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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个人住房借款质押合同

    栏目:银行信托合同 来源:网络 作者:深巷幽兰 时间:2024-02-18 12:55:37

    银行个人住房借款质押合同(精选17篇)

    银行个人住房借款质押合同 篇1

    质权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年_______字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条 乙方出质的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______________(大写)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四条 乙方承诺

    (一)以合法享有的权利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二)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移交甲方占有。

    第五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出质的权利。若甲方同意乙方处分该权利,乙方应在处分该权利后十日内将所得的价款(酬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作为出质财产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若甲方认为乙方处分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酬金)明显低于该权利的价值,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条 乙方出质的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甲方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其价款可作为出质财产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或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购买债券出质担保。

    第七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授权甲方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一)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或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管人不能全部或拒绝履行偿还借款的;

    (二)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甲方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

    (四)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 意。若乙方同意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且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办理过出质登记,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得到足额清偿;

    (二)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本合同因前款(一)被终止时,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将质押权利凭证交还乙方。本合同因前款(二)、(三)、(四)终止时,若甲方以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受偿后尚有剩余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其返还乙方。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甲方实现质权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余额_________%违约金;如果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一)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

    (二)隐瞒出质的权利存在共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不利于乙方的情形;

    (三)妨碍甲方实现质权。

    第十二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质押权利凭证移交甲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的,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银行个人住房借款质押合同 篇2

    甲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 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

    账 号:

    乙方(贷款人、抵押权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丙方(保证人,即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住 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

    账 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

    第三章 还款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五章 保险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九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章 特别签订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签订合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当事人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三条 本合同包括借款、抵押、保证等内容。

    第二章 贷 款

    第四条 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

    第五条 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

    第六条 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

    第七条 贷款利率

    见本合同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期限档次利率执行新的利率;但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调整合同利率。

    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乙方有义务直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第八条 划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专项划款方式即乙方将贷款款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账户名及账号见本合同第五十条。

    第三章 还 款

    第九条 还款原则

    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方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一次贷款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限届满日。

    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甲方还入款项按照 期前欠息-当期利息-本金 的顺序依次入账。

    第十条 还款总期数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月还款,确定还款总期数,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还款方法

    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

    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两种还款方法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甲方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月利率 (1+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1+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1 贷款本金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甲方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 月利率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以下两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一、委托扣款方式 即甲方委托乙方在每月扣划日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活期存款账户是指储蓄卡账户、信用卡账户、储蓄存折账户之一。采取委托扣款方式的,须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并在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活期存款账户。

    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活期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如甲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提前 天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并重新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二、柜面还款方式 即甲方在还款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直接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办理还款。甲方前期如有拖欠的,应将所有拖欠款项和当期还款额一并交纳。

    第十三条 提前还款

    甲方提出提前还款时,须于预定的提前还款日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甲方申请提前部分还本,经乙方审核确认甲方未有拖欠本息及已还清当期本息后方可提前还款。

    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本金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并必须在还款前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协议》,在还款期限不变的前提下,就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后甲方每月还款额作出约定。

    甲方申请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经乙方同意,应先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四条 延长还款期限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并办理延长还款期限等有关手续。甲方申请借款延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原借款期限加上延长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并根据贷款余额、剩余期限及新利率重新计算月均还款额。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指本合同项下贷款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房屋作抵押,在甲方取得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担保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

    第十七条 抵押物

    抵押物是指甲方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买的房屋,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五十四条。

    第十八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的费用等)。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

    第二十条 甲方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必须立即依照法律规定办妥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限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抵押期间,甲方应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将损害赔偿金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该损害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六条。

    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或抵押物价值未恢复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此笔款项。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抵押关系终止

    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则抵押关系终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 保证方式

    在保证期间,丙方愿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甲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同意乙方从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

    第二十七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由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产保险和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代为保管之日止。

    第二十八条 除以下情况外,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无需得到丙方的同意:

    一、延长借款期限;

    二、增加借款金额。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而变更借款合同利率的,无需得到丙方的任何事前的书面或口头的同意或事后的追认。

    第五章 保 险

    第三十条 保险

    一、本合同签订以后,甲方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有关保险手续可到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或委托乙方办理。保险期限届满日不能迟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保险期满,甲方未能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甲方须对抵押物续办保险,在债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保险费由甲方负担。

    二、甲方应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保险期间,抵押房屋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而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抵押物,并办妥保险手续。

    三、保险单必须注明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该保险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用于修复抵押物,恢复抵押物价值。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了解、咨询、知悉购房借款有关事项的权利;

    二、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文件的真实性;

    三、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借款;

    四、在甲方借款清偿前并正常还款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居住,或者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将抵押房屋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作其他处分;

    五、甲方在还清借款后,有权从乙方取回《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七、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甲方承担抵押物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等费用;

    九、甲方的通讯地址(如住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十、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况时,应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在30天内重新提供相应的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十一、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三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二、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对甲方所购买的房屋进行查询和认证;

    三、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四、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并获得优先受偿;

    五、设定的抵押物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因甲方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清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六、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七、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发放贷款;

    八、乙方有妥善保管《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任,若有遗失或毁损,乙方负责补办;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有了解、咨询、知悉本合同有关事项的权利;

    二、保证期间,丙方失去担保能力或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撤销等行为,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丙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由丙方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保证人,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三、保证期间,丙方有义务接受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并向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四、保证期间,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五、丙方的通信地址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甲方因转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所购买的房屋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时,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征得丙方认同,方可由受让人与乙方和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其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外,乙方在其债权未获清偿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接受甲方所购房屋的权利,并将该房屋折价、拍卖、变卖以清偿甲方的债务。

    甲方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乙方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第三十七条 甲方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经乙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同时重新办理公证、保险、抵押登记和贷款担保变更手续。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五十八条规定之利率计收利息;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乙方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之利率对逾期本息计收利息;

    上述两项违约责任中,若甲方的借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乙方只择其重者采用,而不并处。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借款期间,甲方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4、借款到期,甲方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乙方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以挂号寄出时间为准)仍未清偿的;

    5、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6、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将设定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作其他处分的;

    7、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未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借款的;

    8、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9、甲方与他方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

    10、甲方在借款期内间断或撤销保险或拒不续办保险的;

    11、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

    12、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3、丙方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新的保证人或提供新抵押的;

    14、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四、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向乙方予以足额赔偿。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划。

    第三十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影响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乙方应对未发放的贷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按本合同第六十条约定的违约金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 丙方的违约责任

    保证期间,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

    一、丙方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二、丙方向第三人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第四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

    乙方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和原则清偿: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清偿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包括罚息);

    三、清偿甲方应给付乙方而未给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所得价款在支付上述款项后的剩余部分,乙方应返还甲方;若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甲方所欠乙方贷款,乙方可向甲方继续追偿,甲方仍承担相应还款义务。

    第四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四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和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四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六十一条。

    第四十五条 合同文本份数

    见本合同第六十二条。第十章 特别签订条款

    第四十六条 对第四条的约定

    本借款用于购买 。

    第四十七条 对第五条的约定

    乙方向甲方提供人民币贷款(大写)(小写:**元)。

    第四十八条 对第六条的约定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共计(大写)**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到甲方所指定并经乙方认可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十九条 对第七条的约定

    贷款月利率为 ,以乙方实际划款当日国家法定利率为准。

    第五十条 对第八条的约定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账户名称:,账号: 。

    第五十一条 对第十条的约定

    甲方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总期数为**期。

    第五十二条 对第十一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第十一条确认的第 种还款方法。

    在当前利率水平下,若采用第一种还款方法,则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元;若采用第二种还款方法,则每月归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利息逐月结算还清。

    借款期内,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由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相应调整每月还款额。

    第五十三条 对第十二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述的第种还款方式。

    第五十四条 对第十七条的约定

    甲方借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具体内容如下:

    房地产坐落地号抵押房地产评估总价值(元)大写小写抵押土地抵押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年)土地来源《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抵押土地评估价值(元)大写小写抵 押房屋现房抵押抵押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证》号共有房屋面积(平方米)共有权人及其共有权份额1. 2. 3. 4.抵押房屋评估价值(元)大 写小 写期房抵押抵押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北京市内(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号抵押房屋评估价值(元)大 写小 写抵押人身份证号保证人抵押权人抵押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抵押权人代理人身份证号借款人贷款金额(元)贷款用途抵押率(%)本次:累 计:抵押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十五条 对第十九条的约定

    共有人 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用于抵押。

    共有人: (签字) (盖章)

    共有人: (签字) (盖章)

    第五十六条 对第二十三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第种处理方式,即。

    第五十七条 对第三十条第三款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第种处理方式,即 。

    第五十八条 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约定

    挪用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计收利息。

    第五十九条 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约定

    逾期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计收利息。

    第六十条 对第三十九条的约定

    由于乙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乙方应对未发放的贷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按每日万分之违约金率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一条 对第四十四条的约定

    第六十二条 对第四十五条的约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银行个人住房借款质押合同 篇3

    编号:________年 字______号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坐落于_________市(县)_________区(镇)路(街)_________号_________房间的现(期)房物业,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____年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_________,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_________号和_____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后,以乙方购楼款的名义将贷款分_________次划入售房者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

    第二条所列之房产。

    (一)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甲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________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________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万元,共_________期。

    乙方按季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季度第________个月的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万元,共______期。

    乙方按_________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_________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万元,共_________期。

    第十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以

    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罚息。

    第十二条 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 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应付本息之整倍数,并在还款日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 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五条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收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 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根据______号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六)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发生本合同项下

    第十六条第

    (一)、

    (二)、

    (三)、

    (四)、

    (六)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_________号担保合同同时到期,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

    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一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费用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三条 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_________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在________号和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 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存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个人住房借款质押合同 篇4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本合同文本仅适用于贷款担保由贷款所购房屋做抵押,在尚未办妥抵押登记前,由售房者(开发商或售房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形式;

    2.您已经具有向银行借款购房和担保的法律常识;

    3.您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4.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5.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6.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7.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8.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甲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 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

    账 号:

    乙方(贷款人、抵押权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丙方(保证人,即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住 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

    账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签订合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当事人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三条 本合同包括借款、抵押、保证等内容。

    第二章 贷款

    第四条 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

    第五条 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

    第六条 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

    第七条 贷款利率

    见本合同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期限档次利率执行新的利率;但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调整合同利率。

    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乙方有义务直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第八条 划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专项划款方式即乙方将贷款款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账户名及账号见本合同第五十条。

    第三章 还款

    第九条 还款原则

    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方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一次贷款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限届满日。

    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甲方还入款项按照 期前欠息-当期利息-本金 的顺序依次入账。

    第十条 还款总期数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月还款,确定还款总期数,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还款方法

    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

    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两种还款方法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甲方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月利率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 贷款本金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甲方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 月利率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以下两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一、委托扣款方式即甲方委托乙方在每月扣划日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活期存款账户是指储蓄卡账户、信用卡账户、储蓄存折账户之一。采取委托扣款方式的,须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并在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活期存款账户。

    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活期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如甲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提前天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并重新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二、柜面还款方式即甲方在还款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直接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办理还款。甲方前期如有拖欠的,应将所有拖欠款项和当期还款额一并交纳。

    第十三条 提前还款

    甲方提出提前还款时,须于预定的提前还款日前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甲方申请提前部分还本,经乙方审核确认甲方未有拖欠本息及已还清当期本息后方可提前还款。

    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本金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并必须在还款前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协议》,在还款期限不变的前提下,就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后甲方每月还款额作出约定。

    甲方申请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经乙方同意,应先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四条 延长还款期限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须提前个工作日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并办理延长还款期限等有关手续。甲方申请借款延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原借款期限加上延长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并根据贷款余额、剩余期限及新利率重新计算月均还款额。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指本合同项下贷款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房屋作抵押,在甲方取得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担保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

    第十七条 抵押物

    抵押物是指甲方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买的房屋,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五十四条。

    第十八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的费用等)。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

    第二十条 甲方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必须立即依照法律规定办妥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限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抵押期间,甲方应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将损害赔偿金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该损害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六条。

    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或抵押物价值未恢复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此笔款项。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抵押关系终止

    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则抵押关系终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 保证方式

    在保证期间,丙方愿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甲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同意乙方从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

    第二十七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产保险和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代为保管之日止。

    第二十八条 除以下情况外,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无需得到丙方的同意:

    一、延长借款期限;

    二、增加借款金额。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而变更借款合同利率的,无需得到丙方的任何事前的书面或口头的同意或事后的追认。

    第五章 保险

    第三十条 保险

    一、本合同签订以后,甲方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有关保险手续可到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或委托乙方办理。保险期限届满日不能迟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保险期满,甲方未能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甲方须对抵押物续办保险,在债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保险费由甲方负担。

    二、甲方应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保险期间,抵押房屋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而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抵押物,并办妥保险手续。

    三、保险单必须注明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该保险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用于修复抵押物,恢复抵押物价值。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了解、咨询、知悉购房借款有关事项的权利;

    二、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文件的真实性;

    三、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借款;

    四、在甲方借款清偿前并正常还款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居住,或者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将抵押房屋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作其他处分;

    五、甲方在还清借款后,有权从乙方取回《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七、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甲方承担抵押物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等费用;

    九、甲方的通讯地址(如住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十、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况时,应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在30天内重新提供相应的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十一、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三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二、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对甲方所购买的房屋进行查询和认证;

    三、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四、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并获得优先受偿;

    五、设定的抵押物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因甲方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清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六、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七、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发放贷款;

    八、乙方有妥善保管《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任,若有遗失或毁损,乙方负责补办;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有了解、咨询、知悉本合同有关事项的权利;

    二、保证期间,丙方失去担保能力或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撤销等行为,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丙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由丙方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保证人,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三、保证期间,丙方有义务接受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并向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四、保证期间,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五、丙方的通信地址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甲方因转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所购买的房屋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时,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征得丙方认同,方可由受让人与乙方和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其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外,乙方在其债权未获清偿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接受甲方所购房屋的权利,并将该房屋折价、拍卖、变卖以清偿甲方的债务。

    甲方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乙方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第三十七条 甲方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经乙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同时重新办理公证、保险、抵押登记和贷款担保变更手续。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五十八条规定之利率计收利息;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乙方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之利率对逾期本息计收利息;

    上述两项违约责任中,若甲方的借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乙方只择其重者采用,而不并处。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借款期间,甲方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4.借款到期,甲方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乙方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以挂号寄出时间为准)仍未清偿的;

    5.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6.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将设定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作其他处分的;

    7.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未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借款的;

    8.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9.甲方与他方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

    10.甲方在借款期内间断或撤销保险或拒不续办保险的;

    11.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

    12.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3.丙方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新的保证人或提供新抵押的;

    14.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四、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向乙方予以足额赔偿。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划。

    第三十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影响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乙方应对未发放的贷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按本合同第六十条约定的违约金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 丙方的违约责任

    保证期间,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

    一、丙方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二、丙方向第三人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第四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

    乙方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和原则清偿: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清偿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包括罚息);

    三、清偿甲方应给付乙方而未给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所得价款在支付上述款项后的剩余部分,乙方应返还甲方;若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甲方所欠乙方贷款,乙方可向甲方继续追偿,甲方仍承担相应还款义务。

    第九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四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和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四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六十一条。

    第四十五条 合同文本份数

    见本合同第六十二条。

    第十章 特别签订条款

    第四十六条 对第四条的约定

    本借款用于购买。

    第四十七条 对第五条的约定

    乙方向甲方提供人民币贷款(大写) (小写:元)。

    第四十八条 对第六条的约定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共计(大写) 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到甲方所指定并经乙方认可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十九条 对第七条的约定

    贷款月利率为 ,以乙方实际划款当日国家法定利率为准。

    第五十条 对第八条的约定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账户名称:,账号:.

    第五十一条 对第十条的约定

    甲方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总期数为期。

    第五十二条 对第十一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第十一条确认的第种还款方法。

    在当前利率水平下,若采用第一种还款方法,则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元;若采用第二种还款方法,则每月归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利息逐月结算还清。

    借款期内,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由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相应调整每月还款额。

    第五十三条 对第十二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述的第种还款方式。

    第五十四条 对第十七条的约定

    甲方借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具体内容如下:

    房地产坐落地号

    抵押房地产评估总价值(元)大写小写抵押土地面积(平方米)

    土地使用年限(年)

    土地来源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抵押土地评估价值(元)大写小写

    抵押房屋

    现房抵押抵押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证》号共有房屋面积(平方米)

    共有权人及其共有权份额

    1.

    2.

    3.

    4.抵押房屋评估价值(元)大写小写期房抵押抵押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人

    《北京市内(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号

    抵押房屋评估价值(元)大写小写

    抵押人身份证号

    保证人

    抵押权人

    抵押人代理人身份证号

    抵押权人代理人身份证号

    借款人

    贷款金额(元)

    贷款用途

    抵押率(%)

    本次:

    累计:抵押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十五条 对第十九条的约定

    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用于抵押。

    共有人:(签字) (盖章)

    共有人:(签字) (盖章)

    第五十六条 对第二十三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第种处理方式,即.

    第五十七条 对第三十条第三款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第种处理方式,即.

    第五十八条 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约定

    挪用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计收利息。

    第五十九条 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约定

    逾期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计收利息。

    第六十条 对第三十九条的约定

    由于乙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乙方应对未发放的贷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按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率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一条 对第四十四条的约定

    第六十二条 对第四十五条的约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银行个人住房借款质押合同 篇5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小写)。

    第二条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坐落于_________市(县)_________区(镇)路(街)_________号_________房间的现(期)房物业,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一,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二章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__________号和__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后,以乙方购楼款的名义将贷款分_________次划入售房者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甲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一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三章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__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

    第九条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乙方按季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季度第_________个月的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_________乙方按_________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_________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

    第十条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罚息。

    第十二条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应付本息之整倍数,并在还款日__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五条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良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2)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4)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5)根据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6)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七条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六条第(1)、(2)、(3)、(4)、(6)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_________号担保合同同时到期,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任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一条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六章费用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三条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_________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_________号和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借款人住所:___________

    贷款人住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存款账号: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银行个人住房借款质押合同 篇6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 乙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上始终保留相当于借款人借款余额的_________%的款项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金。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__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时,有权依第五条规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第七条 乙方保证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借款人又不及时还款的,乙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八条 乙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担保余额的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债权人住所: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贷款银行(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个人住房借款质押合同 篇7

    贷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大写)________(小写)__________。

    第二条 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坐落于________市(县)______区(镇)路(街)______号______房间的现(期)房物业,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______,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______号和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后,以乙方购楼款的名义将贷款分______次划入售房者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

    (一)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金额;

    (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金额;

    (三)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金额;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甲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一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_____

    第九条 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寸:每月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万元,共_____期。 乙方按季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季度第_____个月的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万元,共_____期。

    乙方按_____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_____归还,每期金额_____万元,共_____期。

    第十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罚息。

    第十二条 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 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应付本息之整倍数,并在还款日_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 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五条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收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 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根据_____号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六)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_____号担保合同同时到期,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 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一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费用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三条 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_______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在_________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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