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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司法鉴定工作(精选合集)

    栏目:八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心如止水 时间:2024-08-27 12:14:51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检察院司法鉴定工作

    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协助公安机关拘捕逃犯,参与行刑过程的监督。你要怎么写检察院司法鉴定工作呢?小编精心整理的检察院司法鉴定工作,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检察院司法鉴定工作篇一

    我叫*,1974年11月出生,1992年1月参加工作,2024年6月入党,大学文化,历任教师、妇联专干、司法助理员、检察院干警等职。

    一、学习情况及体会

    按照市委和我院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安排,我积极参与到这次活动中,遵守学习时间,完成学习书目,认真做好读书笔记,同时又阅读了不少有关党员教育的规定、条例。在前段时间的活动中,共写读书笔记2万多字,心得体会3篇。

    通过第一阶段的学习,使我进一步明确了共产党员为什么要始终保持先进性,为什么要坚持执政为民,如何与时俱进。我1992参加工作,2024年入党,历任教师、妇联专干、司法助理员、检察院干警等职。以往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尤其是在担任镇司法助理员期间,认真履行职责,田间地头也调解了许多纠纷,并连续三年被市司法市评为先进工作者。但是,成绩的取得,并非是我个人所能,我只是按照职责在其中做了一些应做的工作,可是在参加这次学习以前,我或多或少也产生过一些自满,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总以为自己做的已经很不错了。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通过对照党员先进性标准,对照中央及各级党组织的要求,对照自己所担负的工作,特别是工作职责行为规范,切实找到了差距,找到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就我自身来讲,我离党组织的要求,存在许多方面的差距,例如宗旨观念弱、学习意识淡化,思想观念落后、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业务能力还不够过硬等方面,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进。

    二、自身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一个多月的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同志们为我提出了许多的宝贵意见,我虚心诚恳地接受,衷心地感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深刻剖析自己,认真对照检查,我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宗旨观念弱,群众意识不强。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只是口头上说说而已,而是一项十分实际的工作。我在这方面做的不是很好,表现为关心群众不够,深入群众不够,心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思想意识较弱。一是作为政工科的干警,对其他干警在晋升等方面工作不主动了解;二是作为理论工作者,没有深入各科室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一些关于法律适用的实际情况;三是对本院干警的基本情况没有做到心里一本账。这些都是我宗旨观念淡薄,群众意识差的表现。

    2、学习意识淡化,思想观念落后。

    理论学习系统性不强,深度广度把握不够。虽然平时较为注意学习,但学习的内容不系统,不广泛,有时只注重实用主义,急用先学,不注重全面、系统,也不善于钻研业务知识,不关心研究政治形势,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政治意识淡化,理论知识浅薄。缺乏市场意识,缺乏开放意识,缺乏创新意识,思想观念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此外,坚持学习还不够自觉。日常工作中总是有意无意地放松了自我学习,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忙于事务应酬,不愿挤出时间学,即使有了时间也坐不下来、深不进去。

    3、工作思路不宽,工作力度减弱。

    在具体工作中思路不宽。一是不愿做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工作,在调查研究工作上不能起带头作用,对其他同志的调研工作不能起指导作用;二是相互协调、统筹兼顾的工作也做得不够好,如在各项工作交叉进行的时候,也会有顾此失彼的现象发生;三是对待上面布置的学习教育活动,有点搞形式主义和花架子。

    4、缺乏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勇气。在工作中只是一味埋头干活,少有关心、关注他人,在同事中间、群众中间不敢评论和批评他人,即使自己有不同看法,也不在公众场合枉加菲薄,这种不诚实的做人方式使得我和同事的距离越来越远。

    5、思想解放的力度还不够大。在政研室的工作中,由于自己的思想解放程度还不够高,对检察政工及调查研究工作认识还不够到位,在工作中循规蹈矩,按部就班,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还不能用全新的思维和方式去做开创性的工作。

    6、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由于长时间的搞文字材料,难免会有一些厌倦情绪,造成对工作得过且过,应付差事的思想。

    7、业务能力还不够过硬。还不能熟练自如地掌握政工工作的程序,自身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办事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

    8、工作争强当先的意识不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新观念,大胆工作的思想树立得不牢固,工作中没有新的亮点;还不善于创新,不能够很好的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争强当先。

    9、在工作上,以自我为中心,缺乏全面系统的考虑问题。10、思想道德素质仍需进一步提高。日常工作中还不能自

    觉带头树立和实践共产主义文明新风,助人为乐,做实践社会公德的模范,比如有时有随地丢纸片和瓜子皮的行为,有时有讲不文明语言的行为;艰苦奋斗的思想树立的还不够牢固;有时待人接物不够谦虚谨慎。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以上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愿

    因造成的。问题出在表面上,根子生在思想上,从更深层次上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宗旨观念有所淡化。由于对现在的一些社会现象看不惯,造成思想上的偏差,致使工作有时不够深入,满足于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创新意识淡化,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样一来,就造成了思想上忽视群众,忽视群众的主体地位,忽视群众的根本利益,缺乏真感情;在工作上淡漠群众,为群众想的很少,为群众做的少,服务群众,缺乏真功夫。

    2、放松理论学习和思想改造。在理论学习上,一直有一个“理论无用论”的思想左右头脑。在表面看来,也在读书、讨论、写文章、投入也不少,但就是不能掌握科学理论的精神实质和科学体系。这种学习,虽然也在学,但都是形而上学的学,并没有达到学习的应有目的,充其量也只能是低水平的学习。这样一来,就造成了三个不良的后果。一是只顾工作,不顾政治理论学习,导致了政治理论学习的放松;二是理论学习缺乏系统性,或是为了进行某一方面理论研究的需要,或是为了应付工作上的需要,因此对政治理论学习缺乏深入了解,对经济知识缺乏系统学习,流于一知半解,影响了理论水平的提高;三是思想改造缺乏实践性,缺乏艰苦环境的磨炼,缺乏严格的党性锻炼,思想与实践脱节,影响了理论学习水平的提高。

    第二篇:检察院司法鉴定工作

    检察院司法鉴定工作篇二

    一年来,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正执法,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院党组的要求,立足本岗,兢兢业业,踏实工作,较好的完成了本职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一年来,我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加强自己的品德修养和党性锻炼,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自觉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在检察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时时刻刻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并结合当前在检察系统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活动,加强学习,牢固树立了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我也紧抓业务理论学习,结合渎检科工作实际需要,我学习了《》及高检院、高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学习中我注意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践的优良学风,注意理论学习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注意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系所学理论,尽量避免失误。在学习理论的同时,我也注意从实践中学习,向身边的每一个人学习,从身边每一件事中学习。一年里,领导和同志们教了我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

    二、清廉从检,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我深刻地体会到,检察官肩负着法律监督职责,又处在反腐倡廉的第一线,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尤为重要。一年来,我认真履行与院里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切实加强自身的廉洁自律意识和纪律作风建设,并且自己做出表率,在办案和履行职责中,能认真按照廉政责任状的要求,遵守检察人员办案纪律及政法委的有关禁令,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袭,不办人情案,不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做到公正执法,一身正气,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教育干警自觉地用党纪法规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制约自己,使自己的言行与有关廉政准则的要求相符,与所从事的事业要求相符,以提高干警的廉政意识。

    三、尽心尽责、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好各项业务工作

    在工作中,我按照院里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思路,找准自己位置,当好科长的助手和参谋。协助科长抓好科内的各项检察工作。只要院党组决定的事就要坚决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时时处处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的检察官,带头遵守院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发挥表率作用,并教育全科同志增强集体荣誉感,使全科同志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院党组保持一致。使全科在科长的领导下拧成一股绳,形成合力。工作中,身先士卒,率先垂范,识大体,顾大局,出满勤,干满点,和同志们一道加班加点从没有怨言。办案中,始终坚持依法办案,认真执行各项办案规定,及时发放两个须知。在协助科长完成科内工作的同时,积极查找案源,努力办案。对调查的每一件线索都做到认真负责,渎检工作干扰大,阻力大,风险大,不同于反贪。春节刚过,我就和科里的同志们一起排查案件线索,投入了紧张的工作中。在调查某房管局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的线索时,为了不给发案单位造成影响,我们利用周六、周日的公休日在档案室查阅了近1000份房屋档案,而后,又查询了银行、拆迁办等相关单位的档案,经过大家的努力,最后一举立案1件3人,取得了开门红,受到了市院的表扬。截至目前,我科已立案2件5人,已经提前完成了全年的办案指标。

    总的来说,一年来我问心无愧。因为我觉得自己过的很充实,我做了自己该做的事。但这只是自己的开头,以后的路将会更长、更艰巨。不管以后遇到什么困难,我都会努力克服,并继续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为检察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为天津大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检察院司法鉴定工作篇三

    一年来,我始终把搞好自身建设作为开展本职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政治上能够保持对自己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全国检察系统组织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以及全区的“振兴宽城”大讨论活动,认真学习有关材料,深刻领会活动的精神实质,不断加深自己的理性认识,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

    求真务实、谦虚谨慎是我一贯的工作作风。一年来,我能够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好院党组的决定、决议。在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上,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与大家沟通思想、交流意见。在工作中与班子成员能够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当好检察长的参谋和助手,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同时,能够经常深入主管科室,了解和掌握科室工作的难点和困难,帮助排忧解难,解决问题,保证了工作指导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清清白白地做人,兢兢业业地做事是我做人的基本准则。一年来,我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工作中,我从不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私人交往中,我坚持谨慎小节,注意影响,维护形象,对分管科室人员,我反复教育大家要严以律己,不做违法违纪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事,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这些努力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同志们的认可。

    工作上,我能够与其他党组成员协调配合,带领分管科室干警,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认真完成本职工作,所主管的公诉监所科、办公调研室、民行检察科均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公诉科1—10月共受理各类案件464件652人,经审查提起公诉347件495人,不起诉28件28人。监所部门办理刑事案件2件2人,经审查全部提起公诉。在实际工作中,我加强了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重大疑难案件的指导工作,提倡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极大地缩短了办案时限,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注重对案件质量的把关,对干警报批的案件进行认真审查,经常到科内与同志们研究业务,探讨案件,指导办案,从而杜绝了冤、假、错案的发生。1—10月公诉科追诉人犯8人,办理抗诉案件1件,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发书面或口头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10余次,监所部门对全区的监外执行的“五种人”进行了全面考察,建议收监2人,很好地履行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今年以来,监所部门还着力开展了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工作,制定了《关于清理和预防超期羁押工作方案》,从制度上保证检察环节无超期羁押,由于措施得力,确保了我院自清超以来没有一起超期羁押案件。同时,我们还与公安、法院和看守所建立了定期联系,依据看守所提供的超期预警名单,督促公安机关和法院及时办案,按时换押。全年共发出催办通知70余次,确保了清理超期羁押工作的顺利进行,其工作成绩得到了市院监所部门的充分肯定。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高办案效率,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与公诉科负责人一起狠抓了公诉改革并加强了对公诉人队伍的管理,采取多项措施狠抓干警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一年来,我们进一步完善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负责制,重新修订和完善了《主诉检察官考核选任办法》,在保留去年实行主诉官末位淘汰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加强了对主诉官和主诉官助手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的考核,细化了考核标准,使其涵盖了被考核人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并以此作为主诉官选任的主要依据,从而减少了主诉官选任过程中的人为因素,更便于操作,真正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这项举措的推行,得到了全科干警的认可,激发了干警积极进取的工作热情,为尽快提高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奠定了良好的基矗今年,我院公诉科被市院确定为量刑建议权的试点单位。我们与宽城区法院经过协调,共同制定了量刑建议权实施方案,并于年初开始试行。截止目前,我们已经有五件案件在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出了对被告人进行处罚的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为推动这项改革深入进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效果比较明显。此外,我们开发研制的《微机管理系统》和《办案综合查询系统》两套软件在今年被长春市科技局列为社会发展科技计划攻关项目,既为我们进一步提高我院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赢得了资金援助,也为宣传我院的科技成果创造了方便的条件。

    检察院司法鉴定工作

    第三篇: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一、鉴定的受理(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

    1、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2、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司法鉴定委托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归档。

    3、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4、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5、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附属材料归档。

    (二)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

    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三)受理----由承办人负责

    1、决定当场受理的

    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收费凭据复印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8归档。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司法鉴定协议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归档。

    2、决定补充材料的

    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附属材料归档。

    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代理人)说明理由。

    二、鉴定的实施

    (一)准备----由承办人负责

    1、对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应当通知二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

    2、向鉴定人移交鉴定材料,并履行登记手续。

    3、与鉴定人商定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4、落实《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鉴定时间、地点等事项。

    5、准备鉴定仪器设备、协调检验(查)工作。

    (二)鉴定----由鉴定人负责

    1、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介绍参与鉴定的鉴定人。

    2、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确认是否申请回避。

    3、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听取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意见。

    4、检验(查)时,无关人员应当离场(经鉴定人同意除外)。

    5、【鉴定检验(查)记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5归档。

    6、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

    三、鉴定文书的签发

    鉴定文书的签发程序——由承办人负责。

    1、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鉴定文书。

    2、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底稿上签名。

    3、将鉴定人核实后的鉴定文书送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4、【鉴定文书底稿】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4归档。

    5、将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的鉴定文书正本送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6、【鉴定文书正本】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3归档。

    7、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委托人(代理人)后,【送达回证】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7归档。

    8、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并由委托人(代理人)签收。

    9、由承办人按照《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立卷和归档。

    第四篇:司法鉴定所工作流程

    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一、鉴定的受理

    (一)初审----由鉴定机构指定的专职鉴定人负责 ——核对委托方承办人身份

    决定受理的应复印委托方承办人的身份证明,【委托方承办人身份证明】应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审验司法鉴定委托书

    审验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委托方是否盖章。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应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审核委托送鉴材料

    审核送鉴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送鉴材料是否完整等。决定受理的,【送鉴材料】应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商议委托鉴定事宜

    包括鉴定时限、鉴定事项的修正、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退还的送鉴材料及退还方式,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等。——提出是否受理意见

    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决定正式受理的,【鉴定受理审批表】应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

    (二)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负责人负责 ——听取初审人的意见 ——审查送鉴相关材料 ——签署是否受理意见

    鉴定机构负责人在《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明确是否决定受理,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鉴定机构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三)受理----由鉴定机构指定的承办人负责

    1、决定当场受理的 ——收取鉴定相关费用

    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方鉴定费后,应出具税务凭据并复印税务凭据中的发票联。复印的【收费凭据】应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完善受理登记手续

    鉴定机构与委托方承办人应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应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

    2、决定补充材料的 ——收取鉴定委托材料

    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方承办人,另一份连同收取的鉴定委托材料由鉴定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保存。

    ——告知补充材料内容

    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 ——退还送鉴全部材料 ——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委托方说明法定的理由。

    二、鉴定的实施

    (一)准备----由鉴定机构指定的承办人负责 ——通知鉴定的鉴定人 ——送阅送鉴全部材料

    将委托方送鉴的全部材料送本例鉴定人阅,并履行交接登记手续。——明确鉴定具体时间

    与本例鉴定人商定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通知委托方鉴定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

    包括落实《司法鉴定协议书》中约定的事项和其他有关事项。——做好鉴定相关准备

    包括鉴定仪器设备的准备,相关检查(测)的协调工作等。

    (二)鉴定----由鉴定机构鉴定人负责 ——介绍本例鉴定人

    在委托方承办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确认是否申请回避

    在委托方承办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听取委托方承办人、当事人意见

    在委托方承办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进行鉴定相关检查(测)

    检查(测)时,其他人员应当离场(鉴定人和邀请参加旁听的人员除外)。——鉴定人发表鉴定意见 ——草拟本例鉴定文书

    鉴定文书草拟后,鉴定人应签字确认。——整理本例鉴定记录

    记录经鉴定人整理后,鉴定人应签字确认。【鉴定记录】应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

    三、鉴定文书的签发----由鉴定机构承办人负责 ——制作本例鉴定文书

    按《司法鉴定文书格式样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鉴定文书。——送鉴定人核实修改

    将制作的鉴定文书送鉴定人核实修改。——报机构负责人签发

    将鉴定人核实修改后的鉴定文书送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鉴定文书签发稿】应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送鉴定人确认签字

    将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的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两份送鉴定人签字。其中一份送委托方,另一份【鉴定文书】应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加盖机构鉴定专用章 ——按约定送达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委托方后,【送达回证】应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退还应退的送鉴材料

    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方式和退还的材料退还,并由委托方承办人签收。——按规定立卷并归档

    由鉴定机构指定的人员负责。

    第五篇: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24-07-12 14:23: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发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独立、公开;

    (二)客观、科学、准确;

    (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四条 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 鉴定人权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

    (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 鉴定人义务:

    (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

    (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的情形。

    第三章 委托与受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病情资料、会计资料等材料作文证审查。

    第四章 检验与鉴定

    第十六条 鉴定工作一般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审查鉴定委托书;

    (二)查验送检材料、客体,审查相关技术资料;

    (三)根据技术规范制定鉴定方案;

    (四)对鉴定活动进行详细记录;

    (五)出具鉴定文书。

    第十七条 对存在损耗检材的鉴定,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必要时,应由委托人出具检材处理授权书。

    第十八条 检验取样和鉴定取样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场。

    第十九条 进行身体检查时,受检人、鉴定人互为异性的,应当增派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第二十条 对疑难或者涉及多学科的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前,可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五章 鉴定期限、鉴定中止与鉴定终结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期限是指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

    (一)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

    (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二)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四)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终结应当做出决定。做出中止、终结决定的,应当函告委托人。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错误导致错案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其他鉴定人因鉴定结论错误导致错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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