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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教〔2024〕29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栏目:九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紫陌红颜 时间:2024-07-18 15:39:08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川教〔2024〕29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教〔2024〕293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级各部门: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在依法批准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市(州)、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

    第五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六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二)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三)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

    (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第九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教育教学能力。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知识水平;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等实际问题的能力;开发和运用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源,实现教学目标的能力;普通话水平和板书设计的能力。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三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体检合格。

    第十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的第七条、第八条

    (六)、第九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只需具备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下列人员,应参加由相应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一)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

    (二)申请认定另一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议组根据认定工作需要,要求测试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考试。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需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的人员,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达到幼儿师范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二)申请认定小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达到中等师范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三)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达到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四)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达到高等师范本科学院(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可不参加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

    1、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学完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内容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

    2、取得教育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已参加了四川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或已通过省上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4、在高等学校已受聘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由县级以上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指定相应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负责测试。测试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四章 教师资格的申请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于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具体事项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有已在高等学校工作或者高等学校拟聘的人员才能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不得面向社会受理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各高等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本人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申请人员均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3、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或者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7、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补充以下材料: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2、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应提交〘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四)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五)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和获得教育学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除外)还需提交〘四川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四川省高校教师教育科学理论自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有关证明或者材料在受理期限终止时未补齐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提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并按照法定的认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毕业生第一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缴纳认定费。

    第五章 教师资格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负责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一)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负责受理和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四)具有学士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除上述机构外,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任何单位、部门、学校均无权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的规定,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次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并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出认定记录。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动或更改。

    第六章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 〘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订购,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颁发。

    第三十一条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的法定文本,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统一编号,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钢印后方为有效。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建立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教师资格信息系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者,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持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补发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的原因和时间。

    教师资格证书因损坏并影响使用者,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更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更换。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予以收回和集中销毁。

    补发或更换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证书编号一致。第三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对伪造、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由各级各类学校代为收缴,交县级以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销毁。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以后申请教师资格时,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人员,其当年考试成绩作废,且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收费,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成建制初、中、高等成人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的学校,以及各级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电化教育机构、中小学教育研究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的实施细则(试行)〙即行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教育部关于印发 教高【2024】3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通知

    (教高[20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引导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尽快形成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管理的科学运行机制,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照使用。

    《目录》是国家对高职高专教育进行宏观管理的一项基础指导性文件,是指导高等学校设置、调整高职高专教育专业,制定培养方案、组织教育教学,安排招生,组织毕业生就业,以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社会用人部门选用高等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从2024年起,高职高专教育的招生和统计等工作使用该《目录》。与《目录》配套的“专业简介”将由相关部门出版发行,“本专科专业对应表(供统计用)”将另行印发。现高职高专教育在校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目录》的颁布是关系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带有全局性的重要举措,对于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高职高专教育毕业生的适应性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目录》印发至本地所有高等学校,并认真做好《目录》的使用和宣传工作,并请把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高等教育司。

    高等教育司联系人:

    综合处:张庆国 010-66096867

    高职高专处:李津石 010-66096232

    教育部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农林牧渔大类

    5101

    510101

    510102

    510103

    5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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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110

    5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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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202

    510203

    510204

    510205

    510206

    510207

    510208

    510209

    510210

    农业技术类

    作物生产技术

    种子生产与经营

    设施农业技术

    观光农业

    园艺技术

    茶叶生产加工技术

    中草药栽培技术

    烟草栽培技术

    植物保护

    植物检疫

    农产品质量检测

    林业技术类

    林业技术

    园林技术

    森林资源保护

    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

    野生动物保护

    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

    森林生态旅游

    林产化工技术

    木材加工技术

    森林采运工程

    5103

    畜牧兽医类

    510301

    畜牧兽医

    510302

    畜牧

    51030饲料与动物营养

    51030特种动物养殖

    510305

    兽医

    510306

    510307

    510308

    5104

    510401

    510402

    510403

    510404

    5105

    510501

    510502

    510503

    510504

    510505

    5201

    520101

    520102

    520103

    520104

    520105

    520106

    兽医医药

    动物防疫与检疫

    兽药生产与营销

    水产养殖类

    水产养殖技术

    水生动植物保护

    海洋捕捞技术

    渔业综合技术

    农林管理类

    农业经济管理

    农村行政管理

    乡镇企业管理

    林业经济信息管理

    渔业资源与渔政管理

    交通运输大类

    公路运输类

    公路运输与管理

    高等级公路维护与管理路政管理

    汽车运用技术

    交通安全与智能控制

    城市交通运输

    520107

    公路监理

    520108

    道路桥梁工程技术

    520109

    工程机械控制技术

    520110

    工程机械运用与维护

    520

    2铁道运输类

    520201

    5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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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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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208

    5203

    520301

    520302

    520303

    520304

    5204

    520401

    520402

    520403

    520404

    520405

    520406

    520407

    520408

    高速铁道技术

    电气化铁道技术

    铁道车辆

    铁道机车车辆

    铁道通信信号

    铁道交通运营管理

    铁道运输经济

    铁道工程技术

    城市轨道运输类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水上运输类

    航海技术

    水运管理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

    海事管理

    轮机工程技术

    船舶工程技术

    船舶检验

    航道工程技术

    5205

    民航运输类

    520501

    民航运输

    520502

    飞行技术

    520503

    空中乘务

    520504

    航空服务

    520505

    民航商务

    520506

    520507

    520508

    520509

    520510

    520511

    520512

    520513

    5206

    520601

    520602

    520603

    520604

    520605

    5207

    520701

    520702

    520703

    5301

    530101

    530102

    航空机电设备维修

    航空电子设备维修

    民航特种车辆维修

    航空通信技术

    空中交通管理

    民航安全技术管理

    航空油料管理和应用

    飞机制造技术

    港口运输类

    港口业务管理

    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集装箱运输管理

    港口工程技术

    报关与国际货运

    管道运输类

    管道工程技术

    管道工程施工

    管道运输管理

    生化与药品大类

    生物技术类

    生物技术及应用

    生物实验技术

    530103

    生物化工工艺

    530104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2

    化工技术类

    530201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2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530203 530204

    530205

    530206 530207 530208 530209

    5303

    530301

    530302 530303 530304 530305 530306

    5304

    530401 530402 530403 530404

    5401

    540101

    高聚物生产技术

    化纤生产技术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石油化工生产技术

    炼油技术

    工业分析与检验

    化工设备维修技术

    制药技术类

    生化制药技术

    生物制药技术

    化学制药技术

    中药制药技术

    药物制剂技术

    药物分析技术

    食品药品管理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药品经营与管理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资源开发与测绘大类资源勘查类

    国土资源调查

    540102

    区域地质调查及矿产普查

    540103

    煤田地质与勘查技术

    540104

    油气地质与勘查技术

    540105

    水文地质与勘查技术

    540106

    金属矿产地质与勘查技术

    540107

    铀矿地质与勘查技术

    540108 540109 540110

    5402

    540201 540202 540203 540204 540205 540206 540207

    5403

    540301 540302 540303 540304

    540305 540306 540307 540308 540309

    5404

    非金属矿产地质与勘查技术岩矿分析与鉴定技术

    宝玉石鉴定与加工技术

    地质工程与技术类

    矿山地质

    工程地质勘查

    水文与工程地质

    钻探技术

    地球物理勘查技术

    地球物理测井技术

    地球化学勘查技术

    矿业工程类

    煤矿开采技术

    金属矿开采技术

    非金属矿开采技术

    固体矿床露天开采技术

    沙矿床开采技术

    矿井建设

    矿山机电

    矿井通风与安全

    矿井运输与提升

    石油与天然气类

    540401

    钻井技术

    540402

    油气开采技术

    540403

    油气储运技术

    540404

    油气藏分析技术

    540405

    油田化学应用技术

    540406

    石油与天然气地质勘探技术

    5405

    540501 540502 540503 540504 540505 540506

    5406

    540601 540602 540603 540604 540605 540606 540607

    5501

    550101 550102 550103 550104 550105 矿物加工类

    矿物加工技术

    选矿技术

    选煤技术

    煤炭深加工与利用

    煤质分析技术

    选矿机电技术

    测绘类

    工程测量技术

    工程测量与监理

    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

    大地测量与卫星定位技术

    地理信息系统与地图制图技术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信息技术矿山测量

    材料与能源大类 材料类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技术

    冶金技术

    高分子材料应用技术

    复合材料加工与应用技术

    材料工程技术

    550106

    建筑装饰材料及检测

    5502

    能源类

    550201

    热能动力设备与应用

    550201

    城市热能应用技术

    550203

    农村能源与环境技术

    550204

    制冷与冷藏技术

    5503

    电力技术类

    550301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

    550302

    电厂设备运行与维护

    550303

    电厂热能动力装置

    550304

    火电厂集控运行

    550305

    小型水电站及电力网

    550306

    供用电技术

    550307

    电网监控技术

    550308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

    550309

    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

    550310

    农村电气化技术

    550311

    电厂化学

    土建大类

    5601

    建筑设计类

    560101

    建筑设计技术

    560102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

    560103

    中国古建筑工程技术

    560104

    室内设计技术

    560105

    环境艺术设计

    560106

    园林工程技术

    5602

    城镇规划与管理类 560201

    城镇规划

    560202

    城市管理与监察

    5603

    土建施工类

    560301

    建筑工程技术

    560302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技术

    560303

    5604

    560401 560402 560403 560404

    5605

    560501 560502 560503 560504

    5606

    560601 560602 560603 560604 560605

    5607

    560701 560702 560703 基础工程技术

    建筑设备类

    建筑设备工程技术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

    建筑电气工程技术

    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

    工程管理类

    建筑工程管理

    工程造价

    建筑经济管理

    工程监理

    市政工程类

    市政工程技术

    城市燃气工程技术

    给排水工程技术

    水工业技术

    消防工程技术

    房地产类

    房地产经营与估价

    物业管理

    物业设施管理

    水利大类

    5701

    水文与水资源类

    570101

    水文与水资源

    570102

    水文自动化测报技术

    570103

    570104

    5702

    570201

    570202

    570203

    570204

    570205

    570206

    570207

    570208

    570209

    570210

    5703

    570301

    570302

    570303

    5704

    570401

    570402

    水信息技术

    水政水资源管理

    水利工程与管理类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施工技术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灌溉与排水技术

    港口航道与治河工程

    河务工程与管理

    城市水利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

    水务管理

    水利工程监理

    水利水电设备类

    水电站动力设备与管理机电设备运行与维护

    机电排灌设备与管理

    水土保持与水环境类

    水土保持

    水环境监测与分析

    制造大类

    5801

    机械设计制造类

    580101

    机械设计与制造

    580102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580103

    数控技术

    580104

    电机与电器

    580105

    玩具设计与制造

    580106 580107 580108 580109 580110 580111 580112

    5802

    580201 580202 580203 580204 580205 580206 580207 580208 580209

    5803

    580301 580302 580303 580304 580305

    模具设计与制造

    材料成型与控制技术

    焊接技术及自动化

    工业设计

    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

    精密机械技术

    医疗器械制造与维护

    自动化类

    机电一体化技术

    电气自动化技术

    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

    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

    计算机控制技术

    工业网络技术

    检测技术及应用

    理化测试及质检技术

    液压与气动技术

    机电设备类

    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

    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

    自动化生产设备应用

    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

    医学影像设备管理与维护

    5804

    汽车类

    580401

    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

    580402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580403

    汽车电子技术

    580404

    汽车改装技术

    580405 580406

    5901

    590101 590102 590103 590104

    590105

    590106

    590107 590108 590109 590110

    5902

    590201 590202 590203 590204 590205 590206 590207

    590208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

    汽车整形技术

    电子信息大类 计算机类

    计算机应用技术

    计算机网络技术

    计算机多媒体技术

    计算机系统维护

    计算机硬件与外设

    计算机信息管理

    网络系统管理

    软件技术

    图形图像制作

    动漫设计与制作

    电子信息类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应用电子技术

    电子测量技术与仪器 电子仪器仪表与维修 电子设备与运行管理 电子声像技术

    电子工艺与管理

    信息安全技术

    590209

    图文信息技术

    590210

    微电子技术

    590211

    无线电技术

    590212

    广播电视网络技术

    590213

    有线电视工程技术

    5903

    通信类

    590301

    通信技术

    590302

    移动通信技术

    590303

    计算机通信

    590304

    程控交换技术

    590305

    通信网络与设备

    590306

    通信系统运行管理

    环保、气象与安全大类

    6001

    环保类

    600101

    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

    600102

    环境监测与评价

    600103

    农业环境保护技术

    600104

    资源环境与城市管理

    600105

    城市检测与工程技术

    600106

    水环境监测与保护

    600107

    城市水净化技术

    600108

    室内检测与控制技术

    6002

    气象类

    600201

    大气科学技术

    600202

    大气探测技术

    600203

    应用气象技术

    600204

    防雷技术

    6003

    安全类

    600301

    工业环保与安全技术

    600302

    救援技术

    600303

    安全技术管理

    轻纺食品大类

    6101

    610101

    610102

    610103

    610104

    610105

    6102

    610201

    610202

    610203

    610204

    610205

    610206

    610207

    610208

    6103

    610301

    610302

    610303

    610304

    610305

    610306

    轻化工类

    染整技术

    高分子材料加工技术

    制浆造纸技术

    香料香精工艺

    表面精饰工艺

    纺织服装类

    现代纺织技术

    针织技术与针织服装

    丝绸技术

    服装设计

    染织艺术设计

    纺织品装饰艺术设计

    新型纺织机电技术

    纺织品检验与贸易

    食品类

    食品加工技术

    食品营养与检测

    食品贮运与营销

    食品机械与管理

    食品生物技术

    农畜特产品加工 610307

    粮食工程

    6104

    包装印刷类

    610401

    包装技术与设计

    610402

    印刷技术

    610403

    印刷图文信息处理

    610404

    610405

    6201

    620101

    620102

    620103

    620104

    620105

    620106

    620107

    620108

    620109

    620110

    620111

    620112

    6202

    620201

    620202

    620203

    620204

    620205

    620206

    印刷设备及工艺

    出版与发行

    财经大类 财政金融类

    财政

    税务

    金融管理与实务

    国际金融

    金融与证券

    金融保险

    保险实务

    医疗保险实务

    资产评估与管理

    证券投资与管理

    投资与理财

    证券与期货

    财务会计类

    财务管理

    财务信息管理

    会计

    会计电算化

    会计与统计核算

    会计与审计

    620207

    审计实务

    620208

    统计实务

    6203

    经济贸易类

    620301

    经济管理

    620302

    经济信息管理

    620303

    620304

    620305

    620306

    6204

    620401

    620402

    620403

    620404

    620405

    6205

    620501

    620502

    620503

    620504

    620505

    6301

    630101

    630102

    630103

    630104

    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商务

    商务经纪与代理市场营销类

    市场营销

    市场开发与营销营销与策划

    医药营销

    电子商务

    工商管理类

    工商企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

    商务管理

    连锁经营管理

    物流管理

    医药卫生大类

    临床医学类

    临床医学

    口腔医学

    中医学

    蒙医学

    630105

    藏医学

    630106

    维医学

    630107

    中西医结合630108

    针灸推拿

    630109

    中医骨伤

    6302

    630201

    630202

    6303

    630301

    630302

    6304

    630401

    630402

    630403

    630404

    630405

    630406

    630407

    630408

    630409

    630410

    6305

    630501

    630502

    护理类

    护理

    助产

    药学类

    药学

    中药

    医学技术类

    医学检验技术

    医学生物技术

    医学影像技术

    眼视光技术

    康复治疗技术

    口腔医学技术

    医学营养

    医疗美容技术

    呼吸治疗技术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卫生管理类

    卫生监督

    卫生信息管理

    630503

    公共卫生管理

    630504

    医学文秘

    旅游大类 6401

    旅游管理类

    640101

    旅游管理

    640102

    640103

    640104

    640105

    640106

    6402

    640201

    640202

    6501

    650101

    650102

    650103

    650104

    650105

    650106

    650107

    650108

    6502

    650201

    650202

    650203

    涉外旅游

    导游

    旅行社经营管理

    景区开发与管理

    酒店管理

    餐饮管理与服务类 餐饮管理与服务

    烹饪工艺与营养

    公共事业大类 公共事业类

    社会工作

    社区管理与服务

    青少年工作与管理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公共关系

    商检技术

    人民武装

    涉外事务管理

    公共管理类

    公共事务管理

    民政管理

    行政管理

    650204

    人力资源管理

    650205

    劳动与社会保障

    650206

    国土资源管理

    650207

    海关管理

    650208

    环境规划与管理

    6503

    650301

    650302

    650303

    650304

    650305

    650306

    650307

    650308

    6601

    660101

    660102

    660103

    660104

    660105

    660106

    660107

    660108

    660109

    660110

    660111

    660112

    660113

    公共服务类

    家政服务

    老年服务与管理

    社区康复

    心理咨询

    科技成果中介服务

    职业中介服务

    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戒毒康复

    文化教育大类

    语言文化类

    汉语

    应用英语

    应用日语

    应用俄语

    应用德语

    应用法语

    应用韩语

    商务英语

    旅游英语

    商务日语

    旅游日语

    文秘

    文物鉴定与修复

    660114

    文化事业管理

    660115

    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

    660116

    图书档案管理

    6602

    教育类

    660201

    语文教育

    660202

    660203

    660204

    660205

    660206

    660207

    660208

    660209

    660210

    660211

    660212

    660213

    660214

    660215

    660216

    660217

    660218

    6603

    660301

    660302

    660303

    660304

    660305

    数学教育

    英语教育

    物理教育

    化学教育

    生物教育

    历史教育

    地理教育

    音乐教育

    美术教育

    体育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

    初等教育

    学前教育

    现代教育技术

    特殊教育

    儿童康复

    人群康复

    体育类

    竞技体育

    运动训练

    社会体育

    体育保健

    体育服务与管理

    艺术设计传媒大类

    6701

    艺术设计类

    670101

    艺术设计

    670102

    产品造型设计

    670103

    视觉传达艺术设计

    670104

    670105

    670106

    670107

    670108

    670109

    670110

    670111

    670112

    670113

    6702

    670201

    670202

    670203

    670204

    67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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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脑艺术设计

    人物形象设计

    装潢艺术设计

    装饰艺术设计

    雕塑艺术设计

    珠宝首饰工艺及鉴定

    雕刻艺术与家具设计

    旅游工艺品设计与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

    多媒体设计与制作

    表演艺术类

    表演艺术

    音乐表演

    舞蹈表演

    服装表演

    影视表演

    戏曲表演

    编导

    广播影视类

    广播电视技术

    摄影摄像技术

    音像技术

    影视多媒体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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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视动画

    670306

    影视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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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与播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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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采编与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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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节目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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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制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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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大类

    公安管理类

    侦查

    经济犯罪侦查

    安全保卫

    警卫

    治安管理

    交通管理

    警察管理

    公共安全管理

    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防火管理

    森林消防

    边防检查

    边境管理

    禁毒

    公安指挥类

    警察指挥与战术

    边防指挥

    边防船艇指挥

    边防通信指挥

    消防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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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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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险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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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技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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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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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犬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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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艇动力管理

    船艇技术

    边防机要

    部队基础工作类部队政治工作

    部队财务会计

    部队后勤管理

    法律大类

    法律实务类

    司法助理

    法律文秘

    司法警务

    法律事务

    书记官

    法律执行类

    刑事执行

    民事执行

    行政执行

    司法技术类

    刑事侦查技术

    司法鉴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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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防范技术

    690304

    司法信息技术

    690305

    司法信息安全

    第三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反洗钱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银发[2024]15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1号发布),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翻印至辖区内金融机构。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调查范围和管辖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反洗钱专栏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

    (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

    (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

    (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

    (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

    (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

    (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

    (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可以报请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调查。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在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省一级分支机构协助调查的,可以填写《反洗钱协助调查申请表》(见附1),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章 调查准备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可疑交易活动时,应当登记,作为反洗钱调查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对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初步审查,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填写《反洗钱调查审批表》(见附2),报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前应当成立调查组。

    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均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调查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开展反洗钱调查。必要时,可以抽调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工作人员作为调查组成员。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对重大、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前,调查组应当制定调查实施方案。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反洗钱专栏

    第十五条 调查组在实施反洗钱调查前,应制作《反洗钱调查通知书》(见附3,附3-1适用于现场调查,附3-2适用于书面调查),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的公章。

    第十六条 调查组可以根据调查的需要,提前通知金融机构,要求其进行相应准备。

    第四章 调查实施

    第十七条 调查组实施反洗钱调查,可以采取书面调查或者现场调查的方式。第十八条 实施反洗钱调查时,调查组应当调查如下情况:

    (一)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

    (三)可疑交易活动发生的时间、金额、资金来源和去向等;

    (四)被调查对象的关联交易情况;

    (五)其他与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事实。

    第十九条 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到场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反洗钱调查通知书》。

    调查组组长应当向金融机构说明调查目的、内容,要求等情况。

    第二十条 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在被询问人的工作时间进行。

    询问可以在金融机构进行,也可以在被询问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

    询问时,调查组在场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前,调查人员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和保密的义务,对与调查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询问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反洗钱调查询问笔录》(见附4)。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并按要求在修改处签名、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可以自行提供书面材料。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被询问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末页上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被询问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作为询问笔录的附件一并保管。

    第二十二条 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下列资料:

    (一)账户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变更或注销账户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二)交易记录,包括被调查对象在金融机构中进行资金交易过程中留下的记录信息和相关凭证;

    (三)其他与被调查对象和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纸质、电子或音像等形式的资料。

    查阅、复制电子数据应当避免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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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可以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封存期间,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被封存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见附5)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封存清单上注明。

    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对封存的文件、资料进行拍照或扫描。

    第五章 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接到金融机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先行紧急报案。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接到金融机构报告的,应当在紧急报案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接到金融机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填写《临时冻结申请表》(见附6),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者主管副行长批准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制作《临时冻结通知书》(见附7),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后正式通知金融机构按要求执行。

    临时冻结期限为48小时,自金融机构接到《临时冻结通知书》之时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制作《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见附8),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后正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一)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的;

    (二)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

    第六章 调查结束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组查清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所列内容后,应当及时制作《反洗钱调查报告表》(见附9)。

    第三十二条 制作《反洗钱调查报告表》时,调查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一)经调查确认可疑交易活动不属实或者能够排除洗钱嫌疑的,结束调查;

    (二)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反洗钱专栏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调查报告表》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第三十四条 结束调查的,对已经封存的文件、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制作《解除封存通知书》(见附10),正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封存。

    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直接报案的,应当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调查结束或者报案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执行本实施细则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对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制定式样,反洗钱调查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可以制定式样。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接收及调查操作程序》(银办发[2024]180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制定的其他规定(不含规章)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篇: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口发[2024]20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四川省人口计生委

    四川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24〕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川委发〔2024〕24号),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同意,全省将从2024年起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为了确保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24〕78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24〕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大意义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自推行计划生育以来,我省累计少出生人口近4000万人,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新时期的人口问题更加复杂,必须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主要是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这些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 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通过稳定的制度保障,以利益调节的主要手段,为这些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国家补偿、社会救助和人道关怀,有利于缓解他们由于子女伤残死亡带来的生活困难和精神痛苦,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计生工作由“惩罚多生”为主向“奖励少生”为主转变,更好地体现人口计生工作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 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抓紧抓好。

    二、基本原则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 严格标准。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推行计划生育以来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全省统一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和扶助金最低发放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严肃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建立和落实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工作程序,实行扶助政策公开、扶助对象公开、监管制度公开, 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人口计生、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代理发放机构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同时,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 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主要内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 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人口计生部门以家庭为单位(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后,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 元的扶助金, 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资格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个人申报、乡级调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复查审批公示、省市抽查备案。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其中,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市、县三级分担,省财政总体负担60%以上,市县财政负担40%左右。具体为:阿坝、甘孜、凉山三个民族自治州由省全额负担;成都、攀枝花、德阳、绵阳、宜宾五市,省财政负担45%,市县负担55%;其余十三市,省财政负担60%,市县负担40%;扩权试点县省财政负担80%,县级财政负担20%。

    (二)资金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依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到人。扶助金以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工作要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四权(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分离”的运行机制。

    (一)组织领导。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具体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职责分工。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管理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筹集和安全,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民政、卫生、残联、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考核监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每年进行一次工作综合评估,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政策衔接。要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相关政策制度的衔接工作。凡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目前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扶助类别和标准;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女性年满

    58、男性年年满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规定,不得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扶助优惠政策,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提供再生育的各种服务。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幸福工程”等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要充分发挥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民政、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五)责任追究。凡是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坚持原则、滥用职权,工作作风不实,工作纪律不严,造成违规确定扶助对象或资金不到位、发放不落实的,除追查经办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责任。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措施。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制度实施情况报告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附件:

    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

    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

    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24〕60号)精神,结合我省计划生育政策沿革,现就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规定如下:

    一、基本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政策解释

    (一)关于年龄认定问题

    1、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2、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不予受理其申报。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方可以申报。

    (二)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问题

    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2、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计入现存子女数。3、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户口登记在一起的,界定为收养关系。

    (三)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问题

    1、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2、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养子女残疾申报的,须与养子女有合法收养关系。送养方以已送养的子女残疾为由申报的,不予受理。

    (四)其他问题

    1、夫妻关系须合法,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未婚而收养子女的人员不得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3、对象资格审核以家庭为单位。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审核。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发放。扶助对象年龄已超过49周岁的,从确认对象资格的为起点发放扶助金。

    5、扶助对象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停止发放扶助金。主题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方案通知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印发

    第五篇:川环发〔2024〕81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环发„2024‟81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和发展,加强和规范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第3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印发

    工程技术中心

    管理

    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24年11月16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是我省组织重大环境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聚集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组织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以我省需求为导向,以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为宗旨,解决我省环境保护的重大科技问题,为实现省环境保护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理论与技术支持。

    第四条 工程技术中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鼓励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开发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对具有市场价值的重要环境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开发和系统集成,推进其产业化。

    (二)建立环境保护新技术试点工程或示范工程,发挥对行业的技术扩散、辐射作用。

    (三)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国内合作、学术研讨和专题交流,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环境保护厅”)提供相关领域科技发展报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四)培养环境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五)受环境保护厅委托,为环境管理、监督与决策提供科技支持和服务。

    第六条 环境保护厅是工程技术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工程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二)制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三)负责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申请受理、立项论证、验收命名;

    (四)组织对已建成的工程技术中心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

    第七条 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由依托单位具体负责,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供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二)负责组织实施《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称《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各项目标;

    (三)负责推荐工程技术中心主任,管理和监督资产及经费使用;

    (四)对工程技术中心进行考核,配合环境保护厅做好工程技术中心定期评估工作。

    第八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主要包括以下领域: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建设、基于循环经济的污染防治、环境与健康研究、区域环境问题研究、环境监测与事故应急、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综合决策与管理和其他领域。

    第九条

    优先发展建设以下工程技术中心:

    (一)既解决我省环境保护重大和关键性技术难题,又能得到国家部委支持,实行部省共建的工程技术中心;

    (二)新兴学科的工程技术中心;

    (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共建的工程技术中心;

    (四)通过国际合作引进人才、智力、资本等联合组建的工程技术中心。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申请建立工程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远期科研目标,学科方向属于环境科学发展前沿或优先发展领域;

    (三)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

    (四)拥有工艺研究、工程设计、产品开发的基本设备和条件,包括必要的实验设施、仪器装备和技术支撑条件;

    (五)具有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和成果转化机制;

    (六)能保证建设经费及建成后的运行经费。

    第十一条

    申请建立工程技术中心的单位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一)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本研究领域10年以上(含就读硕士、博士期间从事的研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每年在工程技术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和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工程技术中心学科、学术带头人不少于3人。

    (三)工程技术中心的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300万元以上。

    (四)申请单位5年来承担国家级或省级重点科技项目并获得国家与省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1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联合组建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及各组建单位在工程技术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组建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技术中心,应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其产权关系,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中心由依托单位按以下程序申请立项:

    (一)编写《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申请书》;

    (二)申请材料报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三)向环境保护厅提交申请材料,环境保护厅直属单位可直接上报;

    (四)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是否达到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必要条件和有关要求;工程技术中心研究发展方向、建设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研究成果是否具有明确的应用领域和范围;工程技术中心的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厅依据全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需要和专家论证意见,综合考虑工程技术中心整体情况,确定是否通过评审。

    第十六条

    通过评审的依托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环境保护厅批准立项。

    第四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厅对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定期检查,适时处理建设中的问题。工程技术中心在建设过程中,若 需对原计划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须上报环保厅,必要时由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重新论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计划。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中心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后,依托单位应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目标,编写总结报告等验收文件,向环保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中心验收程序:

    (一)依托单位编写验收申请报告和建设总结报告;

    (二)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依托单位向环境保护厅提交上述材料后,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

    (四)专家评估组编写评估报告提交环境保护厅;

    (五)环境保护厅审查专家评估报告后,予以批准命名,正式授予“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称号,并颁发统一标志牌。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按期进行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的,环境保护厅根据实际情况责成依托单位限期申请验收、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或者终止建设。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与产业发展处指导和管理工程技术中心工作,环保厅有关业务处参与指导工程技术中心的相关业务,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征得环境保护厅同意后,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主任要全面负责工程技术中心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支出等管理工作。依托单位对任职期间需外出超过半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应及时调整。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1到2名副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在科研、学术交流、外事、行政管理等方面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研究发展方向,审议重大学术活动和科研计划,组织学术交流。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在岗行业学术专家为主,可吸收部分省外知名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其中依托单位的成员不应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其会议纪要作为工程技术中心总结报告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工程技术中心的人员编制,固定人员由工程技术中心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科研与技术支持队伍。流动的研究人员由学科带头人根据课题的实际情况,在征得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同意后聘任,报依托单位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的事业费和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工程技术中心应当凭借自己的研究水平和工作质量多渠道争取经费,利用各种形式,对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和技术 加以推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厅从研究项目和任务上择优支持建设和运行良好的工程技术中心。

    第二十八条

    工程技术中心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第二十九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当向国内外开放,吸引优秀科技人才作为客座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

    第三十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当采取网络、研讨会、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介绍相关领域学科的发展,宣传科技成果与业绩,促进工程技术中心发展和环境科学的普及。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每年应当向环境保护厅报送工程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厅对验收合格的工程技术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定期评估,主要内容是:研究方向、研究成果及学术水平、人才队伍及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及学术交流、研究开发的物质条件、成果转化效益。定期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评估结果予以通报。评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6个月,整改期满后复评,复评仍不合格者即取消工程技术中心命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申请书》编

    写提纲

    2、《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研

    究报告》编写提纲

    3、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验收提纲

    附件1:

    《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申请书》

    编写提纲

    一、工程技术中心名称、依托单位、联系方式

    二、建设工程技术中心的背景与必要性

    1.研究领域在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2.该领域研究现状、最新进展、发展趋势;

    3.该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4.本中心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

    三、依托单位概况和现有研究工作基础条件

    1.依托单位概况

    2.具备的条件

    3.学科带头人与科研队伍情况

    四、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1.主要研究方向与任务

    2.近中远期目标及水平

    3.发展战略与思路

    4.运行机制及开放、联合、流动运行设想

    五、建设方案与投资估算

    1.工程技术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能

    2.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人提名及情况

    3.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4.依托单位能够提供的配套与支撑条件

    5.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实验条件和后勤保障的承诺)

    八、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2:

    《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

    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一、工程技术中心名称、依托单位、建设地点、联系方式

    二、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国内外及同行单位在相关领域研究开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依托单位在本领域的技术优势和现有基础条件

    1.技术骨干与研发队伍情况;

    2.储备的重要科技成果;

    3.已有的实验仪器设备;

    4.示范工程或试验基地情况;

    5.承担的重要科研项目、重要专著、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

    6.能提供的经费和配套支撑条件。

    五、主要任务和目标

    1.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

    2.近中期目标及发展战略与思路。

    六、建设的主要内容

    1.总体设计、结构和布局;

    2.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

    3.规章制度与运行机制;

    4.建设规模与装备,拟建研究单元的构成,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5.建设周期与进度;

    6.经费预算、资金筹措和使用。

    七、主任提名及其基本情况

    八、依托单位意见(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等的承诺)

    九、专家论证意见

    十、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环境保护厅批复意见

    附件3:

    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验收提纲

    一、验收对象

    列入环境保护厅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计划,已经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建设任务,提出验收申请的工程技术中心。

    二、验收依据

    1.《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环境保护厅批准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文件;

    3.环境保护厅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过程中,各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有关文件。

    三、验收内容

    (一)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及其所形成的能力

    1.拥有技术研究开发的基本用房及安全、环保、消防等配套设施;

    2.已经形成预期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验证能力

    仪器设备到位、支撑条件保证、工程化试验条件具备;

    3.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

    4.合理的人员规模、结构;

    5.建设经费状况合理合法,财务账目清楚。

    (二)建设期的主要业绩

    1.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程建设任务;

    2.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近期主要研究开发任务;

    3.承担了重大科技研究开发任务;

    4.取得了重大科技成果;

    5.为省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了技术支持和服务;向社会提供了技术培训、咨询和服务;

    6.基本实现了经济良性循环,自我发展能力明显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四)今后的发展思路与设想

    四、验收方式

    1.被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应根据上述验收内容,提供建设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以及各种附件附图和附表。

    2.环境保护厅主持召开验收会议,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验收委员会,一般为7至11人,其中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3.验收委员会在听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后,根据验收内容进行实地考察。对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及其所形成的能力和建设期取得的业绩进行评议,并提出是否通过验收的详细意见。

    4.在审核全部验收文件,落实解决验收过程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环境保护厅对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予以批准、命名授牌。

    五、验收文件

    1.《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2.工程技术中心验收申请报告;

    3.《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等验收材料;

    4.验收委员会验收意见及验收委员签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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