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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栏目:八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清幽竹影 时间:2024-10-31 15:55:42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024年7月21日太钢第十五届五次职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强化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过程控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生产经营建设的顺利进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指各单位、作业区<科段>、班组,下同)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以及对各类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管理问题的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所属各二级单位、子(分)公司。

    太钢所属各外埠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太钢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安全生产表彰大会,对安全生产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一)依据安全评价得分,结合与安全生产紧密相关的生产、交通、消防、民爆、设备、能源、职业健康的评价结果,综合评选产生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具体评选标准、评比办法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实施。

    (二)依据各单位推荐情况,择优评选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作业区(科段)、先进班组。具体评选标准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实施。

    (三)依据各单位上报名单,表彰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工作者。具体名额分配和评选标准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实施。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在以下方面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做出巨大贡献的,经安委会研究,可给予重奖。

    (一)强化安全生产过程控制,责任有落实,方法有创新,管理有突破,安全管理控制度高,安全生产局面稳定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治理和监控,危险度明显降低,安全受控度显著提高,有效防控重大事故的;

    (三)推进标准化工作扎实有效,人的行为安全度高的;

    (四)在开展安全改善提案活动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认真实施且效果显著的;

    (五)在改善工作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的;

    (六)避免事故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七)在“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等安全生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八)在项目设计、建设施工及设备、原材料采购等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及时发现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的;

    (九)在生产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以及交通、消防、民爆、设备、能源安全等专业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十)其他经研究认为需要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各类安全生产表彰奖励由安全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经安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太钢每年设安全生产专项奖210万元,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表彰奖励。总经理设特别奖,视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情况给予嘉奖。全年实现工亡为零,嘉奖750万元;工亡1人,减发470万元;工亡2人,减发610万元;工亡3人,减发680万元;工亡4人,减发715万元。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项奖和总经理特别奖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列专项开支。具体使用由安全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主管领导审定后,按照方案办理奖金发放手续。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对职工因工发生的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和责任大小分别进行处理。发生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的,比照相应的人身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的,太钢研究、实施对下列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负领导责任的副处级及以上领导;

    (二)负直接、主要领导责任的作业区负责人(科段长);

    (三)负直接、主要管理责任的班组长;

    (四)负直接、主要或重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者。

    第十一条 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的,对事故的相关责任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厂籍留厂察看;

    (七)开除。

    第十二条 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依据人员伤残程度、事故大小和事故性质,对责任单位及其行政正职领导给予经济处罚:

    (一)对死亡事故及重大死亡事故责任单位,减发本单位当月工资基数的10~15%,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重伤事故责任单位,减发本单位当月工资基数的3~8%,最高不超过6万元。各单位要将各项罚款落实到除行政正职领导以外的相关管理责任者、责任作业区(科段)、责任班组和其他事故责任者。

    (二)对死亡、重伤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分别减发本人年度绩效薪酬收入的15~20%、5~10%。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发生的轻伤事故由各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发生一般人身险肇事故,由各单位比照轻伤事故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研究、实施对下列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职工因工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除公司对相关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外,责任单位要对负一定领导责任的作业区负责人(科段长)、负一定管理责任的各层次管理人员和负一定责任的其他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

    (二)职工因工发生的轻伤事故的各类事故责任者;

    (三)一般人身险肇事故的各类事故责任者。

    第十五条 发生轻伤事故和一般人身险肇事故的,责任单位对事故责任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办法,并依据相关规定和事故责任大小,对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部门(科室)和责任者实施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除按上述条款处理外,并到劳务市场待岗。

    太钢劳务市场调节范围之外的单位,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待岗管理办法并严格落实。第十八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重大安全管理问题。根据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对单位有关领导者和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晰,责任定位不严密,影响安全工作落实的(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作业标准不能满足岗位安全生产需求的;

    (三)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自主管理力度不大,未全面、深入开展危险辨识活动,或推进标准化工作不力,安全管理控制度未得到有效提升的;

    (五)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对职工(含外用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护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排上岗作业的;

    (七)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八)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九)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盛装容器、运输工具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就投入使用的;

    (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十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监控,或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二)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不按技术方案进行作业,或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十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对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不积极整改的;

    (十四)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致使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十五)对职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放松管理,不加制止的;

    (十六)由于设计不合理,或采购把关不严,或未按照设计施工,产生质量问题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十七)将工程项目、生产作业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在承包、承租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十八)与外来施工队伍(人员)订立生死合同,免除或减轻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的;(十九)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的;

    (二十)生产、储存民爆物品的安全设施不齐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十一)未按需求给职工(含外用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器具的;

    (二十二)对职工提出的危及人身安全的问题以及公司下达的隐患通知书不积极研究,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导致问题扩大或加重的;

    (二十三)岗位职工不服从管理,屡次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岗位作业标准,经批评教育,未有明显改进的;

    (二十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重要情节,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躲避、阻碍事故调查,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

    (二十五)在生产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以及交通、消防、民爆、设备、能源安全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过程控制不力,导致管理绩效差,或由此引发事故的;

    (二十六)发生事故(含险肇事故、轻伤事故和重伤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的,责任者下岗到劳务市场,对事故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职工违反《职工生命保障规则》相关条款,依照《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生命保障规则〉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重复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和重大安全管理问题的单位,太钢将从严从重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具体处理由安委办提出意见,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相关责任者、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安全主管部门填报的考核意见进行考核。各项经济处罚要按太钢财务规定入账。

    第二十二条 对经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厂(处)级行政正职领导和副职领导的安全经济处罚,聘用合同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按本制度相应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下设处级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行政正职领导的经济处罚,根据事故原因与安全管理责任的权重,比照本制度第十二条酌情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名词解释:

    (一)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同时伴有其它的轻伤、重伤)。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包括同时伴有其它的轻伤、重伤)。

    (五)一般人身险肇事故:基于正常的生产活动已经中断这一事实,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存在造成轻伤事故可能性的异常事件。

    (六)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基于正常的生产活动已经中断这一事实,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存在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事故可能性的异常事件。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钢制造发[2024]1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二篇: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安全生产规则

    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安全生产规则

    第四条新进厂的职工都必须认真参加各子(分)公司二级单位、工段(车间)、班组三级

    安全教育,岗位变动或离岗休息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职工都必须认真参加与之相适应的各子(分)公司二级单位、工段(车间)、班组的安全教育,系统学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安全专业知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从事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要保证安全教育时间,并经过考试合格后,由二级单位签发“操作岗位安全培训合格证”,职工必须持此证上岗,严禁职工无证上岗操作。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设备作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业人员证》方可独立作业,未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之前不得进行生产性作业。进行生产(工作)岗位后,职工必须按“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检修维护规程”进行操作,职工要服从所在单位、工段(车间)、班组的领导,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作业。职工必须熟知所在子(分)公司的厂规厂纪,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在生产(工作)中,不做违法的事,不做违规的事,不做违纪的事。职工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违规跨越皮带,辊道和其它转(传)动设备;严禁触动非本岗位设备。要保护好各种安全设施,不准随意拆除,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后要立即修复。要自觉遵守岗位劳动纪律,不许脱岗、串岗或做与本岗位操作无关的事宜。禁止在工作时间打闹、斗殴、干私活;不得在班前、班中喝酒 在生产作业中,工序间要互相配合,进行安全确认,必要时呼唤应答,同事间要互相关心,发现生产设备、作业现场存在危及人身安全及造成财产损失的明显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要认真参加班前班后会,严格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上岗或离岗的安全检查,工 作时要思想集中,精心操作,发现情况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逐级上报,特殊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禁止在危险区域内休息、闲谈;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吸烟和擅自动火作业。严格执行检修挂牌制度。对在单位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职工,可分别获得工段(车间)、二级厂(单位)、公司、集团等四个级别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荣誉,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职工违犯上述安全行为标准,由各子(分)公司予以处罚;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各子(分)公司要依照《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见附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除由政府追究刑事责任以外,则依据政府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各子(分)公司可以依据《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则》经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共同审定,于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本《规则》的解释权、修改权归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河北钢铁集

    团有限公司工会。

    第三篇: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山钢集团 编辑本段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辖山东钢铁股份公司、济钢集团、莱钢集团、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山钢矿业公司、山钢日照公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司、山钢投资公司、山钢财务公司、山东省耐火材料公司、张店钢铁总厂、山东金岭铁矿、烟台钢铁企业集团公司等子公司(单位)。截至2024年底,有职工8.9万人,总资产1545亿元,企业信用等级AAA。2024年生产钢2402万吨、铁2502万吨、钢材2306万吨;实现营业收入1243亿元,利润总额32.9亿元。山钢集团列2024“中国企业500强???”第73位,“中国制造企业500强”第28位。山钢集团成立以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钢铁产业政策,按照山东省委、省政府“资产重组、淘汰落后、调整布局、提升档次”的指导方针,制定实施了“突出沿海、优化内陆,精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品与规模并重”的发展战略,扎实开展内部实质性重组和集团化运营,不断深化关键资源及核心业务整合,成立了资金、采购、销售、运行协调、信息化五个业务中心及钢铁研究院,组建了财务公司,完成了济南钢铁与莱钢股份的吸收合并,成立了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了产供销、人财物实质性重组,整体优势和协同效应不断显现。不断延伸上下游产业链,上游向矿石资源企业延伸,加快整合省内规模铁矿企业,积极探索对国外铁矿石资源的获取,海外合作的非洲矿业唐克里里铁矿项目(塞拉利昂)进入实质性开发运营阶段,可有效提高自有铁矿石资源保障水平;下游向用钢企业延伸,积极建设钢材加工配送中心。企业后发优势逐步积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山钢集团立足钢铁主业,致力于生产高端、高质、高效产品,主要钢材品种有中厚板、热轧板卷、冷轧板卷、H型钢、优特钢、热轧带肋钢筋等,已经成为全国著名的中厚板材生产基地和H型钢生产基地,广泛应用于汽车、石油、铁路、桥梁、建筑、电力、交通、机械、造船、轻工、家电等多个重要领域,远销美、英、德、印、日、韩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在大力发展钢铁主业的同时,积极发展非钢产业,已形成矿业、物流与加工配送、金融、房地产、信息与工程技术、耐火材料等主要业务板块。坚持以先进企业文化凝聚思想共识,引领企业科学发展。通过对齐鲁文化、泰山文化的传承及对内部各单位既有企业文化的融合与提升,确立了以“共创、共进、共赢”为核心价值观的山钢文化体系,全面启动企业文化的宣贯导入,山钢文化逐步得到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同,在凝聚职工、提升企业形象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山钢集团将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紧紧抓住国家批准山东为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省的重大历史性机遇,全力推进“突出沿海、优化内陆,精品与规模并重”的发展战略,推进布局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装备结构、组织结构、资本结构调整,努力把山钢集团建设成为布局合理、产品优化、技术先进、环境友好、发展协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钢铁强企。山钢集团坚持绿色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节能减排。不断研究开发冶金二次能源回收转化、工艺代谢物资源化、社会废弃物消纳等功能,实现污染物和废物的价值创新。所属主要生产单位全部完成了政府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进度目标。山钢集团荣获首届“低碳山东模范单位”称号,被确定为全国第一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试点企业”。所属主体单位先后获得了国家有关部委、行业协会授予的“国家环境友好型企业”、“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全国资源综合利用十佳企业”“中国钢铁工业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等称号。

    管理团队 编辑本段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任浩。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陈启祥。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崔聚荣。[3]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陈向阳。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兼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毕志超。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兼济钢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蔡漳平。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陶登奎。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苏斌。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王思军。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张家新。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万鲁愚。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张相军。

    企业文化 编辑本段

    核心理念山钢使命: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山钢愿景: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钢铁强企。山钢核心价值观:共创 共进 共赢。山钢经营宗旨:精品赢得市场诚信创造未来。山钢精神:信恒如山 创新超越。文化标识

    1、标识造型造型取古代“方胜图案”的菱形元素作为标志基本形,经艺术加工形成山钢集团文化标识富有动感的汉字“山”形图案,又似飞翼与旗帜。标识构图稳中求进,静中寓动,富有美感和前进上升感。简洁有力的造型特色鲜明,识别性强,体现了国际化风格。

    2、标识内涵(1)寓意“信恒之山”:形似厚重的“山”字,寓意传承泰山精神,具有百折不挠、坚定永恒的信念。(2)寓意“创新之翼”:形似展开的飞翼,寓意产业升级、创新超越。(3)寓意“引领之旗”:形似一面飘舞的旗帜,寓意开拓进取,引领发展,成为未来钢铁行业的标杆。(4)寓意“发展之力”:“山”字呈前进动态,寓意山钢人积极向上、奋力拼搏的品格,对事业充满激情与活力。(5)寓意“共赢之胜”:以古代方胜图案元素作为基本形,寓意同心双合、合作共生、和谐共赢。

    最新消息 编辑本段

    山钢集团莱钢特钢事业部根据用户需求首次试制开发的X52NS、BNS管线钢,经过用户试用,钢材的屈服强度、韧性等力学性能指标均符合用户要求。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管线钢主要用于石油、天然气的输送,在使用过程中,除要求具有较高的耐压强度外,还要求具有较高的低温韧性等力学性能。莱钢特钢事业部通过认真研究其性能变化特点,明确了相应的冶炼操作要点和关键的工艺控制点,优化坯形设计和轧制规程,确保了新产品的试制成功。此次两种管线钢产品的成功开发,进一步完善了莱钢特钢品种系列,拓宽了莱钢特钢产品的使用领域,为巩固其产品竞争优势打下了坚实基础。[1]

    第四篇: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论文

    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 关于召开安全管理优秀论文发布会的预通知

    各子公司:

    为配合今年“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进一步促进集团安全管理工作质量的提升,实现各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共同进步的目的,根据集团安全工作调度会的部署,集团拟定于6月中下旬召开安全管理优秀论文发布会,届时将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和论文发布。现将有关事宜预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推荐的论文可采用下列拟定题目,可也自拟

    题目:

    1、《安全责任体系及运行实效的探索》;

    2、《安全标准化岗提升及动态管理》;

    3、《职工的安全意识行为规范固化途径和方法》;

    4、《四级安全作业确认制的建立、实施》;

    5、《安全易发事故的预测和防治》;

    6、《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有机统一管理的探索》;

    7、《如何建立隐患排查整理的长效机制》。

    二、各单位要严把论文质量关,每个单位提交论文数量应不少于3篇。集团将依所提交论文评选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并刊印成册下发至各单位进行学习、交流。

    三、论文提交时间截止到5月20日。

    第五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穿

    在在在在六

    八、进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劳动法规、安全纪律及各种规制度,凡违反者,将给予罚款处理。、无的,各重班将施大组处工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安全事故的班组给予表彰。工程完工后,无安全事,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但有重大安全事故的班以100—400元的罚款。、凡个人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者,发现患、消除隐患者给予表扬。工程完工后,在文明施工、安生产成绩显著且有重大贡献者,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各施工班组必须做好宿舍的环境卫生,如宿舍的环境卫差的班组处以50元的罚款,对做得好的班组给予表彰。、组拖后施施施施凡长鞋上工工工工进不、班现现现现场戴高者场场场场工安跟,和和内和人全鞋每住住和住不帽、人宿宿住宿戴者裙一区区宿区安,子次丢随区内全每上罚烟地打乱帽人班款头大架丢者,每人一次罚款5一次罚款10元。者罚款5元。20元。者,每人一次罚款5小便者,每人一次罚者罚款50元。、乱倒生活垃圾者罚元。元。款10元。款20元。、每个职工必须爱护安全设施、设备。如人为损坏安全设、设备者按原价处以10倍的处罚。、有意造成安全事故,停工、停产及伤亡事故者追究其经责任和法律责任。、有发现违反上述行为举报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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