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发〔2024〕6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小型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
**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工程项目(下称小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省招投标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市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嘉建〔2024〕10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平政令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项目,是指本市各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单位)、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各行政村、社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财政、国有、集体资金,符合下列标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
(三)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
低于上述标准项目,由项目业主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采用简易方式(入围、询价、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经集体决策确定交易对象。
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拆、肢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各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单位)、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各行政村、社区招投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所属小型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小型项目招投标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小型项目招标由招标人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资质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
小型项目施工项目实施招标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依据(批文);
2.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3.工程造价预算书;
4.规划许可证;
5.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其它项目招标的具体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小型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对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须符合相关规定并由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标单位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投标人从网上获取招标文件,一律取消现场报名。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延长报名时间,仍少于3个的,应当分析原因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招标后报名人数或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视情况继续开标或采用竞争性谈判等简易方式招标。
第九条
小型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研究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最高限价,确定投标保证金,提出招标申请,递交申请书,招投标领导机构进行审核。
2.发布招标信息(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3.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及缴纳投标保证金。
4.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5.受理密封报送的投标书。
6.组织开标(从招标公告到开标截止期不少于7日)、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
7.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8.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9.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廉政协议书等。
10.招投标全部资料归档。
第十条
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评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控制暂估价、暂列金、甲供材料进入报价,原则上由投标人直接确定报价,确无法直接确定的,总额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预算价10%。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凡参与小型项目招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须装订成册,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及法人代表签署后密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开标地点。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销、否认或自行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否则以投标违约处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自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单位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十六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与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小型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复杂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分分值由技术标(包括信誉部分)、商务标组成,分值权重(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工程类项目技术标0%—10%,商务标90%——100%;货物设备和服务类项目技术标0%-40%,商务标60%-100%(设计类项目分值权重按照平建〔2024〕56号文件执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按技术难度事先明确具体权重。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工作。施工类100万元至400万元、采购类50万元至200万元、服务类30万元至50万元,其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原则上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余项目可从本单位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原则上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一般不派代表参加评标,确需参加的,只能派1名代表参加,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因专业特殊无法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报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的约定和评标办法,对各投标文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评标,推荐1-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并按得分高低排序,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如有保留意见可在评标报告中阐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并报招投标领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报价的,可以对相应投标人进行询标,投标人就询标的问题作出澄清或解释。特别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然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询标情况确认其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或弄虚作假。如果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无效标或者不利于投标人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投标承诺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必须向招投标领导机构办理核备手续。如发现有显失公正的确定中标人,招投标领导机构应责令招标人改正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在该项目招标信息发布的所有网站上同时进行公示。对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相应责任,并报招投标领导机构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人员和各单位平台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市纪委,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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