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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全国农村信用社现状的思考

    栏目:八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梦醉花间 时间:2024-07-29 21:56:50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对全国农村信用社现状的思考

    自2024年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如今已有5年。在这5年里,中国农村信用社总体运行如何?其支农能力如何?制度设计与运行机制如何?这是我们需要持续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宏观透视:管理与经营现状

    存款总量不断增加,资金实力明显增强。2024年底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为24053.04亿元,2024年底为46000.88亿元。几年来,全国所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均得到大幅提升,由2024年底的2.4万亿元增加到2024年底的4.6万亿元,增长了1.9倍,资金实力明显增强。

    贷款总量不断增加,支农力度明显加大。2024年底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为17183.77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为7077.32亿元,占总贷款的41.19%,农户贷款覆盖率24.3%;2024年底为31381.63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为13998.40亿元,占总贷款的44.61%,农户贷款覆盖率32.6%。几年来,全国所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总量不断增加,支农力度明显加强。各项贷款总额由2024年底的1.7万亿元增加到2024年底的3.1万亿元,增长了1.8倍;农户贷款余额由0.7万亿元增加到1.4万亿元,增长了2倍;农户贷款覆盖率由24.3%增加到32.6%,增加了

    8.3%,惠及农民超过3亿人。

    不良贷款仍然高企,资产质量不尽人意。2024年底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5049.4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9.38%;2024年底余额为6595.9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1.02%。其中2024、2024年为五级分类口径,其他为四级分类口径。通过对以上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余额仍然很高,不良贷款率较高。

    在资本充足率方面,2024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为-6.6%;2024年为-0.11%。其中2024、2024年为农村信用社口径,2024~2024年为商业银行口径。2024年在没改革之前,全国所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为-8.3%,处于历史低位;2024年改革试点开始后,资本充足率得到提高,2024年改革全面铺开后,由于国家的资金支持,资本充足率达到历史高位,为0.5%,随后在2024、2024年又处于低谷,2024年通过兑现央行票据等方式补充资本金后资本充足率有所改善但仍为-0.11%。

    财务状况逐步改善,赢利能力明显增强。2024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收资本为618.73亿元,当年结益为-6.09亿元;

    2024年实收资本为2223.84亿元,当年结益为289亿元。全国所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明显好转,实收资本和当年结益是逐年增加。

    微观调查:制度设计与运行机制

    管理体制层面

    法人治理结构初步建立但仍需完善。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标志就是以法人为单位的产权制度改革,也是当时“花钱买机制”的重点和核心。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体制等虽然在新一轮的改革中取得进展,但仍然还存在许多重大问题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明晰和厘清。以青海省为例,该省处于藏区的农村信用社机构共153家,占全省农村信用社机构总数的42%。由于受地理环境、人口和经济总量的限制,这些机构近50%的机构达不到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统一联社的要求,勉强达到组建要求的县联社在其业务发展上也达不到组建统一法人联社的改革初衷,呈现“形似神不似”的特征。吉林农村信用社全省股本金68.5亿元,分散到85.6万户社员手中,户均股金8000元。由于产权主体分散、股金额度小、虽然人人都投资,但人人都不关心经营、不关心管理、不关心收益,不能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三会”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另一方面现有管理模式缺乏合理性和法律

    支持。省联社由各社员入股组建,这种“大法人”对“小法人”的管理,缺乏资本纽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

    办事处普遍设立,管理链条不断延伸。按照最初的政策设计和体制安排,农村信用社实行两级法人体制,即省级联社和县级联社。但在近几年的实际运行中,我们发现许多农村信用社在地区一级设立了办事处,并设立了相应的内设机构。对此,我们不由得思考和权衡其设立的利弊,是否有延长管理链条、增加管理成本的嫌疑?由于其内部又设立了相应的内部科室,其发展方向是什么?是管理机构?经营机构?或者是新的一级法人?

    监管职责尚需明确,外部监管亦需加强。目前对信用社实施监督管理的有省级人民政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但由于监管机构的多样性与交叉性,从而形成多重监管或空白监管,再由于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对农村信用社依法监管和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形成困难。由此得出的启示是: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职责尚需进一步明确,此外关于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法规已到非出台不可的时候:一方面可以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依法监督;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第二篇:对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思考

    目前,农村信用社经营困难、效益低下、亏损面大。究其原因,除了金融体制等外部条件的制约之外,财务管理工作没有规范化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如何加强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是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现状分析从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现状来看,其正处在从传统的财务管理向现代财务管理转型的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依法稳健经营,建立了科学的财务管理分析指标。农村信用社引进开发了一些现代化管理手段,通过建立“存贷款业务统计分析表”、“经营指标考核情况表”、“营业费用情况表”、“财务收支分析表”等一系列财务报表,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计算、分析、预测和决策,对信用社筹资管理和资金运用起到了有效的调节和引导作用。其中,固定资产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保证了农村信用社的固定资产保持在上级主管部门控制的指标之内,有效控制了固定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引进的综合费用率管理将费用与财务收入挂钩,费用额较有弹性,较之不管信用社是盈是亏、财务收入是多是少的“费用定额管理”更灵活、有效。2.以财务决策为中心的现代财务管理机制还没有形成,财务管理仍然属于以计划为中心的传统管理。目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主要围绕存贷款、财务收支、利润三个方面的计划展开,侧重于事后核算,而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很少涉及。即使涉及,也往往由于缺乏科学的方法,造成计算结果与实际误差太大,因而不能追踪千变万化的实际业务发展情况,达不到动态管理的目的。而且,数量指标分析运用相对较少,主要是针对人民银行监管办下达的五项指标进行考核,尤其是费用支出的考核指标单一,仅有“综合费用率”一项。虽然它比费用定额管理前进了一步,但仍不够科学。3.内部财务管理不严格,体现为有章不循、违章不纠、管理松懈。这主要表现在对《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不到位上。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抵贷资产处理不当。近年来,随着经营业务不断扩大,借款人或担保人因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贷款而以资产抵偿贷款本息的情况大量增加,农村信用社由此取得的抵贷资产也就增多。农村信用社在取得抵贷资产时,往往账务处理不当,使“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成为农村信用社转移不良贷款的“避风港”。《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信用社取得的不能当即变现的抵贷资产,应根据其计价价值的大小,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其中,冲减贷款本息不足的,不足部分作为呆账或坏账按规定进行核销;冲减贷款本息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暂作为信用社的负债,待抵贷资产变现后再按借贷双方事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作为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但在实际工作中,信用社在取得抵贷资产时,都是以本金全额计入“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而没有把不足以抵偿本金部分冲减贷款呆账准备金、所欠利息部分冲减坏账准备金。这样做的结果是使抵贷资产名不符实,价值相差甚远,使当前利润反映不真实,增加了信用社的税费开支,形成了信用社新的风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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