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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街道工作互联网群组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九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梦醉花间 时间:2024-08-03 00:59:52 下载.docx文档

    XX街道工作互联网群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街工作互联网群组(以下简称工作群组)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互联网群组在工作部署、沟通联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保障各类工作群组运行规范,有效预防和遏制违法和不良信息在群内传播,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群组,是指街道机关及村、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因工作和联系群众需要,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单位内部或有社会群众参与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群、QQ群等网络群组。

    第三条

    各建群单位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加强工作群组的监督与管理。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以下简称群组管理员)对本群组的管理负直接责任。群组管理员应报党群工作部备案。

    第四条

    群组管理员应当按照“实名制”的原则,对进入工作群组的人员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上限;应当定期检查群成员,及时清理无关人员;应实时了解掌握群组内信息发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应注重对群组成员的思想引领,保持群组讨论的正确方向;应保证群组成员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条

    群组管理员因工作调整或调离岗位等原因不再适合管理群组的,应由建群单位及时更换。

    第六条

    工作群组应围绕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工作部署、沟通联络、快速协调、团结引领、联系服务、宣传引导等作用,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七条

    工作群组内的所有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实名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利用工作群组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对工作群组内违规发布上述违法信息的,群组管理员应当立即采取纳入黑名单、限制发言、清移出群等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第一时间向单位分管负责人报告。街道分管负责人应及时向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报公安XX分局、区委网信办。

    第九条

    工作群组内的所有人员,应当防范和抵制群内发布、转载含有以下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十条

    对工作群组内违规发布上述不良信息的,群组管理员应当立即采取群内警告、纳入黑名单、限制发言、清移出群等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街道分管负责人报告。可能产生重大舆情风险的,应由街道分管负责人及时向区委网信办报告。

    第十一条

    工作群组应坚持“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不谈论涉密和敏感话题,不发布涉密信息,不把群内动态扩散至群外或互联网其他论坛、社区、群组等网络平台。工作群组内的所有人员严禁将未经批准的单位内部工作群组的工作动态或信息转发至各类群、朋友圈和微博等网络平台;严禁将涉及敏感信息的文件或非公开的文件、批示转发至各类群、朋友圈和微博等网络平台;严禁将未经证实的、不明来源的视频、音频、图片、文字等信息转发至各类群、朋友圈和微博等网络平台。

    第十二条

    工作群组内的机关和村、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规范网络行为。

    第十三条

    各单位因部署工作、发布通知、交流信息等工作需要,发起建立的内部成员工作群组,应主动向党群工作部报备;因工作和联系群众需要,以单位名义建立的有社会群众参与的工作群组,应经党群工作部批准后建立,根据工作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工作职能已完结的工作群组,应及时予以解散。已调离本单位或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人员,应主动退出相应的工作群组。

    第十五条

    工作群组建设和管理纳入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督查考核内容,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依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施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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