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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治理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

    栏目:九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梦回江南 时间:2024-08-06 01:02:21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吉林治理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

    吉林省治理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 及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文件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教办〔2024〕55号

    关于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

    组织参与有偿补课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教育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指导各地有效开展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参与有偿补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地教育、公安、卫生、民政、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工科学、任务明确、职责清晰的部门监管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联动,共同开展监督检查和综合治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

    (三)强化学校主体责任。各中小学校要将治理有偿补课工作要求贯穿于学校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发动全校教职工共同参与治理工作,层层建立责任制,层层传导压力。各中小学校校长是学校治理有偿补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增强依法办学和抓好教师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担负起教育和管理本校教师的责任与义务,坚决遏制本校教师组织参与有偿补课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学风校风。

    三、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一)各地应努力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鼓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快推进学校、教师参与小学生课后服务。各小学校可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起学生课后服务责任。要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原则,科学合理确定课后服务内容形式,为小学生提供丰富多样的课后服务。

    (二)各中小学校要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原则,适应经济社

    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对教育“三乱”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文件的宣传学习,使师德教育入眼、入耳、入脑、入心,增强在职教师抵制有偿补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宣传优秀教师事迹,树立师德先进典型,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学习会、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广大教师开展抵制有偿补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等主题讨论活动。要利用班会、家长会、网络、微信等平台,面向家长和学生普及素质教育理念和科学教育常识,避免盲从参加各种社会有偿补课活动,减轻学生及家长不必要的学业负担和经济负担。

    五、加强制度建设,大力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

    (一)各地各校要大力倡导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气,以学校为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宣誓活动,一般应安排在新学期开学、教师节期间或重大活动期间举行。各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宣誓活动,把开展教师宣誓活动作为教师职业理想教育和师德建设的重要载体,坚定教师职业信念和职业操守,切实增强新时代人民教师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各地要组织辖区内中小学校与教师签订《抵制违规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承诺书》,在内容上要对应教育部工作要求,体现本地师德工作特色。签订《承诺书》活动以学校为单位,每学年组织全体教师参加,注重发挥党员教师及骨干教师的模范带头

    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师生家长实名举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省教育厅及各相关部门将对各地治理工作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区,要实行“一案双查”,不仅要严肃追究违规教师的责任,还要追究学校负责人及当地教育部门主管领导直至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

    附件: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参与有偿补课的规定

    吉林省治理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 及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省教育厅代章)

    2024年4月24日

    吉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印发

    第二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大兴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为便于基层民警切实履行对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监督、检查、指导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自办中小学、幼儿园)健全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度,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措施,切实提高校园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保护在校在园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分局特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一、法律依据

    (一)、《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三)、《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四)、《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规范》

    (六)、《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集中出入高峰时段安保勤务方案》

    (七)、《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校园及周边安全防范十项工作长效机制》

    (八)、《北京市单位内部重点防范部位安全保卫规定》

    (九)、《北京市公安局中小学及幼儿园内部安全检查工作规范》

    二、职责

    (一)、中小学、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或主办者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确定法定代表人或主办者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总负责。

    (二)、学校(园)应建立校(园)长总负责、主管领导和主责部门具体负责的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组织体系,有条件的学校须设立专门的治安保卫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设立安保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在主责公安机关备案。

    (三)、正在从事办公、教育教学期间的校(园),其重点防范部位负责人是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主责人员,负责落实办公、教育教学期间重点防范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在下班或放假期间,单位值班领导、保卫人员、巡逻职守人员是落实重点防范部位安全防范措施的主责人员。

    三、工作标准

    (一)安全保卫制度

    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学校门卫应当有专职保安或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兼职教师、职工等)担任。严格门卫职守,严把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关,禁止无关人员和无关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校园保安员在日常要加强对校园周界、出入口等重点部位以及学生宿舍楼区的巡逻巡查,并有巡逻检查记录。

    2、进出接送制度。对需要接送的学生、儿童,学校、幼儿园须与家长认定接送人员;接送人员禁止进入校园;家长因特殊原因需要进校园的,须事先得到校园方许可,并由老师全程陪同进出校园;不得将学生、儿童交给非接送人员,不得将晚离校园学生儿童交其他人员代管,防止误接误送引发事端。

    3、重点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对监控报警室、财务室、微机室、电教室、实验室等重点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4、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严格落实学生宿舍值班、会客、防火、防盗等安全制度措施,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5、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中小学、幼儿园车辆驶入管理,学生儿童在校、在园期间,非特殊情况机动车禁止进入;经同意进入的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6、安全预案演练制度。有健全的安全工作预案,以自然灾害、暴力犯罪、重大伤亡、食物中毒、重大疫情等为设 想条件,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预案,完善保障措施,并在公安、消防等部门指导下组织师生开展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完善预案。

    7、校警会商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和属地派出所落实“三级会商”机制,每周进行一次会商,通报相关涉及学校、幼儿园的刑事、治安案件和自然灾害事故,研究落实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

    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和资料,包括消防组织机构、负责人、志愿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方案、预案;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的资料。

    9、检查指导制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应定期对师生开展法制宣传、消防和安全教育,检查学校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协助指导学校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10、人员排查制度。属地派出所要配合中小学、幼儿园做好校园教师、职工及安保人员审查工作,对其中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有暴力违法犯罪前科等人员,及时调离校园工作岗位;定期对学校幼儿园内部不放心人员进行排查,列为管控对象,纳入管理系统,及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进入矛盾、危机和病情的化解和治疗程序,直到“无害化”为止。

    11、情况报告制度。对校园内部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 刑事犯罪案件及不稳定因素、不安定事端,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12、其他安全保卫制度。

    (二)人员防范措施

    1、有一支专职保安队伍,原则上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配备最低标准为“一校三保安”,聘请经公安机关许可的保安公司保安员,有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更多保安员。保安员担负校内巡逻、门卫和应急处突等安全保卫工作;不具备条件的民办、自办学校、幼儿园要有男性教师(职工)兼任保安人员,负责上课期间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安保工作的保安员、教师、职工年龄不超过50岁。

    2、校园保安员必须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北京市校园保安勤务规范》规定的录用条件,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员证》、《校园保安员专项培训合格证》,上岗前通过公安机关组织的心理测试。

    3、要有一支值周教师为主的治安巡防队伍,值周教师佩戴明显标志,在上下学高峰时段负责维护学生、幼儿进出校(园)门时的秩序。

    4、有一名公安机关配备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民办、自办学校、幼儿园有公安机关加派的安全联络员,协助、指导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和自防培训工作。

    (三)物理防范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的围墙(栏)和校门坚实牢固,能够有效防止攀爬、翻越和冲撞,确保与外界有效隔离。校门口可增设防冲撞隔离墩,提高校门口防冲撞能力。

    2、校园门口设置传达室或值班室,室内安装能够连接到属地派出所的紧急报警按钮;财务室、危险物品仓库安装“三铁一器”,微机室、电教室、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安装防撬锁,内设防护网或防护栏。

    3、校园保安员必须配齐防暴钢盔、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胶棍等“四件套”,从事安保工作的老师、职工必须配备相应的防身防护器材,便于必要时延迟犯罪与非法侵害。

    (四)技术防范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五个百分之百工作目标。

    (1)重点要害部位技防设施安装率达到100%;(2)技防设施每天巡检率达到100%;

    (3)中控室或监控室值机人员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4)技防设施签署运行维护合同或协议达到100%;(5)按照北京市政府185号令技防工程到属地公安机关备案率达到100%。

    2、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符合下列要求的安全技术防范 系统。

    (1)安全技术防范规范系统预留有与上级管理平台远程通讯的接口,实现与属地派出所、110报警服务台的联网对接,报警信息应能及时传送到公安机关。

    (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具备信息传输、指令处置、通讯联络等基本功能,应能向上级平台传输不少于4路视频监控图像信息。

    (3)报警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4)录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7天,记录连续性指标不低于25帧/秒,录像清晰度不低于352*288点阵像素水平,观看所摄录的图像应能明确辨别被摄录人员、车辆或其他主要物品标识性特征。

    (5)视频监控内的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应与该视频系统联动使用。

    (6)辅助照明灯光影能满足视频系统正常摄取图像的要求。

    (7)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出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在恢复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措施。

    3、监控报警室

    (1)应配备监控报警管理设备,对本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至少应包括视频监控、报警、安全管理等子系统进行集中管理,如本单位有多个独立分区,应分别设置监控报 警室,配置相应报警设备,并实行统一管理。

    (2)应配备不间断电源,保证断电后视频监控系统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小时,报警系统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小时。

    (3)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门窗应有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设备。

    (4)应有24小时专人职守。

    4、周界及出入口

    (1)周界的主要出入口(大门)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24小时进行录像。

    (2)周界非主要出入口应安装防入侵报警器。(3)周界围墙(栏)应采取相应的物防措施,必要时设电子周界报警设施。

    5、学生宿舍区

    (1)学生宿舍楼、区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应在适当位置安装主动报警求助设备,有条件的应安装与监控报警室的对讲设备。

    (2)学生宿舍楼、区周边应设置电子巡查点位,配备电子巡查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时巡查。

    6、食堂、餐厅、膳食制作场所和食品储藏室,易燃、易爆化学(剧毒)危险品库及准备室,财务室及所属库房(储藏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陈列室等贵重物品集中存放、使用场所,配电室、锅炉房、二次供水设备等 重要场所适当位置或进入该场所的必经通道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7、主要室内外体育活动场所,办公、教学楼及地下室主要出入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集中存放场所,宜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必要时可安装相应的报警设备。

    8、民办、自办中小学、幼儿园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具备条件的民办、自办中小学、幼儿园,至少应在校门口值班室安装报警按钮或报警电话并连接到属地派出所,确保遇到紧急情况能够发出报警信息。

    9、为保障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尤其是报警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应请专门机构对该系统进行系统检测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规范

    为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工作原则

    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学校、幼儿园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园安全有秩序。

    二、主要工作要求

    (一)组织保障

    1、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机制。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市、县(区)教育局对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要将校内安全作为重要工作并纳入日常考核。

    2、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校园内部治安安全、校舍建筑安全、设施设备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教学活动安全、住宿保育安全、路途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安全事务管理。

    3、建立专职保卫组织。在校学生500人以下或在园幼

    儿200人以下的应配备1-2名专兼职保卫人员;500-1000人应当配备2-3名专职保卫人员,并设立保卫机构;1000人以上按每千名学生配备2名保卫人员的标准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并设立保卫机构,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明确其安全保卫组织及保卫干部的职责。中小学和200人以上的幼儿园必须聘用2名以上专职保安或按规定要求自建保安队伍,佩带警械执勤。规模较小的农村小学和幼儿园也必须确定专门员工负责门卫、安保工作。学校应当建立护校队等群防群治组织。

    4、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学校、幼儿园要与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签定安全工作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考核其执行情况,奖惩兑现。

    (二)防范保障

    1、学校、幼儿园应设立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设立门卫值班室,实行封闭式管理;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有物防措施,财务室、电教室、实验室、食品以及其他贵重物品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安装制式防盗门、钢筋防护窗;配备保险柜的应将保险柜固定在墙体死角。配备两套以上的钢叉、防割手套、橡胶棒等防卫器械。

    2、学校、幼儿园的大门、主要出入口、教学实验楼、学生公寓、食堂、操场、行政楼、图书楼、实训场所、计算机房等重点部位和易发案部位必须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设施,重点要害部位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或红外线防盗防火报警设施,对于透视围墙以及省、市、县、重点学校、幼儿园要安装周界防入侵报警系统。各学校、幼儿园必须同当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或者110视频监控联网。

    3、学校教学楼、宿舍楼、实验室、实训基地、餐厅食堂、办公楼、礼堂、幼儿活动室、幼儿寝室应配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一般配4公斤ABC型干粉或强化水系灭火器)、应急照明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

    (三)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安全值日制度及电教室、实验室、实训室、图书室、财务室、食堂、宿舍和门房等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和完善各种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处理预案。

    (四)学校安全教育与培训

    1、学校、幼儿园将安全教育列为日常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饮食卫生安全、治安防范等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安排教学课时,并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进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教育,增长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2、学校、幼儿园应聘请当地公安民警、司法干部或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负责治安防范、交通、消防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学校、幼儿园结合环境、季节、疫情等实际情况,利用电影、电视、广播、黑板报、班团会、知识讲座、游戏演练等形式对学生进行防盗、防抢劫敲诈、防暴力袭击、防性侵害、防火、防毒、防病、防洪水、防踩踏、防事故、防震等方面的教育,并形成制度,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4、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

    人员,应定期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5、学校、幼儿园定期对教学、生活、保育、门卫等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6、学校、幼儿园建立安全教育活动周和安全教育活动日制度。

    7、学校、幼儿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水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五)学校日常安全管理与检查

    1、加强学校、幼儿园门卫管理,严格执行门禁制度。学生上学及放学期间校门口实行双岗制。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验证登记或职工引领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

    2、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学校、幼儿园把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实验楼、实训基地、食堂、锅炉房、厕所、围墙、排水沟、水井及各种体育设施、实验设施作为检查的重点,及时排查安全隐患,要针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对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要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安全检查工作记录和台帐。

    3、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和体育

    课、实验课的安全管理。教学用的危险化学药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地点,落实专人保管,实行双人双锁制,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体育课、实验课建有安全操作规范。

    4、做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学生集体活动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冬(夏)令营和春(秋)游等活动要事先制定活动方案,经上报批准后进行。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措施。

    5、学校、幼儿园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每天必须有一名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带队值日,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节假日必须安排人员值班,不留安全管理空挡。

    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要及时记载,对缺席学生要及时掌握情况并记入《班级日志》,情况不明的要立即于家长联系,杜绝家校两头失管现象发生。寄宿生生病要及时与家长联系或安排人员送医院治疗,并将学校处理情况及时记入《学校日志》或《班级日志》。

    6、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抓好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针对学校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教育和疏散演练活动;定期组织检查、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7、规范办学行为,管理科学有序。校内房屋、场地不能出租进行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严禁将校内及周边商业

    用房出租作为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严禁不经允许、随意挪移休假日和提前放学;严禁教职工给学生服用处方药随意为学生治病;严禁学前班学生与一年级学生混班教学,严禁学前班学生住读。

    8、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幼儿园不能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9、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10、学校、幼儿园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驾驶员要经过有关部门政审。

    11、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和工作网络,及时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长期违法缠纺闹事人员、重症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情绪和行为偏激的人员、对社会极端不满人员应逐一排查登记,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稳控措施。

    12、学校、幼儿园内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安全事故以及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六)安全事故的处理

    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幼儿园领导要立即到达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受伤害者的监护人。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

    1、对在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学校、幼儿园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1、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学校、民办幼儿园均适用本规范。

    2、民办学校、幼儿园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工作不符合本规范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除按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将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3、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中小学幼儿园学校食堂操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学校食堂操作规范

    一、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一)各校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具体责任人。

    坚持领导陪餐、巡查制度,建立学校食堂社会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家长陪餐日”活动。

    学校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食品药品经营流通餐饮许可证。学校食堂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食品药品经营流通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信息(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公示牌”)等,严禁涂改或遮盖,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

    (二)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各类规章制度健全,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五员制(技能炊事员、卫生监督员、营养指导员、伙食评判员、伙食价格监督员);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留样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制度等。

    (三)推进学校食堂智慧监管平台建设,整合现有“明厨亮灶”资源,有效运用视频监控、智能算法图像应用与智慧传感终端物联网等数字化技术手段,创新监管模式,从而满足远程集中监管、智慧预警、大数据分析需求,为巡查、取证、指挥、调度等多种场景提供及时可靠的监控信息与业务数据。

    (四)学校食堂应有足够供水,所供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应优先选用自来水,避免使用自供水。

    二、食堂布局与设施规范

    学校食堂应按照生进熟出的单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设置标准齐全的功能间(或功能区)。各功能间基础设施要达到“七间一厅”标准:

    (一)粗加工间:应有固定的场所,与餐厅、备餐间、烹饪间等分开。

    墙裙应贴有浅色瓷砖到墙顶,防尘防蝇设施齐全。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隔离网。应设有三个以上水池,分别标示动物性食品清洗池(红色)、植物性食品清洗池(绿色)、水产品清洗池(黄色)。

    (二)切配间:应有专用区域(或专用隔间)。

    地面应用不透水材料铺砌,墙裙应贴有浅色瓷砖到墙顶,并无污迹和食物残渣。墙壁、天花板的涂料无脱落、无霉斑。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出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隔离网。切配台应用色标分隔成三个区域,分别为荤菜切配区(红色)、素菜切配区(绿色)、水产切配区(黄色)。三个切配区分别设置专用刀具及砧板,以相同色标标示。

    (三)烹调间:地面应用防水材料铺砌,易清洗、防滑,墙裙应贴有浅色瓷砖到墙顶。

    操作台宜采用不锈钢台面,灶台有一定坡度的排水沟,保持下水道通畅,灶台上方应有排烟罩。灶面及灶台墙壁应无油污、无积灰、无食物残渣、排烟罩不滴油,烹调加工结束做好地面、灶台、操作台和用具的清洗、洗刷。

    (四)备餐间:入口处应设置通过式预进间,设有洗手、消毒、更衣等设施。

    洗手池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式,墙壁贴“六步洗手法”图示,备有洗手(液)、消毒液及干手设施。

    备餐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若不能双向开闭,则宜开向备餐间内。备餐间与烹调间之间应设专用供菜通道,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递食品的容器为准,通道口设门。售菜口为可开闭式传递窗。备餐间内不得有明沟。

    备餐间内应设置不锈钢配餐台,成品容器带盖,宜设置水浴保温箱等保温设施。

    (五)消毒间:餐用具消毒应以热力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用于不耐高温餐用具。建议采用物理消毒法,在蒸箱附近墙壁加贴蒸汽消毒时间要求,或在热力消毒柜附近墙壁加贴消毒温度、时间要求。

    洗净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倒置存放于洁净、密闭的专用保洁柜内,保洁柜数量应符合实际需要。如就餐时统一到桌上分餐具,每桌需配备一只可密闭整理箱,作为餐具保洁箱,每餐后与餐具同清洗、消毒,餐具倒置存放。如在教室内分餐并清洗餐具的幼儿园,教室内应设餐具清洗专用水池和专用消毒保洁设施,不得设在厕所内,盛装食品及分餐的工具宜在食堂清洗消毒。

    (六)原料仓库: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食品主食、副食、调味品等应分架存放,宜分库存放。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药、灭蟑药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进入食品仓库。

    食品原料仓库内应设货架,离墙离地超过10厘米。所有物品上架,按品种分区存放,货架上加贴标签,标注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使用卡片插袋式,随原料的更新而更新。大包装原料(白糖、面粉、大米等)拆袋后,封口处所附标签应取下插于标签插袋内。

    (七)更衣间:每名员工一只(或一层)更衣柜,更衣柜和鞋柜宜分开,配备洗手水池,加贴洗手方法标示。

    在食堂内部应安装紫外线灯,居中悬挂,离地不超过2米的高度。紫外线消毒灯开关设于室外,并加贴标识。紫外线消毒应专人负责,做好消毒记录。

    食堂废弃物箱(桶)盖子应为脚踏式,并保持内外壁清洁。

    三、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一)从业人员管理:从业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学校应建立从业人员基础档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工作衣帽;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吸烟、不吃零食、不佩戴饰物;进入备餐间前应二次更衣;不穿戴工作衣帽上厕所。坚持每日晨午晚检制度并做好记录,凡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症状的人员,不得参加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二)原料采购管理: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大宗食材必须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米面油必须是“放心粮油”“非转基因油”),必须与供货单位签订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索取并保管好有效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

    在商场、超市等采购食品原料的,保存好每日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在采购单据上由供货方、采购人员、验货员三方签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购无票证或票证不符的食品,做好食品原料采购验收登记。采购的蔬菜必须有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严禁采购加工以下食品:亚硝酸盐;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禽、畜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原料的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食品原料。

    (四)加工过程管理:按照各功能(区)间用途和加工程序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认真检查感官性状是否正常;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各切配区不同色标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立式存放;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并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五)食物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

    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剩饭、剩菜及辅料)经加工后再次供应。

    食品留样管理:配备专用留样冰箱(柜)及数量足够的、易清洗消毒的密闭不锈钢留样盒;留样柜应标志明显、上锁;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每餐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添加剂应设专柜,柜子加锁并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严格落实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等“五专”管理,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采用精确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餐用具消毒管理:应严格执行餐用具清洗消毒程序,以热力消毒为主。热力消毒应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的程序进行,保持100度10分钟以上。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立即倒置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有明显标记。餐用具消毒要专人负责,做好消毒记录。

    室内环境卫生管理:制定室内卫生管理制度,将各功能区及功能区内的水池、操作台、冰柜(箱)、灶台、货架等硬件设施卫生保洁工作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每区域、每个工具、设施都有责任人,并在责任区域内或硬件设施上加贴责任人姓名,制定定期检查制度,按标准要求检查,检查结果与(员工)利益挂钩,确保卫生保洁制度真正落实到位。

    四、食堂台帐管理要求

    (一)档案资料管理: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及时收集相关资料,每年汇总整理并装订成册,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

    主要内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名单及上级有关文件;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学校食堂人员组成及分工情况;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材、资料,人员学习记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总结;监督意见书;各类台账资料等。

    (二)台账资料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供应商资格审核记录、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过程控制记录、餐用具消毒情况记录、从业人员管理记录、食品安全检查记录、食品留样记录、投诉处理记录、不合格食品及废弃油脂处理记录、食品添加剂采购及使用记录等。

    鼓励建立电子记录。

    五、食堂应急处置管理

    (一)落实食品安全事故相应职责。

    成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与相应处理工作小组,如协调报告组、救治组、现场保护组、后勤保障组等,并明确各组负责人与各组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应职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应为学校校长,食品安全管理员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它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学校应结合本食堂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将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训,应每学年至少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事故处置演练一次,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凡在本学校食堂就餐后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体健康已产生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时应按照应急处置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三)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当就餐者反映就餐后出现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以及疑似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第一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迅速采取以下行动:组织对伤病人员进行救助,及时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现场,包括可疑食品、呕吐物,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隐瞒、拒绝。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对可疑中毒食物和接触过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针对不同污染物使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第五篇:吉林养殖小区规范

    附件1: 吉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技术规范

    (试行)

    为加强对我省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动物防疫管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适用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动物防疫管理原则、基础设施建设动物卫生要求、饲养管理动物卫生要求、动物防疫技术措施等各环节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2 本规范适用于吉林省境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场(小区)有关单位和个人。

    1.3 本规范所指规模养殖场(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人畜分离的要求,由一个或多个饲养者自愿合作建设,饲养设施和防疫设施完备、技术规程统一、管理措施一致,专门从事某一种畜禽养殖,并达到规定饲养数量的养殖场所。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标准

    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标准暂定为:蛋鸡存栏2024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兔年出栏5000只以上;鹿存栏30只以上;貂、狐、貉存栏均在100只以上;鹅、鸭存栏分别在1000只和2024只以上。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动物防疫

    3.1 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动物防疫是指在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应用科学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技术和方法进行的动物防疫活动。

    3.2 规模养殖场(小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并接受和积极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监测和监督检查。

    3.3 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工作应做到设施标准化、管理标准化和防疫程序标准化,对免疫预防、引种供种、废弃物和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等活动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

    3.4 规模养殖场(小区)内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调入调出报检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兽药使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3.5 规模养殖场(小区)内养殖户,在疫苗接种、消毒、畜禽购进和出售、药品采购和饲料供应等各方面应当统一。坚持规模养殖场(小区)统一管理、集中防疫、定期消毒、程序化免疫,并定期进行动物疫情监测和免疫抗体检测工作。基础设施建设的动物卫生要求 4.1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严格按照《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24)要求,遵循“统一规划用地、统一设计标准、统一施工建设、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技术服务、统一产品销售、统一产地认定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机制,坚持“集中建设、配套服务、规模生产、分户饲养”的原则进行建设。

    4.2 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应当参照国家有关兽医卫生标准设计,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24)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24)等规定的要求。禁止在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划定的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以及城镇居民区和环境公害污染严重的地区建设规模养殖场(小区),限制在城市郊区建设养殖场(小区)。

    4.3 新建、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工程布局应按照人、畜、污的顺序设计,防疫条件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在筹建规模场(小区)之前,须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指导业主作好规划、设计。新建场时, 应坚持生产和防疫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四同步”, 建设指标和标准要高起点、高标准。对审定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小区)建筑设计图纸或场址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规定的,应及时纠正。项目竣工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动物防疫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投入使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4.4 规模养殖场(小区)选址应本着方便生产、利于防疫的原则,选择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方便、无污染、供电和交通方便的地方。远离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距离铁路、高速公路、交通干线不小于1000米,距一般道路不小于500米,距其它养殖场、兽医机构、畜禽屠宰厂不小于2024米,距居民区不小于3000米,并且应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

    4.5 规模养殖场(小区)布局应本着分区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生活区、办公区、生产区、隔离区应严格分区,用围墙、林带、栅栏等相互隔离,搞好小区绿化、美化。在规模养殖场(小区)围墙外、区内道路旁、畜禽舍间等植树种草,以改善规模养殖场(小区)空气,形成防护屏障。

    4.6 规模养殖场(小区)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1999)。生活区、办公区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位或侧风位,且应在紧邻场区大门内侧集中布置。兽医室、隔离间、废弃物处理(贮粪场)等设施,应位于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和地势最低处,且与生产区有专用通道相连,与场外有专用大门相通。规模养殖场(小区)内道路、运动场地应平坦、坚硬、无积水,便于清洗和消毒。4.7 生产区内根据功能不同,划分为若干个单元,各单元之间应有防疫隔离设施,配备统一的粪污排放、清理、处理设施。畜禽舍应选择坐北朝南方向,坚固耐用,宽敞明亮,采光、通风、排气良好,供水、排水畅通,相邻两畜禽舍的间距应不少于7米,以利于光照、通风和换气。牛羊规模养殖场(小区)要建设运动场、青贮窖,养羊小区应建设药浴池。

    4.8 规模养殖场(小区)和生产区大门处均设置供出入车辆消毒与大门同宽、长6米、深0.3~0.5米的水泥结构消毒池,同时要设置供出入人员更衣、消毒的更衣消毒室和值班室,每个单元和每栋畜禽舍门口、兽医室及病畜禽隔离区门口、挤奶站门口等均要设置与门同宽、长1.5米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

    4.9 生产区内道路应设立污道、净道,并不能重叠和交叉。场内道路应为水泥路面。净道为管理、运送饲料用,宽度4~8米;污道为转群、运送粪污用,宽度2~4米。

    4.10 兽医室应设置小型化验室,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兽医人员、必需的检验消毒仪器设备和疫病防治、化验、消毒等药品。

    4.11 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舍要隔热、保温、通风良好,要有良好的防鸟、防鼠设施,地面要坚实、平整、不积水、不渗透、耐酸碱。

    4.12 规模养殖场(小区)不要建在候鸟栖息地或迁徙的主要线路上。5 饲养管理的动物卫生要求

    5.1 制定完善的防疫管理制度,配备有资质的专职兽医技术人员。严格按免疫程序注射疫苗,兽用药品及疫苗应统一购买和使用。

    5.2 为便于防疫和管理,规模养殖场(小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或者畜禽购自非疫区,来源一致。每个规模养殖场(小区)只允许饲养一种畜禽。

    5.3 规模养殖场(小区)内饲喂畜禽的饲草饲料必须达到饲料卫生标准,所用的饲草饲料、添加剂、兽药、疫苗等应选择高效、安全、低毒、无污染的合格产品,不允许添加、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的饲料添加剂、兽药制剂、疫苗等,确保人畜、生态环境和动物产品的安全。

    5.4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认真做好畜禽出售前休药期的管理工作,待出售的畜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使用药物,未达到休药期的畜禽不得进入市场。

    5.5 坚持定期和日常观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畜禽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疑似病畜禽立即隔离观察,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5.6 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饮水要清洁、卫生,质量应符合《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NY 5027-2024)。

    5.7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按照《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24)各项规定标准,做好环境卫生和畜禽舍卫生的清洁工作,及时清扫粪便和污物,其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24)。

    5.8 规模养殖场(小区)内应做好防鸟、灭虫、灭鼠工作,定期进行驱虫灭害,防止害虫孳生,传播动物疫病。动物防疫技术措施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猪伪狂犬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绵羊痘、炭疽、J亚群禽白血病等各病种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认真落实综合防疫技术措施。

    6.1 预防免疫

    6.1.1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根据国家要求并结合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适合本规模养殖场(小区)生产实际的免疫程序,确定免疫病种,同时上报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6.1.2 强制免疫所用疫苗应当由省、市(州)、县(市、区)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供应;非强制免疫所用疫苗由养殖场(户)到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生物制品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

    6.1.3 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由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指导和服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监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免疫程序和技术规范开展免疫预防工作,免疫密度必须常年保持100%。

    6.1.4 生物制品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执行,选用的兽药应有国家批准文号,且处于有效期内,无变色和杂质,安全,高效。

    6.1.5 严格按照免疫操作规程和本场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接种、疫苗保存、保管、运输和销毁,并及时上报免疫进展情况。疫苗的保存、运输和使用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操作,注射器械和注射部位严格消毒;保证一畜一个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6.1.6 根据当地疫病发生和危害情况,选择高效、低毒、代谢吸收快、残留小的兽药,定期对畜禽进行驱虫和预防;根据药物敏感性试验结果,选择使用最佳抗菌药物,在畜禽可能发病的年龄、疫病可能流行的季节或在发病的初期对相关畜禽进行群体投药预防。

    6.2 疫病监测

    6.2.1 规模养殖场(小区)内养殖户要无条件地接受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的疫病监测并积极配合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要定期开展免疫抗体检测工作,评价免疫质量,以指导免疫工作。

    6.2.2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监测阳性的,对阳性及同群畜禽采取隔离措施,并将阳性样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经确诊阳性的,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下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监测阳性的,对阳性及同群畜禽采取隔离措施,并将阳性样品送省级实验室确诊,经确诊阳性的,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下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6.2.3 家畜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的监测按照国家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监测方案,每年春秋季各监测一次,监测方法为国家标准《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GB/T18646-2024)和《动物结核病诊断技术》(GB/T18645-2024)。对阳性牲畜进行扑杀,并做无害化处理。

    6.3 疫情报告

    6.3.1 严格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动物疫情。

    6.3.2 规模养殖场(小区)内养殖户应当建立疫情统计、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并规范和认真落实动物疫情统计、登记、报告工作。

    6.3.3 当发生国家规定需要紧急报告的动物疫情时,规模养殖场(小区)各养殖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他动物疫病应每月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1次。

    6.4 封锁

    6.4.1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本场(小区)内的封锁工作,密切观察疫情动态。

    6.4.2 严禁与防控工作无关人员进出规模养殖场(小区),并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进出。

    6.4.3 与病畜禽密切接触过的人员实行隔离观察。6.5 隔离

    6.5.1 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制度,一栋畜禽舍一个批次。每批畜禽出栏后,圈舍应空置14天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的发生。

    6.5.2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场区的人员、车辆,均应进行严格的消毒。畜禽出栏时,不允许场区外的车辆进场装车,需用本场的车辆将畜禽转运到场外一定距离,再装到专门收购、运输畜禽的车辆上。

    6.5.3 规模养殖场(小区)内户与户饲养人员之间不得随意窜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严禁在规模养殖场(小区)内及其附近屠宰畜禽。

    6.5.4 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与饲养畜禽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严禁从与饲养的畜禽有关的疫区购买草料。

    6.5.5 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6.5.6 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疾病;确因需要从场外请进兽医的,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6.6 消毒

    6.6.1 制定切合本规模养殖场(小区)实际的消毒计划和程序,确定消毒剂种类及其使用浓度、方法,明确消毒工作的管理者和执行人,落实消毒工作责任制。

    6.6.2 做好日常消毒。定期对饲养工具、圈舍、道路、环境进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定期向消毒池内投放消毒剂,保持其有效浓度;做好临产前产房、产栏及临产畜的消毒;同时要严格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

    6.6.3 强化临时消毒。在出现个别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消毒,包括对发病或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6.6.4 加强终末消毒。实行全进全出制生产方式,在畜禽出栏后,应对全场或对空舍的单元、饲养用具等进行全方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在周围地区发生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疫病流行初期,或在本规模养殖场(小区)发生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疫病流行平息后,解除封锁前均应对全场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6.6.5 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内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以防鼠、蚊、蝇等孳生,消灭疫病传播媒介。

    6.6.6 消毒剂应选择安全、高效、低毒、无污染的新型消毒剂,确保人、畜和环境安全。

    6.7 疫情处置

    6.7.1 当发生传染病时,应及时隔离病畜禽,限制其移动,并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6.7.2 当发现疑似烈性传染病时,应当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进行确诊和处置。

    6.7.3 当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应积极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措施,迅速控制、扑灭动物疫情。

    6.7.4 确诊为一般动物疫病时,应在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指导下,采取隔离、治疗、免疫预防、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6.8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6.8.1 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管理。

    6.8.2 病死畜禽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6.8.3 病死畜禽数量较大的,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严禁将病死畜禽销售、加工出售。

    6.9 检疫

    6.9.1 严格执行畜禽调入、调出检疫报检制度。原则上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畜禽时,规模场(小区)负责人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确认调出地为非疫区时,方可调运。对运回的畜禽,必须在隔离圈舍再隔离观察15~30天,经临床观察和检疫,确认健康无异常表现后,方可混群饲养。调出(出售)畜禽时,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经动物检疫员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调出(出售)。

    6.9.2 跨省调入种用畜禽、乳用畜时,应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种用乳用动物调运审批程序”办理,经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经调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健康,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后方可调入。调入后必须在隔离场内隔离观察15~30天,其间要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监测,合格后方可入圈混群。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6.10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

    6.10.1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6.10.2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向辖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申领畜禽标识,不得从其他渠道购买。

    6.10.3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免疫动物必须佩挂防疫专用标识,并及时用识读器上传动物标识及免疫信息,填写免疫卡(防疫档案),并造册登记。养殖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a)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畜禽养殖代码、免疫日期、疫苗名称、批号、生产厂家、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来源和进出场日期等。

    b)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用量和休药期等有关情况。

    c)检疫、监测、消毒情况和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6.10.4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

    6.10.5 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6.10.6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磨损无法辨认、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6.10.7 规模养殖场(小区)种畜场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6.10.8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6.10.9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6.10.10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严格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2024年第67号令)要求,认真做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工作。

    6.11 人员管理

    6.11.1 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定期对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6.11.2 饲养人员上岗应穿着专用的工作服、鞋、帽,并要求对工作服、鞋、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6.11.3 凡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经消毒、更换专用工作服、鞋、帽方可进入。

    6.11.4 饲养人员工作时不得佩带饰物,涂抹化妆品,并经常修剪指甲。

    6.11.5 患有人畜共患病和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严禁从事饲养工作。

    6.11.6 饲养人员家中不得饲养同本场相同的动物。6.11.7 建立健全人员技术培训制度,定期对养殖和兽医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技术水平。附则

    7.1 本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7.2 各地在执行本规范时,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省畜牧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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