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第一篇:我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我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研
并提出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树立司法权威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江宁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工作逐渐步入正轨并日趋完善,但该项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
1、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严格有序。近年来,该院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严格有序,科学确定名额,严格选任条件,注重人民陪审员队伍的代表性,规范选任程序,切实保障选任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自2024年以来,该院共提请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78名。
2、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日趋完善。近年来,该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专门制订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规范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和使用。建立了人民陪审员个人档案,全面记录人民陪审员的个人履职信息,还建立了人民陪审员物质保障机制。
3、人民陪审员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该院注重发挥人民陪审
员在案件审理、审判监督、树立司法权威、广泛联系群众上的优势作用,加强与人民陪审员的联系与沟通。院审管办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进行选择和排期,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范围以及参审方式。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结构不尽合理。在现有的人民陪审员中,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所占比例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同时,他们往往因事务繁忙难以参加合议庭安排的陪审工作,也影响了人民陪审员职责的正常履行。
2、人民陪审员的任职培训相对缺乏。由于缺少足够的培训,人民陪审员不能及时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在案件审理中往往信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评议时多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不能起到真正的陪审作用,甚至陪审中常常会出现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等“陪而不审”的现象。
3、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部分人民陪审员因工作所限难以保证正常的陪审工作,或者因部分人民陪审员水平较低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现有的参审机制在具体实施中难以规范操作,案件承办部门或法官更愿意挑选较有经验、水平较高、或相对熟悉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这样就出现了少数人民陪审员频繁陪审甚至出现“陪审专业户”的现象。
4、人民陪审员考核机制缺失。由于人民陪审员大多有自己的工
作单位,法院在物质保障上必须寻求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处分也只有建议权,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考核机制,缺乏相应的奖励办法和惩罚措施,导致了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往往缺乏一定的热情,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也因没有压力而容易产生怠于履行陪审职责的惰性。
5、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其工作不应仅限于案件的直接审理,应该扩展到更广的范围。法院在审判工作应当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群众优势,充分发挥其作为“调解员”、“监督员”、“宣传员”的作用。
三、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1、继续优化配置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优化结构配置应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适当减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比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该院人民陪审员中比例过大,应当分步骤、有秩序的进行比例调整。第二,适当增加专业人员的比例。如果合议庭能够由相关行业的人民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共同组成,让这些人民陪审员从专业的角度对案件事实认定等提出个人意见,必将能够有效的缩短审理周期,减少“四项”案件的产生,对该院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升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2、加大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培训力度。在继续做好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工作的同时,强化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培训力度,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培训主要以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学习新法律法规为内容。另外,在培训方式上,可以采取开座谈会、庭审观摩、业务培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意识,提升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
3、严格执行人民陪审员参审随机选取制度。在现有人民陪审员名册的基础上,按不同行业领域建立专业人民陪审员信息库,总体上继续采取相对分类的方式,通过严格执行这一制度,从根本上杜绝“陪审专业户”现象的发生。同时,在立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征询被告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权利,从程序上切实保障权利人的选择权。
4、完善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工作。应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制度,建立个人业绩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参审案件的数量、类型和处理结果、庭审表现以及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的评价等。根据考核工作的情况,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综合评比,进行相应的奖惩。
5、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作用。主要从三个方面扩大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作用:第一,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调解员”的作用。第二,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监督员”的作用,减少或杜绝“枉法裁判”、“关系案”、“人情案”现象的发生。第三,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宣传员”的作用,增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降低申诉投诉率,减少涉诉信访、上访事件的发生。
6、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党的群众路线和工作方法在司法工作中的成功运用。部分当事人对于该项制度还是不甚了解,甚至有的当事人还持有怀疑态度,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打消当事人的顾虑,提高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认知度,从而创造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篇:××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近日,****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分析,发现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法院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
一、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陪审制的认识方面、陪审制的建设方面及陪审员职业特点等方面重视不够、研究不够,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陪审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陪而不审,基本上是陪衬,发挥作用不大。目前,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时,有相当一部分陪审员只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基点上,具体审判案件时,在审判台上只是形式上的陪审,成了“陪衬”,庭审中,对询问当事人、质证、认证,完全由审判长一人进行。在具体评议案件时,也是审判长一人综述案件事实,阐述有关法律规定,拟定处理意见,陪审员只是机械地同意或否定,名义上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质上是普通程序形式下的审判长独任审判。
(二)缺乏对陪审员的监督机制,对陪审员错案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使人民陪审员依法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但依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若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出现了错案,则应承担相应的错案责任,由于目前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完全规范化,对陪审员造成错案如何具体追究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影响司法公正,也违背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三)人民陪审员自身参与意识不强。由于种种原因,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不足,一些人民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不知道自当选之日起就肩负着民众的意愿,承担着社会、历史赋予的责任,没有真正把执行陪审工作当作应当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的态度,使人民法院的邀请常出现尴尬的局面,被委婉推辞。
(四)陪审员制度落实不平衡。从全市两级法院使用陪审员情况来看,呈现不平衡性,有的法院落实得很好;有的法院陪审员人数很少;有的甚至没有陪审员。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8日通过,并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通过调查和征求现任人民陪审员意见、听取有关方面建议等,我们认为当前需要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建立专家陪审员库。这里所指的专家,特指具有某种专业、技能特长的有识之士。对于一些复杂的、技术性、专业性特别强的案件,吸收有关专家参加审理,有助于克服法官知识的有限性和片面性,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对于推进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纠纷的合理解决,具有重大意义。这些人虽然有的对法律不一定很熟悉,但是在某些专业技能方面,有较为突出的特长,如能吸收其参与陪审,可以解决很多非法律方面的专业问题,从而对提高审判效率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对于专家陪审员,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主任医师、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具有专业特长的人。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建立专家陪审员库,以满足审判工作需要。
(二)限制人民陪审员连任。《决定》第九条只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没有规定能否连任。我们认为,陪审员连任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似国外的“一案一选”制。有的陪审员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陪审专业户”。这样不但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连任只能造就一批“准法官”,而无法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有功能。因此,建议最高法院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不可以连任,或任期不超过两届。
(三)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限制陪审案件数量。《决定》
第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我们认为名额的确定应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数量不宜过多过滥,防止本末倒臵。二是数量也不能太少,否则其作用难以发挥。最高法院的草案中曾提出,人民陪审员选任后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以每年每人十件为宜,但人大决定最终未采纳此意见。我们认为一人陪审过多,就会使其成为“编外职业法官”,易于与职业法官的关系过于密切,对于公正审判可能也无益处。过少,则不利于陪审员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自身作用的充分发挥。具体陪审案件多少,应结合实践确定。
(四)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监督。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制定《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就陪审员的管理机构、选任、培训、权利义务、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待遇及奖惩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陪审员的管理由政工部门和审委办共同负责。在政工部门设立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作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换届、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并对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为使陪审员适应工作需要,应当由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组织陪审员进行初任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案件流程、审判制度、审判纪律、法官职业道德、廉政制度、法律法规等,着重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参审能力,努力发挥其作用。应建立人民陪审员奖惩机制,落实人民陪审员待遇,并根据情况对陪审员评定等级职务,可将陪审员评定为陪审员,中级陪审员和高级陪审员,并对不同等级的陪审员在陪审费用和陪审案件的难易程度上有所区别。同时,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支法院外非固定审判队伍,同样适用《法官职业道德管理规范》和最高法院“四项制度”,对其监督应同对职业法官的监督相衔接。应当采取所在法院和同级人大双重监督制度,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当接受所在法院的监督,人大也经常性对陪审员的工作进行检查、评议。
(五)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提高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对被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应登报通告,晓喻社会,以利于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并采用多种形式激励人民陪审员强化职能,以调动其参与执行陪审职务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篇:对抽逃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实执行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锦江法院对抽逃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实执行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锦江区法院发布时间:2024-11-10 11:11:56
一、抽逃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实案件的类别和特点
(一)虚实结合的手段,骗取工商登记。该院审理的26件案件中有15件提供虚假的验资材料,或与验资机构串通作假;有7件以实物出资的虽然提供的真实验资材料,但始终不作产权过户处理;有4件验资材料全部真实,实物、资金也全部到位,但申请人在通过注册后不久即抽逃注册资本。
(二)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范围复杂。26件案件中,当事人涉及银行的有2件,涉及审计事务所的有9件,涉及中介机构的有6件,涉及公司职员的有11件。
(三)虚假注册资本,增大了案件的执行难度。26件案件中,抽逃注册资金的有10件,注册资金不实的有16件。因前述两种情况的存在,公司面临债务纠纷时,一般都是空壳公司,常常导致执行条件缺乏,执行难度增大。
二、引发该类案件的原因
(一)验资审计机构的工作疏漏。验资审计机构在验证出资证明材料时,由于疏忽大意或虚假审验,确认虚假出资证明材料,从而让申请人轻易骗取验资报告,达到注册目的。
(二)中介机构、审计师事务所无视职业道德。部分中介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帮助申办公司注册的中介机构违规操作,在明知申请注册手续不符的情况下,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弄虚作假,完成审验手续;或协助申办人验完资后即抽回注册资金,并从中收取借资费用,导致许多毫无经济实力的公司成立。
(三)公司缺乏诚实经营理念。涉及抽逃资金、注册资金不实的公司都存在经营动机不纯,缺乏诚信经营理念的情况。有的从公司的注册就用提供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等手段骗取注册资格,或者只提供真实的出资资料,但不办理产权转移,随时为躲避债务打好基础。
(四)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在涉及抽逃资金的案件中,因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股东随意抽逃注册资金。还有的公司干脆采用虚假手段成立子虚乌有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成为实体公司的挡债盾牌,债务产生时,面对债权人的只有一个空壳公司。
(五)银行内部管理不善。由于银行内部管理不善,未对公司注册验资关口形成有效监督,导致银行人员违规操作,不对申请人注册资格和材料进行严格的审验,或与中介机构合谋作假,致使“皮包公司”的诞生。
(六)工商登记部门只对注册申请人提供的资本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目前相关规定没有要求工商登记部门查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现实中都只是书面审查验资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这就给那些作假者提供了机会。
三、对策和建议
(一)树立法律权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刑法中抽逃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实等相关罪名的法律宣传,使社会公众能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调整自己的行为;对已构成犯罪的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体现刑罚的警示功能。
(二)完善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可通过建立中介机构信誉档案、违规禁止从业等方式,建立完善的处罚机制,从而打击扰乱工商验资登记的不法行为。
(三)强化银行验资环节监督。最高法院相关通知规定,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银行在原债务人不能偿还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为了防止银行个别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银行系统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体制,防患于未然。同时,可考虑对提供虚假资金证明的银行提起诉讼,判令其对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可能查实验资材料的真实性。由于作假验资的情况复杂,工商部门只进行书面审查和形式审查是不够的。应赋予工商行政人员相应的职权,建立相应的部门,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审查,具体查实验资材料的真伪,才能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公司的成立。
(五)依托审判、执行示范性案例,统一审判、执行操作。虚假、抽逃注册资金的方式不同,参与其中的当事人不同,处理的措施也不同。有些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作假者为被执行人,有些则应当通过诉讼程序将作假者列为被告。司法实践中,应当公布一些优秀的示范性案例,统一判案标准和执行措施。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如实缴纳出资,既不能虚假出资,也不能随意地抽回出资。否则,违反了法律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对于引发比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惩处。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所有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是个行为选择性罪名,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行为,只要具备其中的一种,即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既虚假出资又抽逃出资,就构成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单位。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一,要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②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那些利用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或者挪用一部分资金进行公司登记,登记之后,便抽逃出去的行为。这类行为的实质,是公司登记中的欺诈犯罪行为。
第二,要划清本罪与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的不同点是:一是前者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后者的主体范围要宽一些,还可能包括公司
登记中的其他相关人和实施人,如代理人、中介人等。二是前者发生的注册公司登记过程中和公司成立之后;而后者只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三是这两种犯罪在虚假出资、取得公司登记方面有交叉,在实践中应具体分析。如果虚假出资只发生在公司登记中,而且仅仅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应当以后罪论处;如果不仅是发生在公司登记中,而且又有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则应当以本罪论处。
刑罚及量刑幅度
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犯本罪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投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来处罚。从目前查处的出资类违法案件来看,抽逃出资案是该类案件中的大头儿,且大多具有快、大、活的特点。快,即行为人从验资到抽资,时间间隔短,金融机构刚出具验资证明,行为人即将资金从公司账户抽出;大,即涉案金额大,行为人已不满足于几十万、上百万元的小打小闹,数字游戏越来越大,动辄上千万元;活,即掩盖抽资行为的账务处理方式多样,既有记入“应收款”、“其他应收款”账户的,也有记入“长期投资”、“基建工程”等账户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具有隐蔽性。分析此类案件频繁发生的原因,既有企业自身的因素,又有企业外部的因素。
自身因素包括:
一是股东诚信经营理念的缺失。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注册资本的多少已成为衡量一个企业实力大小的重要标准。到金融机构贷款要看资本金数额,企业资质定级要看资本金数额,企业名称冠“大帽子”或成立企业集团也要看资本金数额,资本金的数目大给企业带来了诸多好处。一些不讲诚信的经营者一方面垂涎于这些好处,另一方面又不愿承担过多风险,或基于自身实力不足,于是想方设法抬高资本金数额。
二是公司内部制约机制形同虚设。尽管公司在形式上能够有效制约股东权利,但由于家庭式企业广泛存在等原因,使得很多企业成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公司章程、财务制度成为应付注册登记的书面工具。
外部因素包括:
一是职能部门监管手段受到一定制约。目前工商机关据以查处抽资行为的《公司法》相关法条及行政解释对抽逃出资均没有明确说明,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执法人员的经验判断,这就增加了案件的诉讼风险,降低了广大执法人员查办此类案件的积极性。加之工商机关不能直接到金融机构对涉案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调查,影响了对案件准确定性。
二是违法操作所需资金获得便捷。行为人从验资到抽资,利用自有资金或向其他单位、个人借得款项很容易完成。一些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也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为企业行为人提供资金便利;更有专门的注册代理机构在收取一定的费用后,为企业违法操作提供一条龙服务。
三是审计部门执业操守沦丧。尽管工商机关在年检时要求一些企业提供审计报告,但不少中介机构为追求利润,在企业委托进行的审计中“装聋作哑”,对一些明显存在抽资嫌疑的问题不予追究。
要想实现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有效管理,既需要工商机关加大查处力度,又需要其他部门积极配合。
一是建立企业实力评价体系。以建立信用监管体系为载体,按照现有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经济户口”,及时收集企业资产、负债的构成及税收上缴情况,形成一个包括注册资本数额、资产负债构成及税收上缴情况等指标在内的企业实力评价指标体系。
二是积极探索案件查办技巧。首先是寻找突破口,针对此类案件发案快的特点,执法人员应采取主动出击的方式,结合到企业巡查查看验资后的银行对账单,一旦发现验资后有大额资金流出的企业,要及时展开进一步调查。这样,既免去了大量查阅审计报告、会计账册、会计凭证的繁琐,又可以抢在企业利用合法形式掩盖抽资行为之前行动。其次,确定调查重点。尽管抽资形式多样,但实质都是资金所有权的转移。由于抽资企业大多采取合法形式掩盖抽资行为,资金流入公司前及流出公司后的过程调查就成为查办此类案件的关键。
三是追究协助实施违法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由于目前尚没有法律对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者明确责任,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此类行为的蔓延。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规章明确协助实施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四是建立公司大额借出款项备案制度。针对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借口股东借款以逃避抽资责任的实际,登记机关可尝试建立公司股东大额借出款项备案制度。在公司出借给股东的资金数额达到注册资本数额的一定比例时,需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借款的资料进行备案。逾期不备案者,视同股东抽逃出资。
五是加强审计行业管理。针对一些审计单位有意无意为企业掩盖抽资行为的实际,工商机关应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促进财政部门加强审计行业管理,使审计报告真正成为工商机关对企业实现有效监管的工具。
危害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各级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可以说成效相当显著。但是我们同时发现,不少地方领导甚至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人员还错误的认为上述违法行为只要没有诈骗或给社会造成直接的社会恶果,便可不予查处。笔者认为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不仅扰乱了我们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给整个社会形成了潜在的危害。其主要表现在:
一、它造成了市场主体的不公平
表面上看上述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直接的恶果,但实际上却造成了市场主体的不平等。利用“两虚”行为,当事人取得了企业法人资格,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却没有此资格。丧失了企业法人应享受的高于一般企业和权利和待遇,诸如一般纳税人、各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等。而市场经济的法则就是平等、公平和公正条件下的竞争。
二、它给属地企业带来了信用危机
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利用其所取得的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一旦在其它方面
违法违规,会使相关合作者或他人受骗上当,无疑将给当地所有企业带来信用危机。因为民间普遍流行“一篙秆打死一船人”的说法,信用危机遭受牵连难以避免。
三、它给登记机关带来了连带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首先是欺骗了登记机关;同时,其主体一旦酿成赔偿、伤亡或更大的责任事故,作为把握其市场准入的登记机关,如果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实施有效监管,则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甚至是主要责任。笔者认为这也正是《公司法》为什么要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应由登记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背景之一。因此,工商部门在对企业主体资格登记时,一定要认真审核材料,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办理登记,切不可粗心大意,让不法行为达到目的。
作者单位:重庆市云阳县工商局
警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件所带来的危害
发布时间:2024-3-8 浏览数:941 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企业的存在,一是使公司内部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二是欺骗了其债权人及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客户单位、用户单位、合作单位。
危害:
1、因部分企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致使国家或地方政府无法对本地企业经济实力、规模状况方面等进行全面掌握,造成有关经济统计数据失实,影响经济政策的制定,从而最终影响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
2、涉案企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确立的资本确定、资本不变、资本维持三大原则,其虚假的行为,对受害者有很大的的诱惑力和欺骗性,扰乱了正常的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市场信用机制及公平交易秩序的确立。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企业的存在,一是使公司内部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旦公司发生经营困难,内部员工将深受其害;二是欺骗了其债权人及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客户单位、用户单位、合作单位等社会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约相对人,导致这些债权人利益在债务追究中对注册资本这一唯一的担保都得不到有效保障,加这商业欺诈或利用空头公司进行诈骗犯罪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我们经济运行环境的稳定,增大了社会交易风险成本,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措施:
1、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强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自觉抵制诱惑,提高企业守法经营、依法出资的自觉性,起到“震慑犯罪、树立形象、教育公众、防范风险”的综合效能,从而在根本上防止违法出资行为的产生。
2、工商、验资、审计、金融等部门要确实负起责任来,应加强对公司企业的管理,不
能仅凭书面材料做表面工作,更要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以杜绝虚假现象,才能有效地防止该类案件的高发。
3、工商部门和我们公安经侦部门要做好情报沟通,广泛收集各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信息。要加强打击力度,不仅对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处,对涉及参与办证照的中介公司也要依法严厉打击,力争从源头堵塞该类犯罪的发生。
4、政府要加强对招商引资企业的引导和依法监管。政府部门应看到此中的漏洞,及时修改制定、不断完善科学合理的招商引资的制度、奖惩措施,杜绝虚假,从制度上确保没有漏洞、少有漏洞。对打着招商引资企业的招牌,从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决不能让他们在经济、政治上占便宜,对参与其中的政府官员也要严惩不怠。
第四篇:甘肃省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甘肃省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4-01-14 15:16:29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处
2024年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日前,省高院专门就我省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针对陪审功能的发挥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
截至目前,全省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1179人(第三批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正在进行当中,因此不包括计划增选人数780人),其中:男性888人,女性291人;少数民族77人;学历结构为大学以上374人,大专475人,高中以下330人;年龄结构为30岁以下110人,31—40岁409人,41—50岁479人,51岁以上181人;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946人,民主党派23人,群众210人;职业分布为:党政机关434人,企事业单位394人,科研院校45人,离退休16人,农民231人,其他59人;地区分布为:城镇人口848人,农村人口
331人。
1、人民陪审员选任情况。2024年《决定》实施后,我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审判实际情况,按照《决定》的要求,采取公告、组织推荐(本人报名)、审查、审核、公示、培训、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程序,共选任了1179名人民陪审员。
2、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情况。为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决定》和最高法院的要求,确保第一批人民陪审员如期上岗,省法院就第一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统一安排分10期对全省960名人民陪审员进行了岗前培训。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各自的实际,采取各种形式,培训人民陪审员220名,保证了按时、全员培训。同时在实践当中,各基层人民法院采取多种形式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如利用每年的法官业务培训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2024年,省法院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专项培训,全省中基层法院近年来通过各种形式培训人民陪审员1285人次。其中天水市秦州区法院培训工作开展得较好,每年能够组织两次任职期间的培训,内容主要以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原则、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为主,形式以法律知识讲座、观摩法庭、座谈交流等形式进行。
3、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情况。一是采取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办法。由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天水市秦城区、麦积区、清水县法院都设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学习培训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制定了《人民法院陪审员管理实施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业务学习、培训实行制度化管理。秦州区法院2024年被评为“全国人民陪审员工作先进单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全市人民陪审员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初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了人民陪审员考核制度。由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考核,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三是建立健全了培训制度。坚持定期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组织陪审员观摩审判庭的庭审,由院领导和资深法官为其讲授法律知识培训课,组织陪审员参加新法规的辅导学习,印发相关学习资料,发送《人民法院报》和本院的《工作简报》及《法院信息》,定期组织陪审员进行座谈,畅
通信息联系渠道。
4、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情况。自2024年选任以来,截至目前,全省人民陪审员累计参与审理案件共24481件,约占本辖区内普通程序案件的8%。我省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占本院审结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比例最高的基层法院是天水市秦州区法院,比例为30%;参与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数量最多的基层法院是天水市秦州区法院,参与陪审的人民陪审员占该院人民陪审员总数的比例为100%。2024年5月—2024年7月,我省审理案件数量最多的人民陪审员是金昌市金川区法院的何世鹏和永昌县法院的杨有
才,每年参与审理的案件达120件左右。
5、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情况。目前,我省经费落实渠道主要为财政拨款和自行解决两种方式。全省基层法院金昌市落实经费较好,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和审判案件均有补助,并报销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参加案件审判的,根据出勤天数确定补助数额。按照有固定收入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无固定收入的每人每天按50元的标准补助。补助款均由政府财政统一拨付,年底一次发放。由于我省大部分地区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十分困难,无法为人民陪审员解决经费问题,因此全省大部分法院都是自己开支人民陪审员经费,全省基层法院只有20个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补助由地方财政拨款解决,其他均没有落实经费,部分基层法院只能从自身办公经费中报销人民陪审员差旅费或象征性的每次解决20元左右的补
助。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024年5月《决定》实施以来,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审理了一些当地影响较大或案情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一是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大众思维与法官的法律素养、职业思维形成有效互补,缩短了法官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提高了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司法权威。二是有利于推动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拉近了法官与群众的距离,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如天水市秦安县人民法院,2024年到2024年3月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380件,占该院案件数的1907%,调解率平均提高了6个百分点,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和上诉率均得到了改进。三是缓解了法院审判人员不足的矛盾,节省了审判资源,提高了办案效果和质量。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审判活动,对具体案件的监督,防止法官违法违纪,确保公正司法。同时,加强了法院与当事人和公众之间的了解,促进了法院审判工作。但在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1、认识不到位。个别基层法院和少数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认识上还存在片面性,有的把人民陪审员仅仅当作是编外法官,当作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借用力量;有的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有嫌麻烦的想法,不够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还有个别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可有可无,没有人民陪审员也照样审理案件。还有少数陪审员仅把当人民陪审员看作是一种荣誉,而缺乏履行应尽职责的工作热情。
2、经费保障难落实。《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对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及补助作了原则规定,将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费用压在了法院肩上,但我省各级财政比较困难,基层法院受当地财力的影响,法官的工资、正常的办公费用都难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培训、补助等就更加困难。目前全省基层法院,除少部分人民陪审员的补助由同级财政解决外,大部分只能靠挤占法院办公经费予以落实。长此以往,势必影响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积极性。
3、监督管理措施不健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制定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考核办法,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但实际操作较为困难,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往往是鞭长莫及。陪审员有他自己的职业,有他自己的活动范围圈子,法院对其行为不能有太多的限制和要求。同时,原工作单位也无法对其以陪审员身份工作进行管理,无工作单位的陪审员更无人管理。特别是人民陪审员本单位工作与履行陪审职责发生矛盾或不参加审判活动时如何对待,缺乏
相应的约束和管理机制。
4、业务培训工作不够规范。从全省的情况来看,除了初任培训以外,绝大部分法院由于经费困难,没有常规化地培训安排,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亟待完善。
5、选任标准过高过严。《决定》第四、五、六条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遴选的标准,在第一批人民陪审员选任时,我省基层法院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遴选。但在实践中,这些标准对基层法院来说偏高偏严,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主要是一些涉及邻里纠纷或农村中的婚姻家庭、土地承包、流转、人身损害等纠纷,主要发挥人民陪审员做基层工作的能力,使这些案件能够及时调解处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对于年龄、学历、职业等条件不应规定的过严,只要在当地有较高威望,有群众基础,个人品行良好,基层组织推荐的,都可以作为人民陪审员的候选对象予以考虑。
6、随机选任要求未落实。根据《决定》规定,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参加合议庭,但实际上部分人民陪审员因单位工作和开庭时间存在冲突,部分人民陪审员(特别是农村地区)所处地域距离较远,不能保证按照排期开庭时间参加庭审,实践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案件陪审员操作起来难度较大,目前全省只有8个基层法院实行这一制度,主要采取专业分类抽取和地域分类抽取的方式进行。
三、对策和建议
1、放宽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基层法院选任陪审员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陪审员的年龄、学历、职业等要求,特别是山区边远基层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特点选任一批社会阅历丰富、德高望众、善于作调解工作、热心参加公益活动的人为人民陪审员。
选任这样的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可以避免出席率不高、请而不到、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等现象发生,也有利人民陪审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2、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能广泛参与案件审理,明确规定陪审案件范围和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的各项措施,做到合议庭组成成员落实,合议庭组成成员至少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庭审权力落实,在开庭审理中,人民陪审员有审阅卷宗材料,参与案件的调查、调解、询问的权力;评议发言顺序落实,在案件评议中,由人民陪审员就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判决结果先行发表意见;提交院长的权力落实,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与法官意见不一致,同时在分析研究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同时要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监督,以促进
人民陪审员职能作用的发挥。
3、注重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人民陪审员的活动伴随着整个审判活动,陪审员扮演着审判员与社会监督员的双重角色,没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是难以胜任的。陪审员来自于各个阶层、各个行业,有工人、有干部、有个体工商户、有私营企业主、有人大代表、有政协委员,虽然大都具有一定的知识和特长,但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基本上都是有限的。要采取集中培训、短期培训、庭审观摩、研讨交流、专项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为陪审员及时快速“充电”,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审判职业道德水平,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履行职
务的能力。
4、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既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又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基层人民规定条件。可设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配置相关的办公设施及法律书籍和报刊,为人民陪审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和人民法院因培训人民陪审员支出的各项费用,应纳入各级人民法院当年业务经费预算,并按照规定时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考虑到我省各地财政相对困难的实际状况,建议人民陪审员经费,由省财政予以保障,实施人民陪审制度的各项经费应当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其中:(1)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由人民陪审员所在法院按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2)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终结后,由人民法院根据其参加审判活动的天数,按当地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放就餐补助;(3)对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其参加审判活动的天数,按当地职工上平均日工资水平发放补贴;(4)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组织的培训,视为参加审判活动,可以享受《决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补助。
5、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转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观念,如对被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登报通告,晓喻社会,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省委政法委研究室提供)
第五篇:对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征求建议归类并提出整改
对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征求建议归类
并提出整改
今年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多方面多渠道征求意见,认真疏理、归类,局支部将收集到的15条意见建议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切实制定整改措施予以整改,现公示如下:
存在问题
(一):基层安监队全建设有待加强,基层安委办工作刚起步,规范化、制度化方面有待进一步落实。
1、整改措施:
(一)组织一次督促检查,促进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市直部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调整充实规章制度。
(二)加强基层安委会工作指导,召开全市基层安委办主任会议,以会代训,深入学习有关安全监管业务。
2、整改责任:刘智勇局长牵头,综合股负责落实。存在问题
(二):是工作部署多,要求多,使乡镇、街道工作上推进难,压力大,疲于应付。同时由于安全监管经费不足,乡镇安委办人员身份、待遇长期得不到解决,存在安全监管队全不安心、不稳定现象。
1、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调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领导主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时刻把安全生产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扭转被 动应付心态。同时,对涉及机构、人员、编制、财政等问题,我局将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情况,争取逐步解决。
(二)加强与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的沟通、交流,督促其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三)组织开展学习、交流、谈心活动,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排忧解难,增进信念,力争安监队全稳定并增进优秀人员。
2、整改责任:刘智勇局长牵头,综合股负现落实。存在问题
(三):是乡镇安全监督力量不均衡,人员专业水平有限,行政执法尚未全面铺开,行政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依法监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1、整改措施:
(一)确立依法行政理念;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积极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在干部调训规定许可范畴内,争取多方式、多渠道、多门类地参加行政执法业务的学习、培训、考试。
(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和执法检查,组织基层安监人员联合行动,现场练兵,提高水平。整改责任:刘智勇局长牵头;综合股、执法大队负责落实。
存在问题
(四):是有些地方、部门、单位、企业的领导不能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重经济发展、经安全和现象依然存在,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法规观念仍然比较淡薄,存在对安全生产工作消极对待或被应付,群众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时有发生。
1、整改措施:
(一)认真制订实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等“三项行动”方案,积极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三年行动”进程。
(二)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社会全员遵章守法意识。
(三)面向基层,面向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指导、业务咨询、课题调研、考察交流、技术服务等系列活动。
整改责任:刘智勇局长牵头;监管一股、二股、执法大队负责落实。
推荐阅读:
我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街道办事处汇报材料(5篇范例)
电信网点营销人员总结
景区营销主管年工作计划和总结
高中历史教师个人工作总结
相关文章:
- [ 八号文库 ]我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 [ 八号文库 ]2024年人事部工作计划范文精选6篇
- [ 八号文库 ]竞选三好学生演讲稿(18篇)
- [ 八号文库 ]最新送温暖活动领导讲话(21篇)
- [ 八号文库 ]最新小学生道德的演讲稿 六年级学生演讲稿有关卫生的(三篇)
- [ 八号文库 ]以自信为话题作文700字左右[精选五篇]
- [ 八号文库 ]大学生贷款感谢信[精选合集]
- [ 八号文库 ]清明节祭扫倡议书模板[合集5篇]
- [ 八号文库 ]爱岗敬业演讲主持稿(二十篇)
- [ 八号文库 ]2024年中职学校春季开学典礼讲话(二十一篇)
- [ 八号文库 ]最新领导会议讲话稿3000字(22篇)
- [ 八号文库 ]客户答谢会结束致辞(19篇)
- [ 八号文库 ]2024年班级管理工作总结12篇
- [ 八号文库 ]2024年办公室主任年终工作总结范文5篇
- [ 八号文库 ]最新文明校园国旗下讲话稿 做文明中学生国旗下讲话稿(十八篇)
- [ 八号文库 ]高中期末总结演讲稿 高中校长年终总结发言稿(20篇)
- [ 八号文库 ]2024学年第一学期体育组课题研究总结
- [ 八号文库 ]18年市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工作总结(共五则)
- [ 八号文库 ]高等学校人文素质教育调查研究
- [ 八号文库 ]争创优秀公务员活动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