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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栏目:九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落霞与孤鹜齐 时间:2024-07-18 12:41:10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小学教师请假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稳定,根据县教体局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假

    1、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

    2、教师外出参加学历提高的函授学习,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亦确认为公假。

    3、公假期间教师原定工资照发。

    二、事假

    1.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由教导主任批准;1天以上的,须经主持工作的校长批准,3天以上的报经中心完小校长批准。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7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县教体局批准。3.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三、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药费发票,1天以内教导主任批准,1天以上报请主持工作的校长批准,3天以上的报经中心完小校长批准。2.病假一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奖励性和基础性两部分),病假从第二月起还将扣工资的20%。

    3、病假在1天以上(含一天)1个月以内,应从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按每节5元扣除支付给顶课者。

    四、法定假 1.婚假

    ①调入本校满6个月的教师方可享受带薪婚假。

    ②若教师在原工作单位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校。

    ③教职工结婚,婚假7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④婚假的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

    ⑤在规定的婚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工资和绩效工资。2.产假、计划生育假

    ①已婚女教师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24周岁(含)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生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②已怀孕的女教师,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前检查时间,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③在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教师的工资照发。

    ④女教师在生育期内计划外怀孕做手术者第一次按病假处理,第二次按事假处理。3.丧假

    ①教师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7天(含节假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②丧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工资。

    五、工伤假

    1.教师的工伤假应出具县以上医院证明和经有权威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休假天数依据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其医疗或修养期间的固定工资照发。

    3、为防止虚报谎报工伤规范工伤请假制度,现对工伤情况做以下界定:教职工在上班期间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必须有人证,如当时现场无人受伤者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学校领导到达现场。

    六、请假管理 1.请假流程

    无论是病假或事假、不论假期长短都应按以下流程逐级办理。

    ①填写请假单(教务处);②请假教师安排好课程及有关工作,并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确认;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④按规定批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⑤批准后的请假单送教务处存档。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教务主任和校长请假,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教师请工伤假、产假、丧假由学校教务处安排教学工作外,病、事假请假者必须自行提前安排好课程;若出现空堂课按旷工处理。病事假请假者从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扣每节5元支付给顶课者,工伤假、产假、丧假代课经费由学校支出,仍然按每节5元。

    4.教师请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安排专人发放、审核、保管教师请假单,并按月统计,于次月10日前书面报送校长。

    5.法定假、行政管理人员的请假,由主持工作副校长负责审批;公假、副校长的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

    6.教师的病、事假,作为考勤内容,纳入教师的综合考核,做为绩效工资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

    七、关于上课迟到、私自调课、旷工、旷课和上课接打手机的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旷课论处:

    (1)教师擅自停课、私自调课以旷课处理。

    (2)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3)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4)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等),无正当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5)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学校者;(6)经教育仍不服从学校安排,拒不到岗位工作者;(7)学校教师应按作息时间规定上班,未经许可擅自离岗,以旷工论处。少签到一次扣10元,迟到一次扣20元,代签者和迟到同等对待。

    2、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一次扣10元,上课期间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岗位一次扣10元。

    3、教职工旷课一节扣30元,一个月旷工5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部。教职工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辞退。

    4、上课接打手机者一次扣10元,两次按旷课一节处理。

    5、凡有旷课、旷工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年终不能评为先进;一学年累计旷课10节以上或旷工5天者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篇二:小学教师请假制度新版

    元 茂 隆 小 学

    教 师 请 假 制 度

    一、请假程序、批准权限、设定分值:

    1.教师因事、因病请假要有请假条(1周以上要医院有诊断书),1日之内由主任批准,2--3日之内由校长批准,3日以上由中心校批准。2.教师因疾病、急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实现请假的,要及时委托他人说明情况代为办理。3.请产假:教师个人要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心校审批,并补交医院开具的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4、出全勤设定的分值为100分。

    二、关于病假的相关规定:

    1.学期累计病假在10天以内,不扣分;从病假10天以上起每请一天病假扣1分。2..教师在病休期间应在住所或医院安心休养,小病大养或以休病假为名,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应到岗上班进行批评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计算.3.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事假的相关规定: 1.学期累计事假4天内,不扣分;从事假4天以上起每请一天事假扣1分,2.事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旷工计算。

    3.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拒不回到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计算。

    四、关于婚假的相关规定:

    1.婚假7天不扣分;超过7天按事假处理。

    2.在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结婚的,开学后不再安排补休婚假。

    五、关于产假的相关规定:

    1.女教师在法定规定的休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2.女教师产假为三个月(90天)(含期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可享受晚育假一个半月(45天);产假期间报名夫妇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一个月(30天);由医院证明剖腹产或难产的另外增加产加半个月(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假期不扣除。超出规定日期按事假计算.3.休产假的当年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

    六、关于丧假的相关规定:

    1、丧假是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享受的休假丧假5天。超过5天按事假处理。

    2、其他亲属亡故允许请假1天,1天以外按事假处理。

    3、丧假期间,不扣分。

    七、工伤假

    1.教师的工伤假应出具县以上医院证明和经有权威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休假天数依据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其医疗或修养期间的固定工资照发。

    2.教师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根据伤残程度,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有权威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为防止虚报谎报工伤规范工伤请假制度,现对工伤情况做以下界定:教职工在上班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八、关于迟到、早退的相关规定: 1.按规定的时间晚到,即迟到一次,提前离岗,即早退一次。学期累计迟到或早退6次,不作处理。6次以上时,累计4次即为旷工半天.2.不向领导请假,擅离工作岗位超过两节课的,即为旷工半天。

    九、关于旷工的相关规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实为旷工:①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②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者;③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④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⑤以欺骗手段请假、事假者。注:扣分具体说明: 1、本学期事假4天之外,每增加一天扣一分,扣到零分为止。

    2、每旷工一天扣4分,扣到零分为止。

    3、本学期迟到、早退累计6次不扣分,在此基础上每累计2次扣1分,每累计4次扣2分,以此类推进行扣分。篇三: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xxxx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条:学校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如需离开学校的,不论因公、因私、长假、短假、钟点假,一律向教学副校长请假,并向分管副校长通报。假期2天及以内者,由教学副校长准假;假期超过2天者,由校长准假。未经同意的请假,一律视为旷工。在病假、事假期间,遇到节假日时,应包含节假日于其间。如遇到寒暑假,则不包含在其中。

    第二条:因公外出,除校长室、教研处通知以外,其它活动需凭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或文件向教学副校长请假,并向分管副校长通报;因私外出的需提前出具书面请假条,向教学副校长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因突发原因不能提前书面请假的,需电话告知教学副校长,并于假满第一天补交书面请假条或医院证明。

    第三条:病事假请假者经教学副校长同意后,将请假条交由教导处登记,并做好考勤。

    第四条:教职工每月自行调课,经学校审批的每人每月允许半天病(事)假和100分钟(可折分成1~2次)的钟点假,记入当月考勤,不扣考勤奖(学校重大活动除外)。超过100分钟的因私请假,4小时以内的按半天事假记入当月考勤。

    第五条:因天气或交通等突发原因造成迟到,每月不超过2次,不作处理。迟到时间的界定为比规定时间晚5分钟以内。超过部分计入钟点假。

    第六条:为塑造学校良好的集体形象,保证学校重要工作的布置落实,下列工作时间,无突发原因不予准假:晨会、校本研修、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及学校重大活动(如运动会、春秋游、重大集会或检查等)。因私确需请假的,按每缺席一次折算半天事假记入当月考勤。

    第七条:设立教师月全勤奖,奖励30元/月(当月无请假、迟到、早退记录)。每月考勤统计表次月5日~7日(节假日顺延)公示在教导处办公室。

    第八条:婚丧嫁娶产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在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产假假期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计发。

    第九条:本校教师在病假、事假期间,女教师在妊娠、哺乳期间,基础性绩

    效工资待遇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起正式实施,未尽事宜由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篇: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XXXX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条:学校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如需离开学校的,不论因公、因私、长假、短假、钟点假,一律向教学副校长请假,并向分管副校长通报。假期2天及以内者,由教学副校长准假;假期超过2天者,由校长准假。未经同意的请假,一律视为旷工。在病假、事假期间,遇到节假日时,应包含节假日于其间。如遇到寒暑假,则不包含在其中。

    第二条:因公外出,除校长室、教研处通知以外,其它活动需凭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或文件向教学副校长请假,并向分管副校长通报;因私外出的需提前出具书面请假条,向教学副校长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因突发原因不能提前书面请假的,需电话告知教学副校长,并于假满第一天补交书面请假条或医院证明。

    第三条:病事假请假者经教学副校长同意后,将请假条交由教导处登记,并做好考勤。

    第四条:教职工每月自行调课,经学校审批的每人每月允许半天病(事)假和100分钟(可折分成1~2次)的钟点假,记入当月考勤,不扣考勤奖(学校重大活动除外)。超过100分钟的因私请假,4小时以内的按半天事假记入当月考勤。

    第五条:因天气或交通等突发原因造成迟到,每月不超过2次,不作处理。迟到时间的界定为比规定时间晚5分钟以内。超过部分计入钟点假。

    第六条:为塑造学校良好的集体形象,保证学校重要工作的布置落实,下列工作时间,无突发原因不予准假:晨会、校本研修、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及学校重大活动(如运动会、春秋游、重大集会或检查等)。因私确需请假的,按每缺席一次折算半天事假记入当月考勤。

    第七条:设立教师月全勤奖,奖励30元/月(当月无请假、迟到、早退记录)。每月考勤统计表次月5日~7日(节假日顺延)公示在教导处办公室。

    第八条:婚丧嫁娶产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在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产假假期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计发。

    第九条:本校教师在病假、事假期间,女教师在妊娠、哺乳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待遇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起正式实施,未尽事宜由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篇: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教职工请假制度

    教职工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应填写《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表样附后,单位自行翻印)一式两份,按管理权限审批,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岗,并及时向学校销假,所在单位在一周内向区教育局人事股销假。

    1、事假

    (1)凡请事假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离校。两天以内由校长审批;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区教育局审批。校级干部请假三天以上的,经区教育局研究审批,是学校主要领导的同时向镇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2)一般事假一学期累计满五天扣发一个月奖金;累计满十五天扣发半年奖金;累计超过三十天扣发全年奖金,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超过半年的作不考核处理。

    (3)事假代课金一律由本人自理。

    (4)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无办理请假手续.而超假的,单位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单位。

    如本人坚持不回的,按旷职论处。从超假之日起即扣发工资,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2、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两天内由校长审批;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区教育局审批。请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学校中层干部以上送区教育局审批,主要领导请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同时报告镇政府分管领导。凡属病假超过一学期的列为编外人员。编外人员每三个月办理续假手续一次,一律送区教育局审批。病假超过一学期的作不考核处理。

    (2)病假工资: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至六个月的按下列标准发给:工作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作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工、教龄。

    3、结婚假、分娩假、探亲假、丧事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违反计生政策的,其婚、产假按事假论处。

    附:请假制度补充意见

    1、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得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1-3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2日。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远近另给路假。

    (5)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并报区教育局人事股审批。已婚职工正常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24周岁以上女职工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独生子女证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人工流产的女职工,怀孕二个月以内,产假20天;怀孕2至3个月的,产假30天。怀孕3至7个月以内的,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请分娩假的教职工,应提供准生证、孩子出生证明复印件。

    (6)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包括往境外探亲),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非寒暑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最多给予三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2、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

    (1)事假的待遇:教职工在一个月内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两周者,省和市岗位补贴按20%发给;超过两周者,还应扣发其工资。扣发标准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乘以其本人平均工资(月工资,总额除以22天)计算。请事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

    (2)病假待遇: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①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现系指职务标准工资和津贴部分,下同);②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至六个月以内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原工资的90%;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以给原工资的100%;③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原工资的70%;工作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④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⑤请病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⑥半年内病假超过二个月者,应扣发半年各项奖金。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者,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3)正常婚假、产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凡未落实节育措施而计划外怀孕或早婚早育、非婚怀孕、未婚先孕者,施行人流、引产、分娩手术的,一切费用自理,休息期间不发工资、奖金。

    (4)丧假及奔丧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3、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4)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包括职务标准工资,活津贴、补贴、10%和52元等)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6)请假时应填写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一式两份,均报镇中心小学或区教育局人事股,批准后追送单位一份。

    第四篇:2024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2024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1、教职工因事不能到校上岗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能离校,未经批准或用电话请假以及口头托人讲一声就离岗者,学校将不予批假,而作旷课处理(意外事故,公差假出外)。

    2、特殊假:特殊假不扣工资,但不能享受满勤等相关福利。(1)教师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时间执行。(2)丧假:教师的父母、继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配偶过世,从死亡之日起至上山次日止执行,教师及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过世准假3天(开堂及前后一天)作特假处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3)特殊事假:送子女上大学就读的准假3天;教师本人家中办酒(属自己家的事),并且由教师自己主办的,可请假3天,从正酒前一日起至正酒次日止。(学校批准)。

    (4)特殊病假:指有乡镇及以上国家正规医院出具的正规发票结帐单,并经校行政、校工会了解属实的请假时间按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执行。

    (5)教职工参加学历提高学习,学习时间自行安排。考试之日,在本县的当天作特假,在县外的考试当天及前后各准假半天(前下午后上午),考试日程以准考证为准。

    (6)女教师产前可请1个月的休息假(连续一个月以上需由上级部门批准)。

    (7)教师手术、车祸、意外事故或其他疾病住院治疗15天以上者,从出院之日起(过期不算)可请7天休息假。

    3、公假:学校教职工参加上级或学校安排的各种会议,急需处理的学校事务、短期培训等作公假处理,不扣工资,也不扣考核分,不影响满勤及福利等。

    4、每月每位教师可调课6节(开学集中、期末散学典礼、期末统测、教研活动等学校统一开展的活动均不能调),不能还课。调课前先报教务处批准并自己上报调课当天行政值日,私自调课作旷课处理。

    5、一般事假每节课扣款20元,代课费20元/节。

    6、缺旷:每节扣款50元。

    7、迟到:预备课铃前5分钟(08:15分)或者学校加班、活动在规定时间后校打卡签到的为迟到,20分钟以后进教室上课为旷课,迟到一次扣款20元,公事不算为迟到。

    8、早退:放学30分钟后(16:20分)才能打卡签到,如提前签到的视为早退;开会或活动提前离校的为早退;下午最后一节课的教师,所任课班级学生未完成卫生任务就离校者,视为早退;每次扣款20元(班级提前完成卫生任务的须经值日教师、行政值日检查合格后方可离校)。

    9、学校各种会议,缺旷会议一次扣款100元、请一次会假扣款50元,并列入考勤(特假、公假除外),开会当天已请假的,就按请假计算,不在另行计算会假。紧急通知除外。

    10、上课时间无故离开教室或在走廊上聊天,被行政值日或者上级领导发现记为早退,每次扣款20元。

    11、值日迟到、请假均按一般课时计算;如值日当天已经请假的则按请假计算,不再另行计算值日假;代值日上、下午各按1节课时算,全天共计2节。

    12、无论什么假,假期结束需续请的,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作缺旷处理,影响重大的报上级处理。

    13、被扣款教师,从绩效工资中扣除。

    14、周末或节假日需加班并已提前通知到而未到者按旷课处理,请假者按请假处理。

    15、本制度经学校全体教师讨论修改通过,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未提出修订可沿用)。

    注:迟到、早退请人代理的不扣款.

    第五篇: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推行学校制度化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教职工因私事或身体原因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者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务、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提前请假者,可委托他人电话或转述请假,返校上班后必须补写请假单。

    二、教职工因公外出听课、开会、出差等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需提前告知教导处,并妥善安排好两天内课务及相关工作。

    三、严格控制事假,一次事假一般不超过三天,请假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即为事假。因病请假者还需出具医院或区级及以上医院病假证明,以及同一医院日期相符的医药费凭据。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及学校有关决议进行相应处罚。

    五、请假两天以内者(含两天),必须书写请假条,向分管领导请假。

    六、请假三天以上者(含三天),必须书写请假条,向校长室请假。

    七、教职工请假期满返校上班后,应及时向批准部门销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八、教职工婚假、产假、丧假、计生假等法定假期时间按上级规定执行,各种假期间所牵涉的教职工工资、奖金及有关福利,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学校有关决议办理。

    九、不执行学校请假制度,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经查实后,一律以旷工论处。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以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二周(十个工作日)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医生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除附上述材料还须提供门诊或住院病历、医药发票,三月以上(含三个月)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住院证明、门诊或住院医药发票、检查、检验报告单。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7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日(含法定的节假日)。

    5、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女教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产假可增加15天。晚婚晚育(男25周岁又10个月,女23周岁又10个月以上)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即:父母光荣证)者,产假可延长到180天。未达到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延长到135天。早婚、早育者也要办独生子女证,但产假按事假处理。独生子女证均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并复印交学校存档备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

    产假正值寒暑假,可顺延其休假时间。夫妻双职工的,分娩时可给男方七天照顾假。

    6、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最多给予三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教职工凡需请假者,必须按规定书写请假条,到学校办理工作移交及妥善安排好所带课程及一切工作,方可正式予以准假。特殊情况因来不及事前办理 2 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职。

    请公假:教职工凡需请公假二周以内(含二周),由分管校长审批,程序由学校自行规定;请公假二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局人事股审批;请公假一个月以上由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分管副局长审批。请事假:教职工凡需请事假五天以内(含五天)由学校审批,程序由学校自行规定;请事假五天以上十五天以下(含十五天),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局人事股审批;请事假十五天以上,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分管副局长审批;请事假三个月以上,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分管副局长提出意见,最后报局长审批。

    请病假:教职工凡需请病假两周(十个工作日)以内(含两周),由学校审批,程序由学校自行规定;请病假二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由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连同证明材料送局人事股审批;请病假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连同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送分管副局长审批;请病假半年以上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连同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送分管副局长提出意见,最后报局长审批。

    请产假:教职工凡需请产假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审批表连同证明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以及难产证明),送分管副局长审批。

    请婚假、照顾假、丧假:教职工凡需请婚假、照顾假、丧假,由学校领导审批。学校校级领导请公假、事假、病假另行下文规定。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要求及待遇 1.公假:

    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按实际集中培训时间分段请假,不得随意延长公假时间,培训结束后,应立即返校工作,凡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期满未按时到校者,按旷工旷职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有关资料学校应存档备查。2.事假:

    教职工在一个月内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两周者,岗位、职务津贴按70%发给;超过15天者,扣发其工资,扣发标准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乘以其本人平均日工资(月基本工资除以21.5天)计算,同时停发岗位、职务津贴;请事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不含公休日)。3.病假: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系指职务标准工资和30%津贴,下同)。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B.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4)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并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5)病假时间当月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岗位、职务津贴。(6)请病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

    4(7)教职工半年内病假超过二个月者,应扣发半年各项奖金。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者,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4.婚假、产假、照顾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5.丧假及奔丧路程假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四、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4.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包括职务标准工资,30%津贴,省,市岗位补贴等).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6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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