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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栏目:九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浅语风铃 时间:2024-07-16 21:52:41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省、、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平安江北”、“和谐江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新形势下,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的新矛盾、新问题还将不断涌现,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就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的执政地位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穿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个过程。学习创新“枫桥经验”,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

    (二)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功能。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信息工作网络和处置预案,完善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制度,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外置。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引发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街道(镇)党工委(党委)、办事处(政府)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工作建议。

    (三)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功能。加强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维护和发展和谐人际、社会关系。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趋势,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大力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提高对跨区域、跨行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水平。

    (四)强化人民调解宣传教育功能。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引导合法反映诉求,帮助群众释疑解惑,有效疏导化解矛盾。要把个案调解与有针对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五)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理念、手段和方法创新。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适应基层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综合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人民调解的自治性,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调解工作,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积极探索运用网络、通讯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三、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六)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立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区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法院分别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职工维权调解和民事纠纷调解,以此为平台,实现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各街道(镇)要建立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的调委会。进一步巩固和健全村、居(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社区小区)应建立调解小组或配备人民调解信息员;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重点推进百人以上企业、外来人口聚居区、大型商贸市场、消费者协会等纠纷多发的特定区域和行业建立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制度,区机关、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村(社区)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街道(镇)司法所备案。

    (七)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按照中央提出培育和发展社会工作者的要求,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制度,优化知识结构。条件允许时,逐步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整合区域法律资源,积极引导、鼓励、支持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成为调解组织重要力量。各街道(镇)要建立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积极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各街道(镇)要建立人民调解外来人员代表联络员制度,积极探索吸纳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参加居住地(工作单位)村、社区、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

    (八)提高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形式和机制,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加大培训力度,把调解员培训工作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

    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区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调解员骨干的培训;街道(镇)司法所负责辖区内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不少于7天;其他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进一步落实法官担任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等各项制度。

    四、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制度建设

    (九)努力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依法规范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立足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点,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细化调解工作流程,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制定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继续推进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标识徽章工作

    (十)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解决渠道分流,将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首选途径和主渠道。根据新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宁波市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预警、预案、预防“三预”工作机制,通过综治、联合调处、宣传教育等工作方式,控制和预防矛盾纠纷的激化,有效地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与信访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联动服务窗口,加大涉法信访问题的调处力度,努力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派出所的联动机制,通过治安纠纷委托调解等方式,化解治安行政纠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劳动仲裁等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社会力量,积极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

    (十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配合。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时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发出支付令。人民法院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主动告知人民调解的优势,引导当事人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人民法院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协商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工作平台,积极推广在人民法院(法庭)设立人民调解窗口的做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良性互动机制,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选择途径。在处理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刑事案件时,按照宁波市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关于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办理。

    五、切实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十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切实关心爱护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探索关心爱护人民调解员的措施和方法,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保护好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大力宣传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总结、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人民法院(法庭)要履行好职责,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积极配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所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日常工作的指导,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十三)切实保障人民调解经费。要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核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确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根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奖励办法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24﹞72号)、《宁波市江北区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奖励考核实施细则》(北区司法﹝2024﹞25号)和《江北区街道(镇)、社区(村)人民调解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认真实施人民调解的“以奖代补”工作。通过考核奖励,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区的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省、、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平安江北”、“和谐江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新形势下,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的新矛盾、新问题还将不断涌现,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就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的执政地位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穿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个过程。学习创新“枫桥经验”,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

    (二)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功能。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信息工作网络和处置预案,完善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制度,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外置。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引发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街道(镇)党工委(党委)、办事处(政府)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工作建议。

    (三)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功能。加强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维护和发展和谐人际、社会关系。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趋势,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大力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提高对跨区域、跨行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水平。

    (四)强化人民调解宣传教育功能。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引导合法反映诉求,帮助群众释疑解惑,有效疏导化解矛盾。要把个案调解与有针对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五)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理念、手段和方法创新。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适应基层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综合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人民调解的自治性,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调解工作,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积极探索运用网络、通讯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三、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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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立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区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法院分别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职工维权调解和民事纠纷调解,以此为平台,实现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各街道(镇)要建立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的调委会。进一步巩固和健全村、居(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社区小区)应建立调解小组或配备人民调解信息员;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重点推进百人以上企业、外来人口聚居区、大型商贸市场、消费者协会等纠纷多发的特定区域和行业建立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制度,区机关、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村(社区)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街道(镇)司法所备案。

    (八)提高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形式和机制,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加大培训力度,把调解员培训工作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区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调解员骨干的培训;街道(镇)司法所负责辖区内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不少于7天;其他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进一步落实法官担任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等各项制度。

    四、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制度建设

    (九)努力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依法规范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立足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点,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细化调解工作流程,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制定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继续推进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标识徽章工作

    (十)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解决渠道分流,将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首选途径和主渠道。根据新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宁波市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预警、预案、预防“三预”工作机制,通过综治、联合调处、宣传教育等工作方式,控制和预防矛盾纠纷的激化,有效地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与信访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联动服务窗口,加大涉法信访问题的调处力度,努力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派出所的联动机制,通过治安纠纷委托调解等方式,化解治安行政纠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劳动仲裁等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社会力量,积极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

    (十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配合。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时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发出支付令。人民法院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主动告知人民调解的优势,引导当事人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人民法院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协商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工作平台,积极推广在人民法院(法庭)设立人民调解窗口的做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良性互动机制,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选择途径。在处理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刑事案件时,按照宁波市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关于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办理。

    五、切实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十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切实关心爱护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探索关心爱护人民调解员的措施和方法,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保护好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大力宣传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总结、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人民法院(法庭)要履行好职责,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积极配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所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日常工作的指导,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十三)切实保障人民调解经费。要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核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确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根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奖励办法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24﹞72号)、《宁波市江北区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奖励考核实施细则》(北区司法﹝2024﹞25号)和《江北区街道(镇)、社区(村)人民调解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认真实施人民调解的“以奖代补”工作。通过考核奖励,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区的社会和谐稳定。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上一页 [1] [2]

    第三篇: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意见

    *治办【2024】**号

    ***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经县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深入实施《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其维稳“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业务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为构建“平安襄城”、“幸福襄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建立“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司法、综治、公安、民政、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联动的“大调解”格局,努力实现“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的工作目标。“三不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县;“四提高”: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案件调解成功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成功率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满意度提高;“五下降”:群体性事件持续下降,民转刑案件持续下降,民事诉讼案件明显下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持续下降,个人和集体赴市赴省进京上访数量持续下降,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并定期向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调解工作情况。

    (二)健全组织网络。巩固和完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乡(镇)调委会配备3-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村级调委会配备1-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和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设。鼓励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不断延伸人民调解工作触角。

    (三)强化队伍建设。严格人民调解员产生方式。推行人民调解员聘用制和任期制,杜绝随意指派、更换调解员,逐步改变人民调解员兼职现象。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乡级调委会要选聘3-5名素质较高、身体健康、热心调解的退休干部、法官、检察官、律师、教师、法律服务者、志愿者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村级调委会要选聘1-2名专职调解员,具体负责矛盾纠纷的信息搜集、提供、受理、调处、回访、文书归档、统计和联络等工作。

    (四)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对全县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知识讲座、学习讨论、经验交流等方式,对全县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人民调解方法技巧,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调

    解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等。通过培训,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处理复杂矛盾纠纷的能力,全力打造一支懂法律、讲政策、会调解、求实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五)规范工作制度。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建设。各级调委会要规范使用人民调解各种文书,人民调解协议要按照司法部要求规范制作。各级调委会要实现“六统一”(名称统一、印章统一、牌子统一,徽章统一、工作程序统一、文书格式统一)、“五有”(有办公场所、有牌子、有印章、有必要的办公用品、调解员有上岗证)及“四制度”(纠纷调解登记制度、纠纷调解调查制度、纠纷调处制度、文书及电子文书归档制度)。

    (六)建立“以奖代补”奖惩机制。“以奖代补”按季度审核兑现,补贴范围及标准参照《***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办法(试行)》执行,老上访户和重大群体性纠纷调解成功的补贴可酌情加倍奖励。

    四、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24】179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办

    【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按全县总人口,人均年综合费用1元标准,由县财政拨入县人民

    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使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奖励经费由乡级财政按人均0.5元解决,由县财政代扣,拨入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人民调解经费专门账户,按照专项经费有关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使用。

    经费用途: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培训、办公、表彰奖励等。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发给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的生活补贴费。人民调解员奖励经费,是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6000件以上目标要求办理合格、标准案件件数奖励的费用。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按每乡1万元,用于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用品、文书档案、纸张和调解纠纷时产生的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本辖区的矛盾纠纷实际,制订具体人民调解工作方案,加强协调,推动工作扎实开展。

    (二)选贤任能,形成合力。积极动员组织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教师、律师、公证员及社会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为本辖区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

    (三)转变作风,务求实效。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结合实际,依托现有条件,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把调处矛盾的过

    程,作为服务群众的过程,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切实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及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介,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以及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吸引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主动自觉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四篇:进一步加强老年工作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24〕19号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我省老龄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下有了很大发展。但是在养老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为老服务设施建设、老龄工作组织建设、道德建设、舆论宣传方面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切实贯彻落实第二次全国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开创我省老龄工作新局面,现就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新时期老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24年,我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1126万人,占总人口的12.87%,80岁以上高龄老人达115万人。老龄人口基数大、“未富先老”是我省人口老龄化的显著特点。人口老龄化使劳动力年龄结构、人口赡养比结构、代际利益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完善养老、医疗保障体系,对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对发展老年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老龄工作意识,积极解决当前老年人的养老、医疗、服务等实际困难和问题,让广大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真正体验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建立健全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服务网络建设,为适应老龄工作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努力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

    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适合省情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加各级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加快提高统筹层次,完善市(州)级统筹。从法制上规范和防范养老保障风险,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为重点,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积极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力争在3年内将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将城市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做到应保尽保。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继续发挥土地养老保障作用,积极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衔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着力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研究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完善供养制度,提高供养标准,拓宽服务范围,坚持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重点解决好农村残疾老人、高龄老人、贫困老人的疾病负担问题。稳步推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老年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坚持和完善高龄老人长寿补助制度,逐步提高百岁以上老年人的长寿补贴金标准。

    三、建立健全老年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救助能力和服务水平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让医疗保险制度能够惠及老年人。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确保2024年实现基本覆盖全省农

    村居民的总体目标。各级地方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村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大病救治的补助工作。切实加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医疗机构应采取继续教育等措施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救助水平,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及时主动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四、加快老年福利设施建设,大力发展老龄产业

    “十一五”期间要加大对老年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新建和改建一批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老年活动场所和社会福利设施。2024年,大中城市和县(市、区)要新建或改(扩)建1至2所老年活动中心,平原地区、丘陵地区乡镇、街道应建立老年活动室,盆地周围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的镇要力争建立老年活动室,鼓励、帮助村(社区)建立老年活动站。农村老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统筹安排解决。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形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紧急救援、心理咨询、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的综合性服务网络。在大中城市试点建设“爱心护理院”,逐步实现90%以上大中城市和县(市、区)城区建立1所以城乡养老为重点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目标。鼓励支持乡镇街道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代养、寄养老年人的综合服务场所。根据社会需要和老年人自愿的原则,引导老年人特别是老年专业技术人员和老干部、老专家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科技开发、信息服务以及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着力加强乡镇中心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开展自费代养业务,扩大服务范围。在老年福利设施的资金和项目安排上重点向农村倾斜。

    积极推进老年服务社会化,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精品旅游线路和服务产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其他服务项目。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入老龄事业发展,力争2024年末,大中城市和老年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建设1所示范性老年公寓。

    五、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老年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自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诈骗、伤害、遗弃、虐待老年人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和打击损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邪教组织和愚昧迷信活动。“十一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适当安排资金用于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老年法律援助工作。建立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体系,抓好社区、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保证老年人获得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司法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障。对拒绝赡养或虐待父母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认真制定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加强监督检查。老年人进入旅游景点、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时要继续落实好门票减免优惠政策。公交客运部门要为老年人乘车提供方便。依法规范老年人的社会集资行为,农村老年人在承担筹资筹劳方面要酌情给予照顾。各级人民政府在实行百岁及百岁以上老人人均每月不低于100元长寿补贴金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为9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生活补贴制度。研究制定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座城市公交车、城乡贫困家庭老年人去世的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的政策。要将贫困纯老

    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学费应予减免。

    六、积极推进老年文教体育事业发展,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各级文化体育部门要把老年教育、文化和体育纳入部门发展规划。努力加大老年教育投入,加强现有老年大学(学校)建设,提高教学质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老年文化和体育事业,兴办各类老年学校。尚未建立老年大学的市(州)和县(市、区),“十一五”期间应兴办1所老年大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办老年学校,力争2024年末全省老年学校在现有基础上增加500所。加强对老年农民的农业技术培训,把老年教育与老年人脱贫致富、维护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范老年文化市场,倡导基层文化的创新发展,创作优秀的老年题材作品。建立健全基层老年文化体育组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基层老年文体活动。加强农村老年文化建设,积极组织送文化下乡活动,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七、加强道德和法制建设,强化全民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意识

    坚持集中宣传教育与经常性宣传教育相结合,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开办老年专栏、开设老年节目、办好老年刊物和街头板报、组织文艺演出、开展“敬老宣传月(周)”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全社会充分了解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家庭、社会和单位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积极开展社会互助,倡导扶老助困和志愿者服务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积极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及时宣传敬老先进典型,营造生活上关心老年人、精神上慰藉老年人、权益上维护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八、加强老龄工作组织建设,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需要

    县级以上老龄工作委员会是本级政府主管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老龄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老龄办作为民政部门代管机构和老龄委的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参谋助手作用。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老龄办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老年人口较多、工作任务较重的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服务工作。对从事老龄工作的干部队伍要积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有计划地做好老年群众组织负责人的能力培训工作,强化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

    九、明确任务,齐抓共管,努力开创老龄工作新局面

    老龄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老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老龄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快建立老龄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自然增长机制,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通过开展创建敬老模范县(市、区)、敬老模范乡(镇、街道)、敬老模范村(社区)和老龄工作先进单位这个载体,进一步明确老龄工作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老龄工作责任制,做到任务分工到部门,经费落实到项目。涉及老龄工作的部门要把老龄事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规划,及时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并督促抓好落实。省级部门对省级财政用于发展老龄事业的经费要足额使用,不得另作他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应对人口老龄化对策,将公共老年服务设施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推进老龄事业与其他社会事业同步发展,确保老年人与其他社会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意见

    开学近两个月,学生中各种苗头开始冒头,安全警惕性有所放松,安全形势严峻,具体表现为:

    1、学生方面:

    (1)高一学生开始混熟,学生间的矛盾呈激化态势

    (2)早恋现象严重

    (3)抽烟严重,尤其在校门外小店购买散烟

    (4)女生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5)手机上网现象严重

    (6)学生间矛盾越来越隐蔽,反馈机制不够通畅

    (7)学生迟到、缺课不在寝等情况反馈不及时、请假手续不规范

    2、管理方面:

    (1)值日巡查不到位

    (2)年级检查处理不及时

    (3)上课下班老师不管纪律

    (4)班主任相关教育有所放松

    (5)寝室管理存在漏洞,查寝不到位,学习状态不好

    (6)门卫进出口把关不严

    具体整治:

    1、规范值日,严加管理督查。具体见《进一步规范值日工作通知》。

    2、加强与家长之间的沟通,关注学生假期安全。政教处发《致家长的一封信》,利用校讯通发布温馨提示。

    3、年级召开教师会、班主任会、学生会(最好每周一次)、学生干部会,层层级级强化安全意识。

    4、强化教师责任,对教学口负责,规范教师上课考勤和安全要求,召开音、体、美等专业教师会,强化安全,尤其强化专业老师对专业生的管理责任。

    5、教书育人。教学口负责开展广泛的教师课堂活动,要求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活跃课堂气氛,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效率。

    6、活动育人。举行高三学生成人礼、八年级学生告别十四岁活动,利用运动会进行从班级到年级到学校的层层选拔,激励每个学生参与到活动中来。

    7、加强与公安、工商、交警、质监、公交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尤其加强校门外的小商店、原三里中学校园的安全监控。

    8、建立有效的安全反馈机制,加强政教、保卫、学生纪保小组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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