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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上人员在车上受伤,交强险是否赔偿

    栏目:八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雾花翩跹 时间:2024-09-12 09:40:57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车上人员在车上受伤,交强险是否赔偿

    车上人员在车上受伤,交强险是否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据此,属于本车人员范围的受害人,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

    那么如何才算是本车人员呢?交通事故发生之时正从公交车上下来的乘客,此时属不属于本车人员呢?保险公司属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本车人员,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的瞬间,在被保险车上位于驾驶位或车厢内等安全部位的一切人员。假若原来处于车上的安全部位,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的瞬间却位于车下的人员,不属于本车人员范畴。比如,在公交车上,乘客到站下车,此时司机却启动车辆导致乘客受伤的,乘客遭受伤害的瞬间已不属于本车人员,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位于驾驶位和车厢等安全部位以外的人员,也不属于本车人员,比如位于动作片中看到趴在车顶的人,即不属于本车人员,亦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赔偿范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车主为了减少自己的赔偿责任,往往会在投保交强险的基础上附加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的合同主体是投保的机动车主与保险公司,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致损的,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主张车上责任险的赔偿,受害人本身不具有车上责任险的请求权,但是出于诉讼利害关联性考虑,一般允许在起诉时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第二篇:车上人员险还是交强险

    乘客下车摔倒致死,适用车上人员险还是交强险?

    公交车乘客陈某下车过程中摔倒在地受伤致死,究竟是适用车上人员险还是交强险?近日,该案经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维持了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死者家属152505.99元。

    2024年12月2日13时20分许,姚某驾驶公交车在广德县横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横山南路中段时,因行驶中未关车门,导致乘客陈某(女,61岁)从前门下车过程中摔倒受重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姚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责任。该车实际车主为张某,挂靠公交公司经营并缴纳管理费。该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有12万元交强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2024年4月,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某、公交公司、张某、保险公司赔偿共计169564元。

    庭审中,前三被告认为,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三责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认为,陈某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属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只应在车上人员保险限额内承担2万元的赔偿。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的过错造成陈某受伤并死亡,已构成侵权,张某作为姚某的雇主,应对姚某的侵权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姚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可视为其有重大过错,应对张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该车挂靠在公交公司,该公司亦应对张某、姚某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陈某虽属乘客,但在其摔倒在地时,身份已由车上乘客变成车外第三者,应属交强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方在本起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部分由其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认定为152505.99元,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32505.99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宣城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篇:交强险赔偿范围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 有责任的限额:(2024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有责任的限额:(2024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24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24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6万(新)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 无责任的限额:(2024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无责任的限额:(2024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1.2万(新)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交强险免赔

    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交强险对医疗纲用负责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四、索赔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五、交强险相关定义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2、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3、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4、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依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此,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赔偿范围和现行赔偿限额:

    (一)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 二 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

    (三)财产损失限额2024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

    由此可见,交强险的赔偿划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种类型,即与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对应划分。有责赔偿无论责任主次大小,赔偿人身和财产总限额为12.2万元;无责赔偿即使责任全在受害人,亦应赔偿人身和财产损失总限额为12100元。

    交强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死亡和伤残赔偿的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食宿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对医疗费用赔偿的范围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且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费为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对交强险能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依照交强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中,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此项损害赔偿的,该被保险人即可要求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理赔。在不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当事人完全可以主张由保险公司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总之,在交通事故中,承包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该在上述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受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

    第四篇: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 有责任的限额:(2024年2月1日以前的)(2024年2月1日以后的)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24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24元(旧)赔偿最高限额:6万(新)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 无责任的限额:(2024年2月1日以前的)(2024年2月1日以后的)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旧)赔偿最高限额:1.2万(新)赔偿最高限额:1.21万*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共计十二项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共计七项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交强险免赔

    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交强险对医疗纲用负责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四、索赔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五、交强险相关定义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2、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3、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4、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五篇:交强险

    人伤索赔须知

    一.医疗费

    1.诊断证明 2.药费收据处方 3.病历 4.伤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有转院需开转院证明,低一级向高一级医院转)医疗费超两万联系保险公司,需人伤跟踪。

    二.误工费

    1.医生开假条

    2.伤者出险前3个月的工资表盖公章和财务章,工资超两千提前供完税证明,和单位出具的出险当月的误工证明;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出险地的农民人均生活标准赔付。

    3.交警部门出具的过款凭证(误工费凭此凭证理赔)

    三.护理费

    1.医生开护理证明(注明需护理多长时间)

    2.规护理部门出具的陪护清单和发票,如果是其他人护理提供护理人员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与伤者的关系,由于什么原因造成护理人员的误工)盖公章,和护理人员单位出具的出险前三个月的工资表盖公章和财务章,和护理人员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

    3.交警部门出具的过款凭证(其它护理人员护理的无发票的凭此凭证理赔)

    四.交通费

    出险时急救时的交通票,和根据伤者每次复查的公交车的票据(以门诊票据的复查天数为准)

    五.伙食补助费

    根据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为准,将此费用与误工费和护理费一并开进过款凭证内

    六.残废赔偿金

    根据伤者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

    与残疾赔偿金类似,按事故发生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未成年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九.死亡赔偿金

    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提供:公安机关或抢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尸体检验报告书。注:除一.1项外,无法提供正式发票的,请提供交通队出具的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或法院出具的缴款凭证。

    以上均需原件,如复印件被相关部门收取需收取单位将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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