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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栏目:九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紫陌红尘 时间:2024-09-08 16:09:19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来源:包装博览……中国钢桶包装网 2024-11-07

    第一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布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地区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处工作。

    一、《实施细则》全许办批准文号及批准日期

    二、总则

    1.1、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管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2024]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征管理办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为:用于盛装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产品的包装产品,国务院[2024]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附则中提到的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产品的包装不属发证产品。

    1.4、本细则覆盖的发证产品申证单元及品种见附件1(新增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1.5每个发证单元可按产品标准分为1、2、3级。取得1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生产1、2、3级产品,取得2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生产2、3级产品,取得3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只能生产3级产品。

    三、产品审查部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

    邮政编码:510110

    电话:020—83304835、83304831传真:020—83304831、8334911

    4Http://E-mail:wb@qmark.com.cn

    联系人:钟灿鸣、朱丽萍、卢明

    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兰洲)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广东市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所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路运输包装检验站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鞍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五、产品名称、申证单元、规格及其产品标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申证单元

    注:

    1、产品标准执行现行有效版本

    2、序号4罐体申证单元中,“罐体”也称“槽罐”

    六、生产必备设备及检测设备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金属桶单元

    2、金属罐单元

    第二篇:048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

    (国家经贸委第37号令)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搬运、运输和使用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用于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以下简称定点证书)。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未取得定点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包装物、容器。第二章 定点企业的基本条件、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定点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具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固定场所;

    (三)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

    (五)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六)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评价。

    第八条 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第九条 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

    (四)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六)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七)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第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设计、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本载容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二条 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包装物、容器上标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标志(以下称定点标志)。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定点企业。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定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定点企业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审批定点企业的情况及定点企业名单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定点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定点证书: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定点证书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定点证书的;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五)因包装物、容器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化学事故的;

    (六)所生产的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机构检测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未取得定点证书,擅自生产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定点标志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九条 承担定点企业资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定点证书和定点标志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2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24年11月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意义和依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2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主要任务:

    1.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2.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3.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4.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法规和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4)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具体申报登记范围详见附件1。

    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评估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4)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2)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要求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从践行“三个代表”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监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把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布置好,落实好。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督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85条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局组织编写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与管理》(试行)教材做好培训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

    6.为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应统一按照国家局组织开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督工作,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附件:

    1.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2.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所述。1.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表1 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

    类 别 物 质 特 性 临界量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易燃液体 闪点<28℃ 20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0 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0 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 kg 氰化钠(溶液)、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0 t 苯酚、苯肼等 *注:毒性物质分级见表2。表2 毒性物质分级(GB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分 级 经口半数致死量LD50(mg/kg)经皮接触24h半数致死量 LD50(mg/kg)吸入1h半数致死浓度 LC50(mg/l)剧毒品 LD50 ≤5 LD50≤40 LC50≤0.5 有毒品 5< LD50 ≤50 40< LD50 ≤200 0.5< LC50 ≤2 有害品(固体)50< LD50 ≤500(液体)50< LD50 ≤2024 200< LD50 ≤1000 2< LC50 ≤10

    2.库区(库)

    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3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库区(库)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库区(库)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表3 库区(库)临界量表

    类 别 物 质 特 性 临界量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1 t 雷管、导爆管等 工业炸药 50 t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爆炸危险原材料 250 t 硝酸铵等

    烟火剂、烟花爆竹 5 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易燃液体 闪点<28℃ 20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0 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0 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 k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0 t 苯酚、苯肼等

    *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3.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使用表4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质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的设施或场所。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单元内现有的任一种危险物品的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单元内有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每一种危险物品的现存量。——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表4 生产场所临界量表

    类 别 物 质 特 性 临界量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0.1 t 雷管、导爆管等 工业炸药 5 t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爆炸危险原材料 25 t 硝酸铵等

    烟火剂、烟花爆竹 0.5 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易燃液体 闪点<28℃ 2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 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00 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 t 苯酚、苯肼等

    *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4.压力管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1)长输管道

    ①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

    ②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3)工业管道

    ① 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的管道;

    ② 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的管道;

    ③ 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5.锅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1)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 t/h。(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4 MW。

    6.压力容器

    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 MPa×m3的压力容器(群)。

    7.煤矿(井工开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1)高瓦斯矿井;(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9.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 m的尾矿库。附件2 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一、填表说明

    1.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目的是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状况及其分布,为重大危险源评价、分级、监控和管理提供基础数据。2.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表1),第二类为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表2-1~表2-12),第三类为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表3)。填表时,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所有符合申报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哪一类别的重大危险源就填报相应的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每个重大危险源填表一份,如存在多个重大危险源,请自行复印表格填报。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及其他可能给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危险源应填写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3.重大危险源申报表的填报、图文资料,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如实地反映实际情况。

    4.填表应用钢笔,表格内容要认真逐项填写,无某项内容时则填写无,因故无法填写的内容应注明原因。

    5.当重大危险源申报涉及保密数据时,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二、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表1: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法人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填报单位负责人姓名 电 话

    经济类型 1 国有经济 2 集体经济 3 私营经济 4 有限责任公司5 联营经济 6 股份合作 7 外商投资 8 港澳台投资9 其它经济

    所在行业 A 农、林、牧、渔业B 采掘业C 制造业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成和供应业E 建筑业F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G 交通运输仓储业及邮电通信业H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I 金融保险业J 房地产业K 社会服务业L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M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电业N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O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P 其它行业 成立时间 占地面积 m2 行业管理部门 职工总数 人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 年总收入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主要产品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1:贮罐区(贮罐)基本特征表 编 号 贮罐区名称 具体位置

    所处环境功能区 1 工业区 2 农业区 3 商业区 4居民区 5 行政办公区 6 交通枢纽区 7 科技文化区 8 水源保护区 9 文物保护区

    贮罐区面积 m2 有无防护堤 1 有 2 无 防护堤所围面积 m2 贮罐个数 罐间最小距离 m 贮罐序号 贮罐名称

    贮罐 贮罐形状 1 立式圆筒罐 2 卧式圆筒罐 3 球形罐 贮罐形式 1 固定顶罐 2 浮顶罐 安装形式 1 地上 2 地下 3 半地下 贮罐材质 公称直径 m 容积 m3 贮存物质名称 物质状态 1 液态 2 气态 3 液、气共存 日常最大贮存量 m3 设计压力 MPa 实际工作压力 MPa 设计温度 ℃ 实际工作温度 ℃ 设计使用年限 年 投产时间

    进料方式 1 管道 2 铁路槽车 3 槽车 出料方式 1 管道 2 铁路槽车 3 槽车

    进料管道 直径 mm 设计压力 MPa 实际工作压力 MPa 出料管道 直径 mm 设计压力 MPa 实际工作压力 MPa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2:库区(库)基本特征表 编 号 库区名称

    具体位置

    所处环境功能区 1 工业区 2 农业区 3 商业区 4居民区 5 行政办公区 6 交通枢纽区 7 科技文化区 8 水源保护区 9 文物保护区

    库区占地面积 m2 库房个数

    库房序号 库房名称

    库房形式 1 单层 2 多层 层数:

    库房结构 1 混凝土结构 2 砖木结构 3 木质简易库房4 其他:

    设计使用年限 年 竣工时间

    占地面积 m2 有无防火墙 1 有 2 无 库房储存物品种类 数量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t 工业炸药 t 爆炸危险原材料 t 烟火剂、烟花爆竹 t 易燃液体 闪点<28℃ t 28℃≤闪点<60℃ t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t 爆炸下限≥10% t 毒性物质 剧毒品 kg 有毒品 kg 有害品 t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3:生产场所基本特征表 单元名称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 具体位置

    所处环境功能区 1 工业区 2 农业区 3 商业区 4居民区 5 行政办公区 6 交通枢纽区 7 科技文化区 8 水源保护区 9 文物保护区

    占地面积 m2 正常当班人数 人 物质名称 单 元 内 危 险 物 质 量

    现存物质总量(t)工艺过程中的物质量(t)存储的物质量(t)废弃物质量(t)1 2 3 4 5 6 7 8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4:压力管道基本特征表 管道名称 管道编号

    管道类别 公称直径 mm 材 质

    壁 厚 mm 管道长度 m 工作压力 MPa 强度试验压力 MPa 严密性试验压力 MPa 输送介质 工作温度 ℃

    投用日期 敷设方式 1 架空 2 埋地

    防腐方式 1 阴极保护 2 无阴极保护 绝热方式无绝热措施 设计规范 设计单位

    安装规范 安装单位

    管道图号

    管道经过地区(厂区)

    与管道相联的调压站(箱)数量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5:锅炉基本特征表 锅炉型号 锅炉名称 编 号

    具体位置

    绝热措施 2 1 制造厂名 制造日期

    安装完工日期 投入使用日期

    设计工作压力 MPa 许可使用压力 MPa 额定供热量或额定出力 KCal/ht/h 介质出口温度 ℃ 水处理方法 锅炉用途

    备注(移装、检修、改造、事故记录)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6:压力容器基本特征表 名 称 编 号 注册编号 使用证编号

    类 别 设计单位 投用年月 使用单位

    制造单位 制造年月 出厂编号

    材料 筒体 封头 内衬

    内径 mm 操作条件 设计压力 / MPa 安全件 是否有安全阀

    壁厚 mm 最高工作压力 / MPa 是否有爆破片

    高(长)mm 设计温度 / ℃ 是否有紧急切断阀

    容积 m3 介质 / 是否有压力表

    有、无保温、绝热 是否有液面计

    安全状况等级 定期检验情况 备注

    注: 1.换热器的换热面积填写在压力容器规格的容积一栏内。2.两个压力腔的压力容器的操作条件分别填写在斜线前后并加以说明。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7:煤矿(井工开采)基本特征表 矿井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上级法人单位

    建矿日期 设计能力 万t/年 实际产量 万t/年 煤的牌号 矿井可采储量 万t 从业人数 固定资产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开拓方式 1立井 2斜井 3平峒

    通风方式 1中央并列 2中央分列 3两翼对角 4分区对角 5其它

    反风方式 1反风道反风 2主要通风机反转反风 3备用主要通风机的无反风道反风

    提升方式 1罐笼 2箕斗井 3串车 4带式输送机 5其它 供电方式 1双回路 2双电源 3其它 主采煤层倾角 主采煤层厚度 m 矿井开采深度 m 生产采区个数

    回采工作面个数 掘进工作面个数

    工作面回采方式 1前进式 2后退式 采高 m 主要落煤方式 1机采 2炮采 3水采 4风镐落煤 5其它 主要支护型式 1液压支架 2单体液压支柱 3摩擦式金属支柱 顶板处理方法 1全部垮落法 2充填法 3煤柱支撑法 4缓慢下沉法

    矿井瓦斯等级 1突出矿井 2高瓦斯矿井 3低瓦斯矿井 煤层的自燃倾向性 1容易自燃 2自燃 3不易自燃

    煤层的煤尘爆炸性 1基本无爆炸性 2弱爆炸性 3爆炸性较强 4爆炸性很强

    煤层顶底板含水层情况 1无 2孔隙含水层 3裂隙含水层 4岩溶含水层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 1简单 2一般 3复杂 矿井开采是否受地表水体或洪水的威胁 1是 2否

    煤层冲击地压危害程度 1无冲击地压 2一般(弱)冲击地压 3严重(强)冲击地压

    煤层赋存状况(根据煤层厚度和倾角变化、裂隙发育情况、断层、冲刷带、陷落柱、岩浆岩侵入破坏等判断)1煤层赋存状况好 2一般 3煤层赋存状况差

    开拓巷道的围岩稳定性 1围岩为比较稳定的坚硬砂岩或石灰岩等 2围岩为中等稳定的砂岩、砂页岩或较坚硬页岩等 3围岩为不稳定的煤、泥质页岩、炭质页岩等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 m3/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 m3/min 煤层自燃发火期 全矿近三个月瓦斯超限次数 近三年内瓦斯突出次数近三年内煤层自燃地点 处

    近三年内主扇故障检修次数近三年内供电系统故障检修次数

    采面粉尘浓度 总粉尘: mg/m3 呼吸性粉尘: mg/m3 矿井总进风量 m3/min 矿井有效风量率

    矿井最大涌水量 m3/h 矿井最大综合排水量 m3/h 地面消防水池容量 m3 井下消防水管长度 m 地面爆破材料储存情况 库房数:

    炸药(t):

    t 雷管:

    万发

    井下爆破材料储存情况 峒室数:

    炸药(t):

    t 雷管:

    万发

    有无瓦斯异常涌出区域 1有 2无 有无未熄灭的火区 1有 2无

    全矿通风系统复杂程度 1简单可靠,易于管理控制,井下风流稳定 2复杂程度一般3通风系统复杂,管理困难,或有些巷道风流不稳 总进风道和总回风道之间的联络巷道数量

    总进风道和总回风道之间的联络巷道的挡风墙坚固程度 1非常坚固 2一般 3差

    有无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采掘工作 1有 2无 是否是在建筑物下、水体下或铁路下开采 1是 2否 矿井安全是否受其它小矿乱采乱掘的影响 1是 2否

    近5年内伤亡事故 起数:

    轻伤人数:

    重伤人数:

    死亡人数: 建矿以来曾发生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全矿或部分区域停产)瓦斯(煤尘)爆炸 火灾

    水灾 瓦斯突出 其他(注明事故类型): 主风机型号,台数

    局扇型号,台数

    主排水泵型号,台数

    探放水设备型号,台数

    绞车提升设备型号,台数

    带式输送机型号,部数

    瓦斯抽放系统型号,数量

    安全监测系统型号,数量 传感器使用数量

    闭锁断电装置型号,数量

    瓦检仪型号,数量

    自救器型号,数量

    井下固定敷设高压电缆型号,数量

    瓦检员人数 放炮员人数 绞车司机人数

    电工人数 安技管理人员数 安全员人数

    全矿技术人员数 高级:

    中级:

    初级: 下井同时作业人数 下井人员中农民工、协议工、外包工所占比例

    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说明:(不少于三条内容)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基本特征表 矿井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上级法人单位

    建矿日期 设计能力 万t/年 实际能力 万t/年 开采矿种 可采储量 万t 固定资产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经济类型 1国有 2集体 3私营 4其它

    从业人数

    开拓方式 1立井 2斜井 3平峒 4混合 5斜坡道 通风方式 1中央并列 2分区式 3对角式 4其它 提升方式 1罐笼 2箕斗井 3串车 4皮带 5其它 供电方式 1两回路 2双电源 3其它 同时生产的中段数 准备生产的中段数

    同时生产的采场数 井下同时作业人数

    矿井总进风量 m3/min 矿井有效风量率

    矿井最大涌水量 m3/h 矿井最大综合排水量 m3/h 是否是以下类型的矿井(可多选)1瓦斯矿井

    2煤系硫铁矿井

    3其它与煤共生的矿藏开采 4 放射性的矿山 5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6高硫矿 7矿尘有爆炸性 井下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型号 竖井或倾角在45度及其以上的井巷

    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度以下的井巷内

    地面爆炸材料储存情况 库房数:

    炸药:

    t 雷管:

    万发

    井下爆炸材料储存情况 峒室数:

    炸药:

    t 雷管:

    万发

    矿井有无下列水文地质资料 1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疏水能力、水利工程等情况; 1有 2无

    2历年最高洪水位,洪水量地面水体、各含水层及井下水的动态; 1有 2无

    3矿区内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 1有 2无 4矿区内的钻孔和封孔质量; 1有 2无

    5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 1有 2无

    6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雨的水力联系。1有 2无 是否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1是 2否

    矿体顶底板含水层情况 1无 2孔隙含水层 3裂隙含水层 4岩溶含水层

    矿体顶底板有无承压含水层 1有承压含水层 2无承压含水层 矿井开采是否受地表水体或洪水的威胁 1是 2否 冲击地压(岩爆)危害 1无冲击地压 2弱冲击地压 3强冲击地压

    矿区内影响生产与安全的断层数目

    巷道围岩的稳定性 1围岩为比较稳定的坚硬砂岩或石灰岩等2围岩为中等稳定的砂岩、砂页岩或较坚硬页岩等3围岩为不稳定的煤、泥质页岩、炭质页岩等 井下柴油设备数量 井下油压设备数量

    井下各种油类的存放地点及最大存放量 油类名称和存放地点 数量(kg)

    带式输送机数量(部):

    有哪些防火措施(选择打√):1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使用阻燃输送带 2液力偶合器使用不燃性传动介质 3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20m范围内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配备灭火器材 5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 6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 7其它措施(写出措施名称)。

    地面消防水池容量 m3 井下消防水管长度 m 井下有何种有害气体大量涌出

    矿井有无未熄灭的火区 1有 2无

    矿区内有无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塌陷区或有塌陷危险的区域 1有 2无

    是否是在建筑物下、水体下或铁路下开采 1是 2否 矿井安全是否受其它小矿乱采乱掘的影响 1是 2否

    近5年内伤亡事故 起数:

    轻伤人数:

    重伤人数:

    死亡人数:

    建矿以来曾发生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全矿或部分区域停产)水灾 火灾

    大面积冒顶 坠罐或跑车

    其它(注明事故类型): 主扇型号 数量

    局扇型号 数量

    主排水泵型号 数量

    探放水设备型号 数量

    绞车提升设备型号 数量

    技术人员数 高级:

    中级:

    初级: 电工人数 绞车司机人数 放炮员人数

    采矿方法

    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说明:(不少于三条内容)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9:尾矿库基本特征表 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上级主管 邮政编码

    建厂日期 从业人数 经济类型

    种 固定资产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尾矿库名称

    地理位置

    尾矿库型式 1山谷型 2傍山型 3河谷型 4平底型 5其它(写出名称)尾矿库等别 1一等 2二等 3三等 4四等 5五等 全库容 万m3 坝高 m 设计总库容 万m3 设计总坝高 m 坝长 m 最小干滩长度 m 沉积干滩平均坡度

    尾矿库危害程度分类

    1、一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二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至5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

    3、三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尾矿库安全度分类 1危库 2险库 3病库 4正常库 如果尾矿库失事是否会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重要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 坝址区地震基本烈度

    库区有无滑坡体 库区有无产生泥石流的条件 库区是否处于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

    库区有无滥伐、滥垦、滥牧现象

    初期坝 坝型 1透水坝 2不透水坝

    1土坝 2堆石坝 3卵石坝 4混合料坝 5砌石坝 6混凝土坝

    坝高 m 坝长 m 堆坝方法 1上游式 2下游式 3中线式 4其他 堆高 m 尾矿分级设备型号 数量

    汇水面积 km2 尾矿库防洪标准(洪水重现期)初期 年 中、后期 年

    尾矿坝安全超高 尾矿库调洪库容 万m3 排洪系统的型式 1井-管式 2井-洞式 3槽-管式 4槽-洞式 5溢洪道

    尾矿粒度dcp mm 尾矿比重 t/m3 尾矿坝的观测项目 1坝体水平位移 2坝体沉降 3坝体固结 4坝体孔隙水压力 5坝体浸润线 6坝基扬压力 7绕坝渗流 8渗流量 9渗流水水质 10 其它(写出具体项目名称)尾矿库的尾矿浓缩分级、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渡汛、抗震等工作概述 如果是危库、险库或病库,对危险情况作出概述

    尾矿库曾出现的问题及采取的解决办法

    备 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3: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危险源周边环境情况 周边地区情况 单位类型 数量(个)名称 人数 与危险源最近距离 住宅区

    生产单位

    机关团体

    公共场所

    交通要道

    其它

    周边环境对危险源的影响 类型 数量(个)简 要 说 明火源

    输配电装置

    其它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单位

    第三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2024年8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截至2024年12月底现行的部门规章共50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并商卫生部同意,决定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 │序号│规章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 ├──┼─────────────┼──────────┼───────┤ │ 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2024年10月8日 │ ││生产管理办法│││ ├──┼─────────────┼──────────┼───────┤ │ 2│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 2024年7月4日 │ │││ 煤矿安监局令第5号││ ├──┼─────────────┼──────────┼───────┤ │ 3│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原劳动部令第6号│1996年12月23日│ ││管理办法│││ ├──┼─────────────┼──────────┼───────┤ │ 4│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原劳动部令第7号│1996年12月23日│ ││格认证办法│││ ├──┼─────────────┼──────────┼───────┤ │ 5│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原劳动部令第10号│ 1998年2月5日 │ ││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 │ 6│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原劳动部令第11号│ 1998年2月5日 │ ││规则│││ └──┴─────────────┴──────────┴───────┘

    第四篇: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细则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

    发放编号:

    受控状态:R受控□非受控

    实施日期:2024年01月01日

    版本号:A/0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

    抽样检验细则作业指导书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名称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细则作业指导书

    实施日期:2024年01月01日

    文件编号:

    目的

    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抽样检验行为,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抽检结果的可靠性。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内容包括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规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10454

    集装袋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平台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抽样

    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应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抽查的种类及规格型号由抽样人员现场按GB/T10111《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或随机抽样。

    4.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成品堆放区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每种产品抽取样品数量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种类

    产品名称

    抽样数量

    检验数量

    备样数量

    塑料包装

    集装袋

    16个

    8个

    8个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单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4.3

    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包装封样,做好样品保护、防潮和签封措施,附合格证明。

    4.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并附加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集装袋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验方法

    基布物理性能

    GB/T

    10454

    GB/T

    10454

    吊带(吊绳)物理特性

    GB/T

    10454

    GB/T

    10454

    连接部

    GB/T

    10454

    GB/T

    10454

    整袋测试

    GB/T

    10454

    GB/T

    10454

    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报告送达及异议处理

    不合格产品检验结论即检即报。检验报告完成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初检机构报送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论告知单》、检验报告等寄送至被抽查对象,并妥善保存送达记录。

    如被抽查对象对抽查结果有异议,在收到检验报告15日内向承检机构或市场监管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事实清楚、诉求明确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确需复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复检,复检机构按规定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上报市场监督管理局。预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五篇: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1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浙安监管危化[2024]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设区的市的;

    (四)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五)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0立方米及以上的;

    (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上级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安全许可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

    第五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能力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设计单位、安评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设立按《实施办法》第六条所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项目建议书核准或备案)后,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当及时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单位对安全评价机构的选择,依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对出具的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负责。

    第九条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对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或专家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人员或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 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出具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依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或变更申请程序和资料要求向省安监局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或变更申请,并提交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内容要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专家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有重大变更或重新设计的;

    (三)周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可能影响建设项目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内容应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应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岗位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同时应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当地安监部门和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备案。

    试生产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方可延长试生产期。申请延期应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抓紧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意见确认书;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专家组应提出结论明确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核查时,可以组织或者商请有关部门结合各自的审查内容共同审查,分别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或申请变更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或申请变更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代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同级发改委、经贸委(局)等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时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通报。

    第三十二条 各市安监局应当分别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省安监局备查。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设计的工作单位出具虚假报告、证明、和违规设计的,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管理实施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做好属地监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附件1)

    2.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附件2)

    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附件3)

    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附件4)5.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附件5)

    6.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附件6)

    7.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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