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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及户口办理程序.doc

    栏目:九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梦回唐朝 时间:2024-09-09 19:01:47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档案及户口办理程序.doc

    档案及户口办理流程

    一、应届毕业生档案办理

    毕业不足一年的毕业生均使用本程序办理入档,报到证报到地址为唐山市人事局或唐山人才交流中心。

    1.1本人填写完人事代理情况表,并提交报到证和档案。

    1.2单位开接收证明信。

    2单位携带接收证明信、报到证、档案统一到人才市场入档。

    二、往届毕业生档案办理

    毕业超过一年时间,档案里有干部转正定级表的。1填写申请干部转移登记表(一式四份)由个人填写完成,并盖章。

    2单位到人事局干部调配处开具借档函,盖章。3本人携带借档函到档案所在地取档案,并盖章。4单位携带档案到人事局调配处审核,审核合格后开具调档函。

    5本人携带调档函到档案所在地开干部介绍信

    6单位携带干部介绍信到人事局调配处开对人才市场的接档函。

    7人才市场入档。

    毕业超过一年时间,档案里没有干部转正定级表的 1由个人在网上下载当地毕业生就业协议调整表,填写

    完整。

    2由单位到人才市场及人事局盖章

    3本人携带该协议及原报到证到当地省级毕分办进行改派,报到地址为唐山市人事局或唐山市人才交流中心。4单位携带接收证明信、报到证、档案统一到人才市场入档

    三、户口调动

    1.1个人填写申请档案调动表

    1.2单位开具接收证明信盖公章

    1.3人事局调配处对人才市场开具借档函

    2取档后连同身份证、毕业证、及调动表、党员介绍信(党员的)交人事局调配处进行审阅合格后开具户口商调函(户口登记表)。

    3单位携带户口商调函、代理人授权书、单位同意接收户口证明、档案、本人户口页复印件到公安局户政处开调动户口的第二联

    3本人拿着户口调动第二联到户口所在地调动户口页 4单位拿着户口页到公安局户政处开调动户口的第三联 5单位携带第三联及本人浅色免冠一寸照片到果园派出所落户。

    第二篇:户口档案如何办理迁移

    一、由户口迁移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先经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审核,符合迁移条件的,报上一级分(市)县局审批,审批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以下简称《准迁证》)。当事人凭《准迁证》(两联)回到原户口所在地下户,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当事人再凭《准迁证》(迁入地存查联)、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到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上户。

    二、* 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材料?

    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书;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 如何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6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材料?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其他相关证明。

    * 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入?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出?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 如何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第三篇:毕业户口、档案办理

    本科毕业生毕业后户口,档案办理可参考

    Eg我老家在河南郑州,在重庆读书,毕业后户口和档案都

    转回老家。

    毕业后学校会提供 搬迁证和报到证(注意上面不能有

    任何涂改,有涂改的地方需找相关部门加盖有效印章)办理户口:携带毕业证,搬迁证,和两张一寸证件照(白

    底),到当地派出所即可办理。

    办理档案:携带毕业证原件和报到证(注意上面寄到的地址 本人的是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但是找到那个偏僻的地方以后,门口上来了一个温馨提示 办理毕业生报到、档案、落户和人事代理请到陇海西路与秦岭路交叉口郑州市人才大厦)到郑州市人才大厦9楼907房间。

    注:1 只要找到地方就比较好办咯,他们会告诉你下一步你

    需要办什么,在哪里办,关键是把证件都带齐咯,实在不确定就把可能用得到的证件都带上。学校寄档案的速度实在是坑爹啊,所以最好提前咨询

    哈档案接受地是否接受自己带档案。报到证上面的有效期不用理他,一般是可以等两年的。是河南非郑州的同学,需要先到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一个电子信息注册之类的东东,(具体的不知道,听同学讲的,这个是有时间限制的)

    第四篇:北京户口办理程序

    办理北京户口需要的程序 第1章 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 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24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二条 办理死亡登记

    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 1 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户口迁往市外登记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家属书面注销户口申请;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注销户口须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报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往市外的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户口,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 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第五条 办理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第六条 办理时限

    户籍接待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2章 办理申请在京入户

    第七条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2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八条 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4.随迁子女应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进京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2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九条 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十条 子女随父进京入户

    (一)受理条件:

    1.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不满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请随父亲入户的,须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原则上只解决一名子女。

    2.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共同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的,须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202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出具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父亲为本市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集体户口),无需提供住房证明,但须提供父亲集体户口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9.父亲户口落在本市非直系亲属家庭户口的,须提供非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经公证的父亲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户主同意入户证明;

    10.父亲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进京的,须提供进京批件;

    11.其他证件证明。

    第十一条 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申请入户人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须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3)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人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营业税+所得税)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2)申请人申请在城八区以外的区(县)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购房所在地区(县)公安分(县)局申请,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和纳税的税票;

    5.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中本市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

    6.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明和入户申请人连续三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7.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结婚证;

    10.独生子女证;

    11.申请人及配偶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1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违法记录的证明;

    13.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其他合伙人放弃办理进京户口的声明;

    14.其他证件证明。

    根据《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24]73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城八区以外地区落户的申请人,从户口迁入之日起,5年内不办理市内迁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市内迁移。

    办理时限

    由派出所、分(县)局、市局三级审批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由派出所、分(县)局两级审批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由派出所一级审批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三级审批的具体时限安排如下:

    (一)派出所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分(县)局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员在京入户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市局办理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工作时限。第3章 办理小城镇户口登记和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农转非

    第十二条 办理本市农业户口转小城镇户口

    办理本市农业户口转小城镇户口,申请人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申请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办理条件:

    1.在本市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的规划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2.在规划区以外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规划区内购标准为不低于二居室的商品房,可以申请办理本市小城镇农转非。

    (二)应出具的证件证明:

    1.个人申请书;

    2.个人在规划区内合法住房或合法购房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地所在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职业和居住两年以上证明。

    第十三条 办理小城镇户口迁移

    按照市内户口迁移的规定,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办理迁移条件:

    1.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本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2年的;

    2.迁入地有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的;

    3.携未婚子女投靠丈夫或妻子的;

    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5.父母投靠子女生活的。

    (二)应交验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家属、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迁入的须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制发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贷款银行的贷款证明;分期付款购房的,提供分期付款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分期付款购房证明;

    3.夫妻投靠迁入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投靠人与父母同住的,须提供其父母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外省市人员办理本市小城镇户口的,还须提供进京批件,即《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审批表》、《外省市人员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申请表》的复印件(此批件由办理小城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派出所承办民警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仅供办理市内户口迁移使用,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5.其他投靠迁入的,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附: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名录

    14个卫星城:

    通州区通州镇卫星城,大兴区亦庄卫星城、黄村卫星城,房山区燕房卫星城、良乡卫星城,门头沟区门城卫星城,昌平区昌平镇卫星城(南口、埝头)、沙河卫星城,延庆县延庆镇卫星城,怀柔区怀柔镇卫星城(雁栖、庙城、北房),密云县密云镇卫星城、平谷区平谷镇卫星城,顺义区顺义镇卫星城(牛栏山、马坡),丰台区长辛店卫星城。

    33个中心镇:

    海淀区温泉镇,丰台区王佐乡,门头沟区斋堂镇、潭柘寺镇,房山区窦店镇、长沟镇、琉璃河镇、韩村河镇,通州区宋庄镇、马驹桥镇、永乐店镇、?县镇,昌平区小汤山镇、北七家镇、阳坊镇,顺义区杨镇、后沙峪镇、北小营镇、高丽营镇,大兴区榆垡镇、西红门镇、庞各庄镇、采育镇,平谷区峪口镇、马坊镇,怀柔区杨宋镇、汤河口镇,密云县太师屯镇、溪翁庄镇、十里堡镇,延庆县永宁镇、康庄镇、旧县镇。

    第十四条 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农转非

    办理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申请办理农转非,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申请入户地或购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办理条件:

    1.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夫妻投靠农转非的,不受年龄限制。

    2.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父母投靠子女农转非的,不受年龄限制。

    3.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农转非的。

    (1)申请人为购房者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不得单独申请);

    (2)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

    (3)申请人在本市卫星城、小城镇购房,办理“小城镇农转非”或“农转非”,由申请人自愿选择。

    (二)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要求申请人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住房证明;

    4.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农转非的,住房证明须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制发的房产证;尚未取得房产证的须提供正式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5.其他证件证明。

    第五篇:办理户口的程序

    办理户口迁入的程序

    1、准备办理户口迁入的资料:男女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到派出所或者村委会领取征拆户上户口的专用申请表,在表上写好申请事由;

    3、组上每户的户主签名并写上电话号码;

    4、组长签意见(同意迁入),盖组上公章;

    5、村委会签意见盖村委会的公章,村妇女主任签意见盖村计划生育的公章;

    6、女方需到村计生、乡计生部门盖计生证明章,到乡镇(街道)征拆部门、县(区)征拆部门签是否征拆的意见,并盖章。

    7、月亮岛街道计生办,盖计划生育的公章;党政办盖月亮岛街道办事处的公章。

    8、望城区国土办盖章公章。

    9、星城派出所户政领导签意见,然后盖好星城派出所的公章。

    10、望城区公安局户政大厅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如果是湖南省外的户口迁入,由望城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开出同意迁入证明,然后到对方派出所开出同意迁出的证明);

    11、到星城派出所办理上户的手续(如果是湖南省外的户口迁入需迁入人所在地派出所开出同意迁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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