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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税法规定不同经济事项处理也有别

    栏目:经济论文 来源:网络 作者:沉香触手 时间:2024-03-09 15:13:25

    会计税法规定不同经济事项处理也有别 会计税法规定不同经济事项处理也有别 会计税法规定不同经济事项处理也有别

    在我国综合经济管理体系中,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是性质完全不同但相互关系极其密切的两大管理系统。

    两者性质完全不同,是因为会计核算体系所遵循的原则是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企业会计状况、经营成果,其宗旨是帮助经营者为国家、业主(包括自然人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提供合规资料;税收征管体系所遵循的是及时、足额征收经济实体和自然人发生的各种税款,其宗旨是代表国家强制执行各项税收法规,依法处理国家与业主、国家与自然人的利益关系。

    两者相互关系极其密切,是因为两者对经济活动中各要素在确认、计量的原则上,存在很多共同点。在很多方面,特别是在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面,税务部门是以各经济实体的会计资料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税基的。

    为了兼顾两者需要,财政部在有关会计制度中进行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为某些经济事项处理结果提供了反映渠道,所得税会计和增值税方面的会计处置规定就是典型的例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经济事项的出现,以会计信息质量为目的的会计核算和以合理征税为目的的税收征管虽不会分道扬镳,但差异是客观存在的。笔者试对目前两者间的典型不协调之处,就其类别和确认方面原因作一浅显的论述。

    因会计核算广泛采用谨慎性原则而导致的差异

    很多具体会计准则的出台或修改基本上是围绕着谨慎性原则进行的,以便更谨慎地反映会计信息。随着准则的执行,会计核算与以实际发生事项性质作为基本原则的税收征管必然产生一定的差异。

    准则通过对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调整来体现谨慎性原则,从而与相关税法规定产生差异

    1.对经济事项已经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

    这类损失准备金有: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按照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共同遵循的历史成本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只有当损失实际发生时,相关成本、费用才能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实际经济事务中,资产的市场价格和可变现净值是波动不定的,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必然会与市价、可变现净值产生一定差额。为了更准确地体现企业资产价值的真实情况,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按资产低于市价、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相应的损失准备金,并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税法只是在这些损失按规定进行体现时才予以确认,并规定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对经济事项已经发生的损失或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

    某些已经发生、目前尚处于过程中的经济事项,如还没有收回的销货款、委托贷款等,在其没有全部终结之前,没有办法确定或预测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按一定规则提取坏账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仅包括经批准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且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超过这一比率的坏账准备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均不予列支。

    3.对过去发生经济事项引起的、企业可能承担的费用、损失予以确认。

    某些经济事项虽然已经结束或基本结束,但是由此引起的后续问题或连带责任有可能要求企业承担额外的费用或损失,如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三包”形成的或有负债等。

    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企业的义务如果同时符合“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应将该义务确认为负债。在或有负债确认的同时,企业的费用、利润总额相应得到调整。

    相关税法对上述义务仅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同时规定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准则通过规范会计要素的确认,杜绝企业利润形成的随意性来体现谨慎性原则,从而与相关税法规定产生差异

    1.通过对收入的确认,控制未来利润的提前实现。

    当前企业负债经营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融资企业和放款企业通过融资租赁业务达到双赢。售后租回交易虽属融资租赁业务,但企业售出时价格的高低程度可以作为调高当期利润或递延近期利润的手段。租赁准则将该售后租回过程中的“售”不作为收入处理,并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以递延,从而堵塞了人为调节利润的漏洞。

    相关税法对上述售后租回交易没有特别规定,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之间在收入、利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量方面必然会产生差异。

    与此类似的还有委托代销过程中的收入、利润、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问题。

    2.通过合理划分收益、成本,规范利润。

    企业的某一收项作为收入入账还是作为成本的收回,将会影响企业当期和今后的收益。投资准则将短期投资在持有期取得的现金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从原来作为投资收益改为冲减短期投资成本,并规定短期投资只有在到期或转让时才能确认收益,其在持有期所获取的现金股利和利息,一律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同时规定,长期投资在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这一规则严格区分了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所获得股利或分利与收益、投资成本的关系,从而更稳健地反映企业的资产、利润两大会计要素。

    然而,相关税法仍将上述利息和股利作为收入,这样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差异。

    3.通过规范业务反映方式,防止虚假利润的产生。

    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从而杜绝了虚增利润的可能性。

    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取得收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准则对某些导致增加净资产的经济业务,通过直接调增“所有者权益”、跳开“利润总额”来体现谨慎性原则,与相关税法规定产生差异

    把某些特殊经济事项导致利润总额增加的路径,修改成直接增加企业净资产,从而更好地避免了财务报告信息引起现有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产生误解的可能性。

    1.在债务重组准则中,当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资产清偿某项债务时,债务人应将其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而不是“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2.为避免通过关联交易虚增利润总额,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规定,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是计入“资本公积”,并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明确指出,变更会计政策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这样就可避免人为利用某些经济事项,如在净利润偏高、分利偏少时,通过增加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份额,将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对外投资,调节当期利润。

    上述会计核算的变更事项,税收征管中大多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纳税基数必然与会计核算结果大相径庭。

    因对收入、损失定义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由于收入范围不同产生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试运行收入,冲减基建工程成本;自产产品用于自建工程项目时,应按产品成本价结转成本,不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计算纳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应作为收入处理。

    由于损失范围不同产生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项捐赠支出,各项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相关税法规定,非公益性捐赠不予税前扣除;纳税人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由于处理方法不同产生的差异

    本文上述售后租回交易、投资行为中取得的现金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债务重组中非货币资产偿债、委托代销等事项均属本类型。

    因对成本、费用定义范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借款利息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种借款费用均据实列支,计入当期费用。

    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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