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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人大制度2

    栏目:九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紫竹清香 时间:2024-06-03 12:42:56

    第一篇:地方人大制度2

    地方人大制度建设要紧紧抓住五个关键因素 地方人大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照章办事是人大机关的重要特点,建立一个良好的运作机制,是保证人大机关开展工作的必要基础。但人大又是国家权力机关,一般性的制度建设,不足以体现人大的职能作用,还必须根据人大职能特点,紧紧抓住影响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关键因素和关键问题,用制度加以规范,以提升人大工作效果。只有这样,才能使人大制度真正体现出长期性、稳定性、根本性特点,才能够真正形成一个良好的制度体系,使人大自身发展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保证,以此推进人大工作的持续健康开展。

    第一、通过制度建设,保证更好地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围绕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向党委请示报告的有关制度,规范内容、程序、时限,便于党委了解掌握有关情况,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建立和完善围绕党委中心开展工作的制度,使人大在全局工作中发挥好自身应有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落实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有关制度,坚持把党的主张和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人民的意志,并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主张在人大系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要始终把人大工作的全过程置于党的领导之下,保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二、通过制度建设,促进代表作用更好的发挥。围绕发挥代表作用,制定制度和措施,保障好代表的知情权,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规范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为代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努力解决好当前存在的一些代表综合素质不高、履职积极性不强、与人民群众联系不紧、群众意识不强等影响代表作用发挥的问题和倾向,切实做到外有约束和激励,内有激情和动力,使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发挥好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通过制度建设,促进监督工作的开展。人大工作如何,最终要落实到效果上。围绕提升监督效果,健全和完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面的制度,加强活动前法律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改进活动的方式方法,增强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提出问题的能力;健全和完善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议事规则,重点规范议题确定、议事程序、审议发言等环节,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健全和完善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制度,重点规范审议意见内容、督办机构、督办方式、办理时限、办理效果、相关责任及要求,保证审议意见得到全面落实;结合监督法的即将出台,制定和完善工作评议制度,科学合理的确定评议内容、步骤、整改要求等,充分发挥评议的作用;善于综合运用法律赋予人大的各种监督手段,提高人大监督的权威性,提升人大监督的效果。

    第四,通过制度建设,促进信访工作的开展。要按照“分别受理、综合分析、统一交办、定期反馈、严格督察”的工作要求和件件有登记、件件有人办、件件有交办、件件有回音4个100%的工作目标,健全和完善交办督办信访事项办法、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程序、接待群众来访工作、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以及信访工作责任制等具体工作制度,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增强办理实效。努力发挥好人大信访的作用,切实为人民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五、通过制度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针对人大工作对理论和业务要求高的特点,不断培养学习意识,积极推进学习型人大机关建设,突出解决好学习兴趣、学习效果、知识应用和更新等问题,不断丰富知识积累;针对人大依法监督的特点,不断培养依法办事观念和能力,积极推进机关工作制度建设,以制度促观念,以制度规范行为,形成言必称法、行必依法的浓厚氛围,树立人大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良好形象;解决好因人大工作法律性、程序性强,容易造成思想僵化、缺乏创新、易陷入固定模式等局限,不断培养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内部竞争上岗等工作,在机关内部形成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拥有真才实学的人大干部队伍,使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切实感到可为、能为、有为。

    第二篇:完善地方人大制度

    推动地方政权改革 完善地方人大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赖以建立的基础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和渠道。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新在全国已经有很多的尝试,健全与完善己经取得很大的成就。这个制度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和广泛的民主权利。因此,思考健全和完善人大制度,从宏观上讲是如何更好地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从微观上讲是如何保证人民享有更多的民主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地方人大制度:

    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三十年来,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依法履行职责,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认真审议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加强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十分重视人大代表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与代表联系、发挥代表作用方面,逐步形成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视察和执法检查重要活动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

    和工作制度。各级人大代表应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责任感,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在各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做好人大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整个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各个方面。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和大局观念,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人大工作,自觉地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努力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人大工作,无论是监督工作、人事任免工作,还是决定重大事项,都要有利于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制度,核心就是发挥人大的作用, 保证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真正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三是建立健全人民监督体系。发扬人民民主,人民当

    家作主,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全体人民负起主人翁的责任来,监督政府的工作,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是我们的国家政权能够跳出从兴盛到衰败的周期率的根本保证。要把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汇集起来,充分运用起来,建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成人民监督法,规范监督的程序、方法以及惩罚条款、法律保障措施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以及各方面监督政府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监督的有效性,用法律手段把人民的监督体系建立健全起来;使政府的工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并得到人民的支持和帮助。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 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

    当前,我们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国民经济正在加速发展、跨新的台阶,经济基础的巨大变革,对上层建筑包括国家政权建设和完善少、大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就使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政权建设和人大制度的理论研究,在这个领域中,确有许多理论和实际间题需要我们去探索,去研究,去解决。不断坚持和完善地方人大制度都需要我们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上,去进行研究并创造出理论成果,用以指导政权建设和完善人大制度。实践呼唤理论,理论需

    要实践,两个共同的需要一定会产生丰硕的理论成果,进而推动我国政权建设和人大制度日益发展、完善,使之适应经济基础变革的需要。

    第三篇:地方人大制度3

    切实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 保证依法依程序履行好各项职责

    《若干意见》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的5个相关工作文件,是具体贯彻中央文件精神,总结工作实践,有很强针对性的制度性、政策性规定。学习贯彻中央文件精神,我们一定要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紧密结合地方人大工作实际,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结合工作实践,我就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谈一点学习体会。

    一、准确把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和人大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保证,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必须全面准确把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紧紧围绕党的工作大局,依法办事,依法定程序办事,履行好各项职责。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职权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了14项。这些职权从大的方面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权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法律效力。授予地方人大立法权,有利于适应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第二,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权。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国家大事,重要的体现在人大对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上。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作了原则规定。我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一要抓住大事。要抓住诸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部分变更,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关系地方经济发展全局和长远发展计划的重大事项,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等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二要服务大局。要围绕本地区工作大局,围绕党委的工作重点,促进全局工作开展。三要积极稳妥。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随着改革发展逐步推进,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地进行。要抓住大事,在人大职权范围内的,看准了的一定要做好,力求取得实效。第三,监督权。人大监督属于国家权力监督,是最具法律权威和效力的监督。人大能否充分有效行使监督权,是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能否实现的大问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内容,一般分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监督,一个是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主要是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工作监督,主要是指对“一府两院”是否尽职尽责,其工作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符合上级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否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监督。四是人事任免权。人事任免权是重要的国家权力。我们讲“一府两院”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就是指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把党管干部原则和国家权力机关决定任免干部统一起来,行使人事任免权。

    《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总的原则: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以人为本,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这三条总的原则是全国人大成立五十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有长远的指导意义。对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学习和坚持这些原则,核心的是要做到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因此,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必须有利于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使党的主张和路线方针政策转变为国家意志、变为人民的自觉行动;必须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体现以人为本,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二、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

    《若干意见》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出发提出,落实法律规定的立法制度,完善监督制度,规范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包括会议制度、信访制度、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系统培训制度等若干具体工作制度,明确了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任务。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来说,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应当说,从1979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建立以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这些年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地方立法条例、政府规章备案规定、监督工作条例、财政预算监督工作条例、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条例、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述职办法、实施代表法办法、联系代表办法、代表视察办法、关于处理代表议案的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等,一系列有关常委会制度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或制度,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依法按程序办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推进,在地方人大工作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人大工作,完善常委会组织和工作制度,依然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若干意见》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5个相关工作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际,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常委会制度建设,对现有的法规和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尚未制定法规或制度的,要加快建立制度的步伐,通过制度建设,促进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使省人大及常委会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的作用。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将按照《若干意见》提出的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总原则,紧紧围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的立法制度,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继续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二是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的程序,改进执法检查,做好评议,规范司法监督工作的程序,加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监督工作;三是规范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加强各委员会专业人员力量,进一步发挥各委员会的作用;四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议事制度,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五是健全人大信访工作制度,切实加强信访工作;六是加强常委会机关建设,加强机关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加强组织协调,保证机关各项工作高效协调运转;七是进一步加强省人大常委会与市、县级人大的联系和工作指导,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指导意见;八是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常委会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从制度上保证和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三、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中,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在具体工作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创新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依法、依程序办事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代表人民利益、正确行使国家权力、科学进行决策的法制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长期性、稳定性的重要保证。与时俱进、探索创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不竭动力,也是做好地方人大工作、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一制度,改进人大工作。我国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时间不长,在行使职权和发挥作用方面,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许多方面的工作程序和制度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因此,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中,要正确处理依法、依程序办事和与时俱进、探索创新的关系,既要做到依法、依程序办事,又要坚持探索创新,做到在依法、依程序办事的前提下在具体工作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创新,用与时俱进的精神依法做好地方人大工作。

    一方面,地方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和规定的程序办事。在确定工作范围时,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超越权限;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按照法定时间、法定人数、法定程序办事;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做出的决定,其内容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上一级人大的决议、决定,不能与之相抵触;常委会在各项工作中进行探索和创新时,必须以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为前提,保证人大工作既从当地实际出发,反映时代要求,又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当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另一方面,在依法、依程序办事的前提下,应当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在具体工作方式方法上探索创新。地方人大应当按照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人大工作的实际,对于如何提高地方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操作性,如何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如何更好地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如何把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工作有机统一起来,如何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如何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等问题,积极探索,不断实践,改进和完善工作方式方法,对一些实践成熟的符合法律原则的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处在实践的第一线,直接面对群众,各地情况不尽相同,履行职责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应当在党委的领导下,更紧密地联系人民群众,及时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把群众的利益维护好,把群众的积极性调动好、保护好,体现以人为本,发挥好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用方面,积极探索,使地方人大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不断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第四篇: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听证制度的专题研究

    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听证制度的专题研究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不断推进,听证制度已逐步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的确立与实施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管理各项国家事务的权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听证制度是其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

    权力,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国家主人翁地位实现的重要途径。因此,认真探讨和研究这一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将日益成为今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一、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听证一词始于普通法系,原为西方国家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第一次把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写入法律。随后,西班牙、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家也相继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其中无一例外地都规定了听证程序的内容。其时,听证仅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而存在。随着听证程序的不断发展,听证制度逐步进入政府决策领域,成为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同时,也被立法机关在立法、监督等领域相继采纳。自此,听证作为国家机关运作的新理念和一项基本制度在西方主要国家完整地建立起来了。

    我国的听证程序是从国外引进的。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价格审价制度,这是我国听证制度的雏形。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过,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行政处罚法》首次大胆引入“听证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从此在我国由一个学术名词成为了法制实践,昭示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要求“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从而把听证程序引入了我国行政决策领域。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开创了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先河。自此,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会,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听证制度,摆上了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议程。

    二、地方人大实行听证制度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听证程序在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得以运用,是近几年才开始的,而且,这种运用只是尝试性的,并且仅限于立法领域,而在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方面却还是一个有待探索的全新课题。

    (一)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特别是2024年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一些地方人大先后在立法过程中举行了听证会。据不完全统计,最近几年,已有上海、广东、四川等20多个省、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了几十次立法听证会,通过听证制定和修改的法规、规章,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涉及经济管理与市场秩序、城市建设与管理、社会保障以及教育、文化、公民和企业权益保护等领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完善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方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立法听证规则。据了解,截止到2024年7月,地方人大制定专门的立法听证规则的省、市有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河南、四川、郑州、广州和深圳等。另外,广东省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立法听证条例,但制定过一次性的听证会程序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听证会程序》。其他大部分省市则是通过制定立法条例来对立法听证问题进行原则规定的。如湖北省在立法条例中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二)主要做法

    尽管听证程序直到近几年才被引入地方人大工作,但是,在借鉴西方主要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努力,我们还是在听证的原则、程序等方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体系。

    1、听证遵循的原则。一般都规定,听证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允许新闻媒体报道。此外,有的省、市人大还结合实际,规定了一些其他原则。如上海市将“有序”作为立法听证应遵循的原则。广东省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听证会程序》中,也将“有序”作为立法听证的原则之一。郑州市和深圳市将“客观”规定为立法听证应遵循的原则。

    2、听证的程序。从西方主要国家和我国地方人大听证的实践来看,实

    第五篇:人大制度

    兴仁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制度

    一、镇人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席团会议实例,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二、主席团会议要全面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每次会议都要做好会前准备,突出重点,选准议题,确定列席人员名单及召开会议的日期。

    三、议题的主要内容是听取和研究法律法规及上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镇的执行情况;镇人代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实施情况;推进依法治镇、治村的步伐;听取代表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讨论研究一个时期代表和选民关注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热点问题;研究部署代表工作,听取代表视察、调查、检查、评议工作情况;听取镇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在代表大会上提出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汇报;讨论镇人代会的有关事宜等。

    四、主席团会议由人大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审议、决定问题时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主席团成员过半数通过。

    五、在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邀请政府领导同志列席会议;根据议题还可要求有关人员参加,可请各级人大代表参加,并且都有发言权。

    六、每次主席团作出的决议、决定或重要建议,均由主席、副主席负责催办落实。

    兴 仁 镇 人 大 主 席 团 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五日兴仁镇人大主席团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加强镇人大主席团的自身建设,提高主席团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其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主席团成员要把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作 为必修课,同时学习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其它法律、法令。

    第二条 主席团成员的学习采取集中和分散结合的方 式进行,每二个月集中学习一次,遇有新的政令和法律的颁布时,主席团成员要随时进行学习。

    第三条 人大副主席应为准备好必要资料。

    第四条 主席团成员分为法制、科教、经济和代表联络 四个组,每组都分别联系1-2个代表组,同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第五条 主席团成员要经常深入选区联系选民,积极开 展调查、检查和视察活动,掌握第一手材料,按时参加主席团会议并能提出正确的可行的审议意见。

    第六条 主席团成员要按分工坚持参加代表组的各项 活动,通过召开代表和选民座谈会等形式同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主席团要强 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使主席团工作既有法可依,又有章可循,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渠道。

    第八条 主席团会议要坚持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 的原则,建立起集体领导制度,团结合作,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主席团工作要紧紧依靠同级党委的领导。在作 出重要决议、决定前要取得党委的原则批准,主席团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反映,得到党委的支持,以便更好地发挥作用。

    兴仁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程序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五日兴仁镇人大主席团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

    《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镇人大主席团在工作中要坚持三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四项

    基本原则;二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三是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的时候,经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可由九人组成。主席团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

    第二章 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与召开期间的主席团工 作

    第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在每年的一季度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依照法律的规定临时决定。

    第五条 会议的主要筹备工作:

    ① 召开主席团会议,确定会议的指导思想,决定会议日期,研究有关事宜。

    ② 召开主席团会议,研究确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大会日程草案,提出主席团、秘书长建议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等几个委员会的名单;第届人代会首次会议要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任期一届,在以后几次人代会上此委员会发生缺席时,主席团可提出调整、补充此建议名单;确定列席人员;通过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③ 召开各代表组长会议,通知召开会议时间和议程草案,说明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和其它报告的要点和拟定会议将要决定重大事项的基本内容;以代表组为单位,会前组织代表进行初步审议,征求代表和选民的修改意见,各代表组长要组织代表就地视察、搜集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参加会议准备。

    ④ 在代表、选民广泛讨论吸收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各种报告、决议草案的修改、补充和其它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预备会:

    ①预备会的举行由人大主席团主持;换届时,由上届人大主席团主持。

    ②通过大会议程。

    ③通过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及大会几个委员会名单。第七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①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②确定主席团执行主席分工、决定副秘书长。③通过大会日程。

    ④决定表决议案办法及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⑤其它需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开幕式、即举行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①开幕前,要说明代表出席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然后宣布大会开幕。

    ②分别听取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工作情况的报告等。报告后,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审议。

    第九条 主席团第二次会议:

    ①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其它报告的情况和意见。

    ②如有人事任免事项,须经在各代表团依法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主席团提出镇长、副镇长人选建议名单。

    ③通过大会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

    ④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大会议案和决议草案。第十条 闭幕式,即举行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

    ①通过闭幕式议程。

    ②如有人事选举事项,须依照法律规定通过选举程序和办法,并进行选举。

    ③换届时,首次人民代表大会要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④通过大会各项决议。

    ⑤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报告,或通过代表议案决议。⑥其它事项。

    第三章 闭会期间的主席团会议

    第十一条 时间和议题:

    ①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席团会议,每季至少举行一次,实行例会制。对表决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主持人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②主席团要全面履行各项职责,每次例会都要突出重点,选准议题,选定议题大体应遵循以下六项主要原则:一是依据人代会决议精神,努力完成主席团全年工作规划;二是检查对本级人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上级人大及常委会精神的贯彻;三是紧紧围绕每一个时期党委的中心工作进行;四是督促有关方面对人代会的议案和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认真办理;五是保证和督促农村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农村贯彻执行情况,推进依法治镇、治村的步伐;六是政府提请审议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③ 主席团要依法做好镇长、副镇长选举、个别补选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镇人代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处理如下事项:

    (1)、筹备下一次人代会的有关事宜。

    (2)、审议镇政府所提请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族等重大事项,审查由本级人代会通过的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

    53(3)、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镇政府贯彻执行人代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4)、审查镇政府发布的决定,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违背宪法、法律法规的不适当的决定或命令。

    (5)、联系本镇内的各级人大代表、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

    (6)、镇长因故缺席时,主席团会议审议确定一副镇长代理镇长,听取和催办检查有关部门办理人代会代表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7)、办理本级人代会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和委托的其它工作。

    (8)、审查批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并向人代会备案。

    (9)、决定下次人代会的列席人员。(10)、办理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11)、遇有镇代表被捕、受刑事审判或被采取其它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主席团可接受执行机关的报告并向人代会备案。

    第十三条 做好例会前准备:

    ①通知主席团成员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②通知政府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并做好会议准备。③围绕例会议题,主席团成员深入代表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会议发言准备。

    ④围绕例会议题,主席团成员或吸收代表搞好“三查(察)”活动,做好会议发言准备。

    第十四条 依法开好主席团会议:

    ①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或受主席的委托由副主席召集。

    ②主席团成员过半数到会方可开会。③通过会议日程。

    ④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凡需要作出决定,决议的议题,审议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的结果必须是主席团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⑤表决可采取举手、投票或其它方式进行。采取哪种方式由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表决后要当场宣布结果。

    ⑥在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邀请政府领导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还可要求有关人员参加,也可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并且都有发言权。

    ⑦每次主席团作出的决议、决定或重要建议,由主席和带回副主席催办落实。

    第四章 监督政府工作

    第十五条 审查文件:

    ①镇人民政府将自己制定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规章等规范文件,在颁布或发出的同时报送镇人大主席团审查。

    ②镇人大主席团对于上述文件,如发现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代会及常委会和镇人代会的决议、决定有相抵触的地方,要建议政府自行撤销,也可以由主席作出决定撤销。

    第十六条 审议工作报告:

    ①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要定期或不定期吸取和审议政府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

    ②审议报告时,政府有关人员要出席会议,听取主席团成员审议的意见和询问。

    第十七条 组织评议政府工作:

    ①评议前要做好准备,做出评议的具体方案。②评议的时间,每年评议一次,可以结合年终总结工作

    一并进行。

    ③评议的内容,坚持“一分为二”,实事求是的评议政府的全面工作,同时评议驻镇上管单位的工作,评议工作的重点是评议对镇人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④评议的方法和步骤。在代表走访选民的基础上,按代表组评议反映给主席团,主席团再集中进行评议,主席团评议时,可吸收部分代表参加。民主评议的情况,要如实反映给政府。

    第十八条 组织评议政府工作人员: ①年末或年初评议一次。

    ②评议对象:主要是政府的组成人员,即镇长、副镇长和站所长,助理员。

    ③评议的内容:是否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是否勤政廉洁;工作是否优质高效;即定目标责任是否如期达标等。

    ④评议的时间、步骤:每次评议的时间可根据工作量大小进行安排,大体在10天至20天为宜。一采取五步进行:一是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二是被评议单位自查和代表深入调查;三是召开评议大会;四是落实整改;五是评议总结。主席团成员在评议时应深入代表、选民中分组分片

    评议。主席团要如实向党委汇报,有些意见应及时转交政府。

    第十九条 议案处理和催办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意见以及人大群众来信来访:

    ①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凡是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后交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后,及时答复代表;凡条件成熟的,会议期间即可答复。

    ②在闭会期间,主席团要负责处理代表的议案并向下次代表大会作处理议案的报告。

    ③主席团会议上,主席团成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副主席或主席团秘书整理后交政府或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结果向下次主席团会议汇报。

    ④代表平时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来信来访,要随时接待、及时转办,并将办理的结果答复本人。

    第二十条 “三查(察)”活动

    ①镇人大主席团要有计划地组织主席团全体成员和镇人大代表及代表小组地行政区域内进行“三查(察)”活动。

    ②要为各级人大代表开展“三查(察)”活动做好服务工作。

    ③视察:镇人大主席团要按计划组织全面视察或专项视

    察。视察时,政府应有人员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和解答提出的问题,被被窝的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

    ④调查:镇人大主席团要通过调查,了解社情民意,了解全镇情况。内容包括:一是本行政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严重违宪、违法行为;二是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违宪、违法行为;三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四是需要权力机关处理的其它事项。

    ⑤检查:镇人大主席团围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及镇人民政府执行人代会议、决定情况,可不定期的进行检查。监督和推动镇政府全面实施各项法律,推动两个文明建设,及时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帮助政府改进工作。

    第五章 联系各级人大代表

    第二十一条 镇人大主席团必须经常联系本镇的各级人大代表:

    ①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三人以上划为一个代表小组;有几级代表的,应混编为一个代表小组。

    ②镇内的县人大代表,除县代表组自行活动外,可就地就近指定他们参加一个镇代表组活动,镇人大主席团为他们搞好服务。

    ③主席团成员,每人联系一个代表组。镇代表小组第两个月至少活动一次。

    ④每次活动内容,镇人大主席团可根据全镇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内容,各代表组也可自行安排一些内容。

    ⑤第次活动,代表组长要向主席团报告活动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然后经主席团整理后转交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主席团要搞好催办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制定计划,坚持在代表中开展“六争六为六个一”竞赛活动,做到半年初评,年末总评,评选出全年的先进代表小组、优秀人大代表、模范代表组长。并衽精神鼓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的原则,予以表彰,促进代表依法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程序凡和上级规定有抵触的地方,均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程序从通过之日起施行。

    兴仁镇人大主席团 关于办理议案暂行规定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五日兴仁镇人大主席团会议通过)为保障人大代表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结合我镇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议案的提出

    第一条

    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条

    对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须由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三条

    向会议提出的各项议案,提案人应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议案均应一事一案。

    第四条

    各项议案,可以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提出,也可以在会议期间提出,但不应超过会议主席团确定的截止时间。

    第二章

    议案的立案范围

    第五条

    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必须属于地方

    组织法第九条规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六条

    罢免职务的提出要符合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议案的审查、审议和表决

    第七条

    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在大会预备会上选举产生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如下职责:

    1、收集综合提案人提出的议案;

    2、向主席团建议议案截止时间;

    3、对议案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写出议案审查报告;

    4、起草大会议案表决办法(草案)。

    第八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方案时,涉及到专门问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或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征求意见。

    第九条

    主席团同意立案的,议案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审议,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正式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条

    列入会议日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议案的表决可采取投票、举手或者其它方式

    进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议案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确定的,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主席团查清问题,下次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议案的督促、检查和办理

    第十三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立案的议案,由人大主席团负责催办。

    第十四条

    镇人大主席团要认真研究议案办理情况,一经办理完毕,应及时催促有关部门将办理结果用书面材料答复提案单位或提案人。

    第十五条

    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在办理过程中,人大主席团可采取听汇报、开展“三查(察)”等方法进行催办。

    第十六条

    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各有关部门要在议案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向人大主席团或在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报告办理情况。

    第五章

    第十七条

    经审查构不成议案的,要作为建议、批评和

    意见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令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兴仁镇人大主席团关于 开展“三查(察)”活动暂行办法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五日兴仁镇人大主席团会议通过)为提高视察、调查、检查[以下简称“三查(察)”]活动质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根据地方组织法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查(察)”准备工作:

    镇人大主席团在“三查(察)”活动开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1、表大会和镇人大主席团会议议题,确定“三查(察)”题目。

    2、开主席团会议或主席、副主席协商,确定“三查(察)”的具体

    时间、形式和内容。

    3、与镇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沟通,使他们充分做好接待、服务和汇报的准备。

    二、“三查(察)”的具体时间、形式、方法和内容:

    1、至少一次,每次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2、“三查(察)”的具体形式由镇人大主席团根据需要定: ①全体主席团成员参加的“三查(察)”活动。②部分主席团成员、全体代表组长集中进行“三查(察)”活动。

    ③部分主席团成员、部分代表组长、部分人大代表共同进行的“三查(察)”活动

    ④以代表组为单位分散进行的“三查(察)活动。⑤代表一人就地就近持代表证进行单独视察。

    3、“三查(察)”活动的基本方法: ①听取被查(察)单位的工作汇报。②召开选民座谈会。③深入选民了解情况。④查阅有关资料。

    4、“三查(察)”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有关法律法规、各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②党委各时期中心工作的落实情况。

    ③全镇人民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④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及镇、站所国家工作人员

    的廉政建设情况。

    三、“三查(察)”的总结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1、三查(察)”活动结束后,要进行认真的总结,肯定工作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2、镇人大主席团集中组织的“三查(察)”活动,其情况综合和代表的意见、建议,由镇人大主席团直接汇总和整理;以代表组为单位进行的“三查(察)”活动,由代表组长负责整理后报镇人大主席团。

    3、对在视察中代表和选民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调查后形成的有关材料,由镇人大主席团书面转给政府和有关单位办理和解决。

    4、对于代表视察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镇人大主席团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听取镇政府或承办单位的汇报,督促办理进度,由承办单位或镇人大主席团将办理结果负责答复代表和选民。

    兴仁镇人大主席团关于组织人大代表评议县驻镇和镇直属“站所”工作暂行办法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五日兴仁镇人大主席团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人大代表评议“站所”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强化人民监督机制,推动镇政府和各“站所”的廉政和勤政建设,更好的为广大群众和基层服务,发展农村经济,全面推进我镇的两个文明建设。

    第三条评议“站所”工作要达到以下标准:

    ①代表和选民确实发动起来了,95%以上的代表和85%以上的选民参加了评议。

    ②各“站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示出来并调查清楚。③整改措施得力,主要问题得到了解决和处理。④被评议单位整章建制,工作有明显改进。

    ⑤密切干群关系,做到代表、农民、干部、被评议单位、68 镇村党组织五满意。

    第四条评议“站所”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为指针,紧紧依靠镇党委的领导,在县人大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评议“站所”工作,由镇人大主席团具体组织代表实施,除镇代表外,邀请本行政区内的县人大代表参加。为加强对评议工作的领导,可以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镇人大副主席参加的评议领导小组。

    第二章评议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评议的范围是驻镇上管单位和镇直属“站所”。第七条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②完成党的中心工作任务情况。③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情况。④在本职工作中为基层服务情况。

    ⑤在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为农民致富做贡献情况。

    第八条评议的时间是每年年末或初评议一次,与政府的

    年终工作总结同步进行,每次评议纯工作时间为10天至20天。

    第三章评议前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制定方案层层动员:

    ①召开人大主席团会议,研究制定评议方案,征得党委同意后实施。

    ②建立评议组织,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定联络员并进行培训。

    ③召开各级人大代表、联络员、被评议单位负责人、镇村干部参加的动员大会,分别由党委书记、人大主席或副主席,镇长作动员报告,部署实施方案。

    ④以代表组为主,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确定代表走访选民办法,培训好评议骨干。同时,镇政府要组织被评议单位搞好自我学习、自我教育工作,做好接受评议的准备。

    ⑤各单位和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的搞好宣传,充分调动广大选民参加评议的积极性。

    第十条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①以代表为主,由联络员、村屯干部等组成若干调查组,70 深入选民,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并查证核实各“站所”存在的问题。

    ②对调查摸底中发现的问题,各代表组要进行认真的归纳和梳理,形成综合材料,做好上会准备。同时镇政府要组织被评议单位搞好自查、自纠、自我总结工作,准备好在评议大会上的汇报材料。

    第十一条做好其它准备工作:

    ①镇人大主席团或评议领导小组要帮助各代表组拟好发言稿。

    ②各代表组确定好议政能力较强的代表做中心发言人。③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站所”镇人大主席团或评议领导小组会前要找其负责人谈话,引导他们正确对待代表的批评意见。

    ④召开人大主席团或评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评议大会的具体时间、方法和参加人员,准备好测评标和其它有关事宜。

    第四章评议的主要程序和基本规则

    第十二条镇人大主席团召开评议大会,一有各级人大代表、联络员、被评议单位负责人和镇村干部参加、同时邀请

    县属“站所”主管部门领导参加。

    第十三条评议大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会议,对开好评议大会提出具体要求。

    ②被评议单位负责人汇报工作,汇报要一分为二,多找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初步改正措施。

    ③各代表组推选的中心发言人面对面的评议在肯定成绩、提示问题的基础上,对各“站所”今后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

    ④各代表组分头召开会议,根据各“站所”的汇报和代表发言人的评议,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地、综合地评议、酝酿打分。

    ⑤举行大会。人大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打分、评出人大代表信任单位、基本信任单位和不信任单位,并当场向人大代表信任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向人大代表不信任单位亮“黄牌”

    ⑥被评议单位代表作表态发言。

    ⑦镇党委主要负责人作评议工作总结讲话,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评议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①参加评议的各级人大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②被评议单位负责人是代表者,不参加评议打分。③分开计票,从代表中推选监票人监督计票。④投票打分的具体方法由镇人大主席团决定,采取百分制打分;获得80(含80)分以上的为人大代表信任单位,60至80(不含80)分的为人大代表基本信任单位,60(不含60)分以下代表不信任单位,即亮“黄牌”单位。

    第五章后工作

    第十五条镇人大主席团地评议大会后三天内把评议结果通报全镇和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召开整改会议。根据代表的评议意见,帮助被评议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主席团要组织部分代表对被亮“黄牌”单位和问题较多的单位开展“三查(察)”督促整改,并把整改结果及时通报给代表和选民。

    第十八条对“黄牌”单位,在一年后的评议“站所”时,由代表投票决定是否摘掉“黄牌”。

    第十九条对在评议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或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的问题,镇人大主席团将按照职责权限继续调查处理或移交镇政府、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查处。主席团要了解调查处理结果,并通报给代表或选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被评为人大代表信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年终评优和奖励时可优先考虑;被亮“黄牌”单位,在未抽掉“黄牌”期间,不能被评为各级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被主为先进个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年历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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