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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决定宣传提纲

    栏目:八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风起云涌 时间:2024-09-01 18:55:42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计划生育决定宣传提纲

    文章标题:计划生育决定宣传提纲

    计划生育决定宣传提纲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迅速掀起学习《

    决定》的热潮,大力营造宣传《决定》的浓厚氛围,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人口舆论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以胡锦涛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面出发,作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决定》的发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举措,对于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步伐,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决定》通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分析现阶段人口发展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深刻阐释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方针、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政策体系和保障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是推动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有力保证。

    二、明确学习宣传《决定》的重点

    1、理论学习和宣传。要以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把学习《决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头等大事,从各级领导干部入手,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制定详细的学习宣传计划,开展有重点、分层次、多形式的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决定》的高潮。使党政干部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切实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加强新闻宣传。根据《决定》的要求,各新闻单位,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及时宣传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决定》的先进经验,广泛宣传各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有效措施,推广好的做法,使《决定》的贯彻落实与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结合起来。围绕《决定》的核心内容和重点任务以及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有深度、有重点的选题,将经常性国策宣传集中、深入的专题宣传结合起来。坚持正面宣传、正面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严格掌握宣传口径,形成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良好舆论氛围。

    3、加强社会宣传。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群众团体,以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等活动为载体,利用各种形式组织开展以《决定》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以《决定》颁布为契机,组织人力深入研究撰写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文章,吸引和鼓励艺术团体、文艺工作创作以《决定》精神为主题的文艺作品,编排反映人口计生题材的剧目,扩大《决定》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4、加强基层宣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与基层单位的协调和配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网络,深入社区、农村、企业、机关、学校,面对面地广泛宣传《决定》的重大意义、核心内容和重要政策,使《决定》精神进入千家万户,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人口问题重要性的认识。

    三、加强对学习宣传《决定》的领导

    1、各级宣传、人口计生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决定》的宣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大事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宣传计划,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系统、操作性强的宣传计划,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决定》的热潮。

    2、要把《决定》的宣传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相关法律法规、人口计生政策知识的宣传结合起来,与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和生育关怀行动以及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等宣传活动结合起来,积极策划和组织开展与《决定》相关的主题宣传活动。

    3、县委宣传部、县人口计生局将在半年工作检查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单位学习宣传《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学习《决定》通知

    发: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抄:

    怀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二00七年三月十五日

    (共印15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学习宣传提纲

    “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

    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作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的发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举措,对于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步伐,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通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分析现阶段人口发展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深刻阐释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方针、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政策体系和保障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是推动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

    《决定》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主线,强调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决定》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决定》全文共分九个部分。

    第一部分,深入分析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人口形势和严峻挑战,深刻阐述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部分,回顾总结我国30多年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明确指出“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并提出了新阶段发展的总体思路,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

    第三至第七部分,针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特点,明确提出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八部分,强调从财政、基础设施、人力、科技等方面切实加大投入,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加强队伍职业化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科技创新,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九部分,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坚持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决策与调控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稳定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加大社会舆论宣传力度、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决定》的主要特点

    一是全面性与针对性相结合。《决定》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出发,统筹考虑人口发展的各个方面,提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五大任务,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体现了很强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同时,针对低生育水平反弹的现实风险,强调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首要任务,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

    二是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决定》对人口发展的全局性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明确了“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的战略选择,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发展全局,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决定》提出的政策措施,如加大财政投入、稳定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等,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是继承性与创新性相结合。《决定》立足制度创新,将长期工作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及地方创造的新鲜经验,提升为基本制度,并要求适时修订或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决定》还从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改革创新的角度出发,就符合未来发展方向需要进一步实践和完善的改革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

    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

    我国在社会生产力尚不发达的情况下,通过实行改革开放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力促进了我国由贫困到温饱再到总体小康的飞跃,用不到30年的时间,将总和生育率降至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创造了社会抚养比较低、劳动力资源充裕、财富积累水平较高的有利时期,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口发展轨迹,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

    进入21世纪以来,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人口发展战略框架基本确立,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并产生积极影响,基层基础服务网络和工作机制发挥重要作用,人口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成效显著,顺利完成了“十五”期末人口总量控制目标,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赢得了战略主动权。

    在30多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践中,我们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宝贵经验:

    ——坚持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和完善人口政策和生育政策;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加强并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坚持以开放务实的姿态开展国际人口与发展合作交流,树立负责任人口大国的形象。

    这五条经验是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期实践的深刻总结,体现了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主要内容。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既要坚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基本经验,又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思路、内涵和途径。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十一五”时期人口控制的目标是:“十一五”期末,全国人口总量(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控制在13.6亿人以内;到2024年,人口总量控制在14.5亿人左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以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严格控制人口增长阶段;

    二是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

    三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阶段。

    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和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进一步加大,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少的国情,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人口安全风险不容忽视。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数量为主向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式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着重抓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等重点任务。

    《决定》的颁布,标志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六、稳定低生育水平仍然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目前,我国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是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二是政策内生育水平明显上升。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生的子女已进入婚育期,形成人口出生的小高峰。同时,享受“双独”和部分“单独”政策的第一代近1亿独生子女也已进入婚育期,这种“双峰叠加”的局面将持续十几年。

    三是由于多年来低生育水平相对稳定,部分领导同志盲目乐观、麻痹松懈,加之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认识不够统一,利益调整统筹不够,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四是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基层工作薄弱、管理手段弱化、经费严重不足、机构队伍不稳定,导致工作滑坡,超生现象比较严重。

    五是特殊人群超生在城乡同时抬头。流动人口超生占违法生育总量的比例较大,党员干部和名人、富人超生虽数量不大,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六是对生育政策的炒作造成一定程度思想混乱。社会上出现所谓“放开二胎”的传闻,引起群众的误解和部分基层同志的疑惑,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决定》指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是“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要正确处理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政策与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同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

    针对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变化、新情况,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

    七、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必须处理好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加强依法行政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引导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实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有机统一,这也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治本之策。

    《决定》指出,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作出贡献,国家应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这些政策主要分为五类:

    一是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奖励优惠政策,全面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

    二是在实行低保、救助等普惠政策中,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的政策;

    三是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人口合理流动的政策;

    四是对计划生育女儿户实行优先优惠,有利于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

    五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有利于应对老龄化的政策。

    八、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我国人口健康素质总体较差,全国每年新生儿出生缺陷约100万例,出生缺陷发生率为4-6。新生儿出生缺陷率的上升,不仅使出生缺陷和残疾日益成为影响人口素质的重要问题,同时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负担。

    要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要倡导科学婚检,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等重大危险因素进行研究、评估和干预。要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

    九、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严重偏高并呈攀升趋势,形势严峻。

    1982年、1990年和2024年三次人口普查分别为108.50、111.14和116.86,2024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为118.58,个别省份超过130。同时,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还呈现出孩次越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越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域广、覆盖人口多,女婴非正常死亡现象突出的特点。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根本治理,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给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带来负面影响。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

    在广大农村地区,社会养老保障体制不健全、不完善,生育男孩还是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需要;传统文化中养儿防老、男尊女卑、只有男孩才能传宗接代等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一直延续并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行为;社会性别不平等的种种现象在现实社会中刺激着人们产生“男孩偏好”情结。而性别比升高最直接的原因,是一些人利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

    《决定》强调,“必须要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

    有效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关键要形成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和道德规范,逐步扭转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实行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改善女性的生存条件和生活状况。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重点整顿B超医疗市场,严格准入制度,严格执业资格审查。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溺、弃、残害女婴等违法行为。

    二、问题简答

    问题一: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的内容是什么?

    答:我国人口流动规模庞大。2024年,我国流动人口为1.47亿人。以农民工为主的庞大流动人口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创出了一条城乡融合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路,对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另一方面,庞大的流动人口也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构成巨大压力。流动人口的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及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等难度加大,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管理服务体系严重滞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面临挑战。

    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让庞大的流动人口享有平等权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化解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已经迫在眉睫。首先要逐步消除针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政策,使他们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决定》强调要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其次,流入地要把流动人口纳入公共服务体系,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三,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流入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在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和落实经费的同时,强化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上的责任,推动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

    问题二:为什么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答: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出速度快、规模大、“未富先老”等特点。目前,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超过l亿人,占总人口的7.69%,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44亿人,占总人口的11.03%。预计2024年,65岁及以上和60岁及以上人口,将分别达到1.64亿和2.34亿,占总人口的11.2%和16.1%。快速老龄化将对未来社会抚养比、储蓄率、消费结构及社会保障等产生重大影响。在广大农村,由于大量青壮年人口流向城市,多数农村地区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更为严峻。因此,要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把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安全、积极、和谐的老龄社会。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必须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安全网。在农村,要以计划生育家庭为突破口,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在城市,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建立终身教育和保健体系,以高素质应对老龄化;发展老龄产业,完善社会化服务制度等。

    三、宣传中央《决定》标语口号

    1.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2.坚定不移地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3.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4.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

    5.坚持“四个不动摇”,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6.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7.建设人力资本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8.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

    9.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10.倡导新风尚,培育新农民,争创新农家,建设新农村

    11.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2.奖励扶助政策好,计划生育帮养老

    13.女孩男孩都是民族的希望

    14.消除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平等

    15.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幸福,事关国家民族未来

    16.弘扬传统美德,救助贫困母亲

    17.少生优生,幸福一生

    18.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

    19.对违法生育的对象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20.党员干部自觉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决定宣传提纲》来源于feisuxs,欢迎阅读计划生育决定宣传提纲。

    第二篇: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提纲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提纲

    少生快富政策

    一、“少生快富”项目是:对农村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放弃一个生育指标并采取相应节育措施的家庭,由政府出钱或给项目予以奖励,并帮助脱贫致富,有三种形式即:资金“少生快富”扶贫工程、整村推进“少生快富”项目扶贫工程和易地搬迁、以工代赈“少生快富”项目扶贫工程。

    二、资金“少生快富”扶贫工程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对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一女户5000元;对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少数民族一男户4000;对符合生育三孩政策,自愿放弃一个生育指标,并采取节育措施的稀少民族二女户一次性奖励4000元;稀少民族两男户和一男一女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资金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申报程序是:本人申请→乡镇审核→ 县(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签订合同并公正→州、省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发放奖励金。

    四、整村推进、以工代赈、易地搬迁项目“少生快富”是项目户在和其他农户享受同等扶贫项目的基础上。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独女户5000元;独男户、稀二女户4500元,独生子女领证户和落实绝育措施的稀少民族二女户4500元;落实绝育措施的汉族和其它少数民族二女户,稀少民族二孩户4000元;绝对贫困家庭中落实了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二孩有男户3000元;采取绝育措施的稀少民族三女户和绝对贫困家庭中计划生育稀少民族有男户3000元。

    五、整村推进、以工代赈、易地搬迁项目“少生快富”申报程序是:本人申请→村委会审议→乡政府初审并公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批准→扶贫等部门安排并落实项目。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奖励扶助对象需具备的条件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后出生(省级对象为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1973-2024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在1973年之后有生育史,到1979年累计存活子女不超过2个;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在婚夫妇在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年满60周岁。

    二、每人每年奖励720元。直到亡故为止。

    三、奖励扶助对象申报程序是: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乡镇初审→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认定→州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财政部门拨付奖金→发放奖励金。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政策

    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由于子女、父母死亡、伤残、患特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且户籍在我省,并长期居住。独生子女领证户包括农村和城镇的,二女结扎户只包括农村的。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政府一次性救助1000-4000元。

    三、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审报程序是:本人申请→乡村审议→县初审→州、省复核→发放救助金(救助标准按不同类型确定)。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

    一、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再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1933年1月1日以后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是: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政府每人每月扶助10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的,政府每人每月扶助80元,直到父母亡故或子女康复。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程序是:本人申请→村(居)和乡(镇、办)初审→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并公示→州、省人口计划生部门审查备案→发放扶助金。

    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优先优惠政策

    一、农村独生子女领导证户、二女稀三女结扎户家庭享受的优先优惠政策主要有:

    1、在低保中多保一人或提高35%。

    2、政府缴纳合作医疗参合金。

    3、灾民建房、沼气建设等项目中在扶持标准上提高35%。

    4、当年二女结扎户奖励3000元。

    5、自愿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政府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

    6、在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时优先安排。

    7、省内高校录取时加10分,州内升高中专时加20分。

    8、为夫妻双方一次性办理不低于600元的养老储蓄。

    9、减免人饮工程入户所需费用等各种优先优惠政策。

    10、在危旧房改造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中,优先纳入。

    二、当年二女结扎户奖励申报程序是:乡镇申请→县审核确认→州、省审核→发放奖励金(一次性奖励3000元);独生子女领证户奖励申报程序是:乡镇办申请→县(市)审批 →发放奖励费(每年120元,直至子女满16周岁)。

    计生政策

    一、《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凭《生育保健服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和生殖保健服务。

    二、《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夫妻 双方或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夫妻双方系独生子女的;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同等级公伤残人员。

    三、《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具有《省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系少数民族的;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四、《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夫妻双方或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五、违反《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①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③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④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违法生育且有交款能力而拒不交纳社会扶养费的当事人,要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双方当事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城镇居民年人均可

    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三十,合计征收七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四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符合再生育,但未经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应征收500——2024元;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加倍征收。

    七、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吗,享受下列优待:①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嫁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②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计提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八、城镇二孩《生育保健服务证》申报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请→乡(镇、办登记初审、公示并上报县人口计生部门→县人口计生部门登记复审并上报州人口计生部门→州人口计生部门上会研究审批→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

    九、城镇二孩《生育保健服务证》申报所需材料主要有:申请表、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符合生育二孩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农村二孩和稀三孩《生育保健服务证》申报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请→乡镇登记、公示并上报县(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

    十一、城镇、农村一孩病残,符合生育二孩条件,所需申报材料主要有:①申报表、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②两家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和诊断证明;③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审核表;④病残儿家庭、社会调查表等。

    流动人口

    一、年满18—49周岁的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人员,在异地居住30日以上,必须在户籍地乡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此证免费,有效期三年;流入人口在15日内到计生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凭查验证明到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等。

    二、流入已婚育妇及时到当地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环孕情检查就、节育措施落实、生殖健康检查等免费服务和管理,并定期给户籍地寄回《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并尽快向户籍所在地乡级计生部门报告现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和电话。

    三、流入已婚育妇想要生育的,经现居住地查验户籍地签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后方可生育。未婚男女青年在现居住地结婚的,婚后一个月内回原籍重新办证,并接受现居地管理。

    基数服务及打击“两非”

    一、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为育龄群众无偿提供诊治。

    二、环孕情重点服务对象是:为受取避孕措施的、使用药具的、放环的,皮埋不足一年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服务一次;环孕情一般服务对象时:放环皮埋一年以上和结扎不足10个月的已婚育龄妇女,每6个月服务1次。

    三、对结扎放环皮埋后1月内,人工流产术后1周内,药物流产、引产术后ⁿ周内,产后42天内,乡镇计生服务所大夫专业随访一次。

    四、避孕药具使用的随访重点对象是:初次使用者,有妇科病者,更换品种者,有用药具失败经历者,智力低下者,长期服药者等。

    五、叶酸是一种维生素,孕妇缺乏叶酸可导致胎儿发生畸形。从计划怀孕时起到孕后3个月每天服用小剂量叶酸,可减少神经管畸形、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的发生,减少自然流产率,减轻妊娠反应,促进胎儿生长发育,纠正孕妇贫血。

    六、孕妇缺碘可导致早产、死胎、畸形发生率增加,合成甲状腺素不足,大脑发育受到影响,主要表现为面容丑陋、智力低下、神经功能及语言障碍、聋哑、体型矮小等。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禁非法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未经省、州人口、卫生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人流、引产、药物流产等选产性广告。

    九、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荐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并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十、在胎儿发育正常却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术的,报称新生婴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和虐待、遗弃女婴或者非法送养婴、幼儿的应当注销生育登记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

    十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违法违纪查处

    一、党员干部职工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不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而生育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计划外生育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一律给与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二、党员干部职工非法抱养弃婴获隐瞒不报、歧视、虐待女婴,唆使、包庇亲属、子女或他人计划外生育的,相应给与程度不同的党纪政纪处分;农民党员为自己和他人提供假情况、假证明骗取二孩生育指标,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三、党员干部职工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以及侮辱、殴打、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凡对计划生育政策及计生优先优惠政策进行反面宣传的人和事,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公安部门依法加强户籍管理,杜绝更改年龄、民族等行为的发生。

    咨询电话:0930-4425071

    康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印

    第三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宣传提纲(feisuxs推荐)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宣传提纲

    2024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55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编写本宣传提纲。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26日国家计生委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这是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第一部国务院行政法规。1998年进行修订后,再次发布 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至今已10年。实践证明,《办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正确的,有关规定在规范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10年来,地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立法也取得了较大进展,各地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依据、以《办法》为核心,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做了专章或专条规定;23个省(区、市)或是制定单行地方性法规,或是出台政府规章对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初步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法规体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流动人口从1982年的657万上升到2024年1.47亿,流动人口的结构及其生活、就业、居住亦呈现新特点,对现有的服务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由于《办法》相关规定或欠缺,或滞后,致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措施的落实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职责不明确,区域和部门间配合协作无制度保障,制约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为切实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服务难、维权难等问题,国务院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进入21世纪,我国面临着更为复杂的人口发展态势,统筹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统筹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成为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未来二三十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迁移流动将更趋活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日益成为影响区域发展、产业布局、生态建设、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最关键的环节之一,成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本公共服

    务均等化、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出发,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条例》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办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为妥善解决基层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国务院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以《条例》形式颁布。《条例》是人口计生领域“一法三规”的主要法规之一,是指导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为全面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它的颁布实施,顺应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反映了基层迫切需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建设的呼声,标志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二)《条例》为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

    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条例》

    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24]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等精神入手,在总结提升基层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管理制度基础上,以维权、服务为主线,以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责任为核心,以落实部门职责、推进综合管理为重点,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

    (三)《条例》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我国,流动人口是一个规模大、变动快的群体,具有以农民工为主体、家庭化趋势明显、组织化程度低、在流入地居住工作生活时间趋于长久化等特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统计,2024年全国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总量超过3000万,约占全国已婚育龄妇女总量的12%。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流动人口融入现居住地,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成为摆在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面前必须抓紧解决的重要问题。《条例》按照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总体要求,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应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奖励和优待,体现了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工作理念的转变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合法权益,增强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条例》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从单纯的行政管理、防止“超生”,调整为综合管理和为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提供便捷服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保障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实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更协调、有效的管理。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管理并重。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依法维权、利益导向、综合服务与管理结合起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强化制度,明晰责任。强化相关部门职责和协作机制、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责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等,为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提供依据,使《条例》所确立的基本制度,细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和措施。

    3、兼顾差异,推进创新。正视东中西部、城乡、大中

    小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差异,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事务管理方式的实际,整合相关部门和社会管理资源,着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创新。

    四、《条例》调整和新增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25条,与《办法》相比总条数少了一条。

    (一)调整的主要内容

    1.立法宗旨、目的、依据;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

    3.《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5.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

    (二)新增的主要内容

    1.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2.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和信息系统建设; 5.村(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协助义务;

    6.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

    五、《条例》的主要内容、精神实质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

    1.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原则,明确户籍所在地和现

    居住地的职责。

    明确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职责,是《条例》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原则,明确提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其中,“共同负责”是基础,“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是核心,“户籍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是必要补充。在完善管理原则的基础上,《条例》分别在相应的条款中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服务管理职责。

    2.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提供方便。

    《条例》在改进服务管理方式、强化优质服务方面,做出以下三方面规定:一是增加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第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二是规定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信息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互相通报、核实;三是缩小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将办证对象限定为成年育龄妇女,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重点。

    3.以人为本,明确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利。《条例》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获得宣

    传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以及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救济等。同时,为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落实到位,还在相应条款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在保障流动人口权益时应履行的职责,特别提出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要予以保密。

    4.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提高服务管理的针对性和可及性。

    及时全面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条例》将信息采集、沟通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明确,主要有:一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二是强化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工作;三是拓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收集渠道,要求房屋租赁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提供相关信息。

    5.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完善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条例》将强化政府职责,改革完善相关部门协作制度作为一项重点内容。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通过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行综合管理,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即在纳入部门管理制度的同时,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通报制度。另外,还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如实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二)精神实质和特点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既是《条例》的立法宗旨,也体现了《条例》的精神实质。《条例》的各项规定基本涵盖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凸显出《条例》服务大局的总体思路,责权明晰的管理原则,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便民维权的工作理念,权利义务统一的法制要求,行政“问责”的执政要求等特点。

    六、《条例》关于适用对象和婚育证明办证对象的具体规定

    我国《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均规定,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和权利。因此,所有流动成年育龄人员都应当依法享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根据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办法》10年来的执行情况,《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实行婚育证明管理制度,是《办法》十年来的经验总结,也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主要载体。实践证明,要求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一方面有助于户籍地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另一方面为现居住地掌握流入人口情况提供客观依据。为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条例》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这一规定对于保证重点人群婚育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两地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七、《条例》关于强调信息管理与共享的具体规定 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信息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既涉及户籍所在地,也涉及现居住地,既涉及人口计生部门,也涉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信息管理、实现信息共享至关重要。《条例》在总结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运用现

    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采集,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共享等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这一规定也为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了依据。

    八、明确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职责,强化协作配合的重要性

    1998年的《办法》确立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践证明,这一原则的提出,规范和推进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10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落实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由于《办法》对两地职责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相互推诿的现象普遍存在,成为服务管理难到位的主要原因。为妥善解决两地推诿问题,国家人口计生委于2024年出台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对两地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5年多的实践表明,这一规定符合基层实际,操作性较强,对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落实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因此,《条例》从完善管理原则入手,根据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工作的不同特点,从管理、服务、维权等方面,在相关的条款中加以明确。

    从基层实践和流动人口的特点看,加强两地协作配合是

    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两地协作配合要在落实流入地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落实流出地责任,加强源头管理的基础上进行。为此,《条例》在明确两地各自责任的同时,还重点就加强配合、协作的途径和载体做出明确规定。要求两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因此,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属地的经常性工作范围,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户籍地应充分发挥源头管理的优势,配合现居住地做好相应的服务管理工作。

    九、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采集流入人口信息,查验婚育证明;

    (三)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

    (四)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

    (五)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

    (六)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通报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七)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八)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十、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出具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保障;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四)依法保障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十二、相关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条例》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央《决定》等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和创新经验,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做出如下规定:

    一是各相关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

    二是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相有关登记和相关证照等工作中了解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十三、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协助义务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条例》对基层工作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明确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义务:

    1.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通报相关信息;

    2.帮助流动人口提交婚育证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流动人口及时补办;

    3.告知流动人口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和应履行的义务。

    十四、房屋租赁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协助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机构作为近年来新兴的服务管理企业,对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此,《条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中的协助义务是:如实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如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址、婚育情况、联系电话等。

    十五、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条例》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对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职责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一要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二要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六、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晚婚晚育的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

    受休假等;

    4、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二)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一)办理、提交婚育证明;

    (二)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具体为如实提供信息,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参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相关培训;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免费孕检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缴纳社会抚养费等。

    十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

    (一)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手续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施行后,各地在修订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普遍取消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行政审批,实行免费登记制度。2024年,国家计生委部门规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规定,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可在当地办理生育登记。规定出台后,受到广大流动人口的欢迎,现已成为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维权措施的重要内容之一。为维护流动人口的生育权利,《条例》将原《办法》中育龄夫妻在现居住

    地生育需持户籍所在地生育证明材料,修订为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二)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信息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互相通报核实

    及时通报流动人口个案信息是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遵循最大程度地方便管理相对人的原则,《条例》取消了原《办法》中由流动人口本人寄送相关信息义务的规定,明确规定通报、核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是两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这一规定,体现了《条例》贯彻以人为本,服务管理并重的工作理念。

    十八、《条例》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具体规定

    经费不足、经费安排缺乏制度保障,是长期以来基层反映较多的主要难点问题。现行的以户籍人口规模测算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投入体制,与持续增长的流动人口、农民工群体严重不匹配,是导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需求与人口计生部门服务能力之间矛盾日益突显的重要根源。为切实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条例》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央《决定》、《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5号)

    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在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即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其经费范围主要有:技术服务、宣传教育、日常管理、信息统计和管理

    1、考核评估等。

    十九、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鉴于相关法规、规章已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作出明确规定,《条例》未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新的规定。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方法等问题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充分沟通、协商是前提,各地在具体执行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沟通与联系,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二十、加强领导,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贯彻落实《条例》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要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人口计生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深入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以学习贯彻为契机,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依法行

    政,便民维权,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协助地方人大,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的修订工作。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奖励与社会保障等方面内容。要抓紧制定完善与《条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政策衔接,推动信息共享,加快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应用国家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在加强户籍地与现居住地沟通的同时,推动与相关部门信息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研究制订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方案,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范围。要重点加强两地职责、便民维权措施等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严禁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

    检。要充分发挥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努力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第四篇:宣传提纲

    《人民调解法》、安置帮教、社区矫正

    工作宣传提纲

    一、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法》已由2024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对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产生重大作用。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特编印本提纲。

    1、总 则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3、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4、调解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5、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人民调解方式技巧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有要“五心”、“五术”。“五心”:信心、耐心、细心、爱心、恒心。“五术”:法术、理术、情术、刚术、柔术。

    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安置帮教工作的一般对象是刑满释放五年、解除劳教三年内的人员和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期满解除矫正人员,主要对象是没有生活出路和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

    安置帮教工作目标任务:刑释解教人员放出人来有人接,接回来有关管,就业有人扶,创业有人帮,困难有人助。各级党委、政府是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领导者,承担组织领导的职责,公安、司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财政、金融、妇联、工会、共青团等部门是安置帮教工作的成员单位,承担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任务。

    安置帮教工作职责

    一、对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做到底摸清、情况明。每季度上报一次刑释解教人员名册及帮教安置情况。

    二、指导释解人员居住地帮教小组建立、完善帮教制度及措施,落实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

    三、对释解人员建档。重点掌握释解人员同出狱后不落户或人户分离及“三假”即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和“三无”即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情况,落实帮教安置措施。

    四、实行释解人员与帮教安置组织成员结对帮教制度,知道并做好帮教安置工作。

    五、加强工作调研、指导、和检查督促,不断提高安置率和帮教质量。

    六、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环节和流程:核查、衔接(信息衔接、人员衔接、措施衔接)、安置、帮教、解除帮教。

    三、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社区矫正工作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社区矫正工作分为六个环节,即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罚、解矫。

    天长市司法局印制

    第五篇:宣传提纲

    抓好非公经济组织和五型机关建设 以优异成绩向党的十八大献礼

    ---长春五棵树经济开发区基层组织建设年工作访谈

    今年是中央开展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按照中央、吉林省、长春市以及榆树市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全市上下紧紧围绕“强组织、增活力,创先争优迎十八大”的主题,有计划、按步骤积极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中,作为榆树经济主战场的长春五棵树经济开发区更是迅速动作,积极谋划,全力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年。为了充分了解开发区基层组织建设年开展情况,我们今天请来了长春五棵树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王喜义同志,请他谈一下开发区近期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一些做法。

    主持人:您好,王书记,欢迎您做客直播间 王:您好,主持人

    主持人:请您先谈一下开发区基层组织建设年总体设想,好么?

    王:好,全市基层组织建设年会议后,我们开发区党工委就迅速成立了组织机构,制定了符合开发区实际的工作方案,第一时间召开了全区基层组织建设年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基层组织建设年工作,为开发区顺利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打下了坚实基础。

    开发区基层组织建设年总的要求是:紧紧围绕“强组织、增 1 活力,创先争优迎十八大”的主题,按照“抓落实、全覆盖、求实效、受欢迎”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着力解决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着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着力完善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体制机制,以创先争优为动力,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坚持重心下移、一抓到底,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在保质保量完成“规定动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自选动作”,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果,努力打造具有开发区特色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品牌,以基层组织建设的新成效,促进开发区工业集约化发展、项目集群化推进、配套超前化运作、环境最优化建设、服务全程化提升,把开发区的资源优势转化成经济优势,打造成省内一流、全国闻名的开发区。

    主持人:全区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任务都有哪些? 王:一是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方面,强力实施“双覆盖双增强工程”。实现非公企业党的组织有形覆盖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力争使全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应建尽建,规模以上企业党组织实现全覆盖。

    深入开展“进企业,帮助企业提升生产效率;进工地,帮助项目快速建设”为主题的“两进双帮”活动,全面掀起中粮生化能源(榆树)有限公司、帝斯曼生化中间体(长春)有限公司、泰国正大肉鸡产业化项目、长春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2 以及当前正在建设的20余个重点工程的建设发展高潮,力促企业达产达效。

    二是在机关党建方面,深化实施“三满意机关”创建活动。1是实施“机关党员干部下基层行动”。2是创新机关服务方式。3是切实转变机关作风。4是全面加强机关建设。

    三是在帮扶困难群众、困难党员和薄弱基层党组织方面,深入实施“三帮扶工程”

    主持人: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应该是开发区工作的重点与难点,请您谈一谈这方面的抓法。

    王:新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是党在该经济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职工群众的政治核心,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具有支持、促进和监督、协调作用,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为了做好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五棵树经济开发区针对辖区内新经济组织中非公有制企业党员人数少,党组织覆盖率较低的实际,坚持“立足党建,服务在先”的理念,发挥宣传优势,实施强有力的措施,全力抓好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应该说收到了较好效果。

    抓服务促党建。服务是开发区的第一要务,从企业入区开始,我们就对其实行全方位服务,不论落地、开工、建设、投产、经营各环节,我们全方位提供优质、真诚的服务。机关、各驻区部门相关人员超前介入,跟踪帮办,畅通审批绿色通道。3 全区上下现已形成了对工作、对项目、对企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少添乱。真正为招商引资企业营造安商、亲商、扶商的生产经营环境,让企业在开发区放心、舒心地投资,我们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抓好非公企业党组织的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大力实现党组织有形覆盖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全部建立党组织,增强非公企业党组织凝聚力,并以党建工作的加强,促进企业发展,实现多赢目标。

    抓宣传促党建。开发区党支部组成工作组深入各企业广泛宣传加强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根据我区新经济组织中党员人数偏少,基础薄弱的现实状况,区党工委规定在3名以上党员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成立党支部,3名以下党员的属企业成立联合支部。

    根据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特点,我们积极探索党组织的活动内容、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开展党员联系职工的活动,教育和帮助职工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现在中粮、吉粮等大型企业常年开展职工文化活动,发展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

    强化措施促党建。开发区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了党支部职责任务,改进党组织活动的方式方法,通过加强对新经济组 4 织党建工作的领导,做到企业党建有人抓、企业支部有人管,改变了那种“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活动”的状况。在明确党支部的职责和任务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党支部职责》、《支部书记职责》等制度,做到了党组织职责清楚,任务明白。通过加强支部自身建设,明确了党支部与企业、职工和其它组织的关系,党支部在新经济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日益增强,党员的教育培训和发展党员工作也逐步开展,广大党员在自己的岗位上,以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来维护党的先进性,企业年轻职工、技术人员也向党组织靠拢,积极要求入党。新经济组织的党支部较好地发挥了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主持人:机关建设都有哪些好经验?

    王:我们在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中,搭建了一个活动载体,即五型机关建设,目的就是进一步提升机关干部素质,树立开发区机关形象,建设全新的开发区,真正把开发区打造成展示榆树的窗口、拉动经济的引擎、培养干部的基地。

    所谓“五型机关”即学习型机关、创新型机关、表率型机关、服务型机关、和谐型机关。

    建立学习型机关,重点开展“两项活动”,即学习日活动、开展机关干部上讲堂活动;到今天为止,我们已进行了8次学习日活动,组织十余机关中层干部进行了宣讲,参与党员干部 5 群众人数达到300人次。

    建立创新型机关,抓好“三个创新”,即创新思维、创新制度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建设表率型机关,做到“三表率”,即做作风建设的表率、做执行制度的表率、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建设服务型机关,搞好“三项服务”,即健全服务制度,规范服务程序,实行进企业调研制度;

    建设和谐型机关,从四方面入手,即坚持民主集中制、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加强机关文化建设、建立关心关爱干部成长机制。

    主持人:基层组织建设年开展的好坏,离不开强有力的措施,您们在这方面是如何做的

    王:我们首先强化责任落实,构建“书记抓、抓书记”的工作格局,层层签订了责任状。为抓好这项工作,开发区党工委成立了领导小组并下设了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和检查督办工作。各基层党组织也都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强工作力量,层层抓好落实,确保精心组织实施。同时,开发区基层组织建设年领导小组还派出指导检查组,对驻区各部门、各企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过程、深层次的督导检查,督促工作落实。

    其次是强化措施完善。开发区认真对照基层组织建设年工 6 作的具体要求,对工作措施进一步细化,做到定指标、定措施、定职责,制定落实了任务时间表,把责任分解到人。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加大了工作力度,牢固树立“常规工作有特色、重点工作出精品、整体工作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全面推动工作快节奏、高效率的开展。

    三是强化工作创新。开发区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使基层组织建设年体现出了我区特色,做到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创新。根据各单位的职能实际与行业特点,针对基层组织实际情况的差异,区分情况、分类实施,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干部群众发动起来。

    四是强化舆论宣传。为了突出基层组织建设年工作重点,确保工作的知晓率达到100%。我们充分利用网站画廊等各种媒介,设立建设年活动专栏,刊登活动方案,组织机构,全文发布开发区领导讲话全文,根据活动时间安排适时发布区域机关企事业开展建设年活动等相关新闻,同时在网站醒目位置刊登建设年宣传口号,全力打造我区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平台。印刷设计开发区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学习笔记,全面推进开发区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扎实开展。

    主持人: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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