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公司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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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五章 职工福利
第六章 社会保险
第七章 职业安全卫生
第八章 职工培训
第九章 职工奖惩
第十章 裁员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十二章 期限、变更和解除
第十三章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东风汽车公司集体合同
本集体合同由东风汽车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公司全体职工与东风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公司内部劳动关系,明确公司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公司的发展,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本集体合同。
第三条 双方致力于建立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共谋公司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进步,实现公司的事业计划和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公司和全体职工的共同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公司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公司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以及其他形式,依法参加公司的民主管理。
公司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职工通过工会与公司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第五条 公司确保在发展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增加职工的收入,改善职工的生产工作条件,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六条 公司应履行合同中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条款的义务。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下列规章制度,并应履行向职工告知的义务:
(一)职工奖惩制度;
(二)岗位责任制度;
(三)职工绩效考核制度;
(四)职工薪酬管理制度;
(五)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
(六)职业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等。
第七条 公司全体职工要充分发挥主人翁积极性和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承担的生产工作任务,为完成公司生产经营任务,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第八条 本集体合同对公司和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九条 公司招收录用职工必须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和本集体合同的原则,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与职工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按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同级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第十二条 公司在裁员与岗位竞聘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应对下列职工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配偶方已经下岗的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职工;公司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规定见本集体合同附件《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报请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公司所属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并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充分休息的权利。公司有责任不断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延长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征得同级工会的同意。
按《劳动法》规定,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36小时。凡因生产设备抢修及救灾抢险、医疗抢救等特殊情况,可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十五条 职工在工作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能补休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职工工资。
实行年薪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提成工资制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加班工资按劳动部发[1994]489号第13条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减少工作时间,可按相关规定减少支付职工劳动报酬或另行安排工作时间。减少支付职工劳动报酬,须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另行安排工作时间时,须符合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对可能造成危害人身安全的严重超时超负荷的加班,职工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等休假制度及其工资待遇规定。
公司可根据生产工作特点,经同级工会同意后调整周休时间。
第十九条 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二十条 公司在夏季高温期间和其他特殊情况下,经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应当合理安排或减少工作时间。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
(一)地区、行业、公司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公司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上年度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公司薪酬分配基本制度和改革方案。公司应不断完善以岗效工资制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薪酬分配办法。
公司薪酬分配制度、工资收入水平、具体分配形式等事项由公司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其工资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时间以货币形式足额向职工本人支付月工资报酬,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并按国家和公司规定,发放职工应享受的各种补贴。公司应向职工提供工资清单。公司确因经营困难,需缓期支付职工工资,应当向工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公司发放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每年一月份向工会书面通报公司上年度公司平均工资及工资总额使用、分配方案落实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职工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规定提取公益金、职工福利费,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事业支出。公司提取的公益金使用方案和有关集体福利事项,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福利待遇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项重大的生活福利项目及改革方案,由公司与工会协商,经双方同意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决定,并实施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生活福利项目和文化娱乐设施。
公司应按国家制度规定,保证职工文体活动和职工疗休养所需经费的基本来源。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劳动保险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相应待遇。公司按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代扣代缴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建立和完善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鼓励职工积极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支持职工通过工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互助活动。
第三十五条 工会协助和监督公司开展各项社会保险工作,公司每年以报表的形式向工会通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情况以及补充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公司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应按照不高于失业救济金标准120%安排,并采取逐年递减的方法,但最低不低于失业救济金标准。
第七章 职业安全卫生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落实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不得隐瞒和欺骗,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三十九条 工会依照《劳动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监督检查公司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公司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方案的讨论,有权参与“三同时”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对“三同时”项目的验收。
第四十二条 公司每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安全卫生经费,并有计划地进行实施,不得挪作他用。工会对上述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各类工种岗位需要,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津贴。
职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定期为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体检和康复治疗。对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患有不适应症,因工受伤致残,公司职业病诊断机构认定的职业病以及患有国家规定的禁忌症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适当调整安排工作。
第四十五条 每年夏季、冬季,为完成生产任务和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公司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采取防暑降温和防冻保暖措施。
第四十六条 每年有计划地对作业环境进行综合治理,不断改善作业环境。
第四十七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职工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职工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出现职业安全卫生的重大事故,双方应按规定的时间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安排职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者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工作时,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鉴定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八章 职工培训
第五十条 公司保障职工享有接受岗位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
接受岗位职业技术培训是职工应享受的权利,也是职工应尽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对经营管理者管理知识培训,促使其掌握现代管理及相关知识,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
公司应加强职工职业技术的培训,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安全技能和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培训,加快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养,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公司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技能晋级考评。
第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按期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培训教育和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和奖励。
公司每年将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和教育经费使用情况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职工进行“三级”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相关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技能、知识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章 职工奖惩
第五十四条 公司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制定职工奖惩制度,且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作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职工,应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可以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可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出行政处分。公司在对职工作出行政处分时,须事先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第十章 裁员
第五十八条 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第五十九条 公司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30日向同级工会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公司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十条 公司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 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建立平等协商制度。
公司和工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集体协商会议,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公司重大事项及有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双方遵守集体协商会议所作出的决定。
第六十二条 为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公司和工会各选派9名代表组成东风汽车公司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
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签约双方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十三条 当一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向另一方提出协商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共同遵守。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二章 期限、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四条 本集体合同有效期为叁年。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终止。合同期满前60日内,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
第六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有权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一方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在7日内给予答复。双方在3个月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不接受变更。
第六十六条 本集体合同应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讨论时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本合同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审查通过后即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公司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三章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集体合同双方均有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和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违反本合同规定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平等协商解决。
第七十条 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合同与本单位工会另行签订集体合同,经公司人事(干部)部审核后,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单项协议。合同和协议所涉及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均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签署贰份正本,捌份副本。合同双方各执壹份正本,副本呈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总工会备案。
公司首席代表 工会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查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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