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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某企业通过合同的正确签订实现节税的案例分析

    栏目:经济论文 来源:网络 作者:梦回江南 时间:2024-02-23 18:44:24

    对某企业通过合同的正确签订实现节税的案例分析 对某企业通过合同的正确签订实现节税的案例分析对某企业通过合同的正确签订实现节税的案例分析 精品源自化学科

    (1)案情介绍 方法一:甲企业采取出租的方式,将模具租赁给乙企业使用,甲企业向乙企业收取模具租赁费。假设甲企业支付乙企业加工某部件的单位劳务费为1800元/件,10月份产量为5000件,甲企业支付某部件的劳务费为900万元,模具单位租赁费450元/件,收取模具的租金为225万元。

    方式二:甲企业在支付乙企业部件加工费中剔除提供使用设备的价值,不收取模具租赁费。假设甲企业提供给乙企业使用的模具单位租赁费450元/件,在支付乙企业的加工费劳务中作扣除项处理,扣除模具租赁费后,某部件的单位劳务费为1350元/件(1800-4

    50),10月份产量为5000件,甲企业支付乙企业某部件的劳务费为675万元。

    请问甲乙企业在协议中到底约定哪一种合作方式更省税呢?

    (2)涉税分析

    方式一的甲企业应纳税费分析:

    2、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模具的出租业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劳务范围,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因此,购进模具支付的进项税金85万元不得抵扣,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营改增非试点地区的企业:6000×17%-(800-

    8

    5)=305(万元)。

    又根据营改增的税收法律规定,出租动产按照17%计算销项增值税,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企业:(11.25+2

    20)×(7%+5%)=27.75(万元)。

    4、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企业:[(6000-5200)-900+225-(11.25+27.

    7

    5)]×25%=21.5(万元)。

    5、应纳税合计: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企业:11.25+220+27.75+21.5=280.5(万元)。

    方式二的甲企业应纳税费分析: 由于甲企业购进的模具无论是甲企业自用,还是提供给乙企业使用,都是用于甲企业的增值税应税产品(设备),因此,该设备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258.25×(7%+5%)=31(万元)。

    3、企业所得税:

    4、应纳税合计为258.25+31+23.5=312.75(万元)。

    从以上涉税分析可知,营改增非试点地区的甲企业,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合作方式是第一种,其比第二种合作方式要多缴373.15-312.75=60.4(万元)税款;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甲企业,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合作方式是第一种,其比第二种合作方式少缴纳280.5-312.75=-32.25(万元)税款。因此,合同决定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决定税收的多少,企业要降低税收,必须从合同的签订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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