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廉洁自律准则找差距自查清单3篇
对照廉洁自律准则找差距自查清单
对照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对照党章规定和党员领导干部标准,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照正反两方面典型,全面检视在“三严三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对照检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修身做人、用权律己、干事创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修身做人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党性修养不高。在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上做得还不够,平时参加党内生活满足于形式,没有联系思想根源、触及灵魂深处,没有彻底解决好“总开关”问题,政治敏锐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能力修养不强。面对当前知识的“保质期”越来越短、思想的“折旧率”越来越快、能力的“迭代率”越来越高的实际,仍习惯于“吃老本”、依赖于“老路子”,在提高信息报送质量、扩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影响力方面,新举措、硬招子还不多。三是道德修养不足。古人讲,“君子检身,常若有过”,自己在修身律己上要求过宽、过软,慎独慎微、勤于自省做得不够;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存在不注重细枝末节的现象。四是作风修养不实。虚、漂、散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精益求精、善作善成的务实精神坚持得不好,有时满足于会议上讲了、形式上做了、程序上过了,缺乏一锤接着一锤敲的钉钉子精神,致使有些工作最终落实效果不理想。
2.用权律己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宗旨意识削弱。办公室待久了,接地气不够,与群众的感情也逐渐生疏。近几年,每年都协助办公室主要领导开展挂钩帮扶工作,对基层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感同身受,也时常想着尽力去帮助他们,但实践中更多时候满足于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仅限于看望过了、慰问过了,落实脱贫帮扶的长效性措施不多,有些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还是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二是对权力的认识不到位。有时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百姓,认为从事的多是一些案头文字工作,不在一线决定和处理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事务,没有什么权力可言。仔细想想,这是一种认识上的缺位,市委办工作因其特殊性,往往会被打上“深处核心”、“亲近领导”、“消息灵通”等标签,岗位上蕴含的“隐性权力”也会被别有用心的人所觊觎,自己在这方面还缺乏清醒的警觉和严密的防范。三是制度的笼子没有扎牢。去年开始分管信息工作,由于信息采用上的自由裁量权较大,难免会因主观因素影响判定结果,有时经不住熟人打招呼,就不自觉地放松了关口,导致一些并无特色亮点的信息也被采用了。
3.干事创业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工作标杆不高。回顾一年来的工作,状态是忙忙碌碌、辛辛苦苦,但真正值得点赞的成绩并不多,起草的文稿中算得上精品的乏陈可数,信息工作虽有突破但提升空间仍很大。这也在于标杆意识不强,自加压力不够,定目标时不自觉地留有余地,接任务时不愿意干“重活急活”,有时觉得纵向比有进步就好、自己尽力就行,缺乏横向找差距、持续争一流的劲头。二是担当意识不强。有时觉得上有秘书长、下有处长,自己只需把工作要求
传达到位、具体任务部署妥当就行了,满足于当“甩手掌柜”。把关文稿时,没有完完全全把自己当成最后一道关口,有时不愿意花时间、下功夫去深挖细究,把稿子和难题一并交给领导来解决。三是工作节凑不快、效率不高。工作节奏还不能跟上领导步伐,有时也会想着偷个懒,事情不着急就先拖一拖、等一等,缺乏那种“急吼吼、向前冲”的气势。今年分管文稿、信息、法规三项业务,还兼顾领导安排的其他事项,有时忙起来难免顾此失彼,轻重缓急难以拿捏,“十个指头弹钢琴”的工作艺术不高,整体工作效能还需进一步提升。四是吃苦精神减退。随着岗位年限的增长,“新人”意识逐渐退去,“老兵”思想有所滋生,以为有人“打下手”了,萌生了“松口气、歇把劲”的想法,干事激情有所减退,打持久战、攻坚战的意志不强,对“四个长期”的创业精神坚守不够。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错误思想抵制不力。长期以来,自己能够始终在重大思想理论问题和政治原则问题上保持旗帜鲜明,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度调整,各种社会思潮纷繁复杂,加之自身政治鉴别力不够敏锐,对一些错误思想言论警惕性不高,抵制和斗争不够坚决,存在麻痹思想。
2.纪律要求不够严格。尽管对中央和省市委的各项纪律规定内心是拥护的,执行是坚决的,但还缺少对党章党纪党规的敬畏之心,缺
少依法办事、秉公用权的谨慎之心。有时把党的纪律等同于一般工作纪律,把自己混同于普通党员,纪律约束有所淡化,离党章要求还有距离,执行党的思想路线还有差距。
3.在班子建设上出力不多。能够认真执行秘书长主任联席会议和主任办公会的各项决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领导布置的各项任务,努力维护班子和谐共事、团结奋进的局面。但身处办公室副主任岗位,有时考虑一些具体工作涉及其他分管领导,担心自己越过界,在主动进位、及时“补台”上做得不够。有时觉得抓党建与自己关系不大,谋划工作时过多关注自己分管的领域,对办公室党组织建设建言献策不多。
4.对分管处室同志关心不够。去年开始分管两个处室、三项业务,其中,文稿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信息、法规都涉及到省内考核排名,压力很大,每天满负荷运转,忽视了对同志们的关心照顾。日常工作中,交任务、压担子、提要求多,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少;平时谈工作、谈业务多,沟通思想、化解情绪少。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落细落小上还有差距。能够严格落实廉政准则规定,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对廉洁自律、防微杜渐没有做到警钟长鸣、严守小节。有时碍于面子,认为不能完全生活在真空里,必要的人情往来少不了,有接受
“请吃”的现象。二是对分管处室廉政教育抓得不够。实践中,抓业务工作多、抓作风建设少,有时认为分管处室都是从事文字工作,都属于“清水衙门”,不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不自觉地放松了日常教育管理。
在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文风转变还不到位。对于转文风的认识很深刻,主动转的意识很强烈,这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但与领导要求、与身边同事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思想站位不高,用全局的、辩证的、联系的眼光看问题不够,对领导的思路和要求把握不是很到位,在文稿的思想性、前瞻性等方面探索不多;工作谋划不实,对基层实际情况以及发展中的具体问题了解不及时、掌握不透彻,文稿写作有时是闭门造车,富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务实举措不多;体例风格不新,思维的局限导致文字工作的灵气不够,撰写的材料过于平实了一些,“大路货”较多、“新优特”偏少,缺乏令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二是调查研究不深入。从事文字工作多年,深知调查研究对于参谋服务的重要性,平时也注重到部门、基层、企业开展调研,但更多时候是一些“既定任务式”、“蜻蜓点水式”、“预设结论式”、“盆景观光式”调研,真正沉下身子、静下心来系统调研、深度调研不够,在调研方法的探索改进、调研网络的构建完善上还需提升。另外,调查研究与推进工作存在“两张皮”的现象,从基层一线的火热实践中挖掘亮点信息不多,从掌握的一手资料中归纳提炼新思路新理念不多,对于实际工作的促进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三是在八项规定情况下,条线工作沟通
对照廉洁自律准则找差距自查清单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条例)两部党内法规,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强化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加强对两项法规的理解认识,全面抓好贯彻落实,更好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深刻体现了两大党内法规与党章相呼应。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早在上任伊始就强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再次指出,“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提醒我们: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尤其是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形势与实践下,迫切需要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全体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把党章中的有关要点突出来,是对党章的具体化。两部法规指向明确,既树立高尚的道德追求,又严明党的纪律戒尺,旨在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权威。我们所有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党章、党纪党规,自觉捍卫党章尊严,主动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切实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坚决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深刻体现了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相衔接。党纪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国法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底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准则》和《条例》严格区分党纪与国法的界限,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使党规条款更清晰、党纪特色更鲜明。凡是国家法律已有的内容,不再重复规定,同时明确规定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从而实现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我们要消除惯性思维,牢固树立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执纪意识,把真正管住纪律作为工作的重心,从而实现“三个转变”,即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从只注重查办大案要案向强化日常监督执纪问责转变。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确处理“极极少数”与“绝大多数”、“小毛病”与“大问题”、“破纪”与“破法”、“轻处分”与“重处理”的关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
深刻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道德使人向善,是纪律的必要前提和基础;纪律用来惩恶,是道德的坚强后盾和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做到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纪律和道德在政党治理中共同发挥作用。以德治党要求加强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修养,强调道德自律,坚守信仰、价值观念、宗旨意识的高标准。依规治党是以党纪的权威性约束党员干部的言行,强调他律,不去触动纪律底线。修订后的《准则》,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体现党对全体党员所倡导的高尚道德情操要求,《条例》严明党的纪律规矩,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的有机结合。我们纪检监察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守道德高线,要动真碰硬抓好执纪监督问责,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做好党规党纪的执行者、捍卫者。
对照准则、条例党员个人问题清单
今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
今天我就学习《准则》《条例》的一些浅显的体会与大家交流一下。
一、《准则》和《条例》修订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原《条例》和《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全体党员。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修订前《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法纪不分。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注意党纪与国法有效衔接。通过修订,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贯穿着“全面”与“从严”两个关键词,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党员遵守党的纪律提出了新要求,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彰显了中央的坚定决心,释放了一种执纪越来越严的信号,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笼子,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条例》和《准则》的深刻内涵及变化
(一)内容的变化。新《条例》《准则》与原来的相比,篇幅更加简短、内容更简洁。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原《廉政准则》共4部分、18条、3600余字。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导语部分,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以体现修订准则的目标要求。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二)内在逻辑变化。新《条例》、《准则》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三)适用对象变化。新修订的《条例》《准则》适用的对象更加广泛,原《条例》《准则》重点规范的党员领导干部,新《条例》《准则》的规范对象则包括一般党员,是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的重要举措,力争管住每一个党员和党组织。
三、《条例》和《准则》的特点
(一)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
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以党章作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着廉洁自律,集中体现党的性质、宗旨,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
一是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了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对党员领导干部由原来的“廉洁从政”扩展为“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二是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
三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四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
五是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
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二)此次《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不是小修小补,而是总结十几年来管党治党丰富实践经验,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实践成果,涉及许多重大问题的重要修订,修改条文多,内容变化大,是史上最严的处分条例。
原《条例》将违纪行为分为10类,其中有相当部分内容与法律重复,比如贪污贿赂行为 (原条例第9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原条例第15章)等。这次修订,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后,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其中,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这次修订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上述六类行为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体现在:一是处分的门槛降低了;二是处分的严厉程度加重了;三是处分的空白点补齐了;四是处分的实施更严肃了;五是处分的漏洞堵上了。
四、关于政治规矩
1月13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在1月16日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习近平进一步提出,“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是一条根本的政治规矩”。“政治纪律”是党内常态话语,经常被提及,但“政治规矩”的提法则比较罕见。
(一)为什么讲党的规矩
“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其身正,不令而行。”人心是最大的政治,守纪律讲规矩的政党才能得民心。在“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的今天,强调规矩,也是改善政治生态的必要之举。
一个人,没有规矩,很难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一个拥有86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纪律和规矩,就注定成为一盘散沙。可以说,在今天重新提倡政治规矩,其本质就是为了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内团结统一、重塑党组织的纪律性和约束力,净化党的政治生态。
(二)什么是党的规矩
习近平对此有过总体论述。具体说来,党的规矩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第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第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第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从宽泛的外延说,中国共产党党员也都是中国公民,因此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这毫无疑问;从党员的身份来说,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作为硬性的约束,也需要每个党员遵守。而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宣传纪律等在内的“党的纪律”,既然已经明确成文,自然也就成为约束和指南。那么,为什么说“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政治规矩?这就需要理清“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之间的关系。习近平对此有详细的论述:“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也就是说,从概念的层面,“党的规矩”的外延要比“党的纪律”更大。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不成文的、相对柔性的规矩,同样需要遵守。
(三)政治规矩包括哪些
在党的纪律中,习近平尤其强调“政治纪律”,因为这事关全党的路线和立场。同样在党的规矩中,习近平也尤其强调“政治规矩”,因为这也是事业兴衰的关键。习近平指出:“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政治规矩”确是一个新概念,也是理解当下中国政治思路的一个关键词。
新概念的提出,通常有其问题背景。而作为总书记,习近平为什么要提出遵守政治规矩呢?无疑,是因为党内存在不遵守政治规矩的表现。
习近平对于“不守政治规矩”的现象有所总结。在原则立场上,不守规矩主要体现为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包括“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摇摆”,“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甚至是“对中央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口无遮拦,毫无顾忌”。在党内团结方面,不守规矩的主要体现,是“团团伙伙”、小山头、小圈子、宗派主义。2024年和2024年,习近平两次在不同场合表示,党的干部来自五湖四海,不能借着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场合,搞小圈子、拉帮结派、称兄道弟,“宗派主义必须处理,山头主义必须铲除”。为什么?因为这涉及到全党的“团结统一”。 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的出现,本质上就是“党内有党”,不仅可能在上情下达、方针执行上打折扣、搞对抗,甚至可能形成“门客、门附”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在政治上形成一种抱团化、互相支持、互相提携的利益交换关系,使政治“潜规则”大行其道,破坏党的风气和统一。
习近平反复论及的另外一个规矩,就是“组织”的重要性。什么叫政治规矩?习近平提出的政治规矩包含哪些内容?。要有组织、体现组织,就要体现程序意识。
作为党员,组织性体现在哪里?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遵循组织程序、听从组织安排、重大事项向组织请示报告。习近平批评道,现在许多干部没有程序意识,“迈过锅台上炕”,或者是做先斩后奏的“事后诸葛亮”。
这种情况,主要体现为“组织意识淡漠、不向组织请示报告”,比如子女在国外定居、个人有几本因私护照、随意外出不报告、个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报告等。而这些,往往也是干部出问题的苗头,在近年来落马的官员中屡见不鲜。
政治意识不强、组织意识不强,一个干部就不免目中无人、心中无畏,甚至可能衍生出管不好身边人、擅权干政、干预选人用人、打招呼说情等问题。这都是不守规矩的表现。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不成政党。制定了纪律和规矩却不严守,那必定是做不了大事、没有前途的政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我们党最核心的纪律和规矩,就是规范党员干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它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和规矩的基础,称其为党内政治生活带电的“高压线”,毫不为过。我们党90多年艰难曲折的奋斗,可以说正是靠着它走过来的。
(四)如何遵守政治规矩
有了规矩、懂了规矩,如何做到自觉遵守规矩?答案是,要做到“五个必须”。
一是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中央指挥,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要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团结大多数,不得以人划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
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不能先斩后奏。
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
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日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要做到这些,就要树立政治意识、团结意识、程序意识、组织意识、原则意识。
五、学习贯彻《条例》和《准则》的要求
立规易,执纪难。《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颁布后,要在贯彻实施上下更大功夫。
一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问题导向,始终把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践行《准则》中的“四个必须”和“八项规范”。要时刻牢记《条例》规定的“六大纪律”,切实做到守住底线、不碰红线,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用实际行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二是医院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实抓早抓小,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要加强党员教育,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警醒党员干部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防微杜渐。
三是每一个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要自觉摒弃自己“一无权力,二无地位,不可能与腐败沾边”的错误认识,自觉对照《准则》和《条例》,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纪戒尺,把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四是要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作为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把自己的一言一行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牢记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坚持党员服务群众,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好党员。
五是要用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国法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底线,违法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党的纪律是严于国法、每个党员必须遵守的底线,违纪必将受到纪律的追究。因此,每个党员除自觉的遵守国家法律外,更要自觉的遵守党的纪律,同时还要严守党的规矩,特别是党的政治规矩,近两年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因不守政治规矩受到了追究,活生生的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此,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
对照廉洁自律准则找差距自查清单
一、对照《党章》。重点查摆
1.是否坚持党的性质宗旨,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差距与不足:宗旨意识有所淡化,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及重大部署与本职工作的发展方向缺乏宏观分析,对时代内涵认识不够,按部就班、没有新意,不能创造性完成工作。
2.是否认真履行党员八项义务,践行入党誓言,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差距与不足: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平衡,无私奉献上做的不够好,有时思想深处还掺杂着私心杂念,有一些患得患失情绪,有时在实际工作中不够精细,处理问题表面化。
3.是否按照党员干部六项基本条件,真正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差距与不足:担当精神有待加强,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或者拿不准的事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该提醒的时候,碍于情面没有提醒。存在求稳怕乱,工作进取意识不够,指导创新的能力有待提高。
4.是否严格遵守党的组织制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令行禁止,保证中央政令畅通。
差距与不足:对新《党章》、《条例》学习不够渗透,对党组织的决策虽然能够做到完全服从,但对自己思想中的疑虑缺少沟通汇报,从而导致带着问题落实工作,间接影响了工作效果。
5.是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树牢宗旨意识,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善于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
差距与不足:比较注重宣传效应,效果怎么样,征求群众意见的时候少。
二、 对照《准则》。重点查摆
1.是否坚定理想信念,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信念,以实际行动让党员和群众感受到理想信念的强大力量。
差距与不足:对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停留在名词解释、理论层面,缺乏以此来解决分析实际问题的主动意识和实践经验。
2.是否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政治立场,在错误言行面前敢于抵制、斗争。
差距与不足:虽然敢于及时与所见所闻、所在各种交流平台在错误言行面前敢于抵制、斗争,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够坚决站稳政治立场,但是政治理论学习仍然不够扎实,有待进一步武装思想。
3.是否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差距与不足:虽然能够坚决做到,但是落实工作针对性实效性还需要不断提高。
4.是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
差距与不足:虽然能较好落实,但对“四风”隐身变形、花样翻新认识不够,抵触不够,批评不够,反击不够。
5.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注意听取不同意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不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
差距与不足:虽然总体上做到,但是缺乏听取不同意见的主动性。
6.是否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标准,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
差距与不足:虽然工作这方面很少涉及,但是存在照顾平衡、论资排辈、迁就的思想。
7.是否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自律、慎独慎微按规则正确行使权力。
差距与不足:虽然认识到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意义,但是有时完成上级任务存在“过关”、“走过场”的现象,有顾面子、讲人情的现象,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到位。
8.是否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坚持“三严三实”,坚决同消极腐败作斗争。
经过认真思考和反思,自己这方面不存在任何问题。
三、对照《条例》。重点查摆
1.是否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执行党组织决定。
差距与不足:虽然能够完全做到也十分重视,但是对于需要长期关注的基础性工作关注不够。
2.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经商办企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会议活动管理、办公用房管理等有关规定的问题。
经过认真自查,自己这方面不存在任何问题。
3.是否存在优亲厚友,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弄虚作假、简单粗暴等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对于自己分管负责的工作,能够做到秉公办事、公开公正,从不做任何损害群众利益的事。
4.是否存在工作不负责任,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
自己这方面不存在任何问题。
5.是否存在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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