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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共同投资合作项目合同 投资合作经营协议(三篇)

    栏目:精品范文 来源:网络 作者:青苔石径 时间:2024-06-23 14:08:57 下载.docx文档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共同投资合作项目合同 投资合作经营协议篇一

    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 省____ 市共同投资举办合作经营企业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章 成立合作公司

    第一条 合作经营企业的名称为:____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 市____ 区____ 路____ 号。

    第二条 合作公司是经____ 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____ 市登记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 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向合作公司提供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均属于合作公司的资产,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在合作公司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第二章 合作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 合作企业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五条 合作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作企业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必须经____ 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合作条件

    第七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注:或各方商定的其它币种)

    第八条 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

    甲方:____;

    乙方:____。

    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现金和合作条件按以下方式缴付或提供:____。

    第十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合作各方用作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一条 合作公司一方如需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生效。合作公司一方向第三者抵押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同意。

    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作一方向非合作方转让权利、义务的条件,不得比向合作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

    第四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1.办理申请设立合作公司、登记注册等事宜;

    2.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或租用厂房及建筑设施的手续;

    3.组织合作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注:应尽量优先聘请国内有关部门进行设计和施工。)

    4.按第八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

    5.协助办理合作公司生产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

    6.协助合作公司在国内外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7.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生产经营条件;

    8.协助合作公司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9.协助合作公司办理有关暂住证、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

    负责协助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1.按第八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并负责将作为乙方出资的机器设备等实物运至合作公司目的地;

    2.协助合作公司办理在国际市场选购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协助合作公司设备安装、调试以及提供试生产所需的技术人员;

    4.负责培训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6.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技术、设备

    第十三条 合作公司所采用的技术为____方负责提供时,____方为合作公司的技术责任方,技术责任方承担如下技术责任:

    1、保证为合作公司提供____,按____要求生产出质量合格的产品;

    2、保证培训____,技术培训费由____方负责(或订技术培训合同);

    3、如不能提供或有意欺瞒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注:如有技术转让时,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并报____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合作公司所需的机械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可以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购买。合作公司从国际市场购买的设备等,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提交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认证。

    第十五条 合作公司不得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出口产品,不得以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口物资。

    第六章 产品的销售

    第十六条 合作公司进口或者出口属于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七条 合作公司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

    第十八条 合作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由合作公司依法自行确定。

    第七章 收益分配和风险亏损承担

    第十九条 合作公司在完税并提取各项基金后,收益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____。

    第二十条 合作公司经营性亏损由____方承担。

    第八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人。董事长由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____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对其他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超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是合作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记录应经到会董事签名确认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九章 经营管理、劳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作公司在其法定地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任,任期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董事会成员可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经董事会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录用、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和奖罚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与合作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____市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合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合作公司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作公司应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合作企业设监事会。合作企业注册登记之日,为监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不得少于三名),其中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名,公司职工代表____名(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其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是合作企业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监事签字。

    第十一章 税务、财务、审计、统计和环保

    第三十八条 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九条 合作公司及其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作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国有关法律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并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合作公司的会计制度须报____市财政局、税务局备案,接受____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合作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对合作公司帐簿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十二章 外汇收支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境外合作方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国外。

    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的外籍职工和台、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的合法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开支,其剩余部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第十三章 合同期限

    第四十八条 合作公司的期限为____年,从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作一方提议,合作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可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四章 合作公司合同终止时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合同时,合作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对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 合作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合作公司合同时,合作公司的财产归属和债权、债务分担按下列方式进行:____。

    第十五章 保险

    第五十一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重大修改,合作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调整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经合作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合作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第五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提前终止合作合同。

    第五十四条 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终止合作合同。如合作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还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合作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合作一方未按照合作合同的规定如期提供或如数提供合作条件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提供或如数提供合作条件。逾期仍未提供或仍未投足合作条件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作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作公司。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作公司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作者承担违约方在合作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提供合作条件义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作公司对该项出资进行清理。

    第五十六条 因未如期履行或未如数提供合作条件而构成违约的,从逾期之日起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注册资本的____%违约金给履约方。如逾期六个月仍未履行,除累计缴付注册资本的____%违约金外,履约方有权申报终止合作公司,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十七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八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作公司合同之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其他合作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作公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作公司合同影响之程度,由合作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

    第五十九条 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一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一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文件,包括:合作公司章程,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上附属文件如果与本合同相矛盾时,以本合同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报经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合作各方如用电报、电传发送通知,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合作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若地址有更改,须及时书面通知合作各方。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合作企业执_____份,其余由有关政府部门留存。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共同投资合作项目合同 投资合作经营协议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_______________ 公司和_______________ 国_______________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_市,共同投资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 在中国_______________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_______________国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依据_______________法律成立的企业,在_______________国_______________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 合作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作经营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三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作公司的组织形式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以各自合作条件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作公司经营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 合作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 。

    产品品种将发展 。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折万美元)。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折_______________ 万美元),其中:甲方_______________ 美元占_______________ % , 乙方_______________美元占_______________ %。

    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由合作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

    第十三条 合作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规定外,合作各方应履行下列责任:

    甲方责任:

    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协助办理合作公司建设期所需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有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事宜;

    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作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基础设施;

    协助合作公司招聘当地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负责(协助)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物资运至中国港口(交付合作企业);

    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各工人;

    负责技术转让的外方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合同产品;

    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 合作各方同意,由合作公司与乙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质量控制、培训人员等。

    第十六条 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

    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技术是合法的拥有者,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乙方保证为合作公司提供的 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同经营目的的要求。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2乙方保证将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作公司, 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3乙方对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

    5在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作公司, 不另收费用;

    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合同试产期内使合作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十七条 如乙方未按合同及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作公司的损失。

    第十八条 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销售额的 %。提成交付期限按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期限。

    第十九条 合作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 年。

    技术转让合同期满后,合作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

    第八章 产品销售

    第二十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_______________ %,内销部分占_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一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作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占_______________ %。

    由合作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占_______________。

    由合作公司委托外方合作者销售,外方合作者销售占_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二条 合作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作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三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合作公司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合作商标为 。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董事会于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 人组成,甲方委派 _______________人,乙方委派 人。董事长由 _________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由_______________ 方委派。董事任期_______________ 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或者简单半数决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案保存。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_______________ 方推荐,副总经理_______________ 人。

    由甲方推荐_______________ 人,乙方推荐_______________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___________ 年。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 原材物料、设备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的,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

    筹建处由 人组成。其中甲方_______________ 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 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 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六条 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合作各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合作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 筹建处在工程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作、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和合作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 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合作公司按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外籍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合作公司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但应不少于 %

    第四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合作公司财务审查,并将结果报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一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会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四十八条 每一会计年度的头四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自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五章 外汇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合作公司应分别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国外银行,一切外汇支出由合作企业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外汇平衡由本合作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二条 本合作企业的外籍和港澳员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外汇部分在依法纳税后,有权汇出国外。乙方分得的外汇红利,依法缴纳税收后,可以汇国外。

    第十六章 利润分成

    第五十三条 自获利年度起,合作各方的利润分配如下:第_______________ 年至第_______________ 年,甲方占 _______________%,乙方占 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___ 年至第_______________ 年;甲方占 _______________%,乙方占_______________ %。

    第十七章 合作期限

    第五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期限为_______________ 年。 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八章 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合作期满合作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九章 保险

    第五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决定。

    第二十章 合同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七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九条 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要求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合同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如合作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作企业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合作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及提供合作条件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 , 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十一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合作各方应相互提供履行的银行担保书。

    第二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三条 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知合作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需履行的合同。

    第二十三章 适用法律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作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章 文 字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八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合作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设计各方权力、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作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合作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于二o 年 月 日由合作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xx市签字。

    _______________公司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公司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共同投资合作项目合同 投资合作经营协议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 公司和 国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共同投资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 在中国 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市 区 街 号。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依据法律成立的企业,在 国 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 。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 合作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三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 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省 市路 号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作公司的组织形式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以各自合作条件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作公司经营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 合作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 ,产品品种将发展 。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折万美元)。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折万美元),其中:甲方 美元占 % , 乙方美元占 %。

    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

    甲方:

    乙方: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由合作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

    第十三条 合作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规定外,合作各方应履行下列责任:

    甲方责任:

    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协助办理合作公司建设期所需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有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事宜;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协助合作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基础设施;协助合作公司招聘当地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负责(协助)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物资运至中国港口(交付合作企业);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培训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各工人;负责技术转让的外方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合同产品;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 合作各方同意,由合作公司与乙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质量控制、培训人员等。

    第十六条 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

    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技术是合法的拥有者,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乙方保证为合作公司提供的 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同经营目的的要求。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2乙方保证将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作公司, 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3乙方对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

    5在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作公司, 不另收费用;

    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合同试产期内使合作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十七条 如乙方未按合同及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作公司的损失。

    第十八条 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销售额的 %。提成交付期限按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期限。

    第十九条 合作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 年。技术转让合同期满后,合作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

    第八章 产品销售

    第二十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 %,内销部分占 %。

    第二十一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由合作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占 %。由合作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占 。由合作公司委托外方合作者销售,外方合作者销售占 %。

    第二十二条 合作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作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三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合作公司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合作商标为 。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董事会于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 人组成,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人。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任期 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或者简单半数决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案保存。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 人。由甲方推荐 人,乙方推荐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 原材物料、设备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的,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 人组成。其中甲方 人,乙方 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 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 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六条 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合作各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合作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 筹建处在工程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作、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和合作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 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合作公司按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外籍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合作公司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但应不少于 %

    第四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合作公司财务审查,并将结果报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一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会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四十八条 每一会计年度的`头四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自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五章 外汇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合作公司应分别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国外银行,一切外汇支出由合作企业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外汇平衡由本合作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二条 本合作企业的外籍和港澳员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外汇部分在依法纳税后,有权汇出国外。乙方分得的外汇红利,依法缴纳税收后,可以汇国外。

    第十六章 利润分成

    第五十三条 自获利年度起,合作各方的利润分配如下:第 年至第 年,甲方占 %,乙方占 %,第 年至第 年;甲方占 %,乙方占 %。

    第十七章 合作期限

    第五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期限为 年。 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八章 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合作期满合作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九章 保险

    第五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决定。

    第二十章 合同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七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九条 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要求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合同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如合作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作企业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合作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及提供合作条件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 , 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十一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合作各方应相互提供履行的银行担保书。

    第二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三条 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知合作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需履行的合同。

    第二十三章 适用法律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作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章 文 字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八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合作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设计各方权力、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作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合作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于一九 年 月 日由合作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昆明市签字。

    中国 公司 代表(签字)

    中国 代表(签字)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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