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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栏目:九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落霞与孤鹜齐 时间:2024-09-21 13:18:00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人联字[2024]42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省各单位干部(人事)处:

    现将《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

    二○○五年六月九日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确保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除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公开招聘人员。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也可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 财政拨款和财政部分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数额内进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时,除政策安置、涉密岗位以及经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人才可采取个别直接选聘的办法外,都要面向社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人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资格

    条件、招聘的方式及组织领导等。招聘工作结束后,应将招聘结果报同级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工作实际需要成立招聘工作组织,成员主要由单位领导和人事、纪检、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采取考试、综合能力测评等方法进行,具体方法由招聘单位的招聘工作组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人员的程序:

    (一)招聘单位制定公开招聘简章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县级以上人才市场公开发布。

    (二)招聘单位负责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测评。

    (四)招聘单位公布考试或测评结果,按照招聘岗位1:1的比例,根据考试或测评的成绩从高到低择优确定考核人选。

    (五)招聘单位负责进行考核。考核内容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由招聘单位的招聘工作组织确定。

    (六)招聘单位对考核合格者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组织体检。

    (七)招聘单位的招聘工作组织或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八)受聘人员确定后,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签订。

    (九)聘用合同签订后,招聘单位凭有关招聘证明和聘用合同文本,到同级党委组织、政府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一经订立,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受聘人员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严肃工作纪律,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严格按招聘办法和工作程序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各级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

    第十五条 对在招聘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徇私舞弊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通过弄虚作假被聘用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十六条 各市州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已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证明方可报名。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共招聘人员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工勤技能岗位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或者招聘工作组织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证明、证件等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招聘符件的人员。

    第十二条 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须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进行报名登记。

    第三章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事业单位提出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核准的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岗位的数量、名称等;

    2.招聘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招聘方式等;

    3.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

    4.本单位关于落实招聘工作的准备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主管部门审核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核查事业单位的编制和岗位情况;

    2.审核招聘岗位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3.审核《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

    4.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三)审定、备案招聘计划。省直事业单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报省编办审核编制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定;市(州)的招聘计划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查备案,并填写《甘肃省市(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备案表》;县(市、区)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报市(州)审定。

    (四)发布招聘公告。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六)考试、考核。

    (七)公布成绩。

    (八)考察。

    (九)体检(体检标准暂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十)根据考试、考核结查,提出拟招聘人员。

    (十一)公示拟招聘人员。

    (十二)上报批拟招聘人员。

    (十三)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公开发布招聘公告。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发布。市(州)、县(市、区)由市(州)主管部门发布。招聘公告的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和人数;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及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五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职来能力,专业能力和专业技能。原则上不将职业能力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笔试内容。管理岗位应进行职业能力考试。考试成绩必须量化。

    第十六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七条 考试可采用笔试、面试、实际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个别紧缺专业的岗位,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批准可单独招考。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由市(州)批准。

    对于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八条 招聘岗位至少有3人以上(含3人)报考方可开考。报考人员省于3人时,按紧缺专业的岗位招聘。

    第十九条 考核应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第二十条 考试的组织实施。省直事业单位的职业能力考试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组织;专业能力考试考核和实际操作测试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市(州)、县(市、区)的考试工作由市(州)统一组织。

    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可委托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制定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规程,规范考试命题、笔试阅卷、面试组织等环节。要完善保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考务安全。要加强公开招聘考官培训工作,提高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工作水平,增强考试公正度。有条件的市(州)和单位要加强题库建设。

    第二十二条 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中,是否面试由招聘单位决定,决定面试的,面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成绩的百分之三十。面试必须规范。

    第二十三条 纳入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原则上都要进行考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批同意,市(州)及县(市、区)事业单位由市(州)审批同意,按照公开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

    (二)紧缺专业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的。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四)符合省上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五)其他需要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

    第五章岗位聘用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考试、考核的应聘人员,由事业单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学习成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五条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考察的结果,经事业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对拟聘人贡由事业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批;市(州)、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报市(州)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经批准的招聘人员,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实施岗位聘用、兑现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 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职责,建立严格的制度规范,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指导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和管理职责。公开招聘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组织机构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的进行的。

    (七)违返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诚信记录制度。对于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将其违纪情况载入本入诚信记录,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招聘;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四条 对违返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返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六条 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及市(州)批准聘用的人员,可以办理户籍迁转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推荐]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用人新机制,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24]7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列入本省财政全额、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进入财政全额、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单位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要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省人事厅是全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会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市(州、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并会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及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由本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本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较小规模的事业单位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聘工作,也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组织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报名条件,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应聘职位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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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聘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岗位的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须具有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适应拟任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拟任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条 应聘人员须填写《报名登记表》,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照片;在职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及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在省人事厅下达的增人计划内,根据用人需求,提出公开招聘计划,报省人事厅备案;省直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在省人事厅下达的增人计划内,根据用人需求,提出公开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备案。

    各市(州、地)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以上备案期为15天,在备案期内省人事厅无异议的,备案期满后招聘计划对外公布,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特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州、地)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招聘岗位(职位)、招聘人数;

    (二)招聘的范围、对象及任职资格条件(应区分管理类岗位、专业技术类岗位和工勤岗位);

    (三)考试的方式、方法、时间和考试科目;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必须交验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或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包括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拟招聘岗位人员数量,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办法及时间、报名方式等。

    第十五条 应聘人员报名时,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须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采取相关管理科目考试、专业技术科目考试和技能测试相结合的方法,考试方式是笔试和面试,全面测评应聘人员的文化知识、专业水平、实际能力及对所报考职位的适应性。

    第十七条 考试按如下管理权限进行: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直部门所属正厅级事业单位的考试由其自行组织。省直部门所属副厅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考试由其主管部门组织。

    各市(州、地)事业单位的考试,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分别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考试、报名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的考试范围和内容是:

    (一)报考管理岗位类的人员须参加管理岗位需要的相关管理科目的笔试和面试;

    (二)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类的人员须参加专业技术科目考试的笔试和面试;

    (三)报考工勤岗位类的人员参加技能考试,考试方式重点是进行实际操作和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人事厅批准,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核录用,也可简化考试程序录用:

    (一)涉密岗位、特殊岗位或专业;

    (二)从同级政府公务员岗位调入的人员、从同类型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

    (三)从省内外引进的我省各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以及用人单位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二十条 面试结束后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在人事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卫生厅黔人发[202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以及体检合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奉公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第二十二条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经用人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进入聘用程序。考核中出现不合格的是否按顺序进行递补,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要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有聘(录)用合同或工作关系的,须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合同鉴证。工勤岗位的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由用人单位委托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二十五条 新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及相关的保险事项按国家有关政策办法和用人单位的薪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见习)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并报原鉴证机关备案。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的申诉、检举和控告,并按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暂行办法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下列违反本暂行办法情形的,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中违反考试考核纪律和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暂行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及新闻单位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人事厅核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地)根据本暂行办法,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中公教育 贵州中公教育 事业单位考试网

    第四篇: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新进人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24年第6号令)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黑发[2024]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分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查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市(地)、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地)、县(市)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集中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

    (二)应聘人员条件;

    (三)招聘的办法;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限)、内容、范围,考试的方式及计分方法;

    (五)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六条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的招聘,经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考试科目与方式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和某些特殊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组织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条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如果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

    第二十四条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对拟聘人员应在单位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七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为受聘人员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有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

    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市(地)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方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瓦房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瓦房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公告

    为了满足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大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按照《瓦房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

    法》,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本市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公开招聘共组织23家事业单位,招聘52人。其中专业技术岗位31个,管理岗位8个。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瓦房店市行政辖区及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招聘工作人员计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为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的人员。

    三、报名

    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将在瓦房店电视台、瓦房店市政府网站播发登载招聘信息。

    1、报名方式:采取持相关证件现场报名的方法进行。

    2、信息发布时间:2024年2月24日至2月29日

    3、报名时间:2024年3月 1日——3月7日

    4、报名地点:瓦市政府大楼232房间。

    5、报名程序

    (1)提交报名相关证件,包括:学历学位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留存以上证件的复印件)、二寸彩照四张。

    (2)请考生自行下载《瓦房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一份(附表二),填写完整并张贴照片后提交到报名现场。2024年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请自行下载《2024年瓦房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推荐表》(附表三),填写完整并张贴照片后提交到报名现场。

    (3)报考考务费50元。

    (4)领取准考证。报名人员应于2024年3月15日至3月16日到报名地领取准考证。

    6、报名要求

    (1)报名采取诚信承诺制,报考人员只允许选择一个招聘岗位,并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报考人员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2)报名需提供两份证明材料。①报考应聘人员,如有工作单位,要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要由所在社区提供报考证明;居住农村的由所在乡镇村委会出具报考证明(证明材料要说明有无参入“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②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行为证明。

    (3)报考同一岗位要形成1:3竞争比例,当同一岗位的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未达到1:3竞争比例时,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或按比例缩减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数量。并通知被取消岗位招聘计划的报考人员进行岗位调整。对不同意调整或不能调整的报考人员取消考试资格,退还考务费。

    四、考试内容及方法

    1、笔试内容

    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笔试科目为一科,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试。试题全部为客观性题,笔试时间为120分钟,试题满分为100分,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

    2、笔试要求

    参加笔试考试时,必须持准考证、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笔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的报考人员不允许进考场,考生不得提前一小时交卷离开考场。

    3、对笔试合格人员,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2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按1:2比例确定的最后一个人选笔试成绩并列者,均进入面试。如果笔试合格人员没有达到1:2比例,该岗位笔试合格人员仍可进入面试,但需要在面试时成绩达到60分面试分数线,面试成绩不足60分的,取消聘用资格。

    4、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为2024年4月7日9:00——11:00

    五、考试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照笔试面试成绩权重计分法计算,其权重为6:4。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依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职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考核和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核和体检人员,成绩仍相同的,通过加试的方法确定考核和体检人员。

    根据《大连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即“在合同期内连续2年考核合格的,合同期满后3年内符合其所在涉农区市县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参加招聘考试时,笔试成绩加5分”(详见大人发

    [2024]128号)。凡在瓦房店市服务期满3年内的“村官”,在本次招聘考试

    中笔试成绩加5分。符合条件“村官”报名时需提供服务期满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考核和体检

    考核和体检工作由考试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情况。

    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要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考核或体检不合格而产生的招聘岗位空缺或因应聘者自愿放弃等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按照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七、公示和聘用

    经考核和体检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将通过本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按规定完备用人手续,订立聘用合同,在职的报考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的相关证明。

    八、纪律和监督

    此次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纪检监察部门将全程监督。对于在公开招聘工作中违反纪律、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的人员,要追究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表一:《瓦房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xls表二:《瓦房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xls表三:《2024年瓦房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推荐表》.xls

    咨询电话:85615277

    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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