOO元钱。

    4、本案受理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00元。如不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2024年6月3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

    ××



    推荐阅读:
    人民法院 鉴定
    人事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经验做法
    武穴市新型工业化“十一五”发展规划(5篇)
    温州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调查问卷
    2024年老干部迎春茶话会上的讲话
    中学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