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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活动场所各种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栏目:八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春暖花香 时间:2024-09-17 19:00:01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宗教活动场所各种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妥善地处臵宗教活动场所突发安全事故,建立“信息畅通、反应快捷、处臵有方、责任明确”的宗教活动场所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机制,保障信教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宗教活动场所正常活动,建设和谐寺观教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应急处理机制,迅速、及时、积极地开展各项处臵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有效保障场所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宗教稳定和社会安定。

    二、组织机构

    宗教活动场所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安全工作应急小组:

    组长: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场所全面安全工作。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是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副组长:由场所的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管理场所的各项安全工作。

    成员:由场所负责安全工作的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

    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场所的日常安全工作。

    三、突发事件逐层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紧急情况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值班人员,确保安全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场所发生安全紧急情况报告程序:值班人员或发现人员—场所负责人员(应急电话:火灾“119”报警“110”紧急救护“120”)—当地政府、市或县区民宗局。

    上报时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漏报、不虚报。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情况,死亡人数、受伤人数、估计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安全事故处臵应急预案

    (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宗教活动场所人员发现本场所或者紧邻的其他单位和民宅火灾均有义务及时报警,迅速向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汇报。场所内发生火灾,必须停止所有活动,立即报火警“119”,组织扑救,安全转移或疏散有关人员。

    1、发生火灾事故时,迅速切断有关电源,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2、迅速疏散本场所内的老人小孩,撤离到安全区域。

    3、根据火势,如需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报告内容为:某某寺院(教堂)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讲明发生事故的具体地点、明显标志、路线、发生时间、原因等。方便消防队伍及时赶到事故现场。

    4、在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的同时报告属地的县区民宗局领导。

    5、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

    6、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7、如果有伤员,及时抢救,拨“120”请求救助。

    1、发现场所内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时,应迅速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送往就近医院诊治。

    2、迅速向属地的县区民宗局、当地政府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3、立即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容器、工具、设备。在食堂厨房事故现场实施警戒保卫,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4、做好所食用食物取样工作,以备卫生部门检验。如是食用外购食物所致,也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样。

    5、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三)天然气泄漏事故应急预案

    1、如发现天然气泄漏,应立即报告场所的负责人。

    2、操作人员同时关闭天然气总阀。

    3、如关闭总阀泄漏无法控制,应立即打“119”报警。

    4、并在天然气泄漏区域划出警戒区,疏散引导危险区域的所有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5、危险区域禁止附近机动车辆发动,禁止在危险区域内使用打火机、手机、对讲机、电源开关等一切有可能发生火灾的用电设备。

    6、现场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应当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7、做好现场保护,等待专业人员抢修。

    8、对中毒或受伤者立即送医院,或打“120”求助。

    9、立即将事故情况及时向属地的县区民宗局报告。

    1、发生交通事故时,对受伤人员及时送医院抢救,并要记清肇事车辆的型号、牌号。

    2、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重要物品、证据。

    3、迅速拨打“110”向交警部门报告,再向场所负责人、民宗局和当地政府报告。

    4、配合交警部门做好调查、取证、事故处理等工作。

    (五)盗窃案件应急预案

    1、发现案件时应及时向场所负责人报告,同时向属地的县区民宗局领导汇报。

    2、安排人员保护现场,同时向知情人了解被盗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并做好登记。

    3、根据被盗物品的数量和价值,经请示后向公安机关(“110”)报案。

    4、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勘察现场,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六)人为破坏应急预案

    1、加强场所内的保卫和巡逻,必要时不许外来闲杂人员进入场所重要部位。

    2、发生爆炸、投毒等恶性事故,及时向“110”报警。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对伤员进行救治。

    3、发生绑架等突发事件,及时向“110”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提供相关破案线索。

    4、发生打架斗殴致人伤残等突发事件要及时向“110”报警,及时送伤者就医,保护现场,调查原因。

    (七)台风、暴雨、雷击事故应急预案

    1、台风、暴雨来临阶段,加强值班,不停地巡视,若发现险情,立即向场所负责人报告,采取紧急措施。

    2、关紧场所内的所有门窗。

    3、暴雨来临前应及时检查疏通排水沟和下水道,保持排水畅通。

    4、雷电期间,尽量不使用电器设备,并关掉电器设备电源。停止野外作业,人员不到空旷地带,树木底下,防止雷击。室内活动限制在安全区域内。

    5、位于山区的场所应事前做好山洪暴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预防、排除、救护、救援等准备工作。必要时,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人员转移、撤离至安全地方。

    6、若建筑物在台风暴雨中发生险情倒塌、倾斜、开裂等情况时:(1)现场指挥应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引导场所人员撤离危险区至安全区域,同时切断建筑物电源、水、煤气开关。

    (2)若有人受伤,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3)同时,在危险建筑物区域设臵警戒线并派专人值班。(4)危险建筑物经专业人员检测后,经同意,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组织人员搬迁贵重物资。

    (5)对倒下的电线杆和树木等,立即组织人员支撑和加固。(6)对不牢固的高架物等进行加固和拆除。

    (7)对台风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向属地的县区民宗局报告。

    第二篇:统战: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我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基本原则

    坚持救人第一、先控制后处置原则。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积极抢救人命为第一要务。对于火灾现场要以控制灾情蔓延扩大为着力点,最大限度降低火灾损失及因火灾引发的次生灾害损失。

    坚持果断决策、科学处理原则。根据火灾的不同类型,积极捕捉有利战机,快速行动。灭火救援行动的技术、战术方法既要讲究科学,又要符合火灾现场的客观实际,保证灭火救援工作的实效性。

    坚持协同作战、统一行动原则。整个灭火救援现场一盘棋,各种参战力量都要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按照各自的任务分工统一行动,相互之间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

    三、组织机构

    1.在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成立美罗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挥和扑救美

    罗乡的火灾事故,并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长:马

    乡党委书记

    赵伯阳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人选

    副组长:苟月鹏

    乡党委副书记

    乡党委委员、专武部长

    成员:王

    乡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毛小东

    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沈雪蓉

    副乡长

    山泉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安办,由徐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四个行动小组:火灾扑救组、人员疏散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

    2.各组负责人及成员:

    火灾扑救组:组长,徐渊;成员,乡义务消防队。

    人员疏散组:组长,王宁;成员,民政办、文化站、卫计办等办公室。

    安全保卫组:组长,徐渊;成员,综治办、应急民兵队伍。

    后勤保障组:组长,苟月鹏;成员,财政所、安检办、林业站、农业站、水利站。

    3.乡政府领导到达现场实施指挥,或者在现场建立联合指挥机构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汇报现场情况,提出对策和行动方案,听取指示,指挥现场力量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四、主要职责

    1.办公室工作职责

    (1)承担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大佛庙及各村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指导各企业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及消防演练。

    (2)接到火灾事故发生报告后,负责向消防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汇报,保持与各工作组成员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信息,保障整个火灾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

    (3)负责协调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工作。

    2.火灾扑救组职责

    (1)接到火警后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并做好分工。

    (2)根据火情,采取有效的扑救方案,迅速控制火势蔓延,尽快灭火。

    (3)抢救被困人员必须采用“先控制、后消灭、救人重于救火、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4)保护现场,防止非扑救人员进入火场。

    3.人员疏散组职责

    (1)组织现场群众迅速撤离火场。

    (2)制止受灾群众抢救物资,尽可能避免混乱和伤亡事故的发生。

    (3)保证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

    4.安全保卫组职责

    (1)维持火灾现场秩序,协助疏散人员。

    (2)负责对重点部位、重点部门的监护和保卫。

    (3)封闭火灾现场,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4)转运受伤人员和贵重物品。

    5.后勤保障组职责

    (1)提供充足的消防用具(毛巾、防毒面具、手套、雨靴等)。

    (2)安排好车辆,保证及时输送受伤人员。

    五、灭火程序

    火灾扑救组要利用附近的灭火器灭火,用消防栓连接水带水枪向火点射水,在灭火人员器材充足的情况下,可对火势采取四面包围或两面堵截的方法,控制火势蔓延。如果人员器材不足,则将力量集中在火势蔓延的方向,或保护价值较大的物资,尽力减少火灾损失。人员疏散组要引导全乡尽快有序地撤离,并派专人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到达现场。

    安全保卫组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清理无关人员,并对重点部位进行保护,维护火灾秩序。

    火灾扑灭后,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积极协助消防队对事故进行调查,做好善后工作,其他各组协调消防部门清理火场。

    六、后期处理

    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乡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火灾扑灭后,应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清除残火。对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周围易燃易爆气体浓度进行实时检测,防止复燃或爆炸。

    (3)乡扑火小组责令失火单位或有关单位派人监护火场,办理现场交接,必要时,留下少数灭火力量进行监护。撤离火场时应当清点人数,整理器材设备,将使用过的消防水源设施恢复到备用状态。

    (4)火灾扑灭后,对于因火灾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由乡环保队组织相关力量进行善后处置。

    2.社会救助

    (1)灾民救助:乡民政办配合乡政府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做好灾民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2)受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由派出所负责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及工作程序做好受难者遗体的善后处置工作。

    3.调查和总结

    乡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七、工作要求

    1.快速反应,高度集中指挥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置,各有关单位要快速反应,迅速启动有关灭火救援预案,开通通信指挥系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严格服从指挥部的指挥,保证政令畅通。

    2.严格岗位责任制

    各参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层层落实,切实保证领导到位,力量到位、装备到位、措施到位。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防止出现不必要的失误和漏洞。

    3.加强信息反馈和请示报告制度

    要保证情况信息传递灵敏、快速、准确、畅通。有关单位可派专人收集现场情况,及时上报,不得隐瞒、漏报、迟报误报重要情况。

    4.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在实施灭火救援行动中,要求保证人员、车辆、装备的作业安全,严禁车辆装备带病作业或人员违章作业,确保灭火救援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篇: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工作情况汇报

    山阳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工作

    情况汇报

    山阳区辖9个街道办事处、19个行政村、31个社区。共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四大教种,教职人员46人,信教群众8000余人。市局《通知》下发后,区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市局要求,认真安排全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排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迅速行动,精心组织。一是思想重视。及时向区主要领导汇报市局工作要求,成立了山阳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安全检查工作;并由分管副区长召集各街道办事处、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卫生、公安、民宗等部门召开安全检查动员会,安排全区安全排查工作,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做到早排查、早整改、早销号,达到“有人员行动、有情况反馈、有工作预案、有应急保障”的“四有”工作标准,要求各宗教活动场所做到组织周密细致、活动秩序井然、食品卫生达标、消防安全到位,确保全区宗教领域安全稳定。二是重点突出。制定下发了《山阳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结合辖区宗教活动场所的地理位置、环境差异、教徒分布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就辖区内教堂的房屋隐患、火灾隐患、食品安全、疏散通道、水电煤气使用、抵御境外敌对势力渗透等六个方面的重点问

    积极与区政府督查室结合,坚持每天巡查指导,对领导巡查和部门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抽调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定点督办,逐一分析研究,逐一跟踪指导,逐一检查验收,有效推进了安全检查工作的落实。

    三、强化监管,确保稳定。一是实行日报告制度。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按照上级《通知》要求,每天上报宗教活动场所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经区民宗局统一汇总后,向区领导汇报工作进度。二是严防境外敌对势力渗透。区民宗局依托各教堂负责人和信教群众,联合公安部门深入排查、有效防范,做到时刻关注、提前介入、提前化解,严厉打击节日前后出现的各类非法传教、境外敌对势力渗透、破坏社会稳定、制造混乱等违法犯罪问题。三是建立长效机制。要求相关单位和各宗教活动场所在近期排查整顿的基础上,做到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管理,把安全工作长抓不懈,为今后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以上是我区为确保全区宗教领域安全稳定所做的一些具体工作。当然在工作中还不免存在疏漏或继续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敬请领导批评、指正。

    第四篇: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通知(定稿)

    关于做好宗教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部门:

    当前正值年关和火灾高发期,为确保我镇宗教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安全工作

    春节将至,宗教及民间信仰节庆活动增多,冬季用电用火增加,安全压力增大。各村、各宗教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和节庆日安全工作,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防止松懈和侥幸心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安全管理工作重在责任落实。各村要把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安全防范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进一步贯彻落实“以防为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和完善应对各类事件的预案。各场所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安全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完善好安全工作预案,根据活动场所容纳和保障能力,搞好安全教育,加强日常管理,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春节前后不安排大型宗教、民间信仰活动,确需举行大型活动的,要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并切实抓好活动组织工作,确保不出任何安全问题。

    三、扎实开展安全检查 各村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对辖区内所有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

    1、查消防安全。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多为砖木结构,耐火等级差,稍不注意可能就引发火灾。因此,消防安全是头等大事。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一律不准存放、销售烟花爆竹。要健全消防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值班人员、防火防汛巡查人员要在岗在位,加强对香、烛、纸、油、液化气、电线路、电器、取暖设施等的管理,配备足够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严禁私拉乱拉电线,切实做好场所周边的森林防火安全。

    2、查食品安全。要适当控制聚餐规模,减少聚餐次数和人数,注意食品卫生检查,防止食物中毒。

    3、查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安全。一是认真指导活动场所制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责任。二是禁止在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内开展各种活动,避免事故的发生。三是举行活动时,各村要派人员到场所检查指导,凡发生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并指挥和组织相关人员、单位进行施救。

    4、查工程安全。各村要查各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在建工程、危房加固修缮等施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应建立、健全防暑降温、防寒及恶劣天气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作业劳动者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5、查对地质性灾害、防盗、雷电雨雪天气工作的预防情况。

    各村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通过检查,达到“找准隐患、查堵漏洞、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的目的。

    四、严格落实保障措施

    各村要建立健全各种安全工作预案,并加强演练,使全员熟悉预案内容,掌握逃生、自救、互救方法,防患于未然。针对检查发现的情况,按照防踩踏、防火灾、防破坏、防突发事件的要求,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工作时刻有人管,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到位,确保安全问题不出空挡,不留死角。

    各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把检查和整改贯穿于安全责任制始终。通过整改,建立和完善值班机制、信息报送机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造成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天华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第五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寺庵林舍、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从事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安、工商、文化、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五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接受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或变更登记内容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代表组成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

    (二)教育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与不同的宗教、教派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和睦相处;

    (三)制止自由传道、私设聚会点、私自选任宗教教职人员、不按规定发展信徒等非法宗教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五)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古迹、建筑设施、古树名木及其它财产不受损害;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安全防火、绿化美化等工作;

    (六)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开办社会服务业和公益事业。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其财产,不得无偿调用其收入。

    第九条 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属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改建、扩建,还须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在寺观教堂需对重点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录像或摄影、拓印的,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经办理工商、文化登记等手续,可以经销国家批准发行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开办相关的社会服务业。属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得在其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文物保护的活动。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团体、个人的捐赠;不得摊派和勒捐;接受境外捐赠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不得到社会上捐挂功德,不得接受境外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

    非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借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之名向群众捐挂功德。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宗教或不同信仰的宣传和争论。

    除本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和教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发表演说,散发、张贴宗教宣传品和其他宣传材料。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县以上宗教团体认定或解除,报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未经认定备案、已经辞去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不得履行宗教职务。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主持,没有宗教教职人员的,可由宗教团体指定,并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的人员代行主持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应当在本地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确需跨地区进行的,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市外或者市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

    动,应征得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市内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须经双方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宗教团体指派宗教教职人员到所属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教务指导,应当持有该组织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培训班,清真寺招收海里凡,必须由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报同级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非常规性宗教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组织、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干扰、妨碍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

    (二)强迫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的;

    (三)非宗教教职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本市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到外地或者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举行、主持宗教活动的;

    (五)宗教教职人员到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认可的场所举行、主持、参与宗教活动的;

    (六)未经批准在寺观教堂对重点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录像或摄影、拓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组织、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取缔,拆除违法设施:

    (一)未经批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二)未经批准维修、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的;

    (三)未办理手续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的;

    (四)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到社会上捐挂功德,摊派和勒捐,接受境外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

    (五)非宗教团体设置宗教设施、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宗教性捐赠的。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昆明市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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