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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长效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栏目:九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琴心剑胆 时间:2024-09-17 12:43:23 下载.docx文档

    XX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长效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进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设施、管网设施、处理终端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依照政府主管、市场主导、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原则。

    三、各地要因地制宜确定污水治理技术路线和处理工艺。

    有条件的村庄优先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统一处理;无条件的,但人口集聚、经济条件较好、自然消纳能力不足的村庄,建设村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居住较为分散、地形地貌复杂的村庄,采取就近利用和分散处理。

    四、按照“修复一批、改造一批、新建一批”的原则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项目设计时,优先利用已建成的设施及管网;项目招标时,鼓励采用一体化打包、分区域打包、多项目打包,优选资信好、技术强的承建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建设时,属地政府要把好设计技术关、施工质量关。各地在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新农村建设、河道整治等工程时,要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按1万元/(村·年)标准执行,其中:县财政补助50%,乡镇(街道)、村(社区)自筹50%,并纳入年度县财政预算。

    已列入县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15个行政村,运行维护经费从县级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资金中安排。乡镇所在地及周边拟纳入乡镇污水厂的34个村不纳入县财政预算范围。

    六、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按照《XX县生态环境“331”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执行,由第三方机构负责各乡镇(街道)辖区内行政村的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及管网情况进行巡查。

    七、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一)对于需要一定或较高技术管理能力的、采用动力(或微动力)生物处理方式的设施,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运行维护。

    (二)对于偏远、规模小、工艺简单、操作简便、维护技术要求不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考核村级组织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情况,将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依据,并协调解决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矛盾纠纷。

    九、县直有关主管部门作为监督管理主体,负责对各乡镇(街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一)XX市XX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编制指导县域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跟踪、督促工作进展,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指导做好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与户厕后端的衔接工作。

    (二)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城镇污水管网与户厕后端的衔接工作,并会同县卫健局指导管护类村庄户厕三格化粪池尾水排入田地、山地、林地进行消纳,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

    (四)县财政局负责运行维护资金预算安排,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十、乡镇(街道)作为责任落实主体,负责村(社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并将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十一、农户作为受益主体,负责做好户用三格化粪池、接户管、清淘井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主动参与设施的巡查管理、维修。

    十二、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服务主体,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要求等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以及运行维护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负责对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及时排除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建立设施运行情况台账,定期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运行、进水量和出水水质等情况;对服务范围的设施出现故障或停运,应当在24小时内向县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并在规定的时限完成整修。

    十三、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收集管网配套、管道通畅;

    (二)做好雨水污水分流;

    (三)定期检测进出水水质,日处理能力50吨至100吨(含100吨)的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日处理能力100吨以上的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四)定期对格栅进行清渣,对集水井和厌氧池池底进行清淘,污泥无害化处理;

    (五)做好日常维护人员安全防护,特别要注意防止跌入厌氧池。

    厌氧池下人清理时,须在白天和池内无危害气体时进行,并应有人在池外配合。

    (六)定期检查维护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运行情况,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长期不用的水泵应吊出集水池存放;

    (七)定期巡查电气设备、电力电缆运行情况,并填写巡查记录,特殊情况应增加巡查次数;

    (八)电力的绝缘必须满足运行要求,电缆终端连接点应保持清洁,相色清晰,无渗漏油,无发热,接地完好,埋地电缆保护范围内应无打桩、挖掘、种植树木或可能伤及电缆的其他情况;

    (九)定期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井盖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发现盖板上杂物、覆土等应及时清理;

    (十)定期检查人工湿地植物生长状况,及时补种,及时清理杂草、垃圾,冬季对植物及时进行收割;

    定期检查湿地系统是否堵塞,若遇堵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十五、设施运行维护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具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的专业知识,并经专业技术培训;

    (二)熟悉维护管理设施(包括设备、工艺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

    (三)具有质量管理意识,工作认真负责。

    十六、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

    因检修、停用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者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污水处理设施停运10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应急处理措施等向县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十七、县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十八、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生活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十九、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实时监控处理设施运行动态。

    二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列入各乡镇(街道)党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按照考核方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地运行维护成效和拨付运维资金的依据。

    二十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XX市XX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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