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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选国有土地转让合同范本(四篇)

    栏目:转让合同 来源:网络 作者:静默星光 时间:2024-03-13 21:49:20

    精选国有土地转让合同范本一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房产(或______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______________房产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___平方米。(或: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房产楼层__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____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____%;即_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的条件。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_____起算。

    第五条_____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

    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____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______%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或:乙方出租____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__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双方抵押________房产后____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八条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乙方同意从____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____月__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号,银行名称:__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与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_

    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合同范文)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章节,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本合同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____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十五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七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仲裁机购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签订。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省乙方:____________(章)

    (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签字)

    精选国有土地转让合同范本二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之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 (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房产使用土地位于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平方米。

    ____或:___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平方米,为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或:乙方出租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产后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账号,银行名称:____银行____分行,账户号____.

    甲方银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与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章节,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请续期,须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发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七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 )项解决:

    (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精选国有土地转让合同范本三

    出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双方在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_________府土用(_________)_________号的前提下,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以现状条件出让位于上海市_________地块,

    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乙方以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获得上述地块_________年的土地使用权。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_________缴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壹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金。

    (如以美元竞投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支付的币种应相应改为美元,并增加相应条款:甲方同意乙方以人民币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与美元的比价按上月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人民币市场汇价(1美元/人民币中间价折算。)

    第二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天内,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

    [如该地块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事先缴纳过保证金的,该款相应改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的投标保证金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相应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金,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六十天内,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出让金余额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乙方如不能按期支付出让金(含定金,下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已缴纳的出让金。如乙方延期缴纳出让金的,应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后,按日收取千分之三的违约滞纳金。未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延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与_________签订《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并依约履行。乙方如不按与_________签订的《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支付费用或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乙方在付清上述土地出让金总价后,可以凭土地出让金付款凭证、其他相应付款证明、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所在区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六条本合同附件《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规定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须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属出让范围。

    第八条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该地块的城市规划设计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当此地块按《土地使用条件》建造的建筑物重建或到期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当时有效的规划执行,政府不对因规划修改而给乙方带来的影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时,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签订补充合同,补交出让金,重新办理房地产登记。

    第十条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甲方有权依法对出让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出让合同时,乙方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乙方违反本出让合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如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二条本合同出让地块房屋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作量达到规定标准后,土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后继的土地使用者都是乙方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乙方在未达到本条规定之前,不得改变受让人和受让人的投资比例。

    在不改变受让人投资比例的情况下,乙方在签约后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开发建设本地块项目公司的,应当与甲方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受让人。并可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领、换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发生相应变更的所有合同、图纸、凭证和当事人认为必须进行登记的其他文件,均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至《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终止日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10页,以中文书写。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书写的,以中文为准。

    本合同的金额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_________份,甲、乙各方各执壹份。壹份提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正式签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精选国有土地转让合同范本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xx-07-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土资源部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使用本项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决定书的规定。

    本项土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登记后,受法律保护。

    签发机关:

    签发时间:年 月 日

    摘 要

    批准机关____;

    批准文号____;

    土地使用权人____;

    建设项目名称____;

    土地位置____;

    地块编号____;

    宗地号____;

    土地四至:东____、南____、西____、北____(详见附图);

    批准土地面积____平方米(____公顷);

    其中公共用地____平方米(____公顷)。

    一般规定

    一、本决定书项下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者只拥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本项土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三、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当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原批准划拨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四、本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需转让、出租、抵押该土地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或者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使用者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当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土地使用者组建或改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合伙制企业涉及本项划拨土地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六、土地界址和界桩,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用地范围和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坐标,指定专职机构实地勘测划定和埋设。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七、土地使用者应妥善保护好该土地的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立即向当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八、政府根据需要,可要求划拨土地使用者承担部分公共道路或公共设施建设。

    九、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进入划拨土地内进行检查,以确保土地用途和开发利用不违反本决定书的规定。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划拨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特别规定

    一、本决定书项下的土地只限于作____用途,用于建设______项目(根据工程项目名称填写)。划拨土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性质________,建筑占地______平方米;

    2.附属建筑物________;建筑占地______平方米;

    3.建筑容积率____;

    4.建筑密度____;

    5.建筑限高____;

    6.绿化比例____;

    7.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或者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为准。

    二、土地使用者应在划拨土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共、公益工程,并在建成后交还政府:

    1.____;

    2.____;

    3.____。

    三、土地使用者应允许政府规划的下列工程在划拨土地范围内建造或者通过而无需作任何土地补偿:

    1.____;

    2.____;

    3.____。

    四、本决定书项下的建设项目应于__年__月之前开工建设,并于__年__月之前竣工;或者自开工之日起__天之内完成项目总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取得费用)的__%,或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设计总面积__%的建筑工程量。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但申请延期开工建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划拨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和本决定书一般规定第三条和特别规定第一、二、三、四条的规定进行建设。土地使用者应在开工前____天内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一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六、本项划拨土地使用权存续期内,土地使用者如对地上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或重建,需要改变本决定书所规定的土地利用条件的,必须向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调整决定书的相关内容。

    七、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包括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时,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八、土地使用者应当无条件保证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铺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从本项划拨土地范围内进出、通过。

    涉及绿化、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紧急救险以及设计、施工等方面,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定。

    九、土地使用者必须依法合理使用和保护好所划拨土地。土地使用者在本项划拨土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者他人遭受损失的,土地使用者应负责赔偿。

    注:未尽事宜,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作为本决定书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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