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热门搜索: 九号文库 购房合同
  •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八号文库

    某某公司职工住房管理细则

    栏目:八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青灯古佛 时间:2024-09-19 21:43:07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某某公司职工住房管理细则

    某某公司职工住房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做到合理、公平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依据《某某公司物业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工宿舍指单房及一房一厅房源,本办法所指周转房指除职工宿舍以外其他供员工生活使用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为管理处员工,含在编人员及临聘人员。临聘人员可申请分配职工宿舍,在编人员可申请分配职工宿舍或周转房。其中申请周转房的应已婚或单身35周岁以上。

    第二章 房源

    第四条 房源由各管理所按照表格(表1)申报,原则上各所所辖物业可供员工住宿的房源均应如实申报。

    第五条 房源信息由综合部统一管理,并于内网公示。

    第六条 因物业改造等原因房源信息发生变化的,改造实施部门应于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向综合部申报房源信息。综合部应于一个月内撤销原房源信息并更新房源信息。

    第三章 分配

    第六条 参照《侨香村分配办法》,本人及配偶曾购买过福利性住房的不参与职工宿舍及周转房的分配。如因旧房拆迁等原因暂无住所的,应向综合部提交申请,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根据员工类型参与职工宿舍或周转房的分配。

    第七条 房源分配工作由综合部依据本办法执行,分配信息报主任办公会备案,转发给各管理所管理。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应向综合部提交书面申请表(表

    2)。

    第九条 在编员工按入编时间顺序依次选房,临聘人员按聘用时间依次选房。同一天入编或聘用的,应抽签决定选房顺序。第十条 选房结束后一周内,综合部应与选房人签订《租房合同》,并将相关人员及房源信息内网公示。第四章

    租住

    第十条 租住人员应按照7元/(月〃平方)于每月10日前向综合部财务员缴纳水电费(仅限供电局向管理处统一扣费房源)及租金。因历史原因未签订《租房合同》的,依据综合部统计资料计算住房起租日。

    第十一条 各管理所应明确一名物业管理员,统计每月水电费及租金应缴额,相关表格(表3)于每月3日前报综合部财务员,并通知所辖物业租住人员。

    第十二条 宿舍及周转房仅限我司员工及其直属亲属使用,其中本人必须入住,未经综合部批准严禁其他人入住。第五章

    退房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一个月内退出职工宿舍及周转房:

    (一)本人或配偶新购买福利房的。

    (二)死亡的。

    (三)离职的。

    (四)退休的临聘人员。

    (五)退休但无法向综合部提交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的在编人员。

    (六)连续一个月未居住的。

    (七)非法出租或转给第十二条以外人员居住的,且不整改的。

    (八)其他应当退房原因的。

    第十四条 退房人员应当与综合部、各管理所物业管理员填写完退房表(表4)后,并结清水电费与租金后视为已退房。第十五条 拒不履行退房手续的,自次月起按30元/(月〃平方)计算租金。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各管理所所长未依据本细则第二章、第三章有关要求上报房源、分配住房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扣罚1000元绩效工资,相关问题应于一个月内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年终考核为基本称职。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员未能按第十一条要求完成相关统计及通知工作的,应扣罚1000元绩效工资,所长连带扣罚500元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 各租住人未能按第十条要求缴纳租金及水电费的,每月征收5%滞纳金,连续2个月未按时缴纳的从第二个月起从绩效工资中扣除。3个月及以上未缴纳的,年终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

    第十九条 各租住人非法转租的,每个房间每月处2024元罚金。

    第二十条 对于欠缴时间较长,欠费较多的人员,我处保留依法追缴欠费及收回所分宿舍或周转房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综合部。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表1 房源信息表

    表2 职工住房申请表

    管理所:统计人:

    表4 退房申请表

    第二篇:单位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文章标题:单位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我校职工住房改革已于1998年结束,按照国家《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阎办发(1999)50号文件精神,校(1999)19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标准价向成本价过度。从2024年起取消所有福利分房及购房中的优惠政策。因此,学校今后对职工住房的管理应本着以上精神,进一步规范操作,严

    格管理。为明确职工住房分配条件,结合学校历年分房办法和现状以及政府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申请住房条件

    1、家在外地或远郊区的单身职工,可分配单身宿舍。

    2、在本校工作5年,家在外地或远郊区的带有哺乳婴儿或子女的女职工及男方无工作的女职工,只能申请租用母子间。

    3、家在本地的带眷职工,有下列情况者,可申请购买家属住宅。

    1)、男、女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

    2)、男方为本单位的职工,其配偶在阎良城区工作的职工,必须持女方单位没有享受住房证明。

    3)、男方为本单位的职工,其配偶方为本城镇居民且没有工作的家属。

    4、按照国家1993(85)号文件规定:大专(不含职大、电大、夜大、函大等)以上学历,且上学期间不计算工龄的,上学时间可以与工龄合并计算为分房年限,大专以下不再考虑。

    5、现役军人家属的女职工,可享受与男职工同等待遇。

    6、职工要房资格为工龄满5年者。

    7、排队办法:

    1)、离退休职工(不含退养及退休前未分配住宅人员)按离退休前工龄计算。

    2)、现任校领导。

    3)、在职中干及享受高职待遇的人员,在原分房年限基础上加四年分房龄。

    4)、因学校对特殊人员的需要,学校校长办公会有权参照以上规定作特殊处理。

    5)、职工按工龄、双单职工、出生年月日的顺序排队,如果都相同用抽签方法确定选房顺序。

    二、购房、售房。

    1、从2024年起,职工购房无论新旧房,均以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校内各类型房价附表后)。房屋的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等调节率数,均按国家规定的执行。

    2、职工换房、调离本校需退房、或其他原因需出售本人住房的,学校拥有优先购买权,学校收购该房价格与第一条相同,如学校放弃该权力,则房屋产权人有权处置该房屋产权。

    3、职工买、卖房屋时,其个人室内装修部分的价值,由购买、出售的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4、职工房屋产权变动,发生的有关费用、评估费、交易费、公证费、工本费等均由个人承担,学校房管部门可协助办理。

    5、职工对已取得产权的房屋,不得私自转卖,一经发现除收回原住房产权外,并追究责任,要按规定扣缴税费,土地出让金,并处以相应罚款。

    6、职工对已取得产权的房屋,其配偶和子女享有继承权。

    7、对拥有产权的房屋管理按校2024年4月1日下发的《关于房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使用人必须到行管科办理有关手续。

    三、租用公房。

    1、学校的公有房产地产归学校所有,由学校统一管理。未经学校会议研究书面批准,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出租、转让、改变房屋的用途。

    2、出租房屋时,房管部门必须到现场对房屋现状进行鉴定,双方签字移交。经学校批准公有租用住房,先签定租房合同、登记清楚房内设施状况,先交纳租赁保证金(现未交保证金的住户,必须补交),其标准:楼房每平方米四十元,平房每平方米二十元。租赁合同解除时,查明房内设施状况后,扣减损坏赔款,退还剩余租赁保证金。

    3、对公有房屋的拆、改、装修,必须在施工前向行管科书面申请经行管科基建技术部门认可后,方可施工。凡涉及个人装修,校不承担折价款,可以拆除(他人接用该房时,双方可以协调解决,也可以聘请政府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原住户承担),但要恢复原状,否则,承担恢复、维修费用。

    4、租金标准按区政府当年公布的租金标准计算。月租金等于当年租金标准乘以使用面积。租住时间以交退住房钥匙算起,从下月工资中收房租。不足半月的,收半月房租,超过半月的收全月房租。退房时,交清已住天数房租,再办理有关手续。

    5、租用学校公房的职工,不得擅自将公房出租和转让,一经发现,学校予以收回,同时取消该职工的租房资格,并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罚。

    6、在阎良城区已有住房的(无论是购买或租用的)一经证实,则取消在校内租用公房的资格。

    7、单身职工及母子间公房住户,不得在室内进行营业性活动或改变其用途。

    四、附则。

    1、职工确定购房后,房产证统一由区房改部门颁发,其办证费用由房屋产权拥有者负担,并与房屋管理部门签定购房合同,按合同要求交纳相应的保证金。

    2、职工住房标准,按以下执行:处级及高级职称人员为100~120m2,科级为80~100m2,一般户部职工为:60~80m2。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

    购房可申请提前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调离本校,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可领取或进行转存;职工退休时,个人公积金余款可一次性领取。

    五、附表:学校现有房屋定价标准

    等甲75010#、11#、12#

    乙7109#

    二等甲6704#、6#、7#

    乙6205#、8#、3#

    三等5601#、2#

    单位职工住房管理规定》来源于feisuxs,欢迎阅读单位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第三篇:吉林油田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暂行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吉林油田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需求,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松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吉林油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购房主要是指在松原市区内购买的自住楼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车库等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油田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个人自住住房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适用于在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由分中心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五条委托银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相关要求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和分中心进行业务和数据的核对确认;分中心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根据委托扣款协议定期扣款。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油田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已封存或冻结的职工,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长期有效身份证和常住户口;

    2.购买自住楼房;

    3.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缴存状态为正常;

    4.具有不少于30%的购买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5.借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男不超过60,女不超过55;

    6.有贷款人认可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作为担保。抵押物也可以是借款人本次贷款所购自住住房。

    7.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8.借款人及其配偶在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贷款记录。

    第八条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作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的子女(父母)可以为其父母(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每个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只能同时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再次购买第二套或第三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产权共有人)应享有贷款额度之和确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借款人(配偶或产权共有人)贷款日期至法定退休日期月数×90%}。

    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大于房屋价值70%的,按房屋价值的70%核定贷款额度;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小于房屋价值70%的,按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核定贷款额度。

    借款人申请了商业贷款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确定的信用额度减去商业贷款额度确定。

    油田职工因房屋拆迁、边远住宅回迁等原因购买油田公司统一建房的,其原有房屋作价部分可以抵交首付款,原房屋作价大于首付款金额的,只对所购房屋价值与原房作价之差额部分给予贷款支持。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按贷款人法定剩余退休年数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如遇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借款人须提供以下贷款材料:

    (一)个人要件:

    1.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上时需提供结婚证;夫妻离异后仍在同一户口上时需提供离婚证书、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婚姻登记处开具的未再婚证明;

    2.借款人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由婚姻登记处开具未婚或无配偶证明;

    3.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证明。

    (二)购房要件:

    1.购买吉林油田开发的房屋的,须提供吉林油田职工购房审批表、不低于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吉林油田职工购房收据、契税完税凭证和担保手续;

    2.购买地方商品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不低于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和抵押手续;

    3.购买油田二手住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房产产权证和担保手续。

    4.购买地方二手住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房产产权证。

    第十五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评估、担保、抵押登记,由此所产生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按评估、担保、抵押登记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借款人填写《吉林油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经分中心审批准予贷款的,签发贷款发放通知书,委托银行依据贷款发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借款人、分中心和委托银行签订三方委托扣款协议后,分中心用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归还银行贷款本息,职工本人只须年底签字确认当年还款金额即可。

    第二十条借款人购买吉林油田开发的房屋,可以申请支取借款人截止购房日期上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自筹资金,支取额度以不超过本人购房现金付款额为限。需要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保留至少12个月余额。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如果申请商业贷款后未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每年年末可凭借款合同与银行的还款证明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取金额不超过银行的还款证明所记载的金额。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可以用现金提前偿还贷款,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实际贷款占用时间计算贷款本息。偿还贷款后贷款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章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在还款期内因婚姻变化等法定原因需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新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抵押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分中心与委托银行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八条委托银行在处置抵押(质押)物时,所获价款按有关规定分配,款项不足的,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银行和分中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经委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变卖、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三)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委托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五)违反与委托银行和分中心约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一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实施细则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油田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篇:新乡医学院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新乡医学院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优化教职工住房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住房资源效能,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住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保证教职工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二章 住房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新乡医学院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下称住房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学校住房管理工作。

    住房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副主任委员3名,分别由人事处处长、工会分管职工福利工作的副主席和监察处处长担任;委员由财务处、基建处、后勤服务集团等相关 1

    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住房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住房政策和学校有关住房管理决议,结合学校实际,制订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研究并协调解决有关住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住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行使日常住房管理职能。

    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有关住房管理的决议;根据本规定处理日常事务;受理教职工住房申请,负责住房、调房等日常工作;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章 住房类型

    第五条 学校职工住房分为单位集资房和租赁房两种。

    单位集资房是指教职工根据学校当年集资建房政策取得的住房(包括“点集资房”和“全额集资房”两类)。对于该类住房,教职工和学校按份共有所有权,按照实际发生的建房费用核清各自权益。职工须与学校签订《新乡医学院集资房住房协议》。

    租赁房是指学校出资建设提供给教职工的住房,包括套房、单间住房和集体宿舍。居住此类住房,职工须与学校签订《新乡医学院租赁房住房协议》。

    第四章 住房申请条件

    第六条 凡校本部在编正式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学院委派在三全学院工作的校编正式职工),均有资格申请住房。自2024年起,来校本部工作的在编正式职工,如申请不到住房,学校给予一年的住房补贴(每月200元),住房补贴1年后予以取消;如在一年内申请到住房,住房补贴随时停止。我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新乡医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校发„2024‟6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校本部借调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房,但在学校建设职工住宅楼时可与在编正式职工一样参与住房申请。

    第八条 在附属医院工作的校编人员,学校不负责安排住房,由各附属医院负责解决。

    第五章 住房申请受理与审批

    第九条 住房申请审批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凡符合住房条件者,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乡医学院住房申请登记表》,并持有关证件送交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由房产管理科审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呈报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二)对通过审批的申请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为期7天,接受群众监督,由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反馈信息。

    第十条 教职工本人须认真填写住房申请登记表,不得隐报、瞒报或造假,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将取消本次申请且2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

    第十一条 住房调整或集资房挑选采取按综合分排序依次选房的办法。计分办法如下: 综合分:工龄分+学历分+职务(职称)分+附加分

    (一)工龄分

    1.工龄:从正式参加工作时间算起,每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计1分。

    2.离退休人员的工龄,算到离退休时为止。

    (二)学历分

    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规定的学制,每学年计1分,同一时期内工龄与学龄不重复计算。

    (三)职务(职称)分 正校级干部75分;

    副校级干部70分;

    正高级职称65分; 正处级干部60分;

    副高级职称、副处级干部55分; 中级职称、科级干部50分; 初级职称、科员、高级工45分; 办事员、中级工40分;

    其他职工35分。

    (四)附加分

    校本部双职工(双方均为在编正式职工)家庭,以积分最高一方计算并附加5分。

    (五)选房排序时,相同积分的处理办法 按申请住房人员的年龄、职称、职务依次排序。

    第十二条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新乡医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校发„2024‟68号)及相关规定落实住房待遇。如申请住房调整则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第六章 住房管理

    第十三条 校本部教职工(含单职工、双职工),在校本部(新乡南、北校区和卫辉校区)每户只能有1处住房(包括集资房或租赁房),任何人不得例外。

    第十四条 无论集资房、租赁房,一律严禁私自出租、转租或转让(交给他人居住超过三个月即视为私自出租、转租或转让住房),严禁改变住房用途,不得用于经商、开办会所等活动,一经发现,由后勤管理处房产科责令住户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予以纠正完毕。拒不纠正者,将停止水电供应,并按30元/m〃月收取租金(租金从出租、转租或转让住房者工资中扣除),直至改正为止。所扣租金不再退还。5

    对未经正常手续私自离校并将所住房屋擅自处置的,学校将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对未经审批私自协商擅自入住的,视为抢占住房,将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抢占住房(未经批准私自入住的即视为抢占住房),对于抢占住房的教职工,一经发现,将立即予以制止,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将从入住之日起,按30元/m〃月收取租金(租金从入住人工资中扣除)。超过2个月仍未交出所抢占住房者,学校有权采取措施强行收回,且5年内取消其住房申请资格,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违规住房租金的收取须按照本规定精神,由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住房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财务处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违规租金同其他正常租金一并列入财务专户,用于住房公用部分及公用设施的修缮与维护。

    第十七条 集资房的流转管理

    (一)本条款适用于学校北校区集资房和本文印发后的南校区、卫辉校区新建集资房。

    (二)严禁私自出租或转让集资房,违者将依据《新乡医学院集资房住房协议》之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原则上集资房不允许调换,确需调换的须向后勤管理处6

    房产科提出申请并经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方可进行。

    (四)集资房出租按以下办法处理:拟出租集资房的住户向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只能出租给本校职工,双方须填写《新乡医学院集资房出租登记表》。

    (五)集资房转让按以下办法处理:拟转让集资房的住户,向后勤管理处房产科提出书面申请,由房产科和拟转让集资房的住户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参照同期市场价对拟转让集资房个人出资部分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转让给符合条件的职工,评估费由评估机构核定并收取,从退房款中扣除。

    (六)1998年经新乡市房改办评估过的职工住房(以下简称“房改房”)的退款办法:

    按所交房款和房改受益款或住房补贴额(依据1998年新乡市公有住房出售评估审核确认表和2024年向北校区搬迁时计算办法)退还房款(见附件)。

    第十八条 离婚教职工住房,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单职工:在校内所拥有的住房须本人居住,不得将住房交由外单位人员居住。

    (二)双职工:其中一方可继续居住原在校内拥有的住房,2年以内不再受理另一方住房申请。

    第十九条 结婚前夫妻双方分别是我校单职工且都有住房的,结婚后要将其中一处住房交给学校。是集资房的,由学校和 7

    职工本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参照同期市场价进行评估,只评估个人出资部分,学校将按市场评估价退还其房款,评估费由评估机构核定并收取,从退还房款中扣除;是租赁房的要无条件交出一处住房。

    第二十条 夫妻其中一方去逝,其配偶可在原住房继续居住。第二十一条 夫妻双方去逝后,其原住房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集资房:其子女是校本部在编正式职工的有优先居住权,但必须退还其本人原有的学校住房;子女是外单位的要将集资房交给学校,由学校和职工子女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参照同期市场价进行评估,只评估个人出资部分,按评估价退还其房款。评估费由评估机构核定并收取,从退还房款中扣除。

    (二)租赁房:学校无条件收回住房。第二十二条 租赁房的管理

    (一)租赁房的费用计收。租赁房采取有偿租赁的原则,租赁期内的租金,按照新乡市市区公用住房现行租金标准(钢混结构2.29元/m〃月,砖混结构1.99元/m〃月)执行并随之调整。水、电、暖等费用按实际发生数和有关规定计收。

    (二)凡居住租赁房的教职工,必须自觉维护租赁房的各类公有设施,不得随意改造。住户在租住期间可进行适当装修,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学校在收回住房时对装修费用不予补偿,并有权要求租赁户将房屋恢复原状。

    (三)若学校对租赁房进行拆迁、改造,将提前通知住户,8

    租赁房住户须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搬出租赁房。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单职工,必须交出学校住房:

    (一)借调时间超过两年仍不回学校上班者。

    (二)未办正式调离手续,私自脱离岗位超过半年者。

    (三)公派或自费出国,未经学校允许逾期不归者。

    (四)学校停薪超过一年者。

    (五)被学校开除公职除名者。

    (六)有严重违犯法纪,损害学校利益等不良行为者。

    第七章 住房的修缮

    第二十四条 住户室内设施、设备(含门、窗、玻璃、灯具、开关、户内强弱电线路、墙壁、水龙头、蹲或座便器、水箱、地面防水等)维修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公用部分(含楼梯、户外走廊、屋面等)和公用设施(含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暖气管道、户外共用线路等)维修费用从学校维修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种计量表在入住之前由学校检查维修一次,之后的维修由住户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房改户”和全额集资建房户退房退款办法

    附件:“房改户”和全额集资建房户退房退款办法

    1、“房改户”退款数=所交房款+房改受益款 房改受益款=房改标准价款-房改款

    房改标准价款=房改面积×460元×(1-使用年限折扣-层次折扣)

    层次折扣为:五层建筑 :

    一、四层-5%;

    二、三层0;五层-15%。

    四层建筑:一层-5%;

    二、三层0;四层-10%。

    2、全额集资建房户退款数=集资款+住房补贴额

    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x80㎡x80%。

    即住房补贴款=(72+2.77×夫妇工龄和)×80㎡×80%

    第五篇:职工住房申请书

    职工住房申请书

    >职工住房>申请书一:职工住房>申请书>>(98字)

    ×××处领导:

    我家四口人,住一间8.5平方米的小房。有子女二人,均已超过十六周岁,同居一室,实为不便。现我单位正分配住房,请领导按有关规定解决我的住房问题。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职工住房申请书二:教职工住房申请书>>(383字)

    住房管理办公室:

    我是我校××学院的一名职工,妻子是我校××学院的一位打字员。我们结婚已十二年了,现有一女儿,已经10岁。由于学校住房困难,我们一家三口一直挤在结婚时学校为我们腾出的一间平房里。虽然狭小、潮湿(几乎终年不见阳光),但一直没有开口向学习再要房子。前年学校盖了一批楼房,原有我们一套二居室的房子,但由于家里出了点事,一时凑不起那几万元集资款,就只好让给别人了。

    现在听说学校又要新盖楼房,解决住房困难的住户,我们非常高兴。女儿已大了,无论 从生活和学习上考虑,她都应有一个属于她自己的空间。因此,我们夫妻商量,无论如何这 次也应该买套房子,亲戚们也都很支持我们。可听说这次申请住房的人很多,住房分配十分 紧张,我们夫妻有些心神不宁。怕又买不上房子。但考虑到以我们目前的基本条件应该在分 配住房之列。因此特向你们提出申请,希望能分配一套住房。愿能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职工住房申请书三:教师住房申请书>>(507字)

    尊敬的学校领导:

    本人想提出住房申请。刚来学校时,虽然爸爸妈妈也都一直在浙江打工,但是考虑到学校住房困难,我一直住在爷爷奶奶家(老汽车站原物资局宿舍三搂,邓德云老师楼下)。

    由于离校较远,我又不会骑单车或摩托车,早上检查早操需要起来很早。一般都是5点30起床,然后跑步去学校,到校时天都还是黑的。中午也要赶时间,基本吃完饭后就得马上出发到学校。体育特长生下午训练一般要6点10结束,等他们训练结束,我也基本要准备6点40的静校查岗了,经常来不及回家吃饭,也没有一个休息的地方。晚上的查勤结束后,街上的行人已经很少了。作为英语老师周二、周四整理、周六又有早读,还有周日的补课,任务也比较重,思之再三,我才向学校提出住房申请。

    现在学校空出17间房子,解决住房困难的问题,我已是成年人了,无论从工作,还是从生活和学习上考虑,我都应有一个属于我自己的空间。因此,经过我再思量,这次才提出租一套房子。可听说这次申请住房的人很多,住房分配十分紧张,我有些心神不宁,担心租不到房子。但考虑到以我目前的基本条件应该在分配住房之列。因此特向学校领导提出申请,希望能分配一套住房。愿能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二0一二年七月七日

    >职工住房申请书四:职工住房申请书>>(218字)

    院领导、工会并行政科:

    本人199x年7月由xx医专毕业分配参加工作,1991年2月调我院工作,1992年聘任主治医师。1995年6月由院行政科安排给我14平方米的平房1间,无水无暖无厨房无厕所。现全家四口,儿子17岁,女儿15岁,老人不时来济,住房十分不便。目前,没有别的办法,儿子只好在同学家借宿,老人来济时,我与妻子轮流在单位主动值班。我院新宿舍最近可望峻工,特申请院领导根据本人条件解决单元住房一套。

    院职工xxx

    20xx年x月x日



    推荐阅读:
    某某公司职工住房管理细则
    产儿科合作制度(共5则范文)
    建筑实习工作总结范文
    教师研修工作总结5篇实用范文
    财务试用期转正总结范文
    中学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