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作业(推荐)
第一篇:法学作业(推荐)
城市小产权房调查及发展趋势分析
(不动产法学)
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城镇人口的快速增加,城市住房需求呈逐年上升趋势,带动房屋价格快速上涨,与此同时,市区周边的小产权房发展迅速,逐渐成为新的社会争论热点问题。一方面是城市小产权房发展势头迅猛,几年间从无到有规模日益扩大;另一方面是针对小产权房问题,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是明确制止的,是违法建筑。为全面了解城市小产权房发展现状,总结存在原因和对策,我们需要更好全面进行实地调查分析!
关键字:小产房权,房屋,价格,社会,争论,发展,现状,原因,对策,调查,分析
引言:所谓小产权房是指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出售其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子。小产权房分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成;另一种是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由于没有经过政府征地和出让手续,这种小产权房无法办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只有村集体出具的合同证明其所有权,无法抵押转让,在遭遇拆迁时也无法维护其应有的利益,这也是其之所以被称为小产权房的原因。在这里,我将对具体的城市如太原市调查其的小产房权的原因,及数据分析和发展趋势:
1.调查显示
目前太原市六城区正在开发和出售的小产权房项目超过40个,分布在各城中村、市郊农村,在整个太原市房屋出售市场份额中所占的比例超过20%,并呈现逐渐增大的趋势。价格方面,大部分小产权房销售均价在2024元/平方米左右,部分地段相对较好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的价格能达到2500元/平方米左右。在太原市太钢片区附近了解到,这一带由于外来人口密集,住房需求量较高,小产权房出售也比较集中,在东涧河村所在的村里就分布着规模不等的七八家售楼处,价位均在2024元/平方米左右,并且销售情况也不错;建设南路以东也是小产权房出售较集中的地段,这里由于紧邻市区,价格呈现上涨态势,例如建南汽车站附近的“城市百合”项目,起价已经从去年的1500元/平方米上涨至目前的2700元/平方米;服装城以东片区由于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购房需求始终比较大,价格也达到2024—2200元/平方米。大多数购房者认为,小产权房相比商品房动辄四五千元的高价要便宜很多,并且房屋面积多为80—100平方米,结构也比较合理。
2.小产权房存在的原因
从调查情况看,太原市小产权房的大量涌现,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如,2.1.旺盛的需求直接推动了小产权房的蓬勃发展。
市民在购房时最看重的因素是价格,因此住房的有效需求取决于
居民的支付能力,近年来商品房价快速上涨,众多购房者面对高昂的房价往往是望而却步,而小产权住房由于无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应的税费,房屋建造成本低廉,以其低廉的价格对不少缺乏产权意识的购房者有很大的吸引力,人们即使知道小产权住房的多种弊端,却仍甘愿购买。太原市的小产权房开发多是在靠近商业、居住较集中的地区,这些地区强劲的需求成为拉动太原市小产权房发展的基础。
2.2.高额的利润加速了农村集体土地的开发建房。
依照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开发商通过正常渠道支付的土地成本相对较高,反之,在集体土地建房,无须经过大量繁杂的审批手续,同时又降低了取得土地的成本。面对蓬勃发展的房地产市场和快速上涨的房价,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房地产直接获得可观收益就成为农村集体开发小产权住房的根本动力。
2.3.国家相关措施没有及时跟上使小产权房买卖双方存在侥幸
心理。
从小产权住房发展至今,国家虽然三令五申其违法性,但在真正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尤其是已经购买的小产权房如何处理没有实质性的措施出台,市场容易产生模糊认识,使买卖双方形成错觉和侥幸心理,反而助长了小产权房的发展趋势。
3.小产权房存在的弊端
小产权房看似是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需求的有效途径,但由于它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产物,存在着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既不能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也不能起到安居的作用。
3.1.小产权房没有合法产权。
小产权房是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并由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实质上是不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乡镇政府不具有批准建设用地的资格,因而也不具有颁发房地产证的资格,小产权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调查中了解到,购房者大多都清楚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没有国家授予的房产证,即人们常说的“大红本”。
3.2.小产权房缺乏相应配套设施。
太原市小产权房多分布在市区边沿一带,有相当部分不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此从市政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到环境建设等方面都没有保障,道路交通、电力电信、供水排水、热力煤气等基础配套设施还不健全。不少已经购买小产权房居住的市民表示:由于交通状况不好,一般都要步行一段距离才有公交站,一旦下雨,门口的路就泥泞不堪了,到了冬季,都是自己烧煤取暖,存在不少安全隐患。
3.3.缺乏物业管理服务,居住者的权益难以保障。
当前我国城市住宅区的管理主要依据国家的物业管理条例,由业主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区的设施、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进行管理维修,这是安居必不可少的条件。小产权房因为缺少法律支持,在管理服务和政府监管方面几乎是空白,业主入住之后无法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在遇到小到停水、停电,大到拆迁、收房等情况时只能“听天由命”,公共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4.政策建议
小产权房并不能成为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途径,在当前房价高涨的情况下,只能视为是部分购房者无奈的选择。为了更有效解决我市小产权房发展问题和市民住房问题,我们建议:
首先,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法规宣传力度。国土资源部6月9日强调指出,“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违反相关政策,各地要严格依法查处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政府应明确态度,对违法用地和建设加大查处打击力度,严格按照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尽快出台对已购小产权住房的处理办法。加强相关法规的宣传,使他们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掉入陷阱。
其次,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除了需理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外,更主要的是要加快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加大财税等政策支持,吸
纳社会资金,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让居者有其屋,最大程度限制甚至杜绝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房地产的现象,只有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社会保障住房的比例,才能从根本上切断小产权住房的供应渠道。
最后,应充分认识到小产权房问题不是短期内能完全解决的,小产权房和商品房共同存在的局面还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持续,通过不同渠道正确规范和引导社会舆论,改变旧有观念,鼓励居民租房解决住房问题,这将成为重要的发展趋势。
第二篇:法学概论作业
法学概论作业
(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人类社会最早产生法律的历史时期是(B)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封建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2、法的最初形式是()。
A.习惯
B.长老决定
C.道德
D.习惯法
3、在法的分类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类依据的标准是()A.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B.法的创制主体不同 C.法的效力不同
D.法的适用范围不同
4、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包括()
A 人
B物
C 精神产品
D 行为后果
5、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专门案件的活动,称为(A立法
B守法
C 司法
D 法律监督
6、构成法律责任的核心要素是()。
A责任主体
B违法或违约行为
C 主观过错
D损害结果
7、在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各部委
D、地方人民政府
8、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的是()A、政治权利和自由
B、教育和社会经济权利
C、劳动权和受教育权
D、生活保障权和人身权
10、.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最高人民法院
11、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A 单一制
B 人民代表大会制 C 民族区域自治
D 社会主义公有制
12、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必须年满()。
A.16周岁
B.15周岁
C.20周岁
D.18周岁
13、以下那部宪法指导思想存在着严重错误()
A.1954年宪法
B.1954年宪法
C.1975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14、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有()组成。
A.3章101条
B.3章138条
C.4章76条
D.4章138条
15、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依据是()
A 修改的程序不同
B 制定的主体不同
C 有无法典形式不同
D 与现实关系紧密程度不同
16、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A.人民民主专政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主集中制
D.多党合作制
17、在我国82年宪法中,未规定限制连续任职的是()。
A.国家主席
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C.国务院总理
D.中央军委主席
18、依照宪法规定,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
A中共中央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 国务院
19、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对外代表国家的是()。
A全国人大
b 国务院
C 国家主席
D全国人大常委会
20、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是()。
A全国人大
B 国务院
C国家主席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60分)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A 格老秀斯
B 霍布斯 C 洛克
D 孟德斯鸠 E卢梭
2、.18世纪末,19世纪中叶,德国哲理法学派宣传的主要是()A 人权
B 自由
C平等
D 宪政 E 法治
3、英国的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A 狄骥
B 边沁 C 奥斯丁
D 庞德 E卢梭
4、法律规则构成的新三要素说包括()A.责任主体
B.前提条件 C 权利义务
D 行为模式 E.法律后果
5、.法的要素是构成法的基本要素,教材赞同的三要素说是()A.法律概念
B.法律特征 C.法律规则
D.法律适用 E.法律原则
6、法的效力的内容包括()
A 法的对象效力
B法的时间效力
C 法的溯及力
D法的空间效力。E 法的适用力
7、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A法的主体、B法的客体 C 法的对象
D法的内容 E 法的渊源
8、下列属于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是()A 法律移植
B 法律继承 C 法律汇编
D 法典编纂 E 法治创新
9、法律发展的重要途径包括()A 法律移植
B 法律继承 C 法律汇编
D 法典编纂 E 法治创新
10、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是()A 正确
B 及时
C 合法
D 司法独立 E 法律监督
11、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人民主权原则
B分权原则、C人权原则
D法治原则 E 民主集中制原则
12、下列属于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的是()A 选举权
B 言论自由权 C 集会结社权
D 控告申诉权 E 通讯自由权
13、对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B、我国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 C、它是国家机关的一部分
D、现阶段称为爱国统一战线 E、它的主要功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14、宪法规定每届任期5年,但是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的是()
A 国家主席
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C 国务院总理
D 国家军委主席 E 最高法院院长
15、世界各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的类型有()。
A国家权力机构的监督
B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C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监督
D 特设专门机关的监督
16、下列权利中不属于公民政治权利的是()。
A.选举权
B.游行示威权
C.申诉控告权
D.通讯自由权
E 宗教信仰自由
17、我国经济制度基础是()
A.全民所有制
B.集体所有制
C.股份合作制
D.私营经济
E 混合所有制经济
18、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
A 公民的财产权
B 公民的劳动权
C劳动者的休息权
D公民受教育权
E 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
19、按照我国宪法,下列既是权利有又具有义务性质的是()
A选举权
B 劳动权
C休息权
D受教育权
E 服兵役
20、我国特别行政区不具有的权力是()
A 立法权
B 司法终审权 C 外交权
D 国防权 E 独立的行政管理权
21、关于行政区划,下列由国务院批准的是()
A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变更和撤消
B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 C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D 县、市行政区域的设置和变更 E 乡、镇的设置和区域划分
22、关于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符合宪法规定的说法是()
A 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B 军委主席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是最多两届 C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D 中央军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 E 党的中央军委与国家中央军委是一个机构
23、关于国家主席,符合宪法规定的说法是()
A 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B 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是最多两届 C 必须年满50周岁 D 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
E、它是一个国家机关
24、关于全国人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每届任期五年
B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C向全国人民负责
D与人民政协共同行使国家权力
E、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
25、关于国务院,符合宪法规定的说法是()A、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B、国务院实行集体负责制
C、国务院总理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是最多两届 D
国务院总理必须年满50周岁
E、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国务院组成人员
26、下列人员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
A.国家主席
B.国务院总理 C.全国人大委员长
D.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E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7、我国实行间接选举的有()。
A.乡人大代表
B.县人大代表
C.省人大代表
D.全国人大代表
E、地级市的人民代表
28、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得担任的职务是()
A、人民法院院长
B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C、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D人民政协的领导
E、各级社会团体的领导
29、按照宪法,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是()
A自治区
B自治州
C自治县
D 自治旗
E 民族乡
30、在我国,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是()
A、国家主席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D 国务院
E、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第三篇:教育法学作业
什么是教育申诉制度?在什么条件下,教师和学生才
能提起申诉?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的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利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它是一种运用非诉讼的形式进行的救济方式。这一制度旨在尊重并保护个人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诉讼权利。它以《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为依据,主要是使作为教育行政相对人的教师、学生通过对相应的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来进行的,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教育申诉制度按照申诉主体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的其他政府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教师申诉制度是针对教师这一特殊专业人员而建立的一种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以教师作为申诉主体,以学校、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或不当处理为申诉内容,以政府行政机关为申诉受理机关。由于它不借助司法机关,也不是对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的申诉,因而不具有诉讼的性质,只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根据这一规定,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的侵害的时候,他可以向该学校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或专门的行政机构提出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的侵害时,他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可以提出申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归纳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的合法权益,是指法律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主要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只要教师认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了其上述合法权益,就可以进行申诉。这些权利是在《宪法》、《民法通则》中有详细规定。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如果教师认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对某一项事务处理得不公正、不客观、不合法时,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至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否真的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由受理机关裁决。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教师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可以提出申诉,但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列入教师申诉的范围,而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理由,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我国《教育法》第42条第四款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这就在法律上确定了学生的申诉制度,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提供了法律保障。
学生申诉制度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法定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首先,是基于公民的申诉权而建立的,是公民申诉权在教育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学生作为公民对学校或教师的失职行为有申诉的权利。其次,学生申诉制度是我国教育基本法所规定的,受宪法、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保护。所以,任何有关机构不得阻碍或者剥夺、压制学生申诉。再次,学生申诉有特定的申诉范围、内容、程序和被申诉人。2.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性的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主要发生在教育领域中,是因学校或相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或决定致使学生认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诉讼,不是诉讼方面的申诉,其申诉内容、程序、条件等也是非诉讼性的。
3.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急制度
任何诉讼的发生,都以申诉者主观上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前提,进而寻求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申诉制度是一种权利保护制度,是公民除起诉、行政复议等制度之外的另一条权利保护途径。学生申诉制度也一样,其目的和实质在于补救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的受教育权、公正评价权、隐私权等多项权利可能会因教师和学生的不当处理受到侵害,如开除、体罚等。由于处于相对人地位和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学生对这些不当侵害既不能采取拒不履行的方式来补救合法权益,又不能采取强制手段制止或纠正校方或教师的侵权行为,所以,学生只能运用法定的申诉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范围十分广泛,一般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这有利于学生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按我国《义务教育法及实施细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高校招生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诉的范围有以下几种: 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
这些处分包括学籍、考试、纪律、校规等方面。如果学生认定学校的处理不公正或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2.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
学校乱收费、乱摊派,强迫学生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学生可以提出申诉。我国《教育法》第7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
我国有关法律对规定学校或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否则学生有权提出申诉。如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4.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公正
学生评价包括多个方面,从日常的操行评语,到小考、中考、期末考、毕业考、升学考等,学校和教师对所有这些评价都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如果学生认为评价不公正,影响到学生的学业、生活或升学,可以提出申诉。5.学生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如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导致不良后果,非经一定程序随便剥夺学生荣誉称号,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对这些侵权行为,学生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篇:卫生法学作业
卫生法学作业
1.从2024年的“非典”到如今的H7N9,谈谈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回顾10年前的SARS危机,由于监测报告与信息统计、跟踪等机制的不健全,对疫情的估计存在较大偏差,而由于没有公开透明的监控机制,SARS悄然从广东走向全国,引起一场蔓延全国的疫病危机。SARS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与公共卫生预警大规模地反思与制度检讨。SARS爆发几个月后,广州市出台了《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法》,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至此,公民的知情权第一次在法律上得到保障。除了政务信息公开外,SARS事件也直接推动了官员问责制。以SARS事件为契机,近十年来,我国还建立了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医疗防疫体系、新闻发言制度等机制与法规。
在应对此次H7N9事件的过程中,每日疫情信息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网站上进行了公开通报。地方和国家卫生部门已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强对不明原因引发的肺炎病例的监控,以确保早发现和实验室确诊新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评估疑似病例、已知病例接触情况;与动物防疫单位进行密切合作以确定感染的来源。相比10年前的SARS危机,此次应对禽流感疫情反应相对迅速,在寻找病原、报告疫情、对病人及时救治和隔离、向社会公开信息和开展风险沟通等方面都有了相当大的进步。
2、以医德为中心,浅谈在执业种,医师享有的那些权利?
答:1)从某种意义以上说,法律权利也是道德权利。
1999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①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宏章检查、疾病调查、宏章处置、出具相应的宏章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②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③从事宏章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④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宏章搜集整理继续宏章教育;⑤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⑥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⑦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医师行使权利时具有三个显著特点:①自主性;②权威性;③特殊性。
2)医师享有的道德权利更为广泛。
其中,最主要的是特殊的医疗干涉权,即医师在特殊情况下限制病人某些自主权利,以确保病人自身、他人和社会的更为重要的权益不受到损害。医疗干涉权行使的基本依据:只有当病人自主性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以及社会公益原则发生矛盾时,使用这种权利才是正确的。医疗干涉权合理运用的范围:①精神病、自杀未遂等病人拒绝治疗或者病人想要或正在自杀时,可强迫治疗或采取约束措施控制其行为;②对需要进行隔离的传染病病人的隔离;③在进行人体试验性治疗时,虽然病人已医|学宏章搜集整理知情同意,但在出现高度危险的情况时,医师必须中止试验以保护病人利益;④危重病病人要求了解自己疾病的真相,但当了解后很可能不利于诊治或产生不良影响时,医师有权隐瞒真相。
3、请问如何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在我国现有的医疗环境下,你认为怎样才能建立一个良好的医患关系?
答:第一问(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并提供相应证明。(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6)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二问
健全院内制度
1.1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1.2简化就诊程序,方便患者就诊
1.3优化医院盈利模式
坚持“以人为本”
2.1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权利
2.2主动关爱病人
2.3换位思考
提高医务人员自身素质
3.1灵活使用沟通技巧
3.2注重自身专业技能的培训
4.试述卫生法学的概念及学习卫生法学后受到的启发?
概念:是研究卫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和交融,并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的交叉学科。
启发: 高素质医学人才必须具备卫生法律素质。而且作为未来的医务工作者,学习和了解必要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依法从医的基本素质,无论是对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对这门课程的学习,切实加强了我们的法制意识,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作为医学各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它较为系统地介绍卫生法规的基本理论和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制度,使我们掌握专业法律知识,增强卫生法律观念,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为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而服务。
西方医学之父希波可拉底曾说过“医学认识一个病人是什么样的人,比认识是什么病更重要。”,所以医学生不仅要注重医学专业课的学习,更要注重素质的全面培养。为了适应现代医学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新一代高素质医学人才,卫生法律知识已然是我们医学生知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
近年来全国各地医疗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一些医疗纠纷甚至恶化成刑事案件,影响社会和谐。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处理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医学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新的诊疗技术在临床上的成功应用,使公众对医疗行业的期望值增加,人们只看到了医学解除患者疾病痛苦的一面,而忽略了医学无能为力的一面;而且医疗卫生行业是一个充满高风险、存在个体差异、充满变数等的一个特殊领域,正是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使得许多患者的要求无法实现,从而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发生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在所难免。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患者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合法权益的思想日趋成熟,对于我们医疗行业来说,必须要要依法行医,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医疗常规来进行医疗操作。这既是保护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也是在保护我们医务工作者的自身职业前途。
因此,我们进行卫生法学的教育,丰富了法律知识,培养了自觉的法律意识,为未来依法行医奠定基础。
第五篇:法学作业答案
篇一:法学作业
一、现代西方法理学的主要流派及其主要观点。
答:(1)自然法学的复兴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 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2)新分析法学 新分析法学是20世纪60年代形成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之一。其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 法理学教授赫伯特·哈特。新分析法学派以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与语言分析法作为自己的哲学基础,反对法律概念 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主张采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逻辑分析的方法。新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是—种规则,而法律规则的一个特色是它可分为两类虽有联系但却不同的规则: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设定义务,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次要规则授予权力。根据次要规则,人们可以引进新的主要规则,或修改、取消旧的主要规则;或决定主要规则的范围,或控制其实施。主张法律制度的中心”或“法律科学的关键”在于“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反对将道德或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当作这种中心或关键。
(3)社会法学派 19 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4)经济法学派
(5)现实主义法学派。此外还有批判法学、后现代主义法学、综合法学等。
二、西方两大法系的形成及主要影响
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西方两大主要法系。
(1)、大陆法系的形成。以古罗马法为历史渊源——
12、16世纪罗马法的复兴——19世纪形成——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大陆法系又叫罗马法系或民法系,它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拿破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多国家法律的总称。这些国家是以法、德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以及原来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欧洲以外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大陆法系的特征。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
2、在法律形式上,主要是成文性的法典。
3、在法官的作用上,强调严格依法审判。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2)、英美法系的形成。11世纪诺曼人入侵——建立王室法院——普通法——16世纪出现衡平法——
18、19世纪完成了向资本主义的转变——扩张——成为主要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作为传统产生、发展的众多国家法律的总称。它的范围大致包括英国及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的特征。
1、以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为基础。
2、判例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渊源。
3、法官造法。
4、没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5、归纳法是法律推理与运行的主要方法
三、西方两大法系的区别及各自的利弊。
答: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国内地采
用的是大陆法系。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不同。在司法组织方面,大陆法系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并存,而英美法系不存在。在诉讼方面,大陆法系重实体而英美法系重程序。具体表现在陪审制的运用和诉讼模式方面。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第五、职业教育传统有别。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所以大陆法系自古罗马以来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而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二者都各自有其利弊:
1,在法官的权力上,英美法系法官可以“造法”,根据法律对法律进行解释,从而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就需要法官能够充分的理解法律的规定,而且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水平,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也有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
2,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需要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基础,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可能会对案件的审判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四、西方两大法系在近现代的发展变化。
答: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方面,在诉讼程序方面逐渐靠扰。十九世纪以来西方国家法律领导地位的转移。(19世纪上半个世纪,法国占有领导地位。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领导地位转向德国。二次大战后,美国占有了领导地位。)、欧盟法律与两大法系的关系。(欧盟法律与成员国的关系。大陆法系对欧盟法律的影响。英美法系对欧盟法律的影响。)当今西方两大法律体系的发展变化
第一、大陆法系制定法的判例创制补充(1、使抽象的制定法内容更具体。
2、克服制定法语言的模糊。
3、拓展制定法的适用范围。
4、弥补法律预见不足的情形。
5、部分领域的判例法的突出地位。
6、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创制补充的历史发展及趋势。)
第二 判例法的成文化发展倾向
1、对判例的体系化整理(判例汇编。对判例进行的抽象化整理。)
2、英美法系制定法地位的发展变化
3、英美法系中制定法的现实作用(对判例法进行的立法编纂 对判例法进行改革。对新型社会关系的调整)
4、英美制定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西方两大法系的趋同
1、法律形式上的趋同
2、法律程序的趋同
3、实体法律的相互借鉴
4、西方两大法系趋同的原因(两大法系国家文化基础的共同性。法律价值的共同性。法律的共同来源。法律技术的互补性。国际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
5、西方两大法系趋同的发展与强化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
1、有些起支撑作用的法律急需出台,法律的层次急需完备
2、法律的质量急需提高
3、科学有效的清理审查制度急需建立
4、立法的民主化急需加强
5、法律的实效急需改进。
六、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答:
1、拾遗与补全并进——进一步使法律内容更完整。
2、清理与审查并用——进一步使法律体系更协调。
3、专业与民主并行——进一步使法律质量更科学。
4、借鉴与继承并取——进一步使法律文化更融合。
5、监督与宣传并重——进一步使法律运行更实效。
七、法的价值冲突形成的原因。
答:
1、社会结构各领域中法需要的不平衡性。
2、社会主体法需要的不平衡性。
3、主体自身法需要的不平衡性:
八、法的价值冲突选择的机制和原则。
答:
1、选择的机制。(1)、在立法层面,应当建立体现民主要求的、畅通的、灵活的立法反映机制。(2)、在司法层面,应当在完善司法体制和提高法官素质的前提下赋予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选择权。
2、选择的原则(1)结构性原则。(2)最佳适度原则。(3)合理代价原则。(4)动态性原则。
九、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概念和分类
答:(1)A、法律原则的概念 白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它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性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
B、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按原则覆盖面不同可将原则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3、按原则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2)A、法律规则的概念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B、法律规则的分类。
1、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看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可以”“有权”“有什么什么权利”“什么权利不受侵犯”等。义务性规则——“必须”“应当”“有什么什么义务”“不准”“不得”“无权”“禁止”等。职权性规则是关于公权力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2、从法律规则形式特征上看,可将它分为客观性规则和裁量性规则。前者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
3、从法律规则的功
能上看,可将它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前者多逻辑上来讲其指定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而后者依赖规则本身。
4、从法律规则的强制上来看,可将它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前者规定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而后者只具有指导性。
十、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和联系
答:(1)区别。
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原则较宽,规则较窄。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而规则变化较快。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模糊,而规则较明确。
4、冲突时的选择方法不同。规则冲突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而原则则不一定。
(2)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联系: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性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普遍价值根据。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对法律规则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法律规则是对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应用。
十一、结合法律实践,谈谈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在法律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
1、法律原则是法的精神和价值的集中而明确的体现,立法时首先确立法律原则以作为指导思想有利于法的追求和目的实现。
2、司法和执法都是法的适用,其主体工作的大部分是严格适用法的规则,但这不意味司法和执法活动就单纯是执行法律规则的活动。因为尽管法律规则具有明确性高、针对性强的便于适用的特点,但惟其如此它面对纷繁复杂、变居不定的社会现象就很难时时处处做出公正的处分,法律原则的高度概括性和适度灵活性就可以弥补其不足。法律原则既能补充其他要素疏漏又能校正他们对社会正义反应的迟滞。
十二、法律实效的判定标准有哪些,你怎么认为?
答:法律实效的判定标准有两种:一种是概况性判定标准,其笼统而抽象,属于原则性标准,但可适用于任一件法律;另一种是具体性判定标准,即针对某类性质的法律提出的更具体的标准。
1、该法律是否被废止?
2、是否有新的特别法代替该法律?
3、是否与上位法冲突?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该法律有效并施行。
判定标准很简单:是否被废止;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十三、影响法律实效因素有哪些?怎么完善?
答:A、影响法律实效因素
(一)影响法律实效的直接因素
1、立法因素。
2、司法因素。
3、执法因素。
4、守法因素。
(二)影响法律实效的间接因素。
1、个体因素。
2、体制因素。
3、法律监督因素。
4、法律环境因素。
B、从以下多方面逐渐完善:负有执法、司法职责的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水平及其理想、道德、文化、纪律等综合素质水平要进一步提高;有关法律执行、适用、监督机关的组织、结构要进一步健全、合理、有效;有关法律实施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要进一步优化;
法律本身的因素,包括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和法律形式方面的因素。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法律是否在本质上反映社会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符合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法律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实际发展水平。法律形式方面的因素主要指立法质量,它在法律实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明确、完整、和谐应当是立法质量的三个基本要求。(1)明确,指法律规范的语言
清楚,概念明确,法律规则指示清楚、公开,而且没有歧义。(2)完整,包括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完整和法律程序完整。(3)和谐,要求法律部门之间、法律渊源之间、法律制度之间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统一、有序、和谐的整体。和谐包括两个具体要求:第一,法律、法规之间应当协调、配合。第二,法律、法规之间没有互相矛盾、互相抵触,当两个以上法律条款指向同一事项时,不会出现如果执行甲条款,就会构成对乙条款或饼条款“违法”的两难局面。
总之,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这些因素从不同的方面、在不同的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施,认真研究这些因素,并在实践中有的放矢地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就会改善法律实效,提高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
十四、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和联系?P11
5答:
1、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在存在形式上,道德是从人们的观念和对社会的判断中生出,而且只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很少把它写出来并向大家公布,而法律刚好相反,它是由国家专门的机关制定,并且必须写出来向大家公布,不然就不能算法律了。
(2)在对行为的判断上,道德相对而言就比较模糊。我们很多行为从道德上很难判断是对是借,是好是坏。但对一个行为从法律上判断是违法还是合法就明确得多。
(3)在判断标准上,道德是多元的,而法律是一元的。不同的人在道德上的标准可以是不同的。对同一件事,因为各人的道德标准不同,就会有很多评价结果,但同一件事,在法律上就只应该有一个结论是正确的,不应该有多种结论。
(4)在强制方式和上约束力,道德是依靠人们内心的信念、良心和社会的舆论来维护的。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如果有人违反了法律,国家的强制力就会迫使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对人的行为的要求上,道德高于法律。一个人不违法,只能说他是一个守法的人,但不能说他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守法是社会对一个人的最低要求,有道德才是社会对一个人的理想期望。
2、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十五、政策与法律的区别和联系?P12
3答:区别:
1、意志的属性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政策是政党意志的体现,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它是由政党的各级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制定的。
2、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的内容一般比较明确、具体,规范性较强;在形式上表现为宪法、法律、法规等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策的内容一般比较原则、抽象,具有号召性和指导性;在形式上表现为纲领、宣言、决议、决定、声明、通知、报告、纪要等党内文件。
3、调整的范围不同。法律和政策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范围上是交叉的。大多数社会关系既要由法律来调整,也要由政策来调整。但是,也有一些社会关系只由法律和政策的其中一种来调整。
4、稳定的程度不同。法律的稳定性较强,它一旦制定出来,就应在一定的时期内保持不变,而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变动。至于政策的稳定性问题,则应分情况而定。
篇二:西方行政学说单选和多选答案参考
一、填充题 1.“行政管理”是英文“Public Administration” 一词的汉译,传统上亦称公共行政或 “公共行政管理”,最近一个时期,也有人将其译为公共管理。
2.法国政治家布丹的《共和六论》以及近代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的_<政府论>_和法国启蒙 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历史性著作中,都蕴含着丰 富的行政管理思想。
3.在科学管理运动兴起之后,一些行政学家便开始重视通过科学管理来寻求政府行政效率 的问题。例如,莱芬韦尔就把科学管理的原则运用于机关办公室管理;库克也曾将科学管 理运用到教育和市政机构;而怀特则用科学管理理论研究政府行政管理。
4.从学科发展历史来看,行政学是从政治学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
5.威尔逊在《行政学研究》一文中,从行政学研究的起点和具体研究内容两个方面对行政 学研究的目标和任务作了明确界定。
6.从思想渊源来看,威尔逊的行政学说特别受到了德国行政研究思想的影响,斯坦因是其 中颇负盛名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的人物。
7.威尔逊的行政学研究方法论主张,应该运用历史_方法和比较方法对不同政府所共有的 行政管理规律进行研究。
8.威尔逊认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公共舆论将起权威性评判家的作用。
9.古德诺是西方行政学初创时期的另一位具有重要理论贡献的行政学家。他不仅是一位著 名的行政学家,还是一位享有盛誉的_政治学家和_教育_家。
10.古德诺关于“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以及如何实现二者协 调的创见对其后行政学的独立研究颇有贡献。
11.古德诺对政治与行政“二分法”表现出的兴趣,主要已不是在于政治与行政的“分 离”,而是在于二者的‘协调’。
12.古德诺的行政学研究和威尔逊的研究有着相当一致的地方,他也是站在中小资产阶级 利益一边,主张公共行政权力的集中。
13.韦伯认为,尽管社会组织在不同发展时期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质,但权威和控制是各 类社会组织都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14.官僚制组织通常要制定一整套规则和程序来规范组织及其成员的管理行为,韦伯认 为,它们可以保证官僚制组织的合理性、合法性、稳定性和_连续性。
15.威尔逊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和韦伯的官僚制理论都认同行政管理的完善取决于从行政 公务中积极排除政治性因素。
16.韦伯是最早对社会生活中的组织现象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之一,因此,有人把韦伯称 作组织理论之父。
17.西方行政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与西方科学管理运动密切相关的,而对于这场运动的形成 起着决定性影响的乃是泰勒。
18.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泰勒主张明确划分计划职能与执行职能,改变传统的经验工作 方法。
19.泰勒所谓的第一流的工人是适合于其工作而又愿意努力的人。
20.泰勒认为 规模较大的企业不能只依据职能原则来组织和管理 而必须应用例外原则。,21.作为一位与泰勒处在同时代的法国管理学家,法约尔没有像泰勒那样去过度关注作业 现场的操作效率问题,而是试图寻求一种具更广泛适用性的“_一般管理理论”。
22.法约尔对于管理的定义是通过将经营与管理进行比较并对管理活动的要素分析来揭示 的。
23.法约尔的主要功绩在于开创了组织研究领域。从组织理论上看,法约尔所讨论的主要 是组织结构问题。
24.法约尔的理论已由当代美国传统管理学派的学者们加以继承并发展。这个学派亦称 “管理过程学派”。这一学派的理论观点对于我国管理界有较大的影响,特别是管理要素 说和管理原则,在很大范围内已经得到了直接或间接的应用。
25.怀特作为西方行政学的奠基人,尤其擅长_人事行政问题的研究。他坚信行政管理存在 着一些具有普适性_的理论原则,26.怀特早在 19 世纪 20 年代便从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客观社会环境以及科技环境等诸 方面对行政环境之于行政管理的重要影响作了较为深入、系统的探讨。
27.怀特认为,政府的行政效率从根本上来说是以行政组织中责任与权利的适当分配为基 础的。
28.怀特指出,端正官纪应从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进行,这两个途径要相互补充,灵活运 用。
29.综观古利克的整个行政学思想,我们不难发现它明显具有_一体化和实践性的特征。
30.在古利克看来,在一个多元化社会中的民主制_政府优于_集权制政府,因为前者能够 产生新思想,具有自由批评的矫正效应并且要求老百姓对最终结果作出评价。
31.古利克的个人兴趣一直都主要在公共财政、人事和城市政府这些领域。
32.古利克采用了威尔逊关于应该建构一门行政科学的主题,认为这样一门科学应该建立 在一些既可以应用于公共部门又能够应用于私人部门的基本原则之上。
33.厄威克长期从事著述和研究工作,他在管理学方面的主要贡献是把古典管理理论系统 化。
34.厄威克认为,管理过程由三个职能组成:计划,组织和_控制。
35.厄威克认为管理的控制的派生职能同组织的人士因素有关,主要包括配备人员、挑选 人员、安置人员和惩罚。
36.多届美国行政改革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厄威克提出的行政组织管理_原则。
37.巴纳德认为,组织成员对组织共同目标的理解可以分
为_协作性理解和个人性理解。
38.巴纳德认为权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体或个人方面,把命令作为权威的 来接受;二 是客体方面,命令被接受的_性质。
39.在巴纳德看来,所谓组织平衡实质上就是_贡献与诱因的平衡,它是组织生存与发展的 关键环节。
40.巴纳德认为组织是一个由_协作意愿、共同目标和信息交流这三个相互关联的要素构成 的有机整体。
41.西蒙对西方行政学的主要理论贡献就在于他基于对行政学所谓“正统”研究方法的批 判而提出的行为主义行政学说。
42.在行政学研究中,西蒙是以事实与价值的区别为其方法论的出发点。区分这两种因素 的理论依据是逻辑实证主义学派的知识理论。
43.以西蒙为代表的当代西方行为主义学派政治学者的重要方法论主张之一就是提出新的 概念工具去从事研究。
44.从《行政行为》一书问世起,西方行政学便开始迈进了一个新的时代,即以科学的概 念、实证的研究方法来取代传统的、充满含混命题和教条化陈述的内容。
45.西蒙的“有限理性”决策模式和林德布洛姆的“渐进决策”模式都是从实证角度对理 性决策模式作了分析和批评。46.林德布洛姆对渐进分析的层次进行了划分,即划分为简单的渐进分析、断续的渐进分 析和策略分析三个层次。
47.林德布洛姆认为,政策分析之所以不能进行理性化的周密分析,而要采用渐进分析,是因为决策与政策的制定必然要受到政治、技术和现行计划的制约。
48.在方法上,渐进决策模式注重事物变化量的积累,以量变导致质变;它强调在进行改 变时维持社会和组织的稳定,因而主张不间断的修改,而不是引起动荡的变革,逐步对政 策加以修改并最终改变政策。
49.麦格雷戈的人事管理理论主要就表现为他基于对传统 X 理论合理内核的扬弃而提出的 以注重发挥人的才干和热情、重视行为、尊重人格为特征的Y 理论。
50.麦格雷戈在《企业的人性方面》中把Y 理论叫做“个人目标和组织目标的结合”。
51.扩大职责范围、权力下放、分散责任和群众参与管理,是麦格雷戈认为在组织中实施 贯彻执行Y 理论的几种具体方法。52._沃尔多_著有《公共行政的事业》等大量行政学名著,是西方新公共行政运动的积极 倡导者和参与者。
53.沃尔多说,在公共行政领域,除了案例研究方法,尚很少有什么其他探讨公共政策的 方法。
54.沃尔多把组织理论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传统组织理论时期,第二阶段 称之为新传统组织理论时期,最后一个阶段称之为现代组织理论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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