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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期规定(大全五篇)

    栏目:八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逝水流年 时间:2024-10-16 10:08:21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假期规定

    一、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1)产假:正常产假是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实行晚育的(23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5天。(2)看护假(陪产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但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条例》有规定男的有:男士30天育婴假可按需间隔休假。此条例因目前还只处于立法阶段,公司可不必考虑。(3)探亲假:探亲的对象,只限于职工的父母和配偶。探亲的条件是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探亲的假期职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为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为齐。

    (4)丧假:丧假是劳动者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有的假期。

    二、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

    2、符合晚婚年龄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三、节育手术和流产的假期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的产假。”《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更进一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在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前提下,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一、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经医院证明,所在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一)安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日,手术后七日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日(三)怀孕不满三个月人工流产的,予休假四十二日。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20天。探亲假应与年休假同时安排,(女20周岁,男22周岁)(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8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日

    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为其中国有企业职工年休假少于法定探亲假的可以补直系亲属特指父母、3 天婚假。

    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日;怀孕三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20丧假为)。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自手术之日起准;已婚职工探3天以内。

    ;

    天配偶和子女。结婚的,可享受15-30《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二篇:假期规定

    有关假期制度

    一、产假、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参考文号:浙政[988]3l号、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 [1997]163号、《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 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 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含县定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含县定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5、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6、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7、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8、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9、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10、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1、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二、病假

    参考文号:国发「1981」52号、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7」163号

    为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务院于1981年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通知规定了机关工作人员的病假工资待遇,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病假假期及待遇

    1、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请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119)、奖金(即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请假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能超 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 80%;对病假六个月及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 70%。

    (5)病假期间职务岗位津贴(含县定补贴)与基本工资(固定部分)一起按病假比例发给。

    (二)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问题:

    1-、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可以提高(10%一15%)。

    2、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请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病假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5、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要严格审批手续。

    6、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7、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8、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三、事假

    参考文号:浙人薪「1995」79号、浙人薪「1997」163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浙 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为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我省于1995年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由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事假天数。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或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可予以辞退。

    (二)机关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

    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21,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可参照机关的规定比例扣发。

    事业单位已制定事假工资待遇规定的,也可按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事假登记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等规定。

    四、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 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丧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浙江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浙劳人险(87)257号文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一)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二)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第三篇:假期规定

    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题之六: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流产假如

    何休?

    1、保胎假。《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这个文件虽然当时针对的是国有企业,但是现在企业都在参照这一精神,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胞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2、产前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请产前假期间,应作出勤对待;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给予正常上班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请产前假的条件有三个,即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3、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作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此外,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产加期间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特别提醒1:晚育者产假可以适当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如上海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

    特别提醒2:女职工生育的,其配偶可以休护理假,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具体时间不一。上海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4、哺乳时间/哺乳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

    需要指出的是,请哺乳假有四个条件,即存在困难、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那么无法请哺乳假或者哺乳假期满后,如何保证授乳时间呢?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每天二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解释:“‘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

    哺乳期结束后,能否延长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5条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5、流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4日)中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4条规定,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1、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

    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2、产前假的工资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8条规定,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工资的组成部分有哪些?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它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产假期间的工资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8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流产假视为产假。

    4、哺乳假的工资

    (1)6个半月的哺乳假工资按80%发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8条规定,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

    (2)延长期间的哺乳假按70%发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5条规定,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期间,按照病假对待,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

    第四篇:各类假期工资待遇规定

    各类假期工资待遇规定

    为认真贯彻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严肃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规定。

    一、员工基本工资=最低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满勤奖等

    1、最低工资按马鞍山市政府文件确定;

    2、工龄工资每年按50元计算,自转正之日起开始核算,上不封顶;

    3、满勤奖100元(包含在月工资内);

    二、请假制度和审批权限:

    1、员工休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紧急情况或突发急病而无法提前请假时,应在休假当天上班前通过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7天及以下由部门负责人批准,7天以上由公司经理以上审批。对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等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的假别,请假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先请事假,但必须在事后7天内补齐有效证明后再作相应处理。

    2、各类请假单由办公室存档,作为考勤记录之原始依据,事后不得改动。凡不能出示请假单者一律按旷工处置,扣罚当天工资的2倍。各类请假按规定于次月在工资中相应扣发。

    三、各类假期的工资发放

    (一)、病假:

    员工因病请假休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11、病假在三天以内的(含三天),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当日工资的20%。

    2、病假在三天以上不超七天的(含七天),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当日工资的50%。

    3、病假在七天以上不超一个月的(含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当日工资的60%。

    4、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不超三个月的(含三个月),按市最低工资的80%发放。

    6、医疗期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际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十年,医疗期为六个月;十年以上,医疗期为一年。医疗期工资=所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和职业病标准进行劳动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公司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6个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事假:

    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休事假需按公司规定提前填写《请假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3天(含)以内按旷工处理,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事假在一天以内的(含一天),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当日基本工资不扣除满勤奖;

    2、事假在二天以内的(含二天),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当日基本工资及满勤奖50%。

    3、事假在二天以上,按实际天数扣发其当月基本工资,满勤奖全部扣除。

    (三)、婚假:

    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含试用期员工及劳务工)可享受3天婚假,公司对于晚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可享受晚婚假7天;

    2、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6个月内使用,并须一次休完,期间含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过期不予保留;

    3、婚假需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结婚证,部门经理、总经理批准后交办公室备案并一次性连续休完;

    4、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婚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丧假

    1、凡与公司签定了正式合同的员工,其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丧亡,可休丧假3天。

    2、员工请丧假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应在亲属丧亡一个月内使用,申请丧假最迟应于休假当天提出申请。

    3、丧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产假与哺乳假

    1、凡与公司签订了正式合同的已婚女员工可享受,其余按病假处理。

    2、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妊娠不满1

    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的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8天。

    3、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产假期满,需增加假期的按事假办法执行。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从休产假日起计算),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含路途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5、产假均须将休假起止日期报办公室备案。

    工伤假

    员工因工(公)造成病、伤、残等。经办公室核准后,休假按工伤假处理;工伤假期间待遇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四、缺勤规定

    1、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上班延后/下班提前打卡者,视为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扣款10元,10分钟以上扣款30元,30分钟以上按0.5天事假计.2、未完成请假手续或休假期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对责任人予以旷工处理。

    3、每旷工一天按个人日工资额二倍扣款。

    4、凡旷工连续两天或全年累计三天者,一概予以违纪辞退,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五、本规定中第三条“各类假期的工资发放”仅适用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其他人员按实际出勤天数扣发工资,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工资(日平均工资=工资÷当月实际天数)。连续休病、事假15天以上(含15天),工龄工资顺延一个月发放。

    以上办法由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假期宿舍规定

    伴随着暑假的到来,本学期的工作即将过去,为了做好期末和暑期的安全工作,特通告如下:

    1.假期,为了大家的安全请同学们尽量在暑假期间不要留校,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留校的同学必须到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留校,并承诺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安排,保证自觉保护个人及财产的安全。

    2.离校前要注意教室、寝室、实验室消防安全,室内不得存放或使用违规电器,如电热棒、电褥子、电热锅、电夹板、卷发器、电水壶、电热煲、饮水机等电热器具,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挥发、或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

    3.离校前要认真检查好班级、寝室和实验室的门、窗及水暖电等安全隐患。如有问题及时向老师或相关管理人员汇报并认真打扫好班级及寝室的卫生。

    4.假期外出时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在公众密集场所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保管好自己的现金、银行卡等贵重物品。

    5.假期寝室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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