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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借款贷款人担保合同

    栏目:银行信托合同 来源:网络 作者:雨后彩虹 时间:2024-02-19 02:30:40

    银行借款贷款人担保合同(精选15篇)

    银行借款贷款人担保合同 篇1

    保证担保借款合同______保借字____第___号

    贷款人:______银行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一)贷款种类________;借款用途_________。

    (二)贷款金额_________(币种及金额大写)。

    (三)贷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还款方式_______(分期还款的日期和金额为:____年__月__日归还_____元;____年__月__日归还_____元;____年__月__日归还_____元)。

    (四)利率为月息____‰,按____计付利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证人保证期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四、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借款人应按合同订立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____计收利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前______天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定延期还款协议。延期协议签定后,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六、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____计收利息。

    七、借款人承诺: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帐号、存款余额等资料。

    (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3)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期清偿贷款本息。

    (4)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5)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换、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减少注册资金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

    (6)借款人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7) 借款人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八、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九、贷款人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时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十、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其他事项:

    (一)

    (二)

    (三)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份,借、贷、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生效。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借款贷款人担保合同 篇2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

    一、借款金额: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

    二、借款期限:从放款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借款期限为_______年。

    三、借款利率及本息收付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借款利息为_______。

    2、本合同项下贷款确定的利率(但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对委托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利息。如果甲方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可进行调整。

    四、甲方权利及责任

    1、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2、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3、甲方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_____的事件,应在该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于变更后5日内通知乙方。

    5、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6、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7、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五、乙方的权利及责任

    1、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此笔贷款有关的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情况及资料。

    3、乙方有权检查甲方使用贷款的具体情况,对此甲方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

    4、当甲方发生合并、分立、重整、和解、解散等事项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或者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6、乙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应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甲方。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或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能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或者有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60%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三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人(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贷款人(乙方):

    乙方签字:

    年?月?日

    银行借款贷款人担保合同 篇3

    甲方(银主方)

    乙方(项目方)

    甲方为支持乙方开发项目,协助乙方筹措建设资金,特安排资金在乙方开户行办理定期存款,开具人民币大额存单,并将存单用于乙方质押贷款。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惠、诚信的原则下,就存单用于为乙方担保贷款一事,达成个人向银行借款房屋合同,共同遵守:_________________

    一、存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亿元,分批操作,首批人民币万元。

    二、存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三年定期(到期收取本息)

    三、存款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甲方。

    四、办理方式:_________________甲方提供定期大额存单,为乙方在银行按正常的质押贷款程序进行贷款,用于乙方的项目建设。

    五、贷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安排的贷款银行须是一级支行以上单位(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六、财务回报: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存单面值20%的回报(中介费另行承诺)

    七、存单质押风险规避:_________________甲方开具的人民币大额存单在用于为乙方向银行贷款后,为确保甲方的资金安全,乙方所贷款的银行须向大额存单受益人出具书面“银行承诺书”(见附件)

    八、本息回收:_________________甲方所质押的存款单期满前30天,乙方应主动、积极自行平仓还贷,解除质押,保证存单受益人按时提取存款。不管乙方是否及时还贷,存款受益人(甲方)将持贷款银行签发的书面“承诺书”追索存单,提取存款本息。

    九、操作程序:_________________

    (1)甲乙双方确认本操作协议条款,乙方申请的贷款银行确认签发书面“承诺书”。

    (2)乙方向甲方提交:_________________1、已确认并签署的本协议书;2、“银行承诺书”由乙方银行签署;3、乙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拟建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批复立项文件等;5、贴息费用凭证。

    (3)甲方受理后,(乙方贷款主体资格和贷款项目可行性认定由乙方贷款银行审查确认)即向乙方发出受理商务函,明确具体的操作日程及安排。

    (4)乙方按甲方通知的地点和时间安排甲方相关人员赴乙方所在地。

    (5)甲方人员到达后:_________________1、查验乙方企业相关法律文本(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是否齐备;2、项目批文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3、重点咨询贷款银行是否同意按本约定的方式办理存、贷款并按甲方提供的“银行承诺书”样本签发给存单受益人。

    (六)核实无误后,甲方即在乙方指定的操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乙方按首笔操作资金的百分之五的标准作为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待甲方首单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进入专用账户后,再进行剩余贴息的交接;然后甲方办理转定。

    (七)在甲方办理转定的同时:_________________1、乙方应将一次性贴息(扣除已交保证金)全部交给甲方;2、甲方协同乙方与贷款银行按正常程序开具大额存单和质押贷款手续;3、乙方会同甲方在贷款银行行长办公室接受由行长和有关责任人共同签发的存款单期满前返还存款单的“银行承诺书”正本,给存单受益人持有。以上环节均在贷款银行同时办理。

    十、业务操作期间,甲方相关人员的差、旅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预收乙方万元操作费用。

    十一、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人员到达乙方所在地后,贷款银行若不能按本条款约定方式办理存、贷款业务,甲方可自行离开,乙方所交费用不退。

    (2)甲方人员到达乙方所在地后,乙方条件具备均能按本协议条款办理,而甲方提出与本协议约定条款以外的任何条件或三个银行工作日内无款到帐。致使业务不能进行,对此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所交费用。

    (3)甲方资金到帐收取了乙方保证金后,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第九条(七)项约定方式办理,甲方有权自行划走存款资金,保证金不予退还。

    (4)甲方收取了保证金后不按本协议第九条(七)项约定方式办理,甲方按所收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十二、末尽事宜: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若有末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形成书面补充约定条款,与本协议一并执行,并产生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交付了30万元操作费后即刻生效。业务执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银行借款贷款人担保合同 篇4

    银行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需要还本付息的款项,包括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长期借款和不足1年的短期借款,主要用于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和满足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

    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万元,期限为年。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项目指公路。

    1.1.9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项目资本金指在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本合同项下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9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贷款

    3.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

    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公路项目建设。

    3.3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3.4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利率和利息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

    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

    5.1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5.1.3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5.1.4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1.5项目财产保险单;

    5.1.6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5.2.4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5.2.5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2.6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7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提款和还款

    6.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6.2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1)年月日,提款万元;

    (2)年月日,提款万元;

    (3)年月日,提款万元;

    6.3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6.4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5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6.6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7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分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还款日还款本金数额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6.8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6.9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

    .

    6.10第6.9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

    6.11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

    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万元。

    6.1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6.14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6.15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

    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七条账户监管

    7.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

    7.2账户监管包括:

    7.2.1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

    7.2.2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

    7.2.3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3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

    7.3.1开立于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

    7.3.2开立于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

    .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

    .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

    .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

    7.3.3开立于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

    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天的宽限期。

    7.4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

    7.4.1项目建设期:

    .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款

    .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

    .其他支出

    7.4.2项目经营期:

    .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

    .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

    .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

    .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

    .其他支出。

    7.5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7.6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担保

    8.1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

    8.1.1在项目建设期间内,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

    8.1.2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8.1.3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1.4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借款人承诺

    9.1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9.2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9.3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4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

    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9.5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6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9.7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

    9.8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9.9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0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贷款人承诺

    10.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10.2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变更、解除与转让

    11.1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1.2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

    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保险

    12.1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

    险种为险、险、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12.2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

    12.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13.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3.3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的利息。

    13.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12.1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13.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13.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13.2条的规定计收利息。

    13.7发生第1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公路收费权。

    13.8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

    13.9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的违约金:

    13.9.1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3.9.2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14.1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通讯

    15.1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

    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5.2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15.3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其他

    16.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16.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银行借款贷款人担保合同 篇5

    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贷款方)

    借款方在_________年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资金,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给予贷款。为明确双方经济责任,控制年度投资,双方除遵守_________号临时借款协议外,特签订本年度合同。

    第一条借款方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__建设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预计分季用款:一季_________元;二季_________元;三季_________元;四季_________元。

    第二条贷款利率为年息_________%,计算复利。

    第三条年度中间,国家调整基建投资计划和利率等,本合同应作相应修订和补充。

    第四条建设期间或项目竣工后,双方应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总额包括本合同的借款额。借款合同生效后,本合同同时失效

    第五条本合同正本2份,签字双方各执1份,副本_________份,报主管部门,总、分行各1份。

    借款方(盖章):________贷款方(盖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法定代表(签字):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户: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银行借款贷款人担保合同 篇6

    借款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

    应借款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股本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法典》以及______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___________

    1.2 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

    1.3 借款期限:___________

    借款期限为_____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对_____的投资。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第二条所述投资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标、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4)借款方自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5)投资项目外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 提供期限为_____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3.3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

    3.4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_____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_____计收一次,结算日为____________________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2条款规定的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3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_____‰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5 借款方应于结算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算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应以自有资金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本贷款。本贷款项下投资项目的红利分配应首先用于归还本贷款。

    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_____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后 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_____%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处理,并应提前_____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__________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7.1 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借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4)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条款所述的第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笔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 约定事项

    8.1 借款方按合资(作)合同规定缴足资本金后,应及时将出资证明和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副本交贷款方备存。

    8.2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检查和监督,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及时完整地提供本企业和投资企业的基建、生产、财务等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按季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8.3 借款方为其他建设项目或投资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于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4 发生下列事件,借款方应事先征得贷款方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将本贷款项下投资股权以任何形式转让他人或设定抵押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府变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_____%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的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4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6 本合同正本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_____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_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签署

    银行借款贷款人担保合同 篇7

    编号: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应借款方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规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借款金额: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_____,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提款

    3.1 提款期为_____天,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3.2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至少提前十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3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_____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4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__________

    利息每_____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__________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3 利息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以销售收入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借款。借款方应按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次归还全部借款本金。还款计划如下:

    5.2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如确需调整还款计划,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贷款到期,贷款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数归还,借款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向贷款方提交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才能展期;同时,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3 借款到期未还又未经贷款方批准展期,对该逾期贷款,贷款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定利率基础上加收_____%的利息。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_____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按期还款,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 约定事项

    7.1 借款方应在贷款方开立往来账户。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的进出口结算业务全部交贷款方办理。贷款项下进口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

    7.2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 利。贷款方有权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借款方应按月报民生产经营有关的统计、财会报表及贷款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3 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

    7.4 如果借款方今后采取抵押方式向第三者筹措流动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还本付息;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8.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8.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账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8.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8.1(3)条款所述违约行为,从违约之日起违约发生日借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以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8.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9.2 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9.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9.4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9.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9.6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_____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 贷款方:交通银行_________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__________ 签字人: 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签署

    银行借款贷款人担保合同 篇8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开发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_____ 万元,期限为______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借款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信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空军部队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是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项目指_______.

    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所经历的时间。

    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结束的期限。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书、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空军部队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 本合同项下______万元的项目资金按期、足额到位;

    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的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7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8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 贷款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的贷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_______开发项目建设;

    3.3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确定为年利息百分之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的同意。

    4.2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内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5.1.3 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1.5 项目财产保险单;

    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5.2.4 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2.5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6 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 提款和还款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止。

    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_____次提取;

    6.3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4 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5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分次还款,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______

    6.6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7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___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的,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工面,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8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并归还。

    第七条 账户监管

    7.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

    7.2 账户监管包括:

    7.2.1 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

    7.2.2 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

    7.2.3 有权以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拨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3 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部还清为止;

    7.3.1 开立于_____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

    7.4 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担保

    8.1 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

    8.1.1 在项目建设期间内,__________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完工(见附件一)

    8.1.2 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8.1.3 贷款人以依法获得的_____项目工程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1.4 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______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9.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9.2 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4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5 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9.6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0.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10.2 对获悉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保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款金额部分的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13.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部分按日计收万分之_____的利息;

    13.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并按规定计收利息。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通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借款贷款人担保合同 篇9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_________万元,期限为_________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项目”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路。

    1.1.9“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项目资本金”指在__________________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本合同项下__________________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_________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9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贷款

    3.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的贷款。

    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__________________公路项目建设。

    3.3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年_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利率和利息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

    5.1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5.1.3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5.1.4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1.5项目财产保险单;

    5.1.6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5.2.4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5.2.5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2.6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7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提款和还款

    6.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6.2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3)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4)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6.3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_______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6.4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5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6.6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7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分_____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6.8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6.9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a.____________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6.10第6.9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

    6.11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______万元。

    6.1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6.14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6.15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七条账户监管

    7.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

    7.2账户监管包括:

    7.2.1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

    7.2.2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

    7.2.3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3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

    7.3.1开立于______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

    7.3.2开立于______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

    a.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

    c.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

    d.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

    7.3.3开立于______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______天的宽限期。

    7.4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

    7.4.1项目建设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项目经营期:

    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

    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

    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

    e.其他支出。

    7.5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7.6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担保

    8.1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

    8.1.1在项目建设期间内,____________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

    8.1.2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8.1.3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______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____________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1.4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____________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借款人承诺

    9.1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9.2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9.3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4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______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______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9.5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6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9.7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

    9.8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______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9.9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______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0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_____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贷款人承诺

    10.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10.2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变更、解除与转让

    11.1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1.2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保险

    12.1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_______险、_________险、______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12.2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

    12.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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