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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正在全国展开

    栏目:九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静默星光 时间:2024-08-28 06:57:42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正在全国展开

    1.2.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正在全国展开,11月2日上午,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李长春.习近平.李克强.贺国强.***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以普查公民的身份,在北京中南海亲自参加人口普查登记,或委托家人申报人口普查信息。我国的人口普查每10年开展一次。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从2024年11月10日进行入户登记,2024年4月底开始陆续公布这次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纪念费孝通同志诞

    第二篇: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2024年5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成立了以李克强副总理担任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的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并与今年5月24日颁布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为普查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乌苏市消防大队在总队、支队及地方政府的强有力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扎实推进普查各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筹措普查经费、落实普查要求、在乌苏人口普查中取得了重要进展。普查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为下一步的工作开展和普查取得成功奠定了基础。

    同时,大队领导也要清醒地看到这次人口普查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普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今年人口普查与以往相比有所不同,一方面这次人口普查是在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和行政管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展开的;另一方面本次人口普查为“十二五”规划提供了可靠参数。

    乌苏消防大队党委、中队党支部科学谋划,优先保障,合理安排,确保人口普查工作在我大队有条不紊地进行,大队领导积极思考我市新形势下如何高质量完成普查工作。

    第一,依法普查。我大队严格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人口普查方案,依法开展普查,规范我大队普查员的普查行为,按要求向官兵发放资料和宣传品,并讲解此次普查的重要性。严格为调查对象的普查资料保密,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保密条令。

    第二,确保质量。乌苏大队全体官兵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做到应登尽登,不重不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普查登记的数据质量。大队还要求指定的普查员做到事前预防,集中控制,事后验收。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坚决严肃处理,若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普查表,要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普查工作的保质保量。

    第三,做好宣传。大队加大宣传力度,在提高官兵支持和配合程度上下功夫,利用好板报、刊物、报纸、讨论会等方式,发挥一切可动用的宣传力量,讲究方式方法,提高宣传效果,并积极开展向社会的宣传,为乌苏市人口普查登记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氛围。

    第三篇: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财政局全力保障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24]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的通知》(黑政发

    [2024]77号)精神,我县于2024年6月11日召开了全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会议,会议上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廖太同志做了重要讲话。县统计局局长、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江同志汇报了全县经济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普查工作面临的困难和下步工作安排。

    人口普查工作涉及到我县的每一户家庭,每一个人,工作范围广,要求高,难度大,任务艰巨。普查经费是普查工作的基本物质保障,为普查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是财政部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责无旁贷。

    根据国务院和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的财政预算。经过认真测算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县财政已对第六次人口普查县本级工作经费作了安排,并已列入了县统计局相应年初预算。在本次人口普查县本级工作经费安排上,我局与市统计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衔接,充分考虑了工作需要,做到了足额安排。

    在切实做好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同时,要认真总结历次

    普查经费的管理经验,切实加强对普查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保证普查经费用到实处。要根据普查进度和工作实际需求安排支出,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在各种普查物资的准备上,要精打细算,尽量利用现有设备资源,必需补充、购置的,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最大限度地节约经费。

    总之,我们财政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密切配合,扎实工作,为确保圆满完成我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各项任务提供可靠的经费保障。

    第四篇: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今日发布。此次人口普查登记的全国总人口为1339724852人。比2024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10年增加7390万人,增长5.84%,年平均增长0.57%,比1990年到2024年年均1.07%的长率下降了0.5个百分点。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24年11月1日零时。所谓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就是规定一个时间点,无论普查员入户登记在哪一天进行,登记的人口及其各种特征都是反映那个时间点上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不管普查员在哪天进行入户登记,普查对象所申报的都应该是2024年11月1日零时的情况。通过这个标准时间,所有普查员普查登记完成后,经过汇总就可以得到2024年11月1日全国人口的总数和各种人口状况的数据。全国总人口为1370536875人。其中:

    普查登记的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339724852人。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为7097600人。

    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为552300人。

    台湾地区人口为23162123人。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2024年11月1日零时的1265825048人相比,十年共增加73899804人,增长5.84%,年平均增长率为0.57%。

    家庭户人口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401517330户,家庭户人口为1244608395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0人,比2024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44人减少0.34人。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人口为686852572人,占51.27%;女性人口为652872280人,占48.73%。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24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6.74下降为105.20。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0-14岁人口为222459737人,占16.60%;15-59岁人口为939616410人,占70.14%;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8.87%。同2024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6.29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上升3.36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7][3]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225932641人,占91.51%;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13792211人,占8.49%。同2024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66537177人,增长5.74%;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7362627人,增长6.92%。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19636790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8798597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为519656445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358764003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24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3611人上升为8930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11146人上升为14032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33961人上升为38788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35701人下降为26779人。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54656573人,同2024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30413094人,文盲率[8]由6.72%下降为4.08%,下降2.64个百分点。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665575306人,占49.6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4149546人,占50.32%。同2024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207137093人,乡村人口减少133237289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3.46个百分点。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中,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261386075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10]为39959423人,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221426652人。同2024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增加116995327人,增长81.03%。

    登记误差

    普查登记结束后,全国统一随机抽取402个普查小区进行了事后质量抽样调查。抽查结果显示,人口漏登率为0.12%。

    第五篇: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关于印发《广东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的通知

    时间: 2024年03月23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 佚名浏览次数: 658

    关于印发《广东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的通知

    2024-02-1

    1粤人普字〔2024〕1号

    各地级以上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广东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广东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职责分工。

    广东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领导小组

    二○一○年二月十日

    广东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

    广东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全省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我省人口普查的重大事项;制定和协调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组织人口普查全民动员,检查、指导全省各地的人口普查工作。

    一、职责分工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按照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具体分工如下:

    (一)省统计局

    1、负责全省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

    2、全面负责人口普查的专业技术工作,做好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3、做好普查资料汇总、数据审核处理工作。

    4、建立人口数据库和人口地理信息库。

    5、制定人口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研究规划,做好普查资料的管理应用工作,组织普查数据结果的社会发布。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普查的法规制度,组织开展人口普查执法检查活动。

    (二)省公安厅

    1、负责户口整顿工作。摸清户籍人口、流动人口、人户分离人口,应落未落户人口、应销未销户人口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2、提供居住在省内的台湾居民和外籍人员的相关资料。协助配合做好台湾居民和外籍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

    3、组织基层公安部门参加人口普查工作,做好普查摸底、现场登记阶段的配合协助工作。

    (三)省人口计生委

    1、负责协调制定有利于开展人口普查的相关政策。

    2、提供分区域育龄妇女及生育情况资料。

    3、组织基层计生干部和群众参与和配合普查登记工作。

    (四)省委宣传部

    1、会同人口普查办公室制定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计划,拟定宣传提纲,部署宣传工作。

    2、组织协调各类新闻媒体进行人口普查全民动员,协调新闻媒体对人口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3、组织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人口普查宣传月活动。

    4、指导、督促各市、县(市、区)宣传部门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

    (五)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协调人口普查实施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六)省教育厅

    1、负责提供各级各类在校学生相关资料。

    2、协助做好各级各类在校学生的宣传动员工作。

    3、配合做好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的普查登记工作。

    (七)省民宗委

    配合做好少数民族人口的普查登记工作。

    (八)省民政厅

    1、提供截止2024年末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录,全省城市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名录。

    2、2024年下半年暂停全省行政区划调整。

    3、提供婚姻登记、死亡人口遗体火化等方面资料。

    (九)省财政厅

    1、负责普查经费的协调保障和使用监督工作。

    2、协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检查、督促市、县(市、区)普查经费按时拨付、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

    2、提供失业人员、农民工的相关资料。

    3、协助做好基层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工作。

    4、配合做好农民工的普查登记工作。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人口普查制图所需的地理信息和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十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负责协调配合房屋普查的相关工作。

    2、提供居民住房的有关信息资料。

    3、组织协调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业主信息基础资料并协助普查员上门入户登记。

    (十三)省卫生厅

    协调提供有关新生儿信息资料。

    (十四)省外办、省港澳办、省台办

    1、负责人口普查中涉及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工作。

    2、提供居住在省内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相关资料。

    3、协助做好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

    (十五)省广电局

    1、组织协调广播、电影、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动员工作,对人口普查工

    作进展情况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2、按全省宣传计划做好人口普查宣传月活动。

    3、指导、督促各市、县(市、区)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

    (十六)省工商局

    1、提供全省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单位名录。

    2、协助做好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动员和普查登记工作。

    (十七)省农垦总局

    组织协调全省农垦系统做好宣传动员和普查登记工作。

    (十八)省军区

    1、负责做好解放军现役军人的人口普查工作。

    2、做好军队营院内编内职工、家属、保姆等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并将普查表移交当地普查机构。

    (十九)省武警总队

    1、负责协调武警部队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2、做好武警部队营院内家属、保姆等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并将普查表移交当地普查机构。

    (二十)其他单位

    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法制办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人口普查的督促检查和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

    二、工作方式

    (一)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人口普查的重大问题。

    (二)人口普查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会议议定,日常工作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三)领导小组重要文件报省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印发,一般性工作文件由领导小组副组长、省统计局局长签发。

    (四)人口普查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需要协调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五)在人口普查前期准备、现场登记、质量抽查阶段,领导小组成员应按职责分工到各地检查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各阶段的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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