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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申请、认定及伤残等级评定流程-gs(合集5篇)

    栏目:九号文库 来源:网络 作者:浅唱梦痕 时间:2024-09-24 18:51:43 下载.docx文档

    第一篇:工伤申请、认定及伤残等级评定流程-gs

    工伤申请、认定及伤残等级评定流程

    附表:

    1、《工伤认定申请表》(人事处领取)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人事处领取)

    3、《》

    第二篇: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如下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①《工伤认定书》(或单位开具的工伤证明);

    ②身份证原件;

    ③相关的工伤诊断资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X光、CT等检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后,开具劳动能力鉴定《介

    绍信》交申请人。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务鉴定机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残废等级。(在该标准颁布前,暂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执行。)

    3、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社保部门出具的鉴定《介绍信》;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包括反映残情及面容的彩色3R照片2张、1寸证件相5张;

    (4)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

    (5)重要的仪检报告单(如:MRI、CT、ECT)等医疗资料。非参保职工申请鉴定时还须携

    带单位的工伤证明(或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工伤伤残鉴定程序

    工伤伤残鉴定程序

    因工受伤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2. 根据工伤保险处出具的《企业职工工伤鉴定通知书》或工伤认定证明,填写《职工伤病

    劳动鉴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单位鉴署意见,加盖公章;因其他原因伤残或因病的职工

    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因批准后,填写《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一式二份,单

    鉴署意见,加盖公章。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

    据委

    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工伤鉴定办理程序

    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事故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职工本人、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其它需要提供的另行通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机关、事业单位:事故发生后,由用人单位向具有管辖权的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其它需要提供的另行通知。在人事行政部门受理后,作出工伤

    认定决定。

    劳动能力鉴定后可能存在的争议及解决办法

    (1)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

    结论为最终结论。

    (2)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

    定。”

    另外,这里有几个问题要强调一下:

    (1)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的复查鉴定。

    (2)为什么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要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工伤职工当时的伤情和残疾状况程度作出的,而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有可能通过医疗康复得到减轻,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规定为期1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

    定工作。

    (3)哪些人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经办机构即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

    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与时间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企

    业职工劳动鉴定和工伤待遇审批程序

    1.范围

    市属企业职工工伤的认定和工伤致残程度5—10级、县(市)属企业5—6级残废等级的评定。市属企业、县(市、区)属企业申请办理病退职工的初级劳动鉴定工作。

    2程序

    2.1职工发生事故后的申报

    A.企业应在15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B.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2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待遇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材料:

    A.职工的工伤申请;

    B.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书。

    C.企业的工伤报告;

    D.两人以上的旁证。

    2.3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伤残鉴定:

    A.个人申请;

    B.企业填写《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认定和伤残等级的确定申报表》(一式四份);

    C.有关原始资料。包括原始病历、病历摘要、伤残证明(职业病须持有职业病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精神病须持有精神病病院的诊断证明)、X光片、有关检查化验报告单及调查

    报告。

    第三篇: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l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4.1.2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4.2.8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4.2.9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 %以上.4.3 Ⅲ级伤残

    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

    g.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伤残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4.3.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

    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

    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4.3.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廊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一例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b.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b.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4.3.9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3.10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3.11 皮肤损伤致授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ic以上.4.4 Ⅳ级伤残

    4.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4.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 颈部损伤致:

    a.摄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90 %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

    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d.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4.4.8 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第四篇:深圳申请工伤认定流程

    深圳申请工伤认定流程 深圳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λ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λδ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λ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5.职工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有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û有劳动合同的,提交证明材料,如工资条、银行卡等工资报酬领取的证明或者是单λ同事的书面证明。

    6.用人单λ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提交劳动仲裁解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7.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λ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λ承担举证责任。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9.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λ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深圳市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λ、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λ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λ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λ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篇:工伤等级评定标准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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