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
第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2024年12月29日)
为加强人民法院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更好地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决定。
一、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进人大代表了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的重要渠道,是保障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促进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审判工作,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深化法院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对人民法院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二、人民法院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法院的中心任务进行。
三、人民法院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必须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各项权利,做到诚恳礼貌,热情周到,实事求是,优质高效。对人大代表的建议,要认真进行研究,及时全面予以答复;对
人大代表的来信,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人民法院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工作机构。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由办公厅(室)主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负责与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室,省会市、特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中级法院原则上也应成立专门机构,其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地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选配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和审判业务水平、具有综合协调能力、严谨细致工作作风的人员从事人大代表联络工作。
五、人民法院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具体措施,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认真协助人大机关做好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对法院工作的评议活动。对人大代表在视察、评议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逐项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人大代表通报。———建立健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来信的工作制度。要按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来信,并将办理结果或办理进展情况及时答复人大代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合理化建议要重点研究落实。
———建立向人大代表通报法院重大工作事项制度。要
将人民法院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事项,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
———建立走访人大代表制度。要采取走访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认真征求并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走访人大代表活动要由院领导带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旁听,进一步增进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了解,扩大办案社会效果。
———建立向全国人大代表赠阅人民法院报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统一为全国人大代表赠阅《人民法院报》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各地法院要协助做好订阅报纸工作,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人大代表赠阅报刊。
六、人民法院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必须树立全局观念。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要密切配合,积极办理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各项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事项,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开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情况。
七、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与人大代表的联络活动,加强对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总结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经
验,积极探索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
八、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决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并予以落实。同时,要重视并做好与全国政协委员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
第二篇: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之我见
文章标题: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之我见
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促进各级人民法院改进工作思路,增进人大代表理解与支持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颁布了《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对加强代表联络工作提出了总体
工作思路、目标和具体方法、要求。新的形势下,如何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强和创新代表联络工作,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笔者通过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对代表联络工作谈以下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主要是指通过与人大代表建立日常的、多渠道的工作联系,为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了解、理解、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工作,进而推进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因此,代表联络工作的基本功能和作用应定位在:它是一项政务性很强的服务和保障工作,即为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提供服务和保障。代表联络工作就其属性而言,它虽然不是审判工作,却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密切相关,与审判业务工作密切相关,与法院的建设与改革密切相关;同时,它也不仅仅是法院内部一般性的事务性工作,而是事关全局的、具有其他工作所不能替代的工作,是特定条件下的特殊政务性工作。代表联络工作不是“中心”但涉及“中心”;不是大局,但关系大局。
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工作包括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都必须贯彻始终,落实在行动上。人大代表直接来自于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他们代表了人民的意愿,反映人民的呼声和要求,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代表和体现。因此,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切实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就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执法的根本宗旨和目的所要求的。
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政体的框架结构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的政治制度,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大代表依法享有建议批评权、询问权、质询权、视察权、罢免权等一系列权力。这都是宪法和《代表法》等有关重要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切实做好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听取和办理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认真回答代表的询问和质询,认真接待安排好代表的视察、评议活动,使人大代表的各项法定职权在法院系统真正落到实处。要做好这一系列工作,就必须重视和加强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加强代表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做好审判工作,推进各项改革和法院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实践证明,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我们做好法院各项工作的重要途径,可以说,加强代表联络工作对法院建设大有裨益。其一,人大代表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对法院工作提出议案和建议,从多层面、多角度为人民法院工作献计献策,促使我们不断改进工作。其二,人大代表通过视察、评议等各种方式,深入了解法院工作的具体情况,为人民法院解决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向党委,政府及社会进行呼吁,充分支持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其三,人大代表通过其广泛接触群众,接触社会的优势,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对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人和事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督促我们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改进各项工作。从近几年的情况看,确有人大代表所提案件是作了改判的,也确有人大代表所提出的个别法官存在违法违纪问题而被追究的。可以说,代表联络工作做好了,体现的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尊重人民意愿,尊重人大代表的务实作风;联络工作越实,法院与代表之间的距离就越近,越有利于代表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同时也使代表看到了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诚意。由此可见,要做好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就必须广开渠道,广纳良言,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二、当前代表联络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法院系统的代表联络工作,在两级法院领导班子和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要求以及人大代表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就整体而言,还有不到位的地方,这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深化。具体表现为:
一是认识不到位,开展代表联络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高。有的同志也曾在思想认识上陷入误区,认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法院系统的一种边缘性工作,是附属的职能,甚至是一项
游离于审判工作之外的、与审判无关的“份外活”,把代表联络工作当成额外负担;具体工作措施不力,处于一种被动或应付状态,有的表面上重视,但实际上存在形式主义现象,使联络工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甚至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是办理代表建议和代表来信不及时。从近年来两级法院办理工作的情况看,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尽管多数单位对此
引起高度重视,但仍有少数单位和承办人员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持消极态度,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有的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或者回复不及时,在一些中间环节上表现拖拉,造成上级督办函件和代表信件积压。三是代表联络工作制度不够完备。有的单位由于受“重审判轻联络”观念的影响,导致代表联络工作还没有形成具体的工作制度。有的单位是说的多、做的少,务虚的多,抓实的少。另一方面,代表联络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一直还是一个空白点,虽然有单项的如办理代表建议考核评比,但就整体而言还没有形成一个融于法院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体系之中的联络工作考核办法,这也许是积极性调动不起来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是代表联络工作渠道狭窄,活动单一,缺少生气,在创新和发展联络工作方面还比较薄弱。比如在联络的方式方法上,如何使“请进来、走出去”更好地有机结合?在征求代表意见、认真落实并加以反馈上,如何体现出法院的诚意和信用度?在多方位、多渠道深化代表联络工作方面,如何达到在“双向中沟通、互动中共赢”的最佳效果?在这些方面,我们还缺少认真的研究。
三、加强代表联络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在思想认识上,要确实把联络工作摆上位置,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不断强化三个观念:一是增强法律观念。二是增强服务观念。三是增强整体观念。
(二)建立工作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建立专门机构,是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有效形式和基本保障。为了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建议各基层法院设立相应机构,但对于有的基层法院人数有限、不具备成立专门机构条件的,应配备专人负责。由于代表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政务性较强的工作,所以,联络机构应统一放在督查室,以便与市法院形成对口相接。同时,一定要选调政策理论和业务水平高、有综合协调能力、有严谨细致工作作风的人员从事代表联络工作。在此基础上,两级法院应就代表联络工作的内容、工作程序等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而且要便于操作可行,使联络工作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就目前我市的情况而言,应在今后一、二年内建立起全市法院代表联络工作的网络工作平台。可以借鉴外地法院的经验,结合本地的实际,开发研制代表联络工作管理软件,使全系统的联络工作形成网络化和规范化管理,以便更充分地发挥联络工作的职能作用。
(三)突出工作重点,认真负责地办理好代表建议和代表来信。代表联络工作的内容比较宽泛,其中要做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很多,如果不抓住重点,就可能影响全局。所以根据以重点带全面的原则,应把联络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办好每一件代表建议上,并使一般性的联络工作都要紧扣这个重点,为这个重点的突破开辟“绿色通道”。对所有代表的建议或来信,都要逐件登记、规范办理程序、列入督办事项,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及个人。在办理工作中,要准确把握和坚持最高法院确定的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办理原则,既依法办事,做到对法律负责,又注重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工作,让人大机关和代表满意。要加强督办制度,保证按期办结、按时回复,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并力争使代表建议的办结率、回复率、满意率达到100%的目标。
(四)不断开拓新思路,拓展新途径,使代表联络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笔者认为,代表联络工作要始终以尊重代表、服务代表为价值取向,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因此,在所采取的联络工作载体上,应尽可能达到科学、规范、合理、有效。因此,今后在开展代表联络工作中,要深入进行探索,使其思路清晰,符合实际;要尽量多组织一些必要的活动,以加强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的联系、沟通与理解,不断扩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层面和效果。而无论采取何种联系方式,都要做到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丰富与代表联系的内容,更要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五)切实加强对代表联络工作的领导。代表联络工作是沟通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一个很重要的连接点。作为法院的各级领导同志特别是各单位和部门的一把手,要对代表联络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这种重视不仅仅体现在每年的“两会”召开前后和会议期间开展好联络工作,更要注重贯穿于平时的、经常化的法院中心工作之中。一是应做到统揽全局,统筹安排,既有总体设计,又有短线衔接;既有任务下达,又有具体指导;既有工作框架,又要注意细节的操作;既要求专门机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又要促使全体人员树立人大代表主体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共同参与联络工作的开展,使联络工作紧贴并保障法院中心任务的顺利完成。二是对联络机构的工作要敢于撑腰,为他们创造好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联络工作人员的聪明才干,使他们大胆地、创造性地开展联络工作。三是应建立科学的联络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工作考核办法和相应的措施,对开展联络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通过宣传典型,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不断推动代表联络工作向新的目标迈进,为实现法院工作的新进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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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加强法院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做法
法院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做法介绍
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履行宪法和法律义务的重要体现,基层法院的领导要严格要求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思想上重视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行动上积极支持联络工作。牢固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指导的观念,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基层法院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暂行规定》,更好地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积极主动与人大代表沟通、联络。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基层法院要高度重视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对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要做到统揽全局,统筹安排,既有任务下达,又有具体指导;既要求专门机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又要促使全体人员树立人大代表主体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共同参与联络工作的开展,使联络工作紧贴并保障法院中心任务的顺利完成。一是成立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领导小组。法院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对这一工作经常性进行督导,在法院内设机构中指定专职联络员,专门负责落实和督查。同时指定法院政工科(政治部)为责任部门,具体负责联络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对工作的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要对联络机构的工作高度重视,创造好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联络工作人员的聪明才干,使他们大胆地、创造性地开展联络工作。人大代表联络室的主要职责包括接待人大代表来访,向人大代表发联络卡,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来信,认真反馈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督办、催办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特别是对在本地区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都要坚持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倾听代表的意见,促进公正审判。法院还要将联络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内部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代表联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建立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定期向代表联络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制度。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小组专题汇报一次联络工作情况,便于领导小组成员了解和掌握联络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指导,提出要求。三是加强联络意识。法院各内设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对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信息和审理情况及时报送联络办汇总。四是强化邀请代表旁听庭审工作的协调。人大代表联络室具体负责邀请代表旁听庭审相关事宜、个别代表自行联系要求旁听案件的办理、业务庭与代表联络室的配合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五是采取激励措施,营造良好氛围。基层法院的宣传表彰要跟进,对开展联络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庭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通过宣传典型,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不断推动代表联络工作向新的目标迈进。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意见建议落实到位。代表联络工作的内容比较宽,法院应抓住根本,按照以重点带全面的原则,把联络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办好每一件代表建议上,并使一般性的联络工作都要紧扣这个重点,开辟“绿色通道”,认真负责地办理好代表建议和代表来信。对所有代表的建议或来信,都要逐件登记、进行梳理汇总、规范办理程序、列入督办事项,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及个人。对人大代表意见建议认真分析研究,需要向人大代表说明的主动上门向人大代表进行说明,通过说明与沟通,使代表充分理解;需要进一步整改提高的,认真总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在办理工作中,准确把握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办理原则,既依法办事,做到对法律负责,又注重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工作,让人大代表满意。加强督办制度,保证按期办结、按时回复。对人大代表的来信、建议和意见,由联络工作办公室登记后,提出拟办意见,并由分管院长列入督办督查范围,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个人,限期内写出报告,由联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向人大作书面汇报。做到一案一结果,一案一汇报,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及时向人大代表反馈案件的处理情况,充分发挥督查工作的监督职能和推动作用。
(三)采取多种形式,向人大代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一是要及时通报。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旁听案件、视察法院工作等形式及时向人大及人大代表通报、介绍法院工作情况。同时,将法院下一步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活动和重大案件审判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适时向人大代表通报。对涉及审判执行工作、重大改革措施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及各种工作动态,都抄送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内司委,便于及时了解法院工作动态。二是赠送法院刊物。定期向人大代表寄送《法院工作通报》、《人大代表联络专报》,作为介绍法院工作动态、审判活动、创新经验,以及联络活动等情况的重要载体。三是上门走访。采取主动上门走访人大代表、评议法院工作、发送征求意见函等措施,加强代表联络工作,每年开展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和评议法院工作,并由院领导带队走访人大代表活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限期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本人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重视代表关注案件,建立代表关注案件答复制度。一是认真处理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对人大代表关注案件,法院各业务庭庭长予以重点关注,在案件处理上注意倾听群众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向人大代表反馈。二是落实责任制。落实合议庭、庭长、分管院长三级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公正、高效办好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并加强与代表的沟通,争取人大代表对法院依法审判的理解和支持。三是注重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工作。为保障人大代表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对涉及面广、矛盾易激化的执行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到场监督。四是实行代表关注案件快速处理答复制。高度重视代表关注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将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在平时依法公正地处理好,做到不遗漏问题、不积压意见。五是建立代表关注案件统计上报制度。及时将这类案件的信息和审理情况上报,以利法院领导随时掌握动态,及时有效地采取工作措施。
(五)坚持处置问题原则,注重增强与人大代表联络的实效。确立对人大代表联络的三项处置原则,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邀请监督”。一是大、小问题监督,同等对待原则。无论是人大代表对法院的队伍建设、审判作风等大问题进行监督,还是对干警言行、个案程序瑕疵等小问题进行监督都同等重视,同等看待;二是人、案问题监督,一查到底原则。对于人大代表反映的违法违纪不论是个人还是个案,都要一查到底,把事情查得清清楚楚,把处理变得明明白白;三是处理落实监督,责任到位原则。对人大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安排专人,限定期限进行处理,该调查的调查,该调研的调研,该处理的处理,该完善的完善,务必落到实处。
(六)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制度。基层法院要不断开拓新思路,拓展新途径,使代表联络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笔者认为,代表联络工作要始终以尊重代表、服务代表为根本,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在开展代表联络工作中,要多组织一些实际的、必要的活动,以加强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的联系、沟通与理解,不断扩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层面和效果。做到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丰富与代表联系的内容,更要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一是实施执法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担任法院的执法监督员,扩宽听取意见、接受投诉的渠道。二是健全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督办落实制。加强对代表建议、意见的收集工作,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开展评议、视察、召开座谈会等活动,认真听取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完善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督办落实和反馈情况的工作机制,加强对代表建议、来信、来访落实情况的督查。对不能按期办结的,要求上报办理进展情况。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三是结对联络人大代表制。坚持“主动、经常、深入”的原则,把加强与人大代表的结对联络工作作为每位院领导的重要工作来抓,院领导、每一位法官及工作人员要分别与人大代表结对,根据代表身份、任职工作和行业的不同,确定具体的结对联络对象,以突出结对联络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制定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计划制。专门制定联络工作计划,建立联络台帐,做到联络有记录、意见有反馈、建议有落实。积极拓宽代表联络途径,采取集中走访、分头约见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征求代表意见工作,以进一步改进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第四篇: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之我见
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之我见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
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之我见2024-06-29 18:23:12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之我见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之我见(2)
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尊重人大代表权利、依靠人大代表改进检察工作的需要,更是促进人大代表了解、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实现检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要把同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做好,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高度重视,摆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位置
一要在认识上重视。不断增强对人
大代表的“人民性”和“代表性”认识,把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纳入检察事业的日常议程,自觉提升同人大代表联络的工作热情和工作主动性。二要在主体上重视。除保持与同级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络外,还要注重加强同其他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与交流,对辖区内不同层级的人大代表予以平等的对待和尊重。三要在行动上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加强同人大代表的沟通与合作,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重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将人大代表的合理建议与意见,转化为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源动力,自觉地融合到做好检察工作的具体实践中。
二、健全制度,完善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机制
健全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制度是做好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关键,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大代表联络制度,用制度保障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一是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办理制度。促进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过问的事项中实现“三个转变”:即变程序性办理为实质性办理,不能满足于“事事有交待,件件有回声”,应当以代表满意度为检验工作好坏的标准;变封闭性办理为开放性办理,改变直接找代表个人答复办理情况的做法,满意与否由全体代表共同评判,变“一人满意”为“大家满意”;变被动办理为主动办理。要主动征询代表对办理建议好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地向代表答复建议办理的过程和结果,最大限度地提升工作的实效。二是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院重大事项制度;三是人大代表定期会议制度与走访人大代表制度,决定一定时期的联络工作计划,通报检察工作有关情况和有关案件、信访的处理意见;四是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旁听重大案件评议的制度,以人民监督员选任、职责履行为基础,强化对检察机关“三类案件”的评议和检察委员会重大案件研究的旁听工作;五是认真协助人大机关
做好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评议活动的制度;六是奖励制度。对关心、支持和监督检察工作效果显著或业绩突出的人大代表提请人大常设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三、开阔思路,拓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渠道
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就应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既要巩固并利用好“传统渠道”,更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出更优、更广的“新型渠道”,全面深化、优化与人大代表的联络与交流。一是优化联络方式。收集、登记辖区内人大代表的电话、住址、工作单位等情况,建立内容准确、翔实的人大代表登记簿。设立联络室,开通联络热线电话,发放联络卡,选配政策理论和检察业务水平高、综合协调能力强、工作作风严谨的检察人员担任人大代表联络员,专门负责联络工作。二是实行“对应联络”。同步实施检察机关班子成员包片联络和内设各部门对口联络,实
现“集体联络”和“逐人联络”的有效结合,更加细化检察人员“全员联络”责任,改变“集体见面”这一单一联络方式中相互印象不深、情况了解不透等问题。三是推行“互动约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提出约见检察机关有关负责人时,被约见人要及时、热情接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诚恳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检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约见、走访人大代表的途径和形式,与人大代表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四是构建活动平台。可以抽签或轮流组织的方式组织人大代表参加各种检务活动,保证辖区内不同层级的人大代表有平等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机会;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选聘人大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员、检风检纪监督员,派员列席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报告的审议活动,从不同角度倾听来自最基层、最广泛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评议的声音;定期向人大代表发函或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收集对
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征集开展监督工作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调研文章和素材;不定期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机关重大工作情况和代表联络工作信息,让人大代表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接触、了解、监督检察工作。
四、落实保障,夯实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基础
保障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是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必要条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要为人大代表履行职务提供积极有力的保障措施。一要落实权利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代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代表权,积极运用检察职能,当好人大代表权利的“保护神”,切实维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二要落实经费保障。足额预算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的经费需求,使相关工
第五篇:县法院开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调研材料
**县法院开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调研材料
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进人大代表了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的重要渠道,也是法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进一步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县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等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人大代表进行沟通、联络,并安排立案庭(原为办公室)专门负责落实和督查。今年以来,共接待人大代表24人次,处理代表关注案件7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的一些不安定因素,受到代表们的赞扬。同时,院办公室、立案庭根据工作的性质加大了督查工作的力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措施,狠抓落实,做到了一案一结果,一案一汇报,及时向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反馈案件的处理情况,充分发挥了督查工作的监督职能和推动作用。[找文章到☆好范文 wenmi114.com(http://www.feisuxs/)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县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充分认识到: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履行宪法和法律义务的重要体现,是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方针的客观要求,也是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全面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重要途径。院党组要求全体法院干警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思想上重视联络工作、行动上积极支持联络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加强法院联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思想上重视联络工作、行动上积极支持联络工作,树立全院上下“一盘棋”的意识。采取了几项具体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联络工作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联络工作网络和联络工作领导责任体制,院长为联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为直接责任人,立案庭(原为办公室)为具体联络部门,配备一名专职联络员,并建立相应的联络工作网络。二是建立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定期向代表联络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制度。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每半年向代表联络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便于领导小组成员了解和掌握联络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指导,提出要求。三是各部门加强联络意识,克服联络工作仅仅是立案庭一个部门任务的错误认识,积极主动地支持立案庭开展代表联络工作,对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和涉代表案件的信息和审理情况及时报送立案庭汇总。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意见落实、整改到位。
首先是对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需要作出说明的主动上门向人大代表进行说明,通过说明与沟通,使代表充分理解;需要进一步整改提高的,认真总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对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信访件和代表的来信来访,由立案庭联络员当日登记、当日提出拟办意见,并由分管院长列入督办督查范围,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个人,限在5日内写出报告。由联络员负责向人大作书面汇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采取多种形式,通报情况
及时向人大及人大代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旁听案件、视察法院工作等形式介绍法院工作情况。将法院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活动和重大案件审判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涉及审判执行工作、重大改革措施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文件,都抄报人大常委会,便于及时了解法院工作动态。
四.建立代表关注案件和涉代表案件处理机制。
一是对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和涉代表案件,各业务庭庭长予以重点关注,把好案件质量关,并将处理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重大事项向院长汇报。二是落实合议庭、庭长、分管院长三级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公正、高效办好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和涉案代表案件,并加强与代表的沟通,争取人大代表对法院依法审判的理解和支持。三是注重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工作。为保障人大代表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对涉及面广、矛盾易激化的执行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到场监督。四是建立关注案件和涉代表案件统计上报制度,及时将这类案件的信息和审理情况上报,以利领导掌握动态,及时有效地采取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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